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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张新光：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普鲁士式道路”历史终结及其启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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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学科: 经济&lt;br /&gt;关键词: 农奴制残余；容克地主；普鲁士道路；农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农业改造&lt;br /&gt;摘要: 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普鲁士式道路”是在最大限度地保留农奴制残余的基础上，把封建领主制经济缓慢地转化为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容克地主经济。这种改良的道路使农民长期遭受资本主义和封建制度的双重剥削，还多次把德意志民族带入军国主义的泥潭而不能自拔。二战结束后，民主德国通过实行民主土地改革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彻底铲除了容克地主阶级的生存土壤，“普鲁士式的道路”走向历史终结。东西德国再度实现统一后，德东地区进行的土地私有化和经营市场化改革并没有像德西地区那样完全实行小规模的家庭农场经营，而是继续保持大型国营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在土地经营规模、机械化水平、农业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优势。这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小农经济改造和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农业向资本主义关系的演进方式，在世界各国或一国不同的地区，由于具体的历史条件不同，呈现出形态各异的多元化和多样性的明显特征。从已经走完农业变革道路的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看，主要有四条古典式的道路：英国式道路、法国式道路、普鲁士式道路和美国式道路。所谓“普鲁士式的道路”是指贵族地主阶级通过自上而下地实行一系列农业改革，在最大限度地保留农奴制残余的基础上，把封建领主制经济缓慢地转化为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容克地主经济，进而实现德意志民族统一和崛起之路。它的本质和特点在于，“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关系不是一下子被消灭掉，而是慢慢地适应资本主义，因此资本主义长时期保存着半封建的特征。普鲁士的地主土地占有制没有为资产阶级革命所粉碎，而是得到了保全，并成为容克经济的基础。这种经济基本上是资本主义经济，但是它也必然存在农村居民的某种依附关系，如奴仆规约等等。因此容克的社会统治和政治统治在1848年革命以后又维持了数十年之久，而德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也比美国慢得无法相比。”[1]&lt;br /&gt;&lt;br /&gt;（p113）我国一些学者对于长期垄断史学界的“普鲁士范式不如美国范式”或“革命的法国范式优于改良的普鲁土范式”的陈说提出了质疑，认为：“普鲁士范式是在纯粹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发展农业资本主义的成功之路。除普鲁士德国外，英国、俄国、荷兰、意大利、日本以及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国家走的也都是普鲁士式道路。这种范式的内在机制转换较之法国范式或美国范式既契合又稳妥，它是按照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进行的，资产阶级革命只是在此基础上的一种质变。它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经济发展的自身规律，既避免了革命期间的动荡和波折，又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同时，由于资产阶级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比较稳固，也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2]本文试图从宏观的长时段的动态变化中去认识和评价“普鲁士式道路”的历史局限性，以期对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有所启示。&lt;br /&gt;     &lt;br /&gt;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普鲁士式的道路”看作只是一个例外 &lt;br /&gt;     &lt;br /&gt;    马克思认为：“资本关系是以劳动者和劳动实现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为前提的。资本主义一旦站稳脚跟，它就不仅保持这种分离，而且以不断扩大的规模再生产这种分离。……农业革命的第一个行动，就是以极大的规模，像奉天之命一样，拆除耕地上的那些小屋，把耕地变成牧场，采用机器生产，实行最严格的节约劳动的资本主义雇佣制大农场经营方式。……对农业生产者即农民的土地的剥夺，形成全部过程的基础。这种剥夺的历史在不同的国家带有不同的色彩，按不同的顺序、在不同的历史时代通过不同的阶段。只有在英国，它才具有典型的形式，因此我们拿英国作例子。”[3]（p774-784）可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一般把英国式的“地主大地产——租地资本家——农业雇佣工人”组成的资本主义雇佣制大农业看作是现代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典型形态，而把德国易北河以东地区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普鲁士式道路”看作只是一个例外。在这里，虽然“几百年来一直发生着同样的过程，农民也是日益被‘驱逐’，或者至少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日益被排挤到次要地位”[4]（p484），但是农民却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隶属或从属于他人而不能自由地支配自身。