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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人文与社会 :: 文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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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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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王志明：刁奸盗贼匪——对《清实录》中民众称谓话语的计量分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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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学科: 历史<br />关键词: 王之名，清实录，称谓<br />摘要: 以《清实录》为依据，选择了“良民”、“小民”、“愚民”、“刁民”、“奸民”、“盗”、“贼”、“匪”等八类有关民众称谓的话语进行统计分析，以窥探有清一代治乱兴衰之变迁历程。在传统中国的臣民社会中，专制统治者对“民”的称谓有“良民”、“小民”、“愚民”、“刁民”、“奸民”等等不同词语，这些称谓以忠诚度为划分标准，对抗官府的民众则被斥之为“盗”、“贼”、“匪”，不属于编户齐民的范畴。拙文试图依据《清实录》中关于民众话语的出现频率，以窥探清代政治社会之一斑。<br />《清实录》是官方对有清一代朝纲国策、军政民事的权威性记载，是反映清代政治与社会的重要资料，以实录来计量官方关于民众话语较有系统性。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制有《清实录》的电子检索本，使此项探讨具有可行性。史语所电子版是以“段”来计量的，即多少“段”包含有某字或字段，此处统计概以“段”为单位。关于民众的话语，以“忠诚度”由高到低选择了“良民”、“小民”、“愚民”、“刁民”、“奸民”、“盗”、“贼”、“匪”八类。“刁民”、“奸民”直接称谓的较少，凡含有“刁”、“奸”的字段实际上也是指这类民众，因而对“刁”、“奸”称谓的概率也进行了细化分析。《清实录》各朝记载的详略不同，统计称谓出现概率时以各朝为单位，取该朝称位语出现段数与总页数之百分比（电子版对各朝总段数无显现）。页数统计是以中华书局1986年版的《清实录》为准，与史语所电子版的内容极少有差异，不影响统计概率。在此前提下，制成以下表。<br /> <br />清代民众称谓分类概率表<br /> <br />[img]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9494[/img]<br /> <br />上排为段数，下排为段数与页数百分比。《清实录》中含“良民”、“愚民”、“刁民”、“奸民”的字段分别是770、666、270、1008，因总量较小，不足以反映朝代特征，表中未详细列举分析。最后一列是各朝刁奸盗贼匪五项使用率之和。匪在古语中通“非”字，“匪类”、“匪人”泛指品行不好的人，这使统计的精确性受到影响。顺治以前的少量“匪”字全不是本文语意，康熙朝109个“匪”字不符合本文语意的有91个，康熙实录共3234页，亦即2.8%的比率不合语意，满洲实录中不合语意的“匪”字为1.0%，顺治实录为2.7%。康熙朝以后的“匪”字不合语意的渐少，所以概率表中“匪”的百分比误差率在2.8%以下。<br /> <br />一<br />各朝称位语比率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清代治乱兴衰的历程。