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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民生:宋人生活水平考察

《宋代物价研究》第13章
这里在研究宋代物价基础上,具体从钱数角度对此再做探讨,考察主要用金钱衡量的宋人生活水平。
宋人生活水平及宋钱币值,是研究宋代社会经济的基础之一。有了这样一个认识和坐标,在从事其他经济史研究涉及资金、费用等问题时,就有了比较的基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与否,也会有直接具体的判断。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已有关注,①这里在研究宋代物价基础上,具体从钱数角度对此再做探讨,考察主要用金钱衡量的宋人生活水平。

一、下层百姓每天的收入

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就是一个朝代的基本生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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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日]斯波义信《南宋米市场分析》(《宋史研究集》台北国立编译馆1969版)、《宋元代粮食消费与生产水准之探讨》(《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从粮食角度探讨了有关问题。何忠礼《苏轼在黄州的日用钱问题及其他》(《浙江大学学报》1989年4期),从个案出发研究了具体的日常消费。谷更有《宋代乡村户之生活水平析议》(《经济史论丛(1)》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研究了乡村的有关情况。彭信威《中国货币史》和汪圣铎《两宋货币史》,从购买力的角度对宋代币值在动态方面作有论述。

平。他们一般每天有多少收入呢?
北宋后期,张耒提到洛阳西部山区山民的生活状况时,写诗道:“山民为生最易足,一身生计资山木。负薪人市得百钱,归守妻儿蒸斗粟。”①大概是一天收入100文左右。四川嘉州渔民黄甲,自祖父以来,世代以捕鱼为业。南宋前期,“家于江上,每日与其妻子棹小舟,往来数里间,网罟所得,仅足以给食”。“极不过日得百钱。”②每天一般不超过100文(铁钱)。南宋中期,三峡地区的长江渔民中,“老父家住逢家洲,无田可种渔为舟。春和夏炎网头坐,茫茫不觉秋冬过。卖鱼日不满百钱,妻儿三口穷相煎。朝飧已了夕不饱,空手归去芦湾眠”。③每天的收入,最多也不过100文,全家尚吃不上饱饭。北宋中期的吕南公记载:“淮西达佣,传者逸其名氏。佣不习书,未尝知仁义礼乐之说,翳茨为居,与物无竞,力能以所工,曰致百钱,以给炊烹。或时得羡于常,则尽推赢易酒肉以归。”④淮西这位以打零工养家的佣者,靠出卖劳动力,每天平均约可得钱100文,有时挣钱多于日常,便将多出的部分打酒买肉,与妻儿宴饮欢歌,十分潇洒。洪迈载,都昌县农妇吴氏丧夫无子,独自养活“老且病目”的婆婆,“为乡邻纺缉、漧濯、缝补、炊爨、扫除之役,日获数十百钱,悉以付姑”。⑤一位勤劳的青年妇女在乡间打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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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耒《张耒集》卷13《感春六首》,第230页。
②洪迈《夷坚志·支戊志》卷9《嘉州江中镜》,第1124页。
③袁说友《东塘集》卷2《舟人强以二锾多取渔人之鱼余增百钱与之作渔父行》。第1154册第159页。
④吕南公《灌园集》卷18《达佣述》,第l123册第167页。
⑤洪迈《夷坚志·补志》卷1《都昌吴孝妇》。第1555页。

工,每天可以挣钱数十文,多不过100文,以此来养活婆婆和自己。以上足见,100文及数十文是乡村下层百姓普遍的每天收入。不过一家一般不会只有一个人有工作挣钱的能力,所以一般会高于100文。
北宋时,沧州有妇人“幼年母病卧床,家无父兄,日卖果于市,得赢钱数十以养母”。①在城镇卖水果的利润收入是每天数十文。庆元初,江东饶州市民鲁四公,开了一家小食品店,“煮猪、羊血为羹售人,以养妻子。日所得不能过二百钱,然安贫守分”。②日均收入200文以下。南宋时,“吴中甲乙两细民同以鬻鳝为业,日赢三百钱”。③吴中即平江府有专门靠卖活黄鳝为生者,每天可得300文,但过的仍是贫穷的生活。这是南宋时期城市的情况,每天收入最多不过300文,因为城市消费水平较高,所以与前者一样,都只能维持贫困的生活水平。史实表明,在城市开店铺者,不一定就不是穷人。我们还见到以下两例,可以进一步证明:元祐末,安丰县娼女曹三香得了“恶疾”,“拯疗不痊,贫甚,为客邸以自给。”④一位“贫甚”的病妇,开了家旅店以自给。淳熙年间,福州城西居民游氏,“家素贫,仅能启小茶肆,食常不足,夫妻每相与愁叹”。⑤这家小茶馆收入很少,养活不了一家人。
李昭玘曾指出:“贩妇贩夫,陆拾枣栗,水捉螺蠯,足皲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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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郭彖《睽车志》卷2,第1047册第236页。
②洪迈《夷坚志·支癸志》卷8《鲁四公》,第1283页。
③洪迈《夷坚志·丁志》卷16《吴民放鳝》,第670页。
④洪迈《夷坚志·补志》卷13《曹三香》,第1665页。
⑤洪迈《夷坚志·支癸志》卷8《游伯虎》,第1278页。

秃,暴露风雨,罄其力,不过一钧之举;计其价,仅足一日之食。”①他的论断可以概括以上论述:一般而言,下层百姓每天辛勤劳动的收入,仅够一天的生活费用。淳熙年间,临海县令彭仲刚在谕俗文中也指出:“农工商贩之家,朝得百金,暮必尽用,博奕饮酒,以快一时,一有不继,立见饥冻。”②一般也是每天收入100文。

二、居民每天生活费用

那么,一个人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费用是多少呢?
吃饭是生存的基本前提和基本消费。宋人与现代人不同,每天仅早晚两餐,官员士人概不例外。如政和六年(1116年),曾贵为宰相的张商英在荆南写给友人的一封信中提到:“老夫行年七十有四,日阅佛书四五卷,早晚食米一升,面五两,肉八两,鱼酒佐之,以此为常”。③庆元年间的饶州寓士许某,“家四壁空空,二膳不足”。④饶节、喻良能等人均曾提到:“百年七万二千饭”,⑤都是按一日两餐计算的,说明是普遍的饮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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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昭玘《乐静集》卷11《代四兄求荐举书》,第1122册第312页。
②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37,彭仲刚《崇俭素》,第7册第7579页。
③洪迈《容斋随笔·四笔》卷2《张天觉小简》,第647页。
④洪迈《夷坚志·支癸志》卷10《安国寺观音》,第1300页。
⑤饶节《倚松诗集》卷l《为卿昙辅作一枝庵诗》,第1117册第220页;喻良能《香山集》卷15《磨勘转朝请郎》,第1151册第739页。

