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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程民生：宋人生活水平考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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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学科: 历史&lt;br /&gt;来源: (《宋代物价研究》第13章)&lt;br /&gt;关键词: 程民生，宋元史论，北宋南宋，&lt;br /&gt;摘要: 这里在研究宋代物价基础上，具体从钱数角度对此再做探讨，考察主要用金钱衡量的宋人生活水平。宋人生活水平及宋钱币值，是研究宋代社会经济的基础之一。有了这样一个认识和坐标，在从事其他经济史研究涉及资金、费用等问题时，就有了比较的基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与否，也会有直接具体的判断。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已有关注，①这里在研究宋代物价基础上，具体从钱数角度对此再做探讨，考察主要用金钱衡量的宋人生活水平。&lt;br /&gt; &lt;br /&gt;一、下层百姓每天的收入&lt;br /&gt; &lt;br /&gt;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就是一个朝代的基本生活水&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日]斯波义信《南宋米市场分析》(《宋史研究集》台北国立编译馆1969版)、《宋元代粮食消费与生产水准之探讨》(《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从粮食角度探讨了有关问题。何忠礼《苏轼在黄州的日用钱问题及其他》(《浙江大学学报》1989年4期)，从个案出发研究了具体的日常消费。谷更有《宋代乡村户之生活水平析议》(《经济史论丛(1)》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研究了乡村的有关情况。彭信威《中国货币史》和汪圣铎《两宋货币史》，从购买力的角度对宋代币值在动态方面作有论述。&lt;br /&gt; &lt;br /&gt;平。他们一般每天有多少收入呢?&lt;br /&gt;北宋后期，张耒提到洛阳西部山区山民的生活状况时，写诗道：“山民为生最易足，一身生计资山木。负薪人市得百钱，归守妻儿蒸斗粟。”①大概是一天收入100文左右。四川嘉州渔民黄甲，自祖父以来，世代以捕鱼为业。南宋前期，“家于江上，每日与其妻子棹小舟，往来数里间，网罟所得，仅足以给食”。“极不过日得百钱。”②每天一般不超过100文(铁钱)。南宋中期，三峡地区的长江渔民中，“老父家住逢家洲，无田可种渔为舟。春和夏炎网头坐，茫茫不觉秋冬过。卖鱼日不满百钱，妻儿三口穷相煎。朝飧已了夕不饱，空手归去芦湾眠”。③每天的收入，最多也不过100文，全家尚吃不上饱饭。北宋中期的吕南公记载：“淮西达佣，传者逸其名氏。佣不习书，未尝知仁义礼乐之说，翳茨为居，与物无竞，力能以所工，曰致百钱，以给炊烹。或时得羡于常，则尽推赢易酒肉以归。”④淮西这位以打零工养家的佣者，靠出卖劳动力，每天平均约可得钱100文，有时挣钱多于日常，便将多出的部分打酒买肉，与妻儿宴饮欢歌，十分潇洒。洪迈载，都昌县农妇吴氏丧夫无子，独自养活“老且病目”的婆婆，“为乡邻纺缉、漧濯、缝补、炊爨、扫除之役，日获数十百钱，悉以付姑”。⑤一位勤劳的青年妇女在乡间打零&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张耒《张耒集》卷13《感春六首》，第230页。&lt;br /&gt;②洪迈《夷坚志·支戊志》卷9《嘉州江中镜》，第1124页。&lt;br /&gt;③袁说友《东塘集》卷2《舟人强以二锾多取渔人之鱼余增百钱与之作渔父行》。第1154册第159页。&lt;br /&gt;④吕南公《灌园集》卷18《达佣述》，第l123册第167页。&lt;br /&gt;⑤洪迈《夷坚志·补志》卷1《都昌吴孝妇》。第1555页。&lt;br /&gt; &lt;br /&gt;工，每天可以挣钱数十文，多不过100文，以此来养活婆婆和自己。以上足见，100文及数十文是乡村下层百姓普遍的每天收入。不过一家一般不会只有一个人有工作挣钱的能力，所以一般会高于100文。&lt;br /&gt;北宋时，沧州有妇人“幼年母病卧床，家无父兄，日卖果于市，得赢钱数十以养母”。①在城镇卖水果的利润收入是每天数十文。庆元初，江东饶州市民鲁四公，开了一家小食品店，“煮猪、羊血为羹售人，以养妻子。日所得不能过二百钱，然安贫守分”。②日均收入200文以下。南宋时，“吴中甲乙两细民同以鬻鳝为业，日赢三百钱”。③吴中即平江府有专门靠卖活黄鳝为生者，每天可得300文，但过的仍是贫穷的生活。这是南宋时期城市的情况，每天收入最多不过300文，因为城市消费水平较高，所以与前者一样，都只能维持贫困的生活水平。史实表明，在城市开店铺者，不一定就不是穷人。我们还见到以下两例，可以进一步证明：元祐末，安丰县娼女曹三香得了“恶疾”，“拯疗不痊，贫甚，为客邸以自给。”④一位“贫甚”的病妇，开了家旅店以自给。淳熙年间，福州城西居民游氏，“家素贫，仅能启小茶肆，食常不足，夫妻每相与愁叹”。⑤这家小茶馆收入很少，养活不了一家人。&lt;br /&gt;李昭玘曾指出：“贩妇贩夫，陆拾枣栗，水捉螺蠯，足皲指&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郭彖《睽车志》卷2，第1047册第236页。&lt;br /&gt;②洪迈《夷坚志·支癸志》卷8《鲁四公》，第1283页。&lt;br /&gt;③洪迈《夷坚志·丁志》卷16《吴民放鳝》，第670页。&lt;br /&gt;④洪迈《夷坚志·补志》卷13《曹三香》，第1665页。&lt;br /&gt;⑤洪迈《夷坚志·支癸志》卷8《游伯虎》，第1278页。&lt;br /&gt; &lt;br /&gt;秃，暴露风雨，罄其力，不过一钧之举；计其价，仅足一日之食。”①他的论断可以概括以上论述：一般而言，下层百姓每天辛勤劳动的收入，仅够一天的生活费用。淳熙年间，临海县令彭仲刚在谕俗文中也指出：“农工商贩之家，朝得百金，暮必尽用，博奕饮酒，以快一时，一有不继，立见饥冻。”②一般也是每天收入100文。&lt;br /&gt; &lt;br /&gt;二、居民每天生活费用&lt;br /&gt; &lt;br /&gt;那么，一个人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费用是多少呢?&lt;br /&gt;吃饭是生存的基本前提和基本消费。宋人与现代人不同，每天仅早晚两餐，官员士人概不例外。如政和六年(1116年)，曾贵为宰相的张商英在荆南写给友人的一封信中提到：“老夫行年七十有四，日阅佛书四五卷，早晚食米一升，面五两，肉八两，鱼酒佐之，以此为常”。③庆元年间的饶州寓士许某，“家四壁空空，二膳不足”。④饶节、喻良能等人均曾提到：“百年七万二千饭”，⑤都是按一日两餐计算的，说明是普遍的饮食习惯。