因此，德国的农民境况比起英国要坏得多，“我们不仅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且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发展。除了现代的灾难而外，压迫着我们的还有许多遗留下来的灾难，这些灾难的产生，是由于古老的陈旧的生产方式以及伴随着它们的过时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还在苟延残喘。不仅活人使我们受苦，而且死人也使我们受苦。死人抓住活人！”[3]（p10-11）&lt;br /&gt;    恩格斯曾经对普鲁士农民的历史和近代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独特方式做过系统考察和深入研究。德国易北河以东、厄尔士和理森山脉以北的地区，是中世纪下半叶从入侵这里的斯拉夫人手中夺过来并被德国移民重新日耳曼化了的一个地区。这个原来不属于日耳曼人的地区，只是到了12世纪时才由以德意志骑士团为先导的德国移民所占据，从事所谓“东方殖民”(Ostkolonisation)活动。起初，这个地区的人口还很稀少，荒地很多，跟随封建领主迁移过来定居的日耳曼农民，通常可以得到2倍于德国其他地方的农民平均拥有的土地，并且这些分赐给农民的份地（即胡菲）还具有世袭占有或转让的权利。而参加征服行动的德国骑士和男爵则以“创业者”的身分自居，他们享有向农民征收贡赋、收取固定不变的代役租、派遣工役等权利。贵族创业者拥有的土地，与农民家庭经营的份地不相混淆，主要是驱使被征服的斯拉夫人以徭役形式直接经营。因此，这个地区的农民生产生活状况总的来说比西德意志和南德意志农民所处的状况要好得多。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马尔克社员除了拥有平等的土地份额和平等的使用权以外，当初他们在马尔克内部在参加立法、管理和裁判方面都拥有同等的机会。”[5]（p359-360）但到了14、15世纪，随着城市迅速勃兴和富裕阶层的崛起，封建主不断增长的对货币的需求，自然也产生了违反过去的契约、压榨和剥削农民的企图。于是，“他们就对农民开始了新的压迫，增加代役租和徭役，越来越热衷于再度将自由农民变成依附农民，将依附农民变成农奴，把公有的马尔克土地变成地主的土地。在这些事情上面，君主和贵族得到了罗马法的助力。”[5]（p364-365）这样一来，“易北河以东的自由农民，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起初是在事实上，很快又在法律上变成了农奴。同时，封建贵族愈来愈资产阶级化了。”[6]（p279）从16世纪中叶开始直到17世纪上半叶，在东普鲁士、波美拉尼亚、勃兰登堡、西里西亚等地区，不仅发生了从实物地租倒退到劳役地租、甚至出现了“农奴制再版”的历史逆转现象，这个地区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农场领主制”(Gutsherrschaft)。1653年，勃兰登堡大选帝侯腓特列·威廉赐予容克地主贵族以完全支配农民的权利，并给予他们许多经济上的优惠政策，这样就使原先处境较好的日耳曼农民逐步沦落到与斯拉夫农民相差无几的地位。从18世纪初开始，容克地主贵族依靠身兼立法权、裁判权和判决执行人等不受任何限制的封建特权，他们用欺诈、诺言、威胁、暴力等手段进行大规模地有系统地“驱逐农民”，其结果是“地主的田庄越来越大，农民的徭役劳动自然也越来越重。农奴制现在成了普遍的制度。自由农民正如白色的乌鸦那样少见。”[5]（p366）这样，德国易北河以东地区的资本主义时期，“在农村中是作为以农奴徭役劳动为基础的大规模农业经营宣告开始的”[5]（p366）。到了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随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和拿破仑军队称霸欧洲大陆，对这种极度落后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报复临头了。特别是“1806年10月14日，整个普鲁士国家一天之内就在耶拿和奥埃尔施太特被打碎了。只是到这时，被赶到俄国边境的普鲁士政府才终于模糊地理解到，依靠经常处于被逐出自己家园的威胁之下的服徭役的农奴的子弟，是无法战胜自由的、占有土地的法国农民的子弟的。只是到这时，普鲁士政府才终于觉察到，农民竟也是人。现在应该采取措施了。”[6]（p283）按理说，“德国贵族特别是易北河以东的贵族的一切大地产，都是由掠夺来的农民土地构成的；即使把这些土地无偿地从掠夺者手中夺回来，也不能说是使他们完全得到了应有的恶报。实际上，还应该向他们要求赔偿。”[6]（p282）但在事实上，战败的普鲁士与法国缔结的“和约刚刚签定，宫廷和政府刚刚回到柏林，高尚的意念便像三月阳光下的冰雪一样化掉了。有名的1807年10月9日敕令虽然在纸面上废除了农奴制或世袭依附关系这种名称，但是实际上几乎一切都依然如故。事情至此就停了下来。怯懦透顶、昏庸透顶的国王照旧万般听命于掠夺农民的贵族，结果从1808年到1810年就颁布了四个命令，不顾1807年敕令，重新允许领主在一系列场合下驱逐农民。”[6]（p283）一直到1848年法国第三次革命终于也带动了德国的时候，普鲁士政府才迫于压力于1850年3月颁布了新的《调整地主和农民关系法》，该法令允许农民以高额赎金赎免劳役和其他封建义务。恩格斯指出：“所谓赎免是怎么一回事呢？是这么一回事。老爷向农民收取一笔钱或一块地以后，就应该承认农民剩余下来的土地是他的自由的不担负赋役的产业，尽管过去属于老爷的全部土地都是从农民那里掠夺来的！”[5]（p367-368）据统计，从1816年到1848年，德国易北河以东地区有70582个农户面积总计达5158827摩尔根土地被赎免了，这个数目占负有徭役义务的比较大的农户总数的6/7。而小农户中获得赎免的只有289651户，他们每年赎免的徭役总计：畜力劳役5978295个工日、人力劳役16869824个工日。容克地主贵族由此得到的补偿是：应清偿资本化的款额18544766塔勒，每年应交纳货币地租1599992塔勒，每年交纳的实物地租黑麦折合260069舍费耳，最后还有农民让出的土地1533050摩尔根[7]（p423）。这样一来，除了其他各种补偿以外，原来的封建领主还得到了从前属于农民的土地的整整1/3。从1850年到1865年底，通过赎免而获得自由的是：（1）剩下的那部分比较大的农民土地所有者只有12706人，土地面积为352305摩尔根；（2）包括无地农在内的小土地所有者，大农户所赎免的畜力劳役只有356274日，赎免的人力劳役是6670507日。用土地作补偿的也只是比较大的农户总共113071摩尔根，必须用黑麦交纳的年地租是55522舍费耳。同时，容克土地贵族还得到了3890136塔勒的新的年货币地租。此外，在农民最后清偿了资本化的数额时，他们还得到了19697483塔勒[7]（p432-434）。根据奥·麦岑的计算，普鲁士所有的封建地产（包括国有农庄在内），为了自愿地把过去从农民那里掠夺来的土地的一部分归还给农民，而迫使农民从口袋中掏出的赎免款额是213861035塔勒[7]（p437）。不过，这个数目大大缩小了，它掩盖了容克地主贵族对农民的剥削程度。恩格斯认为：“农民为了摆脱非法地加在他们身上的赋役而交付给贵族和官厅的款额，至少也有3亿塔勒，而且可能达10亿马克。10亿马克，只不过把在四百年内掠夺去的土地以免征赋役的形式挽回很小很小一部分！这是很小很小一部分，因为贵族和官厅已把大得多的部分作为世袭领地以及其他贵族领地和国有农庄攫为己有了！”