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社会

马戎:经济发展中的贫富差距问题——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和族群差异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1
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近年来在明显拉大,基尼系数已经到了国际社会公认的临界水平。如何分析中国的社会分层现状与社会流动机制,如何改善中国社会目前贫富差距继续拉大的趋势,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社会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收入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群体之间的差异:区域差异、行业职业群体之间的差异、族群差异。政府统计资料和学者社会调查中所反映出来的存在于不同族群间的收入差距,如果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和统计分析,族群收入差距反映的主要是区域差异和职业,但是事实上也存在只与族群身份直接相关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方面的差距,这与我国的民族政策相关联。
在近三十年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中国经济实现了高速增长,社会财富得以迅速积累,这一高速增长直接得益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这些社会财富的分配已经不再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平均主义机制,新出现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和其他的财富增值手段(如股票投资、房产买卖等)也成为人们得以就业和获取收入的渠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走向世界市场也使我国劳动力的社会流动出现了新模式,特别是受到较好教育、有能力进入新兴产业的年青一代劳动者在职业选择和增加收入方面具有优势。当然,我们不否认在当今中国仍然存在非法(如贪污、收取贿赂回扣)、不合理的财富分配机制(如双轨制、行业垄断)等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加强民主监督的过程中逐步克服和解决。
正如国内外学者所关注的,近年来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正在迅速拉大,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已从改革前的0·16迅速攀升到了0·47(王远鸿,2006),已经超过了国际社会公认的临界水平(0·40),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已经出现了社会结构中的“断裂”现象。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如何分析当代中国的社会分层现状与社会流动机制,如何改善中国社会目前贫富差距继续拉大的趋势,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已经成为社会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在中国社会分层状况调查和相关理论探讨方面出版了大量研究成果,显示出社会分层已成为中国社会学的热点研究领域(李强,1993;陆学义,2002;段若鹏等,2002;李培林,2004;杨继绳,2006)。
由于现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属于多族群社会,所以种族、族群关系始终是各国社会学的核心研究领域,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专题即是“族群分层”(ethnic stratification)。在西方国家的种族、族群关系研究中,调查和分析本国社会分层结构(行业、职业、收入、消费结构等)中各种族-族群的相对地位及其变迁,是西方社会学家判定族群矛盾程度和预测族群关系发展前景的主要依据。我国现有56个由政府正式认定的“民族”(nationality),其中不少群体都有自己的传统聚居区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自治地方。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在中国各地区之间、各族群之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发展、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现象。今天我们研究中国社会发展和族群关系时,不仅需要考察中国社会是否存在“族群分层”以及产生“族群分层”的历史原因,更为重要的是结合建国以来的制度建设和政策变迁来分析造成我国当前“族群分层”的各种原因和当前的现实情况。