再具体到一天的粮食消费量,史料中有不同的记载。
有一天l升的。宋太宗时王禹偁言:“假使天下有万僧,日食米一升,岁用绢一匹,是至俭也”。①富贵以后的范仲淹,在老家苏州创办义庄,以赡养族中的穷人,日常标准是:“人日食米一升,岁衣丝一匹。”②南宋后期的婺州人王柏说道:“某虽无用于世,七十六年,吃了二百七八十石米,可谓古今之幸民。”③平均每天1升左右。宋末方回说,东南地区的佃户“五口之家,人日食一升,一年食十八石”。④如王禹偶所言,这都是“至俭”的穷人标准,未必能吃饱。
有一天1升多的。绍熙年间,朱熹在潭州岳麓书院时,“议别置额外学生十员,以处四方游学之士,依州学则例,日破米一升四合,钱六十文”。⑤学生的标准是每天米1升4合。南宋末方回指出:“近世东南……人家常食百合斗,一餐人五合可也,多止两餐,日午别有点心。”⑥一顿吃5合,一天两顿即1升,加上中午的点心,就是l升多了。
有一天2升的。春天调发挖河的民夫即“春夫”,历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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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293《王禹偁传》,第28册第9797页。
②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4《忠孝》,第36页。参见范成大《吴郡志》卷14《园亭》载钱公辅撰《范文正公义田记》,第202页。
③王柏《鲁斋集》卷17《回陈樵翁》,第1186册第255页。
④方回《续古今考》卷18《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人岁出》,第853册第368页。
⑤朱熹《朱熹集》卷100《潭州委教授措置岳麓书院牒》,第5111页。
⑥方回《续古今考》卷18《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人岁出》,第853册第367页。

给口食,古之制也”。宋太祖“恻其劳苦,特令一夫日给米二升,天下诸处役夫亦如之,迄今遂为永式”。①一天2升是民夫的口粮。大中祥符年间,范仲淹在南京求学时,生活清苦:“日惟煮粟米二升,作粥一器,经宿遂凝,以刀为四块,早晚取二块,断虀十数茎,醋汁半盂,人少盐,暖而啖之。如此者三年。”②这是每天食小米2升的实例。北宋后期,李復有诗云:“人负六斗兼蓑笠,米供两兵更自食。高卑日概给二升,六斗才可供十日。”③这是随军运粮民夫的定量。两宋之际,南剑州顺昌县石溪村民李甲,40岁了还未娶妻,食宿于弟妇家。日常靠伐木烧炭出卖为生,“得钱则日籴二升米以自给,有余则贮留,以为雨雪不可出之用,此外未尝妄费。”④这是自我定量。两宋之际的庄绰说:“健啖者一饭不过于二升”,⑤是为大肚汉的饭量。南宋后期的严州人方逢辰有诗云:“清溪眇如斗大邑,万山壁立土硗瘠。……父母夫妻子妇孙,一奴一婢成九口。一口日啖米二升,茗醝酰酱菜与薪。共来日费二三斗,尚有输官七八分。”⑥这户有雇工两人的人家,应属于小康水平,每人平均日食2升。吕颐浩也感叹道:“良田万顷,日食二升”。⑦淳熙三年(]176年),有日本商船被大风吹到明州,“众皆不得食,行乞至临安府者复百余人。诏人日给钱五十文、米二升,俟其国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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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曾《王文正笔录》,第4册第130页。
②彭乘《墨客挥犀》卷3《范文正公道旧日修学时事》,第305页。
③李復《潏水集》卷11《兵馈行》,第l121册第110页。
④洪迈《夷坚志·支戊志》卷1《石溪李仙》,第1052页。
⑤庄绰《鸡肋编》卷中,第8l页。
⑥方逢辰《蛟峰文集》卷6《田父吟》,第1187册第555页。
⑦吕颐浩《忠穆集》卷6《与雪峰清了书》,第1131册第316页。

遣归。”①日食2升是朝廷抚恤外国难民的标准。南宋中期的赵汝愚说:“吾曹盛壮时,日食二升米饭,几不满欲。”②青壮年男子,2升米还嫌吃不饱。法令规定:“流囚居作者,决讫日给每人米二升。”③囚粮标准也是每天2升。
有一天2.5升的。绍兴初,在福建镇压范汝为造反的官兵,每人“日费米二升五合,钱一百。”④绍兴末,官方计划从利州路向大散关边防“运五万人三月粮,人日食二升半,计运米十一万三千五百斛”。⑤也是前线战士的口粮标准。宋孝宗时袁说友指出:“且今士卒日给,虽等杀不同,大率不过二升半米,与百金而已,此固从昔定数。”⑥士兵的口粮平均也是2.5升。士兵、体力劳动者或者壮汉,一般日食2升半。
有一天3升的。宋仁宗时,知苏州范仲淹言:“如丰穰之岁,春役万人,人食三升,一月而罢,用米九千石耳。”⑦供应民夫的口粮是每天3升。熙宁五年(1072年),朝廷为前往五台山参拜的日本僧人成寻等8人提供路途盘缠,规定得非常具体:每天“每人各来(米)三胜(升),面壹斤叁两贰分,油壹两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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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491《日本国传》,第40册第14137页.
②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23《经籍考》50《食治通说一卷·赵丞相序略》,第1798页。
③谢深甫编《庆元条法事类》卷75《编配流役》,第785页。
④廖刚《高峰文集》卷1《投富枢密札子》,第1142册第319页。
⑤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2,绍兴三十一年九月庚寅,第3221页。
⑥袁说友《东塘集》卷9《宽恤士卒疏》,第1154册第255页。
⑦范仲淹《范仲淹全集·范文正公文集》卷11《上吕相公并呈中丞谘目》(知苏州时),第265页。

