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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明:刁奸盗贼匪——对《清实录》中民众称谓话语的计量分析

以《清实录》为依据,选择了“良民”、“小民”、“愚民”、“刁民”、“奸民”、“盗”、“贼”、“匪”等八类有关民众称谓的话语进行统计分析,以窥探有清一代治乱兴衰之变迁历程。
在传统中国的臣民社会中,专制统治者对“民”的称谓有“良民”、“小民”、“愚民”、“刁民”、“奸民”等等不同词语,这些称谓以忠诚度为划分标准,对抗官府的民众则被斥之为“盗”、“贼”、“匪”,不属于编户齐民的范畴。拙文试图依据《清实录》中关于民众话语的出现频率,以窥探清代政治社会之一斑。
《清实录》是官方对有清一代朝纲国策、军政民事的权威性记载,是反映清代政治与社会的重要资料,以实录来计量官方关于民众话语较有系统性。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制有《清实录》的电子检索本,使此项探讨具有可行性。史语所电子版是以“段”来计量的,即多少“段”包含有某字或字段,此处统计概以“段”为单位。关于民众的话语,以“忠诚度”由高到低选择了“良民”、“小民”、“愚民”、“刁民”、“奸民”、“盗”、“贼”、“匪”八类。“刁民”、“奸民”直接称谓的较少,凡含有“刁”、“奸”的字段实际上也是指这类民众,因而对“刁”、“奸”称谓的概率也进行了细化分析。《清实录》各朝记载的详略不同,统计称谓出现概率时以各朝为单位,取该朝称位语出现段数与总页数之百分比(电子版对各朝总段数无显现)。页数统计是以中华书局1986年版的《清实录》为准,与史语所电子版的内容极少有差异,不影响统计概率。在此前提下,制成以下表。

清代民众称谓分类概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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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排为段数,下排为段数与页数百分比。《清实录》中含“良民”、“愚民”、“刁民”、“奸民”的字段分别是770、666、270、1008,因总量较小,不足以反映朝代特征,表中未详细列举分析。最后一列是各朝刁奸盗贼匪五项使用率之和。匪在古语中通“非”字,“匪类”、“匪人”泛指品行不好的人,这使统计的精确性受到影响。顺治以前的少量“匪”字全不是本文语意,康熙朝109个“匪”字不符合本文语意的有91个,康熙实录共3234页,亦即2.8%的比率不合语意,满洲实录中不合语意的“匪”字为1.0%,顺治实录为2.7%。康熙朝以后的“匪”字不合语意的渐少,所以概率表中“匪”的百分比误差率在2.8%以下。


各朝称位语比率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清代治乱兴衰的历程。顺治朝以前,满人尚在打江山,军政合一,并未统治和管理广土众民,这一时期关于民众的称谓语不多,还没有体会到民之“刁”、“奸”。这一时期用词较多的是“盗”、“贼”,在明王朝的官方话语中他们本身还属于贼匪一类。顺治定鼎以后,清朝统治和管理的规模不断扩大,民情日益复杂,各类对民众称谓的话语渐渐增多。清初为笼络人心,巩固政权,轻徭薄赋,减免租税,对“小民”这一最广大的社会弱势群体还比较关心。凡出现“小民”称谓的地方,都含有同情、怜悯之意。顺、康、雍时期“小民”使用频率相近,以雍正时期为最高,说明雍正时期的严酷政治也有保护小民百姓的一面。乾、嘉时期“小民”使用频率有所减少,到道光以后这一频率陡然下滑一倍以上,因为这时社会问题复杂,皇帝已较少关心民瘼了。


乾隆朝以后,吏治民生和社会风气每况愈下,社会冲突加剧,诚信缺乏,“刁”、“奸”的使用频率随之陡增。“刁” 、“奸”在道光朝同时达到顶峰,这并非是偶然性,此后“贼”、“匪”丛生,是社会矛盾恶化的必然结果。“刁”的本意是狡诈无赖,传统中国无法制意识,视打官司为滋事,凡“兴讼”者都被贬称为“刁民”,这类“刁民”以浙江绍兴府最为著名,因为绍兴师爷名扬天下。此外,“刁”的使用范围很广泛,诸如民众为地方利益或某阶层利益组织罢市、生员罢考、拖欠钱粮、谎报灾情领赈、宗族械斗、奴仆斗争主人、胥吏舞弊、绅士鱼肉百姓、聚众抗官等等在官方话语中皆属“刁民”、“刁风”。总之,“刁”所反映的都是社会冲突现象。到清代末期,“刁”的范围更广,程度更强烈。“刁健”、“刁滑”原来主要在江南地区,如浙北人打官司、苏南各府县拖欠钱粮,福建的“刁风”主要表现在漳州、泉州二府的械斗,湖南湖北受楚文化浸染,对地方官员并不俯首贴耳,素有“民风刁悍”之称,道光以后,连西藏、蒙古也蔓延“刁风”。清前期的“刁民”抗官的程度还有限,到宣统时山西“刁民”为反抗政府禁烟,私种烟草,居然袭击政府官员,浙江“刁民”为抗粮甚至捣毁粮仓、抗击兵勇,这类“刁民”若不及时驱散,很容易演变为“贼”、“匪”。为加强统治和管理,雍正朝以后天下州县分为“冲”(地当孔道)、“繁”(政务纷纭)、“疲”(赋多逋欠)、“难”(民刁俗悍、命盗案多)四项,其中“疲”、“难”就是针对“刁民”而言的,全国大部分州县都含有“疲”、“难”,可见在统治者心目中天下大多皆刁民。为加强统治,“冲”、“繁”、“疲”、“难”四项中含三项以上的州县,其职官不是由吏部抽签决定人选,而是由当地督抚直接题补能力强的人担任。
“奸”的除狡诈外,还有邪恶之意,此处语意主要指“奸利”、“奸徒”、“奸匪”三种情形。以欺骗、诈伪、违法手段获暴利谓“奸利”,如“奸商”发迹、“奸吏”牟利、走私贪污等等行为。“奸徒”与“奸棍”近意,主要是指违法乱纪律、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人员,其行为如窝藏盗匪、包揽词讼、敲诈盘剥等等。“奸匪”主要指小股匪徒,他们出没江湖,行踪难觅,“深山穷谷,奸宄易生”即指此类现象。“奸匪”是社会两极分化的结果,一般都是贫困的农村人口,当这类人多起来就无需“奸”了,如太平天国的农民军就被直呼为“匪”而很少称“奸匪”。“奸”在乾、嘉、道、咸时期使用频率最高,表明这一时期的社会危机深重。