[6]（p288-289）由此可见，“这个‘理性的国家’的有名的开明土地立法只追求一个目的：从封建制度下挽救一切还可以挽救的东西。”[6]（p285）正如马克思对此评价说：“1848年的德国革命只不过是对1789年法国革命的讽刺。1848年7月11日，三月街垒战后过了4个月，封建义务战胜了德国人民。资产阶级毫无良心地出卖这些农民，出卖自己的天然的同盟者，保存封建权利，在（虚幻的）赎买的幌子下批准这些权利——这就是1848年德国革命的结果。真是雷声大雨点小！”[8]（p331）但最妙的是，“这批新的自由农民（他们的份地和活动能力被大大缩小了），正好出现在一切都进行得太晚的德国，出现在这样一个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不单是科学的农业，而且还有那新发明的农业机械，日益使小规模的经营变成一种过时的、不再有生命力的经营方式。换句话说，经营大农业和采用农业机器，就是使目前在耕种自己土地的大部分小农的农业劳动变为多余。”[5]（p368-369）总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割断了农业小生产者的命脉，捐税、歉收、继承人分家、诉讼，将一个又一个农民驱向高利贷者；负债现象越来越普遍，而且每个人的债务越来越沉重——一句话，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4]（p487）特别是到了19世纪的最后20年，美洲和印度的廉价粮食充斥整个欧洲市场，“不管是德国负债的小农，或者是德国同样债台高筑的大土地占有主，都是无法进行竞争的。全欧洲的农业经营方式，在美洲的竞争下失败了。欧洲农业只有在社会管理和社会经营的情况下，才可能继续存在。”[5]（p368-369）&lt;br /&gt;&lt;br /&gt;    到了20世纪初，列宁基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所作的上述分析和判断，主要是从土地所有权变革的角度，提出了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形式可能有两种：“消灭农奴制残余可以走改造地主产业的道路，也可以走消灭地主大地产的道路，换句话说，可以走改良的道路，也可以走革命的道路。按资产阶级方向发展，占主导地位的可能是逐渐资产阶级化，逐渐用资产阶级剥削手段代替农奴制剥削手段的大地主经济，也可能是在用革命手段割除农奴制大地产这一长在社会肌体上的‘赘瘤’之后按资本主义农场经济的道路自由发展的小农经济。这两种客观上可能存在的按资产阶级方向发展的道路，可以叫作普鲁士式的道路和美国式的道路。在前一种情况下，农奴制地主经济缓慢地转化为资产阶级的容克经济，同时分化出为数很少的‘大农’，使农民遭受几十年最痛苦的剥夺和盘剥。在后一种情况下，地主经济已不再存在，或者已被没收和粉碎封建领地的革命所捣毁了。农民在这种情况下占优势，成为农业中独一无二的代表，逐渐演变成资本主义的农场主。在前一种情况下，演进的基本内容是农奴制转变为盘剥，转变为封建主——地主——容克土地上的资本主义剥削。在后一种情况下，基本背景是宗法式的农民转变为资产阶级农场主。……不言而喻，同按地主的办法实行的农民改革相比，在后一种情况下，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生产力的发展较广泛较迅速。农民同地主的利害冲突，实质是一场争取美国式的资产阶级的发展道路、反对普鲁士式的同样是资产阶级的发展道路的斗争。”[9]（p205-207）随后，列宁根据1907年德国的农业统计资料，又对整个德国的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总体性的深入分析。列宁认为，在德国尤其是在普鲁士，由于农奴制和资本主义这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体系体系同时存在，不仅严重地阻碍了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且使大批的农业“业主”变成了整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失业后备军的一部分。然而，“作为经济体系来说，农奴制和资本主义的区别正是在于，前者给予劳动者土地，后者使劳动者脱离土地，前者发给劳动者实物（或强迫劳动者本人在自己的‘份地’上生产），后者发给工人货币工资，作为工人购买生活资料的费用。……显然，在没有农奴制传统的情况下（或者在比较坚决地消灭了农奴制一切残余的情况下），在地租对于农业生产的压迫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减轻）的情况下，资本主义在农业中能够生存下去甚至能够特别迅速地发展起来，也不会形成千百万有一份份地的雇农和日工。”[10]（p325-327）因此，“现代德国农业的经济制度的概貌是：金字塔的底层是广大的群众，是几乎占农户总数3/5的无产者农户；顶端是极少数（1/20）的资本主义农户。这个极少数的资本主义农户占有的土地超过全部土地和全部耕地的一半。他们占有1/5的从事农业的一半以上的雇佣工人。”[10]（p323）这就充分地说明了，“虽然资本主义能提高农业技术和推动农业向前发展，但是它要做到这一点，不可能采取其他方式，只能用欺侮和压榨广大小生产者，使他们破产的办法。”[10]（p336）换言之，“虽然资本使农业摆脱了封建制度，摆脱了中世纪和宗法制的停滞落后状态，使农业加入了商业周转，从而进入世界范围的经济发展。但是，资本不仅没有消除群众所受到的压迫、剥削、贫困，反而以新的形式制造了这些灾难，并且在‘现代的’基础上复活了旧的灾难。”[11]（p230）这也进一步证实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所阐明的一个真理，即“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并不取决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形式。资本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中世纪和宗法制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封建的、‘份地农民的’（即依附农民的）、克兰的、村社的、国家的等等。所有这些土地所有权形式，资本都使之服从于自己，只是采取的形式和手段有所不同而已。”[11]（p153）总的来说，资本主义对农业的占领是以一种完全的商品化（即土地的商品化和农业生产者之劳动力的商品化）为先决条件的，资本主义对农业的决定性的胜利是农业对整个市场机制的依赖，这种依赖乃是建立在土地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农业生产者的雇佣劳动的基础上的。总归一句话，“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路线就是：小经济变成大经济，大生产排挤小生产。无论在工业中或农业中都是如此。”[11]（p230）而只有通过实行“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只有到那时，阶级差别和各种特权才会随着它们所由产生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社会将变成自由生产者的联合组织。”