钱捌分,盐壹两贰分,醋叁合,炭壹斤壹拾贰两,柴漆斤。”①是为朝廷招待外国僧人的标准。元丰七年(1084年)前,“保甲遇旬上,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盐菜钱一十文”。②值勤的保甲每天口粮3升,外加10文莱钱。这些显然是足够吃饱的标准。
对于低消费的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综合男女老幼,平均标准应以1.5升为宜。但仅有粮食是不行的,还必须煮成饭,还需要柴、菜、调料等生活必需品。宋末的两浙人方逢辰,在首诗中有笔账目:“父母夫妻子妇孙,一奴一婢成九口。一口日啖米二升,茗醛酰酱菜与薪。共来日费二三斗,尚有输官七八分。”③照此计算,9口之家的日常消费,总共为2至3斗粮食,权且约以2.5斗计,那么除了1.8斗的口粮外,其余7升粮食的价钱为“茗醛酰酱菜与薪”,即副食与燃料的价钱,人均0.77升即7合7勺。也就是口粮的38.8%。由于粮价因地而异、因时不同,要综合考察基本生活费用,必须和钱一起综合衡量,或以钱为综合衡量单位。
官方的救济标准,可以视为生活费用的底线。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开封因大雪苦寒,不少贫穷市民被冻死,朝廷下诏救济:“令籍贫民不能自存者,日给钱二十。”④元祐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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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日]成寻《参天台五台山记》第5,143页。
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3,元丰七年二月辛未,第14册第8235—8236页。
③方逢辰《蛟峰文集》卷6《田父吟》,第1187册第555页。
④司马光著、李裕民校注《司马光日记校注》卷1,熙宁二年闰十一月丁巳,第36页。

(1087年)范祖禹在开封时指出:“饥穷之人,日得十钱之资,升合之米,则不死矣。”①熙宁二年的每天20文中,包括购买食品费用,元祐二年的10文,则是除了食品之外的其他必需费用。也即在当时的开封,维持生命的最低费用是每天20文。宣和二年(1120年),诏书要求安置贫民的居养院中,官方为居养人每天供应粳米或粟米1升和“钱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儿减半”。②还有钱10文省,冬季十一月至正月每月外加柴炭钱5文省,小孩减半。南方地区差别不大。宋徽宗时,杨时载两浙杭州的居养院,官方对居养人的供应标准是:“人给米二升,钱二十。”③每人每天给米2升,钱20文。
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年),朝廷规定,对那些无人供饭的囚犯,由官方拨钱供应:“临安日支钱二十文,外路十五文。”④在临安府者每天支钱20文,外地者每天15文。临安府物价高,20文可以保证其饿不死,而在外地,15文就够了。绍兴三十二年,洪适言:“沿边已招纳降胡,若使之饥寒失所,则必怨望。如萧鹧巴一家余二十口,券钱最多,日不过千六百金,尚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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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45,范祖禹奏,第4册第3219页。
②《宋史》卷178《食货志》上6,第13册第4340页;《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136。
③杨时《龟山集》卷12《馀杭所闻》,第1125册第228页。
④《宋史》卷200《刑法志》2,第15册第4993页。

用,则其余可知。”①招待投降的金国大将一家,官方每天的拨款是1贯600文,若以22人计,则人均72文,对于大将家庭来说,确实不够用。宋孝宗时,陈造与人讨论淮南救灾问题时,建议兴修水利,以工代赈:“一夫日与米五升,钱百五十。人食二升,用钱五十,其余劣可饱二三口,彼何患不乐从。一家二人从役,则六七口免涂殍矣。某亲见熟乡之募人焊田,食之而日与百钱,民奔趋之。”②一位青壮男子,每天的基本消费是米2升、钱50文。南宋中后期,随着物价的上涨,生活费用提高。如宋宁宗时,湖州按朝廷指令每天造甲二副,“所用工匠,并是追逮,则非应募。其人在甲局,每日等差支钱,日二百,下至一百五十文,固不敢减克。然只能养其一身,而不能养其一家”。③每天工资150文至200文,只可以供个人食用而不能养家。宋宁宗时朝廷赈灾:“朝旨人日给米二升,钱二十。”④人均基本消费是米2升,钱20文。建康府于宝祐四年(1256年)所创建的安乐庐,是安置旅行中的军民客商的官办医疗救助机构,除了医药费外,“每病人一名,曰支白米一升,柴炭钱三百”。⑤官方再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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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9,绍兴三十二年五月丁巳,第3374页;洪适《盘洲文集》附录《宋尚书右仆射观文殿学士正议大夫赠特进洪公行状》,第6页。
②陈造《江湖长翁集》卷24《与奉使袁大著论救荒书》,第1166册第304页。
③王炎《双溪类稿》卷23《申宰执乞权住造甲》,第1155册第690页。
④袁燮《絮斋集》卷14《秘阁修撰黄公行状》,第1157册第194页。
⑤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23《庐院》,第2册第1703—1704页。

三、家庭财产数量

中等人户的家产,可以衡量一个社会的生活水平。宋哲宗时,岑象求言:“十六七万缗,中人(千)[十]家之产也。”③每家平均约1600余贯。北宋后期的江西人谢逸写道:“万缗,中人十家之产也”,④每家平均约1000贯。南宋初,程俱说:“且三千缗,在今日亦中人之产也。”⑤3000贯大概是当时一户中等人家的标准。南宋中期,常州有地“为晦千八百有奇,何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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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84,岑象求《上哲宗论佛老》,第910页。原作:“中人千家之产也”,“千”字疑误,照此中等人户家产仅160余贯,未免太少。按古人均作“十家之产”,此“千”字当为“十”字传抄之误。
④谢逸《溪堂集》卷8《佛斋辨》,第1122册第530页。
⑤程俱《北山集》卷39《札子》,第1130册第389页。

民十家之产”。①大约当地中等人户的田产是180亩左右。南宋时,信州有朱秀才家,“旧颇赡足,十余年来浸浸衰落”。后在灵山发现一块水精(晶),“光辉射人,就视之,真宝石也,高阔如大瓮……已而市侩皆传闻,相率来观,共酬价六千贯,朱犹未许。临安内苑匠闻之,请于院珰,求假至信,视已立价,复增三千贯。朱付之,赖以小康”。②即以9000贯的价格卖给了朝廷内苑,其家由此成为小康人家。其家原有财产当不下1000贯,加上卖宝石所得的9000贯为10000贯,就是当地小康也即中户的标准。由此可见,北宋时的中户财产一般约为1000贯,南宋由于物价因素和经济发展等因素,中户财产一般为3000至10000贯。
在此,不妨与西汉做一比较:汉文帝曾打算建造露台,“召匠计之,直百金,上曰:‘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③汉制黄金一金就是一斤,“黄金重一斤,直钱万”。④则是汉代中等人户的家产只合100贯,而宋人超出汉人10倍以上。宋孝宗时的吴箕,就看到了这个差异,指出:《史记·货殖列传》中,“所载富者,固曰甚盛,然求之近代,似不足道。樊嘉以五千万为天下高赀。五千万钱在今日言之,才五万贯尔。中人之家,钱以五万缗计之者多甚,何足传之于史!盖汉时兼并之风,犹未至甚,民之富者特止于是。自唐以来,财产蓄于私室,而贫民无立锥,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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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宰《漫塘集》卷35《故长洲开国寺丞孔公行述》,第1170册第773页。
②洪迈《夷坚志·支丁志》卷7《灵山水精》,第1023—1024页。
③班固《汉书》卷4《文帝纪》,第1册第134页。
④班固《汉书》卷24下《食货志》.第4册第1178页。

