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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人文与社会 :: 文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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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朱苏力：既然当了和尚，那就撞好自己的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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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学科: 法律&lt;br /&gt;关键词: 朱苏力  法学理论 法制任务&lt;br /&gt;摘要: 首届中国法治论坛开幕致辞。我首先代表北大法学院祝贺首届中国法治论坛开幕，并预祝成功。&lt;br /&gt;&lt;br /&gt;同时，作为第一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的获奖者之一，我感谢各位评委；感谢多年来一直以各种方式 ——包括批评——支持我的学界朋友和同志，首先是但不仅仅是法学界的；还要感谢广大的读者。我会继续努力，坚持对中国社会和法学的忠诚、自信、好奇和敏感，深入地研究中国问题，总结中国经验，追求理论的一般化，拿出更多像样的学术产品。&lt;br /&gt;&lt;br /&gt;说到像样，是因为，尽管敝帚自珍，我却对自己的包括《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内的诸多著作，并不那么满意。这不是谦虚，也不是矫情——在修订版的《序》中，我就曾概要指出了该书错失甚或避开的一系列学理问题；而是始终纠缠我的、11年前我在《自序》中提出的那个问题：什么是你的贡献？如果说11年前这个问题还不那么明朗，今天这个问题已经摆在我们面前。前天晚上，我看到最新一期美国《时代》周刊（2007/1/13），封面故事是“中国：一个新王朝的黎明”，作者没有虚张声势，也没有讨论中国威胁，而是通过一系列细节和宏观分析，讨论“中国世纪 ”（the Chinese century）的到来。我并不把这些分析和断言都当真，只是再一次感到，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迫在眉睫的我们的历史责任。&lt;br /&gt;&lt;br /&gt;责任是双重的：首先并且最重要的是中国法治；然后，并且在这一基础上，还有中国法学。&lt;br /&gt;&lt;br /&gt;中国的法治任务艰巨，首先因为我们正经历着中国和人类历史上的空前变革。空前在此并非一个修辞，而是各种制约条件决定的：960万平方公里，13亿人口，56个民族，50％几是农村人口，同时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完善、现代化、快速的社会变迁和高速的经济发展，但自然资源非常有限，我们只能和平崛起——这意味着我们只能主要依靠国内资源和互惠的国际贸易来发展，外部还有诸多大国的猜嫉、担心和限制。所有这些制约与其他发达国家社会转型时的制约有明显不同，这决定了中国社会发展的特点，也会规定中国法治的一些特点。上述变量中，有些可能成为中国法治发展的有利条件，有的则是不利条件，有的则既是有利的也是不利的条件。例如，中国的地广人众民族多、各地发展不平衡，就决定了法治很难统一，地方保护难免，需要应对更多的特殊性，必须平衡各种群体的和地域的利益，要花费更长的时间，要有更多的投入；但这也创造了各地社会、经济和法治实验以及制度竞争的可能性，而小国就不可能。又比如，全球化使我们可以直接并全面借鉴国外的法治经验教训，但也完全可能使我们忽略了细致考察中国法治发生和运转的语境，低估了制度的路径依赖，容易发生20世纪一来一直困扰中国的教条主义，对自身的制度创造力和学术创造力、对中国经验缺乏足够的自信。&lt;br /&gt;&lt;br /&gt;中国法治另一个艰巨任务在于防止各种类型的腐败。法治的基石是人们相信政府和法律是公正的，规则是普遍的，因此才愿意借助法律解决各种纠纷。腐败摧毁的却恰恰是这种信任；而如果缺少了这种信任，那么我们所做的一切法治努力都毫无意义。《论语》中子贡问如何治理社会时，孔子回答的三项要务是足食、足兵和取信于民，而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众的信任，因为“民无信不立”。