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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利:近代华北地区的溺女习俗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根据调查统计,1911年,京师内外城男女性别比例为200:100;直隶为105:100,山西省男女性比例高达135.5:100。1930年,河北省每100名女子与男子数目比为115.78;1931年河南为114.49;山东1933年为117.7。
溺婴是封建社会里人们处置不需要婴儿的主要手段。在传统父权制度下的农业社会中,溺弃婴孩的受害者又以女婴为主。溺女行为之所以能发展成为一种社会习俗,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本文拟就溺女习俗本身、溺女盛行原因以及溺女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等三个主要方面来分析,以期引起人们关注这项社会恶习。

一、 溺女习俗

溺女现象,源远流长,早在战国时就已流行,“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韩非子·六反》)将无辜的生命扼杀于襁褓之中,在现代社会的法律中已构成犯罪行为,这是无庸置疑的,但古代社会尤其是清朝时期对这种行为的犯罪性质已有认识。清朝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溺女问题,严禁民间溺女。康熙帝曾下令严禁抛弃婴儿,“凡民间贫不能养,弃所生子,或乳母主人子而弃其子者,皆善全之,俾得长育。其弃而不养者,严禁。”(《清圣祖实录》,卷43)光绪皇帝也曾下谕:“溺女必与严惩,归娶无从俭约。正其本原,籍挽薄俗。”(光绪《大清会典事例》,第269卷,户部,蠲恤)与此同时,清政府还采取种种措施,诸如在各地设立女婴堂、保婴会等慈善机构收养女婴,以期减少溺女行为,但溺女行为仍相当普遍。可见传统风俗力量之强大。清末,溺女现象在华北地区非常普遍。首先,其存在的范围广泛。从地方志所载情况看,当时华北四省二县几乎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溺女之风。正如郑观应所讲:“按溺女之风近世各直省所在多有,相习成风,恬不为怪。无论贫者溺,即不贫者亦溺;无论生女溺,生男亦溺。各州县虽有育婴堂,而四乡骛远,人皆惮于抱送,往往生即溺毙以至展转效尤,日盛一日。”[1]可见,溺女现象在当时已经司空见惯,尤其是生活贫困的家庭,溺女行为更为严重,“杀婴在贫困的中国家庭是非常普遍的,甚至那些境况较好的中国人也这样做。几乎无法找到一个没有杀过孩子的家庭,有的甚至杀死了四五个自己的孩子。”[2]其次,被溺杀的女婴数量惊人。李中清先生与王丰先生对清朝3000个具有皇室血统的家庭做了研究,发现18世纪到19世纪中期约有1/10的皇室女孩死于溺婴行为。民间的情况绝不逊于皇室,一般的小农家庭通常仅抚养一名女婴,“往往初生一女,犹货冀其存留,连产两胎,不肯容其长大,甫离母腹,即坐冤盆,未试啼声,已登鬼lù①①。”(光绪《晋政辑要》,卷18,户制,恤政3)如此则被溺女婴数量非常大,“约计每年每邑溺死女孩的则数千,多且数万”。[3]《华北新闻日报》的一位撰稿人曾就160位50岁以上中国妇女进行调查,这160位妇女共生了631个儿子,538个女儿,“根据她们自己所说的,共杀了158个女儿,但其中没有任何妇女杀过自己的儿子”,被溺杀的女婴约占全部出生婴儿总数的3/10。但是在这160名妇女中“只有四位抚养的女儿超过了三个,还有一名妇女已经记不清杀死了多少个女儿。一个妇女最多可能杀死过自己的11个女儿!”[4]因此可以断定,实际被溺死的女婴比例绝对超过了3/10。溺杀女婴的手段极其残酷,但由于风俗已长,人们早已忽视了其残忍性,所谓“杀人者莫不骇而恶之也,独于呱呱者溺而杀之,不自以为非,见之者弗骇弗恶焉,习而不察故也”。各地溺女的方法不同,有将刚出生的女婴丢入河湖、池塘中溺毙者,也有的地方将初生女婴用被子捂死,用破布等物将口鼻堵塞使其窒息而死。最普遍的作法是由接生婆或生身父母将女婴按入水盆淹死。对这种残酷的杀婴手段,有人作了淋漓尽致的描述:“孰道水无情,有情偏浸出胎婴。女儿原是赔钱货,……脐上胞水血尚殷,眼前咫尺鬼门关。一条银烛酸风烈,一盆清水澄心洁,此水何曾是洗儿,七分白沫三分血。”所以,一些地方志和当时的文献称其为“恶习”、“恶俗”、“陋俗”、“弊俗”、“流弊”、“薄俗”、“天下第一伤心事”等。

