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 generator="ARTICLE @ XOOPS powered by FeedCreator" -->
<feed version="0.3" xmlns="http://purl.org/atom/ns#" xml:lang="zh-CN">
    <title>人文与社会 :: 文章</title>
    <tagline>文章XML</tagline>
    <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1805/c11"/>
    <id>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1805/c11</id>
    <modified>2026-04-28T04:09:02+16:00</modified>
    <author>
        <name>admin at wen dot org dot cn</name>
    </author>
    <generator>ARTICLE @ XOOPS powered by FeedCreator</generator>
    <entry>
        <title>冯象：论法律职业伦理的重建</title>
        <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1805/c11"/>
        <created>2009-12-17T23:59:01+16:00</created>
        <issued>2009-12-17T23:59:01+16:00</issued>
        <modified>2009-12-17T23:59:01+16:00</modified>
        <id>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1805/c11</id>
        <author>
            <name>人文与社会</name>
        </author>
        <summary>学科: 法律&lt;br /&gt;关键词: 冯象（2009年11月12日在中欧法学院讲座的文字记录）&lt;br /&gt;各位同学，非常高兴有此机会，又一次和法大的同学们交流。今天想谈谈三十年来法治&lt;br /&gt;建设、法律人职业共同体建设所面临的一个根本性的挑战，也就是职业伦理的问题。&lt;br /&gt;三十年来，我们的法治建设，在立法方面，应该说是比较完备的。但是整个法律在社会&lt;br /&gt;上的，整个法律人，包括司法部门、检察部门、律师职业，整个的尊严是不够的。事实上，&lt;br /&gt;这些年来的发展，使得普通老百姓对法治的信心，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弱了。我觉得这是&lt;br /&gt;一个很大的问题， 问题的要害是，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或者说是遮蔽。关于律师、法官、&lt;br /&gt;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当局、行业自治组织都是有所规定，学者们也有所论述。一般的论&lt;br /&gt;述是以美国，或者以某一个西方国家为样板。西方法治环境下的职业伦理问题，基本上是个&lt;br /&gt;平衡问题。这一点，我在《政法笔记》里谈论过，也就是“好律师能不能成为好人”，可能&lt;br /&gt;同学们已经看过。我在那篇文章里谈过，就是一个律师的忠诚问题。一个现代法治条件下的&lt;br /&gt;律师，能否既忠诚于其客户（或者委托人），尽心尽职，以审慎的、职业化的专业水准的服&lt;br /&gt;务来工作，同时又服务于整个法律上的正义，因为律师毕竟在诉讼中也是法庭的一员，在非&lt;br /&gt;讼业务中，也是整个法治系统的一员。