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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宝麟:从买办到华商企业家的转变——刘鸿生煤炭经销策略探析(1910-30年代)

和许多著名的上海企业家一样,刘鸿生亦出身买办,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从开滦矿务局的买办到华商企业家(或称「民族资本家」)的转变,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短短几年间的推销煤炭的工作使我突然从一个贫寒的大学生成了百万富翁」。
刘鸿生是民国时期上海最为著名的资本家之一,其经营或投资的企业在中国近代经济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的编者曾依据相关史料对1936年以前上海238家华商工厂主要创办人的出身进行了调查统计,其中由40家的创办人曾为买办或在洋行担任过高级职员,[1]可见买办在近代中国华商资本中所占的重要分量。和许多著名的上海企业家一样,刘鸿生亦出身买办,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从开滦矿务局的买办到华商企业家(或称「民族资本家」)的转变,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短短几年间的推销煤炭的工作使我突然从一个贫寒的大学生成了百万富翁」。[2]

郝延平先生曾对19世纪末中国的买办资本流向有过详细的研究,指出买办资本在中国早期工业化(非外资)的一些关键部门占有重要的份额,而且许多买办直接投资并经营企业而成为企业家。[3]聂宝璋的研究认为买办势力的扩张导致了买办资本对华商的控制:一方面是买办资本向华商企业的伸张,另一方面是华商资本向买办资本的转化。[4]尽管两位学者对於近代中国买办的评价存有著巨大的差异,但若除去史观和意识形态因素,其实都揭示出近代中国买办所面临的身份转化问题,即全部或部分脱离洋行后自行投资或经营实业。本文将通过对刘鸿生煤炭业经营策略的个案讨论,来具体展示刘氏个人身份和资本转化的复杂过程。
 
一、刘鸿生的买办业务
 
刘鸿生出生於1888年,祖籍浙江定海,曾就读於上海最有名的教会大学圣约翰大学,但中途辍学。走出校门后,刘鸿生曾在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老闸捕房教外国巡捕上海话,在1909年经人介绍成为上海开平矿务局(Shanghai Agent of the Chinese Engineering and Ming Company)的职员,1911年提升为买办。从19世纪起,中国人在洋行企业担任买办,最为主要的职责是担当洋行的总管、业务助手(担保人)或负责在内地采购货物。[5]作为开平矿务公司在上海营销机构的买办,刘鸿生的主要职责是收集和分析当地的煤市供销量情报,并在公司和各煤号间建立有效的供销网络,保证开平煤在上海及周边地区的销售量。
1877年,开平煤矿由直隶总督李鸿章派招商局总办唐廷枢筹资设局,为官督商办,发展较速。1901年英人占据开平股权,1912年开平与滦州两煤矿合并,成立开滦矿务局(Kailan Mining Administration),仍由英人控制。[6]
1911年刘鸿生升任上海开平矿务局的买办后,和许多买办一样,刘鸿生还设置了自己的「买办间」(Comprador office),买办间的工作人员最初除了刘鸿生及其弟刘吉生外,另外还有中文秘书、会计和出纳各一人。买办间的开支由刘个人承担。[7]刘鸿生的买办间虽办理开平煤的销售业务,但与开平矿务局没有直接的统属关系,同时也成为日后刘氏控制和调度其庞大企业体系的「刘鸿记帐房」的雏形。