二、 溺女盛行原因探析

溺女作为一种非人道的行为,千余年来不仅为法律所禁止,而且在道德上一直受到谴责。溺女行为发展成为一种社会习俗有着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性别歧视观念是溺女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诗经·小雅·斯干》里有一段描写民间生育的情形:“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皇皇,朱芾斯皇,家室君王。”降临人间的如果是女孩,随便拿褓布裹裹,置之角落,但如果是男孩,则给他穿上正式的衣服,放在床上。男孩是璋,女孩是瓦。在习惯的随意中,无不透视着明显的性别歧视观念。性别歧视是指由社会文化形成的,以生理性别为基础的对女性的歧视,女性的主体性及其自身成长的需要被极大忽略,男尊女卑是“女人之常经,礼法之典教”,性别成为判定人的尊贵卑贱的通用尺度。社会对女性的歧视与对男性的重视形成鲜明的对比。清末,华北地区普遍流行着这样的习惯,母亲生育了男孩被称做“大喜”,生育了女孩被称做“小喜”。一家人新添了婴儿,邻里或熟悉的人便会关切地祝贺:“添了喜啦”!或是:“喜啦!”同时一定要加上句:“大喜?”如果生育之家添了女孩,公婆或丈夫一定会失意地说:“生了个女子”,那么祝贺者出于安慰之意,多说:“好!生了个千金”。在封建社会里,只有有钱有势人家的女儿才被称为“千金小姐”,安慰的话语中明显地带出了敷衍。华北地区还流行着一种与生育相关的习俗。如果某家生下男孩定要在门上挂红布,贴红条;生下女孩则只在窗户上贴红布,如同一纸窗花。其意为:女孩象花朵一样,只供欣赏;而男孩,却是家里的栋梁,家庭的希望。女孩长大后总要出嫁,故当时流传着“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民谣。这句民谣从功利的角度,反映了人们对家庭养育女孩所持的否定态度。性别歧视已发展成一种价值观,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女性的价值定位从来无法与男性相等。其次,贫穷是女婴被溺的直接原因。清末,政府财政因连续不断的战争以及巨额赔款而陷入匮乏之境。本已脆弱不堪的小农经济受战乱、灾荒的打击濒临崩溃。农民终日劳作,不得温饱,还要承受政府差派的苛捐杂税,生活几近赤贫。由于缺乏抚养子女的必要的经济条件,而又没有控制生育的观念和手段,所以唯一的办法是溺婴,不仅是溺死女婴,迫不得已男婴也一样溺死,河南邓州“食指若繁,贫民恒丰岁不饱,故溺女成风。”[5]通过这种原始的、野蛮的控制人口增长的手段,来减轻生存压力。而在依靠简单劳动进行生产的农业社会中,从社会生产方面,奠定了男性在社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女性作为劳动力的价值被忽视。人们往往认为家庭中抚养的女孩越多越贫困,这使女性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社会中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尊严。近代以来,外国传教士大量进入中国,他们对中国人早已司空见惯的事情感到震惊。当一位外国女传教士指责她的有弱女行为的女教徒们残忍时,这些女教徒对她的指责大为不满,反驳到:“难道你认为我们不关心自己女儿吗?新婴儿将夺取他人嘴中的粮食时我们怎么办呢?”所以,女传教士后来“非常理解经济压力迫使父母杀死女婴的痛苦”。[6] 再次,清末以来华北地区婚姻论财习俗也是产生溺女行为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因婚嫁费用过高而溺死女婴的行为主要发生于富有家庭。父权社会实行聘娶制婚姻,要求男方家庭出聘礼,女方家庭出嫁妆。近代以来,婚姻论财的风气越来越严重,不仅看重男方的聘财,女方的嫁妆同样被看重,但论财婚俗主要强调殷实富有家庭的嫁妆,“男女婚嫁,女之母家殷实者,妆奁费固由母家担任。若系贫苦无力之家,则妆奁费由男家暗行给付女家,置备一切。”[7]一般而言,嫁妆的多少与家庭的社会地位成正比。清末,社会地位的高低主要以家庭拥有的财产为标准来衡量,越是富有的家庭,嫁妆也越多。山西举人刘大鹏在日记中曾对此现象做过记载:“妇家于去日已将妆奁送来,约值千余金。论者犹以为薄,谓妇家曹姓富甲于晋阳一川,而送此区区之奁,乌足以厌人心……”。[8]嫁妆负担过重,是富裕家庭溺女的重要原因,“富家之所以溺女者,非育之艰,乃嫁之艰耳。乡俗嫁赀日□倍厚,恒自罄产,不厚则为富家厌薄,且有因之而弃妇者,妇人之见,以为异日使其女不见重于夫家,不若即死堕地之初为尤得也,坐是相习成风,往往富家尤盛”(《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7,户政4)。此外,传统社会对女性的诸多禁忌与约束,在现实生活中也给家人、给自身造成许多烦扰。“古人有言:多男多虑。由今思之,多女尤多虑也。男则不事他人,令其读书求道,尚大焕家尚,女则出嫁于人,孝敬翁姑之礼皆由父母教诲,一有不到处,则被xù@②家侮慢,甚至xù@②不贤,倾家破产,至女穷困,反累父母。xù@②亡而女孀,日涕泣于父母之家,而别无他法以措置,余所以谓多女尤多虑也。”[9]一些家庭为了避免麻烦而将女儿溺死,也可视作女婴被溺的一方面原因,如清代吴云在《得一录》中就曾有“怕女日后羞贻父母,故而溺女”的记载(吴云:《得一录》,卷2)。