一、从三个维度来分析群体收入差距

如果我们从最核心的社会结构指标即收入水平入手来分析中国的社会分层现状,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比较重要的群体收入差异可以从三个维度来进行分析。一是区域差异,二是行业-职业群体之间的差异,三是族群差异。
1·区域收入差异
体现的是不同地区居民在人均产值和人均收入等方面的差距,这些差距通常都与各地区在自然资源条件(经纬度、海拔、土壤、降雨、淡水、植被、矿藏等)、经济区位(邻近海湾、河流、经济区域分布格局中的地理位置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交通、通讯、水利、环境保护设施、城市建设等)、产业结构(传统农牧业、制造业、服务业、新兴高端技术产业、旅游业、文化产业、设计业等)各方面差异相关联。不同区域之间差距的形成,通常也与历史上的政治、经济格局以及生产力水平(如石油的发现及勘探开采技术)相关。
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一度颇有影响的“梯度发展理论”,强调的就是中国从沿海到中部、再到西部的这几个经济区之间在发展条件、实际水平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显著差异,建议在投资与发展战略部署上先易后难,优先投资发展沿海,然后逐步推进到中部、最后再发展西部。
2·行业-职业收入差异
这是当前中国社会学界在社会分层研究中最予关注的领域,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应当如何划分以及根据什么标准来划分中国的社会阶层。区域差异体现的是各地区居民作为一个整体在社会竞争中所处的相对地位和整体水平,而行业-职业差异体现的则是不同产业(农牧业、制造-建筑业、传统服务业、金融-设计-通讯等新型服务业)、不同职业(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办公人员、制造建筑交通业的操作工人、农牧民等)就业人员在就业机会和收入分配方面的差异。如果排除了个别垄断性行业(如目前中国的金融、电力等行业)的特殊收入机制,在正常市场竞争机制中运行的不同行业-职业就业人员中的收入差异与各行业、职业对于劳动力在教育、技能、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密切相关。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般有较高学历和工作经验,因而收入较高,而普通操作工人的学历和工资一般较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同一产业中,也存在生产力水平、经营方式的差异。如我国的农牧行业中,既有生产力水平较低、以户为单位、自给自足的传统农牧业生产,也存在高度社会化和商业化的现代农牧业企业,二者所需要的社会发展条件和劳动力素质是十分不同的。因此,在现代社会,劳动者在不同行业和不同职业所获得的收入差异,间接反映的是劳动者所受教育水平方面的差异。
3·族群收入差异
族群收入差异一般表现为政府统计资料和学术界社会调查数据所反映的存在于不同族群之间的整体收入差距。西方国家通常使用族群整体(如白人、黑人、亚裔等)的就业率、贫困率、平均收入等统计指标来衡量族群收入差异(马戎,2004:234)。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族群社会学的专题研究成果表明,如果研究者采用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和多变量回归分析,可以发现族群在收入上存在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不同区域(大都市、城镇、乡村、边疆)、教育水平(文盲、小学、中学、大学)和所从事职业(农民、牧民、工人、技术人员、干部等)的差距。在一个多族群国家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在这三个维度的群体收入差异之间存在密切的相关关系。首先,各地区的发展条件和发展水平不同,必然影响各地区经济的产业结构。发达地区的第二、第三产业通常在经济整体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这就造成各地区的劳动力产业结构、职业结构存在明显差异,而发达地区的劳动力结构(第二、第三产业比例高)就决定了该地区的平均收入水平较高。其次,如果各族群的聚居区属于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各自不同的地区,各族群劳动力的产业结构、职业结构也必然不同,各族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也会因为区域收入差距以及行业、职业的收入差异而出现明显差距。例如中国的经济发达地区主要是沿海汉族人口聚居区,经济发达地区普遍较高的收入水平在客观上使汉族的收入水平整体高于其他少数族群。
本文关注的重点不是区域收入差异和行业职业收入差距,而是我国的族群收入差距。为了消除三个维度之间相互影响的因素,我们在思考这三个维度的群体差异时,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当我们排除了区域差异、教育水平差异和职业差异的影响之后,客观上是否仍然存在仅仅只与族群身份直接相关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方面的差距?根据研究文献和我们多年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大量实际调查,我们感觉到这样的族群差距客观上确实存在。
人们在谈到西部少数族群民众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和他们的收入水平时,首先想到的就是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地区的发展基础差、经济发展慢,但这可以被归为区域差异这一维度。由于少数族群的学校教育起步晚、发展慢,导致少数族群劳动者主要从事传统农牧业,从而收入较低,这方面的影响可以归为第二个维度即行业-职业维度。在排除了前两个维度后,直接可与族群身份挂钩并影响族群收入的因素可分为两个方面:(1)族群人口的先天素质,(2)族群成员在后天发展中的制度政策影响。先天因素中包括各族群的传统文化观念和宗教,也包括体质上的智商和体能因素。现在除了极少数的种族主义分子外,没有人认为某些种族-族群的先天智商或体能比其他种族-族群要低劣。在本文中我们将要集中进行讨论的,就是后天的发展条件以及影响这一发展的政府制度与政策。
1949年以前在国民党政府统治下,中国社会曾经存在一系列民族歧视政策和压迫少数族群的现象,在感情上恶化了族群关系,在经济上限制了少数族群的发展和收入的提高。也正因为如此,1949年以后共和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落实民族平等政策和推动少数族群参与社会经济发展,这些措施在促进少数族群发展和实现民族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中国的族群关系呈现出团结发展的新局面。新中国成立已近六十年,在此期间中国社会经历了多次重大变动和社会转型,国内外形势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新的世纪里,我们需要系统分析建国以来这些政策在不同时期的实施效果,以及这些政策对改变族群分层结构所发挥的作用,分析哪些政策确实有利于改善族群分层,有哪些政策在客观上对族群分层的改善也许存在某些负作用,在现今的社会发展阶段,又有哪些政策是否需要考虑在未来进行某些必要的调整。

