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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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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食品安全与可持续农业"国际论坛,于7月25至26日在北京举行。多学科、多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农业实践者共聚一堂,与中国专家分享科学上的最新发现,新技术在各国应用的最新经验,特别是发展已有30多年历史的转基因作物研发、生产、食用所带来的全球性状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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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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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丘成桐 1949年出生于广东汕头。1983年获菲尔兹奖。1979年后,丘成桐先后创建了香港中文大学数学所、中科院晨兴数学中心、浙大数学中心和清华数学中心。现任美国哈佛大学讲座教授、国际顶尖数学杂志《微分几何杂志》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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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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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基础上,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 此时,转基因稻米的商业化之争,正掀动着一场波澜。2009年8月,农业部批准了转基因抗虫水稻“华恢1号”和“Bt汕优63”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同年10月,“华恢1号”和“Bt汕优63”出现在中国生物安全网公布的《2009年第二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清单》中,引来专业人士及民间组织的激烈争辩。 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发放,意味着转基因稻米向商业化生产的方向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安全证书后,还需通过品种审定,并获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入商业化生产。 多年来,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及其商业化问题在国内国际争议不断。中国是水稻的发源地,是世界最大的产稻国,占世界稻米总产量的1/3,具有丰富的野生稻种资源。稻米是中国人一日三餐的主食,有数亿农民以种植水稻为生。 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同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以上,给我们观察中国转基因稻米可能发生的商业化过程提供了多维视角,也让我们对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科学评估、依法管理”有了更加丰富的理解。□(文/王军) 《瞭望》文章:转基因稻米之争 在转基因稻米能否商业化生产的问题上,没有一个中国人能置身事外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云杉陈泽伟 实习生王楠楠 2009年10月,中国生物安全网公布的《2009年第二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清单》中,序号分别为第41和42的批准项目是名为“华恢1号”和“Bt汕优63”的转基因抗虫水稻。 农业部日前在致《瞭望》新闻周刊的答复材料中证实,经安委会综合评价,并履行完所有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后,农业部于2009年8月发放了“华恢1号”和“Bt汕优63”在湖北省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 这意味着转基因水稻,朝着水稻原产国和水稻消费大国——中国的商业化生产大门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农业部的答复材料称,“此次获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水稻品种是由华中农业大学张启发院士等科研人员培育而成,是高抗鳞翅目害虫转基因水稻品系”,“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安全证书后,还需通过品种审定,并获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入商业化生产”。 中国生物安全网公布的消息在网站上沉寂了两个月之久,经专业人士和环保组织的质疑,进入公众视野。 水稻是13亿中国人的主粮。有评论称,在这一事件上,没有一个中国人能“置身事外”。 一些专业人士通过媒体和个人博客对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发表不同意见,主要关注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转基因粮食的安全性。转基因食品问世后,其安全性一直争议不断,而稻米作为中国人的主粮,长期和大量食用会不会对中国人及其后代造成影响? 其次是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农民的利益。转基因稻米中含有多项外国公司的技术专利,而且转基因稻米不能“留种”,这样跨国公司就可能从根本上控制中国的粮食生产,中国农民的生产利润流入外国跨国集团,国家的命脉受制于人。 有关学者也质疑转基因稻米优势的不确定性。他们认为,使用转基因稻种,目的在于高产和抗病虫害,但是国内外的许多报告表明,这种预期并不确定,并且会带来更大的副作用。 他们指出,更大的忧虑在于转基因稻米商业化生产后的不可逆性,也就是大规模生产势必带来稻种污染,一旦人们发现转基因稻米的缺陷,希望改用中国原有稻种的时候,原有稻种可能已经由于污染而不复存在。 农业部:转基因稻米具有多种优势 近日,本刊记者就前述问题致电转基因稻米的主管部门农业部和华中农业大学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希望得到解答。 农业部的答复材料是统一新闻稿件的格式,其中引用研究人员的观点,肯定了转基因水稻,包括转基因棉花的几方面优势: 一是减轻病虫害危害,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全球转基因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表明,抗虫和抗除草剂等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不仅在提高农作物产量方面成效显著,而且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方面也显示出巨大的优势。 二是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由于转基因新品种在增产、优质优价、低耗等方面的优势,已使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农户累计获得纯经济效益340亿美元,农民增收25%左右。我国棉农也因种植转基因棉花,每亩减支增收130元,累计实现农民增收200多亿元。 三是拓展产业形态,提高产品附加值。目前,功能性和治疗性转基因食品、转基因生物能源和环保产品相继研制成功,部分转基因药物上市销售,使转基因品种正在由简单性状改良向复杂性状改良,由农业领域向医药、加工、能源、环保领域拓展等方向发展。 答复材料显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科学规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定,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分级、分阶段安全评价和管理。 答复材料还介绍道,安全评价分为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安全证书五个阶段。经安委会安全评价和农业部批准,申请单位就转基因水稻分别于1999~2000年开展了中间试验,2001~2002年开展了环境释放,2003~2004年开展了生产性试验。2004年申请转基因水稻生产应用安全证书。除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外,根据安委会的评价意见,2004~2008年,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机构对转基因水稻的分子特征、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的部分指标进行了复核检测。2009年8月发放了“华恢1号”和“Bt汕优63”在湖北省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 改良实验室的回复 作为转基因稻米的培育单位,华中农业大学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下称改良实验室)完全肯定转基因稻米的安全性。 改良实验室在给本刊记者的回复中介绍道,“我校转基因水稻品系使用的是专一高效杀虫Bt蛋白。目前发现,只在水稻二化螟、三化螟和稻纵卷叶螟等鳞翅目害虫的肠壁上有这种蛋白质的结合位点,因而该蛋白能选择性地杀死该类害虫。而人类肠道上没有该蛋白质的结合位点,故不会对人类造成危害。人类认识Bt蛋白的来源生物苏云金芽杆菌已有100余年,安全使用Bt蛋白作生物杀虫剂有70多年,大规模种植和应用Bt作物已超过10年,目前没有过敏性反应的报告”,“实验室和田间试验分析结果表明,在生存能力竞争、基因漂移等方面,该品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安全的”。 回复称,有人担心长期食用转基因稻米的安全性,“小鼠灌胃实验”的结论可供参考讨论:该实验按照大鼠体重,每千克用5克抗虫BT蛋白每天两次灌食。8天后,各组动物体重和脏器重量无生物学意义上的差异。“华恢1号”稻米中抗虫蛋白含量≤2.5微克/克,要达到5克/千克(抗虫蛋白与体重的比率)的接受试验的剂量,体重60公斤的人需要吃120吨稻米。 回复称,按照这个实验结果推理,如果按照每天吃500克稻米计算,一个成年人即使吃“华恢1号”转基因稻米657年也应该是安全的。 关于这样的安全论证方式,回复表示:“这个推理可供大家讨论。”并向本刊记者介绍:“近年来,我们的科研人员长时间试吃了两个品系的大米,口感良好,而且健康状况良好。我们也愿意重申,一旦转基因水稻商业化生产后,我们科研人员的米缸里全是转基因水稻,到时候欢迎媒体监督!” 改良实验室的回复否认了转基因稻米含有多项外国专利的质疑。 早些时候,绿色和平组织的报告称,“中国研发的转基因Bt水稻涉及至少11~12项国外专利。专利持有人包括孟山都、RhonePoulencAgrochimie/拜耳和诺华/先正达公司等。如果转基因Bt水稻的产业化,中国将卷入专利侵权诉讼的困境。” 改良实验室的回复表示,这些说法反映出该报告作者既未对这些专利内容认真推敲,也未对我国《专利法》和专利侵权司法实践进行必要的了解。 回复介绍道,一项发明能否在中国受到专利保护,前提条件是必须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授权。“通过专利授权检索我们发现,该报告指称的12项国外专利,有4项在中国提出了专利申请,1项未获授权……在授权的3项中,1项公告号为CN1263946的‘合成杀虫晶体蛋白基因’发明,将于2009年在中国过期失效。……另2项专利的权利内容,和我国自主研发的Bt转基因抗虫水稻采用的技术、方法、材料完全不同”。 改良实验室的回复强调,以“华恢1号”为例,该品系所用受体品种为我国已推广多年,目前已处在公共领域的优良恢复系“明恢63”,抗虫基因Cry1Ab/Ac为中国农科院科学家自己修饰并取得专利的融合基因,转基因方法已在我国申请了专利保护。可见,该转基因水稻品系的核心知识产权均属于国内研发单位。目前“华恢1号”已向有关部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如获批准将完全归属于我国研发单位。“Bt汕优63”也是同样。因此,对两个品系的商业化开发不存在中国失去专利“控制权”的问题。 回复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专利侵权主要有全面覆盖原则和实质等同原则,即在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时,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或者符合法律的例外规定。