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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绪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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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学科: 历史&lt;br /&gt;来源: (当代文化研究)&lt;br /&gt;关键词: 城市 汉口 韦伯 中华帝国 官僚 湖北&lt;br /&gt;摘要: 批评了城市研究中的韦伯模式，通过对城市制度的细致研究表明在一个中华帝国晚期第一等级的城市中心中，存在着重要的社会力量，并力图尽可能全面展示这些力量与城市核心功能之间相互影响的面貌。－－HC绪论：欧洲与中国历史上的城市&lt;br /&gt;&lt;br /&gt;    在19世纪后半期，汉口，这个华中地区主要的商业城市，是世界上最大的都市之一。它是一个跨越数千里、包罗无数种商品的极其活跃的市场系统的中心，也是一个国际贸易港口。它接纳了来自四面八方的、四海为家的能工巧匠。当然，在欧洲城市已经进入工业时代整整一个世纪之后，汉口仍然根本没有蒸汽动力的机器。而且，西方国家早已经历了广泛的政治变革，不管是渐进式的还是革命性的，而汉口却仍然处在无力对严峻的国际压力做出有效反应的古代帝国制度的统治之下。&lt;br /&gt;&lt;br /&gt;    虽然汉口以及那个时代的其它中国城市，已拥有相当的规模和经济集中化与社会复杂性，但最具影响的西方历史学派仍然倾向于认为中国的城市制度没有充分的发展，而且把它看作是导致中国“倒退”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这种观点，在19世纪及20世纪初期，中国城市未能发挥必要的催化剂作用，以促使社会、经济与政治发生像西方曾发生过的那样、走出中世纪的转变，也未能提供一种较好的物质文明基础。&lt;br /&gt;&lt;br /&gt;    这一观点是建立在如下的基本假设之上的，即我们一般认识的“城市”之类的中心地类型，真正的源头只有一个，那就是“自治共同体”，亦即一种城市聚落的相对自治形式，它最初在11世纪出现于意大利北部，然后很快扩散到法国、德国和低地国家。有关这种共同体发展的经典性论著是亨利·皮雷纳(Henri Pirenne)的《中世纪城市》（1925年）。虽然皮雷纳所讨论的很多方面引起了很大争论，但他关于共同体具有深广历史意义的观点却一直得到广泛的承认。[1]更为重要的也许是，著名的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他简要地对其同时代城市进行跨文化比较分析的论著《城市》中，将皮雷纳的基本观点整合进一个理论体系中，并予以确认[2]。这些经过韦伯阐释的观点，一直都今天，都在吸引着城市研究者。&lt;br /&gt;&lt;br /&gt;    无论是皮雷纳还是韦伯，都认为一个中心地要成为“城市”，就必须具备超出行政首府的功能。比如，皮雷纳在谈到9至10世纪欧洲的“城堡”或“自治城镇”时就指出：&lt;br /&gt;&lt;br /&gt;城堡没有表现出一点城市的特征。其人口组成，除了构成其基本部分的骑士与牧师之外，就只有受雇服侍他们的仆人了，而且其数量微不足道。这是一个要塞的人口，而不是一个城市的人口。在这样的环境里，商人与手工业者都不可能存在，甚至连想象都想象不到。他们自己不生产任何东西，纯粹依靠周围农村的税收生活；除了作为单纯的消费者，他们没有任何其它的经济作用。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从加洛林王朝时期起，人们所说的“城市”这个词，就既没有社会意义，也没有经济意义，更没有法律意义了。[3]&lt;br /&gt;&lt;br /&gt;同样，韦伯也要求一个城市要在实际上表现为“城市共同体”。要做到这一点，一个聚落必须“在贸易—商业关系中显示出相对的优势，这个聚落作为整体，表现出如下特征：（1）一个防御工程，（2）一个市场，（3）一个法庭，以及至少是局部自治的法律，（4）相关的社团组织，以及（5）至少是部分的自治与独立，因而有一个由市民参与选举产生的行政机构。[4]&lt;br /&gt;&lt;br /&gt;    在谈到有关新兴的欧洲中产阶级寻求“城市自治”的斗争时，皮雷纳评论说：&lt;br /&gt;&lt;br /&gt;他们所期望的，首先是个人的自由，也就是要确保商人或者工匠有可能自由地来去，并居住在他希望的地方……其次，是依靠市民组织一个特别法庭，以彻底摆脱给他们的社会与经济活动带来诸多制约与不便的政出多门的司法权，以及古代法律规定的繁琐程序。然后，就是建立一个“安宁的”城市——也就是说，要制定一部刑法典——它将保证治安。再然后，是废除那些大部分不利于商业、工业发展以及占有和获得土地的苛捐杂税。他们希望，最好可以拥有一个广泛程度不同的、本地自己的政府。[5]&lt;br /&gt;&lt;br /&gt;而韦伯则详细阐述了“特别城市法”，它依靠“城市革命”为城市平民提供保护：&lt;br /&gt;&lt;br /&gt;市民特别热切地渴望排除那些非理性的检验手段，特别是决斗——这不过是11世纪诸多特权许可的一个例子。市民还希望得到法律规定，禁止传唤市民到非城市法庭去。他们还迫切要求将特别适用于城市人的理性法令成文化，并通过市政厅实施。&lt;br /&gt;&lt;br /&gt;这场革命性的城市运动的成果之一，就是长期性政治团体的发展，其成员都是法律上的同行，他们非常满意自己作为城市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在本质上，这一过程是与采邑制和世袭财产制度的瓦解相伴随的，但它并不有利于区域性机构的制度化。因此，市民法是介于古代封建法与区域单元法之间的中途驿站。[6]&lt;br /&gt;&lt;br /&gt;    总而言之，中世纪欧洲的城市自治运动，留下了诸多遗产，这些遗产虽然没有被与其直接相联的时代所全部利用，但几乎全部成为我们喜欢用来描述现代西方社会的一般性文化神话的一部分。