他能不能同时忠诚于两个方面？这是完备法治系统中&lt;br /&gt;的最根本的伦理问题。几乎所有的职业伦理都是围绕着这一点展开，比如律师的保密义务了，&lt;br /&gt;与法官的距离呀，跟政府的关系呀，以及怎么衡量司法审慎的标准呀，都是这么谈的。但是&lt;br /&gt;如果我们拿教科书上的这一套拿来观察中国的律师业务，中国的司法实践的话，我们就会发&lt;br /&gt;现，实际上，不存在这个问题。没有哪一个律师会按照司法部公布的哪个条例，或者按照关&lt;br /&gt;于律师道德的规范，或者按照教科书告诉我们的东西来行事的。律师的职业伦理是缺失的。&lt;br /&gt;事实上，客户和司法监督部门也不会去追究。&lt;br /&gt;我这儿有一篇文章，是方教授之前跟我提到过的，后来是贵校孙国栋先生拿过来的《律&lt;br /&gt;师文摘》上转载的一篇文章，关于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郭生贵的案子。郭生贵因为受贿，&lt;br /&gt;被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他的主要罪状是，安排法院内部的案源，把它们交给他熟悉的律&lt;br /&gt;师来办。而那些律师显然也没有任何伦理约束，也没有司法部门的监督或者其他的障碍，都&lt;br /&gt;是能够拿到他所安排的案源的。也就是说，在这个整个系统内部，实际上是没有任何约束的，&lt;br /&gt;才能让郭院长这么样做了很多年。但是这篇文章里有一个事情很有趣，它讲到法院内部有一&lt;br /&gt;个法官是蛮有正义感的，他不断地揭发这个院长的违反规定的做法。这位法官叫吴肃。吴肃&lt;br /&gt;在这个文章里讲过一段话还蛮有趣的，他对比了腐败的院长和前任领导的不同做法。吴肃举&lt;br /&gt;了一个例子，“我当审监庭庭长时，有一次一位前领导找我，说‘你们正在审理的一个案子，&lt;br /&gt;申请再审方单位领导是我的老同学，你看看有改判的可能性吗？’正好他找我的前一天，法&lt;br /&gt;官已经向我汇报过了，此案已经准备驳回，不可能改了。我就把案件原原本本跟他说了。他&lt;br /&gt;说，‘好，我明白了。你给我个面子，别驳回。我来做工作，让他主动撤诉。’” 这是前领导&lt;br /&gt;的做法，结果当事人很快就撤诉了。吴法官的意思是，这种做法是很好的，（笑）是合乎我&lt;br /&gt;们法院的“惯例“的。可是郭生贵就不一样了，人家托他的案子，他跨过主管院长和庭长，&lt;br /&gt;直接找审判员，审判员得猜（诉讼）哪一方找的他？（听众笑）。你看，他还不明确告诉你，&lt;br /&gt;谁找的他，你该怎么判，他还让你猜？（听众笑）。先按照正常程序，特精心地把案子做好，&lt;br /&gt;向他汇报。如果，他说不行，你得再琢磨。他说，我不喜欢这个判决。你得自己去琢磨，他&lt;br /&gt;不会明确告诉你。审判员这时才知道（诉讼）哪一方与他有关系。这种琢磨，它也有它的技&lt;br /&gt;巧。我觉得这一段描述挺有意思。它说明了，至少在当时的西城法院，基本上是没有职业伦&lt;br /&gt;理的。即使是前院长，实际上也是不管的。只不过他做得好在哪里呢？他不直接干预审判。&lt;br /&gt;他该做的也做了，比如帮委托的人、亲戚朋友打听一下，来稍微间接地影响一下，他也不违&lt;br /&gt;背现在的法院的纪律。当你告诉他：“对不起，我们不能改判。”他会说：“给我个面子，我&lt;br /&gt;们一起来把这个案子妥善解决。”郭生贵完全不管这个，他连潜规则也打破了。（听众笑）他&lt;br /&gt;不仅不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他连潜规则也不遵守。办案的法官必须在郭&lt;br /&gt;生贵自己制定的一套规则中运作，在“郭生贵式的伦理系统”中寻找合适的位置，来做自己&lt;br /&gt;的工作。这是一个很可怕的局面，是不是？这个局面当中，如果我们按照教科书中的职业伦&lt;br /&gt;理去观察，是完全驴唇不对马嘴的。