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元代江南社会结构杂化、文化多元化成为定局,而江南世俗生活形态则经历了一场“俗”变。礼法对社会的约束体现在方方面面。而蒙古人骑马南来,大获全胜,新建立的朝代打破了原先的格局,元的统治动摇了直至南宋的儒学独尊的地位,其思想的禁锢也弱化不少。这一点在俗文学兴盛上得到印证。再者,由于蒙元统治者的民族性格和思想的宽容,社会控制方面也显得宽松。比如,南宋的丞相文天祥,元世祖不仅没有要杀之意,反而要重用,只是文天祥一心为宋室尽忠,遂留下了“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千古绝唱,最后英勇就义。对前朝的宗室后代赵孟叛,元朝也予以征召聘用。蒙元统治这种宽松性导致社会组织的松散性。这种社会现实对南宋要求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社会来说无疑是一种解构。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江南世俗的审美风俗也显得大不同。
传统中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礼制从各个方面规范、制约着人们的生活,所谓“衣服有制,宫室有度,人徒有数,丧祭械用,皆有等宜”①。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无一例外地生活在尊卑有序、长幼有别的社会序列中,按同一的规制,过着相应的生活。在南宋时期,由于理学的影响,更加保守。而游牧民族过着逐水草而居的生活,他们贵壮贱老、贵兵死、耻病终,崇拜生命与力量,无所畏惧,天性豪放强悍,无所约束,文化呈现多元与开放的状态,在这种风气影响下,元代江南的世俗生活有了开放性意识。
比如服饰之制,汉文化对服饰有着严格的规定,各种社会阶层之间不得逾制。这是维护封建礼法的要求。但是,元代的服饰之制并不严格。这是由于蒙元在初创时,蒙古民族本身并没有这方面的礼制,只有并从旧俗。因此,“所在士民,靡丽相尚,尊卑混淆”②。再者,不同民族之间互相影响,打破了固有的审美范式。在具体服饰上,蒙古、色目人除不许穿具有龙凤纹样的服饰外,其他并无限制。蒙古、色目人在元代属“上等人”,他们所获得的政治、经济利益要高于一般汉人,他们的服饰、发型等遂成为当时的时尚。比如,衣服上的饰品,江南人就学北人装饰,以“减铁”为饰品。孔齐在《至正直记·减铁为佩》中说:“近世尚减铁为佩带、刀靶之饰,而余干及钱塘、松江竞市之,非美玩也。此乃女真遗制,惟刀靶及鞍辔施之可也。”元朝末年,高丽服饰又在京师和江南流行开来,“自至正以来,宫中给来使令,大半为高丽女。以故四方衣服鞋帽器物,皆依高丽样子”③。而江南一带,“用紫色棕藤缚帽,而制靴作高丽图样,皆一时所尚”④。这一点并不奇怪。明人何孟春曾谈到过其概况说:“(元代)悉以胡俗变易中国之制。(江南)士庶咸辫发椎髻,深檐胡帽;衣服则为胯褶窄袖及辫线腰褶;妇女衣窄袖短衣,下服裙裳,无复中国衣冠之旧,甚者易其姓名,为胡语,俗化既久,恬不知怪。”⑤说明江南地区的风俗服饰式样已有了不小的改变。服饰的变化可谓是蒙古、色目文化在江南的小小的胜利。后来的清朝,虽屠杀百姓却还不能让满洲式样的辫发在江南通行,但是随着政治的稳定,满洲妇女的旗袍反而受到汉族妇女的追捧。这其中追求达官贵人生活方式的心态成为时尚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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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荀子·王制》。
②《元史》卷87《舆服志一》。
③权衡:《庚申外史》,第96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
④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28“处士门前怯薛”。
⑤《纪录汇编》卷148“余冬序录摘抄”。
明太祖朱元璋曾经说:“昔帝王之治天下,必定礼制,以辨贵贱、明等威。是以汉高初兴,即有衣锦绮操兵乘马之禁。历代皆然。近世风俗相承,流于奢侈,闾里之民服食居住与公卿无异,贵贱无等,僭礼败度,此元之所以失败也。”①显然,他把世俗的生活方式和国家兴亡相提并论,可见一定规制下的生活方式对国家的稳定的重要程度。故而,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就诏示:“悉命复衣冠如唐制,士民束发于顶……”他要恢复的不仅是中国传统的服饰和生活方式,而是要恢复往日的秩序。对于服饰之制,洪武十三年颁行的《明律》中专有“服舍违式”条,对于生活中逾礼越制的行为给予惩治。张瀚在《松窗梦语》中曾有过评论:“国朝士女服饰皆有定制,洪武时律令严明,人遵画一之法。”②服饰如此,其他车轿、房舍、器用也一如尽是。
除服饰、发型这些外在的表现形式外,还有一项影响江南地区的“蛮俗”就是丧葬。中国是礼仪之邦,重视丧葬仪式是儒家文化的重要内涵,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倡“葬之以礼,祭之以礼”③。实则是把丧葬礼仪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因此,丧葬礼仪之繁,冠俗礼之首。尽管各朝代仪式略有不同,但本质都是厚葬久丧。随着蒙古、色目侨寓人户的内迁至江南,其丧葬习俗也随之传人,特别是蒙古人长期过着游牧生活,其葬仪往往薄简,一般实行土葬,无论帝王还是平民,入葬时都秘密进行,没有坟茔,也没有墓碑墓志。曾亲往漠北的彭大雅在《黑鞑事略》中说:“其墓无茔,以马践蹂,使如平地。”④一般平民连固定的墓地都没有,“被秘密地埋葬在他们认为合适的空地上”⑤。这种薄丧简葬的作法,在江南也得到了许多人的响应。直到明初,建康一带还有人这样做,监察御史高原侃对这种情况极为不满,上书明太祖朱元璋说:“送终之大者,不可不谨,乞禁止以厚风化。”朱元璋纳其言,“诏中书有令礼官定官民丧服之制”⑥。让一度肆行的薄丧简葬之风气有所遏制,恢复了传统的习俗。