从营销手法上看,刘鸿生对於开平(开滦)矿务局来讲是个十分称职尽力的买办。他在进入洋行后就开始跑上海的各大茶楼推销煤炭(「跑楼」),以上海的老虎灶和华商纱厂为主要推销对象,此后又将业务扩展到宜兴、溧阳等地的烧窑业中去。当时开平煤在上海的销路不佳,刘鸿生积极进取拓展市场,又有深谙生意经,因此成绩斐然。[8]刘氏曾对子女传授自己推销煤炭的经验:一、保住老户头、开辟新户头;二、按质论价,保质保量,坚守信用;三、保证按时供应,满足用户需要。[9]开平(开滦)煤在华北煤炭销售市场上占有最重要的份额,但长期在上海难以打开销路。据统计,1904年开滦煤在上海煤市总销售量的4.62%,1909年为12.62%,到1924年时上升到47.15%。[10]开滦在上海煤市销量的迅速增长与刘鸿生的努力有直接关系。
除了为开平(开滦)煤开拓销售渠道,提高销售利润外,刘鸿生的另一个主要职责是向局方提供中国煤矿的情报。外商聘用中国买办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由於文化和语言上的隔阂,他们很难直接中国市场产销方面的确切情况和一些商业管理及社会习惯,这都需要透过买办才能获取。根据相关史料的记录,在1920年代期间,刘鸿生给上海开滦煤矿局和天津总局提供了一系列的中国内地煤矿开采和发现新煤矿的资讯。[11]这些资讯有利於开滦局方面及时了解煤业竞争对手的成本和产出情况,及时调整自身的经营策略。此外,刘鸿生还为局方搜集了许多关於煤炭市场的消息。当时在上海市场上与开滦煤竞争的主要是日本煤、中兴煤、贾汪煤和抚顺煤。刘鸿生多次向开滦局提供了市场上各种煤炭的销售价格和存货情况,便於开滦煤在上海市场中取得同业竞争的优势地位。无锡的中兴煤是开滦煤的强劲对手,1922年中兴煤向上海、南通、常州、无锡及杭州各厂家与窑场进行推销,使许多原来开滦煤的客户转而使用中兴煤。在这种情况下,由刘鸿生出面与中兴煤矿进行交涉,避免双方的进一步竞争。[12]
刘鸿生在担任上海开平(开滦)矿务局买办期间,透过多种渠道推销煤炭赚取了高额的利润。据刘鸿生的四子刘念智回忆,刘鸿生在一战期间刘鸿生每年的收益是20万元以上,到战争结束后便成了百万富翁。[13]作为买办,刘鸿生的主要收入包括薪金和佣金,他的买办薪水是每月200元,每销售100元得0.25%的佣金。[14]买办的薪水只是其收入中的很小一部分,真正使他们积累财富的是从每笔成功交易中向洋行收取的佣金。刘鸿生之所以能以买办业务发家,就是靠著在成功销售后所赚取的巨额佣金。和许多买办一样,刘鸿生除了担任买办职务之外,同时还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和在销售网络中的优势地位进行个人投资或经营商业,这也构成了其资金积累的重要来源,并为从买办向独立企业家转化提供了资本条件。
 
二、与煤号的合作和发展码头堆栈业
 
刘鸿生在成为上海开平矿务局的买办后,成功地使开平(开滦)煤逐渐拓展了在上海及周边地区的营销市场,而同时他也在其业务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自身为中心的煤炭销售垄断网络。
义泰兴是当时上海最大的一家煤号,经销各种煤炭。刘鸿生与义泰兴煤号的经理杜家坤合作,以义泰兴煤号的名义与开滦矿务局接洽,经销开滦煤。通常其中七成归义泰兴经销,三成归刘鸿生经销。而刘鸿生在义泰兴并没有投资,义泰兴愿意同刘合作就是因为可以利用刘的关系,便於同开滦矿务局订立有利於自身的供销协定。刘鸿生也在同义泰兴的合作中获取了很大的销煤利润。[15]刘鸿生何时与义泰兴煤号进行合作尚无确切的史料佐证,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刘鸿生企业史料》的编者将开始合作的时间定於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
从1920年起,刘鸿生扩大了与义泰兴煤号的合作范围。由於义泰兴煤号在长江下游各口岸城市有自己的分号,刘鸿生就可以逐渐的在那些区域拓展他的煤炭营销网络。他也能利用买办的地位来建议开滦矿物公司给义泰兴煤号提供优惠待遇。1922年,义泰兴煤号与天津开滦总公司签订协议,义泰兴拥有独家购买开滦煤的垄断权,而作为回报,义泰兴同时放弃原本经营的其他各种煤炭。通过刘鸿生的协助,在接下去的几年里义泰兴煤号的开滦煤经销量十分可观。1922和1923年,义泰兴与开滦分别签订了456,000吨和480,000吨的销售合同。到1925年初,义泰兴与开滦的交易额已达一千余万元。同时,刘鸿生和刘吉生持有义泰兴的股份。[16]义泰兴煤号的经理杜家坤是刘鸿生的重要生意伙伴,刘鸿生秘密进行的煤炭经销就由杜家坤协助办理。[17]