乎货殖之多于古也”。①这里说的中人恐怕不能理解为中等人户,而是民间普通富户;也不能理解为中户的财产普遍为5万贯。其真实意义是与汉代相比,宋代富户的分量、数量普遍增加。同时要指出的是:穷人也更穷了,是兼并造成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叶梦得也曾经指出:“《汉书·王嘉传》:元帝时,都内钱四十万万,水衡钱一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言其多也。以今计之,才八百三十万贯耳,不足以当榷货务盛时一岁之人。盖汉时钱极重而币轻,谷价甚贱,时至斛五钱,故嘉言是时外戚赀千万者少。正使有千万,亦是今一万贯,中下户皆有之。汉律,丞相、大司马、大将军月俸六万,乃今六十贯。”②对此,我有三点看法:
其一,汉代钱少而贵重,宋代钱多而轻贱,不能简单做绝对数字的对比。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汉代每石粮食5文钱固然低贱,其他商品未必如此。就土地价格而言,与宋代即有相近之处。汉代人多言关中良田亩值一金,南宋人王楙对此考证道:“按汉金一斤为钱十千,是知汉田每亩十千,与今大率相似。”③透露出宋宁宗时的苏州地价与汉代相同,每亩10贯。嘉定年间,赵与时曾说道:“贡禹被征,卖田百亩,以供车马。以今江、淛田贾会之,不减二三千缗。车马之费,当不至是。则当时田贾,亦非今比。”④也就是说,西汉元帝时的山东地价没有宋代的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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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吴箕《常谈》,第307册第4页。
②马端临《文献通考》卷8《钱币考》1,第85页。
③王榊《野客丛书》卷10《汉田亩价》,第148页。
④赵与时《宾退录》卷3,第36页。《汉书》卷72《贡禹传》(第10册第3073页):“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

但买车购马等费用却比宋代还贯。
其二,所言“今一万贯,中下户皆有之”,显系夸张之言,既不会是下户的家产数量,也不会是中户的现金存量。如前文所言,当为中等人户的家产数量。宋祁曾指出:“豪猾兼并之家,居物逐利,多蓄缗钱,至三五十万以上,少者不减三五万,滞泉货使不流通,美食高枕。”①富室家庭的现金存量一般在500贯到30贯之间。
其三,宋代货币流通量远多于汉代,有钱的富裕人家也大大多于汉代,社会经济和生活的整体水平大大高于汉代。汉代有1000万钱即1万贯的人家已是骇人听闻了,在宋代确实不值一提。在此再举一实例:研究宋史的人,有谁知道海州怀仁县杨六秀才或其寡妻刘氏呢?但其家是地地道道的巨富:“其家积钱数十屋,殆不可以百巨万计。”宣和年间,由于收复幽州之役,官府向民间搜刮军费,刘氏提出愿代本州下户输纳:“请于县官,愿以私钱一百万缗献纳,以免下户之输。盖空其积钱之屋十余间,而后能充其数。一郡数县之官吏得逭于简书,而其编户民得免于流亡溘死。”②仅现钱一次就捐出100万贯,还只是“数十屋”中的“十余间”,以三分之一计,其家储备现钱约300万贯,家产约上千万贯,类似于现代的亿万富翁.尽管如此,其家在当时并不知名。普通百姓的生活水平也有所提高,如司马光所说:“近岁风俗,尤为侈靡,走卒类士服,农夫蹑丝履。”③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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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祁《景文集》卷28《乞损豪强优力农札子》,第1876册第358页。
②沈作喆《寓简》卷3,第10册第425—426页。
③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69《训俭示康》。第4页。

夸张了许多,但也可从中看到平民生活的某些情形。
具体到各地,则不尽相同,且有很大的差异。
京师开封无疑是最富庶的地方,富民众多。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王旦言:“国家承平岁久,兼并之民,徭役不及,坐取厚利。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①家产100万贯者很多,lO万贯者比比皆是,像中等人户—样普遍,这是京师特殊地点决定的。开封小康人家的财产是多少呢?宋徽宗时,有位大盐商因盐法突变而受惊,吐出舌头后不能收缩,“经旬食不下咽,沤羸日甚”。其家人揭膀于市,声称有能治疗者以1万贯为酬谢:“有治之者,当以千万为谢”。有位叫王况的医生应招前来,一针而愈,其家遂如约支付,“又为之延誉,自是翕然名动京师。既小康,始得尽心《肘后》之书,卒有闻于世”。②看来,“小康”——中等人家的财产至少是1万贯,与南宋时信州的小康标准相同。
西北沿边的少数民族贵族比较富裕。王安石对宋神宗言:“今蕃户富者,往往有三二十万缗钱。”③家产20万到30万贯。
淳熙时,在江东路建康府句容县:“有房廊及开解库店业之家,富者家计不过五七千缗而止,营运本钱不过三二千缗而止。”④城市房产主的产业多则7000贯,流动资金在3000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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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5,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己巳,第4册第1956页。
②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2,第307页。
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3,熙宁三年七月己亥,第9册第5177页。
④赵时侃《乞豁免句容县和买役钱申状》,《全宋文》第282册第64页。

下。
北宋中期偏远的辽州,是河东路最小的州郡,将城镇包括客户在内的居民划分为10等,其中“第七等一户高荣,家业共直十四贯文省,其人卖松明为活。第五等一户韩嗣,家业二十七贯文。第八等一户韩秘,家业九贯文。第四等一产,开饼店为活,日掠房钱六文”。①倘若以第5等为中户的话,家产为27贯,可以视作河东路坊郭中户最低财产额。北宋后期岳州的渔民普遍贫穷:“华容地皆面湖,夏秋霖潦,秋水时至建宁,南堤决即被水患。中民之产,不过五十缗。多以舟为居处,随水上下,渔舟为业者,十之四五,所至为市,谓之潭户,其常产即湖地也。”②岳州洞庭湖里中等渔民的家产仅50贯。河北的情况比较接近。元祐元年(1086年),监察御史王岩叟报告说:“昨所治定州安喜……户一万三千有余,而第四等之家乃逾五千,每家之产仅能直二十四缗。”③第四等户属于下户,财产仅24贯,其中户的财产数量大概与岳州相近。但必须指出,他们之所以财产不多,主要是官府有意抬高民户户等以多收赋税所致,也既他们实际上顶多算是5等户。北宋后期,河北邢州牙人张某,“本以接小商布为业……家资所有,不满数万钱”。④一位城市小经纪人,有财产数十贯。元丰二年(1079年),朝廷“诏两浙路坊郭户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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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116《乞免浮客及下等人户差科札子》,第1771页。
②范致明《岳阳风土记》,第3176册第35页。
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4,元祐元年正月戊戌,第15册第8704页。
④洪迈《夷坚志·乙志》卷7《布张家》,第242—243页。

