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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人文与社会 :: 文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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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赵晓力：批评官员到底是什么问题</title>
            <link>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3198/c4</link>
            <description><![CDATA[学科: 书评<br />来源: (经略第十四期；原载《中国新时代》，2012.3)<br />关键词: 赵晓力，中国官员，言论自由，沙利文案<br />摘要: 名记者安东尼·刘易斯的《不得立法》一书翻成中文的时候，书名被改成了《批评官员的尺度》...关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著作，不论是通俗的还是理论的，翻译成中文的时候，书名被改已经不是第一次了。<p>名记者安东尼&middot;刘易斯的《不得立法》一书翻成中文的时候，书名被改成了《批评官员的尺度》，对此，译者的解释是，"不得立法"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原文，"中国读者并不熟悉这一表述"，"结合全书主旨"，就把书名改了。</p> <p align="left">关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著作，不论是通俗的还是理论的，翻译成中文的时候，书名被改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安东尼&middot;刘易斯的另一本关于第一修正案的书《我们所仇恨的思想的自由》，书名被改成了《言论的边界》；米克尔约翰的名著《自由言论及其与自治的关系》，书名被改成了《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谈论言论自由的书的书名被"篡改"，这事本身就挺反讽的。</p> <p align="left">这几个例子里，米克尔约翰书名被改是最冤的。因为他的书的主旨，就是认为第一修正案言论不应有任何"法律限度"，用他的1961年一篇文章的题目说，第一修正案应该是"绝对的"，不应有任何法律限度！</p> <p align="left">在米克尔约翰看来，美国宪法中实际上存在两种"言论自由"。"有一种被第一修正案宣布为不可削减的'言论自由'，但是又有一种被第五修正案宣布为可以削减的'言论自由'。"第五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换句或说，第五修正案"自由"一词所包含的"言论自由"，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比如国会的立法--剥夺的；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措辞完全不同："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这里的"国会不得立法剥夺"的措辞意味着，有一种绝对的"言论自由"，即使通过国会的立法也不能剥夺！</p> <p align="left">那么，到底哪些言论属于绝对的、不能有法律限度的"第一修正案言论"，哪些属于相对的、可以设定法律限度的"第五修正案言论"？米克尔约翰举了一些例子："如果在战争期间可以在一座公共建筑物中为战争辩护，同样可以在这座建筑物中指责这场战争。如果可以公开地宣扬征兵是道德的和必要的，同样可以公开地抨击它是不道德的和没有必要的。如果可以说美国政治制度优越于英国、俄国或德国的制度，同样可以自由地说英国、俄国或德国的政治制度优越于我们的制度。"米克尔约翰把这些言论称为"公言论"。公民对公共事务发表"公言论"的时候，和议会里发言的议员享有同样的言论免责权。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显然，议员的言论免责权是任何严肃的政治审议的前提；假如议员因为在议会发表的言论受到追究而噤若寒蝉，议会作为一个审议机关的功能也就不完整了。米克尔约翰认为，公民在日常的公共生活的公共言论也同样享有这一言论免责权，假若公民在公共问题的讨论中害怕受到追究而噤若寒蝉，公共生活的质量必然大大下降。</p> <p align="left">1964年的沙利文案的法庭判决正是米克尔约翰这一思想的体现。从这个判决开始，美国最高法院创立了一个先例，公民在媒体上批评政府官员（此案中是警察局长沙利文）属于发表公言论，即使批评的事实有出入，但只要不是出于"确实的恶意"（即"明知事实有误"，或者对事实"是否真假不管不顾"），都不算诽谤。