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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胡联合、胡鞍钢：对转型期中国犯罪实际发案情况的估测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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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学科: 社会&lt;br /&gt;来源: (《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lt;br /&gt;关键词: 犯罪；犯罪率；中国；转型期；胡联合；胡鞍钢&lt;br /&gt;摘要: 本文以联合国犯罪受害调查和公安部的立案不实调查为依据，对我国1978年以来犯罪的实际发案情况进行了估测。考虑到有许多犯罪案件发生后受害人没有报案以及立案不实顽症的客观存在，我国的犯罪问题实际上比以立案数为标准的统计值所反映的情况要严重得多。2004年全国犯罪发案数、犯罪率分别达到约2548万起、1800起／10万人，分别比同年犯罪立案数统计值（471.8万起）和犯罪率统计值（363起／10万人）高4倍。不过，我国的犯罪率仍然低于世界平均水平。&lt;div align=&quot;left&quot;&gt;&lt;font face=&quot;Arial, 宋体，Helvetica, sans-serif&quot;&gt;　　*本研究受&quot;国家优秀博士论文作者专项资金&quot;资助（项目批准号：FANEDD：200467）。&lt;br /&gt;&lt;br /&gt;　　作者简介。胡联合，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教授、中国国际战略学会特约研究员；胡鞍钢，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一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特聘教授（北京l00084）&lt;br /&gt;&lt;br /&gt;　　国际上研究犯罪问题的一个难点就在于各国警方公布的犯罪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这其中的原因不但在于警方立案统计的真实度问题，而且也在于许多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并没有报案等问题。对于警察立案统计不实的问题，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客观存在，而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则更为突出，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相当多的国家大都不恰当地把犯罪状况的责任简单地推到警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身上，而（官方）犯罪数据的统计又掌握在警察机关手中，因此就不同程度地形成了犯罪统计中的弄虚作假、有案不立的现象。&lt;br /&gt;&lt;br /&gt;　　这种现象在国际犯罪学界，被称之&quot;犯罪的统计保护机制&quot;①[俞雷主编：Ⅸ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13页。].事实上，各国警方公布的犯罪统计数据反映犯罪实际情况的程度都是不尽相同的，犯罪统计值与犯罪实际情况之间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lt;br /&gt;&lt;br /&gt;　　那么，我国是否存在立案不实的问题呢？答案是肯定的，有时甚至是比较突出的。例如，据公安部课题组在全国范围内的大面积抽样调查发现，l985年、l987年、l988年每年有70％至80％的案件被漏立，如l985年全国立案的真实度只有26％，全国应立犯罪案件应为208万起（而不是统计数据的54万余起）。即使是从l989年开始，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开展了纠正立案不实的大检查，立案不实的情况有所好转，但并未有大的起色。例如，公安机关公布的1990年全国刑事犯罪立案数的统计数据为221.7万起，但据公安部办公厅的调查，立案数应为457万多起；而据公安部课题组的调查，立案数更多，应在500万起左右。这就意味着，即使在公安部严查和纠正立案不实的情况下，l990年的立案真实度也只有百分之四十几的水平。①[俞雷主编：《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325页。]考虑到有不少案件发生后当事人没有报案，因此实际的发案数将会更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有犯罪学教授曾认为我国犯罪的实际发案数可能是统计数的9倍。②[http ：／／www.g d.gov.cn／jiI1dun ／da02／db0l／dc07／200205090028.]&lt;br /&gt;&lt;br /&gt;　　我们虽然不知道这一估计的根据是什么，但仅从公安部课题组和公安部办公厅的调查和估测结果就可看出，我国犯罪的实际发案数比统计值更为严重是不争的客观事实。这一点从大城市的居民许多都丢失不止一辆自行车而很少报案的简单事实中也能体会到。我们对犯罪实际发案情况的估测，对于考虑立案不实因素后的犯罪数据的推算，1990年前采用公安部课题组的数据，l991-2001年根据实际年均增长率（以1990年为基数）进行推算，2002-2003年根据每年的实际增长率（以2001年为基数）依次推算，③[这种推算，与公安部课题组在1990年代初对我国犯罪情况的中低位预测是比较接近的。