“贼”、“匪”是强盗、土匪一类人,对统治者威胁最大。这两种称谓的使用率在咸、同两朝最高,平均每一页有近两处字段含“贼”、“匪”,说明此时社会已是穷形尽相。“贼”、“匪”都是指敌人,“贼”倾向于指称外敌,国内的叛乱者和政权竞争对手一般也称“贼”,但对农民武装暴动者则多称“匪”,统治者恨“匪”甚于“贼”,蒋介石说“攘外必先安内”就是这种心理体现,所以“匪”的贬义比“贼”更浓。“贼”在顺、康时期使用率也较高,但这是政治强大兴旺的象征,顺治时的“贼”主要是明末农民起义军的余部和前明的残兵败将,称“贼”不称“匪”,表明满人对这些敌对势力并无心理恐慌。康熙朝的“贼”主要是“三藩”的叛乱军队和新疆、西藏的武装抵抗力量。顺、康朝满清统治正处在上升时期,开拓疆土、一统天下,八旗和绿营锐不可当。咸、同时期则是灾难深重的年代,太平天国和捻军动摇了清帝国的半壁江山,第二次鸦片战争更使风雨飘摇的帝国雪上加霜。农民的反叛武装有时也称“贼”,再加上英、法等国的外“贼”,“贼”的总量就急剧攀升。在太平天国(1851—1864)十四年历史中,实录含“贼”的字段共达6921处,占整个《清实录》20481含“贼”段的33.4%,这十四年的实录中含“匪”的字段也高达7261处,占整个实录21678含“匪”段的33.5%。清代268年的贼匪有三成拥挤在这十四年,可见这是清王朝生死攸关的时期。同治朝“贼”、“匪”的使用率最高,反映了“同治中兴”的社会基础极不稳固。
康熙之前不称对手为“匪”,康、雍时期的“匪”多指土匪、海盗、盗犯一类人,乾隆以后的大量“匪”字主要指称农民武装势力。“匪”是国内社会问题的直接后果,“匪”量的多少能直接反映社会的治乱,如顺治以前没有“匪”,康、雍、乾时期“匪”的使用率逐级提升,嘉、道时期的“匪”是乾隆朝的两倍,咸、同时期达到顶峰,光绪朝“匪”的使用频率也居高不下,这几乎与清代的治乱兴衰相一致。


“盗”是偷东西,相对而言,各朝“盗”的使用率相差不大,是治安状况的反映。刁奸盗贼匪称谓从负面折射了王朝的兴衰成败,刁奸与贼匪的变化曲线更形象地反映了社会变迁的历程。概率表的最后一列为刁奸盗贼匪五种贬称使用率之和,这一总和从反面印证了各朝的社会稳定度。五项之和反映了雍正、乾隆朝最稳定,咸、同时期最乱。光、宣两朝官方对民众的称谓话语有所变化。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和清末新政使中国逐步认识了西方世界,西方的民主思想多少能影响中国的官方语言,说人“刁”、“奸”的语汇少了,有些“贼”、“匪”用“敌”这一怨愤程度低的话语取代。光绪朝的主要外敌主要是日本,甲午战争是日本发动的,日本也是八国联军的主要参加者。对日本侵略者不称“贼”而称“倭”,但7983页的光绪朝实录含“倭”的字段仅348个,表明官方对列强己不象以前那样蔑视和愤恨,学习西方文明渐成朝野共识。此期最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是义和团和革命党,义和团由于一度被官方愚弄和利用,称“民”而不称“匪”。光、宣时期受西方影响,长时期推行“新政”,朝政极为复杂,实录对御敌勘乱的记述远比前朝简短。光、宣两朝实录中对民众的负面称谓语使用率减少,是以上因素造成的,不能以此来判定社会的稳定度。


国家具有统治和管理的双重职能,但清帝国最关注的是统治,把稳定放在第一位,这从称谓语的总比例可以看出。若以毛泽东所谓“人民”和“敌人”这两极来区分,“良民”、“愚民”、“小民”属于“人民”范畴,“刁”基本上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这一端总称谓为5457字段。“奸”、“盗”在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之间,二者总称谓为11609字段。“贼”和“匪”则是敌我矛盾,二者总称谓达42159字段。“良民、愚民、小民、刁民”、“奸、盗”、“贼、匪”这三大类称谓之比约是9:20:71,可见清政府的主要关注点是打击奸盗,镇压贼匪,维持社会稳定,稳定压倒一切,因为稳定是保护社会既得利益者的根本前提。清代关于民众的称谓分类语有一个重要特点,即越是贬称使用率越高,刁、奸、盗、贼、匪的使用频率逐一高涨,最好的人“良民”与最坏的人“匪”的称谓比例竟是3:97,虽然“匪”的计量略有误差,但不影响“良民”与“匪”的悬殊比例。清廷标榜程朱理学,满口仁义道德,但实质上还是把人往坏里看,以申韩之术而不是以孔孟之道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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