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 generator="ARTICLE @ XOOPS powered by FeedCreator" -->
<feed version="0.3" xmlns="http://purl.org/atom/ns#" xml:lang="zh-CN">
    <title>人文与社会 :: 文章</title>
    <tagline>文章XML</tagline>
    <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1591/c8"/>
    <id>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1591/c8</id>
    <modified>2026-04-08T17:09:53+16:00</modified>
    <author>
        <name>admin at wen dot org dot cn</name>
    </author>
    <generator>ARTICLE @ XOOPS powered by FeedCreator</generator>
    <entry>
        <title>陈柏峰：代际关系变动与老年人自杀——对湖北京山农村的实证研究</title>
        <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1591/c8"/>
        <created>2009-09-24T06:07:51+16:00</created>
        <issued>2009-09-24T06:07:51+16:00</issued>
        <modified>2009-09-24T06:07:51+16:00</modified>
        <id>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1591/c8</id>
        <author>
            <name>人文与社会</name>
        </author>
        <summary>学科: 社会&lt;br /&gt;来源: (《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4期)&lt;br /&gt;关键词: 陈柏峰，代际关系；老年人；自杀；自杀率&lt;br /&gt;摘要: 基于2008年9月对湖北省京山县六个村的质性调研，以30年来发生的206起自杀案例为材料，文章对老年人自杀现象展开了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来，该地区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率高得惊人，并且还在不断增高。结合转型期中国农村代际关系变动的特征，文章归纳了该地区农村老年人自杀的类型，具体分析了老年人高自杀率和高自杀比重的原因，并对老年人自杀现象的变化趋势做出了预测。（另见本站年初发的皖北李圩村调查）*本文是孙冶方研究基金项目“农村老人非正常死亡调查”的成果之一。项目实施单位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项目负责人为贺雪峰教授。本文用到了杨华、赵晓峰、宋丽娜、张世勇、郭俊霞、刘燕舞、袁松、欧阳静等提供的调研材料，并从与他们的讨论中受到启发。龚为纲、周燕曾协助绘图。特此一并致谢。&lt;br /&gt;&lt;br /&gt;　　一、问题与进路&lt;br /&gt;&lt;br /&gt;　　2005年在湖北京山县的一个自然村调研，当我们向村民询问“你们这里有没有老年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时居然得到这样的回答：“我们这里就没有正常死亡的老年人！”这让我们很吃惊。进一步追问，这个自然村最近几年去世的老年人，大部分确实是自杀身亡的。为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2008年9月，我们一行30多名师生在京山农村的多个村庄进行了为期半个多月的质性调查。调研所获得的数据表明，京山农村的自杀率至少比费力鹏等根据卫生部死亡率资料推算的农村人口自杀率（Phillips et .al .，2002：836）高出数倍，老年人自杀率则更高。而且，自杀在当地似乎已经成为老年人的死亡方式。不少老人告诉我们：“我早就将农药准备好了，只等动不得，就会走这条路。”很多中年人毫不讳言地讲“老人喝药是必然要走的路”，并不将老年人自杀当作大事件。当地老年人自杀似乎与正常死亡没有什么不同，且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了这一结局。这给我们带来极大的道德直觉冲击。&lt;br /&gt;&lt;br /&gt;　　目前国内对自杀比较深入的研究主要是从公共卫生的角度展开的，这种研究基本上局限在精神病学和心理学领域，没有真正进入自杀者的生活世界。中国的自杀者中只有63%的人有精神疾病，而不像西方那样超过90%（吴飞，2007：2）。因此，不能像西方自杀学研究那样把自杀与精神疾病紧密相联。涂尔干将自杀现象放在社会学的显微镜下进行分析，认为自杀主要不是取决于个人的内在本性，而是取决于支配着个人行为的外在原因（迪尔凯姆，1996）。&lt;br /&gt;&lt;br /&gt;　　在京山调研中，我们发现老年人的自杀与代际关系的变迁有密切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代际关系的变动被很多学者注意到。最早提出代际关系问题的应该是费孝通，他指出了代际关系中“反馈模式”，以及抚育与赡养之间的平衡问题，认为子女赡养父母，不仅包括经济方面，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等方面（费孝通，1982，1983，1986）。