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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逸夫:清至民国时期福建的婢女救济及其绩效

《东南学术》2008.6
本文记录清至民国时期福建官、绅和基督教界有关婢女救济的若干事例,披露1944—1948年间福建各县县长报告的有关“蓄婢情形”的问卷,并评估清至民国时期福建婢女救济的期末绩效。,本文认为,婢女的生存状况涉及了人口买卖等多方面的问题,清代官、绅只对其中的性禁锢问题予以特别关注而几乎不及其余;民国时期政府有关婢女救济的法令和教会禁婢的戒律均缺乏效力;清至民国时期福建婢女救济的期末绩效可用“略有小补,无济于事”一语概括之;福建的婢女问题在1949年以后才真正得到解决。

  
  婢女的生存状况涉及了人口买卖、过度劳役、低生活水准、性禁锢、性侵犯、身份歧视以及受教育权、婚姻自主权被剥夺等多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性质都是相当恶劣的。
  然而,总体观之,清代官、绅只对其中的性禁锢问题予以特别关注,对其他问题则程度不同地予以认可或纵容。
  道光《建阳县志》引“万历志”记:“役婢女,居然绝配终身”,并谓“今日习俗与此所载无异”。
  官、绅编修的地方志当然代表了官、绅的态度。《建阳县志》的记载表明,由明入清,福建官、绅对婢女性禁锢问题格外关注以至几乎不及其余。
  乾隆《福州府志》记:
  张伯行,字孝先,仪封人。康熙乙丑进士。四十六年,巡抚福建。……闽俗买贫女为婢,凡男子劳役,悉以属之,婢有至无齿不嫁者,或鬻之尼院,得价倍,而弊乃甚于锢婢矣。伯行谕令赎归,间或分俸代为偿而归之,特严幼女为尼之禁,民感其义,俗遂革。
  康熙四十六年为1707年,张伯行时在福建巡抚任上。
  这里记录了婢女生存状况的三个问题:人口买卖、过度劳役和性禁锢。张伯行主要针对了性禁锢的问题,一方面“谕令赎归,间或分俸代为偿而归之” 即要求民众并自己参与偿还赎金、令婢婚配(归,女子出嫁也。《诗·召南·桃天》:“之子于归,宜其室家”),另一方面“特严幼女为尼之禁”以防止预后的性禁锢问题。然而,张伯行对婢女生存状况涉及的人口买卖问题是纵容的,他要求和实行的婢女救济之方式是再次买卖。
  《闽政领要》记:
  闽俗颓敝,而其敝之尤甚者一日锢婢。绅士之家,操作之事皆婢任之。一经契买,即同永锢。其自三十、四十以上遣嫁者,尚称及时择配,竟有终身不令适人者。婢有私孕,不问所由来,育男则弃之,育女则留之待其长成亦如乃母之服劳之毕世焉。此风比比皆然,而建郡为甚。前宁化县县丞耿嘉平署篆浦城,访知其弊,比户清查,择其年三十以上、五十以下,督令登时遣嫁者,数几满百。其六旬以外之白头老婢,彼亦不愿复效于飞之乐矣。本司颜希深到任刊颁告示,广为劝诫,稍知感化,而此弊终未能尽除,全赖地方官徐徐化导以端风俗。
  《闽政领要》乃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由福建布政使德福辑纂,10年后(1767)由布政使颜希深增补。
  查嘉庆《浦城县志》、民国《宁化县志》,耿嘉平系山东馆陶人,优贡生,乾隆二十一年(1756)、乾隆二十二年(1757)两度署理浦城知县。
  耿嘉平在署理浦城知县任上针对了婢女生存状况之性禁锢问题,以“比户清查”的行政手段、“督令登时遣嫁”的行政命令,解救了“数几满百”的婢女。
  德福、耿嘉平和颜希深在乾隆年间也注意到婢女的买卖(“契买”)和过度劳役(“操作之事皆婢任之”)的问题,但他们共同认定的“其自三十、四十以上遣嫁者,尚称及时择配”,实际上是为买婢之家使役婢女的不正当权益提供辩护和保护的。
