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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许迈永、姜人杰被判死刑--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7月19日新闻发布会材料

关于人民法院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两案均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两罪犯同样都曾经担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领导,两人的主要犯罪行为也均与土地审批和建设领域相 关,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审批等行政权力违规操作,为自己攫取巨额私利,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城市开发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发布消息说,在对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依法核准死刑后,这两名罪犯已于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最 高人民法院今 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情况。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市场空前 繁荣。由于该领域资金投入量大,土地流转、工程建设等环节权力相对集中,加之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利用职务便利在城市建设领域谋取利益的职务犯罪现象尤为突 出。

许迈永案、姜人杰案均是涉及城市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罪犯许迈永利用担任杭州市西 湖区区长、区 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14个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 民币1.45亿余元。许迈永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利润5359万余元。此外,许迈永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向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 7170万余元。

裴显鼎介绍,罪犯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五个单位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置换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 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 1.08亿余元。

孙军工说,上述两案均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两罪犯同样都曾经担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领导,两人的主 要犯罪行为也均与土地审批和建设领域相关,都 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审批等行政权力违规操作,为自己攫取巨额私利,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城市开发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孙军工指 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 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7月19日新闻发布会材料 关于人民法院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2011年7月19 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人民法院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公布 两起典型案例,即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 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和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案。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许迈永、姜人杰依法核准死刑,这两名罪犯已于今天上午被 执行死刑。

一、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依法审判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 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9560件,生 效判决人数80883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67494件,生效判决人数69038人;渎职案件12066件,生效判决人数11845人。2010年,全 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7751件,生效判决人数28708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906人。职务犯罪案件2010年与 2008年相比上升7.2%。

其间,依法审判了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案,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 绍基受贿案,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 原书记王华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国核工业集团原总经理康日新受贿案,山西"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贿赂、渎职案等一批职务犯罪大案要案, 有力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从法院审理情况看,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职务犯罪的种类多表现为贪 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案件占同 期审结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二是涉及领域广泛。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 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三是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案件犯罪数额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 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危害后果严重。四是作案手段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受贿犯罪中,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 资"收益、"劳动"报酬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了查办和惩处的难度。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不论犯罪分子曾任职务有多高,只要构成犯罪,坚决依法定罪处罚。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严 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着力规范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职务 犯罪中犯罪手段隐蔽难以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如何认定等问题,依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司法文件,及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 疑难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2007年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其他单位先后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 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司法文 件,对于职务犯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数额的认定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理解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商业贿赂的适用范围并加大了打击力度;规 范了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对洗钱罪中主观明知及行为方式的认定等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予以细化,使刑法条文更具可操作性;确定了国家出 资企业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标准以及在企业改制中隐匿财产、渎职等行为的处理原则。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司法文件的出台,为各级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准 确地审理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涉及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

涉 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 题,着力加强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惩处工作,对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特别是发生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 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尤其是对于那些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 别重大损失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市场空前繁荣。由于该领域资金 投入量大,土地流转、工程建设等环节权力相对集中,加之缺乏有 效监督,导致利用职务便利在城市建设领域谋取利益的职务犯罪现象尤为突出。今天公布的两起案例,均是涉及城市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罪犯许迈永利用担任 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十四个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 取、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许迈永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利润5359万余元。此外,许迈永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 规向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7170万余元。罪犯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五个单位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置换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 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上述两案均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两罪犯同样都曾经担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领导,两人的主要犯罪行为也均与土地审批和建设领域相 关,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审批等行政权力违规操作,为自己攫取巨额私利,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城市开发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除 上述两起案件外,近年来人民法院还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及城建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湖南省郴州市委原副书记、市纪委原书记曾锦春受贿3151万 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952万余元,被依法判处死刑;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被依法判处死刑;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受贿 1672万元,被依法判处死缓;湖南省郴州市委原书记李大伦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判处死缓;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因受贿罪,被依法判 处无期徒刑;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等。

三、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具体举措

实践证明,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积极、显著的成效,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针对这种形势,人民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将着重做好以下 五项工作:

一是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特别 是发生在食品卫 生、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民生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 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二是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不断加 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 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将从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两个方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免刑的适用进行严格规范;同时加大职务犯罪的经济惩罚力度,不能退赃的,在决定 刑罚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三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行贿犯罪,是从源头上遏制、预防受贿犯罪和各种渎职犯罪的重 要环节,具有标本兼治的双重意义。最高人民 法院即将下发关于依法从严惩处行贿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对行贿犯罪的打击重点、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渎职犯罪往往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同时还是滋生受贿等其他腐败犯罪的温床,具有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渎职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五是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 用,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综合治理工作。人民法院将通过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发现社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 环节,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还将充分运用审判资源,通过组织旁听、庭审直播、发布案例等形式,做好反腐倡廉的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舆论氛围,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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