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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人文与社会 :: 文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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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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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卢建平：张彭春和《世界人权宣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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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学科: 历史<br />来源: (崔之元教授)<br />关键词: 卢建平，张彭春，《世界人权宣言》<br />摘要: 张彭春将儒家精神引入了《世界人权宣言》。由于他的折冲樽俎，宣言的起草才得以顺利进行而免于流产. （为网络阅读方便，附：《世界人权宣言》原文及若干相关文章）张彭春将儒家精神引入了《世界人权宣言》。由于他的折冲樽俎，宣言的起草才得以顺利进行而免于流产.<br /><br />今年是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的通过标志着人类完成了一项史无前例的壮举，人类的人权事业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宣言》的起草过程中，有一个中国人作出了杰出的贡献，通过他，中国的文化、中国人的思想观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就是杰出的中国人权活动家张彭春。<br /><br />张彭春1892年生于天津，是著名教育家张伯苓的胞弟。18岁时赴美国克拉克大学留学。1922年以论文《从教育入手使中国现代化》获哥伦比亚大学教育学博士学位。张彭春在美国时就树立了“教育救国”思想。他在1916年回国时，在公开演讲中首次提出创办南开大学的意见，为严范孙和张伯苓采纳，张伯苓后来称之为“南开大学的计划人”。<br /><br />1937年抗战爆发后，南开大学遭到日军的轰炸并被侵占，张彭春到西南联大任教。后应国民政府聘任，赴英美等国宣传中国抗战，争取外援。深爱教育事业的张彭春，自此开始介入外交事务。他曾先后担任国民政府驻土耳其、智利等国公使。1946年1月，张彭春赴伦敦，担任联合国创办会议的中国代表，会后他被任命为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理事会的中国首席代表，兼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副主席，直接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br /><br />张彭春认为，尽管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但可以有共同的人权目标。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次演讲中说：“世界上已有35部或40部宪法有了人权法案，这一事实表明，尽管各国的人生观或思想体系不同，达成协议是可能的。”<br /><br />在宣言的起草过程中，张彭春经常成功地调解争端，挽救了宣言的起草工作。“他是折衷艺术的大师，通过引用孔子的名言，总是能找到方法，使我们的工作免于陷入僵局。”联合国 人 权 司 第 一 位 司 长 John Humphrey如是说。<br /><br />人权委员会主席艾琳娜·罗斯福（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夫人）则认为：“张彭春给我们大家都带来了极大的欢乐，因为他具有幽默感，从哲学的角度考虑问题，几乎在任何场合他都能够引述机智的中国谚语来应对。”但是他的外交才能显得更为重要。作为“协调中国和西方的艺术大师”，他“讲求实用”，“随时都有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br /><br />例如在确定《世界人权宣言》的效力时就遇到了以下问题：宣言是否会修改或否决联合国宪章呢？或者是否所有成员国都必须签署世界人权宣言，因而使世界人权宣言符合国际法呢？印度、澳大利亚、英国的代表坚持主张要赋予该文本以法律约束力，以保障国家权力下的柔弱的个人权利。鉴于这种主张可能会吓跑许多国家，张彭春提出了“先宣言、后公约”的折衷建议：成员国可以分别签署宣言，然后使宣言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 （1966年经联合国大会通过，定名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通过任择议定书这种形式来贯彻宣言的精神。张彭春提出的解决方法，既保护了人权宣言的完整性，也尊重了成员国的国家主权。<br /><br />在《宣言》条文的具体撰写过程中，张彭春的作用也非常显著。《宣言》草案第一条原有这样的措辞：Human nature is endowed with（人在本性上赋有）……，带有强烈的宗教色彩，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异议。张彭春认为，当《宣言》为联合国大多数成员国接受时，各个国家及民族在人口的多寡上应该被充分地考虑。他希望各国代表在此问题上保持平等、宽容的态度。“因为我们都不希望一个作为保护和尊重全人类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宣言所反映的观念过于狭窄”，张彭春说，“宣言应该既反映出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也应该反映出孔子的思想。”在张彭春等人的努力下，起草委员会删除了“本性”一词。<br /><br />张彭春建议将儒家的“仁者爱人”思想放在宣言之中。他把“仁”翻译成conscience（良心）一词，为各国代表认可，从而写入了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正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那样，《宣言》第一条所体现的国际人权体系并不是建立在任何单一的宗教、文化、伦理或是人性的基础之上的。<br /><br />张彭春说：“在人权方面，不能忘记大多数人。”他希望《世界人权宣言》能够反映宣言最终要代表的丰富多样的文化。他也相信，每个人都能理解《世界人权宣言》。“它应该是为世界各个角落的每一个人所撰写的宣言，不仅仅只是为律师和学者而写。”<br /><br />张彭春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成为核心人物。“他（张彭春）的睿智在任何其他委员会成员中非常突出。”John Humphrey在他的日记中写道。<br />在世界历史上，在《宣言》之前，国际社会的成员们还从来没有一起成功地完成一项旨在保护全世界人民（不论其身居何地、身处何时）权利和自由的历史文献。《宣言》完成了这样的历史使命。从《宣言》的诞生及其后几十年的实践情况看，《宣言》已经远远超出了它原先作为“宣言”的建议、提倡的作用。正是在《宣言》的激励下，产生了许多地区性的人权条约和人权组织，很多新独立国家在起草宪法时也深受《宣言》的影响。《宣言》对于此后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产生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br /><br />《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联合国大会立即投票决定用一切方式把《世界人权宣言》发布到世界各个地方的每一个人手里。《世界人权宣言》的复印本几乎被抢购一空。《世界人权宣言》最终成为历史上被翻译版本最多的文件。张彭春最初设想让《世界人权宣言》成为每个人都理解的文件，这一梦想终于成为了现实。<br /><br />张彭春于1957年在美国新泽西州逝世。他没能亲眼目睹后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这一公约正是采用了他当年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使得《世界人权宣言》实际上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可以使人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尊重与保护。<br /><br /><strong>附：《世界人权宣言》原文</strong><br /><br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汉弗莱是主要起草人。