  道光十三年(1833)“调台湾署鹿港厅事”的陈盛韶,在其《问俗录》记:
  使女曰丫鬟,闽人曰丫头,乳姆曰奶娘,闽人曰奶妈。台湾别有奶丫头。使女未嫁,未学养子,奶汩汩然出,讳莫如深。曷为乎?炫玉求售,自诩为奶丫头也。使女终其身,主人不嫁卖,不管束,听其野合,不以私胎为嫌,生女或致之死,生男或所私者抱去,不则,主人仍育为奴。于是丫头有奶,乳哺四雇,别其名贵其值,日奶丫头。人无贵贱,得天之理与气,羞恶之心,情欲之感,则一嫁不及时,淫奔炽而羞耻丧,人道类于禽兽。守令者,风俗之表率,必谆谆教诫,使及时嫁卖。不听即惩以重刑,匪特敝俗可革而息,闺中怨气,转酿为太和,未尝非积善余庆之一端。
  作为“地方守令”,陈盛韶对养婢之家的要求是“嫁卖”,即实行又一轮的人口买卖。
  道光二十四年(1844),梁章钜在福建浦城县养病期间有诗自记其救济婢女的事迹。诗曰:
  惊心薄俗太支离,失笑高门半守雌。一纸卮词何足算,三年五度遣杨枝(浦城锢婢之风,牢不可破。余曾撰《锢婢说》一篇,以为暮鼓晨钟,乃殊少警觉者,余到浦甫三年,而遣婢至五次,皆不化其身价,而中两婢乃从锢婢之家转鬻而嫁之者。不可谓但以言感人者矣。)
  梁章钜当时乃以绅士的身份在浦城五次解救婢女。梁章钜针对了婢女的性禁锢问题,却对婢女买卖问题的恶劣性质全然无有认识,并以“皆不化其身价”(化,消除也)即维护买婢之家的权益自炫。咸丰二年(1852),刘家谋在台湾府学训导任上作《海音诗》百首,其诗注曰:
  长乐柯义周广文(龙章)尝掌教崇文书院。将归,载婢数十人于内地嫁之,诚苦海慈航也。
  又曰:
  徐树人廉访(宗干)谕富绅出赀赎之。予亟商诸二三好善之士劝捐赎回,各为收养,稻熟以后,按名各给路费,载还其家。
  这里所记柯义周、徐宗干、刘家谋及“二三好善之士”的“苦海慈航”故事乃发生于清代嘉、道、咸年间(1796—1852)。此一干人等关注的亦是婢女的性禁锢问题,采用的救济之法亦是赎买。
  光绪十五年(1889),范克承在台湾安平知县任上有《严禁婢女不嫁婢记》,其文日:
  光绪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据芙蓉郊董事职员张大琛等禀称:“……郡城有等绅富,买用婢女,甚至二十岁以上,仍使其市肆往来,阃外无分。遇轻浮之徒,当众调戏;稍为面熟,即有贪利六婆勾引成奸。所谓奸尽则出杀由,祸害更烈。琛等辟风化攸关,可否请以示禁有婢之家,凡使女至二十岁以上者,如本有婿,或无婿而有娘家可主者,该家主收回原交身价、退回字据,将该女交其父母领回婚配、不得久留使用。似此可无怨女之忧,藉培家主之德,贩运奸徒亦可奸无从入手,引诱之辈又可绝勾奸之术。琛等心存义举,仁宪自有权衡,是否有当?不揣冒渎,陈情再叩,仰祈俯赐转详,通饬勒石严禁”等情到县,……本县查:锢婢不嫁,最为恶俗。该职员所禀,系杜绝奸拐,整顿风化起见,似可府如所请,陈详请道宪通饬一体示禁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罔邑绅商军民诸色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如有年大婢女、赶紧即行婚配,不得仍蹈故辙,倘敢锢婢不嫁,一经察出,无论何项人等,定即从严惩办,决不姑宽!各宜自爱,毋违,特示。
  作为官、绅两方,安平知县范克承和鸦片烟贩商会(“芙蓉郊”)职员张大琛亦是希图以偿还“原交身价、退回字据,降该女交其父母领回分配”即赎买的救济方法以解决婢女的性禁锢问题。
  
  二
  
  清代末年,福建基督教界亦启动其婢女救济的事工。光绪二十一年(1895),福州美华书局“活板印刷”的《(基督教)美以美会纲例》第三章第四十款规定:
  我教会自昔及今,视居奴蓄婢,殊为残忍之事,论买人为奴婢,卖人为奴婢,或视奴婢视同财物,实违上帝之律法,逆天理之自然,悖救主所命爱人如己之法,并犯本会总例所云:凡欲居本会者,勿害人,宜避诸恶之条。故我侪以仁爱之心,劝众传道教友,不可犯此大罪,尤当自尽其分,以基督徒所能为合理之法,力除此弊。
  上记戒律针对了婢女生存状况的人口买卖问题。
  1930年10月,以“言乎时间,本团当负责推翻中国4000余年根深蒂固之婢制;言乎空间,本团当负责救拔千万朝不保夕之同胞”为标榜的中国婢女救拔团(The Society for the Relief 0fChinese Slave Gid)在福建厦门鼓浪屿成立。这是一个以基督徒为主体的专事婢女救济的团体。据《中国婢女救拔团三周年纪念特刊》、《中国婢女救拔团第五周年纪念报告》和《中国婢女救拔团第六周年纪念报告》等资料,中国婢女救拔团成立三周年时有“一万数千的团员”,团员有义务“一生遵守本团宗旨努力救拔婢女工作”和填报《婢女状况调查表》;该团成立五周年时,该团附设的婢女收容院(租用德国领事署旧址为院址)“救拔了一百数十个婢女,除约四十人已由本团代为择配外,其余住在本院的还有九十人左右”;该团成立六周年时,又增加收容院院生26人。该团还为受虐、遭受性侵犯和挨打、被杀的婢女提供法律援助。
  中国婢女救拔团发起人和主持者许春草(1874—1860)是辛亥革命志士、建筑商和基督徒,在福建厦门兼具绅士和教友的身份。
  1935年福州基督教美以美会发起“废婢运动”。《1935年福州美以美年议会禁止蓄婢并童养议决案》谓:
  一、请各牧区对于信徒纳妾、蓄婢、蓄奴、童养之恶习务要切实制止。
  甲:严格取缔婢女制度(凡属他人女子在家庭工作不给工资,又待遇与亲生女子不同者皆在取缔之列)。
  乙:请各堂会、各学校、各医院以及其他教会服务机关组织小组废婢运动委员会(例如在学校、医院分教职员组、学生组、校友组,在堂会则利用固有之各属组织之)。
  丙:请以上各团体最少每学期演讲讨论或表演废婢问题一次,藉以提醒众人知蓄婢之不道德与不合人道。
  丁:请各小组实行调查现有婢女之家庭及其待遇之情形。
  戊:用个人谈话法劝勉蓄婢之人自动释放婢女。
  己:对婢女当照下列条件
  (一)当视之如己女使其衣食饱足。
  (二)换其姓名。
  (三)使其受自己儿女所受同等之教育,最低限度当由初级小学或同等学校毕业。
  (四)辍学后年龄达到婚配时期者当求其同意为之择配。
  1,对方年龄适合;
  2,不可卖之为妾;
  3,不可多索聘金,倘有聘金当作嫁奁之用。
  庚:凡各男女传道以及教会所有受薪人员不遵并违犯以上规则者应革其职(《纲例》第卅款)。
  辛:凡各男女传道以及教会所有受薪人员此后仍继续收买婢女者亦当革职(《纲例》第卅款)。
  壬:凡蓄婢之人不肯释放婢女者切勿为之洗礼。
  癸:请本会宗教教育部函达全国编制主日学材料,各机关最少编著废婢材料二篇。
  另,附童齐问题(略)
  二、以上各决议案请教区牧区主任负责执行。
  上记“议决案”涉及婢女的身份歧视、性禁锢、受教育权被剥夺、低生活水准和过度劳役问题。
  上承1895年《(基督教)美以美会纲例》关于禁止“居奴蓄婢”的戒律,1935年福州基督教美以美会关于“废婢运动”的“议决案”也有禁止“男女传道及教会所有受薪人员”收买婢女的规定。然而,教会的戒律实际上并未发生预期的效力。1930年,许春草尖锐地指出:
  基督徒不当养婢无疑,但是事实却怎样呢?我看见不但普通基督徒养婢了,圣会里的长执也养婢了;不但长执养婢了,牧师传道也养婢了!教会里原有禁止养婢的明文,基督徒养婢,为什么不受处分呢?可怜啊,软弱无能的教会,怕人过于上帝,魔鬼掌权了,基督徒何止养婢呢?不也一样学着非基督徒虐待婢女吗?我亲眼看见某堂会的长老,他的婢女,挨不过打跑出门去被非基督徒带走了。我又看见基督徒的婢女,换不过打,跑进保良所去了。基督徒啊,荣耀尔们的主罢!