但是否是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人的产品或者依该方法获得的产品,要么全面覆盖了其申请的专利权利要求,要么与其申请的专利实质等同。换句话说,如果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是A,被控侵权人生产的产品完全覆盖了A,当然构成侵权,如果被控侵权人生产的产品是B,但专利权人能够证明A等于B,也会构成侵权。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绿色和平组织报告中所列举的专利不会对我国转基因水稻未来的产业化产生知识产权障碍。 回复说,我国专利法中还有规定的交叉许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我国实施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农民留种豁免制度,以及种子法规定的品种审定推广制度,为我国作物品种的推广和产业化划定了安全线和保护区。因此,即使我国在某些品种的培育中涉及国外的专利技术,也不至于落入外国的“专利陷阱”。 “外国专利陷阱”是否存在 方立锋是长期关注和考察国内外转基因生产的学者、农学硕士,现任绿色和平组织食品与农业项目组主任。他对本刊记者说,即使有关的专利没有在中国获得授权,专利的持有人同样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实现控制。例如在阿根廷,孟山都公司并没有为其转基因大豆申请专利,不过自上世纪90年代阿根廷开始种植转基因大豆,孟山都公司已经完全控制该国的大豆生产,阿根廷99%的大豆都是孟山都的转基因大豆。孟山都公司的主要控制途径是与阿根廷的种子公司签订专利使用权转让协议,并要求支付使用费。这种对转基因种子收取额外的技术费,造成了现在转基因种子一般比常规种子贵2~4倍的局面,更为严重的是现在阿根廷几乎无法获取非转基因的种子。 方立锋说,中国的专利保护范围目前虽然不包括植物、种子及后代,但是仍然包括了转基因植物的方法、技术、基因序列和细胞。而世界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的专利调查报告指出的正是Bt转基因水稻所应用的方法、技术和目的基因,它们都在中国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内,因此,专利持有人完全可以行使其权利。 另外,正如阿根廷的案例,即使阿根廷并不许可任何大豆专利,专利持有人比如孟山都公司仍然可以从不同的途径获取利益,包括与种子商签署协议,收取费用。 另一风险是:如果一个产品被出口到另外一个专利范围更广泛的国家,则此产品涉及的专利就可能在进口国的专利保护范围内受到保护。我国是水稻消费大国,同样也出口大量的稻米,如果转基因水稻出口到专利保护更为严格的国家,同样会受到影响。例如,孟山都公司向许多进口阿根廷大豆的欧洲进口商提起法律诉讼,要求支付赔偿金,因为孟山都已在欧盟为其转基因大豆申请了专利。同样情况也会发生在中国的转基因水稻出口上。 方立锋认为,我国一旦商业化种植涉及国外专利的转基因水稻,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外专利持有人的制约。转基因种子价格的上涨将使得农民的生产成本大增,我国主粮的控制权也会落入他人之手,粮食主权和安全将面临巨大的威胁。 他指出,转基因水稻商业化种植,还将导致中国丰富的水稻基因资源的流失。由于大型生物技术公司垄断了基因技术并具有专利,在知识产权体制下,会加快中国资源流失的速度。以阿根廷为例,由于99%以上种植的大豆为孟山都公司的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种子不能继续留种,当地农民再也找不到原产地的非转基因种子。转基因大豆品种的单一化,使得基因资源严重减少,随着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伴随而来的就是病虫害袭击的增多。转基因生物会导致基因资源的流失,同时由于基因漂移,更会引发基因污染。一般来说,导入转基因作物内的外源基因可以逃逸到同一物种的非转基因作物内,会污染当地非转基因品种。另外,基因污染还可能影响野生资源。野生品种往往在抗病虫害、抗逆、优质和高产上具有重要的农艺性状,所以转基因引发的基因污染可能会导致宝贵野生遗传资源的丢失。在全球气候变化和人口日益增长的情况下,这对于满足全人类对粮食的需求,应对粮食危机,将是巨大的损失。 方立锋说:“2005年湖北省出现非法种植转基因水稻之后,海外市场对中国米制品采取了控制措施,并多次发现中国的米制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实行了产品撤架、召回等措施。由于欧盟和日本等国对中国米制品行业采取的控制措施,我国从事米制品生产和贸易的企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增加了额外的监控成本和长远的经济影响。” 专家称转基因存在三方面不确定性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8日15:58 瞭望 转基因种子优势之疑 方立锋并不认同农业部在给本刊记者回复中阐述的转基因种子优势。他说,即使以转基因棉花为例,它也使棉农成本上升,收入下降。国内外的研究表明,转基因棉花会出现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次生害虫频发,农药用量加大。一方面,棉铃虫的抗性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江苏沿海地区农研所的调研发现,次生害虫日益严重,并成为棉花的主要虫害。次生害虫的增加不可避免地带来持续大量的农药投入,并且使用的农药将越来越多。 二是其他病害易发,无法应对气候变化。2009年江苏省种植转基因棉花的实际案例表明,转基因棉花更容易得黄萎病和枯萎病,造成的减产严重。扬州大学的科研小组研究得出,转基因棉花不能更好地应对高温条件。 据2006年8月4日中国科学院官方网站所发布消息:中美两国科学家进行的一项历时7年的联合研究表明,尽管Bt转基因棉花能有效控制棉铃虫,但长期种植会导致其他害虫肆虐,这使得中国种植的Bt转基因棉花长期经济性不如预想。 由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和美国康奈尔大学合作的这一项目,是世界第一个对转基因棉花种植状况进行长期跟踪和评估的课题。科学家调查的Bt转基因棉花是第一种投入商业种植的转基因棉花。它因在棉花基因组中插入苏云金杆菌(Bt)基因而得名,能分泌毒素杀死棉田最主要的害虫棉铃虫。早先的一些小规模研究表明,转基因棉花能有效提高棉田单产、降低杀虫剂用量,有较好的经济和环保效益,因此已陆续在美国、中国和印度等多个产棉国推广。 中美两国科学家对中国481户棉农的长期研究揭示了问题的另一面。研究人员经过历时7年的跟踪调查后发现,这些农户在种植转基因棉花的第三年经济效益最大,他们的平均杀虫剂用量比种植普通棉花者低70%,而收入要高出36%。 但情况从第四年开始发生逆转。转基因棉花尽管抑制了棉铃虫,但它无法杀死盲蝽等其他害虫,导致盲蝽侵害棉田。当年转基因棉花种植户杀虫剂用量上升,投入成本比普通棉花种植户高了3倍,而他们的收入却低了8%。到第七年,转基因棉花种植户所使用的杀虫剂,已明显高于普通棉花种植户,加上转基因棉花种子成本也较高,使棉花种植户的收入大幅下降。 康奈尔大学教授、这一研究的美方负责人平斯特拉普·安德逊说,早先科学家曾认为Bt转基因棉花可能面对的最大挑战是棉铃虫产生抗药性,但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转基因棉花无法对付的“次生害虫”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他认为,只有尽快开发出抑制其他害虫的方法,才能让Bt转基因棉花产生明显的效益。 三方面的不确定性 对于转基因粮食的安全性,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首席科学家蒋高明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在全球科学界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存在激烈分歧、各国政府对其严格限制的大背景下,转基因水稻真的像农业部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专家所声称的那样,“不存在任何风险,可放心食用”,“转基因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唯一可选途径”吗?这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转基因水稻商业化种植的两个“硬伤”。 蒋高明说,转基因水稻的安全性问题并没有解决。大米是中国人的主食,每年我国要消费1.7亿吨大米,对其安全性问题绝对不能轻描淡写。就连积极推广转基因的美国也没有将主食批准转基因安全证书,中国科学家凭什么能拍着胸脯说“转基因不存在任何风险”呢?其实,转基因的安全性问题是该技术难以逾越的障碍,也是根本不可能逾越的障碍。这是因为,从理论上讲,转基因进入食物链的出发点就是错误的,是违背自然规律的。 他指出,基因交流在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但大都发生在相同的种或同属的物种之间。植物和微生物之间进行基因交流,在理论上讲是零概率事件,否则,生物进化史上早就有了这种基因交流的事件发生。人类通过生物技术可以实现不同物种,甚至不同生物界(动物、植物、微生物)之间的基因交流,但对于这样的基因转移,人类不可能不付出安全代价。以转基因水稻为例,科学家希望通过Bt基因合成的毒蛋白饿死害虫,但生存是物种最基本的权利,它不吃水稻的叶子,就得吃别的植物叶子,或者庄稼或者杂草。但是,其他作物也都转了基因,杂草也通过基因逃逸带了Bt基因,那么害虫只有加速进化而与人类抗衡。其结果是,人类需加大农药用量而抗虫,这与转基因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昆虫都无法下口的转基因抗虫水稻,对人体就没有害处吗?”蒋高明说,关于抗虫转基因作物对人体的影响,即使老鼠吃了没事,也不能说明人吃了也没事。即使对实验动物,也不是没有问题的。1998年,匈牙利籍英国科学家阿派特普斯陶伊教授在电视节目上宣称,用转基因马铃薯喂养大鼠,导致大鼠体重及器官重量严重减轻,免疫系统被损坏。这个实验结果公布后,普斯陶伊教授受到排挤离开了英国罗威特研究所。但他被除名后,很多科学家出面为其辩护,极力维护其科学家的人品,他的文章也在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上重新发表。英国皇家学会最后组织专家调研,也没有完全推翻他的实验结论。 2007年,法国科学家证实:孟山都公司出产的一种转基因玉米对人体肝脏和肾脏具有毒性。2008年,美国科学家也证实了长时间喂食转基因玉米,小白鼠的免疫系统会受到损害,该研究成果发表在同年《农业与食品化学》杂志上。2009年12月22日,法国生物技术委员会最终宣布,转基因玉米“弊大于利”,这意味着转基因作物种植在法国被永久废除。 蒋高明认为,转基因至少存在三方面的不确定性:一是转基因对生命结构改变后的连锁反应不确定;二是转基因导致食物链“潜在风险”不确定;三是转基因污染、增殖、扩散及其清除途径不确定。“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带头将Bt基因转入13亿人的主食,害莫大焉!转基因生物一旦出了问题,根本无法控制,所转移的基因不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可以忽略不计”的增产幅度 “转基因作物能不能增产,看美国的例子就知道了。”蒋高明说,美国是掌握转基因技术最早、最多的国家,其技术远比中国先进,但该国粮食总产量仅3.63亿吨,远低于中国的5.01亿吨;中国粮食单产为278公斤/亩,美国只有125公斤/亩。美国拥有全球最先进的农业技术包括转基因技术,耕地还比中国多11亿亩,为什么其粮食无论单产还是总产,反而不如中国呢?答案就在于“人”身上而不在“武器”身上。 蒋高明说,国内转基因的专家声称,他们的转基因水稻能够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产量8%,我们不知道他们与什么品种比较,是袁隆平的超级稻吗?如果是普通水稻,这个增产幅度相对于其巨大的生态风险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为从土壤改良上,增产的潜力很大。据报道,云南省农科院进行的一项新肥料试验取得了非常明显的增产效果:9亩水稻增产幅度达21.55%。每亩增加的水稻产量所使用肥料的成分构成中,氮磷钾含量不足10%,但有机质含量丰富,能起到很好的改良土壤效果,而通过土壤改良提高粮食产量并不带来环境危害。 他具体指出,根据农作物种植的科学法则,影响粮食产量的因素包含“水、土、肥、种、密、保、管、工”八个方面,转基因仅在“种”上做文章,其他要素则以生态和人为因素为主。可见,转基因仅占粮食构成要素的1/8,而非“唯一可行技术”。过去30年来,我国耕地退化程度已远超过去几百年,恢复地力需要大量有机肥还田,精耕细作。而转基因是在大农药、大化肥、专用除草剂的基础上做“种”的文章,会让人越来越懒,地越种越瘦,成本越来越高,导致农作物种植恶性循环。 “袁隆平的杂交水稻,从过去的300多公斤/亩,提高到700多公斤/亩,现在逼近900公斤/亩,那才是真增产。转基因水稻只是对虫害有所控制而已,与袁隆平的杂交水稻相比并不增产,且连续种植几代后亩产量就会越来越低。袁隆平的杂交水稻已覆盖了中国水稻种植面积的57%,即6000万公顷;杂交水稻平均产量为7.2吨/公顷,比常规水稻单产高出1.4吨/公顷。我们放弃推广非常成熟的杂交水稻的优势,而转向风险重重的转基因水稻,实非明智之举。” 蒋高明指出,刚刚获得安全证书的两种转基因水稻,至少涉及十几项国外专利。而我国正在研发的另外5个转基因水稻品系中,每个品系涉及的国外专利至少有10项。