除了和义泰兴兴煤号取得合作之外,刘鸿生又与人合伙开设了福泰和元泰两个煤号。这两个煤号主要经销开滦煤,同时也兼销其他煤炭。[18]1920年四五月间,刘鸿生、刘吉生与胡长发等签订合组福泰煤号合同。该煤号股份共分成十四股,刘鸿生得三股,刘吉生得二股,胡长生得三股,义泰兴的经理杜家坤得二股,其中刘鸿生和胡长生是大股东。[19]1925年,刘鸿生借助元上海涌记煤号的店员张戍庐开办了元泰煤号,在短短的两三年间经营利润丰厚。[20]
在上海以外的周边地区,刘鸿生也透过合资的方式介入当地煤号的经营,进一步拓展了自身的煤炭经销网络。1921年之前在南通、江阴和芜湖等地与当地的煤商合资组建了生泰恒煤号,1927年又在江阴设立生泰恒煤号。其中江阴的生泰恒专营开滦煤。1929年刘鸿生参股,与他人改组了苏州同和义号煤号。[21]
刘鸿生对於各大煤号的投资,主要的目的是更好地利用这些煤炭销售网点来经销开滦煤,以尽买办之责。通过刘鸿生的努力,1923年开滦煤在上海及长江下游地区口岸销售量的比重已达整个矿务局销售总量的25.01%。[22]而在另一方面,刘鸿生也已此方式建立了属於其个人的煤炭销售网络,各大煤号向开滦的进货渠道得由刘氏控制,并获得巨额利润。由此,刘鸿生通过各煤号经销开滦煤而向局方赚取了高额的买办佣金;同时,刘个人又投资和经营这些销售网点,赢得销售利润。根据马伯煌先生的推算,刘鸿生从1911年担任开平(开滦)矿务局买办到1920年代末为止,他从推销开滦煤中所得的各项收入估计有三百万两,其中买办佣金的收入(即向局方赚取的提成)约五十万两,占积累总数的六分之一;从伙同煤号销售开滦煤中赚得二百五十万两,占六分之七。[23]
刘鸿生在运作开滦煤在上海及其周边地区的销售网络时,同时赢得了买卖两方的利润,是其重要的经营策略。但刘鸿生与各大煤号的合作关系并从中取利的行为并未得到开滦局方的首肯,他只能暗中从事自己的煤炭经营业务,也没有权力在那些煤号中聘用经理和财务人员。[24]
除了与各大煤号合作以拓宽开滦煤的销路并增强行业控制力之外,刘鸿生还积极发展属於自己的码头堆栈。将煤炭从北方运往上海,必需要有足够的码头堆栈来存贮货物,但开滦矿务局的码头堆栈很小,无法完全容纳南运的开滦煤货品,所以刘鸿生就计画建立属於自己的堆栈。由於自己是开滦矿务局的买办,不便自己出面经营码头堆栈,1918和1919年刘鸿生就与义泰兴煤号的经理杜家坤合作,从外商处购得董家渡北栈和南栈,以义泰兴北栈和南栈的名义从事经营。1921年两处码头又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建。[25]据壳件洋行的估算,义泰兴北栈的面积有五十六亩二分五厘五毫,沿黄埔江岸长九百英尺,十分适合做煤炭营业,码头价值在上海值银三十五万两;南栈占地一百十八亩,前面沿江约有一千四百七十至一千四百八十英尺长,码头价值估计为一百万两。根据刘鸿记帐房的统计数据,1924年义泰兴董家渡南北栈的资产总值为1,693,882.36两。[26]刘鸿生出资兴建的董家渡委托英商壳件洋行来经理,主要原因是壳件洋行可以开出「洋栈单」,可以提高码头的信誉。[27]
除了建立义泰兴董家渡码头堆栈之外,刘鸿生还通过独资或合资建立浦东的义泰兴白莲栈、周家渡码头、下关南京码头、江阴码头和镇江码头。[28]1927年1月,刘鸿生将义泰兴码头及其他码头集中改组为中华码头公司,同年7月正式营业,1928年5月核准注册。中华码头公司注册资本为三十万元,刘鸿生任董事长,陈耕莘任总经理,在上海设总管理处。中华公司下设的各个码头堆栈由壳件洋行任代理人。[29]
刘鸿生既是开滦矿务局的买办,替局方推销货物,又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半公开地从事自己的煤炭经营。所以刘鸿生设立属於自己的码头堆栈的最直接动机是为了拓展和巩固煤炭营销网络。也正因为刘氏有独立於开滦矿务局的码头系统,有助於其成功地从买办向华商企业家转化。
 
三、从买办到「合作者」和独立经营者
 
从1920年代初起,刘鸿生一方面继续为开滦矿务局开拓煤炭销路,另一方面利用其买办的特殊身份从事自己的投资和经营。但作为买办,刘鸿生个人与煤号合伙做生意遭致了开滦方面的猜忌。在这种情况下,刘鸿生与局方的关系面临新的调整。