二、政府的族群优惠政策与族群分层

自建国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在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下对各少数族群在许多方面系统地实行民族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族群在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方面享有特殊待遇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官员和民众普遍认为人口增长是少数族群“发展”的标志之一,考虑到少数族群人口规模小,政府在许多自治地区对少数族群不实行计划生育或放宽对生育数量的限制。这样的政策使许多聚居区的少数族群人口生育率普遍较高,如果这些地区的耕地面积难以扩大,当地少数族群农民的人均耕地就会随人口迅速增长而明显下降,从而导致人均收入下降。由于我国西部许多少数族群人口的城市化水平较低,普遍集中居住在农村,我国农村的耕地资源受到地形、气候和水源等因素限制很难扩大,部分地区由于环境保护的考虑还在推行“退耕还林”或“退耕还草”,进一步提高了扩大耕地的难度,这也使少数族群农村人口的收入难以提高。
西藏农村即是一例。国内外学者在西藏农村开展的调查研究结果清楚地揭示了这一点。根据美国著名藏学家梅尔文·戈尔斯坦等人2000年在西藏4个乡的农户实地调查表明,当地50—54岁和55—59岁这两个年龄组的已婚女性,分别平均生育了6·9个和7·1个孩子,正是这样的高生育率使这些村民的人均耕地面积在1981—1996年期间减少了19·9%,成为当地农户贫困化最主要的原因(Goldstein,2006:205-206)。
2·各自治地方的少数族群学生在高考录取中普遍享受优惠待遇
在新疆、西藏、内蒙古这些少数群体人口规模较大并相对聚居的自治地区,政府为这些族群建立了“民族教育”体系,少数族群学生在学校主要使用本族语言接受教育,汉语水平普遍较低。由于各地经济自身发展和跨地区经济交流的需要,当前各地劳动力市场根据雇员和顾客的语言文字条件,一般倾向于雇佣有一定汉语能力的人员,这使得汉语能力较差的少数族群毕业生在就业和收入方面受到影响,这也可间接被视为政府学校教育语言政策的社会后果。近年来,新疆一些大学的少数族群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远远低于同校的汉族毕业生。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从小学到大学都使用本族语言接受教育的这些毕业生,一般不能熟练地掌握汉语和用汉语进行专业交流;二是因为入学门槛低,课程和考试的难度比汉文班要低,所以掌握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一般要低一些。这两条就使得他们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较低,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少数民族毕业生专业水平差”的印象,这就更不利于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求职与发展。
在中考和高考录取中,政府对于少数族群学生实施了优惠政策,降低了录取分数线,提高了少数族群学生的被录取率,本意无疑是好的,是希望帮助少数族群提高平均教育水平。但是在客观上这些降分录取的学生的实际水平能力达不到就业要求的标准,这样的学习效果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分配工作制度下被掩盖,现在却在冷酷无情的劳动力市场上得以暴露。同时,长期实行这样的优惠政策也使部分少数族群学生产生依赖思想,降低了他们的学习热情。其结果,本意很好的优惠政策在客观上却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并加重了民族隔阂。我们在这里不去分析这样的语言政策的对错得失,只想说明这些政策的客观效果。
3·政府在贷款、救济金发放、项目投入及其他经济领域对自治地区的少数族群成员实施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
这些方面的优惠政策无疑增加了少数民族成员在经济活动中可获得的各种外部资源,有利于缩小各少数族群整体(农业劳动力比例高)与汉族整体(非农劳动力比例高)的收入差距②,但是与“民族成分”直接关联的不同待遇也在各地基层社区中引发了当地少数族群民众与当地汉族民众之间的隔阂与矛盾。在受灾补贴中,有的地区对不同的族群成员发放救济金时采用不同的标准,在发放贷款时对少数族群居民给予优先。由于在这些基层社区生活的汉族农民和少数族群农民之间在发展条件方面的差异并不大,面临的困难基本相似,所以一些汉族农民认为这种族群优惠政策是对汉族的歧视和不平等。
从以上三个方面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看,我们可以作以下分析和讨论:
第一,不同职业的收入差距是不可改变的客观事实。职业收入差距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符合“按劳分配”(不同性质的劳动工作得到不同的报酬)的市场原则。例如工程师的收入应当比普通操作工人高,因为他们在学校进行专业学习的时间长(金钱和时间的投入多)、他们的工作不能被普通工人所替代、他们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也更大。所以工程师与工人之间的收入差别是消灭不了也不应该消灭的。如果以行政手段和制度限定来缩小和取消不同职业之间的收入差异,效果是不好的。改革前我国农村和城市企业中实行的“大锅饭”分配机制就是最好的例证。
如果各族群之间因劳动力产业结构、职业结构的差异而出现整体收入差距,解决这一差距的最根本的办法是逐步使各族的劳动力产业结构、职业结构趋同化。这与三个因素相关,一是改变少数族群聚居区的产业结构,二是帮助少数族群成员通过双语教育和技能培训顺利进入二、三产业,三是通过调整高等教育体制加强少数族群高级人才的培养,使较多数量的少数族群学生进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职业队伍,最终使各少数族群劳动力的产业结构、职业结构与汉族大致相似。
第二,少数族群学校教育的目标基本上是两条。一是保护和发展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字和传统文化,这方面的人才无疑是需要的,但是其规模恐怕要依照就业市场来设计,因为从事这方面文化工作和专业研究的人才在劳动力整体结构中有一个相对规模的问题,这个规模将视劳动力市场的客观需求、特别是相关文化事业单位(研究所、出版社、文化馆等)的资源(行政拨款、外部投资、编制限额等)来确定。二是培养符合劳动力市场需要、面向整个社会的劳动者,其就业标准中包括了语言能力(掌握国内通用语言即汉语文的能力,掌握国际通用语言即英语文的能力)、知识结构和技能水平。没有达到相应要求的人员,无论属于哪个族群,必然在就业市场上遇到困难,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政策控制(如强制要求企业、公司雇佣一定比例的当地少数族群成员)的能力有限,而且效果不好。因为企业雇佣人员的目的不是帮助政府解决就业问题和开办慈善事业,而是必须对股东负责,要使企业在经营中盈利,所以哪些人员有助于企业开拓业务、增加收入,企业就会雇佣这些人员。如果当地少数族群劳动者(包括大学毕业生)不能很好掌握企业内部的通用语言和企业与客户交流使用的主要语言汉语,如果这些人员不能用汉语进行专业交流和工作,企业自然不愿意雇用这些人员。如果政府强迫企业这样做,那么不愿接受这些政策强制的企业和公司就会撤资走人。
如果我们的学校教育的相关政策(教学语言、专业设置、教学内容等)不根据劳动力就业市场上的信息反馈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我们的政策就会在客观上使少数族群毕业生在实现就业、进入社会分层结构以及未来的社会流动中居于不利的地位。