在妇女问题上,江南传统文化的观点和游牧民族大相径庭。在游牧文化中,男人在外从事狩猎和牧业生产,其余事端全由妇女包揽,在艰苦的生活环境中妇女的劳动成果对于家庭经济尤为重要,因而在家庭中地位也相应很高,在社会交往中也享有较多的自由。汉族的传统家庭分工形式则是男耕女织,女子只从事家务劳动,在这种分工模式下,妇女的地位一般比较低下,加之理学的教养,妇女的社交受到严格限制。元代江南,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游牧风尚的熏陶,传统的模式受到了冲击。时人聂碧窗有《咏胡妇》一诗:“双柳垂鬟别样梳,醉来马上倩人扶。江南有眼何曾见,争卷珠帘看固姑。”⑦固姑是蒙古族妇女所戴的一种帽子,这里借指蒙古族妇女。诗中描写的蒙古妇女脱略行迹的举动,使江南的闺秀大开了眼界。在这种风气影响下,礼教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当时,浙西地区已经出现了:“浙西风俗太薄,有妇女自理生计,直欲与夫相抗,谓之私。乃各设掌事之人,不相统属。……至如母子亦然。浙东间或若是者,盖有之矣。”⑧可见,元代江南妇女的自理生计已成风俗,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社会男女不平等的经济基础。以往以男子为中心的社会交往,也因妇女地位的上升而有所变化,如果“其夫于亲戚乡邻往复馈之”,而妻子也往往作为独立的个体参与社会交往,“谓之梯己问信”。而妇女独立追求经济独立和社会交往的现象并不单存于浙西,就是浙东地区也是“间或若是者盖有之也”⑨。由于蒙古、色目文化对江南的冲击,汉文化以“男女授受不亲”为准则、代代相因的隔离的文化传统被大大削弱。据《元典章》记载皇庆二年(1313年)中书省呈文:“有一等不畏公法、素无惭耻之妇人,自嗜斗争,妄生词讼,装饰捏合,往往代替儿夫、子侄、叔伯、兄弟赴官争理。”因此,元政府明令“不许妇人告事”⑩。这一事例说明元代妇女勇于为自己的权益作斗争,妇女的形象大有别于往代,元代江南妇女的形象显得十分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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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濂:《洪武圣政记·定民志第六》。
②张瀚:《松窗梦语》卷7《风俗记》,《四库全书》本。
③《论语·为政》。
④彭大雅:《黑鞑事略》。
⑤道森:《出使蒙古记》,第1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⑥《明太祖实录》卷37,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
⑦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8“聂碧窗诗”,《四库全书》本。
⑧孔齐:《至正直记》卷2《浙西风俗》“命妇死不许改嫁”条,《四库全书》本。
⑨孔齐:《至正直记》卷2《浙西风俗》。
⑩《元典章》卷53《刑部十五》“不许妇人告事”条。
妇女的独立地位直接影响了婚姻习俗的变化。蒙古、色目等民族的婚姻习俗本来就与汉地大不相同。他们可以在部族内实行收继婚,通常是丈夫死后,由丈夫的兄弟将孀妇收归帐下,甚至父亲的妻妾也可以由儿子收纳,只要不是亲生母亲就可以。这种婚俗实质是游牧民族家庭内部比较薄弱的经济积累决定的,因为只有实行收继婚才不致于让财产流失。如此的习俗当然是大大有悖于儒家文化的传统。而妇女又因为自主意识的增强和经济实力的提高,有了追求婚姻自主的行动。元代江南妇女自理生计的状况有增无减,在婚姻方面自主选择对象和离婚再婚的现象也有增无减。《礼记·昏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因此,婚姻的性质是两个家族间的契约关系,关系到社会的安宁,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意志。而元代江南就有妇女为情抗礼之事,“近年以来,妇人夫亡守节者甚少,改嫁者历历有之。乃至齐衰之泪未干,花烛之筵复盛”①。当时就有人对此作了评述:“浙西风俗之薄者,莫甚于以女质于人,年满归,又质而之他,或至再三,然后嫁。其俗之弊,以为不若是,则众诮之日无人要者,盖多质则得物多也,苏杭尤盛。”②伴随着世俗风尚的改变,不仅“贞节”的观念受到了很大的质疑,而且其中还搀杂着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改嫁、离婚的事也不再少见。至元十二年(1275年),户部呈文云:“闾巷细民不辨薰莸,纵其女之好恶,拣择贵贱,就舍贫富,妄生巧计,频求更嫁,不以为耻。”③这是元代对整个时代的婚俗变化所作的全面总结,表达了政府的不满情绪并对此加以谴责。
而蒙古、色目人的饮食也为南人广泛接受,如阿刺吉洒、马奶洒、舍里别(果子露)等。这一时期北方传来的蔬菜胡萝卜、洋葱也就是所谓的回回葱等成为南人餐桌上不可缺少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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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典章》卷18《户部四》“官民婚”条。
②孔齐:《至正直记》卷2,《浙西风俗》。
③《元典章》卷18《户部四》“女婿在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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