因为在这样的一个局面当中，法官本人才是真正的最后&lt;br /&gt;的受托者，律师只是整个委托关系当中的一个代理人而已。比如说，各位当中，如果谁有一&lt;br /&gt;个困难，或者一个纠纷要打官司的话，你实际上是委托一个律师，再去委托一个法官，那位&lt;br /&gt;法官再去委托一位（对案件判决）有真正影响力的人的头上，这个委托关系是这样建立起来&lt;br /&gt;的。这种关系是目前的职业伦理规范根本就无法处理的。也是连潜规则都算不上的，另外一&lt;br /&gt;套个人化的司法关系和代理关系。郭生贵实际上就是他那个法院的唯一的受委托人，整个制&lt;br /&gt;度变成一个“竞贿”的关系。就是双方贿赂，来竞争他的决定。这样，司法的正义当然就被&lt;br /&gt;扭曲了，正式规范成为具文，潜规则又变成因人而异的制度了。这样就不能怪普通老百姓，&lt;br /&gt;或者媒体对司法会有质疑啊，失去信心啊，或者诉诸其他的渠道。例如，信访。信访，大家&lt;br /&gt;都知道，是个大问题。信访为什么制止不了？给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带来巨大压力问题。这&lt;br /&gt;不仅仅是传统上有“告御状”的做法，所以喜欢到北京喊冤，更重要的原因恐怕是在这儿，&lt;br /&gt;普通老百姓眼里，司法的尊严以及它背后的伦理基础是看不见了，也无法预测了，所以他与&lt;br /&gt;其通过这样一层一层委托来诉讼，还不如直接到政府门口喊冤，政府部门或者人大（可以）&lt;br /&gt;反过来向法院施加压力，反而有可能来解决他的诉讼问题。虽然，不一定是哪一个成本高。&lt;br /&gt;那么，我认为，值得我们首先探讨的就是，为什么经过三十年的改革，职业伦理的建立&lt;br /&gt;还是这么困难？我觉得有几个因素可以探讨。&lt;br /&gt;一个是整个经济改革，（相对法治建设）总是有点超前。每一次经济领域的改革，新的&lt;br /&gt;市场的开发，新的经济政策的出台，一般都比我们法律的规定要稍微超前一点。所有的，农&lt;br /&gt;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好，到金融产品的开发，到现在创业板、房地产开发、小产权问题，&lt;br /&gt;它们全部都不是现有的法律规范制度所能够容纳的。这些东西对于立法来说，当然也是一个&lt;br /&gt;挑战，但同时挑战了法律人职业的道德底线。就是在经济活动中，总是把法律抛在一边，执&lt;br /&gt;行一些政策。这使得，不管法院也好，律师也好，甚至一些法学家也好，对于这个规则的约&lt;br /&gt;束、伦理资源的应用都采取非常灵活的做法。讲得好听一点，开放的态度，人们不再在乎规&lt;br /&gt;则的效力，而总是用一种实用主义或是功利主义的态度来看待法律活动。这是一个问题。&lt;br /&gt;第二个是，在经济改革的背后是一个更大的政治、社会运动。什么运动呢？资本在中国&lt;br /&gt;的再次出现或者复辟，就是私有制的重建问题。这种重建，用老百姓开玩笑的说法就是，“打&lt;br /&gt;左灯，向右拐”。“打左灯，向右拐”是一个形象的说法。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两种相冲突的&lt;br /&gt;道德观、伦理责任同时并存。当你“打左灯”时，不是仅仅“打左灯”，而是意味着一系列&lt;br /&gt;的政治话语、意识形态的呈现。它通过主流媒体保持着这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继续。而“右&lt;br /&gt;拐”，也不是简简单单“右拐”，它也要有一套正当性的说法，也要通过主流媒体来宣传，给&lt;br /&gt;整个社会来消费和接受。因为老百姓也不会说是，你只相信其中一套，而不相信另一套啦。&lt;br /&gt;你必须两套都相信。既承认社会主义的正当性和它的有效性，不管你心里怎么想，反正在官&lt;br /&gt;方尤其是法律制度层面是要保护的。