在法律上，它创造了在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也导致了财产的自由转让。因此，它加速了封建制度的衰亡[7]。在政治上，它留下了民主政治的传统和普遍解放，以及公共政治团体与公共部门在财政预算、专业性的市民服务等方面都有着明确区分的观念[8]。在思想上，它培育了初步的理性精神，使人们无论是在法律程序，还是在关注投资利润计算的经济方面，都开始运用理性——用韦伯的话说，中世纪城市恰好位于“走向经济人的途中”[9]。最后，在经济组织方面，中世纪的城市共同体为早期资本主义奠定了基础。正如一位汉学家和比较史学家所指出的那样，“我们认识到，我们现在赖以生存的工业文明实际上是由居住在欧洲城市里的‘中间阶层’创造的。我们相信，正是城市集聚了人口，进一步划分了劳动分工，而人口的融汇又使人们有可能去从事最初的工业生产，进行更大规模的资本积聚，而这对于工业社会是必不可少的。这一论点是以具体的历史研究为基础的。”[10]&lt;br /&gt;&lt;br /&gt;    这几个方面，就构成了西方中世纪城市自治发展的历史意义。然而，中国城市的情形如何？他们与西方城市有何不同？它们确实可以被看作是真正的“城市”，还是更接近于欧洲中世纪早期的“非城市”城堡？中国与西方社会发展的不同道路又给它们带来了哪些不同的影响？&lt;br /&gt;&lt;br /&gt;*         *          *&lt;br /&gt;&lt;br /&gt;    直到最近，马克斯·韦伯在《城市》与《中国宗教》（《儒教与道教》，1915年）中所详细阐释的中华帝国晚期的概念才引人注目地流行起来。韦伯对中国所知甚少，而且从未到过中国，但他广泛地阅读了他可以得到的西文文献。这使他在评论中国社会时仅局限于开埠港口的情况，而且他非常依赖象H·B·毛斯(H. B. Morse)、E·H·帕克(E. H. Parker)之类虽然见闻广博但却怀有偏见的观察家。观察的范围如此受到限制，而距离又是如此遥远，却可以得到这样的见识，这只有韦伯凭藉其伟大的天才，才能从如此粗略的资料中抽象出来。然而，出自韦伯笔下的中国城市并不是一种历史事实，而更主要的是一种与他所认识的欧洲城市发展相对应的理想类型。不管怎样，欧洲社会已经成功地走过了行为与组织准则从“传统”向“理性”（或者用韦伯追随者的话说，“现代”）过渡的道路，而中国却不曾走过。&lt;br /&gt;&lt;br /&gt;    韦伯认为，中国城市在这方面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城市本身的自然性。在中国，从未形成真正的“城市”，因为形成“城市”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城市共同体”从未存在过。韦伯将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归结为二点：一是源自政治体制的特性，二是源自社会结构。&lt;br /&gt;&lt;br /&gt;    在政治上，他强调中央政府始终严厉地控制城市自治的发展。在中国，城市化并不像在欧洲大部分地区发生的那样，是经济变迁进程的自然结果，而更主要的是帝国政府有意识地设计的。“中国城市是一个明智政府的优秀产品之一，就像它的结构所显示的那样。”[11]在整个中国城市史上，城市作为地方行政中心和军事驻防地的政治功能一直保持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城市总是“诸侯的城”，其首要功能是“诸侯的居住地”。[12]这种政治控制也伸展到经济领域：“城市的繁荣并不主要有赖于市民在经济与政治冒险方面的进取精神，而更有赖于朝廷的管理职能，特别是对江河的管理。”[13]韦伯并没有完全忽视贸易的存在，但他断然将城市的市场功能置于其军事驻防功能之后。[14]&lt;br /&gt;&lt;br /&gt;    行政管理功能占据首要地位的直接结果，是城市里的政治自治从未得到发展。虽然未加详述，但韦伯似乎认识到中国城市未能在官僚管理体系中建立起单独的、与其它地区分离的区域机构。他强调帝国政府通过将城市行政置于主要行政单元“县”之下的办法，故意阻碍城市的团结。[15]此外，中国王朝不同于欧洲的神圣罗马帝国，它一直保持着在城市中的军事控制。韦伯敏锐地指出，中国王朝的这种控制能力未能伸展到乡村去：“实际上，不是城市，而是乡村才有能力组织武力团体去保卫其势力范围内的利益。”[16]更为重要的是，事实上，官府有效地抑制了城市中地方自治组织的发展，尽管它特别鼓励在乡村发展这种组织。从没有城市获得过组织地方自治机构的许可。韦伯将自己的看法总结为：“‘城市’是没有自治的官僚驻地，而‘乡村’则是没有官僚的自治聚落。”[17]&lt;br /&gt;&lt;br /&gt;    然而，除了行政权力的压抑之外，在中国，还存在着更为强有力的社会、宗教因素抑制着能够有效地争取政治权力的城市共同体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中国人都被归属于某一个被认为是田园牧歌式的自然村庄，不管是在正式场合（通过法令规定，要在自己家乡所在的行政区内登记），还是在非正式场合（通过多愁善感的同乡和血缘联系）。在韦伯看来，“中国城市居民在法律上仍属于其家庭和他出生的村庄，那里立着其祖先的宗庙，他也一直保持着一种心理上的归属感。”[18] 结果，对其现在的居住地没有认同感的那些旅居者就一直在城市人口中占据着压倒性的优势地位。“‘城市’从来就不是‘故乡’，对于其大多数居民来说，只不过是典型的远离家乡的一个地方而已。”[19]这也阻碍了中国城市阶层的发展。&lt;br /&gt;&lt;br /&gt;    习惯法与集体行动的方式也抑制了城市的发展。韦伯较早提出要注意中国商业运作中对排他性联系的依赖。在重要的商业中心，由于完全缺乏建立在“契约性自治”原则之上的强制性法律，这种依赖不仅得到充分表现，而且得以强化。[20]生意上的排他主义还被贯彻到所有集体活动领域：“在一个具有城市经济特征的亚细亚和东方式的社区里，公共活动的传播仅限于家族与职业协会范围内。”[21]虽然韦伯在这里使用了“协会”这个词，但显然他已注意到所有这些类似的群团在本质上还属于“前协会”性质。