参见俞雷主编：《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第332-334页。]然后再计算犯罪率；对于报案率因素的考虑，则以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调查数据中亚洲地区的三种主要犯罪案件（盗窃、抢劫、伤害）的平均报案率进行估算。④[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提供的是入室盗窃案的报案率，由于没有盗窃案的报案率，这里只好以入室盗窃案的报案率来进行估算。由于入室盗窃案的报案率一般会高于所有盗窃案的报案率，、所以以此标准进行估算的盗窃案件的发案数还会比实际值低一些。另外，对手盗窃、抢劫、伤害案件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如杀人）仍然以100％报案率计算。]在分别计算出这两种结果后，再将二者合在一起考虑，可以形成我国犯罪的实际发案数的估算值。&lt;br /&gt;&lt;br /&gt;　　报案率的差异&lt;br /&gt;&lt;br /&gt;　　世界各国的报案率不尽相同，不同案件的报案率也各不相同。国际犯罪受害调查数据主要提供了盗窃案、抢劫案、伤害案的报案率。总体来看，亚洲地区的人室盗窃案报案率是全球各地区中最低的（只有约41％），而抢劫案和伤害案的报案率也比较低（分别为约39％和26~／~），虽然比拉美、非洲等地区要高一些，但比西欧、北美国家要低得多。这就意味着亚洲地区的警方的犯罪统计数据离实际发案数的差距相对西欧、北美等地区要大一些（参见图1、图2、图3）。⑤[图1、2、3原始资料来源：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国际犯罪受害调查报告》（2000年）。]可见，无论是盗窃案，还是抢劫案和伤害案，亚洲地区的报案率都没有达到一一半，约有60％甚至3／4的犯罪案件都没有在警方的统计数据上得到反映。&lt;br /&gt;&lt;br /&gt;&lt;img border=&quot;0&quot; src=&quot;http://www.usc.cuhk.edu.hk/webmanager/wkfiles/6676_1_b1.gif&quot; /&gt;&lt;br /&gt;&lt;br /&gt;　　二、考虑报案率因素对我国犯罪实际情况的估测&lt;br /&gt;&lt;br /&gt;　　由于没有见到我国报案率的系统调查数据，这里以国际犯罪受害调查报告（2000年）提供的亚洲地区的盗窃案、抢劫案、伤害案的平均报案率对中国因考虑报案率因素的实际犯罪情况进行估测，估测结果见表1（并参见图4）。从表（图）中可以看出，考虑报案率因素后，1978年中国的犯罪案件数已达到124万起，比1978年犯罪统计值上升1.3倍；1990年已突破500万起大关（比当年犯罪统计值上升1.3倍），2001年达到961万起，2004年突破1千万起大关（比当年犯罪统计值上升1.1倍），即1978-2004年犯罪年均增长8.5％，2004年犯罪案件数比1978年上升了7.4倍（与未调整前的犯罪增加7.8倍相似）。①[调整数据说明：根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提供的《国际犯罪受害者调查报告》（2000年）关于不同地区犯罪案件的报案率调查结果进行测算（http：／／&lt;a href=&quot;http://www.unodc.org&quot; title=&quot;www.unodc.org&quot; rel=&quot;external&quot;&gt;www.unodc.org&lt;/a&gt;／pdf ／crime ／forum ／forum3-Art2.pdf.），这次调查的国家中包括有中国。&lt;br /&gt;&lt;br /&gt;　　这里系以亚洲的调查结果为参照标准对中国的犯罪案件进行测算，具体的参照标准是：盗窃案报案率为41％，抢劫案报案率为39％，伤害案报案率为26％；其他犯罪没有报案率调查标准，仍然以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即以l00％报案率进行计算）。因l978-1980年、l983年缺乏分类数据，这里的l978-l980年的盗窃、抢劫、伤害案的比例参照l981年计算，l983年的盗窃、抢劫、伤害案分别取l982年、l984年比例的中位数；2004年公布的分类数据尚不完全，这些根据公安部公布的当年盗窃案数据及比例并参考2003年的抢劫、伤害案的比例进行初步估算（参见新华社2005年北京2月3日电）。]&lt;br /&gt;&lt;br /&gt;&lt;img border=&quot;0&quot; src=&quot;http://www.usc.cuhk.edu.hk/webmanager/wkfiles/6676_2_b2.gif&quot; /&gt;&lt;br /&gt;&lt;br /&gt;&lt;img border=&quot;0&quot; src=&quot;http://www.usc.cuhk.edu.hk/webmanager/wkfiles/6676_3_b3.gif&quot; /&gt;&lt;br /&gt;&lt;br /&gt;　　三、考虑立案不实因素及综合考虑立案不实与报案率对我国犯罪实际情况的估测&lt;br /&gt;&lt;br /&gt;　　考虑立案不实的因素而对犯罪和犯罪率的调整值，由于部分有公安部课题组的调查数据，因此1990年前采用公安部课题组的调研数据，而1991年以后的数据则以1990年调整后的数据为基点，采用分段推算法（1991-2001年根据年均增长率，2002-2004根据每年增长率进行推算），结果见表2（并参见图5）。可见，考虑立案不实因素后，1978年的犯罪案件已达到84万起，1990年达到500万起，2001年突破1000万起大关，2002和2003年相对2001年有所下降，但2004年又上升到约1070万起的规模。1978-2004年，考虑立案不实因素，全国犯罪年均增长10.3％，即2004年犯罪案件比1978年的犯罪案件增加了11.7倍（高于未调整前同期全国犯罪案件增加7.8倍的增长倍数）。