但是近年来，在法治进程中的诸多争论，无论围绕立法还是针对个案，除了法学理论或民粹主义的因素外，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社会中的腐败已经严重损害了民众对法治的信任。腐败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最大威胁。&lt;br /&gt;&lt;br /&gt;鉴于这两点，我们必须身体力行，持久努力，追求中国的法治。但我们还必须牢记，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中国的法治，这一点并不由法学家说了算，最终得由包括我们在内的全体中国公民的社会实践说了算。中国的法治一定要能够有效回应中国公民日常生活中的重大常规问题，尽管不可能是所有问题；必须与中国普通公民内心关于何为社会正义和良好秩序的感受基本一致，尽管未必能完全一致；它还必须在中国社会现有的资源和财政条件下能够长期实践，而不是一时的光鲜。因此，重复我过去的话，法治是一个民族的事业，是一个实践的事业，是一个世俗但不卑俗的事业。我们当然有也必须有理想、勇气和决心以自己的法律实践和知识来影响整个社会，推动法治发展，但没有理由认为法学教科书已终极真理。我们必须在，也只能在，中国的法治实践中不断学习和完善；在中国，为了这块土地上的广大人民，创造一种凝聚了并基于现代中国社会共识的法治，而不是符合某个先验理念的法治——那样的法治没有社会根基，而且会很危险。这就是我为什么一直强调法治的本土资源的真正意义。&lt;br /&gt;&lt;br /&gt;有些法律人会怀疑这表明了中国法治的不完善，不是“原装”，甚或是赝品。这种观点站不住脚。就法治发展路径和法治稳定形态来看，没有哪一个发达国家是相同的，最多只有一种由法学家构建起来的“家族相似”。即使同为普通法国家，例如，英国是君主立宪、议会至上加内阁制，美国则有三权分立和司法审查。差别可以归结到传统，但什么是传统，传统不就是各国针对本国具体问题的制度和经验累积吗？英国当年就必须回应皇室问题，而美国从一开始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只要看到了这一点，那么，第二，中国的法治，可能不是原装，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来，却表明它不是盗版，有原创性，有中国的知识产权。她可能恰恰体现了中华民族对于人类的制度贡献，表现了人类自由和创造性的必须。&lt;br /&gt;&lt;br /&gt;我其实从来不在乎是原装还是原创。真正让我在乎的一直是，这个法治是否有利于和促进了整个中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繁荣、和谐和福利。这是衡量中国法治成功与否的标准。至于她是否原汁原味地拷贝了某个外国法治实践和制度，是否精确体现了某个学者甚或某个学派的理论和概念，则并不那么重要。既然我们面临的是一个中国和人类历史上空前的社会变革，一场将注定伟大的制度建设，那么不管我们想或不想，都一定要有所创新，也就是“走样”。我们因此必须有开阔的宏观视野，必须适度地——至少在某些时候——跳出法律的和法学的领域，从中国社会和法治实践中，从中国民众以各种方式表达的法治偏好中，不断校正我们的法治建设、构建法律理论的基准线；仅仅是本本主义、法条主义、法律职业主义是远远不够的。法治，是个将由一系列具体微观制度构成的系统，它必须通过社会实践和接受来证明它的生命力，证明它地正当性和合法性。&lt;br /&gt;&lt;br /&gt;我强调了法治实践的重要；但对于中国的长远发展，法学的发展也具有深远意义。法学和法学研究本身就是中国法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不应将之等同于中国法治，甚至未必应期望它总能强有力地影响中国法治；理论的猫头鹰总是在黄昏起飞的。从长远来看，中国的法学必定附着于中国的法治实践，成为中国现代文化和政法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要与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实践保持契合和和谐。并且，随着中国的崛起，它最终还将构成中国的软实力。&lt;br /&gt;&lt;br /&gt;这一点对于大国非常重要。在国际法上，大小国家一律平等；但在文化和学术上，尤其是在法学上，可能并非如此。小国的法治基本上只有法律实践问题，它们的法学基本附属于其所附着的文明大国或文明中心，很难产生什么有影响的系统的法学理论。这不是说小国不会产生天才的学者，会的；但天才也要有重要的社会和制度问题作为其思考的对象和背景。