他指出：“不存在真正的‘共同体’（社团），特别是在城市里，因为不存在纯粹是有意设计的协会或企业的经济和管理组织。这些东西几乎没有是纯粹在中国本土发源的。所有残存的公共活动都被当作是纯粹的个人事务去处理，当然，首先是通过血缘关系。”[22]其结果就是，即使是中国能够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城市阶层，每一单个的城市也不可能得以建立合法的城市共同体：“平常没有可以代表城市市民本身的联合协会，甚至连这种可能性的想法都完全没有。看不见任何由于城市人的特殊地位而产生的公民意识。”[23]&lt;br /&gt;&lt;br /&gt;    因此，对于韦伯来说，中国城市的公共原则没有存在于作为整体的城市人口中，而存在于规模较小的、排他性的血缘群体（“血亲”）以及行会里。这种群体的问题不在于它们的能力不足——他们可以非常成功地实现私人的、非公共性的目标，而在于它们反对“城市居民联合成为一个地位相同的均质的集团。”[24]特别是中国的行会（以及血亲）在倾向性方面，既有亚地方性的，又是超地方性的；它们只服务于一个受到严格限制的部分城市人口，而且其成员也并非全部居住在城内。在韦伯看来，这些团体的总部一般设在城市里这一事实，不过是一种巧合罢了——主要是出于方便的考虑，而并不说明这是团体的意向。[25]同时，韦伯明确指出，事实上，从未存在过为了政治目的而联合全体城市居民的“城邦”或“共同体”之类的组织，中国城市给人的印象是几乎全部由血缘团体和行会所控制着。[26]&lt;br /&gt;&lt;br /&gt;    韦伯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观点，主要是为了给其欧洲社会发展的思想提供一个参照物而提出来的，从20世纪20年代到60 年代，它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史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里的专家。例如，他有关中国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强烈排他性的论断，通过利维（Marion Levy）与费维恺(Albert Feuerwerker)的经典性著作作为媒介，已经进入至理名言的范畴。[27]其间，他有关中国城市发展是失败的这一论点得到白乐日（Etienne Balazs）、沃夫拉姆·埃伯哈德（Wolfram Eberhard）、罗兹·墨菲（Rhoads Murphey）等人的详细阐释[28]。虽然这些学者各自的关注点不同，但其论著中有关中国城市的认识却有一些共同点，而这些共同点又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上溯到韦伯。&lt;br /&gt;&lt;br /&gt;    比如，埃伯哈德就把中国工业化的失败归咎于城市：&lt;br /&gt;&lt;br /&gt;在几个世纪中，在中国，工业化时代似乎即将来临——在宋代，资本主义与工业化的条件已具备，而且已经向工业化迈出了必要的几步。是什么阻止了中国进一步向前发展？从欧洲工业化与城市之间的关系出发进行判断，或许可以认为，差异就是中国城市的特殊结构。[29]&lt;br /&gt;&lt;br /&gt;按照白乐日的看法，中国城市“从未像欧洲城市那样，发挥同样的社会催化剂作用。”[30]在宏观认识上，一般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乃是由于城市生活受到官僚统治的压迫。中国城市首先而且主要是行政中心和驻防地；其商业功能完全依赖官府的支持。城市是由官府创造、并为官府而存在的，而后者对城市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保持着“专制性”的控制。[31]而且，中国城市在很大程度上保持着一种对乡村和乡绅的有害的依赖。[32]这种依赖导致即使是在最大的城市中心，也长期保留着乡土观念，从而阻碍了城市阶层的发展。[33]在政治领域，对乡村的这种依赖表现在城市从未能像中世纪欧洲那样存在着一种强大的历史趋势，承认甚至是迫切要求城市自治。[34]事实上，中国城市并不是单独的官僚行政单位，而只是作为乡村占绝对优势地位的“县”的一个部分而被统治着。[35]&lt;br /&gt;&lt;br /&gt;    除了“文化自满”之外，“韦伯模式”还具体存在着几个概念性的问题，这在近年来有关中国城市的详细研究中逐步揭露出来。首先，它把“城市”和“村庄”作了强行区分，而没有注意到在县治以下还存在着重要的市场中心（甚至还有基层行政单位），也没有注意到在县、省和帝国首都等不同层级之间存在着社会环境的潜在差别。其次，韦伯模式漠视各种类型的中国城市中城市功能的差别，也可能存在着专业化分工。例如，按照韦伯式的假设，就不可能接受存在着像景德镇那样的重要制造业城镇。第三，韦伯式观点假设，至迟从宋代开始，中国城市就停滞不前了。即使是非常有历史感的沃夫拉姆·埃伯哈德也把中国城市史的“前工业化时期”说成是“没有任何差别的”；而地理学家格伦·特雷沃思坦率地说（在1952年）：“从孛罗(Polo)和鄂多立克 (Odoric)报道了其数量之繁多与繁华之后，中国城市在功能与结构方面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直到19世纪中期，西方人的影响才迫使它开始出现了某些变化。”[36]与韦伯的其他追随者一样，特雷沃思赞同中国是停滞不前的、倒退的，只是由于西方的压力不断累积、扩展，才逐渐从昏昏沉沉里慢慢苏醒过来。&lt;br /&gt;&lt;br /&gt;*         *          *&lt;br /&gt;&lt;br /&gt;    正是由于认识到韦伯式思想存在着这些概念性问题，并随着越来越多地发现韦伯有关中国城市的细节性假设存在着很多具体错误，近年来，一些历史学家与社会学家开始探索一条更令人满意的选择途径。这种探索趋向于强调：（1）后中世纪时期城市持续的历史发展，（2）中国城市广阔的地理与人文背景，以及（3）城市在中国社会中发挥的经济作用超过政治作用。