&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李昭玘《乐静集》卷11《代四兄求荐举书》，第1122册第312页。&lt;br /&gt;②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37，彭仲刚《崇俭素》，第7册第7579页。&lt;br /&gt;③洪迈《容斋随笔·四笔》卷2《张天觉小简》，第647页。&lt;br /&gt;④洪迈《夷坚志·支癸志》卷10《安国寺观音》，第1300页。&lt;br /&gt;⑤饶节《倚松诗集》卷l《为卿昙辅作一枝庵诗》，第1117册第220页；喻良能《香山集》卷15《磨勘转朝请郎》，第1151册第739页。&lt;br /&gt; &lt;br /&gt;再具体到一天的粮食消费量，史料中有不同的记载。&lt;br /&gt;有一天l升的。宋太宗时王禹偁言：“假使天下有万僧，日食米一升，岁用绢一匹，是至俭也”。①富贵以后的范仲淹，在老家苏州创办义庄，以赡养族中的穷人，日常标准是：“人日食米一升，岁衣丝一匹。”②南宋后期的婺州人王柏说道：“某虽无用于世，七十六年，吃了二百七八十石米，可谓古今之幸民。”③平均每天1升左右。宋末方回说，东南地区的佃户“五口之家，人日食一升，一年食十八石”。④如王禹偶所言，这都是“至俭”的穷人标准，未必能吃饱。&lt;br /&gt;有一天1升多的。绍熙年间，朱熹在潭州岳麓书院时，“议别置额外学生十员，以处四方游学之士，依州学则例，日破米一升四合，钱六十文”。⑤学生的标准是每天米1升4合。南宋末方回指出：“近世东南……人家常食百合斗，一餐人五合可也，多止两餐，日午别有点心。”⑥一顿吃5合，一天两顿即1升，加上中午的点心，就是l升多了。&lt;br /&gt;有一天2升的。春天调发挖河的民夫即“春夫”，历来“不&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宋史》卷293《王禹偁传》，第28册第9797页。&lt;br /&gt;②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4《忠孝》，第36页。参见范成大《吴郡志》卷14《园亭》载钱公辅撰《范文正公义田记》，第202页。&lt;br /&gt;③王柏《鲁斋集》卷17《回陈樵翁》，第1186册第255页。&lt;br /&gt;④方回《续古今考》卷18《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人岁出》，第853册第368页。&lt;br /&gt;⑤朱熹《朱熹集》卷100《潭州委教授措置岳麓书院牒》，第5111页。&lt;br /&gt;⑥方回《续古今考》卷18《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人岁出》，第853册第367页。&lt;br /&gt; &lt;br /&gt;给口食，古之制也”。宋太祖“恻其劳苦，特令一夫日给米二升，天下诸处役夫亦如之，迄今遂为永式”。①一天2升是民夫的口粮。大中祥符年间，范仲淹在南京求学时，生活清苦：“日惟煮粟米二升，作粥一器，经宿遂凝，以刀为四块，早晚取二块，断虀十数茎，醋汁半盂，人少盐，暖而啖之。如此者三年。”②这是每天食小米2升的实例。北宋后期，李復有诗云：“人负六斗兼蓑笠，米供两兵更自食。高卑日概给二升，六斗才可供十日。”③这是随军运粮民夫的定量。两宋之际，南剑州顺昌县石溪村民李甲，40岁了还未娶妻，食宿于弟妇家。日常靠伐木烧炭出卖为生，“得钱则日籴二升米以自给，有余则贮留，以为雨雪不可出之用，此外未尝妄费。”④这是自我定量。两宋之际的庄绰说：“健啖者一饭不过于二升”，⑤是为大肚汉的饭量。南宋后期的严州人方逢辰有诗云：“清溪眇如斗大邑，万山壁立土硗瘠。……父母夫妻子妇孙，一奴一婢成九口。一口日啖米二升，茗醝酰酱菜与薪。共来日费二三斗，尚有输官七八分。”⑥这户有雇工两人的人家，应属于小康水平，每人平均日食2升。吕颐浩也感叹道：“良田万顷，日食二升”。⑦淳熙三年(]176年)，有日本商船被大风吹到明州，“众皆不得食，行乞至临安府者复百余人。诏人日给钱五十文、米二升，俟其国舟至日&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王曾《王文正笔录》，第4册第130页。&lt;br /&gt;②彭乘《墨客挥犀》卷3《范文正公道旧日修学时事》，第305页。&lt;br /&gt;③李復《潏水集》卷11《兵馈行》，第l121册第110页。&lt;br /&gt;④洪迈《夷坚志·支戊志》卷1《石溪李仙》，第1052页。&lt;br /&gt;⑤庄绰《鸡肋编》卷中，第8l页。&lt;br /&gt;⑥方逢辰《蛟峰文集》卷6《田父吟》，第1187册第555页。&lt;br /&gt;⑦吕颐浩《忠穆集》卷6《与雪峰清了书》，第1131册第316页。&lt;br /&gt; &lt;br /&gt;遣归。”①日食2升是朝廷抚恤外国难民的标准。南宋中期的赵汝愚说：“吾曹盛壮时，日食二升米饭，几不满欲。”②青壮年男子，2升米还嫌吃不饱。法令规定：“流囚居作者，决讫日给每人米二升。”③囚粮标准也是每天2升。&lt;br /&gt;有一天2．5升的。绍兴初，在福建镇压范汝为造反的官兵，每人“日费米二升五合，钱一百。”④绍兴末，官方计划从利州路向大散关边防“运五万人三月粮，人日食二升半，计运米十一万三千五百斛”。⑤也是前线战士的口粮标准。宋孝宗时袁说友指出：“且今士卒日给，虽等杀不同，大率不过二升半米，与百金而已，此固从昔定数。”⑥士兵的口粮平均也是2．5升。士兵、体力劳动者或者壮汉，一般日食2升半。&lt;br /&gt;有一天3升的。宋仁宗时，知苏州范仲淹言：“如丰穰之岁，春役万人，人食三升，一月而罢，用米九千石耳。”⑦供应民夫的口粮是每天3升。熙宁五年(1072年)，朝廷为前往五台山参拜的日本僧人成寻等8人提供路途盘缠，规定得非常具体：每天“每人各来(米)三胜(升)，面壹斤叁两贰分，油壹两玖&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宋史》卷491《日本国传》，第40册第14137页．&lt;br /&gt;②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23《经籍考》50《食治通说一卷·赵丞相序略》，第1798页。&lt;br /&gt;③谢深甫编《庆元条法事类》卷75《编配流役》，第785页。&lt;br /&gt;④廖刚《高峰文集》卷1《投富枢密札子》，第1142册第319页。&lt;br /&gt;⑤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2，绍兴三十一年九月庚寅，第3221页。&lt;br /&gt;⑥袁说友《东塘集》卷9《宽恤士卒疏》，第1154册第255页。&lt;br /&gt;⑦范仲淹《范仲淹全集·范文正公文集》卷11《上吕相公并呈中丞谘目》(知苏州时)，第265页。&lt;br /&gt; &lt;br /&gt;钱捌分，盐壹两贰分，醋叁合，炭壹斤壹拾贰两，柴漆斤。”①是为朝廷招待外国僧人的标准。元丰七年(1084年)前，“保甲遇旬上，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盐菜钱一十文”。②值勤的保甲每天口粮3升，外加10文莱钱。这些显然是足够吃饱的标准。