这些国外专利的持有人中不乏一些大型跨国农用化学品公司。此外,一些转基因水稻由于其原始材料来自国外机构,因此还受到其他国外所有权、法律合同的制约。这些涉嫌国外专利的转基因技术用于科研没问题,一旦商业化,就会被索要高昂专利费,这就给我国的粮食主权埋下了“定时炸弹”。 他认为,影响中国粮食安全的主要因素,一是农民种地积极性下降,二是地力下降,三是播种面积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这是转基因技术所不能解决的。对待转基因这项高科技技术,一定要高度警惕其负面影响,科学决策,增加透明度。 西方未生产作为国民主粮的转基因小麦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首席专家薛达元对本刊记者说,转基因生物对环境和对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已有多次报道。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发生了一系列的事件:加拿大转基因油菜多年种植后,因发生基因漂移,产生了能够耐受多种除草剂的超级杂草;墨西哥农民种植的美国转基因玉米,其花粉对当地野生玉米发生了基因污染,产生基因重组,破坏了当地野生玉米的遗传结构;此外,转基因玉米花粉能够让北美的珍稀濒危物种——君主蝶大量致死,也是不争的事实。 有专家认为,目前转基因水稻和转基因玉米普遍使用的目的基因是Bt杀虫基因,由于使用多年,这个基因已证明是比较安全的。对此,薛达元认为,目前安全并不等于若干年后仍然安全,这种基因产生的毒素在人体和动物体内能否累积,尚不清楚。即使Bt基因已证明将来也是安全的,但是并不能表明转基因研究使用的其他目的基因也是安全的,需要逐案进行风险评估,并在研究、田间试验和商业化生产的各个阶段逐步进行风险评估。“事实上,在军事、医学等多个领域都在进行转基因研究,这些领域的许多转基因研究实际上风险很大,研究者常常不敢公开他们的研究成果,甚至不敢公开他们使用的基因,否则公众一定会恐慌。” 薛达元强调,至今国外对主粮的转基因品种一直不敢商业化生产,美国虽然批准了玉米、大豆的转基因商业化生产,这些主要用于饲料和榨油,而用于主粮的转基因小麦研究虽然早已成功,但是从来没有批准为商业化生产,因为小麦是西方的主粮,相当于中国的水稻。因此,对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生产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潜在风险太大,出了问题谁也担不了责任。□ 《瞭望》文章:美国农业科学家:生物技术公司正阻挠对转基因进行深入研究 一群科学家在发给美国环境保护署的一份声明中说:“在(有关转基因的)很多关键问题上我们都无法进行真正独立的研究。”环境署正在为下周召开的有关转基因农作物的科研会议征求公开意见。 这份声明很可能会声援转基因作物的反对者,包括一些环保组织,他们一直在指责缺乏对转基因作物的深入研究,而这些作物可能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始料不及的负面影响。 上书环境署的26位农作物专家选择了匿名的方式,因为害怕被公司切断研究经费。但还是有少数几位同意公开接受本报采访。 科学家们指出,农民和其他转基因种子的买家必须签署协议来担保自己会尊重公司的专利权和相关环境条例。但是,问题在于,协议也禁止为了研究目的来种植转基因作物。所以,为了科研,科学家们可以自由购买杀虫剂或者一般的种子,却没有途径买到转基因种子,除非有公司的许可。但科学家们说,或者有时候根本得不到许可,或者有时候公司坚持要先审查科研结果,再来决定能否公诸于世。 这样的运作已经是个老问题,但科学家们现在决定公开申诉,因为他们已经忍无可忍。 明尼苏达大学的昆虫学家肯·奥斯特里说:“如果一个公司可以控制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研究成果,他们就能够减少任何研究可能得出的对己不利的负面结果。”奥斯特里是联合上书环境署的科学家之一。 令人惊讶的是,这些联合抗议的科学家们声明他们并不反对转基因技术本身,他们大都来自一些大专院校实力雄厚的农业院系。他们真正反对的是转基因产业对研究的扼杀,使得他们无法给农民提供如何最佳种植转基因作物的信息。而且,科学家们也指证,他们提供给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信息受到了“不当和严重的限制”。康奈尔大学的昆虫学教授埃尔森·希尔兹教授说,转基因公司“有可能会粉饰数据,而这些数据是要提交给环境署的”。 威廉·尼布是杜邦公司旗下转基因种子生产巨头——先锋良种国际有限公司负责作物研究的副总裁。他为其公司的政策进行了辩护。他说,因为转基因作物受政府监管,所以公司必须仔细监督作物的种植情况。尼布说:“为了维护和政府的关系,我们不得不对转基因技术实行非常严格的控制措施。”他同时也希望能有机会和科学家们坐在一起来讨论他们的担忧。 另外两家生物技术公司孟山都和先正达,在周四声明说他们支持科学研究。但和先锋公司一样,两家公司声称之所以要和转基因种子的买家签约,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和向政府兑现监管的义务。 但是环境署发言人戴尔·卡麦里在周四回应说,政府只要求公司监管转基因作物的抗虫性研发,除此之外相关合同的任何限制都是公司自行添加的。 先正达公司在和买家的协议中不仅禁止相关的研究,而且特别强调买家不能把先正达的转基因产品和其他任何竞争作物进行比较鉴别。 明尼苏达大学的奥斯特里博士说,他在2007年得到三家公司的许可来比较各自生产的转基因抗虫玉米对明尼苏达州的根线虫有多少效果。但在2008年,三家公司之一的先正达收回了许可,这项研究不得不中止。 奥斯特里博士解释说:“先正达之所以这样决定,是因为如果再让研究继续下去,就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北达科他州州立大学昆虫学副教授马克·波特尔回忆说,去年当转基因甜菜种子第一次卖给农民之前,他想测试这种新作物对某种杀虫剂有何反应,但是北达科他州州立大学无法和种子的生产商孟山都和先正达就发布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达成协议。 康奈尔大学的希尔兹博士认为,对农业科研的经费支持已经逐渐由政府公共部门向公司财团转移,这就使得很多科学家不得不依赖大公司来提供经费或者技术合作。“大家都怕上黑名单,”他说,“如果你唯一的研究对象是玉米的害虫,你就需要最新的(转基因抗虫)玉米(来做实验),而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样本,你就只能一事无成。”□(文/安德鲁·波兰克,林谷摘译自2009年2月19日《纽约时报》)《瞭望》文章:联合国生物安全专家答问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8日15:58 瞭望 《瞭望》文章:联合国生物安全专家答问 “真正的问题不是我们需不需要转基因作物来养活地球,而是如果我们继续接受转基因作物和背后的社会经济制度,我们还能不能养活地球?” 文/《瞭望》新闻周刊特约撰稿人林谷 拥有美国和新西兰两国国籍的杰克·海勒曼博士(JackHeinemann),是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遗传和分子生物学教授、挪威图森生物安全中心基因生态学高级兼职教授、前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研究员。 他1993年获得美国微生物学协会青年调查奖,2002年获得新西兰科学家协会研究奖章,2005年被列入联合国生物安全专家名册,受邀为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国际农业发展科学与技术评估机构撰写报告,并为一些国家的政府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我的实验室几乎每天都在制造转基因生物。”他在致《瞭望》新闻周刊的电子邮件中称,“在我20年的职业科学家生涯中,我连一次都没想过要把这些转基因生物商业化。” 在最近的几封邮件里,他就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安全性及其社会经济制度问题,回答了《瞭望》新闻周刊的提问。 “转基因作物在社会层面的价值很小” 《瞭望》:迄今为止,对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国际社会究竟有没有达成共识?有一种看法是转基因食品1994年才问世,要对其安全性盖棺定论为时尚早。 海勒曼:我认为,针对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问题目前并无定论。但是在2007年到2009年末,由法国科学家吉利-艾瑞克·索拉里尼带领的科研团队在转基因作物的动物实验中发现了相当确凿的对动物有害的证据,他们的发现在国际生物学期刊上发表之前就得到了国际同行的高度评价。 对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研究分为好几种。第一种是人体健康研究,包括用实验来获知某种作物的短期和长期的效用和后果。而这样的研究包括对动物一生的测试这样的长效实验。要完成这样的实验,需要有充足的经费,一支独立于产业利益而又技术精良的研究团队,以及政府的相关法规来确保获得转基因种子和植株作为研究对象。但现实中往往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大公司以专利权保护为由拒绝提供转基因作物的种子来供独立科学家进行安全性研究,这就严重阻碍了开放与独立的科学研究。我相信,如果真正做到这些条件,对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早该得出科学的结论了。 而同样的问题也妨碍到第二种环境安全性研究——经费不足,社会大环境并没有扶植独立和严谨的科研力量,作为实验对象的转基因种子和植株很难获得。有一种傲慢的偏见认为环境测试只能在室外进行,所以不少转基因作物被匆忙投放田间试验。诚然,有些最终问题的确需要甚至更大规模的田间实验,但是,很多令人困扰的问题完全可以更早和更好地在实验室里解决。例如,根据我2004年的研究,在田间试验的规模下将转基因逃逸作为安全性问题来研究完全没有必要。在实验室里研究转基因在自然界何时以及如何逃逸效果会好很多,而且还可以为田间实验提供宝贵的参考和依据。 最后一类是在社会层面的安全性研究,这主要是指对农业和农业技术的远瞻性战略思考,事关食品安全和环境可持续性的大局。由联合国和世界银行共同支持的国际农业发展科学与技术评估机构已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发现转基因作物在社会层面的价值很小。原因或者是由于作物本身的特性,或者在于背后掌控转基因专利权的西方跨国集团。巨大的利润落入了私人公司的腰包,而要全社会来为其风险买单。同时,转基因作物背后由供应商主导的运作已经控制了相当多的资源,这些资源原本可以投入到更为重要的农业技术研发,例如农业生态学、农业资源就地保护,以及扶植有竞争力的农作物种植者的群体。 “商业资金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分化和重组科研团队” 《瞭望》:如果转基因作物真像其反对者指责的那样威胁食品安全和发展中国家的粮食主权,并对人体健康有潜在风险,为什么世界上还有不少科学家在进行转基因作物的研发?利益驱动会是主要的推手吗? 海勒曼:全世界究竟有多少科学家真正热衷于将遗传工程用于制造转基因作物呢?很多人将下面两类人混为一谈:一类是为数甚多的分子遗传学家,一类是为数较少的在开发转基因产品的科学家,他们受到相关产业资助,有雄厚的资金作后盾。 我自己就是一个分子遗传学家,我的实验室几乎每天都在制造转基因生物。在我20年的职业科学家生涯中,我连一次都没想过要把这些转基因生物商业化。它们对于解答生命的奥秘至关重要,而这些发现某一天也可能被投入实际运用。许多植物学家将遗传工程用于协助育种或者改良作物,但并没有直接将遗传工程本身商品化。包括我本人在内的科学家们从不把制造转基因商品作为我们存在的理由。只要不被专利保护所操控和滥用,也无须推广转基因商品,现代生物技术才真正能为人类造福。 但不可否认的是,商业资金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分化和重组科研团队。根据国际农业发展科学与技术评估机构的调查结果,一小部分跨国生物技术公司在农业技术研发上的投资已经超过了发展中国家相应投资的总和,而且比主要发达国家对公共事务的投资还要略高一筹。所以,科学家被顺理成章看作是转基因商品的支持者。而事实上绝大多数遗传学家并不会对转基因作物有太多想法。即便是那些有想法的,也常常不想在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问题上纠缠太多,因为聪明的做法是:要么迅速支持转基因,要么彻底不闻不问。否则,如果想在转基因问题上保持批判性的职业眼光,就意味着你会很容易得罪公司和政府,自毁前程。 所以我认为单纯追逐利润只会成为很小一部分科学家参与开发转基因商品的动力,而更大的动力来自事业上的发展机遇和就业的保证。不少政府越来越将研究经费和产业目标挂钩,而一些原本公立的研究机构也从商业利益的角度来定义成功。面对科研团体和商界之间强有力的结盟,科学家们正在学会保持沉默,或者沦为摇旗呐喊者。 《瞭望》:如何养活地球上这么多人口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而气候变化让这个问题更为棘手。转基因技术一度被誉为解决上述问题新的“灵丹妙药”,一些跨国公司已经在全球纷纷抢注了针对气候变化的基因专利,也预示着会在已成天文数字的转基因研发投资上再下赌注。转基因真是“灵丹妙药”吗?我们还有没有别的更好或者更安全的解决粮食问题的方案? 海勒曼:当然有了。科学家早已研究开发了其他多种农业技术,它们绝非出于政治目的而被推出,而是被业界广泛认可,成为远远优于转基因作物的选择。