&lt;br /&gt;&lt;br /&gt;    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也许可以说首先是对僵化的、唐代风格的城市映像感到厌烦，而这种映像在韦伯及继承其传统的作者的观念里却显然是最重要的。[37]最近的一些学者，比如斯波义信，对发生在宋代的城市性质的根本性变化，给我们提供了一份更全面的评述。这一时期意义重大的商业革命导致了新的城市类型的产生，而在这些新类型的城市中，贸易已取代行政管理，成为决定其人口规模与繁荣水平的主要因素。这些城市的内部特征表现为城外贸易区的兴起，官府对市场运营的控制减少，以及行会和其它非官方组织所发挥的作用相应地兴起。[38]可是，如果说宋代的商业革命影响了城市作用的话，那么，到明代后期，势必会发生一些更为重要的变化。当时，国内商业开始超越城市间奢侈品的交换，而进展到大宗粮食作物与诸如棉花之类的商品作物在主要地区间进行流通，从而第一次将大量乡村居民带入了全国性市场，他们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39]现在，中国城市已完全不是简单的行政和军事控制的中心，甚至也不是非商品化的农耕腹地中的一个商业岛，它作为商品的集散中心，也其周围发生着直接的联系。&lt;br /&gt;&lt;br /&gt;    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在著名的有关乡村市场的研究中，首次将“中心地”理论应用到中国，从而使我们对中国城市在商品流通中的地位，及其经济作用的总体评价，发生了一次飞跃。[40]这种思路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它使我们从在这个领域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城乡二元论中解脱了出来。从前，我们看到的只是首府城市的一端和农耕的村庄的一端，而现在，我们开始认识到存在着一个由或多或少的城市组成的层级，这些城市的分布按照集散链的轮廓，互相之间相隔一定的距离（牟复礼[Frederick Mote]把它称作为中国社会中的“乡村—城市统一体”）。[41]伊懋可（Mark Elvin）和施坚雅本人在历史领域里进一步发展了这种“统一体”理论。他们都注意到，在宋代以来的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伴随着全面的社会商品化，这种“统一体”基本上取代了“中心地层级”中的中间环节。[42]而另一些社会科学家，如吉尔伯特·路兹曼（Gilbert Rozman）和罗兹·墨菲（在其最近的著作中）则倾向于强调个别中国城市在国内乃至国际“城市体系”中的地位。[43]这些倾向的共同特征是理所当然地强调韦伯所缺乏的城市发展的来龙去脉与商业因素。&lt;br /&gt;&lt;br /&gt;    这种思路对于理解第一等级的中心地，比如我们所研究的汉口，特别有用。它有两个特殊贡献。首先，施坚雅商业中心地层级的概念涵盖了行政中心的层级，但却与行政中心层级并不一致，[44]这就使我们可以去系统地排列各种城市类型，即使是同样按照城市的大小进行排列。因此，一个城市中心在行政层级中的地位远远高于它在市场层级中的地位，那么，其社会结构就有可能不同于那种在市场层级中的地位高于它在行政层级中的地位的城市（事实上，前者也许与韦伯认为广泛存在于中国城市中的城市社会类型很接近）。我们即将细致探究汉口在这些层级中的地位给其社会历史带来了怎样的影响。&lt;br /&gt;&lt;br /&gt;    其次，特别是通过伊懋可的研究，我们越来越意识到，在较大的城市中心内部，存在着非官方的社会组织乃至政治力量。[45]伊懋可自己研究的个案，上海，在市场层级中所占据的地位毫无疑问远远高于它在行政层级中的地位；正如伊懋可的研究所表明的那样，在这方面，它不同于韦伯式的理想模式，而此种不同也许正是其引人注目的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它较多受到外来的西方影响的决定性因素。&lt;br /&gt;&lt;br /&gt;    这样，我们就可以不再依赖中华帝国晚期城市的“韦伯模式”。然而，正如斯波义信最近所指出的，韦伯的影响直到今天仍然是非常强烈的——即便是在不接受它的情况下。[46]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韦伯有关中国城市特征的许多特别预设，似乎在随后的研究中得到了证实；另一部分原因则是尚未充分地认识到需要从固有的思想模式中解放出来。&lt;br /&gt;&lt;br /&gt;    本项关于汉口社会的研究，将强调至少在这一个案中，有很多方面与韦伯的假设存在着诸多矛盾。例如，在商业行为方面，官府“曾经”很积极地向契约提供担保，特别是对信贷合同。中国商号的运作遵循理性的资本核算原则，仔细计算投资回报，关心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质量控制——一个理性而有序的市场，看好那些品质上乘而且长期稳定的商品。生意一般是遵循普遍性原则运作的，所以，排他性结合（诸如那些血缘或地缘性结合）并不能强制性地规定应当选择什么样的合伙人、投资人、承包人、雇员以及买主。而政府则并不压制贸易，而是很高兴看到商业的繁荣，甚至是鼓励其发展。&lt;br /&gt;&lt;br /&gt;    尽管也有很多官员，但汉口仍然得以逃脱韦伯所假设的严厉的官僚控制。行会和其它自愿团体（如慈善会）的势力逐渐强大起来，但它们还未发展到要求其余城市人口必须支付费用的地步。这些团体越来越多地试图将他们的利益与更为广泛的城市群体利益一致起来，并探索各种各样的途径，通过非官方的协调，达到公共性的目标。同时，一些新的分化也开始产生：在老商业利益集团与新兴利益集团之间，长期居民和危险的闯入者之间，最后是在刚刚开始拥有自我意识的不同经济阶层之间。&lt;br /&gt;&lt;br /&gt;    虽然我也将不断地强调我与韦伯模式的分歧之处，但我更根本的关注点则是提供一幅与韦伯式神话相反的一个具体城市的发展图景。