郭于华通过对河北省农村的个案调查，认为反馈型代际关系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代际均衡交换关系已经被打破，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交换资源的内涵有了不同看法（郭于华，2001）。曾毅等人则利用人口普查资料，详细分析了当代中国家庭结构的变迁及其区域差异（曾毅等，1992；曾毅、王正联，2004）。王跃生近年来借助人口普查资料、历史档案和实地调查在农村家庭和代际关系方面作了大量研究，他对农村家庭变动过程的分析不但延续到了建国前，还对南方农村与北方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的差异作出了比较（王跃生，2006，2007）。但是迄今为止，仍缺乏对老年人自杀的研究。近年来，有一些研究对农村代际关系变动（贺雪峰，2007，2008）给予了关注；另一些研究则关注了农民自杀问题（吴飞，2007；陈柏峰，2006，2008）；最近杨华在与笔者在内的课题组成员共同调研讨论的基础上，从村庄文化秩序的角度探讨了京山农村的自杀（杨华，2009a ）。这些都构成了本文从代际关系变动的角度分析京山农村的老年人自杀的基础。&lt;br /&gt;&lt;br /&gt;　　本文所说的代际关系，包括支配层面的关系和交换层面的关系。前者是指父母与子女（包括儿媳和上门女婿）的关系中，何者占主导或支配地位，何者占被动或被支配地位；后者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代际交换是否平衡，在何种意义上平衡或不平衡。农民的代际关系并不是独立运作的，而有其村庄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因此，代际关系的变动不仅仅体现为支配层面和交换层面的关系变动，往往还伴随着村庄社会基础和农民价值基础的变动。&lt;br /&gt;&lt;br /&gt;　　二、农民自杀概况及其变迁&lt;br /&gt;&lt;br /&gt;　　在调研中，我们请村民回忆村中1980年以来的自杀个案，并讲述整个自杀“故事”，不同访谈对象相互印证，剔除重复的个案，最终在6个村共获取了206起自杀个案。具体如表1.①「本文涉及的村庄名、人名均为化名」&lt;br /&gt;&lt;br /&gt;&lt;br /&gt;&lt;br /&gt;　　在计算年均自杀率时，我们将村庄人口视为不变。这是因为，一、因生育与死亡相抵后人口有所增长，京山农村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农民生儿子的愿望并不强烈，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较为顺利，生育并没有导致人口快速增长。二、与中西部其他地区农村相比，京山农村经济相对发展较快，农民转移进入城镇的城市化速度也相对较快。不过，不同村庄情况有所不同，靠近城镇的农民进城较多，因此与1980年相比，2008年的人口有所减少。偏远一些村庄的农民进入城镇的相对较少，因此人口略有增加。两个方面因素抵消，使得30年来京山农村人口数量总体来说变化很小。&lt;br /&gt;&lt;br /&gt;　　6个村庄1980-2009年29年间的平均自杀率是10116人/10万，大大高于费力鹏等推算的2711人/10万的农村人口自杀率（Phillips et al .，2002：836）。而且，事实上的自杀率可能比计算出来的还要高，因为我们的质性调研毕竟只是回溯，而不是科学的记载和统计。在调研中，村干部和村民们都告诉我们，肯定还有自杀案例，但他们无法记起。在很多农民的印象里，20世纪80年代的年轻妇女自杀特别多，但他们无法回忆起更多案例。还有一些农民非常肯定地告诉我们，现在10个老人至少有3-4个是自杀而终的，但他们能够记忆的案例却非常有限。&lt;br /&gt;&lt;br /&gt;　　不同村庄之间表现出来的自杀率差异（见图1），部分原因也许在于调查员“挖掘”案例程度不一所致。尽管可能遗漏，但毫无疑问，京山农村的自杀率之高已经让人触目惊心。&lt;br /&gt;&lt;br /&gt;&lt;br /&gt;&lt;br /&gt;　　我们曾在全国十多个省区开展过农民自杀方面的调研，农村自杀率普遍高于费力鹏等推算的数字，但京山农村的自杀率是最高的（陈柏峰，2009）。目前还缺乏对不同地区农民自杀的深入比较，对此还需要另文分析。但笔者推测，这可能与京山甚至江汉平原农村的特点相关。&lt;br /&gt;&lt;br /&gt;　　京山农村传统上属于移民社会，移民到达一个地方后，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融入当地社会，一般只在尚未开垦的土地上从事耕作，并就近建房居住。因此，单个家庭往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宗族不具备成熟形态，村庄地方性规范未能充分孕育（贺雪峰，2009）。与其他地区农村相比，村庄缺乏抵制外来压力的能力，现代性因素很容易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轻一代农民迅速接受了市场经济的各种观念和原则。京山农村的家庭结构、村庄人际关系、社会形态的变迁较其他地区农村更早，也更为彻底。后文涉及的影响老年人自杀率增高的诸因素，与其他地区农村相比，其变化在京山更早、更彻底。&lt;br /&gt;&lt;br /&gt;　　父母（老人）、儿子（中青年男性）与儿媳妇（中青年妇女）是家庭关系（尤其是代际关系）和村庄生活中三种立场不同的主体（群体），他们在家庭和村庄权力结构中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本文将6个村庄206起案例中的自杀者分为三个不同人群：18-54岁的男性，18-54岁的女性，55岁以上的老人。由此可以发现不同人群的自杀率有着较大差异，其自杀现象的发展有着差异显著的趋势（详见表2）。&lt;br /&gt;&lt;br /&gt;&lt;br /&gt;&lt;br /&gt;　　不同人群及总自杀率在图2中有一个直观的反映；图3则反映了不同人群的自杀比重。&lt;br /&gt;&lt;br /&gt;　　根据相关图表分析，1980年以来，京山农民的自杀具有以下特征：&lt;br /&gt;&lt;br /&gt;　　第一，自杀率有所增长。