但另外一个方面，整个经济政策，以及人和人之间的关&lt;br /&gt;系已经变了，实际上已经是基于私有产权、契约的订立呀，就是我们在课堂上学到的，也是&lt;br /&gt;必须要维护的。因而，实际上，不仅是在法学院，在整个社会，这两套体系都是当代中国人&lt;br /&gt;生活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你就很难建立一种统一的、严格的职业标准。它使得任何行为&lt;br /&gt;都能正当化，包括咱们做老师的。我给你们讲一个小故事。我前两天到湖南去探亲，湘潭大&lt;br /&gt;学就请我去给他们做个讲座。讲完之后，他们的学生很热心，就把他们编的刊物拿来让我题&lt;br /&gt;词。他们已经办了十年了，都是本科生做的，挺好的。我拿过来看了一下，第一页，曾宪义；&lt;br /&gt;第二页，王利明，都挺好的；再翻翻，翻到最后一页，周叶中。我说，你们怎么请他题词？&lt;br /&gt;那些学生也都挺好的，笑笑，什么也没说。周老师的题词是，“一定要什么什么宪政、一定&lt;br /&gt;要什么什么宪法，一定要什么什么，几个一定要”。（听众笑）。他们说，那，冯老师你提个&lt;br /&gt;题嘛？我就题个“杜绝抄袭”。（听众大笑，鼓掌）。将来你们要是印刷时，就把我题的词放&lt;br /&gt;在他的后面。（听众笑）他那样一个宪法学家呈现出一种分裂的人格。今天在某一个崇高的&lt;br /&gt;地方，比如说中南海，讲宪法；明天(就抄袭)，他未必是自己抄袭，比如他的博士生去抄袭，&lt;br /&gt;但是他不管。做另外一件事，是没有矛盾的。不仅是他，在很多人看来，是不存在矛盾的。&lt;br /&gt;跟西城区法院是一样的，是可以同时传授一种宪政知识，西方化的或者台湾化的宪政知识，&lt;br /&gt;但又做一个违反那个知识的行为。难怪前些年德沃金教授来中国访问，方老师还评论过这个&lt;br /&gt;事儿。访问在中国大受欢迎，但是他回美国在纽约书评上大讲“中国人虚伪”。（听众笑）虚&lt;br /&gt;伪在哪儿？他发现所有接见他的官员也好，同他喝酒的学者也好，都在大谈人权、宪政。可&lt;br /&gt;是他说，你的这个人权、宪政，不是我的那个人权、宪政。怎么可以这样呢？实际上他没用&lt;br /&gt;这个词，但是他是这个意思，不是有点“分裂”了吗？没有一个伦理基础在底下，我不知道&lt;br /&gt;你到底是怎么回事？但是，如果我们从这三十年走过来的历程来看，这不奇怪，这正是我们&lt;br /&gt;这个制度的特点。它不仅容忍这样一些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制度也依赖这样的双重标&lt;br /&gt;准。这个双重标准主要不是对外的。像德沃金教授这样的人来访，他会比较敏感，因为这个&lt;br /&gt;制度不是为他设计的，他只是碰巧见到了这个制度的一个侧面而已。而我们天天碰到的，才&lt;br /&gt;是它真实生活中运行的东西。这个，我认为，才是潜规则泛滥、法官和律师在现实生活中无&lt;br /&gt;所畏忌，没办法遏制政治腐败、官场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就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不仅仅&lt;br /&gt;是腐败泛滥的问题，而且是我们这个法律共同体很难形成的问题。不仅是我们自己很难形成&lt;br /&gt;的问题，在社会，在普通老百姓眼里以及政府部门眼里，他们不可能信任这个法律共同体，&lt;br /&gt;他们看不到你们是因为什么东西走到一块儿来。最近，不是有一个很重要的话题——薄熙来&lt;br /&gt;在重庆“唱红打黑”。打黑这个问题，自七十年代末年年都有的，不稀奇。但是薄熙来这个&lt;br /&gt;打黑打的不一样，他先让老百姓唱红歌。所谓红歌，就是三十年前的歌啦。他为什么是这样&lt;br /&gt;子的。我跟那边西南政法大学的老师也聊过。我看到的报道似乎是，我们法学界的很多人都&lt;br /&gt;感到非常的不安。对所谓的“程序正义”被忽略的情况，对当中的一些不太符合“教科书法&lt;br /&gt;治精神”的东西表示不安。