&lt;br /&gt;对于低消费的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综合男女老幼，平均标准应以1．5升为宜。但仅有粮食是不行的，还必须煮成饭，还需要柴、菜、调料等生活必需品。宋末的两浙人方逢辰，在首诗中有笔账目：“父母夫妻子妇孙，一奴一婢成九口。一口日啖米二升，茗醛酰酱菜与薪。共来日费二三斗，尚有输官七八分。”③照此计算，9口之家的日常消费，总共为2至3斗粮食，权且约以2．5斗计，那么除了1．8斗的口粮外，其余7升粮食的价钱为“茗醛酰酱菜与薪”，即副食与燃料的价钱，人均0．77升即7合7勺。也就是口粮的38．8％。由于粮价因地而异、因时不同，要综合考察基本生活费用，必须和钱一起综合衡量，或以钱为综合衡量单位。&lt;br /&gt;官方的救济标准，可以视为生活费用的底线。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开封因大雪苦寒，不少贫穷市民被冻死，朝廷下诏救济：“令籍贫民不能自存者，日给钱二十。”④元祐二年&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日]成寻《参天台五台山记》第5，143页。&lt;br /&gt;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3，元丰七年二月辛未，第14册第8235—8236页。&lt;br /&gt;③方逢辰《蛟峰文集》卷6《田父吟》，第1187册第555页。&lt;br /&gt;④司马光著、李裕民校注《司马光日记校注》卷1，熙宁二年闰十一月丁巳，第36页。&lt;br /&gt; &lt;br /&gt;(1087年)范祖禹在开封时指出：“饥穷之人，日得十钱之资，升合之米，则不死矣。”①熙宁二年的每天20文中，包括购买食品费用，元祐二年的10文，则是除了食品之外的其他必需费用。也即在当时的开封，维持生命的最低费用是每天20文。宣和二年(1120年)，诏书要求安置贫民的居养院中，官方为居养人每天供应粳米或粟米1升和“钱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儿减半”。②还有钱10文省，冬季十一月至正月每月外加柴炭钱5文省，小孩减半。南方地区差别不大。宋徽宗时，杨时载两浙杭州的居养院，官方对居养人的供应标准是：“人给米二升，钱二十。”③每人每天给米2升，钱20文。&lt;br /&gt;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年)，朝廷规定，对那些无人供饭的囚犯，由官方拨钱供应：“临安日支钱二十文，外路十五文。”④在临安府者每天支钱20文，外地者每天15文。临安府物价高，20文可以保证其饿不死，而在外地，15文就够了。绍兴三十二年，洪适言：“沿边已招纳降胡，若使之饥寒失所，则必怨望。如萧鹧巴一家余二十口，券钱最多，日不过千六百金，尚不给&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45，范祖禹奏，第4册第3219页。&lt;br /&gt;②《宋史》卷178《食货志》上6，第13册第4340页；《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136。&lt;br /&gt;③杨时《龟山集》卷12《馀杭所闻》，第1125册第228页。&lt;br /&gt;④《宋史》卷200《刑法志》2，第15册第4993页。&lt;br /&gt; &lt;br /&gt;用，则其余可知。”①招待投降的金国大将一家，官方每天的拨款是1贯600文，若以22人计，则人均72文，对于大将家庭来说，确实不够用。宋孝宗时，陈造与人讨论淮南救灾问题时，建议兴修水利，以工代赈：“一夫日与米五升，钱百五十。人食二升，用钱五十，其余劣可饱二三口，彼何患不乐从。一家二人从役，则六七口免涂殍矣。某亲见熟乡之募人焊田，食之而日与百钱，民奔趋之。”②一位青壮男子，每天的基本消费是米2升、钱50文。南宋中后期，随着物价的上涨，生活费用提高。如宋宁宗时，湖州按朝廷指令每天造甲二副，“所用工匠，并是追逮，则非应募。其人在甲局，每日等差支钱，日二百，下至一百五十文，固不敢减克。然只能养其一身，而不能养其一家”。③每天工资150文至200文，只可以供个人食用而不能养家。宋宁宗时朝廷赈灾：“朝旨人日给米二升，钱二十。”④人均基本消费是米2升，钱20文。建康府于宝祐四年(1256年)所创建的安乐庐，是安置旅行中的军民客商的官办医疗救助机构，除了医药费外，“每病人一名，曰支白米一升，柴炭钱三百”。⑤官方再每&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9，绍兴三十二年五月丁巳，第3374页；洪适《盘洲文集》附录《宋尚书右仆射观文殿学士正议大夫赠特进洪公行状》，第6页。&lt;br /&gt;②陈造《江湖长翁集》卷24《与奉使袁大著论救荒书》，第1166册第304页。&lt;br /&gt;③王炎《双溪类稿》卷23《申宰执乞权住造甲》，第1155册第690页。&lt;br /&gt;④袁燮《絮斋集》卷14《秘阁修撰黄公行状》，第1157册第194页。&lt;br /&gt;⑤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23《庐院》，第2册第1703—1704页。&lt;br /&gt;&lt;br /&gt;三、家庭财产数量&lt;br /&gt; &lt;br /&gt;中等人户的家产，可以衡量一个社会的生活水平。宋哲宗时，岑象求言：“十六七万缗，中人(千)[十]家之产也。”③每家平均约1600余贯。北宋后期的江西人谢逸写道：“万缗，中人十家之产也”，④每家平均约1000贯。南宋初，程俱说：“且三千缗，在今日亦中人之产也。”⑤3000贯大概是当时一户中等人家的标准。南宋中期，常州有地“为晦千八百有奇，何啻中&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③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84，岑象求《上哲宗论佛老》，第910页。原作：“中人千家之产也”，“千”字疑误，照此中等人户家产仅160余贯，未免太少。按古人均作“十家之产”，此“千”字当为“十”字传抄之误。&lt;br /&gt;④谢逸《溪堂集》卷8《佛斋辨》，第1122册第530页。&lt;br /&gt;⑤程俱《北山集》卷39《札子》，第1130册第389页。&lt;br /&gt; &lt;br /&gt;民十家之产”。①大约当地中等人户的田产是180亩左右。南宋时，信州有朱秀才家，“旧颇赡足，十余年来浸浸衰落”。后在灵山发现一块水精(晶)，“光辉射人，就视之，真宝石也，高阔如大瓮……已而市侩皆传闻，相率来观，共酬价六千贯，朱犹未许。临安内苑匠闻之，请于院珰，求假至信，视已立价，复增三千贯。朱付之，赖以小康”。②即以9000贯的价格卖给了朝廷内苑，其家由此成为小康人家。其家原有财产当不下1000贯，加上卖宝石所得的9000贯为10000贯，就是当地小康也即中户的标准。由此可见，北宋时的中户财产一般约为1000贯，南宋由于物价因素和经济发展等因素，中户财产一般为3000至10000贯。&lt;br /&gt;在此，不妨与西汉做一比较：汉文帝曾打算建造露台，“召匠计之，直百金，上曰：‘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③汉制黄金一金就是一斤，“黄金重一斤，直钱万”。