从数据和曲线来看，2000年之后，自杀率的增长有加速的趋势。不过，考虑到数据采集的偏差，我们对这一特征应当保持谨慎。数据和曲线中所显示2000年之后自杀率的增长，原因可能是2000年之后的自杀案例尚未退出人们的记忆，因此在调研中更容易获取，而之前尤其是1990年以前的一些案例已被农民遗忘。&lt;br /&gt;&lt;br /&gt;　　第二，中青年妇女的自杀率和自杀比重有显著下降，她们在所有自杀中所占的比重也有显著下降。考虑到数据采集的偏差，实际的趋势可能更加显著。在调研中，很多村民对20世纪80年代妇女自杀印象非常深刻，但他们却很难具体记起自杀案例。&lt;br /&gt;&lt;br /&gt;&lt;br /&gt;&lt;br /&gt;　　从调研案例来看，因家庭纠纷而导致妇女自杀的情形越来越少见。&lt;br /&gt;&lt;br /&gt;　　“婚姻市场”上女性的优势地位以及打工经济的兴起，都使得妇女离婚后也会有好的出路，而不会绝望至自杀的地步。同时，年轻女性因不满意父母婚姻安排的自杀已经消失，而这种情形一度在20世纪80年代较为常见。到1990以后这种案例就再也没有出现过。总之，年轻一代已经基本控制了自己的婚姻，父母不能也不会再干涉她们，因此这种类型的自杀日渐消失。&lt;br /&gt;&lt;br /&gt;　　第三，老年人自杀率和自杀比重高速增长。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增长，到世纪之交前后，增长进一步加速。实际情形可能比数据反映的问题更加严重。因为我们对自杀案例的收集不可能是完全的，一些农民可能因为忌讳而不愿意讲述更多的自杀案例，更多的农民因记忆不清而无法提供更多的案例。很多农民说有更多的案例，只是他们记忆不起来。不止一位农民向我们保证，近几年来至少有30%-40%的老年人以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还有很多老人说，他们已经做好了自杀的准备，只等“恰当”的时机到来。&lt;br /&gt;&lt;br /&gt;　　老年人高自杀率、高自杀比重，以及自杀率、自杀比重的高速增长，这都是不争的事实。这种事实的残酷性令人震惊，它不止体现在老年人自杀的相关数据中，也体现在与其他人群相同类型数据的对比中。&lt;br /&gt;&lt;br /&gt;　　在妇女的自杀率显著下降时，老年人的自杀率却急剧攀升，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代际关系是认识两者的连接点。从代际关系探讨京山农村老年人高自杀率的原因，也正是本文的目的。&lt;br /&gt;&lt;br /&gt;　　三、老年人自杀的类型&lt;br /&gt;&lt;br /&gt;　　从调研案例来看，老年人的自杀主要包括四种类型。&lt;br /&gt;&lt;br /&gt;　　（一）甘愿型自杀&lt;br /&gt;&lt;br /&gt;　　即老年人在采取自杀行为时，其心理状态是自愿的。他们在自杀时心中没有怨气，也没有绝望。相反，他们虽然采取自杀行为，心中却是充满希望的。最典型的情形是，老人得了病，考虑到不给子女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选择早早了结自己的生命，从而为子女节省开支。这种情形在全国各地村庄都存在，在京山农村也较为普遍。如房村的王某，患皮肤癌后每年要花几千上万元治病。他的儿女很孝顺，都愿意花钱给他治病。但老人觉得孙子、孙女都还在读书，儿女家庭负担很重，不能再给他们添麻烦，于是偷偷喝农药自杀。&lt;br /&gt;&lt;br /&gt;　　还有一种老人甘愿自杀的情形，与村民信仰相关，即老人认为，自己活的年龄太大了对儿子的寿命、前途、身体、发展乃至子孙后代等各个方面都不利。特别是当儿子、女儿身体确实不好时，老人更觉得是自己的缘故给儿女带来的灾害、晦气，心里会有无限愧疚。这时，子女也会这样认为。所谓老人“克”子女的“迷信”认为，每个人的阳寿都是既定的，老人活得太久就会“克”死子女，因为老人“替”了年轻人的“年寿”。这种情形在南方村庄居多，因为南方村庄地方性规范具有较强的自主性，一直到现在还相当“迷信”（杨华，2009b ）。在京山农村，这种“替寿”的迷信思想也偶尔存在。有些老年人还认为，自己应当死在儿女之前。如果自己过于长寿，而儿子死在前面，一方面没有人为自己送终，另一方面儿子“总被压着”，对家庭发展不利。因此他们相信自己不能活得太长，到一定年纪就“应该”自杀。&lt;br /&gt;&lt;br /&gt;　　在甘愿型自杀中，老年人虽然选择绝路，但目的是为了子女过得更好。他们在死的时候是充满希望的，因为虽然己身死了，但可以预期子孙能够更好地生活下去，因此己身的自杀是有意义的。这种类型的自杀，是老年人生活意义和价值的体现。在传统中国农民心中，自己过得再好不叫好，只有子孙后代过得好，自己才能心安。如果自杀能够让自己心安，能让子女过得更好，那么自杀是值得的，也是“应当”的。因此，可以说，甘愿型自杀有其价值基础。在128起老年人自杀案例中，有23起属于自愿型自杀。&lt;br /&gt;&lt;br /&gt;　　（二）激愤型自杀&lt;br /&gt;&lt;br /&gt;　　即老年人在采取自杀行为时，心中充满怨气，通过自杀行为，这种怨气能够在村庄中建构道德责任。这种自杀的意念往往因某个具体事件被突然激发起来，自杀者在激愤的情绪下实施自杀行为。其潜在的预设和想象是，自杀后预见有道德责任的一方的生活将因他的自杀行为而发生改变，甚至能够在村庄中建构公共事件。因此在这种自杀中，夫妻矛盾激发的自杀可能并不是因为夫妻关系不好，代际关系激发的自杀也不是因为代际关系不融洽，而可能仅仅是现实中的夫妻关系和代际关系不符合自杀者的期待和想象。这时，当事人“一气之下”，实施了自杀行为，自杀之后，许多人有后悔心理。在128起老年人自杀案例中，有14起属于激愤型自杀。&lt;br /&gt;&lt;br /&gt;　　老年人的激愤型自杀是代际关系变动的写照。在代际关系发生变动时期，老年人对代际关系的认识和期待停留在传统层次上，对老年人地位的下降没有察觉和认可，对儿媳地位的提高不予承认，而儿媳早就平等看待自己与公婆的关系，甚至凌驾在公婆之上。无法接受现实的老人往往选择自杀，他们在自杀时高度气愤，试图通过自杀将自己的气愤置于村庄公共语境下，让儿子儿媳因此承受压力。他们在选择自杀时想象自己死后能够得到同情，儿子儿媳会受到谴责。