换成中国人熟悉的话语就是，公民在媒体上批评政府官员，属于正常的民主生活范围，官员应该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虚心接受，而不能"老虎屁股摸不得"，一听见人家批评自己，就一跳三尺高，跑到法院告人家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对于这种以维护名誉权为名、行压制批评之实的行为，法院不能支持。</p> <p align="left">从此案之后，这种批评官员问题，就从刑法和侵权法问题，变成了宪法的第一修正案问题。美国建国初年，联邦党政府曾经用《反煽动法》打击过政敌共和党的报纸（参见本书第七章，此章原题就是《反煽动法》）；在1964年沙利文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特意宣布这个一个半世纪以前的法律违宪。《反煽动法》的法理来自英国普通法中"煽动性诽谤"。在英国的君主制下，由于国王同时是国家的化身，批评国王的确和叛国或煽动推翻政府很难区分开来。但在民主制下，任何官员一方面都没有资格说，批评他就等于煽动推翻政府，另一方面也不能说，批评他就损害了他个人的人格。美国并不是君主制，但也花了一个半世纪的时间才认识到，批评官员是民主问题，是宪法问题，不能用刑法、也不能侵权法来解决。</p> <p align="left">中国宪法对公民批评政府官员的问题，从一开始就是按照民主问题来处理的，《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相当于沙利文案中的"确实的恶意"，除了有"确实的恶意"，公民对官员的任何批评都不能视为对官员个人名誉权的侵犯。</p> <p align="left">这样来看，中国人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得立法"的表述，也许是陌生的，但对这一表述的原理并不陌生。公民批评官员，是对公共问题发表公共言论，是民主问题，不能转换成私法问题进行讨论。遗憾的是，中国司法界在这个问题上，这些年恰恰走的是从沙利文案倒退的道路，也就是无视中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将公民对官员的批评，转换为名誉侵权问题或者诽谤罪的问题，在这个前提下讨论什么言论的"边界、尺度、限度"，讨论批评官员的时候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在这个背景下，本书的译者作为中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把一个"绝对主义"的书名《不得立法》换成"相对主义"的《批评官员的尺度》，似乎也就变得可以理解了。</p> <p align="left">&nbsp;</p><p>====================</p><p>附</p><p>&nbsp;</p><p><strong>作者简介</strong><br />安东尼&middot;刘易斯（Anthony Lewis），毕业于哈佛学院。曾任《纽约时报》周日版编辑、驻华盛顿司法事务报道记者、伦敦记者站主任、专栏作者，目前是《纽约书评》专栏作者。1955年、1963年两度获普利策奖。刘易斯曾在哈佛大学执教（1974-1989），并自1982年起，担任哥伦比亚大学"詹姆斯&middot;麦迪逊讲席"教授，讲授第一修正案与新闻自由。著有《吉迪恩的号角》、《十年人物：第二次美国革命》、《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何帆，1978年生，湖北襄樊人，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有《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刑事没收研究》、《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译有《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middot;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玩转民主：美国大法官眼中的司法与政治》。曾为《南方周末》、《新京报》、《南方都市报》、《看历史》杂志专栏作者。<br />安东尼&middot;刘易斯（Anthony Lewis），毕业于哈佛学院。曾任《纽约时报》周日版编辑、驻华盛顿司法事务报道记者、伦敦记者站主任、专栏作者，目前是《纽约书评》专栏作者。1955年、1963年两度获普利策奖。刘易斯曾在哈佛大学执教（1974-1989），并自1982年起，担任哥伦比亚大学"詹姆斯&middot;麦迪逊讲席"教授，讲授第一修正案与新闻自由。著有《吉迪恩的号角》、《十年人物：第二次美国革命》、《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何帆，1978年生，湖北襄樊人，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有《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刑事没收研究》、《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译有《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middot;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玩转民主：美国大法官眼中的司法与政治》。