我就在想，为什么呢？显然，“打黑”本身，不“唱红”也可以&lt;br /&gt;打，三十多年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是他现在采取了一种动员老百姓的做法，有点像以前的&lt;br /&gt;“走群众路线”了。另外，他宣传的基调也不再是“依法治国”那一套，而是回到三十年前&lt;br /&gt;的那一套。他是一个政治家，而不是一个法律家。他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当地的治安问题，&lt;br /&gt;黑社会问题，反正他有他的目标。但是，显然当地的老百姓是满意的，这点他做到了。得罪&lt;br /&gt;的是谁呢？除了那个被抓起来的人以外，主要是得罪了法学界。换言之，这个法学界已经公&lt;br /&gt;然“与人民为敌”了。在伦理位置上，他们是与当地的人民“为敌”的。他（法学家）觉得&lt;br /&gt;自己关切的某些价值受侵犯了，倒不单是想为文强辩护了。当然文强，这是抓起来的人，也&lt;br /&gt;是需要辩护的。为什么这些政治家，他们抛弃了三十年来建立的话语和伦理知识，而是用了&lt;br /&gt;我们在法学院被告知早已“死掉”的知识。但是，薄熙来和重庆的打黑运动显然不认为是这&lt;br /&gt;样，他们认为这是活的东西，所以他们要用这一套东西。&lt;br /&gt;另外一个相关的事，我注意到国庆阅兵的一个问题。我觉得是同样一个问题，我们可以&lt;br /&gt;讨论。国庆阅兵发生了什么事？就是阅兵的最后一刻增加了一个方阵，就是由清华的学生组&lt;br /&gt;成的，在所谓的“春天”方阵之前的方阵。把那个口号又拿出来了，就是“毛泽东思想万岁”。&lt;br /&gt;这个口号是八十年代改革以来基本上不提的。你要是提这个口号，在主流媒体是基本上发不&lt;br /&gt;出声音的。但是这次阅兵和游行把它拿出来了，这说明什么？这说明你光说“春天”没用了，&lt;br /&gt;你光说“人民富起来了”，你光说“邓小平看到中国人民富了，笑了”没用。你还得加上那&lt;br /&gt;句“毛主席看到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笑了”才行。在这个基础上，你才能说后面两句笑话，&lt;br /&gt;“谁看到自己的像，笑了”和“谁看到女民兵，笑了”。（听众笑）这和“唱红打黑”是同一&lt;br /&gt;个原则，是同一个伦理原则再造。对不对？是把整个政法制度安到另外一个基础之上。他会&lt;br /&gt;给老百姓看，说，“你看，我们还是像过去一样，为你们服务”，而不是说“我们这次打黑，&lt;br /&gt;是严格按照法律，严格按照规则，按照程序正义来进行的”。因为老百姓知道“郭生贵式”&lt;br /&gt;的法院是怎么回事的。他已经没有办法把我们的职业呈现在老百姓面前，让人放心了。他必&lt;br /&gt;须注入新的东西，这些东西实际上是老的东西。重要的是，它提醒我们一个重要的问题，我&lt;br /&gt;们三十年来的改革所忽略的伦理资源，即便要继续改革、深化改革，照中央的话来讲“不动&lt;br /&gt;摇”，也不能忽视。“打左灯”并非仅仅是做个样子，“左灯”和“红歌”所代表的那套伦理&lt;br /&gt;精神和话语，将是长期支持中国“向右拐”的伦理资源。换言之，它将长期约束着中国法治&lt;br /&gt;的发展，而不会像我们八十年代、九十年代法学家所想象的那样。现在来看，不管是我九十&lt;br /&gt;旧年代的“重新出发”也好，还是到最近的(法学界的)一些说法也好，法治建设的一些东西，&lt;br /&gt;它的基础是不稳固的。所谓中国特色，实际上特色在这里。我觉得，从现在起，我们以后在&lt;br /&gt;所有法律领域的讨论，纠纷的解决，尤其是疑难纠纷的解决，都不可避免的要受到这个“左&lt;br /&gt;灯”的影响，这个“方向”的影响。为什么呢？因为你没有办法把“郭生贵式”的制度继续&lt;br /&gt;下去。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我们可以重新考虑对近期司法改革的看法。