由于村庄往往有较强的伦理孝道观念和较强的舆论能力，因此他们死后的现实常常如他们想象的那样。他们还想象自己死后，儿女会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也由于孝道的伦理观念尚存，很多子女确实表现出后悔情绪。&lt;br /&gt;&lt;br /&gt;　　（三）绝望型自杀&lt;br /&gt;&lt;br /&gt;　　即老年人在采取自杀行为时，其心理状态是绝望的。这在京山农村表现得较为突出。老人年轻时为子女付出太多，本希望得到子女的回报，无奈换回的是子女的不称心、不孝顺，这是因为期待与实际状况之间的巨大差距造成了心理落差。但老年人却没有因这种心理落差而产生强烈的义愤，因为他们及周围的人们都已经接受了这种子女普遍不孝顺的现实，这样老年人就陷入了绝望的境地。在京山农村，村庄的伦理根基本来就不深，舆论能力也近乎消失，因此老年人很清楚，他们的自杀根本不会引起人们强烈的同情，以及对不孝子女的惩罚和谴责。&lt;br /&gt;&lt;br /&gt;　　实际上，老年人也因为所有的人接受了不孝顺的道德秩序而不再心存希望。他们的自杀在心理上是绝望而平静的，在村庄公共生活中是静悄悄发生的。自杀死亡老人的葬礼和非自杀老人的葬礼不会有多大不同。在128起老年人自杀案例中，有70起属于绝望型自杀。&lt;br /&gt;&lt;br /&gt;　　京山农村因子女不孝引起的自杀较为普遍。主要原因在于，父母已经边缘化，无力再与子女发生冲突，而一旦父母失去与子女发生冲突的能力和信心，则农村就越发会出现子女对父母的不孝行为，有些不孝行为突破了底线，以至于父母的基本生存条件都无法保证，最终导致他们自杀。而且事实正是如此，村庄中老年人的自杀往往是静悄悄的，它不会成为村庄中的公开事件。这种情形的例子举不胜举，如一对老夫妇因为儿女不孝顺先后自杀。这对老人有两个儿子，儿子们在养老责任分配上闹纠纷，最后双方同意以抓阄的形式将父母进行“分配”，结果是老太太归大儿子养老送终，老头归小儿子养老送终。两个儿子都不孝顺“，骂老人像骂儿子一样”，小儿子还经常动手打老人。两老在绝望之下，先后自杀身亡。村里人都知道这个家庭养老的纠纷和老人自杀的事情，大家也只是有些同情“，别人的事情，没有权力管，所以不管，也管不了”。老人自杀身亡后，两个儿子也没有任何内疚，村庄几乎没有什么反应，两个儿子的村庄地位依旧。&lt;br /&gt;&lt;br /&gt;　　绝望型自杀中，老年人的自杀往往是长期计划的结果，与儿子儿媳的争吵常常只是导火线而已。69岁的王某2005年与儿媳争吵了几句后就喝药自杀，原因并不是这次争吵，而是此前儿媳无数次的辱骂。老人自杀前早就写好了遗嘱，甚至将丧事都安排好了。可见老人的自杀经过了长期计划。&lt;br /&gt;&lt;br /&gt;　　（四）孤独型自杀&lt;br /&gt;&lt;br /&gt;　　老年人对生活没有了兴趣，他们感觉不到生活的意义，因此选择自杀。60多岁的李妈丈夫去世多年，她有三个儿子，大儿子早逝，二儿子和三儿子对待老人一般。老人衣食无忧，也未曾遭到虐待，但儿子们在外飘荡，不经常回家，对老人也谈不上特别上心。李妈一直一个人生活，晚年的生活非常凄凉，就自杀了。村民们都说，她是觉得活着没有什么意思，还不如早早死了好。在我们调研时，很多老年人告诉我们，活着没有什么意思。不过，从孤独型自杀的案例来看，大多数自杀者都是丧偶的老人。他们年龄大了，往往不能下地劳动，也不能出去玩。身边没有人说话，生病也没有人照应，自己还需要做饭洗衣服照顾自己。&lt;br /&gt;&lt;br /&gt;　　这种老人的子女往往不是特别不孝顺，但对老人缺乏足够的关心和照顾，于是老人就觉得生活没“意思”。不但年龄大的老年人自己这么认为，许多中年人也有类似的看法。在128起老年人自杀案例中，有18起属于孤独型自杀。几种类型的自杀比重比较见图4.&lt;br /&gt;&lt;br /&gt;&lt;br /&gt;&lt;br /&gt;　　四、代际关系变动与老年人自杀的发展趋势&lt;br /&gt;&lt;br /&gt;　　从上文来看，四种主要类型的自杀与代际关系几乎都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这也许是中国农村老年人自杀问题的特色。甘愿型自杀中，老年人采取自杀行为的动机主要是为了子女生活得更好；激愤型自杀中，老年人采取自杀行为的动机主要是对子女对待自己的方式强烈不满，对发生变化的代际关系无法接受；绝望型自杀中，老年人采取自杀行为的动机主要是对子女不孝的绝望，对于既定代际关系的绝望；孤独型自杀中，老年人采取自杀行为虽然是出于孤独，但与代际关系的疏离也有莫大的关系。而且由于代际关系的变迁，各种类型的自杀也发生着变化；反过来说，自杀类型的变化正是代际关系变迁的写照。表4和图5反映了自杀的变化。&lt;br /&gt;&lt;br /&gt;&lt;br /&gt;&lt;br /&gt;　　从相关图表来看，老年人自杀的不同类型呈现出各异的发展趋势：&lt;br /&gt;&lt;br /&gt;　　第一，自愿型自杀在数量上变化不大，在比重上呈下降趋势。不过，由于统计资料来源上可能的偏差，自愿型自杀事实上数量有可能也是下降的。因为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自杀中，自愿型自杀的比重较高，农民在访谈中也表示他们可能遗忘了更多的这种案例。不过，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是，从1980年以来，自愿型自杀在农村一直存在，数量还不少。第二，激愤型自杀总体而言在数量上呈下降趋势，至今趋近于无，只是偶尔才出现零星案例。这一特征非常明显。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激愤型自杀的出现似乎只是偶然的，在所有自杀案例中的比重已经非常低。第三，绝望型自杀呈迅速上升趋势，无论数量还是比重都呈现明显上升态势。20世纪90年代初期，这种类型自杀开始成为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的主流，其比重已上升至近50%.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这种类型的自杀在老年人自杀中占据了绝对主流，其比重达到了三分之二左右。