人类学家唐纳德·德格洛柏（Donald DeGlopper）最近在勉强承认有必要将韦伯式观点看作是一种特殊例外之后，指出：“只有当我们对众多城市的内部秩序及其各种各样的结构类型有所了解之后，我们才有可能进一步超越那种误导韦伯的虚妄的‘中国城市’的简单图景。”[47]&lt;br /&gt;&lt;br /&gt;    *         *          *&lt;br /&gt;&lt;br /&gt;    本项关于汉口的研究，试图证明在一个中华帝国晚期第一等级的城市中心中，存在着重要的社会力量，并力图尽可能全面展示这些力量与城市核心功能之间相互影响的面貌。近年来有关城市制度的细致研究中，还没有像如此广泛的、或者说“三维”的研究。有很少几个对个案城市的全面研究（如墨菲对上海、鲍德威[David D. Buck]对济南以及李侃如[Kennth Lieberthal]对天津的研究）[48]对我们有所帮助，但其中每一项研究仍将关注面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更多的研究，如德格洛柏关于鹿港、伊懋可关于上海以及协作进行的“宁波项目”，迄今仍仅发表了部分研究成果。[49]结果，关于中国城市的研究，还没有像格尔兹（Geertz）对印度尼西亚市镇、拉皮杜斯(Lapidus)对中世纪穆斯林城市、以及众多作者对前工业化欧洲的个案城市所做的研究那样，[50]对其复杂的制度与社会进行分析。本项研究即试图填补这一空白。&lt;br /&gt;&lt;br /&gt;    因为汉口拥有非同寻常的商业地位，其历史发展又有其它的特殊性，比如兴起较晚，它很少被看作是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典型个案。人们更多地是因为其先进地位而关注其作用。正是这一特征引导我首先选择了汉口。我希望对罗兹·墨菲谨慎地使用的“作为变化中心的城市”这一概念做出验证，所以我放弃了受到中央政府强有力控制的北京、武昌之类的城市。同时，我希望将关注点放在那种迄今为止还只是较少地参与到“对西方做出回应”中去的地方，所以回避了那种完全的海岸城市，包括富有魅力的上海、广州或天津等。以下各章的讨论，将证明我选择汉口在这两方面都是有充足根据的，尽管任一方面都没有我所期望做到的那样清晰。&lt;br /&gt;&lt;br /&gt;    本项研究基本涵盖了1796年到1889年这一时期。当然，这种起讫时间反映了我对地方史时段划分的一种认识，对此，需要作一些解释。我之所以选择1796年前后作为开端，是因为乾隆皇帝于本年退休，通常所说的“盛清”至此结束。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年爆发了白莲教起义，加速了各级帝国政府的财政衰退。苏珊·琼斯（Susan Jones）与孔飞力（Philip A. Kuhn）指出：“乾隆晚期，（中央政府）积聚的盈余约有7800万两，而镇压起义所花费掉的，估计有1亿2000万两。[51]湖北省府甚至要更穷困一些，因为与白莲教的斗争很多就发生在其丘陵地区。当包世臣在19世纪初接受湖北巡抚的邀请，去帮助拟定反叛乱策略时，他非常直率地报道说，湖北已经破产了。[52]在湖北，反对叛乱的斗争及其花费并没有随着1804年白莲教起义被正式镇压而停止，而是持续贯穿于整个嘉庆（1796~1820年）和道光时期（1821~1850年）。然而，与此形成矛盾的是，时常被引用的地方资料中的主导性说法一直把这一时期作为汉口商业繁荣的“黄金时代”，它在这场叛乱的进攻中免遭冲击。政府力量已经山穷水尽，而地方经济却充满活力，这两者合在一起，给我们把1796年作为分析的起点，从地方社会内部，提供了一个便利的基准。&lt;br /&gt;&lt;br /&gt;    我们把研究的下限定在张之洞就任湖广总督的1889年12月。苏云峰和其他学者早已指出，张之洞主持的广泛改革实际上改变了地方和区域社会的每一个方面。最重要的是，我们可以把张之洞的到达看作是地方史中工业化时期的开端。1889年，在武汉地区仅有的蒸汽动力机器都在汉口英租界里，而且仅限于三四家外国人所有并管理的小工厂。张之洞在1890年创办了湖北兵工厂和汉阳钢铁厂，并在此后几年里创办了武昌棉纺厂，从而标志着地方机器工业开始迅速发展。例如，1909年，一份日本人关于中国经济的考察报告中，记述了数十个汉口的现代工厂，并标明了每一个工厂的创办年代，也包括那些1890年以来创办的工厂。[53]在工业扩展的过程中，受雇于现代工业厂家的当地中国人数量有了很大增加。单是在汉口，1899年大约有1000人，5年之后飞速增加到1万人，到民国初年，更增加到3万多人。[54]&lt;br /&gt;&lt;br /&gt;    这些新事物的大部分都是由外国人带来并管理的。当然，原则上的分水岭是1895年马关条约的签订，它第一次正式承认外国人可以合法地在内地建立工厂。同样也是在这几十年里，引进了铁路（1906年建成），轮船航线迅速扩展——技术突破使已陷入停顿的汉口对外贸易又得到了复兴。据周锡瑞（Joseph Esherick）说，从1890年到1911年，汉口直航海外的进出口货物增加了4倍。[55]这对于工业与贸易来说，都是新的机会，其结果是这个城市里的外国人越来越多，从而既引发了冲突，也鼓励了效仿。在马关条约签订之前的大约35年里，汉口只有英国租界；马关条约签订后的两年里，俄、法、德、日都决定建立属于他们自己的租界。与此相伴随，汉口的外国人人口也从1889年的100人左右，不到25年后，就增加到将近3000人。[56]&lt;br /&gt;&lt;br /&gt;    在这些年中，中国人口也有显著增长，城市本身的自然疆界也随之有所扩大。[57]虽然从太平天国运动中恢复过来以后，汉口一直稳步发展，但直到20世纪初，由于提供了新的雇佣机会，它才开始大量接纳外来人口流入。更重要的是，这些新来的人口在构成与性质方面均与此前不同，他们是新生的城市化的产业工人。虽然我们可以发现，早在1890年前的数十年里，横向的阶层意识就已慢慢兴起（伴随着纵向联系的衰弱），但直到1890年之后，随着工厂劳动条件迅速引进，汉口个人之间、群体之间的经济、社会关系才明显地发生了重要变化。&lt;br /&gt;&lt;br /&gt;    所在这些变化都发生在本项研究所涉及的时段之后。