中国不同。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影响广泛的文明大国，随着当代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国的影响力也正在日益增加。很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今天视为不规范的某些中国法律实践会获得正当性，消解基于目前的法学理论而发生的各种怀疑——英美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就最终消解了边沁对普通法的批判、消解了韦伯的“英国法”问题，当代中国的成功经济改革也消解了一度被人迷信的“大爆炸 ”理论。但是，一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实践的成功还不能完全替代法学理论的贡献。如何在当代中国的崛起中系统总结和有效解说中国的经验，凝聚这个民族的共识，做出法学理论的回应和贡献，这是中国法学人必须面对和承担的历史责任。&lt;br /&gt;&lt;br /&gt;我个人大胆预测，在未来的二十年间，法学世界很可能逐步形成欧陆、英美和东亚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但又相对分立的主要市场，分别可能以德法、美国和中国为市场的中心。尽管中国目前法学的平均水平或总体水平还偏低，更多是学术的引进和移植，最多也只是一些常规性研究，但中国的法学发展也有一系列得天独厚的资源和条件：中国发展的具体时空会提出或更容易凸显一些在其他国家难以彰显的问题，问题更多，更复杂，更多纠缠，需要更精细的分析、剥离和协同努力，中国法学研究市场巨大，研究人员众多，容易形成学术研究的规模效益等等；在日益增加的国际学术交流背景下，这些以及其他因素都会促使中国法学市场竞争更激烈、学术产业规模更大、专业分工更细，因此学术创新和贡献的可能性也更大。&lt;br /&gt;&lt;br /&gt;当然，这只是可能性；实现则需要中国法律学人的长期努力和不断提升。但无论如何，我们必须看到，在今天，能够拥有这些资源和条件，已经有了一种潜在的学术优势。可以设想吗？在今天的学界，研究瑙鲁或汤加或斐济的法治，可能出现一个有影响的法学家或法学流派吗——即使研究者非常有能力，学术规范完全同西方接轨？学术世界其实是文明大国主导的，这未必因为大国的学者更聪明，而是因为大国的问题影响范围更广，更有世界意义，一定会吸引更多的研究者，包括本土的和外来的。&lt;br /&gt;&lt;br /&gt;只要我们略微留心一点，就可以看到，在过去十多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香港、台湾学者加入了中国大陆的学术研究，他们在不同程度上已经成为中文法学共同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来华访问研究的国外或境外学者的数量、国外法学院中研究中国法的学者的数量以及开设中国法的数量，都在增加。更重要的是，尽管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也有了某些明显的积极变化：学术专著的产出增加了，针对问题而不是针对领域或教义的研究增加了，有关方法论的研究增加了，实证研究、经验研究和多学科研究的成果增加了，专著和论文引证而不是教科书引证增加了，基于学术的批评而不是基于政治观点的争论也在逐步增加。我们可以说，经过了20多年的努力，中国法学就总体而言已经走出恢复性发展，有了比较扎实的学术根基，有了更多学术创新的可能。&lt;br /&gt;&lt;br /&gt;我们赶上了这个时代，我们也选择了这个职业。“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应当成为我们的座右铭。既然我们做了和尚，那就撞好自己的钟；而且只要做一天和尚就要撞好一天钟。这其实是幸运的。想想钱端升先生以及中国近代以来几代法学学者，他们曾何等才华，何等真诚，何等自信，又何等勇敢？他们期盼过，但何曾有过今天中国这样的历史时刻和社会条件？这是近200年来中国最充满希望的一个时刻。我们应当努力、忠诚、清醒和自信，对于中国的未来，对于我们的事业！&lt;br /&gt;&lt;br /&gt;谢谢。&lt;br /&gt;&lt;br /&gt;2007年1月18日于北大法学院科研楼&lt;br /&gt;</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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