依乡村例随家产裁定免出之法。初,诏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并免输役钱,续诏乡村合随逐县民户家业裁定免出之法。至是提举司言,乡村下等有家业不及五十千而犹输钱者,坊郭户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输钱,轻重不均,故有是诏”。①而据熙宁七年(1074年)的记载:“诏两浙察访、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同相度,第五等户所出役钱至少,今若减放,以宽剩钱补充,如支用得足,即尽蠲之。其以家产或以税钱均出而不分等处,即截自若干贯百以下放免以闻。”②由此可知,“有家业不及五十千”的两浙乡村下等户为第五等户,中户即第三等户的家产大约接近100贯。但两浙也有经济落后地区,如绍兴府就比较穷。绍兴二年(1132年),知绍兴府张守上奏:“会稽民贫,一岁和买十七万余匹,得数太多,至今苦之。以家业钱计之,乡村人户率二十千当输一匹,询之他州,未有如是之重也。夫以一家之业才二十千,一绢之直当四之一,输纳费用又复一两千,殆及三分家业之一矣。盖二十千之家,必庸贩以自资,然后能糊口。”③如此说来,南宋初越州普通农民的家产一般只有20余贯,中户的家产当与定州大致相等。绍兴八年(1138年),前知梧州郑鬲言:“广西之民,尤为凉瘠,号称上户者,家直才数百千。”④广西是贫困地区,即使富户也不过有数百贯的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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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9,元丰二年七月戊寅,第12册第7270页。
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9,熙宁七年正月辛亥,第10册第6069—6070页。
③(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107,张守奏,第2册第1445页。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26之26。

乾道四年(1168年),淮南地方官报告道:
窃尝询究淮上治田之具,盖每招一家(归正人——引按),必首给钱百二十缗,以其二买牛,一为室庐、耒耜之资。是知淮上不惟人稀,牛亦艰得,计道途之费,固应倍于内地,又缘经历商税,费亦寝重……于宝应、山阳,得空闲水陆田五百余顷,劝谕到归正传昌等四百余名。欲人给一顷,五家为甲,一为之长,随处置庄,仍给备耕牛、农具、屋宇等钱,家与草屋二、两牛并屋一、种粮、万钱。①
由此看来,当时淮南沿边地区的一户人家,除了土地外,最基本的家产是120贯,再除了牛以外,只有40贯。考虑到所言当时因种种原因耕牛价比内地贵一倍,则在北宋时,最低限度的基本家产不足100贯。但若加上土地、随身带的衣服、生活用品,估计仍在120贯左右。宋高宗初期的张守,谈到淮南西路的中等人户财产时说:“臣契勘今之家业及千缗者,仅有百亩之田,税役之外,十口之家,未必糊口。”②家业钱额是将各户的田地、房屋与浮财折算而成的,淮南西路中等人户的财产大约以1000贯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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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楼钥《攻娩集》卷91《直秘阁广东提刑徐公行状》,第l8—19页。
②张守《昆陵集》卷5《论淮西科率札子》,第1127册第728页。(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107,张守奏(第2册第1445页):“以家业钱计之,乡村人户率二十千当输一匹,询之他州,未有如是之重也。夫以一家之业,才二十千”。可知家业钱即家产。

元丰三年(1080年),朝廷诏令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路州县计产养马:
户各计资产市马。坊郭家产及三千缗,乡村五千缗,若坊郭、乡村通及三千缗以上者,各养一马,增倍者马亦如之,至三匹止。马以四尺三寸以上、齿以八岁以下为断,齿及十五岁则更市如初。提举司籍记之。于是,诸道各以其数来上:开封府界四千六百九十四,河北东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四,秦凤等路六百四十二,永兴路一千五百四十六,河东路三百六十六,京东东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百二十二,京西南路五百九十九,北路七百一十六。①
诏令要求:北方各地3000贯以上的坊郭产、5000贯以上的乡村户,各养1匹马供军用,每多出3000或5000贯再多养1匹,最多养3匹。其养马数,也就意味着是当地富户数量。现将各路数量以及《元丰九域志》所载各地主户数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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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60《兵考》12,第1391页。




之所以说这些养马者是富户而不是中户,乃是因为他们在主户中所占的比例太小,除了开封以外,一般只占1—4‰。而开封府不愧为首富之地,富户所占比例是外地的6—30余倍。那么,这就意味着北方地区(开封府除外)的中户家产,坊郭户当在1000贯、乡村户当在2000贯左右。
在农村乡邻之间,如果谁的家产比别人多出二三十贯,就比较显眼了。在一些风气不好的地方,还会引起嫉妒乃至报复。如南宋中期,福建漳州“村民有一种折合之风,甚为善良之扰。盖村民中有浮浪贫穷、无顾藉人,不安己分营生,反妒人之有财,专萌折合之心。如同侪辈是一样门户,才见渠所蓄有二三十缗,稍胜于己,便思以事与相干涉而折合之,或以牛羊践踏赖,或以妻儿斗骂赖,甚至或食野葛仆于其室,或潜夤夜经于其门,必卷他家之财为已有然后已。”①一家多出二三十贯财产,竟使其他人眼红到如此地步,竟有破产之祸!
在宋初,200贯钱就使劳苦功高的高级将领十分满意了。曹彬帅军队平定南唐前,宋太祖许愿道:“俟克李煜,当以卿为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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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淳《北溪大全集》卷47《上傅寺丞论民间利病六条》,第1168册第872页。