真正的问题不是我们需不需要转基因作物来养活地球,而是如果我们继续接受转基因作物和背后的社会经济制度,我们还能不能养活地球?假如说没有转基因作物,人们就会挨饿的话,那么今天人类早就该灭绝了。如果想让生物工程技术真正造福于民,我们就必须改变目前利用遗传工程的方式和原因,特别是现有的商业模式。 为什么美国成了转基因大国 《瞭望》:美国政府在很多问题上毫不掩饰优先保护自身利益的价值取向,美国民众也向来珍视自身的健康和生计。如果转基因作物真能被跨国公司用来垄断市场,严重伤害农民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并导致潜在的健康和环境风险,为什么美国反倒成了转基因大国? 海勒曼:我首先不同意这样的假设:美国是个民主国家,所以接受转基因作物也必然经历了一个民主的决策过程。我拥有美国和新西兰双重国籍,在美国生活了近32年。但作为一个职业遗传学家,我对美国的转基因产业也知之甚少。绝大多数美国人同样对此问题没有任何参与讨论和决策的机会,就像历史上绝大多数美国人针对吸烟或饮酒是否有害的议题也未能参与讨论一样。 但这并不是说美国人愚笨或者懒惰,而仅仅说明了美国的社会舆论常常推崇商业文化,不少人也想当然地认为企业家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在为社会带来福祉与进步。不过,对转基因质疑的美国人越来越多,反对的声音也越来越响。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在拒绝产业化的农业生产模式,而倾向于选择当地原产的和有机的食物。 《瞭望》:我们的印象是,不少欧洲国家对转基因作物比美国采取了严厉得多的限制措施,包括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包括让公众发挥非常积极的监督作用。你是否能就此介绍一下? 海勒曼:我认为在转基因问题上比较“欧洲人”和“美国人”会误导大家。如果你在街上问一般的美国民众,他们会提出和欧洲人同样的诉求:要求严格标识转基因食品。在对转基因的管理层面,欧洲与美国和加拿大并无二致。 如果有差别的话,最关键的是,欧洲人在更有效和强硬地呼吁针对转基因标识立法和严格执法,在新闻舆论上推动对转基因的讨论,也在赞助对转基因的安全性研究。而美国还没有法律法规来强制标识转基因食品,尽管在民意测验中他们是支持为转基因标识立法的。 美国在指责欧洲人利用非关税贸易壁垒来限制进口美国转基因产品。但是,我预测只要美国看到相关的战略和经济利益,就会毫不犹豫用安全性检测来限制进口产地包括中国在内的来自他国的转基因商品。 “跨国公司已经准备好将利润凌驾于食品安全之上” 《瞭望》:反对者指出转基因的关键技术专利已经被少数跨国公司所垄断,所以如果某一个国家决定商业化种植转基因作物,跨国公司就会长驱直入,用专利保护权等手段垄断该国市场,使其丧失对该作物的国家控制权和食品安全。这样的指控是否站得住脚?是否已经有类似情况发生? 海勒曼:我认为这样的指责是成立的。从某些角度而言,转基因作物的开发还处在早期,因为绝大多数商业化的转基因作物只在一小部分国家生产和出口,包括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和巴西。但是阿根廷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整个国家已经严重依赖生产美国孟山都公司的专利转基因大豆用于出口,国民经济和食品安全因而岌岌可危。但阿根廷并不认可种子专利,孟山都公司在已经从销售转基因大豆种子中获利丰厚之后,还在通过法律手段要求阿根廷大豆的欧洲进口商支付专利赔偿金。转基因专利协议禁止农民保留当年种子,只能在每个播种季节重新购买。而一些大型生物技术公司已经明确拒绝向未能履行转基因种子专利条款的发展中国家出售种子。这就意味着跨国公司已经准备好将利润凌驾于食品安全之上。□民生大事该怎样决策2010年02月08日15:58 瞭望 《瞭望》文章:民生大事该怎样决策 我们的社会需要一种机制,使公众能够参与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文/李楯 转基因水稻,已由政府部门准许在湖北试种,但争论并不就此终结。 反对者首先提出的是食品安全问题——对人类健康是否有害,其次是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主张者强调中国地少人多,解决吃饭问题,转基因是“唯一”可取技术——当然,主张者,如农业部属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的专家还有许多非常“专家”的解释,说:安全管理遵循了科学、个案、熟悉性和逐步完善四项基本原则,安全评价经过了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五个阶段。 摆在一般人面前的问题是:一件非“专家”谁也搞不懂的事,一件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健康、生命及后代的事,应怎样决策,由谁来决策?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我们所处的时代,非常值得警惕的是:在科学的名义下迷信技术,在市场的名义下迷信金钱;当社会已经分化为利益、主张各不相同的人群时,科学家、专家也会有利益,会成为不同利益、主张的代言人——因此,当我们听到“科学家说”、“专家说”时,我们就必须问,利益在何方的科学家、专家说了,持何种主张的科学家、专家说了。有时,我们能听到的只是持一种主张的科学家、专家的说法,而听不到另一种已被屏蔽了的科学家、专家的意见。我们的社会需要一种机制,使在事关相当多人的利益时,决策者和公众都能在充分地听取了各种不同的意见后再作自己的选择;使公众对事关自己利益的重大决策,能够参与。 “以人为本”,在中国是新设定的一种价值观,新设定的一种执政理念的“核心”(十七大报告)。看重人,看重人的健康、生命,于是才有了在食品、药品等“入口”的东西上的绝对小心谨慎的制度安排:没有充足的、绝对无可置疑的证据证明无害于人的健康的,就不能投入市场。 历史告诉我们,即使一些人在当初做一件事时是出自“好意”,但世事有些是“始料不及”的,有些恶果一旦形成,就不可逆转。如一些现已禁止使用的药物,现已开始治理的污染,在人体内表现出的毒副作用,在水体、耕地、作为人类食品的动植物以至就是在人体内积聚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影响,近,危害到具体的人的健康、生命;远,则危及到人类的子孙后代。我们今天这样警惕(甚至是害怕)病毒的变异,警惕人畜、人禽交互传播疾病(如SARS、禽流感、疯牛病),警惕污染的后果和因物种多样性被改变而导致的生态失衡,原因就在这里。 我们习惯于“科技”连用,但科学、技术实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科学,是一种系统化的,按照一定规范,对自然现象的认识;认识是一个过程,过程中,认识有对有错。而技术,则是建立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把它实践化;由此可以带来对自然界的改变、变化和改造。技术是双刃剑,它能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甚至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于是,才有了对从事技术,以至是从事科学研究的人的伦理要求——核物理的研究,核技术的应用,使人类谨慎地对待此问题;计算机技术的出现,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的出现,使人类产生了进一步的忧虑,要求有制度化的制衡。工业革命,带来一种“科学的狂妄”,误认为人类能战胜一切,改造一切,为所欲为;直至提出“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十七大报告),才有了在新的认识基础上纠错转向的可能。 由于技术可以带来对自然界的改变、变化和改造,技术的应用就不只是个伦理的问题,它更与利益密切相关——每当一个技术被应用时,我们须问:由此带来的对自然界的改变、变化和改造,在对谁有利的同时,还可能对哪些人有害?即将在中国湖北试种的转基因水稻有外国公司的多项专利,专利的所有者可在价格等诸多方面拿捏、控制种植者,而购买了这些专利的中国公司、中国技术专家也可能在即将种植,及推进转基因水稻“商业化”中,掌握“股份”或分得红利。这些,在决策前,是否也应明确地让决策者和公众知道呢? 信息公开乃法治国家通例 反对者提出:通过遗传工程技术获得在自然界中无法自动生成的转基因水稻与以往我们吃的杂交水稻有本质不同;转基因水稻并非比原来的水稻高产,只是能抗虫(有人说,虫都不敢吃,人敢吃么);由于转基因水稻仍有繁殖及与近亲交配的能力,它可能改变甚至是灭绝中国原有水稻品种;一些转基因食品引发的事件或事故(如老鼠食用曾导致免疫系统受损或出现肿瘤),至今没有向公众给出足以说服人的交代;转基因食品作为非自然食物,能否确保人类在食用后不会产生损害健康的影响(如过敏等),以至是:如果人类长期食用,代代相因,会否导致遗传性状改变,甚至是跨越物种的遗传性状改变?作为极力推进转基因水稻的公司、技术专家是否有责任在决策作出之前,给决策者和公众以清楚而让人听得懂的解释呢? 至于有专家说给转基因水稻发安全证书和给要结婚的男女发结婚证书一样,没有必要“让大家都知道”,并说农业部的证书“一直是颁发给研发方和申报方,没有对社会公开,这也是我们国家行政审批的一个惯例”。这一点,很难苟同。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国家的通例,而行政审批不公开,只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给我们的坏“惯例”。 说“地少人多,转基因是唯一可取技术”,恐也不当。我们过去被教导有太多的“必然”,后来知道实非如是——人类于发展中往往有多种选择,而较少有“唯一”。我们过去只知道中国人均耕地少,很晚才知道以色列人口密度是中国的2倍,人均耕地是中国的45%(另,人均水资源是中国的12%),荷兰人口密度是中国的3.5倍,人均耕地是中国的55%,它们不但国民的生存质量高于我们(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远高于中国),以色列还在较差的地质、气候条件下盛产粮食、棉花、鲜花、水果、蔬菜,是喷灌、滴灌、无土栽培技术的使用国,荷兰则是世界排名在前的农产品输出国。而政策失误,使中国在有6亿人时,饿死以千万计,现人多了(从1958年的6.5亿增至13亿),地少了(从1958年的人均2.43亩减至1.37亩),吃饭早不成问题。可见良好的政策、良好的体制,才是提升国民生存质量的根本,同时,也是在整体上科学发达,技术进步的先决条件。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决策 就世界而言,全世界的转基因作物超过90%都是一家美国公司的产品,全世界的转基因作物超过70%的种植面积也在美国,这,除使经营者获利外,也并不能解决今日世界的贫困问题,因为占世界人口15%处于饥饿状态下的穷人不是有钱买不到粮食,而是没有钱买粮食——在今天,所谓“吃饭”问题,如果只问粮食产量,就是个伪问题。 中国在1995年前为大豆净出口国,自进口转基因大豆后,对外依存度已达80%以上,中国品种的大豆在目前情况下竞争不过转基因大豆,中国的大豆品种面临被淘汰出局而趋于灭绝的情状;而改种植转基因大豆,则须年年购买专利权在外国公司手中的种子,价格难免为人掌控。农民的利益,也是决策需要考虑的。 关起门来由少数人(哪怕是为多数人利益)决策的时代应成为过去,像转基因食品这样的事的决策,需要做到事先公布“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充分展现各种不同观点,在公众可以充分参与的情况下,经过长时间的辩驳论争后,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因为它事关人的健康、生命及人类后代。在这里,每个人的知情与选择都是重要的。 我们应该明确记载和公布批准一项事关民生的大事的官员姓名,明确记载和公布在这种事关民生的大事中为政府决策作证或签署专家意见的专家姓名——特别是当这种事一旦决定、实行,结果即不可逆转时——以使人民在事后评价,可以问责(当然,只是针对官员),或褒或贬(既针对官员,也针对专家);由此,使参与决策的官员和专家如中国传统对当政者要求的那样排除私利,秉承公心,在为大众而决策时,“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诗小雅小》),“治大国,若烹小鲜”(《老子》),真正尽心尽职,对国民、对人类负起责任来。□(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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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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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媒体的报道中,“中国黑客”向来是无所不能,往往能轻而易举地突破白宫和五角大楼网络的防护系统“窃取”机密情报。在美国国防部长盖茨于6月23日宣布建立网络战司令部之后,外界似乎立刻明白了美国频频炒作“中国黑客威胁”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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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7
| 阅读: 2586
