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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人文与社会 :: 文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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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朱巍：网络实名制之法社会学分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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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学科: 法律&lt;br /&gt;来源: (人民法院报)&lt;br /&gt;关键词: 朱巍，网络实名制，法社会学分析&lt;p&gt;&lt;script src=&quot;http://wen.org.cn/class/xoopseditor/tinymce/tinymce/jscripts/plugins/xoopsimagemanager/langs/zh.js&quot; type=&quot;text/javascript&quot;&gt;&lt;/script&gt;&lt;/p&gt;&lt;p&gt;6月初，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出台了《网络交易以及有关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度，这个&quot;办法&quot;开启了中国网络实名制度之先河。网络实名制是针对网络虚拟人格而言的，从法律层面来看，实名制建设是一个系统而浩大的工程，工商总局近期出台的&quot;办法&quot;仅是网络实名制向前迈进的第一步。国务院新闻办对此表示，&quot;我国正积极探索网络实名制，包括在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推行论坛版主实名制、取消新闻跟帖匿名发言功能&quot;。网络主管部门文化部则在更早的时间曾表示，网络实名制和网络分级管理制度势在必行。由此说明我国政府已经将网络空间的实名制改革提到日程表上。&lt;/p&gt; &lt;p&gt;从网络在社会普及那一天起，是否建立网络实名制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支持者认为：网络世界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如同在现实生活中一样，网民应该为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负责。他们担心，在网络实名制缺位的情形下，不法网民可能会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作为侵权责任的&quot;挡箭牌&quot;。这些在虚拟世界里的言行，很多时候不仅会侵害到网络中的利益，而且也常常侵害到现实中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网络侵权案例数不胜数，&quot;艾滋女案&quot;便是其中典型的一例，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世界监管力度，实名制势在必行。反对者认为：网络作为第四代媒体，因为其&quot;快捷性&quot;、&quot;普及性&quot;和&quot;草根性&quot;已经成为现代舆论和社会监督的咽喉，近年来很多反腐大案都是通过网络最先曝光出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空气的净化器，成为&quot;民意&quot;通往高层的&quot;直通车&quot;。他们担心，实行了网络实名制，就如同让&quot;蝙蝠侠&quot;和&quot;佐罗&quot;摘下面具一样，没有了面具的掩护，大侠们还&quot;会&quot;，或者说还&quot;敢&quot;仗剑直言吗？&lt;/p&gt;&lt;p&gt;以上两种观点基本上代表了对待网络实名制改革的两种不同声音，各有道理，侧重点也不尽相同：支持者主要是从维护公民&quot;私权&quot;角度考虑的，他们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对公民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在网络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而反对者主要是从维护言论自由和确保舆论监督等&quot;公权&quot;角度考虑的，他们认为，舆论的生命在于自由，网络的自由在于网络世界中存在的&quot;虚名面具&quot;，他们担心网络实名制可能会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失去意义。&lt;/p&gt; &lt;p&gt;我认为，我国加快建设网络实名制步伐有更深层次考虑--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应该说，我国将网络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规定在侵权法中，顺应了新时期侵权法类型化发展的趋势，在世界范围内还属首创，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从该法第三十六条本身来看，网络责任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款规定了一般侵权者利用网络服务侵权应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应该属于过错责任形式，是对网络侵权的一般性规定；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以侵权责任特殊主体--网站为视角，侵权法没有将网站作为第三人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特殊侵权主体进行规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对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很有裨益。但问题是，法条本身没有区分网站作为传播者与发布者的责任。一般认为，网站作为发布者的时候，当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要为上传的讯息承担审查义务；但是，网站作为传播者的时候，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为网民上传的讯息承担审查责任，除非证明网站存在恶意，否则不能要求传播者为网民承担侵权责任。&lt;/p&gt; &lt;p&gt;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本身逻辑上讲，第二款实际上规定的是网站作为传播者的责任，第三款规定的是网站作为发布者的责任，但法条本身并没有对此进行区分，这样导致的后果是，网站作为传播者承担了作为发布者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加重了网站的法律风险。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站作为发布者和传播者的责任进行区分适用，使之承担不同形式的责任。&lt;/p&gt; &lt;p&gt;网站承担过重的责任，从长远角度看，是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解读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责任规定之时，考虑到了网站可能会承担的过重责任，衡量利弊之后，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若想使网站摆脱重责，那就要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此规范网民的法律风险，从而减少网络侵权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网站承担过重的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尽快实现网络实名制也是文化部为保护网站权益的权宜之计。&lt;/p&gt; &lt;p&gt;在我看来，除了作为减轻网站责任的权宜之计以外，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也是网络规范发展的趋势，如果处理的好，不仅会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网络保护、减少网络法律风险，而且也不会对舆论自由和&quot;民意直通车&quot;产生负面影响。这是因为：&lt;/p&gt; &lt;p&gt;第一，网络实名制并不要求网民在网络上使用真实姓名。很多网民担心，如果实名制一出来，是不是连网络游戏和QQ昵称都要改做真名呢？答案是否定的。网络实名制只是要求网民在注册之时使用真实姓名和真实资料，在成功注册结束后，虚拟世界中还是可以另外起名字的。&lt;/p&gt; &lt;p&gt;第二，网络实名制并不会影响&quot;民意直通车&quot;阻碍舆论发展。大部分反对者认为，如果网民在网络上使用真名对社会不良面曝光，很可能会招致打击报复。其实这种担心是多虑的：首先，网络实名制只存在注册阶段，网友发帖时不必使用真实姓名；其次，网民的真实身份资料会由相关部门加密保存，严禁泄露，否则，网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再次，网络实名制并没有增加网民身份泄露的风险，即使没有施行实名制，若想调查网民的真实身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只要对IP分析跟踪就能找到其人，因此，暴露网民真实身份并不全是实名制惹的祸；最后，在实名制下的&quot;民意&quot;往往比在虚拟名下的&quot;民意&quot;更为真实，可信度更高，实名制可以大大减少虚假讯息数量，从而提高监察部门利用网络来源查办社会不良面的效率。&lt;/p&gt; &lt;p&gt;第三，网络实名制是网络和谐的法宝。和谐社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法治，和谐网络社会也是如此。面对愈演愈烈的&quot;人肉搜索&quot;、&quot;网络暴力&quot;、&quot;侵害人格尊严&quot;、&quot;侵犯知识产权&quot;等网络侵权来说，实名制就是网络里面的&quot;阳光&quot;，只有阳光普照，善良的人们才可以放心大胆的利用网络，使网络成为增加财富、娱乐和讯息的手段，而不是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手段。实名制对那些善良的人们是一种保护，而对那些妄图利用虚拟世界进行侵权的人来说，是一种震慑力量，时刻提醒他们，网络并非真正的&quot;虚拟世界&quot;。 &amp;nbsp;&lt;/p&gt;&lt;br /&gt;</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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