[12]（p67）所以，“遵循马克思的方法对农业问题进行探讨，其要点在于考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下所发生的一切变化。我们必须研究，资本是否掌握农业，假如能掌握住，那么它又是怎样掌握的；农业是否会发生一种变革，是否要摧毁旧的生产形态，是否会引出新的生产形态。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我们才能判断马克思的理论是否适用于农业，是否注定要使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过程恰好就在一切生产资料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之前停止下来。”[13]（p12）列宁正是通过对资本主义在农业中的特殊形式和资本掌握农业全过程所作的全面系统分析，从而使我们有可能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农业演进的基本规律和特征作出准确的合乎实际的总结和结论来。 &lt;br /&gt;     &lt;br /&gt;    二、“普鲁士式道路”的形成过程及其历史终结 &lt;br /&gt;     &lt;br /&gt;    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普鲁士式道路”是一种历史的反动，具有极大的政治欺骗性和历史局限性。这种改良的道路不仅使德国农民长期遭受资本主义和半封建制度的双重剥削，而且把德意志民族多次带入军国主义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对此，列宁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德国人为了走这条发展道路，就必须对农民群众和无产阶级连续不断地、有步骤地、毫无顾及地施用暴力。……由于容克—资产阶级分子占优势，土地国有化计划实际上变成了一种玩物，甚至变成了容克地主掠夺群众的工具。”[9]（p389-394）那么，自18世纪初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普鲁士德国为什么会走上与众不同的资本主义现代化发展道路呢？&lt;br /&gt;    众所周知，德意志民族是一个分合无定的国家，长期处于四分五裂的混乱状态。在16世纪初，从古老的法兰克王国分离出来的德意志虽是一个拥戴着神圣罗马帝国的头衔、但却是一个非常松散的诸侯联盟，全国除了由7大诸侯选举产生一个徒具虚名的皇帝外，还有上千个大大小小的邦国，它们都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力，长期割据一方，互相混战。经过1618～1648年这一场旷日持久的“三十年战争”，德意志境内共有360个独立邦国和1500个半独立的封建领地。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加冕为德意志皇帝，新成立的德意志帝国包括：4个王国（普鲁士、巴伐利亚、萨克森、符腾堡）、6个大公国（巴登、黑森、麦克伦堡—施威森、麦克伦堡—施特雷利茨、萨克森—魏玛和奥尔登堡）、5个公爵领地（不伦瑞克、萨克森—迈宁根、萨克森—阿尔腾堡、萨克森—可堡—哥达、安哈尔特）、7个侯爵领地（施瓦茨堡—鲁多斯塔特、施瓦茨堡—宗得斯豪申、瓦尔德克、老系罗伊斯、新系罗伊斯、绍姆堡—利珀、利珀）、3个自由市（吕贝克、不莱梅、汉堡）和1个直辖地（阿尔萨斯—洛林）。当时最大的邦国为普鲁士，人口3000万人，面积约35万平方公里，最小的邦国为罗伊斯，人口仅为6.2万人，面积316平方公里。由此可见，政治上的分崩离析和经济上的互相独立是德意志民族的主要特征。这对于一个身处在列强环伺和诸侯林立的德意志民族中间且被戏称为“欧洲战火灰烬中的不死鸟”的普鲁士来说，摆在它面前的首要任务就是实现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列宁指出：“在资产阶级发展道路已完全确定的德国情况下，民族问题是统一等等问题，而不是土地问题。”[14]（p116）1862年9月30日，以“铁血宰相”著称的俾斯麦在就职演说中赤裸地宣称：“当代重大问题不是用说空话和多数派决议所能解决的，而是必须用铁和血来解决的。德意志所瞩望的不是普鲁士的自由主义，而是普鲁士的武力”[15]（p248）。总的来说，现代意义上的普鲁士“仍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同时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成、以警察来保护的军事专制国家”[16]（p315）。它之所以沿着“复古与改良”、“兴盛与灭亡”这种二律背反的极端逻辑一路走来，这与德意志民族“分裂、统一、崛起——冒险、失败——再分裂、再统一、再崛起”的特殊历史背景是分不开的。世界著名的历史学家汉斯·科恩曾对此评价说：“普鲁士在19世纪60年代的胜利，为1918年和1945年的失败打下了基础。”[17](P35) &lt;br /&gt;&lt;br /&gt;    在19世纪初，拿破仑军队横扫欧洲大陆。1806年10月14日，普鲁士军队在耶拿战役中遭到毁灭性失败，首都柏林被法军占领，领土丧失近一半，还要承担1.5亿法郎战争赔款和供养15万人法国占领军的费用。这样就使普鲁士封建王朝面临着亡国的政治危机和财政崩溃的经济危机。特别是经过战争的破坏，普鲁士很多地主庄园被摧毁，封建贵族变得穷困潦倒，“有些乡绅很聪明，为了逃避破产，他们和新出现的资产阶级地主一起组成了一个新的地主——企业家阶级。这个阶级在农业经营方面没有封建主那些幻想，也不像贵族那样疏忽大意；他们把农业当做实业，当做工业来经营，并采用资产阶级的手段——资本、专门知识和劳动。”[18](p52)正是在这种内忧外患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出身骑士家庭的施泰因男爵告诫国民：“如果国家要想在迅速改变的世界中保存自己，就必须对封建秩序进行改革。”[19](p54) 出身容克贵族家庭的哈登堡侯爵直接上奏腓特烈·威廉三世呼吁：“陛下！我们必须自上而下地做法国人自下而上的事。”[19](p54)“施泰因—哈尔登堡”改革就是在来自上层和下层、外部和内部多种压力下，迫使普鲁士政府和容克地主联合起来自上而下地进行了一场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资产阶级的创造者是拿破仑。由于他的大陆体系，由于在他的压迫下普鲁士必然实行的经营的自由，德国人才有了工业，并扩大了矿藏的开采。只过了几年，这些新出现的或是原已获得了发展的生产部门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这些部门而诞生的资产阶级也取得了相当的势力。……对德国人来说，拿破仑并不像他的敌人所说的那样是一个专横跋扈的暴君，他在德国是革命的代表，是革命原理的传播者，是旧的封建社会的摧毁人。”[18](p53) &lt;br /&gt;&lt;br /&gt;    普鲁士农奴制改革从表面看是一场“解放农民”的运动，但其实质是通过建立“自由地产”制度，吸引城市资本下乡，促进农业资本主义化，把过去拥有家奴、长工和日工的“领主制农场”逐步改变成容克地主式的资本主义雇佣制大农场经营。