曾为《南方周末》、《新京报》、《南方都市报》、《看历史》杂志专栏作者。<br />目录<br />第一章 "关注他们的呐喊"<br />第二章 蒙哥马利的反击<br />第三章 南方的忧伤<br />第四章 初审失利<br />第五章 媒体噤声<br />第六章 自由的含义<br />第七章 言者有罪<br />第八章 "人生就是一场实验"<br />第九章 伟大的异议者<br />第十章 "三天过去了，共和国安然无恙！"<br />第十一章 向最高法院进军<br />第十二章 "永远都不是时候"<br />第十三章 最高司法殿堂上的交锋<br />第十四章 批评官员的自由<br />第十五章 "这是值得当街起舞的时刻"<br />第十六章 判决背后的纷争<br />第十七章 连锁反应<br />第十八章 "舞已结束"<br />第十九章 重绘蓝图？<br />第二十章 乐观主义者<br />序言<br />"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br />--《国语&middot;周语上》<br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br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br />一<br />作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媒体之一，《纽约时报》虽正经受电子传<br />媒的挑战，发行量也有所下降，却从未感受到生存威胁。但是，1960年，<br />一个名叫L.B.沙利文的警察局长提起的一场诽谤诉讼，却几乎将《纽约时<br />报》逼至绝境，如果不是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力挽狂澜，这家百年老<br />店或许早已关门大吉。<br />由威廉&middot;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本案判决，不仅适时挽救了《纽约时报<br />》，还推动美国新闻界真正担负起监督政府、评判官员的职能，跃升为立<br />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近半个世纪之后，这起名为"《纽约<br />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Sullivan）的案件，仍影响着当<br />代美国社会，与每一位普通美国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新近发生的一起案件<br />，就是最好的证明。<br />2011年3月2日，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斯奈德诉费尔普斯案"<br />（Snyder v.Phelps）的判决结果，九位大法官以8票对1票，判定极端反同<br />性恋组织"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胜诉。消息传出，有保守派团体击掌<br />相庆，也有自由派组织表示欢迎，报刊电视亦纷纷叫好。到底是一起什么<br />样的案件，能令左右两派、传媒大佬们皆大欢喜呢？<br />"斯奈德案"触及的，是美国宪法中的一项永恒议题：亩论自由。原<br />审被告弗瑞德&middot;费尔普斯来自堪萨斯州，是"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创<br />始人。这个教会规模不大，成员多是费尔普斯的亲友。二十年来，但凡有<br />军人下葬，费尔普斯都会率教众奔赴现场，并在附近亮出标语。标语内容<br />相当令人反感，多是"感谢上帝，弄死士兵"、"为9&middot;11感谢上帝"、"<br />上帝仇恨同性恋"、"你们会下地狱"、"美国应遭天谴"，等等。这些<br />人极端仇视同性恋，在他们心目中，美国社会，尤其是美国军方，因为对<br />同性恋行为态度过于宽容，正承受上帝的责罚，那些战死异乡的军人便是<br />明证。<br />2006年，马里兰州居民阿尔伯特&middot;斯奈德主持了爱子马修的葬礼。马<br />修在海军陆战队服役，阵亡于伊拉克战场，遗体被运回家乡下葬。葬礼现<br />场庄严肃穆，观者无不动容。当晚，沉浸在悲痛中的斯奈德打开电视，突<br />然看到一幅令他心碎的画面。原来，葬礼举行时，距离墓地不远的一片空<br />地上，费尔普斯等人正举牌抗议。白发人送黑发人，本就是人生至恸。可<br />以想象，"感谢上帝，弄死士兵"这样的标语，会对一位丧子老父造成多<br />大刺激。<br />斯奈德以诽谤、侵犯隐私、故意造成精神伤害为由，将费尔普斯等人<br />告上法庭。