顺治朝以前，满人尚在打江山，军政合一，并未统治和管理广土众民，这一时期关于民众的称谓语不多，还没有体会到民之“刁”、“奸”。这一时期用词较多的是“盗”、“贼”，在明王朝的官方话语中他们本身还属于贼匪一类。顺治定鼎以后，清朝统治和管理的规模不断扩大，民情日益复杂，各类对民众称谓的话语渐渐增多。清初为笼络人心，巩固政权，轻徭薄赋，减免租税，对“小民”这一最广大的社会弱势群体还比较关心。凡出现“小民”称谓的地方，都含有同情、怜悯之意。顺、康、雍时期“小民”使用频率相近，以雍正时期为最高，说明雍正时期的严酷政治也有保护小民百姓的一面。乾、嘉时期“小民”使用频率有所减少，到道光以后这一频率陡然下滑一倍以上，因为这时社会问题复杂，皇帝已较少关心民瘼了。<br /> <br />二<br />乾隆朝以后，吏治民生和社会风气每况愈下，社会冲突加剧，诚信缺乏，“刁”、“奸”的使用频率随之陡增。“刁” 、“奸”在道光朝同时达到顶峰，这并非是偶然性，此后“贼”、“匪”丛生，是社会矛盾恶化的必然结果。“刁”的本意是狡诈无赖，传统中国无法制意识，视打官司为滋事，凡“兴讼”者都被贬称为“刁民”，这类“刁民”以浙江绍兴府最为著名，因为绍兴师爷名扬天下。此外，“刁”的使用范围很广泛，诸如民众为地方利益或某阶层利益组织罢市、生员罢考、拖欠钱粮、谎报灾情领赈、宗族械斗、奴仆斗争主人、胥吏舞弊、绅士鱼肉百姓、聚众抗官等等在官方话语中皆属“刁民”、“刁风”。总之，“刁”所反映的都是社会冲突现象。到清代末期，“刁”的范围更广，程度更强烈。“刁健”、“刁滑”原来主要在江南地区，如浙北人打官司、苏南各府县拖欠钱粮，福建的“刁风”主要表现在漳州、泉州二府的械斗，湖南湖北受楚文化浸染，对地方官员并不俯首贴耳，素有“民风刁悍”之称，道光以后，连西藏、蒙古也蔓延“刁风”。清前期的“刁民”抗官的程度还有限，到宣统时山西“刁民”为反抗政府禁烟，私种烟草，居然袭击政府官员，浙江“刁民”为抗粮甚至捣毁粮仓、抗击兵勇，这类“刁民”若不及时驱散，很容易演变为“贼”、“匪”。为加强统治和管理，雍正朝以后天下州县分为“冲”（地当孔道）、“繁”（政务纷纭）、“疲”（赋多逋欠）、“难”（民刁俗悍、命盗案多）四项，其中“疲”、“难”就是针对“刁民”而言的，全国大部分州县都含有“疲”、“难”，可见在统治者心目中天下大多皆刁民。为加强统治，“冲”、“繁”、“疲”、“难”四项中含三项以上的州县，其职官不是由吏部抽签决定人选，而是由当地督抚直接题补能力强的人担任。<br />“奸”的除狡诈外，还有邪恶之意，此处语意主要指“奸利”、“奸徒”、“奸匪”三种情形。以欺骗、诈伪、违法手段获暴利谓“奸利”，如“奸商”发迹、“奸吏”牟利、走私贪污等等行为。“奸徒”与“奸棍”近意，主要是指违法乱纪律、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人员，其行为如窝藏盗匪、包揽词讼、敲诈盘剥等等。“奸匪”主要指小股匪徒，他们出没江湖，行踪难觅，“深山穷谷，奸宄易生”即指此类现象。“奸匪”是社会两极分化的结果，一般都是贫困的农村人口，当这类人多起来就无需“奸”了，如太平天国的农民军就被直呼为“匪”而很少称“奸匪”。“奸”在乾、嘉、道、咸时期使用频率最高，表明这一时期的社会危机深重。<br /> <br />三<br />“贼”、“匪”是强盗、土匪一类人，对统治者威胁最大。这两种称谓的使用率在咸、同两朝最高，平均每一页有近两处字段含“贼”、“匪”，说明此时社会已是穷形尽相。“贼”、“匪”都是指敌人，“贼”倾向于指称外敌，国内的叛乱者和政权竞争对手一般也称“贼”，但对农民武装暴动者则多称“匪”，统治者恨“匪”甚于“贼”，蒋介石说“攘外必先安内”就是这种心理体现，所以“匪”的贬义比“贼”更浓。“贼”在顺、康时期使用率也较高，但这是政治强大兴旺的象征，顺治时的“贼”主要是明末农民起义军的余部和前明的残兵败将，称“贼”不称“匪”，表明满人对这些敌对势力并无心理恐慌。康熙朝的“贼”主要是“三藩”的叛乱军队和新疆、西藏的武装抵抗力量。顺、康朝满清统治正处在上升时期，开拓疆土、一统天下，八旗和绿营锐不可当。咸、同时期则是灾难深重的年代，太平天国和捻军动摇了清帝国的半壁江山，第二次鸦片战争更使风雨飘摇的帝国雪上加霜。