1807年10月9日和28日，普鲁士政府相继颁布了《关于放宽土地占有的条件限制和自由使用地产以及农村居民的人身关系的敕令》和《关于废除国有土地上农民世袭人身隶属关系的法令》（简称《十月敕令》)。该法令宣布解除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并赋予农民人身自由和自由迁徙的权利；同时废除了土地买卖的封建限制，允许农民和市民获得骑士庄园，自由购买容克的地产，接受地主贵族的土地抵押。1808年2月14日，普鲁士政府又颁布了关于限制容克地主贵族随意侵吞农民土地的“二月法令”。1811年9月，在哈尔登堡主持下通过了《关于调整农民和农民之间关系的敕令》(简称《调整敕令》)。该法令第10和第11条规定：封建领主应当同意世代占有少量耕地的农民把这部分土地转归自有，并解除他们应负的劳役地租，其条件是把他们原来占用全部土地的2/3割归领主，也可由领主和农民双方协商用一次付款或以后按期交纳实物或货币地租的办法来偿付。1821年通过的《公有地分割敕令》规定：对以前领主和农民共同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当时的使用情况在领主和农民之间加以分割，进而把它变成私有土地。这一时期，普鲁士政府围绕调整和赎买等问题共颁布了10项法令、2项公告、5项内阁令、2项条例和2项规定，它的实质是废除了以往按居民出身划分身份的农奴等级制度，使旧的等级社会逐渐转变成了以土地财产为基础的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从而促进了农业资本主义化、工业化和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但由于这些措施遭到容克贵族的强烈抵制，一再拖延了改革的进程，致使一些以“自由人”身份占有土地或由特定契约而担负封建义务的农民被束缚在领主庄园里，“容克贵族地主在几百年来以暴力和欺骗手段强加于农民阶级身上的封建腐朽制度的全部重负,依然压在农民身上”[20](p97)。直到1850年3月，普鲁士政府才迫于1848～1849年德国革命的压力颁布了《调整地主与农民关系法》。该法律无偿废除了20多种封建义务，并把赎免的对象由富裕农民阶层扩大到下层农民，同时要求他们交纳相当于每年应付地租额25～30倍的赎金以换取人身自由。容克地主则通过收取农民高额的赎金，并以“地产自由”的名义收回以前由农民使用的份地，他们经营的农场规模比改革以前扩大了很多，越来越多地使用机器生产和雇佣劳动，逐渐变成了资本主义大农场主，大批农民纷纷破产而沦为雇佣工人。这样到了19世纪60年代，德国易北河以东地区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容克地主大地产和富农经济已占绝对优势，标志着近代农业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19世纪60年代初，仅普鲁士的雇农人数就已达到350万人之多；到了19世纪6O 年代末，占德国农户总数71.4%的小农户只拥有耕地总面积的 9%，而占农户 28.6%的地主和大中农户却拥有耕地总面积的 91%。随着土地抵押制和土地租赁制的发展，土地所有权和地租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富人手中。1887年，仅普鲁士17个土地信贷公司发行的土地抵押债券就达到165000万马克，而整个德国发行的土地抵押债券1875年是9亿马克，1888年是25亿马克，1892年是34亿马克[13](p88)。这些数字表明，“德国农村中为数众多的小高利贷者日益被排挤到次要地位，让位给那些垄断抵押贷款的庞大而集中的资本主义机构或公共机构。”[13](p89)当然，此时的容克地主——资产阶级并不满足于对农民进行农奴制式的资本主义剥削，而是把本该用于扩大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转移到了盈利性更高的其他经济部门。比如在东普鲁士，“酿酒业提供了另一个发展方向。过去在只能生产马铃薯和土容克而几乎不能生产任何其他东西的土地上，酿酒业居然能够经受得住世界的竞争。从日益增长的需求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好处的普鲁士，竟能达到全世界中心烧酒厂的地步。1827年，普鲁士容克们的烧酒工业产量为12500万夸脱，总值为1500万塔勒。马铃薯酒精之于普鲁士，一如铁和棉织品之于英国，这种酒精在世界市场上是代表普鲁士的商品。可见，酿酒业是以现代普鲁士的真正物质基础的姿态出现的。没有酿酒业，普鲁士的容克们就会灭亡；他们的一部分领地就会被土地大王所收买，成为俄国式的少数贵族，另一部分就会被分散，成为独立的农民等级的基础。……简单说来，普鲁士能够逐渐消化1815年所吞并的易北河西岸的领土，在1848年镇压柏林革命，在1849年尽管爆发了莱茵—威斯特伐里亚起义而仍然领导着德国反动派，在1866年对奥地利作战，在1871年使整个小德意志听从最落后、最保守、最愚昧、而且还处于半封建状态的那一部分德国的领导，普鲁士所以能够做到这一切，应当归功于什么呢？——归功于酿酒业。”[21](p45-53)。这说明，“普鲁士式道路”最大的特点是城市工业资本与农业大地产的密切结合，进而为加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实现德意志民族统一创造了物质条件。就整个德国而言，1870 年的工业生产总值已占到世界13.2％，仅次于英国（占32％）和美国（占23％），超过法国（占13％），一跃而居世界第三位。这样到了19世纪末，德国统治当局为保证农业和国防的需要于1890年制定了《租佃农场法》。该法律规定：容克地主原来拥有的大地产可以分割转让，改由农民从事中小规模经营，鼓励和吸收来自邻近的沙俄和波兰等地的大量移民到易北河以东地区从事“东方殖民开发”。在这一时期，容克贵族把原来占有的土地以转让或出租方式纷纷脱手，100公顷以上和不到5公顷的农场数量逐步减少，5至20公顷的自营农场数量不断增加，出现了“两头缩减、中间增大”的中农标准化倾向，致使地主大地产在资本主义大农业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减弱。只是由于容克地主的大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结合一起的，这种大规模的农业资本解体过程显得比较缓慢。到1895年，德国拥有50公顷以上的大农业经济仍占土地总面积的1/3[22](p72)。1882～190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德国农村居民占总人口的比例由53%下降到40%左右，但在全部农户中仍有76.5%的家庭占有土地在5公顷以下，如果加上占地5～10公顷的中农，那么这一比例更高达86%，他们所占有的耕地还不到全国的一半。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尽管纳粹德国大肆鼓吹“无代价地没收和重新分配容克地主的土地以供移殖自由农民之用”，并要求“无偿废除地租、制止一切土地投机活动”等欺骗中下层农民的口号，1933年9月颁布的《世袭农场法》还试图在易北河以东地区发展小型自营农场，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全国250万个最小农户所占有的土地比为数只有千分之一的容克地主大庄园还要少，他们的负债总额已经达到130亿马克。