&lt;br /&gt;&lt;br /&gt;　　考虑到报案率和立案不实两因素后，全国犯罪（发案数）调整值将比公布的犯罪（立案数）统计值普遍高2.6倍以上。例如，1978年全国犯罪和犯罪率的调整值分别达到194万起、202起／10万人（比1978年的犯罪和犯罪率的统计值都增加了2.6倍），1990年的犯罪和犯罪率的调整值分别达到1162万起、1017起／10万人（比同年的犯罪和犯罪率的统计值都增加了4.2倍），2001年的犯罪和犯罪率的调整值分别达到2177万起、1706起／10万人（比同年的犯罪和犯罪率的统计值都增加了3.9倍），2002和2003年犯罪和犯罪率的调整值相对2001年都略有下降，但2004年的犯罪和犯罪率的调整值又分别上升到2348万起、1806起／10万人（比同年的犯罪和犯罪率的统计值都增加了4倍）。这就是说，1978-2004年全国犯罪发案数和犯罪率分别以年均增长10.1％和8.8％的速度上升（比同期全国犯罪和犯罪率的统计值分别以年均增长8.7％和7.5％的速度要更快一些），即2004年的全国犯罪发案数和犯罪率分别比1978年增加了11倍和8倍。如果参照国外的做法把治案案件作为轻微犯罪案件处理，1986年我国的（违法）犯罪率约为837起／10万人，1990年约为1190起／10万人，2000年约为2000起／l0万人，2003年约为2140起／10万人，即全国的（违法）犯罪案件会从1986年的约900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2770万起；2004年全国（违法）犯罪案件会突破3000万起，（违法）犯罪率会达到约2300起／10万人。这表明转型期我国的犯罪问题已越发严重。不过，也应该看到，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的（违法）犯罪率并不算高，仍然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0年全世界的犯罪率超过3000起／10万人）。&lt;br /&gt;&lt;br /&gt;&lt;img border=&quot;0&quot; src=&quot;http://www.usc.cuhk.edu.hk/webmanager/wkfiles/6676_4_b4.gif&quot; /&gt;&lt;br /&gt;&lt;br /&gt;　　①表2、图5数据来源及说明：1979-1990年犯罪案件考虑立案不实因素的调整数据，系根据公安部课题组在全国范围对立案不实的抽样调研得出的曲线而来；1978年的考虑立案不实因素的调整数据参考1979年的立案真实度调整而来（参见《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犯罪》（总卷），第324页）；1991-2001年考虑立案不实因素的调整值，系根据实际年均增长率，以1990年为基数进行推算；2002-2004年根据每年的实际增长率，以2001年为基数依次推算而来。这种估算与公安部该课题组的中低位预测推算结果相近。考虑报案率因素的调整值估算方法参见表5.&lt;br /&gt;&lt;br /&gt;　　总之，考虑到有许多案件没有报案以及立案不实顽症的客观存在，我国的犯罪问题实际上比统计数值反映的情况要更为严重，目前的实际犯罪率比统计值高4倍。据估算，1978年，全国犯罪发案数比统计值（53.6万起）会增加2.6倍（达到190多万起），全国犯罪率比统计值（56起／10万人）会增加2.6倍，达到约200起／10万人；2004年，全国犯罪发案数比统计值（471.8万起）会增加4倍（达到2348万起），全国犯罪率比统计值会增加4倍，达到约1800起／10万人。如果加上治安案件，情况会更严重一些。对我国犯罪问题的严重性，特别是我国转型期的犯罪案件发展速度太快、犯罪率增长速度过猛（犯罪率增长速度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和世界各主要地区的增长速度）的突出问题和危险趋势，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当然，承认我国的犯罪问题比统计数据反映出的状况更为严重，并不是说我国的犯罪问题已经特别严重。因为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犯罪率仍然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由于&quot;犯罪的警方统计保护机制&quot;和有案不报的因素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客观存在，因此世界各国的犯罪统计数据反映的犯罪情况大都会低于犯罪的实际严重程度。&lt;br /&gt;&lt;br /&gt;&lt;img border=&quot;0&quot; src=&quot;http://www.usc.cuhk.edu.hk/webmanager/wkfiles/6676_5_b5.gif&quot; /&gt;&lt;br /&gt;&lt;br /&gt;　　对此，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既保持清醒头脑，又不必过于担心；而且必须认识到，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流动性的不断加强，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犯罪率还会继续呈上升的趋势。因此，那种想在短期内消灭犯罪或者使犯罪率下降的思想，在主观上是片面的，在客观上是不现实的；对犯罪问题，只能树立长期作战、耐心作战的科学思想，客观地承认和看待犯罪率的上升，努力解决立案不实的问题，并尽最大努力把犯罪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之内。&lt;/font&gt;&lt;/div&gt;&lt;br /&gt;</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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