在1922年至1924年间,开滦矿务局对自身的煤炭销售体系进行了改革,这种改革在实际上是针对刘鸿生的买办地位的。从1922年末起,开滦矿务局开始调整上海的市场策略,目的是为了和一些中国籍的用户建立直接的联系而减少对零售商的依赖。开滦首先要利用刘鸿生实施计划。1922年12月,上海开滦矿务局将刘鸿生的职务由「买办」(Comprador)改任为「中国代理人」(Chinese Representative),刘的买办间也从上海开滦矿务局大楼搬出。作为「中国代理人」,刘鸿生继续协助开滦矿务局透过零售商销售煤炭和搜集市场情报,刘鸿生作为买办的地位没有根本性的改变。[30]
刘鸿生个人日益拓展的销售网络引起了开滦矿务局的警惕,为了增加销售量并控制刘鸿生,1924年,开滦矿务局成立上海开滦售品处,将中国籍用户的营业全归售品处办理。开滦上海售品处在名义上由开滦矿物公司与义泰兴煤号合组。而在实际上,义泰兴方面与刘鸿生合并,由刘作为全权代表出面与开滦矿务局订立合同。同时义泰兴将所有开滦煤的经营交予刘鸿生完全并入售品处,经营利润由刘鸿生和义泰兴平分。[31]根据刘鸿生与开滦矿务局签订合组公司的合同规定,凡上海、宁波以及长江下游至九江的开滦煤均归合组公司(上海开滦售品处)经营。该公司由刘鸿生和矿务局指定洋人共同管理,公司资本定洋四十万元,其中二十万元由矿务局缴出,二十万元由刘鸿生缴出(其中十万元由义泰兴煤号出),利润亦对分。若刘鸿生与矿务局所派代表有争执,由矿务局大班裁定。[32]上海售品处成立后,刘鸿生以前在苏州、无锡和常州等地与他人合作设立的开滦煤分销机构也都改称为开滦分销处。[33]开滦上海分销处的设立标志著刘鸿生与开滦矿务局关系的重大调整,虽然刘鸿生仍算是上海开滦矿务局的买办,但更是局方在上海及周边地区经销的合资者和合作者。
开滦上海售品处是开滦矿务局同义泰兴煤号、刘鸿生三者间合作及妥协的产物,而且刘鸿生和义泰兴携手以合伙人的一方身份与开滦局方合资,但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义泰兴与刘鸿生的矛盾日益突出。义泰兴煤号在售品处利润分配帐务上与刘鸿生发生了争执,并在各地的煤炭生意上两者出现了竞争,所以到1929年底刘鸿生与义泰兴的合同到期后,两者的合伙关系解除。[34]
但义泰兴的退出并不会对刘鸿生的在上海售品处的经营带来太大的影响。根据1924年6月刘鸿生与开滦矿务局的第一期合同规定,该合同的有效期是五年。在第一期合同即将结束的前一年,双方又签订的第二期合同,期限增至十年。为了成功续约,维持与开滦方面的合作,刘鸿生将原属於自己的日晖港抵偿转让给了局方,以便兴建码头。[35]刘鸿生与开滦矿务局签订的第二期合同自1930年1月1日起生效,售品处规定资本墨洋四十万元,仍由双方平摊;并增设码头经理处(即原本属於开滦局的浦东堆栈和新建的日晖港堆栈),码头经理处负责向开滦矿务局上缴每年六厘的资本利息,盈亏由局方和刘鸿生按三比一承担。[36]此外,刘鸿生与开滦矿务局还签订合同,规定刘鸿生将他在苏州、无锡和常州(包括戚墅堰在内)的各经销处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开滦售品处,即作为售品处的分销处;在南通、江阴、南京和芜湖等地组成股份公司,原属於刘鸿生和刘吉生的股份由开滦售品处接收。该合同还规定刘鸿生将他在江阴和南京的码头租给开滦售品处。
可见以上刘鸿生与开滦矿务局订立的受聘处第二期合同表明了二者「合作」关系的继续深化。刘鸿生在担任开滦矿务局期间半公开经营的各地煤炭销售网点统归售品处管理,但由於刘鸿生兄弟仍掌握了开滦售品处和开滦码头经理处的实际管理权,因而使其更名正言顺地控制了上海及周边地区的开滦煤营销网络。不过,上海开滦售品处的设立并未抑制刘鸿生绕开开滦局方独立投资经营煤炭生意的势头。
1926年,刘鸿生与义泰兴、涌记、升记与镇江和兴四个煤号合组「东京煤公司」,其中义泰兴得三股,涌记得二股半,升记得二股半,镇江和兴得一股半,刘鸿生得二股半,货源向德威洋行订购。[37]东京煤公司主要经销由越南海防运来的鸿基煤,并取得了江苏省的鸿基煤的专卖权,并继续向汉口和宁波等地开拓市场。从1930年开始,东京煤公司直接与海防的东京煤矿建立了直销关系,但未能与之建立类似於开滦上海售品处方式这样的关系。除了通过开滦售品处和东京煤公司经营开滦煤和鸿基煤之外,刘鸿生还通过投资煤号的方法经营其他煤炭生意。[38]可以说,透过各种投资、经营和合作方式,刘鸿生在当时已经成为了上海的「煤炭大王」,在同业中已经找不到任何竞争对手。[39]