  现在谈谈官方法令的效力问题。《大清律例》有“略买略卖人”的法定罪名和“略卖子孙为奴婢,杖八十”的量刑规定。对此,清代官、绅实施婢女救济时并不予以适用,反而采用再次买卖的救济方式。民国时期,官方也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婢女救济的法令,如《中华民国刑法》(1927)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使人为奴隶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本条之未遂罪,罚之”,另有《维护人道保障女权通令》(1927)、《禁止蓄奴养婢办法》(1932)、《禁止蓄婢办法》(1936)等内政部颁布的规章。然而,婢女买卖问题并不曾得到有效的依法治理。例如,《禁止蓄婢办法》第一条规定:“凡以慈善关系或收养养女名义,蓄养婢女者,均依本办法禁止之”。在《禁止蓄婢办法》颁布后,福州基督教美以美会并不更改其《废婢运动宣言》关于“释放婢女”的定义:“所谓释放即待如己的子女,使受相当教育”。一般民众“为避免法律上纠纷”,亦“易婢而为养女”。
  清至民国时期官方的法令和教会的戒律实际上均未发生预期的效力。
  
  三
  
  如上文所记,1756年耿嘉平在署理浦城知县任上面对的锢婢之风,在88年后的1844年仍然让到浦城养病的梁章钜见而“惊心”。
  又如,中国婢女救拔团在1930—1936年收容救济来自各地的婢女近二百名。然而,中国婢女救拔团所在的厦门市,其市区(不包括鼓浪屿区和市郊)在1932年养婢之家凡1696户,婢女2580人,其中养婢最多者一家有婢女26人。
  据福建省档案馆藏档案,福建省政府曾于1942年、1944年两次发放“各县有关礼俗行政之民俗改良辅导经费”,并要求各县填报《礼俗情况调查表》和《查禁民间不良习俗工作报告表》。表格设计有“蓄养婢女”的栏目。各县报告乃于1944年、1945年、1948年分别报送省政府(部分县在馆藏档案里未见报告)。
  兹摘录有关“蓄养婢女”的报告。
  1944年3月,平和县县长冯世徵报告:“尚有蓄婢者,系少数富家”;
  1944年7月,宁德县县长郭克安报告:“现蓄婢之风渐见减少,蓄婢之家名义上亦称为养女。此风现经厉禁,尚未全绝”;
  1944年7月,宁洋县县长陈万瑾报告:“本县民家无蓄婢,其小康之家因家务繁多,间有买养女以帮助家务,其年龄多在十一二岁以上。到十六七岁时即以生女之待遇择配”;
  1944年7月,邵武县县长袁国钦报告:“蓄婢早经禁止,尚有少数以收养女名义代婢使用”;
  1944年7月,安溪县县长陈拱北报告:“甚少蓄婢,惟普通人家均养有童养媳”;
  1944年8月,长汀县县长方扬报告:“中上之家,多有蓄婢者”;
  1944年8月,莆田县县长石有纪报告:“现在已无明白蓄婢,惟一般村落或市镇中,小康之家庭多乞养10岁上下之小女子为养女或为童养媳以佐助家庭中之劳作,至年纪及笄则为之订婚出嫁他家或与家中预定之儿子结婚作媳焉”;
  1944年8月,南靖县县长陈铁魂报告:“蓄婢之风甚少,惟城区一般妇女多以自己有子女后即抱养苗媳”;
  1944年8月,闽清县县长周锋报告:“本县尚无发现蓄婢情形”;
  1944年9月,漳平县县长黄懋铢报告:“本县蓄婢之风犹不减于昔日,城区及各乡镇稍有家产者多有蓄婢”;
  1944年9月,永泰县县长叶培馨报告:“尚有二三富家有蓄婢情事,惟属罕见”;
  1944年9月,霞浦县县长戴启熊报告:“普通无蓄婢情形”;
