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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吴飞:当代中国婚姻的价值缺位
    2011/02/20 | 阅读: 2047
    看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及相关的各种争论,很多人不禁问出了这样一个貌似庸人自扰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要结婚?”这份拟议中的司法解释已经使人不得不怀疑婚姻生活的基本常识,怀疑家庭存在的根本价值。简单地检索一下历史,我们就会发现,相比古今中外的人们而言,当代中国人确实在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越来越迷失了。 古代中国人为什么结婚?在传统中国的礼乐文明中,素有“礼始于谨夫妇”(《礼记·内则》)的说法。《礼记·昏义》中这样安排几种最主要的礼的关系:“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这几种礼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古代的生活秩序中都占居非常重要的位置。婚礼,即经典中说的“昏礼”,虽不像丧祭那么重,不像朝聘那么尊贵,却是众礼之本,也是人伦之本,换言之,是家庭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根本。所以《礼记·昏义》中进一步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这将婚礼作为人伦之本的意义说得更清楚了。为什么婚礼如此重要,就是因为它在祖先和后世之间起到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是家族延续所不可少的环节,是成家立业的必由之路。在中国文化中,婚姻是每个人和每个家庭的大事,它和中国人以家族为核心的价值观紧密联系在一起。古代中国人很清楚,结婚,就是为了延续家族,对祖先和后代负责。 西方人为什么结婚?西方的传统与中国非常不同,但同样为婚姻赋予了不可替代的神圣意义。《旧约·创世记》第一章里说:“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上帝赐福给他所造的男女,让他们生育后代。因此,在基督教传统中,婚姻被视为神圣的。使徒保罗在《以弗所书》中说:“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由于《圣经》中的这些说法,天主教将婚配定为七圣事之一,结婚与司铎祝圣,有着类似的意义,因此两个仪式的重要标志,都是一枚戒指。妻子的戒指象征着她对丈夫的忠贞,司铎的戒指象征着他对上帝的虔敬。在西方的传统法律体系中,婚姻属于教会法的管辖范畴,因为它具有神圣的含义。即使到了今天,虽然人们对婚姻和宗教的理解都几经变化,但婚姻仍然带有这种神圣的光环。西方的基督徒很清楚,结婚,就是为了荣耀上帝,完成上帝颁布的诫命。 古代的中国人和古今西方人都知道自己为什么结婚,都清楚婚姻对他们意味着什么。那么,我们——现代的中国人为什么要结婚呢? 自民国以来,越来越多的人不再为了家族的延续而结婚。民国时,婚姻问题还属于《亲属法》的范畴,因而和古代的家族体系有一定关联。但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制定单行的《婚姻法》,取消了《亲属法》,这样做到底是否恰当,现在还有争议。不过毫无疑问,在中国家庭婚姻制度史上,这是一个巨大的变革。新中国的《婚姻法》,既不属于亲属法,也不属于民法,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取消了婚姻的神圣意义和价值取向。相反,它始终贯穿着一种现代中国人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体现在它的第一章的两条原则中。第一条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是: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我们一眼就可以看出来,1950年的《婚姻法》强调的是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理念。在那个时代,人们也很清楚为什么结婚,就是为了追求自由爱情,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婚姻法》后文关于结婚、离婚、家庭财产等的具体规定,无不是为了实现这一基本理念。这个理念与《礼记》或《圣经》中的都很不相同,但仍然是一种令人激动的、值得追求的美好生活。这种美好生活,究竟是不是现代中国人最应该追求的美好生活,能否成为现代中国人追求的神圣目标,当然是一个需要仔细考察的问题,因为这会关涉到此一法律的文化价值与有效性。但不管怎样,毋庸置疑的是,这一法律在很长时间当中得到了有效的执行,规范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帮助很多人实现了他们想追求的美满生活,也帮助很多人结束了他们不愿继续下去的婚姻。婚姻与家庭,在现代中国人关于美好生活的安排中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位置,因此,虽然人们不再相信古代的家族理念,也没有西方的宗教观念,却知道自己为什么结婚,知道婚姻为什么是通向美好生活的必要步骤,也知道当婚姻变成怎样的形态的时候,就已经无法帮自己获得美好生活,因而需要终结。 1980年的《婚姻法》,将1950年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更详细、更明确地表达了出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唯一比1950年《婚姻法》多出来的一项原则是计划生育。按照这样的原则,三十年来的中国人的婚姻仍然有比较明确的目标,《婚姻法》中的主要原则都在帮助人们实现这些目标。这套《婚姻法》指导和管理下的婚姻,仍然有可贵的价值追求。 但是,现在我们正在面对的“司法解释三”,却在逐渐放弃这种价值追求。在我看来,这一司法解释的根本问题,还不在于它支持怎样的婚姻理念,而在于它完全丧失了任何理念。理念的改变、价值的转换,都是值得更深入讨论的问题,但若是根本就没有任何理念,完全放弃了婚姻的价值追求,那才是最可悲的事情。 这一拟议中的司法解释之所以面世,是因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婚姻生活中出现了很多以前没有过的复杂情况,因此各地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在裁决时缺乏明确依据。