费尔普斯则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抗议行为申辩。他提<br />出，既然第一修正案规定"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那<br />么，举牌抗议便是自己的基本权利，骂天骂地骂总统，都受宪法言论自由<br />条款保护。<br />不过，一审法院和陪审团可不这么看。陪审团经过商议，判定费尔普<br />斯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他赔偿斯奈德1090万美元。其中，290万元是补偿<br />性赔偿金，800万元是惩罚性赔偿金。后来，还是法官网开一面，减免了<br />210万元惩罚性赔款。费尔普斯既不甘心，也无能力支付这么多赔偿。他很<br />快提起上诉，并在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胜诉，官司随即打到联邦最高法<br />院。<br />美国主流媒体多偏向自由派，尽管他们不赞同费尔普斯的反同性恋立<br />场，甚至厌恶他的平素作为，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言论自由的边界<br />如何确定，而非同性恋是否合法。所以，包括《纽约时报》、美联社在内<br />的各大媒体，一边倒地支持教会一方，陆续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br />"意见书，以表达他们维护言论自由的立场o[']。而斯奈德这边，也得到<br />四十八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司法总长、四十位参议员及各退伍军人团体<br />的支持。<br />近两年，尽管最高法院日臻保守，但在捍卫言论自由问题上，立场却<br />颇为坚决，甚至不惜为此违背主流民意。2010年1月21日，大法官们在"公<br />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Federal Election&nbsp;<br />Commission）中，宣布企业亦拥有言论自由，解除了对企业以投资拍摄"<br />竞选广告"形式介入政治选举的限制，激起总统、国会的强烈反弹。1月24<br />日，巴拉克&middot;奥巴马总统发布首次国情咨文时，一反"三权分立，和和气<br />气"的规矩，公开谴责了这一判决。2010年4月20日，最高法院又在"美国<br />诉斯蒂文斯案"（Inited States v.Steveils）中，宣布国会一部禁止传<br />播包含虐畜内容的音像、图书制品的法律违宪，得罪了大批动物保护人士<br />。人们纷纷预测，这一次，最高法院也会支持教会一方。<br />果不其然，8票对1票的投票结果，显示了多数大法官的司法倾向。判<br />决意见由首席大法官约翰&middot;罗伯茨执笔。判决理由部分，汇集了最高法院<br />历史上诸多言论自由名案的经典判词。比如，"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br />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年]<br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只是一种自我表达，更是人民自治的基础"（<br />"盖瑞森诉路易斯安那州案"[1964-年]）；"在第一修正案的价值体系中<br />，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位于最高层级，应受到特别保护"（"康尼克诉迈<br />尔斯案"[1983年]）。<br />罗伯茨认为，费尔普斯的抗议言论的确"令人不适"，标语内容在促<br />进"公共讨论"方面的作用，亦细微到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他们的<br />所作所为，针对的不是阵亡士兵马修，而是军方的同性恋政策。类似抗议<br />行为，已在600场军人葬礼附近发生过，所以，这些抗议应被视为"对公共<br />事务的讨论"。此外，抗议者站立的地方，距离葬礼现场有1000英尺，抗<br />议者听从警察指令，既未大声喧哗，也无暴力行为，更没有越界之举。事<br />实上，在葬礼现场，斯奈德虽隐约看到远方有人群聚集，但根本不知道这<br />是针对葬礼的抗议。这也充分说明，死者父亲受到的冒犯，主要来自从电<br />视上目睹的标语内容，而非抗议者对葬礼秩序的直接侵扰。<br />罗伯茨最后总结道，不能仅仅因为抗议者的言论"对死者不敬，或令<br />人憎恶"，就予以限制。他说："言论威力无穷，可激发人们各样情绪，<br />或令他们怆然泣下，或令他们喜极而涕，而在本案中，某些言论给死者家<br />属带来了巨大痛苦。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为安抚他人伤痛，而令<br />言者有罪。"基于维护言论自由之立国承诺，"为确保政府不压制公共讨<br />论，即使是伤害公众感情的言论，也应当加以保护"。