三、群体优惠是过渡时期的特殊政策

一个国家的政府在种族-族群关系方面采取的立场和制度可以归入意识形态范畴。我们可以把这方面的意识形态大致划分为两大类(Gordon,1975:105)。
1·两大类种族意识形态和实现转换后的过渡期
第一类是种族主义意识形态,认为社会上存在优等族群和劣等族群,采取种族、族群隔离和歧视的立场和政策。历史上实行种族歧视、种族隔离政策的国家属于这一类。自南非政府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以后,世界上已经没有国家公开主张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
第二类是意识形态主张一切种族、族群平等,在政府各项制度和政策的执行中完全排除族群背景因素,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让各个族群的成员完全平等地相互竞争。现代“民族国家”的宪法都毫无例外地宣布,无论是在法律面前还是在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的实施中,本国所有公民都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第二类意识形态实际上是一种“理想型”的族群平等的社会。由于种种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后果,在一个多族群社会的实际生活中总会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优势族群”和“劣势族群”,这在“族群分层”的结构性差异方面可以体现出来。如果各族群不具备相同或相似的竞争实力,不可能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进入竞争,那么关于“族群平等”的政策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正因为如此,那些在历史上曾经存在族群不平等制度和政策并因此导致严重族群分层后果的国家,在转变为接受“族群平等”原则的公民国家后,仍然面临着历史遗留下来的族群不平等的残余,在实行意识形态转变后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政府和主流社会通常会采取对弱势族群进行扶持和优惠的政策。我们可以把这个时期称为在族群制度方面的第一类形态向第二类形态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政府设计并执行这些优惠政策的目的,一是用以弥补过去被压迫族群的心理创伤,使他们有一种被解放和得到平等对待、受到大族群和主流社会尊重的感觉;二是提高这些因历史原因处于弱势地位族群在社会中的竞争能力。如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后开始推行“肯定性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在教育和就业方面对有色人种特别是黑人实行优惠。
2·过渡期的群体优惠政策是对非优惠群体的歧视
综上所述,族群优惠政策是一个国家的种族-族群基本框架和制度进行重大调整即从种族不平等转变为实行种族平等后的一个过渡时期的政策。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无论在什么地方,族群优惠政策总被看做是特例,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通常都被规定在一个特定的时间范围内。……有些国家已经对一些特定的族群实行了特别的优待,以便使他们能够‘赶上来’。这样的措施具有明显的不合法的假定。人人平等是众所周知的准则。背离这一准则的优惠政策通常被解释为:承认被优待的族群命定地没有能力与其他非优待群体进行平等的竞争”(Horowitz,1985:657)。所以,优惠政策的对象群体在享受特殊待遇的同时,心理上同时承受了很大的压力,族群自尊心也受到损害和扭曲。同时,美国实行的种族优惠政策在一开始就被部分白人所反对,认为这是对白人公民权利的侵犯和反向歧视。
在共产党通过武装革命取得政权的国家如前苏联和中国,政治领袖们出于政治理念和对少数族群历史境遇的深切同情,力主政府对少数族群实行群体性优惠政策。列宁明确提出:“国际主义,不仅在于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在于遵守对压迫民族即大民族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可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列宁,1922:628)在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教育下,阶级感情超越了族群认同,“天下穷人是一家”,前苏联和中国多数族群的绝大多数成员都积极接受和支持政府对少数族群的优惠政策。
但是既然族群优惠政策从本质上讲是族群不平等的政策,那么这些政策也就只能是一种短期和过渡性的政策。长久实行必然会引发利益受损群体的不满。美国学者指出,以族群为对象的优惠政策即“赞助性行动从来没有打算要成为一个永久性政策,而不过只是一个给少数民族提供足够的帮助以使他们克服以前故意压迫所留下的后果的办法”(波普诺,1999:315)。
3·优惠政策实施的三个阶段和“代际差异”族群优惠政策通常是在社会激烈变革(如苏联和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美国的“民权运动”)之后得以实施的,明显地带有“补偿历史错误”的过渡性措施的特点,所以在研究族群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时,我们特别需要注意“代际差异”这一因素。
借鉴其他国家实行族群优惠政策的经验,我们可以把政府主导族群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划分为三个阶段。在这些政策刚刚开始实施的第一阶段,优势族群成员有感于以前劣势族群的不利处境而对之深感同情,普遍理解并且支持这些政策,而劣势族群的成员则对这些政策深为感激,族群关系空前融洽。
在优惠政策实行了一段时期(一代或两代或30—50年)之后,优惠政策的实施逐渐引发一种政策设计者始料不及的局面:被优惠族群(即原来的劣势族群)的第二代、第三代逐渐把这些“优惠政策”看做是本族群当然的“既得利益”,因而感激之情渐渐淡化;同时在这些“优惠政策”实施中被排斥的族群(即原来的优势族群)的第二代、第三代则逐渐开始对自己居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感到愤愤不平,认为自己受到歧视并成为实质上的“劣势族群”。新的潜在的族群矛盾会在这种气氛中酝酿产生,社会上的族群关系进入优惠政策推行中的第二阶段即政策调整期。