但好景不长,刘鸿生的煤炭经销事业在1930年代初达到鼎盛状态后就逐渐走向衰落。1934年12月天津开滦矿务局总经理那森致函刘鸿生,认为刘鸿生因担任国民政府招商局的总经理,无暇顾及开滦售品处和码头经营处的业务,因而提出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但遭到刘鸿生的极力反对。[40]据上海开滦矿务局派驻开滦售品处代理人王遵轼称,开滦矿务局之所以要提前取消合组公司的第二期合同,根本原因是要排除刘鸿生在合组公司中分享利润。开滦方面从1931到1932年间就陆续添设了一些中国经理人员,认为已经有条件直接和华籍客户发生销售关系。[41]而刘鸿生坚持合同的最重要原因是,如果售品处的第二期合同提前取消,那么不仅会影响到刘在金融界的信用,而且对刘氏下属各企业的资金运转也将产生不利后果。[42]
经过一段时间的胶著,刘鸿生与开滦矿务局合组公司的第二期合同并未能提前取消,局方遂又提出修改合同的意见。修改的主要条款是将售品处和码头由双方合资改为局方独资,刘鸿生则向售品处领取佣金。[43]这一修改意见若得以实施,在事实上是将刘鸿生由开滦矿务局在上海经销业务上的「合作者」又回复到以前的买办或雇员身份。该修改合同的意见也被刘鸿生拒绝。之后,刘鸿生与开滦局方派往售品处的代理人王遵轼出现了激烈的矛盾,引发了刘鸿生与局方的大规模函电战,互相指责对方越权和违反合同条款规定。在这种情势下,开滦矿务局作出了一些妥协,和刘鸿生签订了一九三五年下半年的协定,大体上维持了双方的合作关系,但彼此间产生的巨大罅隙使上海开滦售品处的业务逐渐下降,直到1939年合同到期便终止了长达15年的合作关系。从相关的统计数据看,开滦售品处1931年7月到1932年6月时的总销售量是1,176,423吨,以后逐年下降,到1938年7月到1939年6月的233,250吨(1939年7月到12月为108,724吨),盈利数也下降了76.2个百分点。同时刘鸿生个人在开滦的收入也逐年递减,从1932年的257,246元下降到1937年的55,898元,到1939年复增到213,869元。但刘鸿生另外经营的东京煤公司盈利仍持续增长,直到1941年因太平洋战争爆发而导致公司结束。[44]至此,俾使刘鸿生发家和从事二十余年的煤炭经营业便告终结。
除了煤炭经销业外,刘鸿生还开始从事煤矿的经营。在一战期间,刘鸿生已开始投资直隶(河北)的柳江煤矿,并成为该矿的大股东。[45]1929年,刘鸿生投资面临重大亏损的徐州贾汪煤矿,改组为华东煤矿公司。当时碍於开滦矿务局的关系,刘鸿生在一开始并未直接出面,而是以惠工银团的名义出资。[46]刘鸿生在解放后称,他投资贾汪煤矿的主要目的是「盼望自己能拥有一爿煤矿和开滦抗争」。[47]华东煤矿公司初期的经营并不理想,从1933年开始出现了盈利,并在1937年初计划注入巨款以扩充产运,但最终因抗战的关系而停止。[48]
 
结语
 
综观刘鸿生的一生,担任开平(开滦)矿务局买办是其事业发展的起点。从1920年代开始,刘鸿生在火柴业、水泥业、毛纺业、金融业和煤矿业等工商领域全面出击,构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刘氏企业集团。[49]正是由於买办的身份和业务,为刘鸿生的提供了最初的原始资金积累,并构建了未来企业体系的人脉网络。