<br />罗伯茨的判决，延续了最高法院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基本立场，那就是<br />，尽可能保护政治性言论的自由，或者说，保护人民就公共事务开展讨论<br />的自由。这些立场，正是由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br />。<br />费尔普斯的言论自由固然重要，可是，斯奈德的丧子之痛，与此事给<br />他带来的痛苦煎熬，真的可以忽略不计，甚至让位于抗议者简单、粗暴的<br />"公共讨论"吗？<br />九位大法官中，惟一持异议意见的小塞缪尔&middot;阿利托大法官就认为，<br />费尔普斯的标语完全是一种"挑衅言论"，不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br />言论自由不是恶毒污蔑的通行证。的确，教会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br />式表达抗议，但是，法律不能允许他们用伤害公民私人感情的方式表达意<br />愿。他说："就算在一个可以公开、充分讨论公共事务的社会，也不应当<br />让无辜者受到这样的残忍对待。"尽管在最高法院内部，阿利托大法官属<br />于孤独的少数方，可我相信，他的观点，也代表着许多普通人的看法：凭<br />什么言论自由与公民情感冲突时，一定是前者优先？<br />一百多年来，类似的价值冲突，以案件形式，在最高法院这个大舞台<br />上不断上演。比如：散发反战传单，是否危及前线将士安危？（"艾布拉<br />姆斯诉美国案"，[1919年]）穿着写有"操他妈的征兵制度"的外套出现<br />在政府办公楼内，算不算扰乱社会治安？（"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br />[1971年]）当众焚烧国旗，有没有亵渎人民对国旗的神圣情感？（"德克<br />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年]）州法官候选人在竞选中宣扬自己的司法<br />立场，是否违反了司法伦理？（"明尼苏达州共和党诉怀特案"，[2002年<br />]）往黑人家里投掷燃烧的十字架，是不是散布"仇恨言论"？（"弗吉尼<br />亚州诉布莱克案"[2003年]）禁止节目嘉宾说粗口，是否侵犯言论自由？<br />（"联邦通讯委员会诉福克斯电视台案"[2009年]）......在这些案件中，<br />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殚精竭虑，小心翼翼地标定言论自由的尺度，试图通过<br />一系列判例，在宪法条文、社会现实与价值变迁之间，实现微妙的平衡。<br />这其中，"《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在推动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尤其<br />是媒体、公民批评政府官员的自由方面，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br />......<br />五<br />有幸翻译这本好书，得益于北京大学出版社曾健先生的信任。曾健与<br />我都有过警察经历，审美、行文又都偏好"文艺腔调"，也算是臭味相投<br />，相见恨晚。从谈妥版权、文字审校，到版式设计、美编配图，曾健全部<br />亲力亲为，本书亦凝聚着他的智慧和心血。在此，特对蒋浩、曾健、乔智<br />炜、贺维彤和陈晓洁诸君的编校、设计、配图工作表示感谢。<br />感谢最高法院的蒋惠岭法官，他最早向我推荐本书，翻译所用原书，<br />亦由他提供。四年来，是他言传身教，让我感受到，为司法改革的理想呐<br />喊、奋斗、行进，本身就是一种美好。感谢最高法院陈现杰、周加海、刘<br />树德、范明志、王晓滨、陈鹏展、付育、姜强、田朗亮诸位法官，以及南<br />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屠振宇副教授，我对相关宪法、刑事、侵权理论问题<br />的深入理解，多得益于他们的智慧和指点。<br />感谢美国西北大学语言学系的郑晓菊博士，她对照原文，逐字逐句审<br />校了全文，提出了许多精确、中肯的修改意见。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李<br />英凯法官，也对译稿进行过细致、认真的校对，并指出了用词用典的诸多<br />不当之处。多谢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公诉处的刘峰老弟，陪伴我度过北池<br />子南院北楼307那段苦乐交织的时光，并忍受了我在工作、翻译之余的无尽<br />唠叨。<br />最后要感谢爱妻王鸿谅。她对我不分昼夜，在电脑前寻章摘句的行为<br />，始终保持宽容态度。翻译，尤其是学术翻译，是一项费力不讨好的事业<br />。没有她的支持，我不会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选择这条无名少利的"窄路<br />"。