但曹彬并不相信,对副帅潘美说因为北汉尚未平定。凯旋后,宋太祖果然说:“本授卿使相,然刘继元未下,姑少待之。”“既闻此语,美窃视彬微笑。上觉,遽诘所以,美不敢隐,遂以实对。上亦大笑,乃赐彬钱二十万。彬退曰:‘人生何必使相,好官亦不过多得钱尔。’”①这句名言的产生,不过就是200贯钱。
一般情况下,在北宋前期,300贯就可以使一家人安家立业。张齐贤任江南转运使时,一仆人在家宴时偷窃了几件银器被他发现,但其大度能容,并没有理会此事。当了宰相后,门下厮役大都得到官职,唯此人依旧,心理很不平衡,于是便找张齐贤哭诉。张齐贤说:“我欲不言,尔乃怨我。尔忆江南宴日,盗吾银器数事乎?我怀之三十年,不以告人,虽尔亦不知也。吾备位宰相,进退百官,志在激浊扬清,安敢以盗贼荐耶?念汝事我久,今予汝钱三百千,汝其去吾门下,自择所安。盖吾既发汝平昔之事,汝宜有愧于吾,而不可复留也。”②这300贯,当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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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258《曹彬传》,第26册第8980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开宝九年二月庚戌(第1册第364页)作:“因密赐钱五十万。”司马光《涑水记闻》卷1(第7页)也作:“因密赐钱五十万。”但同书卷5(第91页)、卷13(第262页)又载宰相庞籍言:“赐钱二十万贯而已”。一书而有两种不同数额,已属不妥,况此处“钱二十万”并不是20万贯。王君玉《国老谈苑》卷2(第4册第283—284页)载:“曹璨,彬之子也,为节度使。其母一日阅宅库,见积钱数千缗,召璨指而示曰:‘先侍中履历中外,未尝有此积聚,可知汝不及父远矣。’”可知曹彬生前从未有过数千贯的积蓄,是为证。
②魏泰《东轩笔录》卷2,第18—19页;李元纲《厚德录》卷1,第1266册第250页。

钱的、厚道的东家,给服务数十年、犯有严重错误的仆人发放的解聘安家费,包括住宿、短期的吃穿和就业的本钱等。
如果再多10倍,情况就更不一样了。北宋时,经术登第的陈叔文,从宜兴主簿离任返回开封时,杀死了随行的妓女,得了一笔不义之财。到家后与妻子商量道:“家本甚贫,箧笥间幸有二三千缗,不往之仕路矣。”于是开了一家质库即当铺,“经岁,家事尤丰足”。①有了二三千贯钱,连官都不愿再做了,用此可以在开封开家当铺致富。

四、住房面积

住房面积是居民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古代社会讲究身份等级,建筑尤其不能逾制。就宋代而言,等级的礼法规定主要体现在建筑规格、形制方面。宋代的“臣庶室屋制度”是:“私居,执政、亲王曰府,余官曰宅,庶民曰家……凡民庶家,不得施重拱、藻井及五色文采为饰,仍不得四铺飞檐。庶人舍屋,许五架,门一间两厦而已”。②所谓不许平民住房超过“五架”,是指一个房间的规模而言,但并不能实行。如开庆年间的象山县,有谢元五租的一所房屋就是3间7架。③甚至有“一个茅庵,三间七架,两畔更添两厦。”④至于房间的多少,更没有限制。宋代社会比较开放,实际情况如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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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斧《青琐高议》后集卷4《陈叔文》,第141页。
②《宋史》卷154《舆服志》6,第11册第3600页。
③梅应发、刘锡《开庆四明续志》卷4《广惠院》,第6册第5979页。
④王质《雪山集》卷16《别素质》,第1992册第212页。

封:“辇毂之间,士民之众,罔遵矩度,争尚僭奢……室居宏丽,交穷土木之工。”①以至于“臣庶宅王侯之第”,②全然不管礼法。如宋真宗时的李士衡,“素贪,家赀至累巨万,建大第长安里中,严若官府。”③住房面积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财力大小和人口多少。
1.一般居民住房
首先了解农村居民的住房情况。
北宋前期,颍昌阳翟县杜五郎,“所居去县三十余里,唯有屋两间,其一间自居,一间其子居之。”④这位有家小的隐士,住房仅两间。宋宁宗时,宗室赵汝鐩有《田家叹》诗云:“破屋三间结草扉,柴根煨火阉家围。此生能得几年活,薄命连遭两岁饥。肠久鸣雷惟淡粥,体虽起粟尚单衣。晚来稚子总欢喜,报道小姑挑菜归。”⑤这户穷人有3间草屋。绍兴年间,两浙兰溪“有铁之工家,窭甚,视其庐,蓬茨穿漏,隘不踰五十弓,仅灶而床焉。”与妻儿3人,居住在如此简陋狭小的破屋中。⑥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周必大回吉州省亲,见为其外祖父守坟的盛四七已去世,“惟一女在,破屋半间而已。”⑦半间破屋,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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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攸《宋朝事实》卷13《禁止奢僭制度》,第214页。
②郑居中等《政和五礼新仪·卷首》,第647册第18页。
③《宋史》卷299《李仕衡传》,第28册第9938页。
④沈括《梦溪笔谈》卷9《人事》1,第68页;《宋史》卷458《杜生传》。第38册第13452页。
⑤赵汝链《野谷诗稿》卷6《田家叹》,第1175册第129页。
⑥范浚《香溪集》卷5《铁工问》,第1140册第41页。弓为丈量土地的计量单位,1弓为5尺。
⑦周必大《文忠集》卷165《归庐陵日记》,第1148册第780页。

属最低生存标准了。以上个案虽然典型,应是一般情况的代表,却不具统计意义。
再来看官方统一设置的民房标准。绍兴六年(1136年),朝廷在江淮州县组织流民建庄屯田,规定每5顷为1庄,每庄盖草屋15间,“每一家给两间”。其余5间用于存放粮食。①乾道五年(1169年),楚州募民营田,“每一家用草屋二间,两牛用草屋一间”。②每家给草房2间半。乾道八年(1172),朝廷在合肥等地组织屯田,“率户屋二间”。③淳熙十年(1183年),朝廷在湖北募民耕佃荒地,“仍佃户每家官给草屋三间,内住屋二间,牛屋一间”。④说明2间半到3间住房是一般农户的最低标准。大体上说,宋代底层农户的住房面积是3间左右。所谓“茅屋三间围短篱”,⑤当是其住宅的基本状况。
城市普通居民住房面积,一般而言比农民狭小。
宋仁宗时,富弼在京东安置河北流民居住时,根据当地城乡居民拥有住房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按主户户等分摊的办法:
一,州县坊郭等人户,虽有房屋人,缘见是出赁与人户居住,难得空闲屋室。今逐等合那□房屋间数如后:第一等五间,第二等三间,第三等两间,第四等、五等一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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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辑稿·食货》2之15;63之100至101。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45。
③薛季宣《浪语集》卷35《宋右奉议郎新改差常州借紫薛公行状》,第1159册第581页。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55。
⑤陆游《陆游集·剑南诗稿》卷74《初春·又》,第1749页。