1911年刘鸿生在担任上海开平矿务局的买办后就在一战期间同时从事自己的生意,虽然当时刘鸿生自己的经营与为开滦推销煤炭的业务有重叠和竞争之处,但仍处於买办体制之内。1924年刘鸿生与开滦矿务局合资设立上海开滦售品处标志著其身份的重大转变,即从买办成为「合作者」。一方面刘鸿生不必再碍於开滦局方而可以开放性地发展自己的煤炭经销事业,另一方面与开滦的合作关系也从制度上保证了刘鸿生在开滦煤在上海及周边地区销售网络中的主控地位。陈计尧认为刘鸿生在为外国雇主担任买办和发展自己的事业之间存在著一种紧张关系。[50]不过,除了这种紧张关系之外,刘鸿生两种身份在特定的时段中亦相辅相成。作为买办和合作者的刘鸿生不仅给他带来了巨额的业务提成(佣金),而且保证了他在商界的信誉。1930年代初刘鸿生之所以坚持不与开滦矿务局终止售品处和码头经理处的合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在开滦的稳定收益和开滦煤营销渠道中的关键性作用是他在上海商界立足的最大保障。1931年,刘鸿生为了调度下属各企业的资金并结局财政危机而开办了中国企业银行,其中开滦售品处和码头经理处的活期存款一直在该银行中占有极高的比例,1931年为69.6%,虽然逐年递减,但到1937年仍占到30.8%。[51]这种紧密的资本联系方式,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刘鸿生对於开滦矿务局的持续性依赖。在经营煤炭经销业务中恰当处理与开滦局方的关系,从中取利,正是刘鸿生经营策略的成功所在。
买办业务促使刘鸿生在上海的煤炭经销界中的个人实力越来越强大,他恃供货方开滦矿务局而成功与各大煤号结成资本上的紧密合作关系,转而又借重这些分销商来拓宽开滦煤的经销渠道,使局方不得不利将上海地区的经销大权赋予刘鸿生,直至双方确立新的合作关系。1935年刘鸿生与开滦矿务局的关系恶化,开滦售品处和码头经理处的合同面临瓦解,局方提出了修改合同的意见,但仍极重视刘鸿生个人的作用:「你将尽力维护矿务局的利益,协助其业务进行,并在矿务局的安排下,运用你的影响,便於矿务局推销煤炭和其他产品」。[52]而与此同时,刘鸿生也更为积极发展个人的煤炭经销事业,如成立东京煤公司。这种类似「双轨」的经营方式也是刘鸿生煤炭经销业的重要策略,且长时间得以维系。当遇到政局变动时,刘鸿生就欲利用开滦矿务局的关系趋利避害。例如1937年日军占领上海后,刘鸿生就因为开滦矿务局与日军签订协议而继续留在上海观望时局并维持收入。[53]
如果说19世纪后期中国买办的最重要特徵是郝延平所称的「中介人」(Middleman)[54],那么在20世纪初,随著中国民族资本实力的扩展和买办体制的衰落,那些刘鸿生式买办的重要特徵则转变 为「合作者」,即一方面利用买办业务积累资本转而投资和经营工商业成为新式资本家,另一方面继续保持与洋行的关系以确保自身在商界中的地位。


[1]  陈真、姚洛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北京:三联书店,1957,页247-256。
[2]  刘鸿生:〈为什么我拥护共产党〉,载《新闻日报》,1956年10月4日,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页9。
[3]  Yen-p’ing Hao, The Comprador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a: Bridge between East and West.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pp.120-154.(中译本为李荣昌、沈祖炜、杜恂诚译:《十九世纪的中国买办:东西间桥梁》,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
[4]  聂宝璋:《中国买办资产阶级的发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页113-126。
[5]  Yen-p’ing Hao, The Comprador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a: Bridge between East and West, pp. 64-88.
[6]  参见王玺:《中英开平矿权交涉》,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2。
[7]  原刘鸿记帐房秘书曹雨塘口述,1963年7月,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4。