这说明，“封建领主已由城市高利贷者所代替；土地的封建义务已由抵押债务所代替；贵族的地产已由资产阶级的资本所代替。农民的小块土地现在只是使资本家得以从土地上榨取利润、利息和地租，而让农民自己考虑怎样去挣自己的工资的一个借口。一句话，农民的小块土地已不是躺在所谓的祖国中，而是存放在抵押账簿中了。”[23](p681-683) 但也正因为如此，“把普鲁士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农业工人争取到我们这方面来，对于我们仅仅是时间问题，而且甚至是一个很短时间的问题。而当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农业工人跟我们站在一起的时候，整个德国立刻就会改变风向。”[4](p504) ( &lt;a href=&quot;http://www.tecn.cn&quot; title=&quot;http://www.tecn.cn&quot; rel=&quot;external&quot;&gt;http://www.tecn.cn&lt;/a&gt; ) &lt;br /&gt;    历史的发展是残酷无情的。为了纠正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普鲁士式道路”所形成的历史差错和沉重代价，促使其最终取得独立地位的还是革命而不是改良。因为，“资本主义性质日益发展的农业大生产占据大片土地，租佃制和抵押制的发展，农业的工业化——这就是为农业生产社会化准备基础的各种要素，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同工业生产的社会化一样，必然是无产阶级统治的结果，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将在更高级的统一中融合起来。我们已经看到了现代科学和现代技术如何掌握农业，以及现代农业大生产在资本主义大庄园如何达到自己的顶点。只有无产阶级的革命才能把农业从私有制、军国主义等的重压下解放出来，使农业得到充分的有知识等等的劳动力，为消灭城乡之间的对立创造条件。”[22](p72-73) 1945年纳粹德国战败投降后，由前苏联红军管制下的德国易北河以东地区率先开展了民主土地改革，全部没收了纳粹战犯和容克地主的大地产，并把超过100公顷（即250英亩）以上的私人农庄土地收归国有，100公顷以下的土地所有权仍保持不变，实行家庭经营方式。据统计，苏共占领区先后取缔了11500个容克地主大农庄，总计没收土地300万公顷。这些土地 1/3交由公用事业机关使用（后来在这些土地上办起了500多个“人民农庄”），其余的土地按每人5～8.5公顷的标准无偿分配给21万名农业工人和来自东方无地或少地的移民使用。从1952年春季开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掀起了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运动，把60万个家庭私有农场改造成了大型农业合作社和国营农场（LPG）。这样到了1960年代初，东德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拥有土地面积已占到全国的92.5％，标志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至此，容克地主这个曾经严重阻碍德国社会经济发展并成为军国主义赖以生存基础的社会力量终归被历史所埋葬了。 ( &lt;a href=&quot;http://www.tecn.cn&quot; title=&quot;http://www.tecn.cn&quot; rel=&quot;external&quot;&gt;http://www.tecn.cn&lt;/a&gt; ) &lt;br /&gt;    德国易北河以西地区，是美、英、法三国占领区。1946年9月，美国占领当局最先颁布了《关于向居民提供土地和关于土地改革的法令》。翌年，英、法占领当局也相继发出了《关于分配大土地所有主的土地的指示》，德国西部地区的土地改革也全面展开。但是，这个地区土改效果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多数容克地主的大地产基本未受触动。1949年5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约占全国农户总数55%的下层农民仅得到10.9%的耕地，而占0.7%的资本主义大农场主却拥有全部土地的29.7%。当时，西德共有165万个农户，其中68.9%的极小农户占地在0.5公顷以下，有将近一半的小农户占地在10公顷以下，有1/3的中等农户占地在10～30公顷之间，只有5%左右的大农户占地在50公顷以上。与东德相比，西德农业的基础是以中小家庭农场经营方式为主。为了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加速推进土地和资本的集中，联邦德国于1955 年9 月颁布了《农业法》。该法律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和出租，鼓励已经在非农部门就业的农村人口出卖和转让土地，促使原本规模很小、没有生命力的小农户转变成为拥有10～20公顷或规模更大的有竞争力的核心农户。从1950年代中期开始到1980年代初期，联邦政府继续实施《土地整治法》，进一步调整零星小块土地使之连片成方，加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据统计，西德约有700万公顷土地进行了调整和合并，经营规模在30公顷以上的大中农场数量增加了41.9万个，经营规模在1～30公顷的小型农场数量减少了8.2万个，每个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由8 .06公顷扩大到14 公顷。为此至少花费了100亿马克，其中联邦政府投资60亿马克，各州地方政府投资40亿马克[24]。从1950年到1987年，西德农用拖拉机数量由14万台增加到147万台，平均每4.9公顷耕地拥有1台大型农业机械，平均每公顷耕地化肥施用量达到420.7公斤，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4倍，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化学化。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西德农业就业人数由1950年的502万人减少到1989年的103.9万人，所占全部经济就业人口的比例已由24.6％下降到3.74％。为使农业部门与其他部门保持相对平衡和稳定的收入，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对农业补贴的项目包括：小型农场合并补助、低收入农业企业平衡补贴、农民养老、医疗社会保障和意外事故保险、休闲地环保补偿、农业合作组织启动资金等。