第四，孤独型自杀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数量和比重上稳步增长。这表明20世纪80年代家庭关系还比较紧密，到今天则越来越疏离，越来越多的老人虽然生活有保障，但精神上倍感孤独。尤其是丧偶老人，因孤独而自杀的比例越来越高。&lt;br /&gt;&lt;br /&gt;　　从总体上说，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老年人自杀经历了从激愤型自杀向绝望型自杀和孤独型自杀的转变，自愿型自杀则一直存在。这其实反映出代际关系变迁的过程。换句话说，自杀类型的变化，实际上映射出代际关系的变化。&lt;br /&gt;&lt;br /&gt;　　20世纪80年代，代际冲突（属于代际支配关系层面）导致的自杀较多。那时，代际冲突不但可能导致老年人自杀，也可能导致年轻人自杀，其中未婚女儿和已婚媳妇的自杀较多。20世纪80年代，作为父母的老年人仍然可以在家庭权力中占据较为重要的位置，因此当代际之间发生冲突时，子女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如在婆媳矛盾中，媳妇自杀的并不少见。但是应当说，从那个时候起，京山农村的代际关系已经开始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因代际冲突导致老年人自杀的数量也不少，而其主流是激愤型自杀。其中原因，一是一些老年人在冲突中已经开始处于不利位置，由此而怄气自杀；二是老年人在与子女的冲突中，无法面对冲突给自己带来的巨大打击，无法接受代际关系变化的现实。家庭亲密关系的突然坍塌，让父母无法忍受，因此赌气自杀。父母的赌气，表明父母对代际关系抱有期待，实际发生的冲突却使父母的期待落空，父母用自杀来表达他们的抗议。这种自杀是有声的自杀，会对子女构成舆论上的损失和良心上的负疚。这种打击正是自杀行为者所预期的，而且往往可以实现。因此，20世纪80年代的老年人自杀还可以构成公开事件，自杀父母的子女会受到村庄舆论的谴责。&lt;br /&gt;&lt;br /&gt;　　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激愤型自杀越来越少，到90年代几乎已经消失，绝望型自杀和孤独型自杀日益占据主流。这时，因子女不孝引起的自杀越来越普遍，老年人除了绝望别无他法。这时京山农村老年父母已经边缘化，无力再与子女发生冲突，代际关系的逆转已成现实，父母也逐渐接受了这种现实。老年人失去了与子女发生冲突的能力和信心，农村出现的子女对父母的不孝行为越来越公开化，有些不孝行为突破了底线，以致父母的基本生存条件都无法保证，最终导致父母自杀。而且，由于家庭关系的疏离，家庭日益不能如涂尔干所言，成为自杀的避风港（迪尔凯姆，1996）。越来越多的孤独型自杀表明家庭的强度越来越低，其社会功能正在弱化。&lt;br /&gt;&lt;br /&gt;　　同时，由于村庄的一系列变化，老年人的自杀越来越静悄悄的，不再会成为村庄里的公开事件。老人遭遇虐待时，自己不进行抗争，自杀后也没有人来问责。这与年轻媳妇自杀后的情形成为鲜明对比。若媳妇自杀，会有娘家人来“闹丧”，使整个村庄不得安宁。而老年人自杀则是另一副景象“，七老八十了，总是要死的”“，人们都想得开”。因此娘舅家的人不会兴师动众来问罪，他们仅仅是吊丧，“犯不着为了一个死去的老人与身强体壮的年轻人过不去”“，顾死人，还不如顾活人”。&lt;br /&gt;&lt;br /&gt;　　五、自杀“秩序”及其村庄社会基础&lt;br /&gt;&lt;br /&gt;　　可以说，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京山农村的代际交换关系就颇为不平衡。老年人都有义务为儿子完成婚事，也有非常强烈的责任感。&lt;br /&gt;&lt;br /&gt;　　完成婚事往往不只是安排结婚，还要为儿子盖房子、支付彩礼。即便在儿子完婚后，还要继续为儿子操心，一直到丧失劳动能力。与此同时，近20年来，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支配地位持续下滑，老年人越来越难以获取体面感。父母若在丧失劳动能力前与子女分家，并通过劳动获得了一笔养老费，或者购买养老保险，他们可能有较好的晚年生活。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这样。许多人在有劳动能力时一心为子女，当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子女赡养时，往往难以保持体面和尊严，甚至会感到屈辱无奈，尤其不能忍受媳妇难看的脸色。这种不平衡的代际关系已经开始了近20年，为什么还没有起到足够的“教育”作用，让所有的农民为自己的老年着想，而不再那么为子女尽心尽力？按照一般的道理来讲，如果人们看到老年人在绝望中自杀，他们应该迅速学会了保护自己，在有能力时就为自己打算。然而，为什么绝望型自杀却维持了这么长时间？而且，还有很多老人，他们在病重时，是在自愿中自杀的，而不是因绝望而自杀。这需要我们理解京山农村的自杀“秩序”。&lt;br /&gt;&lt;br /&gt;　　在京山调研，我们强烈感受到，京山农村形成了老年人自杀的“秩序”。①「“自杀秩序”是我们在集体调研讨论中提出的描述性概念，杨华最近对此概念进行了详细解说（杨华，2009a ）」很多人对待老年人自杀的态度是“老了就该死”。受访的很多中年人都认为：“老人就是该死，老年人不死，难道年轻人去死？”在他们看来，老年人不能创造财富，只是家庭的拖累，因此，早死早解脱，也早给儿女们减轻负担。当我们问这些中年人，当他们自己年龄大了以后，是否也会通过自杀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大部分人说：“现在不清楚，也许会吧。”因为他们认为，自己老了，对年轻人没用了，也该去死了。许多年轻子女对那些成为拖累的老年人的态度，也是希望他们早点死去。&lt;br /&gt;&lt;br /&gt;　　在访谈时，年轻人常常说：“老人动不得，需要人照顾，耽搁事，子女确实希望他们快点死。”房村50岁的王某身体还十分强壮，完全可以出去打工，但他不能出去，因为他还有个80岁的偏瘫老母亲需要照顾，他从内心里希望母亲死早点，这样他就可以出去打工挣钱了。