19世纪的文学家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尼采在晚年眼睛不好,所以买了一台打字机,让他回复到从前的写作速度,不过,尼采的朋友读了尼采用打字机打出的文章,就已经认为 「尼采不一样了」。他们发现,尼采用打字机之后,他的作品,从雄滔滔的辩论(arguments),软化成直接教导的格言(aphorisms);从较为 深度的思考(thoughts),变成较表面的文字玩弄(puns);从反覆推敲(rhetoric)到完全的「电报风格」(telegram style)。他们认为,打字机正是罪魁祸首,因为那个年代的人老是认为,「文章的质量,常常取决于『笔』和『纸』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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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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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者认为,这种方式让美国军方得以在网络上制造出一种错误的舆论导向,屏蔽了那些不被美国军方接受的观点,将不符合他们军事目标的评论或者报道拒之门外。而这种做法也会招来其他国家私人公司以及无政府组织纷纷效仿。此外,这种利用虚假身份在网上发言的行为还会带来法律后果,因为在美国伪造或盗用他人身份同样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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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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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全文发布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08日 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日发表《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全文如下: 中国互联网状况 (2010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 录 前 言 一、推进互联网发展与普及 二、促进互联网广泛应用 三、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 四、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与实践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 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结束语 前 言 互联网是人类智慧的结晶,20世纪的重大科技发明,当代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标志。互联网深刻影响着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生活和信息传播的变革。 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对于加快国民经济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加速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的不可替代作用,高度重视并积极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与运用。中国政府把发展互联网作为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积极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通过完善国家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信息网络工程、鼓励相关科技研发、大力培养信息技术人才、培育多元化信息通信服务市场主体等举措,不断推动中国互联网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信息消费需求。 中国政府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和广泛应用。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与普及,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互联网使用人口最多的国家。 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互联网,关系国家经济繁荣和发展,关系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关系国家主权、尊严和人民根本利益。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是中国政府的基本互联网政策。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依法管理互联网,致力于营造健康和谐的互联网环境,构建更加可信、更加有用、更加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联网。 中国政府将不断完善互联网发展与管理政策,使其更加符合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内在规律及客观需要。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十分注重借鉴各国发展与管理互联网的有益经验,并愿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促进世界互联网的繁荣发展。 发表《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旨在介绍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基本情况,说明中国政府关于互联网的基本政策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帮助公众和国际社会全面了解中国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真实状况。 一、推进互联网发展与普及 中国政府和人民以积极的姿态迎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的科研人员和学者就在国外同行的帮助下,积极尝试利用互联网。在 1992年、1993年国际互联网年会等场合,中国计算机界的专家学者曾多次提出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要求,并得到国际同行们的理解与支持。1994年4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中美科技合作联委会会议期间,中国代表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最终就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达成一致意见。1994年4月20日,北京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64K专线开通,实现了与国际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这标志着中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中国把发展互联网作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大机遇。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划互联网发展,明确互联网阶段性发展重点,推进社会信息化进程。 1993年,中国成立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国家公用经济信息通信网建设。1997年,制定《国家信息化“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将互联网列入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出通过大力发展互联网产业,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2002年,颁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专项规划》,确定中国信息化发展的重点包括推行电子政务、振兴软件产业、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等。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路子。2005年11月,制定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发展的重点,提出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围绕提高治国理政能力,推行电子政务;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信息化等。200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构建下一代互联网,加快商业化应用。2007年4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大力发展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网络文化信息装备制造业。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发展战略。2010年1月,国务院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促进信息和文化产业发展。在中国政府的积极推动及明确的政策引导下,中国互联网逐步走上全面、持续、快速发展之路。 中国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互联网基础设施。1997年至2009年,全国共完成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3万亿元人民币,建成辐射全国的通信光缆网络,总长度达826.7万公里,其中长途光缆线路84万公里。到2009年底,中国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已达1.36亿个,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达866,367Gbps,拥有7条登陆海缆、20条陆缆,总容量超过1,600Gb。中国 99.3%的乡镇和91.5%的行政村接通了互联网,96.0%的乡镇接通了宽带。2009年1月,中国政府开始发放第三代移动通信(3G)牌照,目前 3G网络已基本覆盖全国。移动互联网正快速发展,互联网将惠及更广泛的人群。 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促进了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截至2009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达到3.84亿,比1997年增长了618倍,年均增长3,195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中国境内网站达323万个,比1997年增长了2,152倍。中国拥有IPv4地址约2.3亿个,已成为世界第二大IPv4地址拥有国。中国使用宽带上网的网民达到3.46亿人,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2.33亿人。中国网民上网方式已从最初以拨号上网为主,发展到以宽带和手机上网为主。中国互联网发展与普及水平居发展中国家前列。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下一代互联网研发。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开始下一代互联网的研发,实施“新一代高可信网络”等一系列科技重大项目。2001年,中国第一个下一代互联网地区试验网(NFCNET)在北京建成。2003年,“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 ”(CNGI)正式启动,标志着中国进入下一代互联网的大规模研发和建设阶段,现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IPv6示范网络,试验网所用的中小容量IPv6路由器技术、真实IPv6源地址认证技术和下一代互联网过渡技术等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中国提出的有关域名国际化、IPv6源地址认证、IPv4-IPv6过渡技术等技术方案,获得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的认可,成为互联网国际标准、协议的组成部分。 