[8]  原中华码头公司义泰兴北栈职员陈鲤川口述,1964年1月;刘鸿生谈《为什么我拥护共产党》,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4-6。
[9]  刘念智:《实业家刘鸿生传略——回忆我的父亲》,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页6-7。
[10] 《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8-9。按该数据根据英商壳件洋行1923年及1927年所编的上海煤炭存销报告整理。
[11] 《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9-11。
[12]  一九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刘鸿生致上海开滦矿务局经理函;一九二三年三月五日刘鸿生致无锡中兴煤矿经理函;一九二三年三月五日刘鸿生致无锡中兴煤矿经理函,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14-15。
[13]  刘念智:《实业家刘鸿生传略——回忆我的父亲》,页11。
[14]  Kai Yiu Chan, Business Expansion and Structural Change in Pre-War China: Liu Hongsheng and His Enterprises, 1920-1937.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52. 按该史料出处为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企业史资料研究中心藏刘鸿生企业资料档案。
[15]  曹雨塘口述,1963年7月,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6。
[16]  Kai Yiu Chan, Business Expansion and Structural Change in Pre-War China: Liu Hongsheng and His Enterprises, 1920-1937, pp. 52-53.
[17]  高家龙著,程麟荪译,《大公司与关系网:中国境内的西方、日本和华商大企业(1880-1937)》,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第192页。
[18]  曹雨塘口述,1963年7月,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17。
[19]  一九二〇年四、五月刘鸿生与胡长发等签订的合组福泰煤号合同(摘要),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18。
[20]  原元泰煤号经理陈渭滨回忆材料,1959年2月,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18-19。
[21]  曹雨塘口述,1963年7月;一九二七年二、三月刘鸿生、刘吉生与王荣先签订的合组江阴生泰煤号合同(摘要),一九二九年刘鸿生与赵文焕签订的改组同和义号合同(摘要),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19-20。
[22]  根据开滦矿务局1923年和1924年1—6月各种煤炭输出统计表整理,见《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22。
[23]  马伯煌:〈刘鸿生的企业投资与经营〉,载《社会科学》(上海),1980年第5期,页68。
[24]  Kai Yiu Chan, Business Expansion and Structural Change in Pre-War China: Liu Hongsheng and His Enterprises, 1920-1937, p. 53.