我知道法学界有不&lt;br /&gt;少人对最高人民法院近两年改革持批评态度，认为是把过去的“群众路线”呀、“大调解”&lt;br /&gt;的做法给恢复了，甚至还有一些硬性的规定。这其中的具体做法，我们不评论。也许是有些&lt;br /&gt;问题的。但是，它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转换？我认为是有它的道理的。他并不是真的换了一套&lt;br /&gt;做法，或者扭转了改革方向。它实际上还是走的改革的路，只不过原来的那一套做法没有办&lt;br /&gt;法取信于民，没有办法建立我们所需要的职业伦理。法制改革必须另寻资源，另寻合法性。&lt;br /&gt;换句话讲，法治改革的合法性本身在近年来受到了挑战。整个国内的大形势，也让人强烈地&lt;br /&gt;感受到了这一点。从去年的汶川地震、西藏动乱、奥运风波到今年的新疆冲突，使得原来的&lt;br /&gt;这一整套话语都受到挑战。（我们谈）“和谐社会”，“和谐”本身必须要拿出来东西支持。实&lt;br /&gt;际上，今天新疆的许多地区都处于军事管制之下，远远不是和平。因此，我们新的一代，比&lt;br /&gt;如说我们在座的八零后、九零后，他所面对的政法改革，他所预期的那个改革，肯定不像我&lt;br /&gt;们这一代（八十年代、九十年代）那样，肯定有不同之处的。在这个情况下，正是我们重新&lt;br /&gt;审视职业伦理基础的时候，重新建立职业伦理的时候。把它从中国特色结合起来，使得法官、&lt;br /&gt;律师，还有我们法学家怎么取信于民。这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律师的职业化，法官（司法）&lt;br /&gt;的尊严实际上是建立在一个交换上。交换的是什么？就是以你严格的伦理约束来换取整个社&lt;br /&gt;会对你的信任，使律师具有职业的垄断性，让没有律师资格（的人）退出这个正式司法程序，&lt;br /&gt;退出重要的经济领域。人家凭什么退出呢？就是你要以高质量服务和严格的伦理来交换。在&lt;br /&gt;目前，这个在中国是不存在的。所以任何人都能参加司法考试，任何人都可以在不受正规的&lt;br /&gt;法律教育的情况下参加司法考试，进入这个行业。当然，这有过去一些做法遗留下来的影响，&lt;br /&gt;但是另外一个关键的一点是：至今为止，中国的法律人，尤其是律师，拿不出任何东西去换&lt;br /&gt;取他要求的在业务上的垄断，也就是他拿不出他的职业伦理来。&lt;br /&gt;另外，对于我们法学院的教育和法学家的研究来说也是个挑战，教育问题我会在下周跟&lt;br /&gt;大家详细讨论。从法学上来说，我觉得跟四九年前我们遭遇的法学上的挑战是相似的。今天，&lt;br /&gt;中国法学面临的伦理挑战，在某种程度上重复了四九年以前民国时期法律人所面临的挑战。&lt;br /&gt;什么伦理挑战呢？就是在一个急剧地变化甚至是革命性变化的局势下，大规模的立法，大规&lt;br /&gt;模的西方法律学说的引进、讨论的同时，法律人不能迷失政治意识，不能缺乏历史意识，不&lt;br /&gt;能迷失政治方向。就是，不能让政治问题脱离我们的法学教育。当然，政治问题跟法律问题&lt;br /&gt;是不一样的问题。但是由于近百年来的发展，法律是深刻地卷入政治的，政治问题是法律问&lt;br /&gt;题的灵魂。而我们三十年来的法律教育恰恰和解放前的法学一样，往往是忽视这一点。也是&lt;br /&gt;在孙国栋给我的《律师文摘》里边，我看到一篇挺好的文章，是南京大学的张仁善写的，研&lt;br /&gt;究的是民国时期的法律精英。他里面提到王宠惠、吴经熊他们的贡献、活动。最后，他讲到&lt;br /&gt;一点，训政时期，蒋介石提出“司法党化”原则时，这些著名的法学家都没有反对，相反都&lt;br /&gt;表态支持了这么一个做法，因而跟他们平时的论述相反。张教授认为这是“在官言官”。我&lt;br /&gt;觉得这里面也有人格分裂问题。