中国互联网发展、普及和应用存在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受经济发展、教育和社会整体信息化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中国互联网呈现东部发展快、西部发展慢,城市普及率高、乡村普及率低的特点。截至2009年底,东部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40.0%,西部地区为21.5%;城市网民占网民总数的72.2%,农村网民占27.8%。弥合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中国还需要付出艰苦努力。 中国互联网是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发展起来的,它顺应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要求,推进了改革开放的进程。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互联网在中国将更加普及,人们对互联网应用水平的要求将会更高。中国政府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努力在未来5年使中国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45%,使更多人从互联网受益。 二、促进互联网广泛应用 互联网推进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在经济领域,互联网加速向传统产业渗透,产业边界日益交融,新型商务模式和服务经济加速兴起,衍生了新的业态。互联网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互联网也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不可或缺的工具,正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着深刻影响。 互联网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技术与产业,对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过去16 年,中国信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超过26.6%,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不足1%增加到10%左右。互联网与实体经济不断融合,利用互联网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带动了传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中国的工业设计研发信息化、生产装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水平迅速提高。互联网发展与运用还催生了一批新兴产业,工业咨询、软件服务、外包服务等工业服务业蓬勃兴起。信息技术在加快自主创新和节能降耗,推动减排治污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新型战略性产业。2008年,中国互联网产业规模达到6,500亿元人民币,其中互联网制造业销售规模接近 5,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60,占全球互联网制造业销售总额的1/10;软件运营服务市场规模达198.4亿元人民币,比2007 年增长了26%。 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大型企业电子商务正在从网上信息发布、采购、销售等基础性应用向上下游企业间网上设计、制造、计划管理等全方位协同方向发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普遍提高,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数量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网上零售规模增长迅速,市场逐步规范。据调查,建立了电子商务系统的大型企业已超过50%,通过互联网寻找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超过30%,通过互联网从事营销推广的中小企业达24%,中国网络购物用户已超过1亿人。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3.6万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专业化服务体系正在形成,数字认证、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电子商务应用支撑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互联网促进了文化产业发展。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等产业迅速崛起,大大增强了中国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过去5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始终保持约30%的年均增长速度,2009年市场规模达到200多亿元人民币。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同比2008年增长39.5%,居世界前列。中国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均呈快速发展态势。持续扩张的网络文化消费催生了一批新型产业,同时直接带动电信业务收入的增长。截至2010年3月,中国已有各种经营模式的上市互联网企业30多家,分别在美国、香港和中国内地上市。网络文化产业已成为中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大力推动优秀民族文化的网络化传播,实施了一系列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全国在线数据库总量达到30多万个,初步构建起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信息资源库群,有效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互联网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全面启动“政府上网工程”。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4.5万多个,7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2个省级政府、333个地级市政府和80%以上的县级政府都建立了电子政务网站,提供便于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各类在线服务。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有效提高了各级政府工作效率和政务公开水平。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中央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相应制度,针对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作出解答。各级政府正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类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向公众介绍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等的处置进展。互联网在满足公众知情要求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互联网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据抽样调查统计,2009年,中国约有 2.3亿人经常使用搜索引擎查询各类信息,约2.4亿人经常利用即时通信工具进行沟通交流,约4,600万人利用互联网学习和接受教育,约3,500万人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约1,500万人通过互联网求职,约1,400万人通过互联网安排旅行。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丰富知识;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创业,实现自己的理想;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交流沟通,密切相互间的关系。在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西南地区旱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中国网民充分利用互联网传递救灾信息,发起救助行动,表达同情关爱,充分展示了互联网不可替代的作用。互联网正在成为一种新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中国政府鼓励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便利人们工作生活的互联网应用,努力构建结构合理、发展均衡的互联网应用格局,提高互联网整体发展和应用水平。中国政府将大力推动电子商务类、教育类网站发展,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支持发展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新兴媒体,倡导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以满足人们多样化、多层次的信息消费需求。 三、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 互联网在中国新闻信息传播领域得到充分应用。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发展网络新闻传播事业,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新闻信息,同时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互联网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途径。自从互联网进入中国,人们就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新闻信息。中国的通讯社、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利用资源优势和品牌优势开展网络新闻传播,满足人们的新闻信息需求,已形成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广播网等一批综合新闻信息服务网站,不仅扩大了权威新闻信息传播的广度,而且为传统媒体自身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一批著名的商业网站也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据统计,80%以上的网民主要依靠互联网获取新闻信息。网络媒体的发展不仅提高了新闻传播的时效性、有效性,而且在报道重要新闻事件中发挥了独特作用,充分满足了人们的信息需求。网络媒体直播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已成为惯例。 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网上交流活跃是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一大特点,论坛帖文、博客文章数量之巨大,在世界各国都是难以想象的。中国的网站十分注重为网民提供发表言论的服务,约80%的网站提供电子公告服务。中国现有上百万个论坛,2.2亿个博客用户,据抽样统计,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互联网新应用新服务为人们表达意见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博客、微博客、视频分享、社交网站等新兴网络服务在中国发展迅速,为中国公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提供了更便捷的条件。网民踊跃参与网上信息传播、参与网上内容创造,大大丰富了互联网上信息内容。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监督作用。