  1944年9月,柘洋特种区区长王乃平报告:“无(蓄婢情形)”;
  1944年9月,长泰县县长卿建楚报告:“现只有童养媳,未闻有蓄婢”;
  1944年9月,浦城县立民众教育馆馆长张宁谦报告:“本县蓄婢颇多,缙绅富户早相替成风。为人婢者多度非人生活,为状至苦。鼎革之后已日见减少,且易婢而为养女,待遇亦渐改善,非复向之蓬首垢面矣”;
  1944年9月,金门大登乡主任梅鄂报告:“蓄婢之风在前清颇盛,现已绝无”;
  1944年12月,东山县县长邓启群报告:“本县土地硗瘠,经济不丰,居民多能勤劳,对于蓄婢则向无沿习”;
  1944年12月,福安县县长胡邦宪报告:“本县人民不论贫富均无蓄婢”;
  1945年1月,福清县县长余烈报告:“本县民俗朴素,蓄婢少有,而富庶人家亦有此举,惟现已改为童养媳,尚未闻虐待之情形发生”;
  1945年1月,罗源县县长黄光裕报告:“邑之富家,多有蓄婢,为避免法律上纠纷,书面为养子(女)字样,尤以城中为甚”;
  1945年4月,将乐县县长赵同和报告:“蓄婢之事,各乡更少。城中之蓄婢多半是代主人婆洗衣服、砍柴、捡猪菜或做三餐,稍不如意,就教训她打她骂她,到了十七八岁许配乡间人为妻。若女婿有情有义,以亲生女儿看待,二家联姻”;
  1945年4月,泰宁县县长刘诚报告:“蓄婢极为普遍,尤以富裕人家,蓄婢三四人者。乡间易盛行童养媳之恶风”;
  1945年8月,连城县县长郑永祥报告:“本县蓄婢之家很少,间有富室巨贾,买贫寒家之女为婢,成人后仍照嫁女方式择配,此后亦如亲戚之谊互相往来,但以全县计,蓄婢之家仅千分之一二耳”;
  1948年1月,厦门市政府市长黄天爵报告:“(婢女)均已改为养女”;
  1948年6月,永安县县长陈灯报告:“因地方贫瘠,人民经济力薄弱,蓄婢之风少见”;
  1948年6月,仙游县政府(县长宋庆烈)报告:“在旧封建社会遗留下之特殊阶级家庭有蓄养婢女,一般家庭尚无此情事”;
  1948年8月,顺昌县县长邹铴光报告:“(本县蓄婢情形)尚少发现”;
  1948年8月,平和县县长胡子刚报告:“(蓄婢情形)较少”,“经分别劝告后此种恶习较少”;
  1948年8月,建阳县政府(县长任自强)报告:“蓄养婢女多系富有之家,过去风气颇盛”;
  1948年8月,柘荣县政府(县长沈安)报告:“本县尚无蓄婢陋习”;
  1948年8月,南平县政府(县长林志先)报告:“富商豪门为养尊处优,多有蓄养婢女供其侍奉”;
  1948年8月,漳浦县县长郑有泰报告:“本县有养女制并无婢女制”;
  1948年9月,古田县县长丁梅董报告:“过去虽有蓄婢情事,现已渐减少”;
  1948年11月,华安县政府(县长许元培)报告:“民众因受封建遗毒,富有家庭常有蓄养婢女差遣劳役”。
  我们从上记县长们报告的问卷得到的结论是:清至民国时期(1644—1948)福建婢女救济的绩效可以用“略有小补,无济于事”一语予以评估。
  中国婢女救拔团的同工许牧世曾断言:
  创办本团的同志们,多半是基督教的教徒,我们认为天地间只有基督的爱会叫我们不避一切困难,不惜任何牺牲地来肩负这种救拔的工作,我们相信,不是空言提倡民权的国民党员所能做,也不是专门晓得煽动阶级斗争的共产党所晓得干。
  许牧世当年的断言并不完全准确。我们看到的事实是,福建的婢女问题乃是在1949年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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