农民的反叛武装有时也称“贼”，再加上英、法等国的外“贼”，“贼”的总量就急剧攀升。在太平天国（1851—1864）十四年历史中，实录含“贼”的字段共达6921处，占整个《清实录》20481含“贼”段的33.4%，这十四年的实录中含“匪”的字段也高达7261处，占整个实录21678含“匪”段的33.5%。清代268年的贼匪有三成拥挤在这十四年，可见这是清王朝生死攸关的时期。同治朝“贼”、“匪”的使用率最高，反映了“同治中兴”的社会基础极不稳固。<br />康熙之前不称对手为“匪”，康、雍时期的“匪”多指土匪、海盗、盗犯一类人，乾隆以后的大量“匪”字主要指称农民武装势力。“匪”是国内社会问题的直接后果，“匪”量的多少能直接反映社会的治乱，如顺治以前没有“匪”，康、雍、乾时期“匪”的使用率逐级提升，嘉、道时期的“匪”是乾隆朝的两倍，咸、同时期达到顶峰，光绪朝“匪”的使用频率也居高不下，这几乎与清代的治乱兴衰相一致。<br /> <br />四<br />“盗”是偷东西，相对而言，各朝“盗”的使用率相差不大，是治安状况的反映。刁奸盗贼匪称谓从负面折射了王朝的兴衰成败，刁奸与贼匪的变化曲线更形象地反映了社会变迁的历程。概率表的最后一列为刁奸盗贼匪五种贬称使用率之和，这一总和从反面印证了各朝的社会稳定度。五项之和反映了雍正、乾隆朝最稳定，咸、同时期最乱。光、宣两朝官方对民众的称谓话语有所变化。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和清末新政使中国逐步认识了西方世界，西方的民主思想多少能影响中国的官方语言，说人“刁”、“奸”的语汇少了，有些“贼”、“匪”用“敌”这一怨愤程度低的话语取代。光绪朝的主要外敌主要是日本，甲午战争是日本发动的，日本也是八国联军的主要参加者。对日本侵略者不称“贼”而称“倭”，但7983页的光绪朝实录含“倭”的字段仅348个，表明官方对列强己不象以前那样蔑视和愤恨，学习西方文明渐成朝野共识。此期最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是义和团和革命党，义和团由于一度被官方愚弄和利用，称“民”而不称“匪”。光、宣时期受西方影响，长时期推行“新政”，朝政极为复杂，实录对御敌勘乱的记述远比前朝简短。光、宣两朝实录中对民众的负面称谓语使用率减少，是以上因素造成的，不能以此来判定社会的稳定度。<br /><br />五<br />国家具有统治和管理的双重职能，但清帝国最关注的是统治，把稳定放在第一位，这从称谓语的总比例可以看出。若以毛泽东所谓“人民”和“敌人”这两极来区分，“良民”、“愚民”、“小民”属于“人民”范畴，“刁”基本上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这一端总称谓为5457字段。“奸”、“盗”在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之间，二者总称谓为11609字段。“贼”和“匪”则是敌我矛盾，二者总称谓达42159字段。“良民、愚民、小民、刁民”、“奸、盗”、“贼、匪”这三大类称谓之比约是9：20：71，可见清政府的主要关注点是打击奸盗，镇压贼匪，维持社会稳定，稳定压倒一切，因为稳定是保护社会既得利益者的根本前提。清代关于民众的称谓分类语有一个重要特点，即越是贬称使用率越高，刁、奸、盗、贼、匪的使用频率逐一高涨，最好的人“良民”与最坏的人“匪”的称谓比例竟是3：97，虽然“匪”的计量略有误差，但不影响“良民”与“匪”的悬殊比例。清廷标榜程朱理学，满口仁义道德，但实质上还是把人往坏里看，以申韩之术而不是以孔孟之道治国。<br />]]></description>
            <author>人文与社会</author>
            <pubDate>Sat, 05 Sep 2009 01:56:11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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