一般情况下,二代至三代的时间尚不足以完全改变“优势族群”和“劣势族群”双方原来的结构性差异,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差距,在局部地区(如城镇)这些差距可能基本消除。这时,族群优惠政策的正面作用(即对原劣势族群成员进行扶助)的效果将逐步减弱,而其负面作用(即激发原优势族群成员的不满情绪)将逐步增强。在这样的形势下,政府就需要考虑调整政策,逐步缩小对少数族群的优惠幅度,最终引导全社会进入族群发展的第三阶段,即彻底取消族群优惠,实现族群之间的完全平等。
中国解放后族群关系的发展过程也可借用这“三阶段”模式来分析。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对少数族群成员在经济资助(贷款、补助、抚恤等)、教育、就业、干部培养等各方面实行了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在1949年以后的一个时期内(一代人)的社会效果也是非常好的。当时政府推行的土地改革显著改善了各族大多数劳动人民的生活状况,少数族群民众普遍感激共产党和政府,当时的汉族民众曾亲身感受过旧社会汉族统治阶级和军阀对少数民族的压迫,对这些优惠政策也是支持或者接受的。但是在建国半个多世纪以后,两个方面(汉族、少数族群)民众的心理都在发生变化。现在的少数族群民众中,不少人认为这样的优惠政策是“应当”的,把这些政策看做是与自己族群身份直接挂钩的某种制度化的“特权”。而许多汉族青少年则认为这是一种以汉族为对象的制度性“民族歧视”,同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汉族在制度和政策上成了“二等公民”。当双方具有这样的观点和心理状况时,政府的民族政策就成为导致和诱发族群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换言之,当前中国的族群优惠政策的实施,已经开始进入了以上所说的第二阶段即需要考虑适时进行调整的时期。
我们一般都承认在西部的少数族群聚居区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族群分层现象,那么我们需要调查分析的问题是:改善和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在哪里?目前政府以扶助少数族群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从短期和长期的实施效果看,究竟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如果借助“三阶段”思路来分析当前中国的族群优惠政策,承认我们今天正在进入第二阶段,那么政府应当在哪些方面进行反思并探讨进行某种政策调整的可能性?
4·大族群民众对优惠政策的反弹
当少数族群人口较少而且相对聚居时,能够切身感受到族群优惠政策对自己利益有明显损害并产生不满情绪的,一般仅仅是那些生活和工作在这些少数族群聚居区内的大族群成员。而大族群人口的主体(如前苏联俄罗斯人的大多数、中国汉族中的大多数)居住在本族聚居区,对此并无具体的切身感受,在这样的人口对比和聚居模式下,大族群对族群优惠政策的不满程度,就整体而言并不严重。但是当多数族群与少数族群人口相差不那么悬殊并在许多区域混杂居住的情况下,在人口流动大幅度增加和媒体网络日益普及的情况下,族群优惠政策的社会效果和影响范围就会明显增大,逐步在多数族群民众萌发出普遍的不满并借助现代网络方式传播开来,这是我们需要特殊关注的。
在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联盟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在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实行了近七十年或者三代人的时间,俄罗斯人逐渐开始对这些接受中央政府各项长期财政补贴的少数民族滋生出不满情绪。一是他们感觉到俄罗斯人创造的财富中有很大一部分被中央政府用于支持中亚、高加索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教育、医疗);二是感到俄罗斯人自己的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速度明显没有这些地区提高的速度快;三是俄罗斯人发现苏联虽然是一个超级大国,在科技和军事等方面与美国并驾齐驱,但是俄罗斯人与西欧、美国民众的生活水平差距很大。
原苏联部长会议主义雷日科夫指出,“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居民大部分是俄罗斯人,他们的处境比苏联其他加盟共和国的俄罗斯人更差。俄罗斯生产了多于需求的物质财富。多余的财富用到了提高民族‘边区’这件事上”(雷日科夫,2008:70)。在这样的不满情绪氛围中,“俄罗斯不应当再充当少数民族的奶牛”成为俄罗斯民族主义者的一句流行的口号。1990年5月召开的俄罗斯联邦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国家主权宣言”,提出俄罗斯联邦法律高于其他加盟共和国的法律,“理由……是要保障俄罗斯公民‘能够体面地生活,享受自由发展’”(雷日科夫,2008:329)。这一理由婉转地表达出俄罗斯人的不满情绪。正是有了一定程度的群众基础,当叶利钦在这次会议上鼓吹俄联邦应脱离苏联而独立时,他得到了俄联邦议会代表们的普遍支持,也得到了相当数量的俄罗斯普通民众的支持。可以说,叶利钦等正是利用了俄罗斯民众针对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某些不满情绪,打着所谓“民意”的旗帜公开推行分裂苏联的计划。
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对少数族群的优惠政策导致大族群成员普遍不满时,当多数族群成员中酝酿与少数族群实行政治分离或更改现时对自己不利的政治区划时,这时继续实行族群优惠政策实际上并不是少数族群之“福”。当然多数族群成员中推动这样分裂行为的人也是政治短视之徒,因为这样的分裂活动导致的是国家整体与全民族的悲剧。这应当算是苏联解体留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一。
近些年来我们在西部少数族群地区进行社会调查时,已经开始听到个别汉族居民的抱怨,他们认为自己的子女在当地的受教育机会方面实际上受到族群优惠政策的制度性歧视,并对当地以少数族群为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表示不满,认为这些以族群设定标准的作法违反了民族平等和公民权利。与此同时,一些明显带有大汉族主义情绪的民间网站公开宣扬种族主义思想,在今年3月拉萨街头骚乱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的部分言论带有强烈大汉族主义情绪,这些言论在少数族群民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与此同时,我们也听到一些少数族群成员对汉族这些不满情绪的反驳意见,认为政府对少数族群的优待程度还不够,表示优惠政策应当永远实施下去。我们在这里不去分析和评判哪方面的说法更有道理,但十分明显的是:这样的族群优惠政策在客观上已经成为产生族群隔阂和矛盾的原因之一,双方的论争表现出脱离理性轨道的趋向,这一问题特别值得我们加以调查和进行研究。