一,乡村人户,甚有空闲房屋,易得小可屋。合逐等合那口间数如后:第一等七间,第二等五间,第三等三间,第四等、五等两间。右各请体认。①
由此透露出的信息是:一,城市住房面积小于农村;二,户等越高的主户,房子越多;三,城市多房户皆出租,农村多空闲;四,按自家最少居住2间计,加上官方要求腾出的房间数,则城市第五等户最少有3间房,农村第五等户最少有4间房。这是京东路的情况,大概也可以代表北方地区的一般情况。
与此相比,南宋时期东南地区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小一些,当与东南地区人口密集,多于北方有关。乾道时,温州曾两日内连续发生火灾,知州的灾情报告提供了有关数据:“烧过民居三百七十一家,茅、瓦屋相间约计六百二十余间”,每家约平均1.6间;“烧一十五家,计二十间,并系茅屋”,每家约平均1.3间;“烧过民居六百七十三家,茅、瓦屋相间约计一千一百七十余间”,每家约平均1.7间;“五十六家,计草屋一百四十二间”,每家约平均2.5间。“今两日所烧,共一千一百八十五家,茅、[瓦?]屋相间计一千九百五十余间,寺观四所。”②每家约平均1.6间,可以认作是温州州城居民的户均住房面积。再看一例个案:居住在鄱阳城中的医生赵三郎中,“虽操术不高,亦颇自足。”庆元初,“有财产及居屋两间”。③一位小康生活水平的医生,在州城中也不过只有两间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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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董焴《救荒活民书》卷下《擘画屋舍安泊流民事指挥》,第662册第282页。
②王之望《汉滨集》卷7《温州遗火乞赐降黜奏札》,第1139册第756页。
③洪迈《夷坚志·三志辛》卷9《赵珪责妻》,第1454页。

2。官员士人住房
高官贵族的住房,多是深潭大宅,是普通百姓难以相比的。首先要考察的,是朝廷赐给官僚贵族的住宅面积。宋太祖平定后蜀前,即“诏有司于右掖门外,临汴水起大第五百间以待昶,供帐悉备”。孟昶被俘虏到开封后,即将这套500间的豪华住宅赐给他居住。①宋仁宗朝初期,垂帘听政的皇太后赐给位至使相的张耆一座甲第,建筑面积达700间:“章献太后微时尝寓其家,耆事之甚谨。及太后预政,宠遇最厚,赐第尚书省西,凡七百楹。”②这是假公济私的特例。熙宁七年(1074年),资政殿学士、吏部侍郎、亳州知州邵亢卒,因为他是宋神宗藩邸时的旧臣,皇帝予以优赠,并“即其乡造宅五十间赐之”。③宋神宗曾打算给他的舅舅、护国军节度使、司徒兼中书令、太一宫使曹佾,在京城南“筑三百楹第”,被坚决谢绝了。④绍圣元年(1094年),诏令户部以系官房屋100间,赐故嗣濮王宗晖本位居住。⑤建炎三年(1129年),枢密郑某死,宋高宗“特赐田十顷,居室五十间,以抚其孤”。⑥
再看朝廷借给死亡官员家属临时居住的房屋数量。朝廷规定:“文武官身亡,应借官舍者:曾任执政官,五十间;大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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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479《西蜀孟氏世家》,第40册第13878页。
②《宋史》卷290《张耆传》,第28册第9711页。
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8,熙宁七年十二月戊子,第11第6304页。
④《宋史》卷464《曹佾传》,第39册第13573页。
⑤《宋会要辑稿·礼》62之49。
⑥杨时《龟山集》卷37《枢密郑公墓志铭》,第1125册第454页。

夫以上,四十间;管军步军副都指挥使以上,三十间。”①实际上也是这样执行的,如熙宁八年(1075),“诏任管军步军副都指挥使以上死,许借空闲官宅居止,毋过三十楹,服阕还官。”②高级军官的家眷的临时住房是30间。绍兴七年(1137年),兵部尚书吕祉被敌人杀害后,朝廷借给其家属官屋40间居住;绍兴九年(1139年),四川宣抚使吴玠去世,朝廷借给其家属官屋50间居住。③
从这些具体例子可以推知,宋代中高级官员、贵族的住房面积,一般大约在30间到lOO间之间,特殊者至700间。如果加上庭院、花园等,占地面积自然更大。绍熙年间有官员指出,“都城之民,安居惮徙。宗戚营缮浸广,每建一第,撤民居数百,咨怨者多”。④一座大宅院,就是数百户平民住宅的面积。
自然情况下一般社会上层的住宅面积,更具代表性。宋仁宗朝后期,曾任宰相的杜衍退休在南京,“衍清介不殖私产,既退,寓南都凡十年,第室卑陋,才数十楹,居之裕如也”。⑤居住面积虽达数十间,但对于一位退休宰相来说是不相称的。大观年间,著名文人李躊在许州长社定居,建造了30间规模的住宅,苏辙在专门为其作的诗中云:“我年七十无住宅,斤斧登登乱朝夕……不如君家得众力,咄嗟便了三十间。李君虽贫足图史,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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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谢深甫编《庆元条法事类》卷13《亡役殁·服制格》,第284页。
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1,熙宁八年三月癸巳,第11册第6356页。
③《宋会要辑稿·选举》32之22。
④《宋史》卷404《孙逢吉传》,第35册第12225页。
⑤《宋史》卷310《杜衍传》,第29册第10192页。