这样到了1980年代末，西德农民人均纯收入已达到3万马克，相当于城市居民收入的75%，开始进入一个以就业、教育、医疗、政府高额补贴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 ( &lt;a href=&quot;http://www.tecn.cn&quot; title=&quot;http://www.tecn.cn&quot; rel=&quot;external&quot;&gt;http://www.tecn.cn&lt;/a&gt; ) &lt;br /&gt;    1990年10月，东西德国分裂长达45年之久后重新实现了统一。德国政府在欧盟农业体制和农业政策的总体框架下，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原民主德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全方位的转型改革。但是，由于东德民主农民党极力主张“不能改变社会主义民主土地改革的成果，更不容许农民再一次落入容克地主手中”，因而德东地区并没有像西德那样完全实行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而是对已经具有先进生产力水平和经营规模的大型农业合作社和国营农场予以充分的保留。其主要做法是：把在原民主德国社会主义集体化运动时带进去的私有土地，面积不超过100公顷的按“二战”以前的地契面积退还给原主所有，而对面积超过100公顷的土地，其超过部分不再归还给原主，而由德国政府给予原土地所有者少量的补偿转为国有土地。据统计，原民主德国拥有130万公顷集体耕地和77万公顷国有林地，经过改革后90%转为个体或私营农业企业经营，10%转为农业股份公司经营。德国政府为此每年要为德东地区提供60亿欧元的财政补贴和金融贷款，主要用于农场主维修农田、种草种树、避免土地荒芜、购买牲畜、建设棚圈、改造危房、社区修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失业者自办小企业、搞园林园艺和瓜菜经营投资资助和老年职工退休补贴等。经过最近十几年的努力，东西德国基本形成了统一的农业保护政策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2006年，德国农业产值达到400 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1.1%, 其中农作物产值占 46.8%, 畜牧业产值占 53.2%。目前，德国农场总数为 35.3 万个，平均经营规模为 32 公顷。这其中有55%是兼职农场，平均经营规模为13.7 公顷，全职农场平均经营规模为55 公顷。大型农场占西部农业土地总量的 50%, 占东部农业土地总量的 67%，经营规模超过1000公顷的大型农场占农场总数的0.7%, 但其拥有耕地面积却占到全国的 15.8%。全国从事农业人员仅为 124万人,占经济就业人口的比例为 2.8%, 这其中约有32万人是“全职农民”。 2007 年，德国农场经济总收入达到200亿马克，年均增长率为13.8%，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纯收入已达到41125欧元，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属于上等水平[25]。总的来看，经过“二战”结束后半个多世纪的时代大变革，德国农业彻底走出了“普鲁士式道路”的历史阴影，不仅实现了社会主义农业与资本主义农业的互相融合，而且实现了小农制与现代大农业的有效衔接，目前正朝着资本化、企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社会化、信息化、生态化的现代资本主义大农业方向发展。 &lt;br /&gt;     &lt;br /&gt;    三、几点结论与启示 &lt;br /&gt;     &lt;br /&gt;    综上所述，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与启示。（1）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普鲁士范式”，实质是一种资本主义和农奴制度的“奇怪混合物”。这样就“造成了并在维护着官僚和军官的道地普鲁士性质；他们的傲慢、狭隘和骄横，使得普鲁士民族的德意志帝国——尽管显而易见，此刻它之作为惟一可能实现的民族统一形式是无可避免的——在国内如此被人憎恨，而在国外虽有其光辉的胜利，但却如此不受尊敬。”[4](p504)（2）这种改良的农业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充分暴露出容克地主——资产阶级自上而下地实行改革的不彻底性和保守性。这样就使得普鲁士乃至以后实现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打上封建主义的烙印和军国主义的色彩。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只有彻底消灭一切封建残余势力，才能推动农业资本主义化，进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列宁指出：“俄国革命只有作为农民土地革命才能获得胜利，而土地革命不实行土地国有化是不能全部完成其历史使命的。……土地国有化不仅是彻底消灭农业中的中世纪制度的惟一方式，而且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可能有的最好的土地制度。……土地国有化不仅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最高成就’，而且是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步骤。不采取这样的步骤，就不能消除战争的灾祸。”[9](p392-396)恩格斯也指出：“我们的党一旦掌握了国家政权，就应该干脆地剥夺大土地所有者，就像剥夺工厂主一样。”[4](p503)即使“在万不得已时我们也能像资本家所做的那样收买这些人来为自己服务。比方说，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容克大庄园，可以在必要的技术指导下毫不费力地租给目前的短工或雇农集体耕种。”[26](p694)（3）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东西德国实现统一前夕的1990年，原民主德国4700个大型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所拥有的耕地面积已占到了全部农用地的96%以上，私有土地面积仅占2.5%，土地公有化程度相当高了。但是在对德东地区进行以“土地归还原主”为核心内容的土地私有化和经营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德国政府对于原德东地区大型国营农场和集体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改造，并没有像德西地区那样完全要求实行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家庭农场经营形式，而是继续保持其在土地经营规模、机械化水平、农业劳动生产率高等方面的优势，这样就使大马力、全程化、自动化作业的大型农机具非但没有遭到破坏反而不断增加。因此，德东地区的农场经营土地规模一般可达3～4千公顷，即使小规模的家庭农场也拥有40～50公顷土地，而且随着土地等生产要素加速流动和市场竞争加剧，大农场兼并小农场的进程逐步加快。