四、用扶助区域发展来代替族群整体优惠

国外学者在广泛讨论了亚洲和非洲一些国家政府实行的族群优惠政策后,指出这些以群体为对象的优惠政策在不同族群成员制造出隔阂和矛盾,对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带来负面影响,建议以区域扶助政策来代替族群优惠政策。“用地域而不是族群作为优惠政策的对象……一般来说,地区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也许比(族群)优惠政策将更为有效地减少族群冲突。”(Horowitz,1985:679-680)
1·扶助地区发展的主要措施
第一,政府在全国整体投资和发展规划中对发展条件和基础薄弱、经济相对滞后的地区给以各方面的扶助(包括直接投资和提供贷款),在中国这些地区主要是西部少数族群聚居区(西藏、新疆、青海等)。政府扶助政策的主要内容不是给这些地区的居民个人发钱发物(灾情中的救助除外),而是对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通讯、能源、住房、环境污染处理、城镇市政设施及农业水利设施等)予以重点投资。这些措施的目的是改变该地区发展经济的能力,逐步改变当地经济和劳动力的产业结构。
第二,对这些地区的公共和公益事业设施(学校、医院、养老院、公园、体育场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的建设和运行实行重点资助政策,从这一政策中获益的将是这些地区的全体各族居民,这些公共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将提高居民们的人口素质,提高他们进入非农产业和高新产业的实际竞争能力。目前许多援助建设的项目(如部分援藏项目)只有建设经费,没有投入使用以后的运行和维护经费,交付使用单位后损毁严重,没有起到预期的社会效果,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第三,鼓励社会慈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开展以该地区居民中的弱势群体或个体为对象的帮扶和培训项目(如小额贷款、语言培训项目、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心理辅导等),鼓励社会工作人员到这些地区服务。开展和鼓励这些项目的目的,是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深入、细致和有效地提高该地区所有居民和劳动者的基本素质和就业能力。理想的状况自然是“一个也不能少”,要使每一个中国公民享受到社会和同胞的关爱和温暖,在就业和发展中实现个人的权利与价值。
在推行这些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各项措施的同时,这些地区的经济运行(项目招标)和劳动力就业等方面仍然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各族毕业生和劳动者还是需要凭靠自己的实际竞争力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和发展。生活在同一个地域(同一个村庄、同一座城市)的各族民众面临着大致相似的发展条件,在社区和个体的发展中,他们面临相同的困难,具有共同的需求,在政府开展的区域扶助政策环境中,各族居民很容易建立和加强彼此之间作为“地缘共同体”的认同,各族居民会共同感受到中央政府对本地区的关怀和自己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这将淡化个体竞争中族群背景所带来的差别,从社会长远发展方向上看也有利于淡化族群身份意识以及国家公民意识的培养。
2·工资制度的地区性倾斜
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全国的工资系统除统一级别外,还有地区类别。如新疆的工资类别较高,使得享有同级工资的职工在新疆的实际工资比内地要高。越是艰苦边远的地区,工资类别就越高。在当时工资基数不大的情况下,地区类别工资差距成为吸引人们安心在边疆工作的一个因素。
实行改革开放后,沿海和大城市的经济最先开放搞活,新兴产业和私营企业发展得最早最快,这使沿海和大城市的工资和奖金显著高于边疆地区,这样的收入差距造成了人称“孔雀东南飞”的人才大流动,特别是许多边疆中小学教师也辞职到沿海求职甚至打工。沿海和大城市在各方面的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都比边疆要好,收入和福利还比边疆要高,那么谁还会留在边疆或前往边疆在那里工作和任教呢?
越是艰苦边远的地区,人们付出的越多,工资收入就应当越高。这一制度是合理和有效的,西方国家为了吸引人才到偏远地区工作,也采取类似方法,美国的阿拉斯加州冰天雪地,没有士兵愿意去那里服役,美国政府对在阿拉斯加服役的官兵实行双倍薪制,使他们的收入达到大陆各州的两倍,这样吸引了一批官兵在那里安心服役。我国政府若想真正推动边疆地区的社会发展,提高当地各族人民的素质,培育边疆扎根本地的产业发展和经济实力,就必须在边疆地区的各项公共服务部门实行高薪制,就是要坚持“越艰苦的地方,工资越高”这样的方针,只有这样的政策才能吸引并留住人才,提高边疆地区的学校教育质量、医院医治水平和公共设施的运转水平。
那么,多高的工资是合适的呢?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实践来加以探索。如果某个工资水平使一个真正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认为他在边疆得到的工资和福利足以抵偿他去内地城市在其他方面的收益(如气候条件、居住条件、文化生活、进修机会等),那么这个工资和福利标准就是适宜的。条件不同的地区,应当实行不同的工资标准,要遵循“实事求是”的精神,因地制宜,调整不同地区的工资和福利标准。中央政府规定西藏的工资是其他地区工资的2·5倍,就是考虑到西藏地区高寒缺氧、条件艰苦,在那里工作的人员应当在工资方面给予补偿。西藏如此,青海、新疆、内蒙古等其他条件恶劣、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的工资问题也应当进行类似的安排。这方面的资金来源应当由中央政府提供,这是中央政府协调各地区均衡和可持续发展应尽的职责。同时,一些财政状况较好的少数族群地区,地方政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我们在许多边疆城市看到当地政府修建的十分气派的超豪华办公大楼,可见这些地方政府并不是没有钱。
通过政府的区域发展扶助政策和区域工资差异政策,可以逐步消除一个民族国家内部各地区在经济产业结构、人口基本素质、社会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如美国经过二百多年的建设,各州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教育条件、社会福利水平等方面大致相同,在这些方面基本消灭了城乡差别。与此同时,随着各地就业市场的不断变化、交通发展和每个人去努力发挥本人个体优势,各族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迁移与流动也变得十分便利与经常化。