其他的参与者还包括了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夏尔·马利克、吴德耀、张彭春和勒内·卡森等人。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另有2国代表缺席。<br />    序言<br />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br />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br />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br />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br />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br />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br />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br />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br />　　第一条 <br />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br />　　第二条<br />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br />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br />　　第三条<br />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br />　　第四条<br />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br />　　第五条<br />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br />　　第六条<br />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br />　　第七条<br />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br />　　第八条<br />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br />　　第九条<br />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br />　　第十条<br />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br />　　第十一条<br />　　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br />　　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br />　　第十二条<br />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br />　　第十三条<br />　　一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br />　　二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br />　　第十四条<br />　　一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br />　　二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br />　　第十五条<br />　　一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br />　　二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br />　　第十六条<br />　　一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br />　　二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br />　　三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br />　　第十七条<br />　　一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br />　　二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br />　　第十八条<br />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br />　　第十九条<br />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br />　　第二十条<br />　　一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br />　　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br />　　第二十一条<br />　　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br />　　二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br />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br />　　第二十二条<br />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br />　　第二十三条<br />　　一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br />　　二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br />　　三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br />　　四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br />　　第二十四条<br />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br />　　第二十五条<br />　　一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br />　　二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br />　　第二十六条<br />　　一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br />　　二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br />　　三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br />　　第二十七条<br />　　一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br />　　二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br />　　第二十八条<br />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br />　　第二十九条<br />　　一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br />　　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br />　　三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br />　　第三十条<br />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br /><br />附2：<br />]]></description>
            <author>wen.org.cn</author>
            <pubDate>Tue, 30 Jun 2009 19:00:15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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