中国政府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监督作用,对人们通过互联网反映的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及时调查解决,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绝大多数政府网站都公布了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以便于公众反映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几年,一大批通过互联网反映出来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为便于公众举报贪污腐败等问题,中央纪检监察机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开设了举报网站。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等开通后,为惩治和预防贪污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抽样调查,超过60%的网民对政府发挥互联网的监督作用予以积极评价,认为这是中国社会民主与进步的体现。 高度重视互联网上反映的社情民意。互联网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架起了直接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了解民情、汇聚民智,成为中国政府执政为民、改进工作的新渠道,互联网上的公众言论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中国领导人经常上网了解公众意愿,有时直接在网上与网民交流,讨论国家大事,回答网民的问题。各级政府出台重大政策前,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已成为普遍做法。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都通过互联网征求公众意见。近三年来,每年通过互联网征求到的建议多达几百万条,为完善政府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互联网为人们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和直接渠道,为政府了解人民意愿,满足人民需要,维护人民利益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政府将坚定不移地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互联网上言论自由。 四、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与实践 中国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努力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中国管理互联网的基本目标是,促进互联网的普遍、无障碍接入和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障公民网上言论自由,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推动互联网积极有效应用,创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 中国依法管理互联网。1994年以来,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适用于互联网管理。中国坚持审慎立法、科学立法,为互联网发展预留空间。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信息传播规范、信息安全保障等主要方面,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政府管理部门及互联网用户等行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了规定。法律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国家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包括对中国境内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的管理。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国家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公安机关等国家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2001年5月,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这是全国性互联网行业组织,其宗旨是服务于互联网行业发展、网民和政府的决策。该协会先后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反网络病毒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等一系列自律规范,促进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协会为治理垃圾邮件作出了不懈努力,使中国的垃圾邮件占全球垃圾邮件的比例从2002年的23%下降到2009年的4.1%。为加强公众对互联网服务的监督,2004年以来,中国先后成立了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12390扫黄打非新闻出版版权联合举报中心等公众举报受理机构,并于2010年1月发布了《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奖励办法》。中国政府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行业组织的工作,为行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服务,并依法保障公众举报网上违法信息和行为的正当权利。 主张合理运用技术手段遏制互联网上违法信息传播。根据互联网的特性,从有效管理互联网的实际需要出发,中国政府主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发挥技术手段的防范作用,遏制违法信息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的危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传播含有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以及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信息。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建立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阻止各类违法信息的传播。 主张加强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全社会的法制和道德素养关系互联网环境建设。中国政府支持开展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鼓励各类媒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积极推动把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纳入中小学日常教学内容。中国政府十分重视青年组织、妇女组织等在提高全民网络素养中的作用,鼓励相关组织开展有利于普及互联网知识和正确使用互联网的公益活动。 确保未成年人上网安全。未成年人已成为中国网民的最大群体,截至2009年底,中国3.84亿网民中,未成年人约占1/3,互联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同时,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和有害信息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始终把保护未成年人放在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的优先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网络工具,鼓励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中国政府将积极推进“母亲教育计划”,帮助家长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 积极保护数字知识产权。2000年以来,中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保护数字知识产权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一系列管理行动。中国将继续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创新之间的平衡。 依法保护公民网上隐私。保护互联网上的个人隐私关系到人们对互联网的安全感和信心。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健全相关立法和互联网企业服务规范,不断完善公民网上个人隐私保护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护用户隐私,在提供服务时应公布相关隐私保护承诺,提供侵害隐私举报受理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 中国政府积极探索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互联网的途径和方法,已初步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互联网管理模式。互联网管理是一个不断实践的过程,中国政府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管理。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 维护互联网安全是互联网健康发展和有效运用的前提。当前,互联网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各国普遍关切的问题,中国也面临着严重的网络安全威胁。有效维护互联网安全是中国互联网管理的重要范畴,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中国政府认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享有使用互联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互联网安全。 依法维护互联网安全。为维护互联网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关规定,以促进中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条规定,“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维护互联网信息的安全流动。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安全流动是相互依存的整体,应在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流动的前提下,实现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动。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维护互联网信息的安全流动,积极引导人们依法办网、文明上网、正确用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上述法律法规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依据,所有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 依法打击网络犯罪。近年来,中国的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与网络犯罪结合的趋势日益明显,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增长迅速,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计算机与网络的犯罪日趋增多,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及从事赌博等犯罪活动仍然突出。据统计,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142起,2007年增长到2.9万起,2008年为3.5万起,2009年为4.8万起。