五、积极推动各族劳动力的跨地域流动

为了使一个国家的各地区各族群实现均衡发展,各族劳动者的跨地域流动在两个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各族劳动者在经济结构中的均布和相互“嵌入”
通过跨区域流动和迁移,各族劳动者和他们的家庭成员可以改变传统的以种族-族群为核心的聚居模式。这将使少数族群得以进入各个地区的就业市场,进入各地的经济结构,这样他们得以更加广泛地与多数族群成员接触,加强彼此的文化交流。
同时,各少数族群成员可根据本族在某种经济活动中的优势,使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充分发挥并“嵌入”到各地的基层社区中,这样的“嵌入”活动进一步使各族民众逐步离开本族传统居住地,淡化各族人口与原传统居住地的联系,逐步改变各族分区域居住的传统模式,从而使各少数族群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一个例子是美国的华人餐饮业,由于许多美国人愿意在中餐馆就餐,因此美国华人的居住范围便随着中餐馆在全美各地的发展而散布到美国各个角落。而那些据守在“保留地”的美国印第安人则长期停滞在传统的发展水平。
近年来,随着韩国企业在中国许多地区投资建厂,我国朝鲜族劳动力由于有语言优势很容易在这些企业就业,所以朝鲜族人口近年来大量流动到这些有韩国企业的城镇就业和生活,同时西北维吾尔族和回族的穆斯林餐饮业、云南贵州的民族餐饮业也迅速在全国各地城市发展起来。
2·逐步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劳动力市场这样一个劳动力市场可以使全国各族劳动力根据各地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及时流动与重新组合,保持各地的就业率和各行业-职业的收入水平基本趋同。一个国家的公民,不论他生活在国土的什么地方,他接受教育的条件、享受的社会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的水平,应该是大致相同的,他实现就业的机会和所得劳动报酬的水平也应该大致相同。这样全体国民(不论属于哪个族群)才会对这个国家具有公民的认同和忠诚,这是现代“民族构建”和公民国家建设的基础。为了使一个国家的各族劳动力能够真正按照各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跨地域自由流动,顺利实现就业和定居,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
(1)各族劳动者的实际就业能力逐步趋同实际就业能力可能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语言能力,也就是掌握中国族际共同语汉语的能力。2000年汉族人口占全国人口91·4%,加上普遍使用汉语的满、回、壮等族人口,以汉语为日常主要交流语言的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97%以上,再加上港台人士和主要学习汉语的外籍人员,汉语文已经成为我国第二、第三产业最主要的语言工具。少数族群成员要实现跨地域流动并到第二、第三产业就业,在学校里系统学习好汉语文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我国宪法规定少数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的权利,政府也为各少数族群建立了以本族语文为教学语言的“民族学校”体系,少数族群成员可以根据他们本人意愿和就业设想决定选择自己的学习语言。但如果不能熟练掌握汉语,对少数族群成员的跨地域流动并在第二、第三产业就业将会带来困难。劳动力市场对就业者的要求,不是政府政策能够干预的。
(2)在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进程中,是否存在系统性“群体排斥”的问题
一些西方学者在对西藏社会的研究中提出这一问题,认为藏人由于汉语能力和教育水平低,在城镇发展中很难参与,呈现出被排斥的态势(Fischer,2005)。要有效地克服这种排斥,一是要加强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全民教育,克服一些政府官员、企业家和管理人员头脑中存在的对少数族群的歧视观念。二是通过学校教育、培训项目和扶助措施努力使少数族群成员在劳动力市场上具有与主流族群同样的实际竞争能力。这第二个方面是一个需要经过比较长期的努力才可能达到的目标。三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在各族劳动力达到具有大致相同竞争能力之前,中央政府和主流社会需要设计与实施一系列阶段性的过渡性政策,来努力推进这一进程,对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的一些少数族群成员进行扶植与优惠。
3·过渡期对少数族群劳动者的扶助措施
我们以西藏为例来讨论政府可能采取的扶助措施。例如针对从附近农村来拉萨务工的藏族流动人口所面临的就业困难,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汉语和就业技能的免费培训项目;(2)对有一定能力的藏族从业人员在发放营业执照、提供贷款、免税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扶助藏族餐饮服务业的发展;(3)建立藏族传统手工业和工艺品的研究所和培训所,组建藏族特有产品(地毯、饰品、藏医药、宗教工艺品等)的企业组织,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出“龙头企业”;(4)通过政府赞助和社会募捐成立“藏族就业与发展基金”,对藏族流动人口、劳动力提供各项必要的帮助。
对于来到东部沿海城市就业的藏族流动人口,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现在各城市都有一定数量的分散和非正规的藏族工艺品(唐卡、饰品、佛像等)销售者,政府可以建立若干藏族工艺品的综合性商场,作为他们的集中营业场所,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商业摊位,提高这部分人员的收入水平及稳定性。(2)在主要城市建立中小规模的“西藏文化中心”,一是可以通过组织藏区历史的展览和文艺表演向所在城市居民和访客介绍西藏历史和藏族传统文化;二是为藏族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和文化活动的场所,增加族际交流;三是成为该地区藏族的聚会场所和对有困难的藏族人员的救助组织。(3)在主要城市通过政府赞助和社会募捐成立“藏族就业与发展基金”,对来到这些城市的藏族流动人口、劳动力提供各项必要的帮助;各项具体的救助工作可通过“西藏文化中心”实施,对在就业技能培训、子女入学、生病医治、法律援助等方面需要帮助的藏族人员提供支持。
对比1990年和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我们可以发现一定数量的藏族、维吾尔族、蒙古族人口已经开始离开了他们传统居住地,来到东部沿海城市就业或打工。以藏族为例,生活在藏族自治地方①以外的藏族人口从1990年的31万增加到2000年的40万,占2000年藏族总人口的7·4%,虽然这一比例和绝对数量并不很大,但却是可喜的发展趋势。
作为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的跨地域劳动力流动,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积极鼓励。“藏族就业与发展基金”和“西藏文化中心”应当努力协助具有一定能力的藏族大学生、大中专生从藏区来到东部和中部城市实现就业。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政府和社会民众,也应当有意识地在各方面积极努力,为来自西部少数族群地区的各族劳动力和民众提供一个温暖的生活和就业场所,使他们在这些陌生的城市和社区中也能够产生“家园”的感觉,从心底真正感到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温暖,逐步建立起超越传统“藏族”认同的更高一个层次的现代国家公民认同。我国西部各少数族群人员来到东部就业定居,带来了他们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使这些城市真正体现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多样性和丰富多彩的文化传统,这符合现代多族群国家的社会特征。这样的发展趋势无疑是中国在21世纪向现代公民国家目标迈进的重要进步。