作为资深记者，她以特有的认真与细致，对本书中的每一字句，"都<br />提出过专业而充满爱意的批评"。<br />何帆<br />2011年6月18日<br />于最高人民法院</p><p><strong><br />文摘</strong><br />1919年以来，最高法院内部一直为如何界定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br />自由"争论不休，但是，却没有人提到过与之并列的"出版自由"话题。<br />"吉特洛案"中，多数方大法官赞同将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一并纳入基本<br />自由范畴，使之不得受联邦及各州侵犯。然而，时至1930年，最高法院仍<br />未审理过一起因报纸、杂志或书籍出版受限引起的案件。只有这类案件，<br />才是检验出版自由的试金石。<br />不过，1931年，最高法院终于迎来第一起重要的出版自由案件："尼<br />尔诉明尼苏达州案"。十年后，大法官们又就"布里奇斯诉加利福尼亚州<br />案"作出裁判，这也是一起关系到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重要判决。两起<br />案件的结果，均以5票对4票达成，而且都是维护表达自由一方获胜。尽管<br />多数方是靠"勉强多数"取胜，但是，两起案件在宪法史上，都起到里程<br />碑式的作用。对于正被警察局长沙利文提起的诽谤诉讼所困扰，并打算寻<br />求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纽约时报》来说，这些案件包含的表达自由价<br />值，显得尤为重要。<br />"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的主人公杰伊&middot;尼尔是名个性复杂的新闻人<br />，热衷揭露各类社会丑闻，俗称"扒粪记者"。弗雷德&middot;弗兰德利在讲述<br />此案的《明尼苏达小报》一书中，将尼尔描述成一个"反天主教，反犹太<br />人，反黑人，反工会"的极端人士。1927年，尼尔在明尼阿波利斯市创办<br />周报《周六新闻》。这是份激进的反犹太报纸，指责腐败的警察局长与"<br />犹太匪帮"沆瀣一气，"暗地操纵着明尼阿波利斯市的一切"。表面上看<br />，尼尔是个不讨人喜欢的角色，但弗兰德利也发现，此人疾恶如仇，常利<br />用媒体的社会批判功能，挑战大小权贵。弗兰德利曾在福特基金会组织的<br />一次餐会上，与朋友提到尼尔其人。邻座的杜邦公司总裁欧文&middot;夏皮罗凑<br />巧听到他们的谈话，主动搭话说："你们讨论的是'尼尔案'么？我认识<br />尼尔先生。"夏皮罗的父亲萨姆&middot;夏皮罗，曾在明尼阿波利斯市经营一家<br />干洗店。当地帮会头目巴内特要求他停止营业，将干洗业务转交他人处理<br />。老夏皮罗拒不从命，巴内特随即派四个地痞闯进店里，在客户衣物上肆<br />意泼洒硫酸。欧文&middot;夏皮罗当时才十一岁，躲在木制隔板后目睹了黑帮暴<br />行。当地报纸报道了这起袭击事件，却绝口不提巴内特和他的无理要求。<br />杰伊&middot;尼尔从萨姆&middot;夏皮罗那里得知此事后，在《周六新闻》上详细披露<br />了此事经过。他不仅如实描述了巴内特的所作所为，还痛斥其他报纸畏首<br />畏尾，不敢点出黑帮头目姓名。不久，巴内特因这次袭击事件被政府起诉<br />，经欧文&middot;夏皮罗出庭指认，最终被送入大牢。<br />尼尔选择批判对象时，并非总是如此机敏。他最喜欢批评的官员之一<br />，是明尼阿波利斯市海乐平郡检察官弗洛依德&middot;奥尔森。奥尔森其实是位<br />自由派改革者，后来曾三度出任明尼苏达州州长。但是，当尼尔用污秽、<br />下流的文字，接连向他"泼脏水"时，奥尔森选择了令自己日后追悔莫及<br />的回应方式：提起诽谤诉讼。他根据一部名为《防治公共滋扰法》的法律<br />，将《周六新闻》告上法庭。"滋扰"其实是个法律术语，主要指骚扰邻<br />人的行为，如乱丢垃圾、制造噪音等。但是，这部法律格外与众不同，居<br />然将一些特定行为纳入滋扰范畴，即任何经营"恶意诽谤、毁人清誉的报<br />纸者"，均构成"滋扰罪"。法官审理此案后，根据《防治公共滋扰法》<br />相关条款，判令《周六新闻》停止发行，永远歇业。其实，州议会1925年<br />制定《防治公共滋扰法》，就是为惩治一份名叫《德卢斯锯报》的"扒粪<br />类报纸"。不过，这部法律当时并未遭到其他报纸反对，因为大家普遍瞧<br />不起那些借揭露丑闻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小报。1927年11月，弗洛依<br />德&middot;奥尔森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勒令《周六新闻》停止营业，法官立即<br />批准。才发行了九期的《周六新闻》，就此关门大吉。