④则是汉代中等人户的家产只合100贯，而宋人超出汉人10倍以上。宋孝宗时的吴箕，就看到了这个差异，指出：《史记·货殖列传》中，“所载富者，固曰甚盛，然求之近代，似不足道。樊嘉以五千万为天下高赀。五千万钱在今日言之，才五万贯尔。中人之家，钱以五万缗计之者多甚，何足传之于史!盖汉时兼并之风，犹未至甚，民之富者特止于是。自唐以来，财产蓄于私室，而贫民无立锥，宜&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刘宰《漫塘集》卷35《故长洲开国寺丞孔公行述》，第1170册第773页。&lt;br /&gt;②洪迈《夷坚志·支丁志》卷7《灵山水精》，第1023—1024页。&lt;br /&gt;③班固《汉书》卷4《文帝纪》，第1册第134页。&lt;br /&gt;④班固《汉书》卷24下《食货志》．第4册第1178页。&lt;br /&gt; &lt;br /&gt;乎货殖之多于古也”。①这里说的中人恐怕不能理解为中等人户，而是民间普通富户；也不能理解为中户的财产普遍为5万贯。其真实意义是与汉代相比，宋代富户的分量、数量普遍增加。同时要指出的是：穷人也更穷了，是兼并造成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叶梦得也曾经指出：“《汉书·王嘉传》：元帝时，都内钱四十万万，水衡钱一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言其多也。以今计之，才八百三十万贯耳，不足以当榷货务盛时一岁之人。盖汉时钱极重而币轻，谷价甚贱，时至斛五钱，故嘉言是时外戚赀千万者少。正使有千万，亦是今一万贯，中下户皆有之。汉律，丞相、大司马、大将军月俸六万，乃今六十贯。”②对此，我有三点看法：&lt;br /&gt;其一，汉代钱少而贵重，宋代钱多而轻贱，不能简单做绝对数字的对比。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汉代每石粮食5文钱固然低贱，其他商品未必如此。就土地价格而言，与宋代即有相近之处。汉代人多言关中良田亩值一金，南宋人王楙对此考证道：“按汉金一斤为钱十千，是知汉田每亩十千，与今大率相似。”③透露出宋宁宗时的苏州地价与汉代相同，每亩10贯。嘉定年间，赵与时曾说道：“贡禹被征，卖田百亩，以供车马。以今江、淛田贾会之，不减二三千缗。车马之费，当不至是。则当时田贾，亦非今比。”④也就是说，西汉元帝时的山东地价没有宋代的贵，&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吴箕《常谈》，第307册第4页。&lt;br /&gt;②马端临《文献通考》卷8《钱币考》1，第85页。&lt;br /&gt;③王榊《野客丛书》卷10《汉田亩价》，第148页。&lt;br /&gt;④赵与时《宾退录》卷3，第36页。《汉书》卷72《贡禹传》(第10册第3073页)：“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lt;br /&gt; &lt;br /&gt;但买车购马等费用却比宋代还贯。&lt;br /&gt;其二，所言“今一万贯，中下户皆有之”，显系夸张之言，既不会是下户的家产数量，也不会是中户的现金存量。如前文所言，当为中等人户的家产数量。宋祁曾指出：“豪猾兼并之家，居物逐利，多蓄缗钱，至三五十万以上，少者不减三五万，滞泉货使不流通，美食高枕。”①富室家庭的现金存量一般在500贯到30贯之间。&lt;br /&gt;其三，宋代货币流通量远多于汉代，有钱的富裕人家也大大多于汉代，社会经济和生活的整体水平大大高于汉代。汉代有1000万钱即1万贯的人家已是骇人听闻了，在宋代确实不值一提。在此再举一实例：研究宋史的人，有谁知道海州怀仁县杨六秀才或其寡妻刘氏呢?但其家是地地道道的巨富：“其家积钱数十屋，殆不可以百巨万计。”宣和年间，由于收复幽州之役，官府向民间搜刮军费，刘氏提出愿代本州下户输纳：“请于县官，愿以私钱一百万缗献纳，以免下户之输。盖空其积钱之屋十余间，而后能充其数。一郡数县之官吏得逭于简书，而其编户民得免于流亡溘死。”②仅现钱一次就捐出100万贯，还只是“数十屋”中的“十余间”，以三分之一计，其家储备现钱约300万贯，家产约上千万贯，类似于现代的亿万富翁．尽管如此，其家在当时并不知名。普通百姓的生活水平也有所提高，如司马光所说：“近岁风俗，尤为侈靡，走卒类士服，农夫蹑丝履。”③固然&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宋祁《景文集》卷28《乞损豪强优力农札子》，第1876册第358页。&lt;br /&gt;②沈作喆《寓简》卷3，第10册第425—426页。&lt;br /&gt;③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69《训俭示康》。第4页。&lt;br /&gt; &lt;br /&gt;夸张了许多，但也可从中看到平民生活的某些情形。&lt;br /&gt;具体到各地，则不尽相同，且有很大的差异。&lt;br /&gt;京师开封无疑是最富庶的地方，富民众多。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王旦言：“国家承平岁久，兼并之民，徭役不及，坐取厚利。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①家产100万贯者很多，lO万贯者比比皆是，像中等人户—样普遍，这是京师特殊地点决定的。开封小康人家的财产是多少呢?宋徽宗时，有位大盐商因盐法突变而受惊，吐出舌头后不能收缩，“经旬食不下咽，沤羸日甚”。其家人揭膀于市，声称有能治疗者以1万贯为酬谢：“有治之者，当以千万为谢”。有位叫王况的医生应招前来，一针而愈，其家遂如约支付，“又为之延誉，自是翕然名动京师。既小康，始得尽心《肘后》之书，卒有闻于世”。②看来，“小康”——中等人家的财产至少是1万贯，与南宋时信州的小康标准相同。&lt;br /&gt;西北沿边的少数民族贵族比较富裕。王安石对宋神宗言：“今蕃户富者，往往有三二十万缗钱。”③家产20万到30万贯。&lt;br /&gt;淳熙时，在江东路建康府句容县：“有房廊及开解库店业之家，富者家计不过五七千缗而止，营运本钱不过三二千缗而止。”④城市房产主的产业多则7000贯，流动资金在3000贯以&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5，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己巳，第4册第1956页。&lt;br /&gt;②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2，第307页。&lt;br /&gt;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3，熙宁三年七月己亥，第9册第5177页。&lt;br /&gt;④赵时侃《乞豁免句容县和买役钱申状》，《全宋文》第282册第64页。&lt;br /&gt; &lt;br /&gt;下。&lt;br /&gt;北宋中期偏远的辽州，是河东路最小的州郡，将城镇包括客户在内的居民划分为10等，其中“第七等一户高荣，家业共直十四贯文省，其人卖松明为活。第五等一户韩嗣，家业二十七贯文。第八等一户韩秘，家业九贯文。