&lt;br /&gt;&lt;br /&gt;　　问题在于“老了就该死”不但已经成了年轻一代的普遍共识，而且成为了老年人自己的认识。在京山，当老年人感觉到自己“没用”，不能再给儿女带来利益，而是给他们带来负担和压力，“拉了儿们的后腿”时，他们就会思考自己是不是应该去死了。他们说：“你老了，成了一个废人，不死还能怎么样？”因此，当儿女不孝顺时，他们不但没有激愤，往往坦然接受现实。60多岁的黄大爷过得不太好，儿子儿媳不太孝顺，他有时候连吃饭都成问题。但他似乎并没有太多的不满，他说：“老年人过得不好是普遍现象，又不是我一个，个个老年人过得都不行。儿子和老人现在都是各顾各的，谁也不管谁。”谈及将来的计划，他说：“到时候万一动都动不了了，也只能自己想办法，没有办法了，随时可以死，自己搞死自己是没有问题的。我们湾里几个生活不能自理，都是喝药死了。我动不了了，也可以这样。”&lt;br /&gt;&lt;br /&gt;　　在这种“自杀”的共识下，老年人的自杀丝毫不能成为村庄中的公共事件，这反过来鼓励了不孝顺和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在京山农村，不孝顺和虐待老年人如今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子女们骂老年人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不骂老年人的媳妇是不正常的。村里人说，除了四川和重庆移民外，没有不骂父母的儿子和儿媳，“你做得不对当然要骂”，一位媳妇对骂老人发表如此看法。儿子儿媳打父母也颇为常见。&lt;br /&gt;&lt;br /&gt;　　一次，一个老人被她的大媳妇和出嫁了的大孙女打了一顿，原因是老人到她们家偷东西吃，而老人去“偷”的理由是口粮不够。在京山农村，儿子大多数不会拿钱去给父母看病。一位妇女说，如果她的公公婆婆生病要花三四千的话，她是不会出钱的，她说：“反正人总是要死的，年纪到了，治疗也没有必要，治好也只会增加子女的负担。”我问一位村书记，老人病了儿子是否一定会送他们去治疗，书记说，这要看病治好后，老年人能否将治病花的钱挣回来。&lt;br /&gt;&lt;br /&gt;　　年轻人虐待父母的很多案例都让人不忍讲述，因为年轻人已经残忍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有一个老人生病了，儿子和媳妇们在外打工，他们以为老人要死了，就赶回家来，结果一个星期过去了，老人还没有死，儿子和媳妇就大为不满，说：“你怎么还不死呢，都一个星期了，早知道你不死，我们就不用回来了。”另外一个儿子因为母亲病了拖累自己外出打工，而将母亲活活勒死，对外却宣称母亲自杀。老人死后，村民发现上吊的绳子勒得很紧，是一个死结，就知道不是那个老人自己上吊的。房间里还放着半碗没有喝完的鸡汤，这个儿子在勒死母亲之前还杀了一只鸡给母亲吃。村里人心知肚明，但谁也不管这件事情。还有一个儿子，为了摆脱母亲的拖累，在重病的母亲床边放了一瓶农药，并对母亲说：“你还是喝药死了吧，不然我怎么出去打工？”这位老人的死也被村民们当作自杀。村里很多瘫痪在床的老人都是喝农药自杀的，他们的农药从何而来，只有天知道。&lt;br /&gt;&lt;br /&gt;　　不过，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代际关系的变动使得年轻人将老年人“逼死”了。这不符合事实。因为倘若老年人完全是被“逼死”的，他们为何非要静悄悄地死去，而不是以其他方式死去？他们为什么不“死后变成厉鬼”，让儿子媳妇不得安宁？或者诉诸村庄舆论，将自杀建构成公共事件，让村庄舆论去惩罚儿子媳妇？显然，在京山农村，由于社会变迁，老年人不再可能这样诉求，也不再可能有这样的诉求。&lt;br /&gt;&lt;br /&gt;　　鬼神观念会影响生命终结的方式。人们如果有鬼神观念，就会对死后世界有所想象，进而对死亡本身会有所畏惧，自杀因此相对慎重。&lt;br /&gt;&lt;br /&gt;　　86岁的王婆婆是村里极少数还相信鬼神的老人之一，她觉得自己活得太老了，想快点死，但老人信佛，认为“做鬼不好”，因此，她“情愿在阳间喝石灰水，不情愿在阴间做鬼”。然而，在京山农村，上自80、90岁的老人，下至几岁的小孩，几乎都不相信有鬼神的存在。76岁的李婆婆对我们说：“如果世界上有鬼的话，我早就变成鬼把儿媳妇给搞死了！”由于不相信有鬼神的存在，当地人不过鬼节，不敬神，不拜祖先，他们将烧香、拜佛、敬祖先视为“封建迷信”。村里只有不到十个人烧香拜佛，而且维持的时间不长。他们在村里也没有正当性，不愿意别人知道自己信佛，烧香拜佛都是偷偷摸摸地进行。访谈时问村民信仰什么，绝大多数人回答信科学，还有一些人说什么也不信，只信自己、信钱，有少数老干部说信共产党。&lt;br /&gt;&lt;br /&gt;　　信科学与信迷信是相对的，而且正是科学将传统信仰体系定义为迷信。解放前，京山农民不仅有虔诚的祖先崇拜，还有佛教、道教以及各种民间信仰形式。解放后，各种运动打破了神的权威，鬼神信仰体系遭遇釜底抽薪，整个解释体系已不复存在。即使有信仰也零碎而无法自圆其说，科学话语取代传统信仰成为京山农村的主流，鬼神信仰都被轻易贴上了“迷信”的标签。在科学话语的笼罩下，人们认为“人死了就什么也没有了”，并不存在神圣和神秘力量，根本就没有死后的世界，因此没有了“前世今生”的想象，也没有了“寿终正寝”、“好死”、“祖先保佑”等理念。在此种观念下，人们对待死亡就会从生物学、生理学的角度去思考，将死者当作失去生命的“物体”处理（杨华，2009a ）。科学话语下的生命观给了人们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使京山农民逐渐摈弃了对生命与死亡的诸多禁忌，死亡不再是令人恐惧的，自杀也不可能“产生厉鬼”来惩罚别人。他们似乎越来越缺乏对死后世界的想象。&lt;br /&gt;&lt;br /&gt;　　在当前京山农村，村庄社会关联降低，村民日益缺少对村庄生活的长远预期，村庄舆论因此缺乏约束力，这降低了村庄的自主价值生产能力。在一个村庄中，如果村民不仅仅在乎一时的得失，而且对生活有着长远的预期；不仅看重物质利益，而且看重道义，希望得到价值收益，有着不同于理性人的道德人逻辑。这样的村庄就具有自主价值生产能力（贺雪峰，2005）。而当前京山农村不再具有较强的价值生产能力，村民普遍渴望割断与村庄的联系，竭尽一切能力、抓紧一切机会离开村庄，投身于城市化的生活方式中，村庄只是他们暂时的栖息地。