为有效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中国法律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和针对互联网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攻击行为。中国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面临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威胁。中国是世界上黑客攻击的主要受害国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中国被境外控制的计算机IP地址达100多万个;被黑客篡改的网站达4.2万个;被“飞客”蠕虫网络病毒感染的计算机每月达1,800万台,约占全球感染主机数量的30%。中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等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对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等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各国国情和文化传统不同,对互联网安全的关切也有差异,应充分尊重各国对互联网安全的不同关切,在差异中求和谐,在交流中促发展,共同维护国际互联网安全。 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各国互联网彼此相联,同时又分属不同主权范围,这决定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必要性。中国主张,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互联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承担维护全球互联网安全的责任,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分享互联网发展的机遇和成果。 中国政府始终支持并积极开展互联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派代表参加了历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及与互联网相关的其他重要国际或区域性会议。中国高度重视在维护互联网安全方面的区域合作,2009年分别与东盟和上合组织成员国签订了《中国-东盟电信监管理事会关于网络安全问题的合作框架》和《上合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在打击网络犯罪领域,中国公安机关参加了国际刑警组织亚洲及南太平洋地区信息技术犯罪工作组(The Interpol Asia-South Pacific Working Party on IT Crime)、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等国际合作,并先后与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举行双边或多边会谈,就打击网络犯罪进行磋商。2006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共办理了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关网络犯罪的协查函件500余件,涉及黑客攻击、儿童色情、网络诈骗等多种案件类型。中国积极推动建立互联网领域的双边对话交流机制,2007年以来先后与美国、英国举办了“中美互联网论坛”和“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为学习借鉴其他国家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有益经验,2000年以来中国政府先后组织数十个代表团,访问了亚洲、欧洲、北美、南美、非洲等40多个国家,将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应用到中国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实践之中。 中国主张发挥联合国在国际互联网管理中的作用。中国支持建立一个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范围内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权威的、公正的互联网国际管理机构。互联网基础资源关系到互联网的发展与安全。中国认为,各国都有参与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的平等权利,应在现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多边的、透明的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分配体系,合理分配互联网基础资源,促进全球互联网均衡发展。 各国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各国政府可建立双边交流机制,就互联网政策、互联网立法、互联网安全等问题交流观点、经验和做法,平等协商解决分歧。各国政府应支持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通过交流增进共识,共同解决互联网业界面临的问题。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科学和伦理问题,应鼓励各国专家学者开展学术交流,分享研究成果。面对日益突出的跨国网络犯罪问题,各国执法机构应加强共同防止和打击网络犯罪的侦查协作,建立多边或双边的合作机制。 中国愿与世界各国分享中国互联网发展机遇。中国将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始终依法开放中国互联网市场,欢迎各国企业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进入中国互联网市场,分享中国互联网发展机遇。中国恪守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履行的普遍性义务和具体承诺义务,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在华合法权益,并积极为在华外资企业依法开展与互联网相关的经营业务提供良好的服务。 结束语 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得益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得益于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科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促进互联网发展,鼓励运用新技术提供新服务,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需求。 中国互联网仍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中国政府将坚持依法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坚持立足本国国情,努力遵循互联网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以有效管理促进科学发展,为世界互联网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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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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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民人数达到4.04亿,使用宽带上网的网民达到3.46亿人,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2.33亿人。未成年人约占中国网民的1/3,已成为中国网民的最大群体,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始终把保护未成年人放在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的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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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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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英国创世论和进化论之间的争论不像在美国那么引人注目?美国仍是宗教气氛很浓的国家,而且只要还有三分之一的美国人周日去教堂时会被告知进化论是一个意图剥夺他们永恒灵魂的阴谋,这个问题仍将继续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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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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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2009 two important commemorative events coincide—the bicentennial of Charles Darwin’s birth, coincidentally on the same day as Abraham Lincoln’s, and the sesquicentennial of publication of Darwin’s pioneering work On the Origin of Species by Means of Natural Selection. Universities and natural history museums around the world are celebrating Darwin’s achievement throughout the year. Here we take a fresh look at the voyage that turned Darwin into one of science’s greatest thin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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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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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学森在加州理工的同事和朋友回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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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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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继续向低端学历群体渗透。2011 年上半年,我国网民中低学历网民继续增加, 初中及以下学历网民占比从 2010 年底的 41.2%攀升至 43.8%。而高中以上学历群体从 58.9% 降低为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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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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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西部地区互联网络发展报告》,数据显示,西部地区互联网发展迅速,无论在网民增规模以及渗透率方面均有较大提升,但总体而言,西部互联网依然处于萌芽阶段,网民特征以及行为特征明显。截止2008年12 月,西部地区网民达到5822万人,增长率从2007年的44.1%升至2008年的52.0%,高于全国41.9%的网民增长比例。但西部地区网民在整体人口渗透率仅为15.8%,与东部地区33.6%的网民渗透率相差一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