第四等一产，开饼店为活，日掠房钱六文”。①倘若以第5等为中户的话，家产为27贯，可以视作河东路坊郭中户最低财产额。北宋后期岳州的渔民普遍贫穷：“华容地皆面湖，夏秋霖潦，秋水时至建宁，南堤决即被水患。中民之产，不过五十缗。多以舟为居处，随水上下，渔舟为业者，十之四五，所至为市，谓之潭户，其常产即湖地也。”②岳州洞庭湖里中等渔民的家产仅50贯。河北的情况比较接近。元祐元年(1086年)，监察御史王岩叟报告说：“昨所治定州安喜……户一万三千有余，而第四等之家乃逾五千，每家之产仅能直二十四缗。”③第四等户属于下户，财产仅24贯，其中户的财产数量大概与岳州相近。但必须指出，他们之所以财产不多，主要是官府有意抬高民户户等以多收赋税所致，也既他们实际上顶多算是5等户。北宋后期，河北邢州牙人张某，“本以接小商布为业……家资所有，不满数万钱”。④一位城市小经纪人，有财产数十贯。元丰二年(1079年)，朝廷“诏两浙路坊郭户役钱，&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116《乞免浮客及下等人户差科札子》，第1771页。&lt;br /&gt;②范致明《岳阳风土记》，第3176册第35页。&lt;br /&gt;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4，元祐元年正月戊戌，第15册第8704页。&lt;br /&gt;④洪迈《夷坚志·乙志》卷7《布张家》，第242—243页。&lt;br /&gt; &lt;br /&gt;依乡村例随家产裁定免出之法。初，诏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并免输役钱，续诏乡村合随逐县民户家业裁定免出之法。至是提举司言，乡村下等有家业不及五十千而犹输钱者，坊郭户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输钱，轻重不均，故有是诏”。①而据熙宁七年(1074年)的记载：“诏两浙察访、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同相度，第五等户所出役钱至少，今若减放，以宽剩钱补充，如支用得足，即尽蠲之。其以家产或以税钱均出而不分等处，即截自若干贯百以下放免以闻。”②由此可知，“有家业不及五十千”的两浙乡村下等户为第五等户，中户即第三等户的家产大约接近100贯。但两浙也有经济落后地区，如绍兴府就比较穷。绍兴二年(1132年)，知绍兴府张守上奏：“会稽民贫，一岁和买十七万余匹，得数太多，至今苦之。以家业钱计之，乡村人户率二十千当输一匹，询之他州，未有如是之重也。夫以一家之业才二十千，一绢之直当四之一，输纳费用又复一两千，殆及三分家业之一矣。盖二十千之家，必庸贩以自资，然后能糊口。”③如此说来，南宋初越州普通农民的家产一般只有20余贯，中户的家产当与定州大致相等。绍兴八年(1138年)，前知梧州郑鬲言：“广西之民，尤为凉瘠，号称上户者，家直才数百千。”④广西是贫困地区，即使富户也不过有数百贯的家产。&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9，元丰二年七月戊寅，第12册第7270页。&lt;br /&gt;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9，熙宁七年正月辛亥，第10册第6069—6070页。&lt;br /&gt;③(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107，张守奏，第2册第1445页。&lt;br /&gt;④《宋会要辑稿·食货》26之26。&lt;br /&gt; &lt;br /&gt;乾道四年(1168年)，淮南地方官报告道：&lt;br /&gt;窃尝询究淮上治田之具，盖每招一家(归正人——引按)，必首给钱百二十缗，以其二买牛，一为室庐、耒耜之资。是知淮上不惟人稀，牛亦艰得，计道途之费，固应倍于内地，又缘经历商税，费亦寝重……于宝应、山阳，得空闲水陆田五百余顷，劝谕到归正传昌等四百余名。欲人给一顷，五家为甲，一为之长，随处置庄，仍给备耕牛、农具、屋宇等钱，家与草屋二、两牛并屋一、种粮、万钱。①&lt;br /&gt;由此看来，当时淮南沿边地区的一户人家，除了土地外，最基本的家产是120贯，再除了牛以外，只有40贯。考虑到所言当时因种种原因耕牛价比内地贵一倍，则在北宋时，最低限度的基本家产不足100贯。但若加上土地、随身带的衣服、生活用品，估计仍在120贯左右。宋高宗初期的张守，谈到淮南西路的中等人户财产时说：“臣契勘今之家业及千缗者，仅有百亩之田，税役之外，十口之家，未必糊口。”②家业钱额是将各户的田地、房屋与浮财折算而成的，淮南西路中等人户的财产大约以1000贯为多。&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楼钥《攻娩集》卷91《直秘阁广东提刑徐公行状》，第l8—19页。&lt;br /&gt;②张守《昆陵集》卷5《论淮西科率札子》，第1127册第728页。(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107，张守奏(第2册第1445页)：“以家业钱计之，乡村人户率二十千当输一匹，询之他州，未有如是之重也。夫以一家之业，才二十千”。可知家业钱即家产。&lt;br /&gt; &lt;br /&gt;元丰三年(1080年)，朝廷诏令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路州县计产养马：&lt;br /&gt;户各计资产市马。坊郭家产及三千缗，乡村五千缗，若坊郭、乡村通及三千缗以上者，各养一马，增倍者马亦如之，至三匹止。马以四尺三寸以上、齿以八岁以下为断，齿及十五岁则更市如初。提举司籍记之。于是，诸道各以其数来上：开封府界四千六百九十四，河北东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四，秦凤等路六百四十二，永兴路一千五百四十六，河东路三百六十六，京东东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百二十二，京西南路五百九十九，北路七百一十六。①&lt;br /&gt;诏令要求：北方各地3000贯以上的坊郭产、5000贯以上的乡村户，各养1匹马供军用，每多出3000或5000贯再多养1匹，最多养3匹。其养马数，也就意味着是当地富户数量。现将各路数量以及《元丰九域志》所载各地主户数列表如下：&lt;br /&gt; &lt;br /&gt; &lt;br /&gt;&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60《兵考》12，第1391页。&lt;br /&gt; &lt;br /&gt;&lt;br /&gt; &lt;br /&gt; &lt;br /&gt;之所以说这些养马者是富户而不是中户，乃是因为他们在主户中所占的比例太小，除了开封以外，一般只占1—4‰。而开封府不愧为首富之地，富户所占比例是外地的6—30余倍。那么，这就意味着北方地区(开封府除外)的中户家产，坊郭户当在1000贯、乡村户当在2000贯左右。&lt;br /&gt;在农村乡邻之间，如果谁的家产比别人多出二三十贯，就比较显眼了。在一些风气不好的地方，还会引起嫉妒乃至报复。如南宋中期，福建漳州“村民有一种折合之风，甚为善良之扰。