<br />尼尔上诉至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他的律师提出，《防治公共滋扰法<br />》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以及州宪法中的出版自由条款，但是，州最<br />高法院简单、粗暴地驳回了尼尔的上诉。大法官们一致认为："我们的宪<br />法从未打算保护恶意诽谤、蓄意中伤他人的不实之词，或者动机不良、别<br />有用心的出版物。宪法只对诚信、审慎、尽责的报业提供保护。宪法规定<br />出版自由，不是为放纵那些居心险恶者肆意妄为，正如它赋予人民集会权<br />利，却不容许非法集会或骚乱暴动。"这番说辞，难免让人联想起联邦党<br />人当年为《防治煽动法》的辩护。与那部法律一样，即使被告证明自己陈<br />述、报道完全属实，《防治公共滋扰法》一样要求他们必须具有"善良动<br />机、正当目的"。正如霍姆斯在"施维默案"中的异议意见所言，州政府<br />在这里只支持"我们所赞同的思想"的自由。<br />表面上看，"尼尔案"已尘埃落定，再无回旋余地。杰伊&middot;尼尔已耗<br />尽家财，没有资力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然而，两家立场有着天壤之别的<br />机构，却同时向他伸出援手，一家是大名鼎鼎的左翼组织"美国公民自由<br />联盟"，一家是极右翼报纸《芝加哥论坛报》。该报发行人罗伯特&middot;卢瑟<br />福&middot;麦考密克并不认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所作所为，却狂热信奉新<br />闻自由理念。麦考密克认为，《防治公共滋扰法》已严重威胁到出版自由<br />。他极力游说，最终促成那些起初对尼尔的遭遇漠不关心的报业同行们团<br />结一致，通过了一项谴责《防治公共滋扰法》的决议，将这部法律称作"<br />对人民自由最严重的侵扰"。<br />1931年1月，最高法院开庭审理"尼尔案"。尼尔的代理律师韦姆斯&middot;<br />柯克兰向大法官们表示，即使报纸刊登针对公众人物的诽谤性文字，也不<br />能成为政府打压报界的正当理由。"只要有人为非作歹，报业自然会有所<br />谓诽谤言论。"柯克兰还举例说，19世纪，《纽约时报》揭露臭名昭著的<br />政客鲍斯&middot;特维德的腐败恶行时，后者"就援引类似法律对付过媒体"。<br />代表明尼苏达州政府出庭的，是该州助理司法总长詹姆斯&middot;马卡姆。<br />布兰代斯大法官向他提问时，特地将话题转向腐败议题。布兰代斯详细研<br />读过此案卷宗，连硕果仅存的九期《周六新闻》也曾一一过目。他问马卡<br />姆："在这些文章里，编辑努力证明警匪勾结，操纵赌场捞钱的事实。他<br />们甚至点出了警察局长与不法官员的姓名......我们的确不知道这些指控是<br />真是假，但我们很清楚，如果这种警匪一体的情况确实存在，将是许多城<br />市的耻辱。这些报人孜孜以求的，无非是揭露更多被官方遮蔽的黑幕，这<br />样的言论都不能免责，还有什么样的言论可以免责？如果我们不允许人民<br />讨论这类事务，公共安全如何得以保障？是的，在很多情况下，诽谤确实<br />存在。但是，你总不能一面揭发罪恶，一面掩盖作恶者姓名吧。很难想象<br />，一家没有任何言论免责特权的媒体，能够担当起维护民主社会安危的重<br />任。如果不给他们免责特权，那么，还有什么工作配享这种特权？"<br />马卡姆采取的诉讼策略，是继续坚持布莱克斯通的古旧观点，即出版<br />自由只保护出版物不受事前限制，而《防治公共滋扰法》并未施加任何事<br />前限制。他的意思是，明尼苏达州的立法没有要求任何人在出版发行前，<br />必须取得官方许可，那才构成弥尔顿当年谴责的英国出版许可制。《防治<br />公共滋扰法》只是规定，报纸发行后，如果确实刊载了诽谤言论，可由一<br />名法官决定对其是否追惩或查封。而且，在出版许可制中，承担举证责任<br />的并非报纸发行人，而是政府。马卡姆指出，根据布莱克斯通对出版自由<br />的阐释，第一修正案中的"出版自由"，只能解释为禁止事前限制。他还<br />援引霍姆斯大法官1907年在"帕特森诉科罗拉多州案"的判决意见，霍姆<br />斯在这起案件中声称，第一修正案只禁止"对出版的事前限制"。马卡姆<br />话音未落，已经九十高龄的霍姆斯大法官突然插话："写那些话时，我还<br />很年轻，马卡姆先生，现在，我已经不这么想了。"<br />P112-116</p><p>作者：(美国)安东尼刘易斯 译者：何帆</p><p>批评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译者序）</p><p>批评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p><p>第十章"三天过去了， 共和国安然无恙！"</p><br />]]></description>
            <author>人文与社会</author>
            <pubDate>Mon, 02 Apr 2012 21:36:06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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