在那样一个历史时期、政治环境里边，如果法学家忘掉了它&lt;br /&gt;的历史责任，忽略政治问题，仅仅从技术上做工作的话，他是会像王宠惠他们那样变成分裂&lt;br /&gt;的人格，可以是说一套、做一套，他用不着解决些基本问题。但是有一点，今天和以前不一&lt;br /&gt;样。四九年以前中国面临的问题是革命问题。也就是说，当时的法学家不论怎样努力，建立&lt;br /&gt;一套新的秩序，灌输一种新的伦理精神，他的前途可能都是失败的。为什么？这个社会的主&lt;br /&gt;要运动不是在立法方面，而是一种完全不同的革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左翼思想运动。&lt;br /&gt;那一套（法律职业）伦理精神，恰恰是四九年之前所无法容纳的，因此它最后落到被摧毁的&lt;br /&gt;命运也是不奇怪的。但今天不一样，整个社会发展方向不再是四九年之前的。在这个意义上，&lt;br /&gt;我认为职业伦理的重建还是有希望的。只不过，重新拾起这个任务的人应该具有敏感政治意&lt;br /&gt;识的，应该是具有深刻历史洞察力的人。这样子的人，才能够看到整个法治所面临的真正挑&lt;br /&gt;战是什么。这个挑战不再是知识上的，它的逻辑不再是我们不知道发达国家的某一项法律，&lt;br /&gt;比如说关于职业伦理的规定，从而我们的立法就有缺陷，绝对不是这个逻辑，而是怎么样把&lt;br /&gt;当前面临的困境——整个法律制度没法获得尊严，效能非常低，因而必须回到三十年的许多&lt;br /&gt;做法上——这样子的挑战看得十分清楚，然后加以解决的训练。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我们&lt;br /&gt;中欧法学院也好，还是任何其他的法学院也好，主要的任务所在。在座各位都有这个责任。&lt;br /&gt;它不仅是个学术问题，也关系到整个法律人共同体的未来。你在怎么样的伦理资源上建立自&lt;br /&gt;己职业的地位，司法的原则，处理这些非常困难的问题。因为，就像我刚才说的，整个大环&lt;br /&gt;境、整个政治制度，它是容纳两个互相矛盾甚至是抵触的意识形态。你怎么办？你不可能假&lt;br /&gt;装中立。而你面临的所有的具体问题，也都不是中立的，也都卷入这样那样的地方政治呀、&lt;br /&gt;地方利益呀、部分利益呀。你要用怎样的一套伦理价值来说服争议的双方来接受。这是一个&lt;br /&gt;大问题，你没有办法通过中央立法来解决。它不是一个立法问题，而是法律人共同体生存的&lt;br /&gt;问题。它不仅是解决当事人的问题，而是整个法律共同体，比如法院系统，如何运作的问题。&lt;br /&gt;我想，我们研究职业伦理，这是目前的起点。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像薄熙来的“唱红打&lt;br /&gt;黑”呀以及其他的做法，也无可厚非。他是政治家，他知道什么是可以利用的。我们法律人，&lt;br /&gt;实际上也一样，也有你必须运用的资源，也有必须说服当事人的一套东西，关键看你怎么建&lt;br /&gt;构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一回儿事，它的具体运用是另一回儿事，这个取决于每一个法&lt;br /&gt;律人的智慧。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法学教育实际上是政治智慧的培养。技能、思辨&lt;br /&gt;的技能（也就是法律业务）是一回事，而政治智慧是另外一个基础。所以，我希望我们中欧&lt;br /&gt;法学院能在这个方向迈出一步，成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伦理建立的一个新起点。寄&lt;br /&gt;望于大家。谢谢！（听众鼓掌）&lt;br /&gt;韩晓利整理&lt;br /&gt;&lt;br /&gt;</summary>
    </entry>
</fe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