目前，德东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仅剩下13万人，比原民主德国时期的80万人农业劳动者，减少了67万人，这样就使德东地区的农业在土地经营规模、农场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等方面，都远远超过了德西地区中小型家庭农场的水平[27]。这种做法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小农经济改造和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 参考文献：&lt;/strong&gt; &lt;br /&gt;&lt;br /&gt;    [1]列宁.19世纪末俄国的土地问题[A].列宁全集（第17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lt;br /&gt;    [2]王健.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比较研究——法国范式与普鲁士范式[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0，（2）：156～164. ( &lt;a href=&quot;http://www.tecn.cn&quot; title=&quot;http://www.tecn.cn&quot; rel=&quot;external&quot;&gt;http://www.tecn.cn&lt;/a&gt; )&lt;br /&gt;    [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lt;br /&gt;    [4]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lt;br /&gt;    [5]恩格斯.马尔克[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lt;br /&gt;    [6]恩格斯.关于普鲁士农民的历史[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lt;br /&gt;    [7]A·Meitzen.Der Boden und die landwirthschaftlichen Verhältnisse des Preussischen Staates nach dem Gebietsumfange vor 1886[M].Bd.Ⅰ-Ⅳ Berlin,1868～1871. ( &lt;a href=&quot;http://www.tecn.cn&quot; title=&quot;http://www.tecn.cn&quot; rel=&quot;external&quot;&gt;http://www.tecn.cn&lt;/a&gt; )&lt;br /&gt;    [8]马克思.废除封建义务的法案[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lt;br /&gt;    [9]列宁.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A].列宁全集（第16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lt;br /&gt;    [10]列宁.现代农业的资本主义制度[A].列宁全集（第1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lt;br /&gt;    [11]列宁.关于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规律的新材料[A].列宁全集（第27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lt;br /&gt;    [12]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lt;br /&gt;    [13]【德】卡尔·考茨基.土地问题：现代农业倾向和社会民主党的土地政策概述[M].北京：三联书店，1955. &lt;br /&gt;    [14]列宁.给伊·伊·斯克沃尔佐夫—斯切潘诺夫的一封信[A].列宁全集（第16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lt;br /&gt;    [15]北京大学历史系编写组.简明世界史（近代部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lt;br /&gt;    [16]马克思.哥德纲领批判[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lt;br /&gt;    [17]Kohn,Hans.Liberalism Surrenders in Theodore S.Hamerow,Otto von Bismarck,a Historical Assessment[M].Boston,1962. &lt;br /&gt;    [18]恩格斯.德国的制宪问题[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lt;br /&gt;    [19]【美】科佩尔·S·平森.德国近现代史:它的历史与文化（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lt;br /&gt;    [20]【德】弗兰茨·梅林.中世纪末期以来的德国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 &lt;br /&gt;    [21]恩格斯.德意志帝国国会中的普鲁士烧酒[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lt;br /&gt;    [22]列宁.卡·考茨基《土地问题》一书提要[A].列宁全集（第5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lt;br /&gt;    [23]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lt;br /&gt;    [24]刘继芬.德国对核心农户的扶持政策[J].世界农业，2005，（8）：31～33. &lt;br /&gt;    [25]朱行.德国农业发展近况[J].粮食科技与经济，2008，（3）：50～51. &lt;br /&gt;    [26]恩格斯.致奥·伯尼克[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lt;br /&gt;    [27]范芝，周国胜.德东农业改革及启示[J].中国农垦经济，2002，（3）：41～46&lt;br /&gt;</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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