盖村民中有浮浪贫穷、无顾藉人，不安己分营生，反妒人之有财，专萌折合之心。如同侪辈是一样门户，才见渠所蓄有二三十缗，稍胜于己，便思以事与相干涉而折合之，或以牛羊践踏赖，或以妻儿斗骂赖，甚至或食野葛仆于其室，或潜夤夜经于其门，必卷他家之财为已有然后已。”①一家多出二三十贯财产，竟使其他人眼红到如此地步，竟有破产之祸!&lt;br /&gt;在宋初，200贯钱就使劳苦功高的高级将领十分满意了。曹彬帅军队平定南唐前，宋太祖许愿道：“俟克李煜，当以卿为使相。”&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陈淳《北溪大全集》卷47《上傅寺丞论民间利病六条》，第1168册第872页。&lt;br /&gt; &lt;br /&gt;但曹彬并不相信，对副帅潘美说因为北汉尚未平定。凯旋后，宋太祖果然说：“本授卿使相，然刘继元未下，姑少待之。”“既闻此语，美窃视彬微笑。上觉，遽诘所以，美不敢隐，遂以实对。上亦大笑，乃赐彬钱二十万。彬退曰：‘人生何必使相，好官亦不过多得钱尔。’”①这句名言的产生，不过就是200贯钱。&lt;br /&gt;一般情况下，在北宋前期，300贯就可以使一家人安家立业。张齐贤任江南转运使时，一仆人在家宴时偷窃了几件银器被他发现，但其大度能容，并没有理会此事。当了宰相后，门下厮役大都得到官职，唯此人依旧，心理很不平衡，于是便找张齐贤哭诉。张齐贤说：“我欲不言，尔乃怨我。尔忆江南宴日，盗吾银器数事乎?我怀之三十年，不以告人，虽尔亦不知也。吾备位宰相，进退百官，志在激浊扬清，安敢以盗贼荐耶?念汝事我久，今予汝钱三百千，汝其去吾门下，自择所安。盖吾既发汝平昔之事，汝宜有愧于吾，而不可复留也。”②这300贯，当属有&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宋史》卷258《曹彬传》，第26册第8980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开宝九年二月庚戌(第1册第364页)作：“因密赐钱五十万。”司马光《涑水记闻》卷1(第7页)也作：“因密赐钱五十万。”但同书卷5(第91页)、卷13(第262页)又载宰相庞籍言：“赐钱二十万贯而已”。一书而有两种不同数额，已属不妥，况此处“钱二十万”并不是20万贯。王君玉《国老谈苑》卷2(第4册第283—284页)载：“曹璨，彬之子也，为节度使。其母一日阅宅库，见积钱数千缗，召璨指而示曰：‘先侍中履历中外，未尝有此积聚，可知汝不及父远矣。’”可知曹彬生前从未有过数千贯的积蓄，是为证。&lt;br /&gt;②魏泰《东轩笔录》卷2，第18—19页；李元纲《厚德录》卷1，第1266册第250页。&lt;br /&gt; &lt;br /&gt;钱的、厚道的东家，给服务数十年、犯有严重错误的仆人发放的解聘安家费，包括住宿、短期的吃穿和就业的本钱等。&lt;br /&gt;如果再多10倍，情况就更不一样了。北宋时，经术登第的陈叔文，从宜兴主簿离任返回开封时，杀死了随行的妓女，得了一笔不义之财。到家后与妻子商量道：“家本甚贫，箧笥间幸有二三千缗，不往之仕路矣。”于是开了一家质库即当铺，“经岁，家事尤丰足”。①有了二三千贯钱，连官都不愿再做了，用此可以在开封开家当铺致富。&lt;br /&gt; &lt;br /&gt;四、住房面积&lt;br /&gt; &lt;br /&gt;住房面积是居民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lt;br /&gt;古代社会讲究身份等级，建筑尤其不能逾制。就宋代而言，等级的礼法规定主要体现在建筑规格、形制方面。宋代的“臣庶室屋制度”是：“私居，执政、亲王曰府，余官曰宅，庶民曰家……凡民庶家，不得施重拱、藻井及五色文采为饰，仍不得四铺飞檐。庶人舍屋，许五架，门一间两厦而已”。②所谓不许平民住房超过“五架”，是指一个房间的规模而言，但并不能实行。如开庆年间的象山县，有谢元五租的一所房屋就是3间7架。③甚至有“一个茅庵，三间七架，两畔更添两厦。”④至于房间的多少，更没有限制。宋代社会比较开放，实际情况如开&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刘斧《青琐高议》后集卷4《陈叔文》，第141页。&lt;br /&gt;②《宋史》卷154《舆服志》6，第11册第3600页。&lt;br /&gt;③梅应发、刘锡《开庆四明续志》卷4《广惠院》，第6册第5979页。&lt;br /&gt;④王质《雪山集》卷16《别素质》，第1992册第212页。&lt;br /&gt; &lt;br /&gt;封：“辇毂之间，士民之众，罔遵矩度，争尚僭奢……室居宏丽，交穷土木之工。”①以至于“臣庶宅王侯之第”，②全然不管礼法。如宋真宗时的李士衡，“素贪，家赀至累巨万，建大第长安里中，严若官府。”③住房面积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财力大小和人口多少。&lt;br /&gt;1．一般居民住房&lt;br /&gt;首先了解农村居民的住房情况。&lt;br /&gt;北宋前期，颍昌阳翟县杜五郎，“所居去县三十余里，唯有屋两间，其一间自居，一间其子居之。”④这位有家小的隐士，住房仅两间。宋宁宗时，宗室赵汝鐩有《田家叹》诗云：“破屋三间结草扉，柴根煨火阉家围。此生能得几年活，薄命连遭两岁饥。肠久鸣雷惟淡粥，体虽起粟尚单衣。晚来稚子总欢喜，报道小姑挑菜归。”⑤这户穷人有3间草屋。绍兴年间，两浙兰溪“有铁之工家，窭甚，视其庐，蓬茨穿漏，隘不踰五十弓，仅灶而床焉。”与妻儿3人，居住在如此简陋狭小的破屋中。⑥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周必大回吉州省亲，见为其外祖父守坟的盛四七已去世，“惟一女在，破屋半间而已。”⑦半间破屋，当&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李攸《宋朝事实》卷13《禁止奢僭制度》，第214页。&lt;br /&gt;②郑居中等《政和五礼新仪·卷首》，第647册第18页。&lt;br /&gt;③《宋史》卷299《李仕衡传》，第28册第9938页。&lt;br /&gt;④沈括《梦溪笔谈》卷9《人事》1，第68页；《宋史》卷458《杜生传》。第38册第13452页。&lt;br /&gt;⑤赵汝链《野谷诗稿》卷6《田家叹》，第1175册第129页。&lt;br /&gt;⑥范浚《香溪集》卷5《铁工问》，第1140册第41页。弓为丈量土地的计量单位，1弓为5尺。&lt;br /&gt;⑦周必大《文忠集》卷165《归庐陵日记》，第1148册第780页。&lt;br /&gt; &lt;br /&gt;属最低生存标准了。以上个案虽然典型，应是一般情况的代表，却不具统计意义。&lt;br /&gt;再来看官方统一设置的民房标准。绍兴六年(1136年)，朝廷在江淮州县组织流民建庄屯田，规定每5顷为1庄，每庄盖草屋15间，“每一家给两间”。其余5间用于存放粮食。①乾道五年(1169年)，楚州募民营田，“每一家用草屋二间，两牛用草屋一间”。②每家给草房2间半。乾道八年(1172)，朝廷在合肥等地组织屯田，“率户屋二间”。③淳熙十年(1183年)，朝廷在湖北募民耕佃荒地，“仍佃户每家官给草屋三间，内住屋二间，牛屋一间”。④说明2间半到3间住房是一般农户的最低标准。大体上说，宋代底层农户的住房面积是3间左右。所谓“茅屋三间围短篱”，⑤当是其住宅的基本状况。&lt;br /&gt;城市普通居民住房面积，一般而言比农民狭小。