[25]  谢培德回忆材料,1959年5月;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藏相关材料,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49-50。
[26]  一九二二年六月一日壳件洋行经理克拉克对义泰兴董家渡南、北栈的估价报告;一九二四年义泰兴董家渡南、北栈的资产总值,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50-51。
[27]  曹雨塘口述,1960年2月,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52。
[28]  相关材料见《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67。
[29]  曹雨塘口述,1960年2月;中华码头公司档案,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72。
[30]  Kai Yiu Chan, Business Expansion and Structural Change in Pre-War China: Liu Hongsheng and His Enterprises, 1920-1937, p. 57.
[31]  一九二四年六月四日刘鸿生与义泰兴煤号签订的入伙合组公司(开滦售品处)合同,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23。
[32]  一九二四年六月四日刘鸿生与开滦矿务局签订的合组公司第一期合同(摘要),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23-25。
[33]  曹雨塘口述,1963年7月,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26。
[34]  曹雨塘口述,1960年2月;一九三〇年开滦售品处编「关於开滦售品处」;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刘鸿生致义泰兴煤号函,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27-28。
[35]  谢培德口述,1961年10月;陈孚卿口述,1961年10月,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28。
[36]  一九二八年四月十七日刘鸿生与开滦矿务局签订的合组公司第二期合同(摘要),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29-33。
[37]  一九二六年刘鸿记与义泰兴、涌记、升记、镇江和兴四煤号签订的合组东京煤公司合同,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33-34。
[38]  曹雨塘口述,1962年1月,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43。
[39]  刘念智:《实业家刘鸿生传略——回忆我的父亲》,页13。
[40]  一九三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开滦矿务总局总经理那森致刘鸿生函;一九三五年一月八日刘鸿生复那森函;一九三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刘鸿生致上海开滦矿务局代理人函,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页252-253。
[41]  王遵轼口述,1962年1月,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页255。
[42]  谢培德口述,1961年10月;陈孚卿口述,1961年10月,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页256。
[43]  一九三五年四月九日上海开滦矿务局代理人诺斯致刘鸿生函,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页257。
[44]  各种相关统计数据见《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页270-271。
[45]  曹雨塘口述,1960年9月,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265-266。
[46]  参见《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页255-261。
[47]  刘鸿生:〈为什么我拥护共产党〉,载《新闻日报》,1956年10月4日,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下册,页463。
[48]  参见《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页122-126。
[49]  1937年抗战爆发前,在刘鸿生企业集团体系之中,各家企业工厂之间虽在股权和经营上彼此独立,刘氏也从未以一个大公司的名义独立注册,但各企业均为刘个人或其家族(昆仲及诸子)控股或参股。刘氏个人名义的理财机构「刘鸿记帐房」的运作成为其控制和调度各企业资本最为有效的手段,「刘鸿记帐房」也成为刘氏企业的核心。「刘鸿生企业」一般就指刘氏及其家族成员主要控股和掌握经营权的各个公司工厂。
[50]  Kai Yiu Chan, Business Expansion and Structural Change in Pre-War China: Liu Hongsheng and His Enterprises, 1920-1937, p. 74.
[51]  开滦售品处和码头经理处在中国企业银行活期存款中所占比重,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页287。
[52]  一九三五年四月九日上海开滦矿务局代理人诺斯致刘鸿生函,收入《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页257。
[53]  刘念智:《实业家刘鸿生传略——回忆我的父亲》,页83。
[54]  Yen-p’ing Hao, The Comprador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a: Bridge between East and West, pp. 207-208。

(作者:香港中文大学 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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