对于汉口，我将讨论的是清代汉口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其特点，以及这种结构在19世纪经历的渐变进程，并最终导致它直接进入到19世纪90 年代的工业革命和1911年的政治革命（武汉是中国最早经历这些激进事件的地方）。当然，外国干预与外来因素也发挥了作用。工业化技术全部是引进的，而且是由专制官僚机构（张之洞）和外国企业主持的。1911年武昌起义的直接发动者“新军”，也是在本项研究之后的时段里由中央政府命令建立起来的。虽然这些外在因素也非常重要，但本项研究清晰地表明：这个城市本身的条件使它有可能——或许是必然——成为中国工业与政治革命的全国性领导者。而汉口19世纪的总体历程，就表现为这些事件的漫长序曲。&lt;br /&gt;&lt;br /&gt;    总之，本项研究的目的是描述一个在全面效法值得怀疑的西方模式、进而偏离其固有发展道路、进入一个“泛文化的城市历史”发展阶段之前，中国城市的本土化发展达到最高水平的地方。我希望这项研究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现代中国的社会变迁，也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认识城市在人类历史上的作用。&lt;br /&gt;&lt;br /&gt;[1] 皮雷纳(Henri Pirenne)：《中世纪城市：其起源与贸易复兴》（普林斯顿：1969年）。最近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有弗里兹·罗杰（Fritz Rörig）的《中世纪城镇》（伯克利：1967年。汇集了20世纪30 年代到40 年代间完成的论文）和丹尼尔·沃利（Daniel Waley）的《意大利的城市共和国》（纽约：1969年），它们都对皮雷纳理论的某些方面提出了异议，但都支持他的总体看法。&lt;br /&gt;&lt;br /&gt;[2] 关于皮雷纳的思想与韦伯思想之间的关系，请参阅堂·马丁代尔（Don Martindale）给韦伯（Max Weber）《城市》（纽约：1958年；德文初版是在1921年）一书所写的《序》，见《城市》，第49~56页。&lt;br /&gt;&lt;br /&gt;[3] 皮雷纳：《中世纪城市：其起源与贸易复兴》，第74~75页。&lt;br /&gt;&lt;br /&gt;[4] 韦伯：《城市》，第80~81页。&lt;br /&gt;&lt;br /&gt;[5] 皮雷纳：《中世纪城市：其起源与贸易复兴》，第170~171页。&lt;br /&gt;&lt;br /&gt;[6] 韦伯：《城市》，第111~112页。&lt;br /&gt;&lt;br /&gt;[7] 参阅皮雷纳：《中世纪城市：其起源与贸易复兴》，第192~198页；韦伯：《城市》，第91~96页。对这一现象更为冷静的评价，则可见罗杰：《中世纪城镇》，第28页；沃利：《意大利的城市共和国》，第38~39页。&lt;br /&gt;&lt;br /&gt;[8] 关于民主政治，参阅韦伯《城市》第五章；关于公共部门观念的出现，参阅汉斯·路兹伯格（Hans Rosenberg）：《官僚机构、贵族政治与独裁政府：普鲁士历程，1660—1815》（马萨诸塞，坎布里奇：1958年）。路兹伯格认为，中世纪的城市自治体萌生了“最初的现代公共管理、公共税收、公共财政、公共信用、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制度。”（第7页）&lt;br /&gt;&lt;br /&gt;[9] 韦伯：《城市》，第212页；另请参阅皮雷纳：《中世纪城市》，第118页。&lt;br /&gt;&lt;br /&gt;[10] 沃夫拉姆·埃伯哈德（Wolfram Eberhard）：《前工业化时期中国城市结构资料》，《经济发展与文化变迁》第4辑（1956年），第254页。另请参阅皮雷纳：《中世纪城市》，第154~156页。&lt;br /&gt;&lt;br /&gt;[11] 韦伯：《中国宗教》（纽约：1951年），第16页。译者注：中译本《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2页。&lt;br /&gt;&lt;br /&gt;[12] 韦伯：《城市》，第68页；《中国宗教》，第13页。译者按：韦伯在这里的意思是说中国上古时代的城是“诸侯的城”，“是诸侯的住地”。罗威廉这里的引述省略了原文中的“上古”背景，而表达为一般性的概述，从而使韦伯的叙述与历史事实之间相去更远。&lt;br /&gt;&lt;br /&gt;[13] 韦伯：《中国宗教》，第16页。译者按：中译本第61页。&lt;br /&gt;&lt;br /&gt;[14] 韦伯：《城市》，第77页。&lt;br /&gt;&lt;br /&gt;[15] 韦伯：《城市》，第82页；《中国宗教》，第91页。&lt;br /&gt;&lt;br /&gt;[16] 韦伯：《中国宗教》，第93页。（译者注：中译本据德文本译出，将此句译作：“乡村，而非城市，是村民利益范围内的一个有实际防御能力的联合体。”[中译本，第147页]与此处据英文译出略有不同。）另请参阅《城市》，第119~120页。&lt;br /&gt;&lt;br /&gt;[17] 韦伯：《中国宗教》，第91页。&lt;br /&gt;&lt;br /&gt;[18] 韦伯：《城市》，第81页。&lt;br /&gt;&lt;br /&gt;[19] 韦伯：《中国宗教》，第90页。&lt;br /&gt;&lt;br /&gt;[20] 韦伯：《中国宗教》，第102页。&lt;br /&gt;&lt;br /&gt;[21] 韦伯：《城市》，第88页。&lt;br /&gt;&lt;br /&gt;[22] 韦伯：《中国宗教》，第241页。&lt;br /&gt;&lt;br /&gt;[23] 韦伯：《城市》，第83页。&lt;br /&gt;&lt;br /&gt;[24] 韦伯：《城市》，第97页。&lt;br /&gt;&lt;br /&gt;[25] 韦伯：《城市》，第81、104页。&lt;br /&gt;&lt;br /&gt;[26] 韦伯：《中国宗教》，第16页。