六、结束语

在21世纪中国加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对各个少数族群聚居区的族群分层情况和导致分层的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实地调查,分析阻碍少数族群成员在社会中向上流动的各种因素,讨论我国现在实施的各种族群优惠政策对少数族群成员提高实际的竞争能力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同时看到以特定群体为对象的优惠政策,从原则上是一项不平等的政策,是多数群体不可能长久接受的政策,为此也必须在实地调查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探讨族群优惠政策在未来的替代性办法。我们只能靠通过提高少数族群的实际竞争能力来改善它们在族群分层结构中的地位。
长期对少数族群实行群体性的优惠政策,也有可能对部分少数族群成员的自信心和发奋精神造成负面影响,增长对政策的依赖心理,无法真正消除族群分层和各族之间在收入方面的差距。而且这样的政策或早或迟会引发多数族群的不满和族群矛盾,这方面的负作用是不能忽视的。
国家扶助少数族群发展的优惠政策可以逐步从以“少数族群”为优惠对象调整为以少数族群聚居的不发达地区为优惠对象,加大资金和人才的投入,通过缩小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地区差距来改善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差距。同时政府的投资也应当面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把提高西部少数族群劳动力基本素质和实际竞争能力作为主要目标,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可能真正实现各族群之间“事实上的平等”。非政府组织对少数族群扶助活动的参与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政府的民族工作方式应该适度向社会基层的社会工作倾斜。
在地区收入差异、行业-职业收入差异、族群收入差异这三个主要的群体收入差异中,承认行业-职业收入差异的必然性,通过缩小地区差异和各项扶助优惠政策来缩小族群收入差异,促进族群和谐与社会稳定,这将是我国政府和社会民众在今后一个时期内面临的一个历史任务。
请您支持独立网站发展,转载请注明文章链接:
  • 文章地址: 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8/1210
  • 引用通告: 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trackback.php/1210

韩毓海:人间正道是沧桑--纪念《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67周年 艾柯:论《共产党宣言》的文体风格
相关文章
API: 工具箱 焦点 短消息 Email PDF 书签
请您支持独立网站发展,转载本站文章请提供原文链接,非常感谢。 © http://wen.org.cn
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站立场。对于发言内容,由发表者自负责任。



技术支持: MIINNO 京ICP备20003809号-1 | © 06-12 人文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