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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峰、郑杭生:公益与效益的平衡--透视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运作机制

《教育与经济》,2008.1;社科院网站
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一方面需要体现公益支出与运行成本,另一方面也要实现投资增值。在这看似矛盾的价值取向面前,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运作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与外界的误读,比如资金支出规模与结构问题突出、资金分配规则的空置、资金结构单一化、资金投资风险化、管理费意义曲解化以及基金会低成本运作等,需要在社会互构的基础上重构良好的运作机制。
作为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产生不仅给高校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其自身的资金运作机制也日益凸现出重要性。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一方面需要体现公益支出与运行成本,另一方面也要实现投资增值。在这看似矛盾的价值取向面前,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运作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与外界的误读,比如资金支出规模与结构问题突出、资金分配规则的空置、资金结构单一化、资金投资风险化、管理费意义曲解化以及基金会低成本运作等,需要在社会互构的基础上重构良好的运作机制。



在中国社会转型的激烈推进之中,我们正在见证现代中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共存共荣与和谐发展。在教育方面,随着社会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大学仅依靠国家支持已是杯水车薪,难以突破既有的发展瓶颈。而逐渐生发的大学教育基金会给高校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它的出现一方面拉动社会力量,增强社会与学校间的联系,以一种互构的方式来促进高校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减轻了国家对高校教育发展所承担的负担。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基金会对教育事业起着必不可少的补充作用。但与此同时,作为新兴事物的教育基金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个环节都相对薄弱,也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特别是作为基金会存在价值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资金运作成为了其发展过程中的盲点,一方面具有模糊性,一方面也存在误读,不仅成为制约我国基金会深入发展的瓶颈,而且也影响到了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当代中国大学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机制中资金运作内容、资金运作渠道、资金运作方向等进行剖析和透视,这不但是我们社会学者的责任,也是为了实现在互构的社会中更好的促进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良性运行。



一、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运作内容构成



在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这类新型的公益机构中,资金的运作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是资金运作机制作为决定组织公益性质的关键,其有效的管理和资金的保值增值,正是彰显公益机构的公正与公平的性质与宗旨所在。简而言之,支出、成本与投资,成为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公益性机构资金运作的主要内容构成。

(一)公益支出。公益支出是谋取共同的利益、满足彼此的需求、分享发展的成果,是公益机构公益性质的主要表达形式。涉及到监督和制约公益机构支出的内容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的费用、执行项目的成本以及基金会组织募捐的费用,不包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基金会日常办公的行政开支。[i][①]

在公益机构的支出方面,亚太地区比较流行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MAE)。确立MAE的理由和政策基础是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利用社会资源、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以社会公益为己任,因此,应当为社会做贡献。否则,似有用公器谋私利之嫌。对MAE的具体比例确定,各国的作法不尽相同,但主要考虑几个因素的平衡:1.要满足社会公众对基金会公益性的合理期待;2.不要因此限制了基金会的能力和发展;3.充分考虑不同基金会的差别。比如,美国要求私立基金会(类似我国的非公募基金会)的MAE,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5%,否则将会丧失免税资格。美国法律对公共基金会及其他公共慈善机构没有最低公益支出要求。因为美国人相信社会的公信是公共基金会生命力的保障,公共基金会不可能在失去社会信赖的条件下生存,即使法律不规定强制性的标准,公共基金会也会尽力提高资金的公益使用效率,以赢得更加广泛的社会支持。然而,尽管法律不作强制性要求,公共基金会的行业组织一般也都有推荐性的自律标准,以作为评价基金会资金运用效益的参照。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一般将基金会上一年的收入作为基数来确定MAE,比例多在60-70%左右。[ii][②]在执行周期上,一般按照四年一个检验周期,这样可以使得标准的执行更灵活,让硬标准软适应。在我国2004年3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基金会年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为了保障公益支出比例得到执行,条例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撤销登记、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处罚(第四十二条)。

由于公益机构所在的外部环境的影响,社会关系主体在互构过程中发生的共时和共变并不意味着完全一致、一一对应,而是包含差异和冲突的过程。[iii][③]因此,为了规避这不必要的逆向冲突,我们经常通过制度规定我国公益基金会的公益支出的最大目的,就是为了制约基金会“敛钱”、“不花钱”或者“乱花钱”。许多基金会为了证明其工作的正当性,都申明它们处于一种消费压力中,因为它们有责任在年度内花掉一定数目的资金。也正是因为公益支出的明确规定,促使公益基金会不断开展和规划与其宗旨与目的相关的公益项目,以项目来完成公益支出。