&lt;br /&gt;&lt;br /&gt;[27] 利维（Marion Levy）与石坤寒（音）：《现代中国商人阶层的兴起》（纽约，1949年），特别是第一部分第6、9页；费维恺(Albert Feuerwerker)：《中国的早期工业化：盛宣怀和官办企业》（马萨诸塞，坎布里奇：1958年），特别是第23、144、243页。&lt;br /&gt;&lt;br /&gt;[28] 我这里特别提到的是白乐日（Etienne Balazs）：《中国文明和官僚制度》（纽黑文：1964年）；沃夫拉姆·埃伯哈德（Wolfram Eberhard）：《前工业化时期中国城市结构资料》，《传统中国的社会流动》（莱顿：1962年），以及《选集》第1卷《亚洲的聚落与社会变迁》（香港：1967年）；墨菲（Rhoads Murphey）：《作为变化中心的城市：西欧和中国》（《美国地理学家协会年鉴》，卷44[1954年]，第349~362页）。与此一主题相关的论著还可以举出一些，如戴逊（F. L. Dawson）：《传统中国的法律与商业：清代法规〈大清律例〉及其对商人阶层的意义》（《中国论集》卷2[1948年]，第55~92页），特雷沃思（Glenn T. Trewartha）：《中国城市：起源与功能》（《美国地理学家协会年鉴》，卷42[1952年]，第69~93页）。费孝通将几种有关中国城市的韦伯式论点融汇进他多少有些不同的论著中，见费孝通：《中国绅士：城乡关系论文集》（芝加哥：1953年），第五章。&lt;br /&gt;&lt;br /&gt;[29] 埃伯哈德：《选集》第1卷，《亚洲的聚落与社会变迁》（香港：1967年），第45页。&lt;br /&gt;&lt;br /&gt;[30] 白乐日：《中国乡村》，《让·博丹学会文集》卷6（1954年），第239~261页。&lt;br /&gt;&lt;br /&gt;[31] 白乐日：《中国乡村》，《让·博丹学会文集》卷6（1954年），第239页；埃伯哈德：《前工业化时期中国城市结构资料》，第266页；《亚洲的聚落与社会变迁》，第52页；墨菲：《作为变化中心的城市：西欧和中国》（《美国地理学家协会年鉴》，卷44[1954年]）第357~358页；特雷沃思：《中国城市：起源与功能》（《美国地理学家协会年鉴》，卷42[1952年]），第81页。&lt;br /&gt;&lt;br /&gt;[32] 墨菲：《通商口岸与中国现代化：错在哪里？》（安阿伯，1970年），第57页；费孝通：《中国绅士：城乡关系论文集》，第98页。&lt;br /&gt;&lt;br /&gt;[33] 白乐日：《中国文明和官僚制度》，第78页；戴逊（F. L. Dawson）：《传统中国的法律与商业：清代法规〈大清律例〉及其对商人阶层的意义》，《中国研究》卷2[1948年]，第56页。埃伯哈德认为11世纪以后，“官僚文化”得到发展，但却强调这与政治没有直接关联，见埃伯哈德：《传统中国的社会流动》，第268页。&lt;br /&gt;&lt;br /&gt;[34] 白乐日：《中国文明和官僚制度》，第78页；埃伯哈德：《前工业化时期中国城市结构资料》，第264~267页。&lt;br /&gt;&lt;br /&gt;[35] 埃伯哈德：《前工业化时期中国城市结构资料》，第264~267页。&lt;br /&gt;&lt;br /&gt;[36] 特雷沃思：《中国城市：起源与功能》，《美国地理学家协会年鉴》，卷42（1952年），第82页。&lt;br /&gt;&lt;br /&gt;[37] 例如，埃伯哈德就明确地把他所研究的唐代“古典城市”界定为“前工业化城市”。见《前工业化时期中国城市结构资料》，第261页。&lt;br /&gt;&lt;br /&gt;[38] 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和社会》（伊懋可译，安阿伯：1970年）；另请参阅他的《长江下游河谷平原的城市化与市场发展》，见海格(John Winthrop Haeger)主编：《宋代中国的兴衰》（图克逊：1975年），第13~48页。斯波在分析宋代城市的过程中，利用了一些较早的研究，特别是加藤繁和柯睿格（E. A. Kracke）的研究。较晚的研究，虽然影响不太大但对城市环境却有更详尽分析的，则是劳伦斯·马（Lawrence J. C. Ma）所著《宋代中国的商业发展与城市变迁》（安阿伯：1971年）。&lt;br /&gt;&lt;br /&gt;[39] 较早分析这种变化的是藤井宏，见《新安商人研究》，《东洋学报》第36卷（1953~1954年），第1期，第1~44页；第2期，第32~60页；第3期，第65~118页；第4期，第115~145页；特别是第1期第1~44页。&lt;br /&gt;&lt;br /&gt;[40] 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第一、二部分，《亚洲研究学报》卷24（1964~1965年），第3~44、195~228页。&lt;br /&gt;&lt;br /&gt;[41] 牟复礼（Frederick Mote）：《南京的变迁，1350—1400》，见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斯坦福，1977年），第101~154页。“乡村—城市统一体”的概念现在已得到西方城市学者的共同认可。&lt;br /&gt;&lt;br /&gt;[42] 伊懋可（Mark Elvin）：《中国历史的模式》（斯坦福：1973年），第12章；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第2部分；施坚雅：《导言：中华帝国的城市发展》，《19世纪中国的地区城市化》，均见前揭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第3~32、211~249页。&lt;br /&gt;&lt;br /&gt;[43] 吉尔伯特·路兹曼（Gilbert Rozman）：《中国清代和日本德川时期的城市网络》（普林斯顿：1973年）；墨菲：《局外人：西方人在印度与中国的经历》（安阿伯：1977年），特别是第177~179页。