凿明窗安净几。”①一位清贫的文人,也能建筑30间房产。退居在许州的苏辙,于当年也几乎罄尽积蓄,决意盖房:“平生未有三间屋,今岁初成百步廊”;②“我老不自量,筑室盈百间。旧屋收半料,新材伐他山。盎中粟将尽,橐中金亦殚。”③100余间的住宅,满足了他晚年最终的心愿,也耗尽了毕生钱财。毕仲游也在70岁时决意退休,经营归宿:“已令儿子于颍阳所在旧屋之外,增盖二十余间小屋,约三四月之间,复丐宫祠以归,庶得专一调养。”④仅增建的房屋就有20多间,原有“旧屋”的数量,当不会少于此数。陆游有诗透露了自己的住房面积:“曩得京口俸,始卜湖边居。屋财十许间,岁久亦倍初。執花过百本,啸咏已有余。犹愧先楚公,终身无屋庐。”⑤时年41岁的陆游,购置的住房显然是私产,靠着官俸由起初的10余间扩大到20余间或30间左右。与其父不置房产相比,陆游已感到惭愧了。他尚未扩建时的房屋情况,在其诗中也有描述:“敝庐虽陋甚,鄙性颇所宜。欹倾十许间,草覆实半之。”⑥说明最初建造的10多间房屋中,一半还是草房。宋宁宗时期,萧穆林致仕后,“辞朝归薮,草屋八九间,方宅十余亩”。⑦大概还不如陆游。南宋中期,金华县“因进纳补受官”的修职郎、县尉朱熙绩,“系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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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苏辙《栾城集·三集》卷1《李方叔新宅》,第1457页。
②同上书,《将拆旧屋权住西廊》,第1468页。
③同上书,《初筑南斋》,第1459页。
④毕仲游《西台集》卷11《上范德孺侍郎·又》(8),第192页。
⑤陆游《陆游集·剑南诗稿》卷56《家居自戒》。第1362—l363页。
⑥陆游《陆游集·剑南诗稿》卷48《敝庐》,第1195页。
⑦沈龙光《萧穆林传》,《全宋文》第302册第407页。

上户,居屋三百余间”。①规模庞大,显然是大财主的庄园,是其财大气粗的体现。绍定三年(1230年),宗室、曾任郎官、通判的婺源人赵汝盥,家住县城北边5里的汤郊,“结屋三间曰山堂,自为之记。其余为亭趾十余而已”。②以上可见,除了原本家底丰厚的官员外,其余官员多是中年以后才经营永久住宅,而且既有此举,规模都比较可观,有10间左右的,但多在20间以上。
另一方面,艰难条件下或不治房产的官员士人,住房则与一般老百姓相差无几。绍圣四年(1097年),苏轼被贬海南昌化军后,地方官有意刁难,不准他租房,只好“买地筑室……为屋三间。人不堪其忧,公食芋饮水,著书以为乐”。③居住3间房屋,是流放官员的最低限度。元符二年(1099年),苏辙被流放到广东循州,也遭到地方官的刁难,“虽僧庐、道室,法皆不许人。”便买了一套10间的民居:“裒橐中之余五十千,以易民居大小十间。”④北宋后期,四川达州人乐君,以教学为生,“状极质野,而博学纯至。……家贫甚,不自经理。有一妻二儿,一跛婢。聚徒城西,草庐三间,以其二处诸生,而妻子居其一。”⑤5口人共3间草房,实际上只住一间,另二间被用做教室了。北宋后期的蔡駜居士,只有住房3间:“结茅汝上只三间,种稻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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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朱熹《朱熹集》卷16《奏上户朱熙绩不伏赈粜状》,第661页。
②陈宓《通判赵公墓志铭》,《全宋文》第305册第310页。
③苏辙《栾城集·后集》卷22《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第1421页。
④苏辙《龙川略志·引》,第3页。
⑤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下,第2787册第81页。

仅一廛。”①陈傅良的叔祖温州人陈绎,宋孝宗时去世,“旧屋才三间,后二子合为数十间于其旁,奉潘氏夫人居中”。②一家的房产是3间,后来的数十间是子女家族聚居。杨万里的父亲出身贫穷,一‘尝作小茅屋三间’而未有门扉,干元卿求一扉。元卿以绝句送至,云:‘三间茅屋独家村,风雨萧萧可断魂’。”③也是草房3间。永嘉有位处士叫何傅,“所居墓林巷,城中最深僻处也。前二岁,余数过焉,草木稀疏而不荣,败屋才三间”。④只有3间破房子。乾道年间,张孝祥给陈姓小官员赠诗云:“陈子居城东,茅屋三四间,下有五亩园,灌畦泐清湾。”⑤这位官员的住房是三四间草屋。南宋后期,曾任权吏部侍郎的孙梦观,只有破屋数间:“其居败屋数间,布衣蔬食,而重名节云。”⑥南宋后期,官至朝奉大夫的罗某,“止有田三数顷,老屋二间,仕五十年,未曾治第殖产。”⑦有300多亩土地却只有房子2间,显然是不相称的,原因是在外游宦且不喜欢“治第”。这些事例说明,一般士人的住房多在3间左右,与普通百姓相同。
3.军人宿舍
宋代实行募兵制,军人一般都带家属,所以军人住房成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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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苏辙《栾城集·后集》卷3《赠蔡駜居士》,第1151页。
②陈傅良《陈傅良先生文集》卷50《族叔祖元成墓志铭》,第625页。
③杨万里《诚斋集》卷114《诗话》,第11页。
④叶適《叶適集·水心文集》卷13《墓林处士墓志铭》,第232页。
⑤张孝祥《于湖居士文集》卷5《赠陈监庙》,第40页。
⑥《宋史》卷424《孙梦观传》,第36册第11655页。
⑦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62《直宝章阁罗公墓志铭》,第20页。

方的一大问题。
营房一般是每人(即每家)1至2间。绍圣初,苏轼说广东惠州的驻军严重缺乏营房,一半士兵散居民间,另一半“皆两人住一间,颇不聊生”。①可见正常条件下是1人1间。宋孝宗时,四川有官员“乞于本道选内郡精兵千人,集之成都,建营屋一千二百楹以居之。”②1000人的营房是1200间,每人至少平均1间。南宋中期真德秀言:泉州某寨“元管军房一百二十九间……见存一百一十间,今欲添屯作二百人,尚欠寨屋九十间,合行添造。”标准是每人1间;某寨“以一百五十人为额……今见存军房一百五十间,浅隘太甚,火道又狭,军人自言家口稍多者,难以安存,春夏之交,多苦疾病。近日上户复为添造二十间,稍堪居止。其旧军房舍量行展拓,每三间并作二间,庶几地步稍宽。”③每人平均1间多。咸淳年间,江西抚州驻军“今有一家三名者,可起屋两间,父子一家两名及一名者,却各照旧止起一间”。④每人1至2间。对一户人家来说,居住面积确实小了些;但对于数目浩大的军队来说,已是相当不容易了。
4.学生宿舍
最后,介绍一下学生集体宿舍的居住情况。
元丰二年(1079年),有诏令扩建太学生员斋舍:“益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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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苏轼《苏轼文集》卷54《与程正辅》30,第1600页。
②扈仲荣等编《成都文类》卷46,王敦诗《措置增戍兵营寨等事碑》,第1354册第803页。
③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8《申枢密院措置沿海事宜状》,第15、]7页。
④黄震《黄氏日抄》卷78《起营寨榜》,第708册第8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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