他们不会那么在乎做事是否有理、有无面子等表达性收益，村庄舆论因此软弱无力。借用涂尔干的话来说，这样的村庄已经没有了“集体意识”（涂尔干，2000：42）。这样，当一个村民虐待父母时，他不会在村庄中感受到舆论压力，或者虽有感受却可以不当一回事。当他的父母自杀时，他也不会感受到村民的严厉指责。在这样的环境下，自杀不会成为村庄公共事件。受到虐待的老年人也不可能以自杀的方式诉诸村庄舆论。&lt;br /&gt;&lt;br /&gt;　　六、自杀“秩序”的价值基础&lt;br /&gt;&lt;br /&gt;　　在上述村庄社会基础下，自杀才会成为“秩序”。用村民的话来说，自杀是“觉悟高”的体现。而不选择自杀，拖累子女不能打工挣钱，则是没有“觉悟”的体现。这里的“觉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当“自杀”成为秩序，老年人面临困境时，自己选择自杀还能保持相对的体面，否则被子女“赐死”是更难堪的选择。另一方面，确实有很多老人愿意接受对自己相当不利的秩序安排，陷入困境时绝望而不抗争，他们还在为子女考虑。尤其是在当前代际关系几乎完全失衡的情况下，自愿型自杀的数量还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觉悟”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因素。这种“觉悟”就是老年人一心为了年轻一代的利益考虑。&lt;br /&gt;&lt;br /&gt;　　京山老年人的这种“觉悟”要从农民价值着手才能获得理解。在传统中国农民心中，生活的意义曾被寄托在祖先崇拜—传宗接代的链条当中，有限的人生在无限的链条中获得意义。因此，自己当代的生活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祖先—子孙的链条要得到完整的延续和良好的维护。因此，在传统中国人心中，自己过得好不好并不是特别重要，重要的是子孙能够过好。如果牺牲自己能够让子孙过上良好的生活，这种牺牲是有价值的，也是人生意义的体现。在传统时代，这种观念强度非常高，人们不仅仅关注子孙，当然也关注祖先，而父母正是即将成为祖先的人，因此在这种观念下，孝道可以得到自然的强化。&lt;br /&gt;&lt;br /&gt;　　而当前，农民生活中的这种价值正在松弛，年轻一代已经没有多少这种观念，而过多地关注自己现世的生活，孝道由此衰落。年轻人缺乏这种生活价值，日常生活成为功利性的，对老年人的重视与否取决于其是否对他们过上更好的生活有用。不过，从价值的松弛到完全消失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尤其对于老一代农民来说，在他们心中，过去的价值观念仍然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尽管他们看到年轻的一代越来越缺乏孝道，他们却不会立即放弃为子孙着想，只为自己着想。一旦这样，他们将找不到生活的意义。因此，当遭遇代际关系冲突，在代际交换中非常不平衡时，他们往往并不会积极抗争。如此，京山农村的自杀秩序便得以维系。&lt;br /&gt;&lt;br /&gt;　　这种自杀秩序的维系是以老年人主体性的丧失为前提的。老人在访谈时说得最多的是“老人动不得，就巴不得快点死”。因为“老人不能动了，还经常生病，自己受罪不说，还拖累儿女”，因此“老了就该死”已经成了他们的普遍共识。问及老年人自己动不得时的打算，老人们的回答都比较干脆利落，回答无非是“喝老酒”“，走一步是一步，到时再做安排”“，总不过是可以把自己搞死”。村里多数人也认为，今后的老人，无非都要走（喝药自杀）这条路。喝药自杀似乎是老人们命定的归宿。&lt;br /&gt;&lt;br /&gt;　　甚至如今才50多岁的村支书也不敢否认自己将来不会自杀。真正让我们震惊的是，老人们不但不排斥自杀，甚至那些受到虐待有自杀计划的老人，也并不严厉责怪子女不孝。&lt;br /&gt;&lt;br /&gt;　　他们总是说儿子们的生活压力也很大，说自己没有给他们留下什么东西。与同代人中那些富裕的父母相比，与下一代普遍更加富裕的父母相比，他们更加容易觉得自己没有给子女留下特别的财产，因此内疚多于对不孝的指责。他们还会横向与那些同样过得不好的父母对比“，老人过得不好的，又不是我一个，个个老人都不行”。但关键是，在传统时代，代际关系并非如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是以父母给了子女多少财产来衡量的。对于父母来说，生养大于一切，是一切的来源。&lt;br /&gt;&lt;br /&gt;　　生养本身就意味着子女必须孝敬父母。如果父母不生养你，子女就不存在，还谈什么其他的呢！只要父母生养了子女，子女就应该孝敬。而今天，老年人以给予子女的财产多少来衡量子女是否应当孝敬自己，这本身反映了老年人自身主体性的丧失。正是这种主体性的丧失，使得他们的自杀不是在激愤中死去的，而是在对子女的愧疚中死去的，愧疚自己没有能力给子女更多的遗产。&lt;br /&gt;&lt;br /&gt;　　正是有了这种财产性的衡量，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后，喝药自杀似乎是非常合理的了。也正是这样，老年人疾病后的自杀常常被村民当作无法忍受苦痛的自杀，而不是与代际关系相关。访谈中，有村干部不解地说：“病了磨不过喝药，也算自杀？”这让我们惊愕万分。在他们看来，疾病导致死亡再正常不过，而自杀不过是结束苦痛的一个方法，因此与病死没有什么区别。在“老人就该死”的氛围下，一个老人患病后喝药自杀，没有人会刻意去区分病死与自杀。因为得病之后“治也是死、不治也是死，迟死不如早死，早死早解脱，既解脱自己又解脱子女”，自己少受罪，又减轻了年轻人的负担，去掉了他们的“累赘”。一旦老年人的主体性丧失，他们活到一定岁数，就会埋怨自己为什么还不老死。正因此，人们将老人喝药自杀、减轻子女负担的想法和行为，认定为“觉悟提高了”。有“觉悟”的老人会得到人们的赞赏，成为他人的榜样，而没有“觉悟”、贪生怕死的老人则经常受儿子媳妇谩骂。老年人“觉悟提高”的过程正是他们主体性丧失的过程。&lt;br /&gt;&lt;br /&gt;　　当前京山农村的代际关系还在继续变动之中，自杀现象也在变动之中，老年人自杀更是变动不居的。