&lt;br /&gt;宋仁宗时，富弼在京东安置河北流民居住时，根据当地城乡居民拥有住房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按主户户等分摊的办法：&lt;br /&gt;一，州县坊郭等人户，虽有房屋人，缘见是出赁与人户居住，难得空闲屋室。今逐等合那□房屋间数如后：第一等五间，第二等三间，第三等两间，第四等、五等一间。&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宋会要辑稿·食货》2之15；63之100至101。&lt;br /&gt;②《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45。&lt;br /&gt;③薛季宣《浪语集》卷35《宋右奉议郎新改差常州借紫薛公行状》，第1159册第581页。&lt;br /&gt;④《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55。&lt;br /&gt;⑤陆游《陆游集·剑南诗稿》卷74《初春·又》，第1749页。&lt;br /&gt; &lt;br /&gt;一，乡村人户，甚有空闲房屋，易得小可屋。合逐等合那口间数如后：第一等七间，第二等五间，第三等三间，第四等、五等两间。右各请体认。①&lt;br /&gt;由此透露出的信息是：一，城市住房面积小于农村；二，户等越高的主户，房子越多；三，城市多房户皆出租，农村多空闲；四，按自家最少居住2间计，加上官方要求腾出的房间数，则城市第五等户最少有3间房，农村第五等户最少有4间房。这是京东路的情况，大概也可以代表北方地区的一般情况。&lt;br /&gt;与此相比，南宋时期东南地区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小一些，当与东南地区人口密集，多于北方有关。乾道时，温州曾两日内连续发生火灾，知州的灾情报告提供了有关数据：“烧过民居三百七十一家，茅、瓦屋相间约计六百二十余间”，每家约平均1．6间；“烧一十五家，计二十间，并系茅屋”，每家约平均1．3间；“烧过民居六百七十三家，茅、瓦屋相间约计一千一百七十余间”，每家约平均1．7间；“五十六家，计草屋一百四十二间”，每家约平均2．5间。“今两日所烧，共一千一百八十五家，茅、[瓦?]屋相间计一千九百五十余间，寺观四所。”②每家约平均1．6间，可以认作是温州州城居民的户均住房面积。再看一例个案：居住在鄱阳城中的医生赵三郎中，“虽操术不高，亦颇自足。”庆元初，“有财产及居屋两间”。③一位小康生活水平的医生，在州城中也不过只有两间住房。&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董焴《救荒活民书》卷下《擘画屋舍安泊流民事指挥》，第662册第282页。&lt;br /&gt;②王之望《汉滨集》卷7《温州遗火乞赐降黜奏札》，第1139册第756页。&lt;br /&gt;③洪迈《夷坚志·三志辛》卷9《赵珪责妻》，第1454页。&lt;br /&gt; &lt;br /&gt;2。官员士人住房&lt;br /&gt;高官贵族的住房，多是深潭大宅，是普通百姓难以相比的。首先要考察的，是朝廷赐给官僚贵族的住宅面积。宋太祖平定后蜀前，即“诏有司于右掖门外，临汴水起大第五百间以待昶，供帐悉备”。孟昶被俘虏到开封后，即将这套500间的豪华住宅赐给他居住。①宋仁宗朝初期，垂帘听政的皇太后赐给位至使相的张耆一座甲第，建筑面积达700间：“章献太后微时尝寓其家，耆事之甚谨。及太后预政，宠遇最厚，赐第尚书省西，凡七百楹。”②这是假公济私的特例。熙宁七年(1074年)，资政殿学士、吏部侍郎、亳州知州邵亢卒，因为他是宋神宗藩邸时的旧臣，皇帝予以优赠，并“即其乡造宅五十间赐之”。③宋神宗曾打算给他的舅舅、护国军节度使、司徒兼中书令、太一宫使曹佾，在京城南“筑三百楹第”，被坚决谢绝了。④绍圣元年(1094年)，诏令户部以系官房屋100间，赐故嗣濮王宗晖本位居住。⑤建炎三年(1129年)，枢密郑某死，宋高宗“特赐田十顷，居室五十间，以抚其孤”。⑥&lt;br /&gt;再看朝廷借给死亡官员家属临时居住的房屋数量。朝廷规定：“文武官身亡，应借官舍者：曾任执政官，五十间；大中大&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宋史》卷479《西蜀孟氏世家》，第40册第13878页。&lt;br /&gt;②《宋史》卷290《张耆传》，第28册第9711页。&lt;br /&gt;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8，熙宁七年十二月戊子，第11第6304页。&lt;br /&gt;④《宋史》卷464《曹佾传》，第39册第13573页。&lt;br /&gt;⑤《宋会要辑稿·礼》62之49。&lt;br /&gt;⑥杨时《龟山集》卷37《枢密郑公墓志铭》，第1125册第454页。&lt;br /&gt; &lt;br /&gt;夫以上，四十间；管军步军副都指挥使以上，三十间。”①实际上也是这样执行的，如熙宁八年(1075)，“诏任管军步军副都指挥使以上死，许借空闲官宅居止，毋过三十楹，服阕还官。”②高级军官的家眷的临时住房是30间。绍兴七年(1137年)，兵部尚书吕祉被敌人杀害后，朝廷借给其家属官屋40间居住；绍兴九年(1139年)，四川宣抚使吴玠去世，朝廷借给其家属官屋50间居住。③&lt;br /&gt;从这些具体例子可以推知，宋代中高级官员、贵族的住房面积，一般大约在30间到lOO间之间，特殊者至700间。如果加上庭院、花园等，占地面积自然更大。绍熙年间有官员指出，“都城之民，安居惮徙。宗戚营缮浸广，每建一第，撤民居数百，咨怨者多”。④一座大宅院，就是数百户平民住宅的面积。&lt;br /&gt;自然情况下一般社会上层的住宅面积，更具代表性。宋仁宗朝后期，曾任宰相的杜衍退休在南京，“衍清介不殖私产，既退，寓南都凡十年，第室卑陋，才数十楹，居之裕如也”。⑤居住面积虽达数十间，但对于一位退休宰相来说是不相称的。大观年间，著名文人李躊在许州长社定居，建造了30间规模的住宅，苏辙在专门为其作的诗中云：“我年七十无住宅，斤斧登登乱朝夕……不如君家得众力，咄嗟便了三十间。李君虽贫足图史，旋&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谢深甫编《庆元条法事类》卷13《亡役殁·服制格》，第284页。&lt;br /&gt;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1，熙宁八年三月癸巳，第11册第6356页。&lt;br /&gt;③《宋会要辑稿·选举》32之22。&lt;br /&gt;④《宋史》卷404《孙逢吉传》，第35册第12225页。&lt;br /&gt;⑤《宋史》卷310《杜衍传》，第29册第10192页。&lt;br /&gt; &lt;br /&gt;凿明窗安净几。”①一位清贫的文人，也能建筑30间房产。退居在许州的苏辙，于当年也几乎罄尽积蓄，决意盖房：“平生未有三间屋，今岁初成百步廊”；②“我老不自量，筑室盈百间。旧屋收半料，新材伐他山。盎中粟将尽，橐中金亦殚。”③100余间的住宅，满足了他晚年最终的心愿，也耗尽了毕生钱财。毕仲游也在70岁时决意退休，经营归宿：“已令儿子于颍阳所在旧屋之外，增盖二十余间小屋，约三四月之间，复丐宫祠以归，庶得专一调养。”