&lt;br /&gt;&lt;br /&gt;[44] 施坚雅：《城市和地方体系的层级》，见前揭《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第275~352页。&lt;br /&gt;&lt;br /&gt;[45] 伊懋可：《中国上海的绅士民主政治，1905—1914》，见杰克·盖瑞(Jack Gray)主编：《中国近代政治结构研究》（伦敦：1969年），第41~65页；《市镇与水道：1480—1910年间的上海县》，见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第441~474页。&lt;br /&gt;&lt;br /&gt;[46] 斯波义信：《中国城市的研究概况——以法制史为中心》，《法制史研究》卷23（1974年），第187页。斯波指出：韦伯式传统在日本中国城市研究领域的影响至少与其在西方的影响一样强烈。最典型的例证是今堀诚二的著名研究，而今堀自己在《中国的社会构造》（东京：1953年）中也承认它受惠于韦伯（第303页）。&lt;br /&gt;&lt;br /&gt;[47] 德格洛柏（Donald DeGlopper）：《一个19世纪台湾海港城市的社会结构》，见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第633~650页。&lt;br /&gt;&lt;br /&gt;[48] 墨菲：《上海：现代中国的钥匙》（马萨诸塞，坎布里奇：1953年。译者按：中译本1986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鲍德威（David D. Buck）：《中国城市变迁》（米尔沃克：1977年）；李侃如（Kennth Lieberthal）：《天津的革命与传统，1949-1952》（斯坦福：1980年）。&lt;br /&gt;&lt;br /&gt;[49] 德格洛柏：《一个19世纪台湾海港城市的社会结构》；《鹿港的宗教与仪式》，见阿瑟·P·沃尔夫(Arthur P. Wolf )主编《中国社会的宗教与仪式》（斯坦福：1974年）；《在鹿港做生意》，见W·E·威尔穆特(W. E. Willmott)主编《中国社会中的经济组织》（斯坦福：1972年）。伊懋可：《市镇与水道：1480—1910年间的上海县》，见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第441~474页；《上海的行政管理，1905—1914》，见伊懋可与施坚雅主编《两个世界之间的中国城市》（斯坦福：1974年）；《上海公共租界的混合法庭》（到1911年），见《中国论集》，卷17（1963年），第131~159页。至于“宁波项目”的部分研究成果，可见苏珊·曼因·琼斯(Susan Mann Jones)：《宁波的金融业：“钱庄”，1750—1880》，见W·E·威尔穆特(W. E. Willmott)主编《中国社会中的经济组织》（斯坦福：1972年）；《宁波帮及其在上海的金融势力》，见伊懋可与施坚雅主编《两个世界之间的中国城市》（斯坦福：1974年）；斯波义信：《宁波及其腹地》，见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詹姆斯·科尔（James Cole）：《绍兴：清代社会史研究》，斯坦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75年。&lt;br /&gt;&lt;br /&gt;[50] 格尔兹（Clifford Geertz）：《小贩和王子：两个印度尼西亚市镇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变迁》（芝加哥：1963年）；拉皮杜斯(Ira Marvin Lapidus)：《中世纪晚期的穆斯林城市》（马萨诸塞，坎布里奇：1967年）。在众多有关欧洲城市的个案研究中，最重要的有丹尼尔·沃里（Daniel Waley）：《中世纪的奥维多》（剑桥：1952年），乔治·路德(George Rudé)：《汉诺威王朝时期的伦敦，1714—1808》（伦敦：1971年）。&lt;br /&gt;&lt;br /&gt;[51] 苏珊·曼因·琼斯和孔飞力（Philip A. Kuhn）：《王朝衰退与叛乱的根源》，见费正清（John K. Fairbank）主编《剑桥中国史》第10卷《晚清卷》（剑桥：1978年），第144页。&lt;br /&gt;&lt;br /&gt;[52] 包世臣：《安吴四种》，卷34，第10页。&lt;br /&gt;&lt;br /&gt;[53] 东亚同文会：《支那经济全书》（大阪：1908~1909年），卷11、12。另请参阅苏云峰：《中国现代化区域研究：湖北省，1860—1916》（台北：1981年），第121~124页。&lt;br /&gt;&lt;br /&gt;[54] 艾伦(Allen)致沃尔什姆(Walsham)，1888年6月22日，英国外交部档案，228/864；苏云峰：《中国现代化区域研究：湖北省，1860—1916》，第279页。&lt;br /&gt;&lt;br /&gt;[55] 周锡瑞（Joseph Esherick）：《中国的维新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伯克利：1976年），第5页；《汉口贸易志》（1918年），以及本书第二章。&lt;br /&gt;&lt;br /&gt;[56] 后一个数字包括1495个欧洲人，1502年日本人。参见本书第一章。&lt;br /&gt;&lt;br /&gt;[57] 19世纪90年代和20世纪最初的10年里城市土地有所增加，见蔡乙青（辅卿）：《闲话汉口》，《新生月刊》第6卷第3期；苏云峰：《中国现代化区域研究：湖北省，1860—1916》，第523~526页；周锡瑞：《中国的维新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第120页。&lt;br /&gt;</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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