但变化的背后也有些规律可循。&lt;br /&gt;&lt;br /&gt;　　由于老年人家庭和社会地位的持续降低，而且很难有再提高的制度性因素，因此绝望的自杀可能会继续增多。但这种增多不会是无限的，到达一定程度，可能会慢慢减少。老年人的自杀率不可能永远递增下去，到一定的程度可能会逐步降低。因为农民的代际关系日益不平衡，代际交换也日益不平衡，身为父母的人就会逐渐发现，抚养子女成本太高，而收益回报太少，因此就会越来越多地采取平衡措施，对儿女少投入，也抱较少的期待。目前在京山农村，农民踊跃（大约1P3的农户）购买养老保险，就可以说明这一点。而且随着现代性因素的持续浸入，农民流动的增加，村庄的传统伦理受到冲击，代际关系的价值基础日渐削弱，人们会越来越在新的地方寻求生活的意义。&lt;br /&gt;&lt;br /&gt;　　在农民价值从松弛到丧失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预测，自愿的自杀可能会逐渐减少甚至趋无。因为，一方面人们的观念日趋理性化，自愿的自杀越来越缺乏价值基础；另一方面由于代际关系不断恶化，老年人往往在病重之前就已经绝望，自愿的自杀发生的基础日益不存。到一定时候，京山农村不平衡的代际关系，会逐步演变成不厚重、低度平衡的代际关系格局。这样，老年人既不会有很多绝望的自杀，也不会有很多激愤的自杀，更不会有很多自愿的自杀，而只会转到孤独的自杀，就像今天的城市人一样。那时，农村中的主要自杀人群可能不再是妇女，也不再是老人，而是中年男子，他们将因承受过重的生活压力而频繁自杀。这个转变的过程可能需要很长时间。目前，我们更加需要做的是，关心当下日益深陷困境中的老年人。&lt;br /&gt;&lt;br /&gt;　　参考文献：&lt;br /&gt;&lt;br /&gt;　　陈柏峰，2006，《家事纠纷中的农村妇女自杀》，《乡村中国评论》第2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lt;br /&gt;&lt;br /&gt;　　——，2008，《价值观变迁背景下的农民自杀问题》，《中国乡村研究》第6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lt;br /&gt;&lt;br /&gt;　　——，2009，《三十年来中国农村老年人自杀——对全国10省25村的调查和分析》，未刊稿。&lt;br /&gt;&lt;br /&gt;　　迪尔凯姆，1996，《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lt;br /&gt;&lt;br /&gt;　　费孝通，1982，《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天津社会科学》第3期。&lt;br /&gt;&lt;br /&gt;　　——，1983，《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lt;br /&gt;&lt;br /&gt;　　——，1986，《三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lt;br /&gt;&lt;br /&gt;　　郭于华，2001，《代际关系中的公平逻辑及其变迁》，《中国学术》第4期，北京：商务印书馆。&lt;br /&gt;&lt;br /&gt;　　贺雪峰，2005，《现代化进程中的村庄自主生产价值能力》，《探索与争鸣》第7期。&lt;br /&gt;&lt;br /&gt;　　——，2007，《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变迁——从“操心”说起》，《古今农业》第4期。&lt;br /&gt;&lt;br /&gt;　　——，2008，《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动及其影响》，《江海学刊》第4期。&lt;br /&gt;&lt;br /&gt;　　——，2009，《论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lt;br /&gt;&lt;br /&gt;　　涂尔干，2000，《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lt;br /&gt;&lt;br /&gt;　　王跃生，2006，《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北京：三联书店。&lt;br /&gt;&lt;br /&gt;　　——，2007，《中国农村家庭的核心化分析》，《中国人口科学》第5期。&lt;br /&gt;&lt;br /&gt;　　吴飞，2007，《自杀作为中国问题》，北京：三联书店。&lt;br /&gt;&lt;br /&gt;　　杨华，2009a ，《自杀秩序与湖北京山老年人自杀》，《开放时代》第5期。&lt;br /&gt;&lt;br /&gt;　　——，2009b ，《绵延之维》，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lt;br /&gt;&lt;br /&gt;　　曾毅、李伟、梁志武，1992，《中国家庭结构的现状、区域差异及变动趋势》，《中国人口科学》第2期。&lt;br /&gt;&lt;br /&gt;　　曾毅、王正联，2004，《中国家庭与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变化》，《中国人口科学》第5期。&lt;br /&gt;&lt;br /&gt;　　Phillips M.，X.Li Y.Zhang 2002，“Suicide Rate in China ：1995-1999.”Lancet 359.&lt;br /&gt;&lt;br /&gt;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lt;br /&gt;&lt;br /&gt;</summary>
    </entry>
</fe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