三、 溺女引发的社会问题

溺女是一种建立在性别歧视基础上的非科学、非计划、非理性的限制家庭人口数量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会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
1. 造成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据研究人口出生的性别比例大体相等,人类有目的的溺女行为所引发的直接后果是人口性别构成失调。根据调查统计,1911年,京师内外城男女性别比例为200:100;直隶为105:100,[10]山西省男女性比例高达135.5:100。1930年,河北省每100名女子与男子数目比为115.78;1931年河南为114.49;山东1933年为117.7。另据30年代中期对山西人口的总调查,在被调查的105个县中,有102个县是男性居民多于女性居民,每县平均男性人口较女性人口多12000余人。而对一些村落的调查结果也很典型地表明性比例失调的严重性,如山西霍县安乐村男女性比例是120:100,男性超过女性20%;定襄县史家岗村的女子数更少,其性别比例为131:100。[11]虽然溺女不是导致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全部原因,但华北地区长时期、持续的性别比例失衡状况恰好说明溺女现象在其中的持久作用。社会性别结构的严重失调,意味着将有一定数量的男子无以为偶,从而影响人口的正常再生产,极易导致新一轮的人口恶性循环。
2. 引发了一系列的恶劣婚俗。首先,男多女少的性别比例结构,使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受到威胁,一些男子产生及早成家的愿望。由此引出两种结果:一是早婚流行,一是买卖婚盛行。虽然形成这两种恶习婚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人口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调是其中最的主要因素。其次,针对溺女行为,民间采取童养婚姻的方法避免溺女。这种童养婚姻,对于女方家庭而言,将女儿从小抱予男方家童养,可以省去抚养费用和嫁妆费用;而对于男方家庭,则可以省去聘财和结婚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讲,童养媳是针对溺女现象而采取的一种经济互助行为,但就童养婚本身而言,它是一种不良的婚俗。第三,性别比例失调,将使一部分男子婚娶困难。人为导致男性无偶率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出妻、典妻、租妻以及收继婚等恶劣婚俗的出现和长期存在。这些恶俗,严重违背了伦纪风化,是社会道德沦丧的主要表现之一。
3. 影响正常的社会风气。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对社会风气也产生极大的影响,以其对娼妓业发展的刺激作用最为明显。以北京为例,清末民初战乱不断,政局动荡不安,妓业不仅能维持,而且有一定规模的发展,这与性别比例失调不无关系。
4.使社会犯罪率增高,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男多女少的性别比例以及论财婚姻为买卖人口提供了条件。一些贫穷无力通过既定程序婚娶的男子,主要靠花费较聘财少得多的钱来买妻,这为人贩子的出现及增多提供了适宜的机会。在《大公报》中所记载的妇女刑事犯罪中,拐卖妇女占了相当的比例。而且,无法婚娶的男子多为无产少业的贫苦者,这些人是社会中最不稳定的成员,极易走向犯罪道路,致使社会正常的生产秩序被破坏。

参考文献:
[1] 夏东元.郑观应集(上)[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2,38.
[2] [英]吉尔伯·特威尔士,亨利·诺曼.龙旗下的臣民——近代中国礼俗与社会[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325.
[3] 郑观应集(上)[C].38.
[4] 龙旗下的臣民——近代中国礼俗与社会[M].325.
[5]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C].北京:三联书店,1957,473.
[6] 黄兴涛、杨念群.变化中的中国人[C].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199.
[7] 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下册)[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23.
[8] 乔志强.退想斋日记[C].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131.
[9] 退想斋日记[C].126.
[10] 根据1911年2月6日的《大公报》所公布的数字计算所得。
[11] 高石钢.民国时期中国农村早婚问题透视[J].宁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1999,2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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