④仅增建的房屋就有20多间，原有“旧屋”的数量，当不会少于此数。陆游有诗透露了自己的住房面积：“曩得京口俸，始卜湖边居。屋财十许间，岁久亦倍初。執花过百本，啸咏已有余。犹愧先楚公，终身无屋庐。”⑤时年41岁的陆游，购置的住房显然是私产，靠着官俸由起初的10余间扩大到20余间或30间左右。与其父不置房产相比，陆游已感到惭愧了。他尚未扩建时的房屋情况，在其诗中也有描述：“敝庐虽陋甚，鄙性颇所宜。欹倾十许间，草覆实半之。”⑥说明最初建造的10多间房屋中，一半还是草房。宋宁宗时期，萧穆林致仕后，“辞朝归薮，草屋八九间，方宅十余亩”。⑦大概还不如陆游。南宋中期，金华县“因进纳补受官”的修职郎、县尉朱熙绩，“系极等&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苏辙《栾城集·三集》卷1《李方叔新宅》，第1457页。&lt;br /&gt;②同上书，《将拆旧屋权住西廊》，第1468页。&lt;br /&gt;③同上书，《初筑南斋》，第1459页。&lt;br /&gt;④毕仲游《西台集》卷11《上范德孺侍郎·又》(8)，第192页。&lt;br /&gt;⑤陆游《陆游集·剑南诗稿》卷56《家居自戒》。第1362—l363页。&lt;br /&gt;⑥陆游《陆游集·剑南诗稿》卷48《敝庐》，第1195页。&lt;br /&gt;⑦沈龙光《萧穆林传》，《全宋文》第302册第407页。&lt;br /&gt; &lt;br /&gt;上户，居屋三百余间”。①规模庞大，显然是大财主的庄园，是其财大气粗的体现。绍定三年(1230年)，宗室、曾任郎官、通判的婺源人赵汝盥，家住县城北边5里的汤郊，“结屋三间曰山堂，自为之记。其余为亭趾十余而已”。②以上可见，除了原本家底丰厚的官员外，其余官员多是中年以后才经营永久住宅，而且既有此举，规模都比较可观，有10间左右的，但多在20间以上。&lt;br /&gt;另一方面，艰难条件下或不治房产的官员士人，住房则与一般老百姓相差无几。绍圣四年(1097年)，苏轼被贬海南昌化军后，地方官有意刁难，不准他租房，只好“买地筑室……为屋三间。人不堪其忧，公食芋饮水，著书以为乐”。③居住3间房屋，是流放官员的最低限度。元符二年(1099年)，苏辙被流放到广东循州，也遭到地方官的刁难，“虽僧庐、道室，法皆不许人。”便买了一套10间的民居：“裒橐中之余五十千，以易民居大小十间。”④北宋后期，四川达州人乐君，以教学为生，“状极质野，而博学纯至。……家贫甚，不自经理。有一妻二儿，一跛婢。聚徒城西，草庐三间，以其二处诸生，而妻子居其一。”⑤5口人共3间草房，实际上只住一间，另二间被用做教室了。北宋后期的蔡駜居士，只有住房3间：“结茅汝上只三间，种稻城西&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朱熹《朱熹集》卷16《奏上户朱熙绩不伏赈粜状》，第661页。&lt;br /&gt;②陈宓《通判赵公墓志铭》，《全宋文》第305册第310页。&lt;br /&gt;③苏辙《栾城集·后集》卷22《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第1421页。&lt;br /&gt;④苏辙《龙川略志·引》，第3页。&lt;br /&gt;⑤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下，第2787册第81页。&lt;br /&gt; &lt;br /&gt;仅一廛。”①陈傅良的叔祖温州人陈绎，宋孝宗时去世，“旧屋才三间，后二子合为数十间于其旁，奉潘氏夫人居中”。②一家的房产是3间，后来的数十间是子女家族聚居。杨万里的父亲出身贫穷，一‘尝作小茅屋三间’而未有门扉，干元卿求一扉。元卿以绝句送至，云：‘三间茅屋独家村，风雨萧萧可断魂’。”③也是草房3间。永嘉有位处士叫何傅，“所居墓林巷，城中最深僻处也。前二岁，余数过焉，草木稀疏而不荣，败屋才三间”。④只有3间破房子。乾道年间，张孝祥给陈姓小官员赠诗云：“陈子居城东，茅屋三四间，下有五亩园，灌畦泐清湾。”⑤这位官员的住房是三四间草屋。南宋后期，曾任权吏部侍郎的孙梦观，只有破屋数间：“其居败屋数间，布衣蔬食，而重名节云。”⑥南宋后期，官至朝奉大夫的罗某，“止有田三数顷，老屋二间，仕五十年，未曾治第殖产。”⑦有300多亩土地却只有房子2间，显然是不相称的，原因是在外游宦且不喜欢“治第”。这些事例说明，一般士人的住房多在3间左右，与普通百姓相同。&lt;br /&gt;3．军人宿舍&lt;br /&gt;宋代实行募兵制，军人一般都带家属，所以军人住房成为官&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苏辙《栾城集·后集》卷3《赠蔡駜居士》，第1151页。&lt;br /&gt;②陈傅良《陈傅良先生文集》卷50《族叔祖元成墓志铭》，第625页。&lt;br /&gt;③杨万里《诚斋集》卷114《诗话》，第11页。&lt;br /&gt;④叶適《叶適集·水心文集》卷13《墓林处士墓志铭》，第232页。&lt;br /&gt;⑤张孝祥《于湖居士文集》卷5《赠陈监庙》，第40页。&lt;br /&gt;⑥《宋史》卷424《孙梦观传》，第36册第11655页。&lt;br /&gt;⑦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62《直宝章阁罗公墓志铭》，第20页。&lt;br /&gt; &lt;br /&gt;方的一大问题。&lt;br /&gt;营房一般是每人(即每家)1至2间。绍圣初，苏轼说广东惠州的驻军严重缺乏营房，一半士兵散居民间，另一半“皆两人住一间，颇不聊生”。①可见正常条件下是1人1间。宋孝宗时，四川有官员“乞于本道选内郡精兵千人，集之成都，建营屋一千二百楹以居之。”②1000人的营房是1200间，每人至少平均1间。南宋中期真德秀言：泉州某寨“元管军房一百二十九间……见存一百一十间，今欲添屯作二百人，尚欠寨屋九十间，合行添造。”标准是每人1间；某寨“以一百五十人为额……今见存军房一百五十间，浅隘太甚，火道又狭，军人自言家口稍多者，难以安存，春夏之交，多苦疾病。近日上户复为添造二十间，稍堪居止。其旧军房舍量行展拓，每三间并作二间，庶几地步稍宽。”③每人平均1间多。咸淳年间，江西抚州驻军“今有一家三名者，可起屋两间，父子一家两名及一名者，却各照旧止起一间”。④每人1至2间。对一户人家来说，居住面积确实小了些；但对于数目浩大的军队来说，已是相当不容易了。&lt;br /&gt;4．学生宿舍&lt;br /&gt;最后，介绍一下学生集体宿舍的居住情况。&lt;br /&gt;元丰二年(1079年)，有诏令扩建太学生员斋舍：“益太学&lt;br /&gt;____________________&lt;br /&gt;①苏轼《苏轼文集》卷54《与程正辅》30，第1600页。&lt;br /&gt;②扈仲荣等编《成都文类》卷46，王敦诗《措置增戍兵营寨等事碑》，第1354册第803页。&lt;br /&gt;③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8《申枢密院措置沿海事宜状》，第15、]7页。&lt;br /&gt;④黄震《黄氏日抄》卷78《起营寨榜》，第708册第806页。&lt;br /&gt;</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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