(二)运行成本。对于大学教育基金会来说,它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是不能拿募捐的钱“办自己的事”的。但不允许“谋私”并不等于不发生费用,也不能代表无偿服务。因为对于公益性机构来说,不仅每一项活动的开展,从策划到实施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在项目开展中还需要投入人力、物力等行政开支,也就是“运行成本 ”。

公益性机构运行的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运行成本以及人员工资和行政费用。在我国,政府以及社会对公益性机构的运行成本一直是严格进行限制。国务院1988年颁布施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颁行于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几个字,“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按照这些规定,公益机构的行政管理成本只能从“利息等收入”中提取,而不准从捐款中直接列支。这意味着,如果某个公益机构的“利息等收入”没有达到一定额度,该机构就不可避免地陷入财务困境。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除了在公益支出中规定了项目成本的开支外,还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对于这一数字,官方的说法是“旨在提高基金会资金效益,促使基金会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这也是针对部分基金会只养人不办事的情况而作出的”。[iv][④]

(三)投资增值。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如何处理在保障公益性和非营利特点的条件下,积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这是一对看起来对立却又统一的矛盾。作为公益组织,大学教育基金不是不能挣钱,而是不能分钱。无论从事什么事业,都需要充足的、可持续的财力支持,大学教育基金从事公益事业也不例外。公益机构通过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是众所周知的国际惯例。许多国家的公益机构拥有自己的投资项目,比如诺贝尔基金会,其成功运作除了诺贝尔本人在1896年逝世时捐献的3100多万瑞典克朗(当时为960万美元,约合目前1.4亿美元)中的2800万瑞典克朗用做奖金基金之外,[v][⑤]更要归功于诺贝尔基金会的理财有方。基金会聘请了一批金融、房地产专家,自1958年以来,不仅在证券和有担保的贷款方面投资,还可自由地在不动产或股票方面投资。1993年基金的总资产增到2亿多美元。目前该基金会更大胆地投资于世界各主要债券和股票市场,收入也不断攀升。近年来它的年经营收入一直保持在1000万美元,奖金和运营支出几乎全部来自股息和红利的收入,而基金会的总资产也因此大幅度增加,达到了22亿瑞典克朗。

在我国,对公益基金会的投资增值有相应的规定。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管理条例》也取消了以往对基金会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的诸多限制,今后基金会可自主进行投资;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是否进入证券市场,既不鼓励也不遏制。换而言之,按照规定,只要不违反章程并经过内部程序决策,公益机构可以进行自认为适宜的任何形式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比如买卖股票,搞房地产投资等等。



二、大学教育基金会资金及其运作特点



(一)资金的稀缺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金会日益体现其价值的重要性,[vi][⑥]把基金会的资金放在社会发展的动态进程中去考察,资金永远是一种稀缺资源。资金的稀缺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资金的稀缺性体现在它的多用性上。高校教育基金会作为一个筹款机构,是高校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定向性资金,捐赠者明确地指明使用方向以外,其筹集的非定向性资金使用途径具有高度的多样化,既可以用于帮助贫困大学生解决生活和学业上的困难,也可以用于资助校园环境建设;既可以分配给理科院系用于科研设备的引进,又可以分配给文科院系用于社会调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不同的用途中去以取得最大的效用,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另一方面,资金的稀缺性体现在它的不稳定性上。由于本着捐赠自愿的原则,很多基金会资金的来源比较不稳定,导致需要钱的时候没有钱的情况时有发生。H大学的负责人提到:[vii][⑦]

由于学校声誉等因素的影响,现在我们学校的捐赠十分有限,以前设立的项目基金有的基本上快用完了,有的已经完全用完了。现在虽然还设着这个基金项目,这完全是希望在发放奖助学金时能够多几个名目,这样看起来好看,听起来也好听,从某些方面来说,这也是对当时捐赠者一种回报,至于这些钱都是学校每年定期下拨的。

再一方面,资金的稀缺性还体现在资金方向的不可预测性上。虽然基金会可以通过提出方案的方式引导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将资金投往某个方面,但是并非所有的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的意愿都与学校的需求完全保持一致。在实地调查中也有基金会负责人这样提到:[viii][⑧]

我们希望他能够把钱资助给那个院系建一个实验室,但是捐赠人不愿意,他认为资助贫困大学生更有价值……他更愿意捐赠贫困大学生,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只能引导,不能强求捐赠人必须把钱捐到什么地方,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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