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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剑虹:敦煌文物流散的是与非

敦煌研究2008.02
剖析藏经洞发现后清朝各级官员的反应,以及斯坦因与王道士交易的史实,指出斯坦因并非敦煌学研究的创始人,敦煌文物的所有权属于敦煌。
2007年5月18—20日,笔者应大英图书馆、大英博物馆和英国学术院之邀,在伦敦参加了“敦煌百年(1907—2007)”学术研讨会。因为对敦煌学发轫于何时学术界至今有不同看法,而1907年是奥莱尔·斯坦因(Aurel Stein,1862—1943)到我国敦煌第一次掠取藏经洞文献的时间,所以这次会议理所当然地会引起方方面面的关注,尤其是与敦煌文物流散海外相关的问题。
  关于20世纪初敦煌文物(包括藏经洞所出古写本及其他文物)流散的社会历史原因,我和别的研究者均有过不少论述,兹不赘引。至于文物流散的是与非,或曰其正、负面效应,鉴于至今还存有种种不同的认识,笔者觉得有必要提出一些基本的认识和看法,与国内外敦煌学界的同仁们进行讨论。
  从1907年开始,我国敦煌的艺术品和藏经洞文献相继被英、法、俄、日、美等考察队、探险家、学者掠取,大量流散海外。这是历史的事实。事实是必须弄清而不能曲解的。历史的记忆如同学者的良知也是不能缺失的。
  第一,敦煌文物的流散,始于1900年藏经洞发现后不久,首先是敦煌县内,继而扩展到甘肃省境内的酒泉等地,而后又流入新疆和内地,始作俑者当然就是王圆箓道士本人,最初拿到王道士进献品的地方官员(如廷栋、汪宗翰等)当然也难辞其咎。他们对敦煌文物的价值几乎毫无正确的认识,因而并无珍惜之意,这是促成敦煌文物继续大批流散的重要因素。至于1902年就从汪宗翰处拿到了藏经洞所出敦煌写本、绢画、拓本的甘肃学政、金石学家叶昌炽,虽然对它们的价值有所认识,也曾建议甘肃省当局将藏经洞文物运送兰州保管,其本质上也只是从一个金石玩家的立场出发,并未将保护及研究付诸实际行动。因此,清末政局的动荡和政权的衰弱,大批官吏的腐败、昏庸,管理的松弛、混乱,加上王道士的无知与贪心,蒋师爷(孝琬)等人的为虎作伥,是导致敦煌文物流散的根本原因。斯坦因并不是敦煌文物流散的罪魁祸首。
  第二,从现在可以查考到的斯坦因来华时的护照得知,他无论是以“大英国总理教育大臣”还是“印度总理教育大臣”的虚假身份,用“游历”的名义在中国的新疆、甘肃地区进行考古发掘活动,是名实不符的非法行为。他在蒋师爷的帮助下编造“玄奘托梦”等谎言,利用王道士对玄奘的崇拜,以“捐助功德银子”为许诺并用挑拣的方式骗取了大批敦煌写卷,促成了整体敦煌写卷及相关文物大量地从原藏地分离、散乱,是违背考古学术原则与规范的。所以他自己也十分明白这是一种不光明正大的行为,故而在运装敦煌写卷时指使蒋师爷、伊布拉音伯克、提拉拜“三个人干了两个半夜,借着陡直堤岸阴影的掩护,将所有物件安全运抵我的储藏室,整个过程没有被任何人发现,甚至我自己的随从们也毫无知觉”(斯坦因《西域考古图记》第二卷第22章第三节)。这充分暴露了他和王道士之间进行的是一种不合法的“秘密交易”。尽管他不必对其后伯希和、大谷探险队、奥登堡考察队及华尔纳掠取敦煌文物的行为负责,但毕竟他是第一个将大批敦煌文物运离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加剧了敦煌文物的大规模流散,令中国学界极为痛心,其负面作用不容低估。
  第三,作为一名考古学家。斯坦因在获取敦煌文物之后,并未主动、及时地将相关资料与中国学者分享,也未能做到对文物收藏原貌与搬移情况做真实的记录,而是继续将主要的精力用于再次进入中国西部地区后的盗掘其他文物上,这当然不利于对敦煌文物开展科学研究。我们必须肯定,斯坦因对敦煌文物的价值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他与伯希和等人一道,促进了世界学术新潮流敦煌学的兴起与形成。但他在获取敦煌文物后,并没有立即对敦煌文物进行科学的具体的研究,算不上是敦煌学研究的创始人。此外,他对获取敦煌文物详情的记载与描述还存在着若干疑点,例如他究竟有没有进入藏经洞翻检写本?王道士是否确实将藏经洞文物全部移出洞外,而后又在一夜间重新放入?均有自相矛盾之处,这里恐怕也包括《西域考古图记》现有的中文译文的不准确造成的问题(如开始答应给王道士“40锭马蹄银,约合5000卢比”,后来“付出的代价是5锭马蹄银,约合500卢比”,前后比价不一)。这都不利于揭示历史的真相,不免令人遗憾(据王冀青教授征引斯坦因1907年5月28日的日记,是最后王道士“接受了我提供的3个元宝”,合150两。见《敦煌学辑刊》2007年第3期刊王冀青文)。至于敦煌学究竟滥觞于何时,目前仍是众说纷纭,还可以进一步探讨。
 第四,鉴于敦煌文物的所有权属于敦煌,属于中国政府和全体国民,即便是在清末那样的政治形势下,王道士也根本无权出售文物,斯坦因等人也从未肯定过自己“买取”了敦煌文物(他们很明白“盗卖盗买”文物的非法性,所以一直使用“捐赠”这个词)。因此,正如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会长季羡林教授早就强调指出的:不管这些敦煌文物现在收藏在何处,其所有权从未变更。1987年敦煌莫高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之后,敦煌文物的所有权应该更为清晰与确定。这是法理所在,与狭隘的民族主义是完全不相干的。我想,任何“国际主义者”也不会赞同自己国家的文物被肆意掠取,流散国外。也正如我曾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表示的:“认识历史,是为了实事求是地还历史以本来面目,并非去追究旧账,更不是要将祖辈之过记到子孙们身上;打开尘封的档案与记忆,争取弄清文物流失的细节,这对于学术研究本身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推而广之,文物流散是一种国际现象,对于大量收藏有别国文物的国家来讲,尤其应该正确对待历史。”(见拙著《敦煌吐鲁番学论稿》第413页,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年)我们一贯赞赏、肯定并感谢大英图书馆、博物馆等外国机构对敦煌文物的妥善保管与科学修复及研究,也反对国内外任何收藏单位及个人将它们视为专有、私有财产而采取封闭、保守的做法。在敦煌文物大规模流散百年之际,我们更希望进一步加强国际敦煌学界实质性的交流合作,共同将敦煌文物的保护与研究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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