为了让法官们在具体办案时能有统一的标准,避免模棱两可的模糊情况,最高法院酝酿了这个司法解释。换句话说,这更多是为了法庭办案的简便快捷而颁布的,而它的结果,却将会使成千上万家庭陷入长久的惶恐与矛盾当中。婚姻生活越来越变成冷冰冰的契约,家庭将不再有任何美好和高贵的价值可言。 纠纷解决的方便快捷,当然是理性化政治的必然要求,但是,如果司法政策完全出于技术性的考虑,而不再考虑婚姻中蕴含的价值理念,那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意义,而成为单纯追求效率的办案机器。国家如果只是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管理者而存在,它所考虑的主要问题就是效率、方便这些技术性的问题。于是,在制订法律的时候,最重要的标准就是方便快捷、有章可循。有了这一司法解释,法官们人手一册,遇到案件就可以按图索骥,很快地产生出一个结论。而这给当事人所带来的却是无穷的麻烦。比如,由于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就会打破夫妻之间必然会有的分工合作的关系,使双方都要为未来离婚时自己的可能损失而担忧,于是在婚姻中都不愿意牺牲和付出;再如,由于第13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在是否要帮助孩子买房,以及如何为孩子买房的问题上,就要仔细权衡,考虑到以后自己的孩子万一离婚,将会怎样才能更有利。这样的规定不仅无助于帮助人们实现美好家庭的理想生活,反而会破坏家庭生活的道德价值。婚姻成为一种负担,一种麻烦,而不再是美好神圣的生活安排。难怪人们会越来越不知道究竟为什么而结婚。 赞成者或许力图表明,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适应时代的潮流、根据社会的具体情况而制订的。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在谈到夫妻之间就一方夜不归宿而签订的“空床费协议”时说:“‘空床费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夫妻双方对自己行为的放纵,也算是对独守空房一方些许经济上的安慰吧。”她在这里的逻辑是,既然现实中已经有了那么多婚外情的不忠现象,法律就应该看到这个现实,允许夫妻双方签订“空床费协议”,在给受害者一方经济补偿的同时,也赋予了不忠的一方通过付费来寻求婚外情的权利。这种逻辑不仅没有起到任何纠正社会风气堕落、提升道德的作用,而且通过以金钱衡量夫妻感情的方式,认可了社会中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类似的逻辑在这份司法解释中随处可见。这位起草者还认为,“婚姻和情感是两个领域的事情,法律是调整婚姻关系而不是调整男女情感的。老翁和青年女子去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人员只会询问双方是否完全自愿结婚,而没有资格去探询双方是否真心相爱,这不是法律所关心的事情。”她所谓的“调整关系”,就是被动地接受现实婚姻中存在的种种状况,法律只能认可这些关系,同时给以一些弥补,让人们在接受现实的同时,获得一些心理平衡。比起中西古代的神圣婚姻观,这自然已是相去甚远;哪怕和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相比,法律的意义与功能也更是彻底改变了。它已经不具有丝毫提升道德、弘扬价值的功能,而完全成了法官用来办案的技术依据。夫妻之间一清二楚地明算账,家庭关系彻底退化成契约关系,家庭的组合,与任何商业性的结合没有什么两样,那还为什么结婚呢? 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这套解释中也并不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它支持和推动了个体自由。的确,一个完全掏空了价值观、彻底沦为办案机器程序指南的法律,是不可想象的。据说,其中的某些规定可以尽量保护夫、妻、第三者、非婚生子女等每个人的自由。我们且不说上述关于财产分割的各种规定并不是在保护个体的自由,反而使婚姻中的个体陷入更大的不自由当中,就算是这一司法解释真的能保护婚姻家庭中每个个体的自由,那我们就必须追问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个体自由真的应该成为法律保护的唯一价值吗? 其他各个法律领域对个人自由的强调往往更加着力,而婚姻家庭立法上却总显得保守一些,这恰恰因为,在婚姻家庭问题上,个人自由并不是最重要的价值。个人的自由当然是现实社会的一大趋势,对自由的强调无疑属于我们时代不容置疑的意识形态。但是,任何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所支持的价值,并不只有个人自由这一种,甚至并不将个人自由当作最重要的价值。只有在其他更重要的价值同样得到保护的前提下,个人自由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并且变成能够引领人们走向幸福生活的康庄大道。当今的商业社会已经是一个过于功利化的空间,我们所担心的并不是个体自由得不到保护,而是过多的自由已经使现实生活变得人情冷漠。婚姻家庭作为最后的一块道德领域,理应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中过于泛滥的人情浇薄相抗衡,张扬个人自由之外的其他一些价值。 我们前面看到,《礼记》中之所以重视婚姻,是因为婚姻会服务于家族这个更重要的群体;《圣经》中之所以认为婚姻神圣,是因为婚姻来自更重要、更神圣的上帝的诫命。1950年的《婚姻法》之所以取得了巨大成功,就是因为它所保护的婚姻自由并不只是个人之间的自由,而是个人追求美满家庭的自由。这套司法解释的制订者们都知道,感情往往是容易变化的,感情上的一时认同往往并不意味着幸福生活。如果法律所保护的仅仅是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的自由权利,而丝毫不关心家庭的幸福、生活的质量、道德的提升,那么,作为《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说法都将变成一纸空文。 无论文化和宗教有怎样的差别,人类社会往往将婚姻家庭当作一种神圣的制度,因为它代表和固守了人类非常高贵的美德。这些美德与家庭之外的很多价值相互制约,抵消其他的价值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才可能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转,使家庭外的价值能够更好地起到积极的作用。在张扬个体自由的现代,稳定家庭的价值不是削弱了,而是加强了。虽然古代的大家族不复存在,但现代人对家庭的渴望和依恋却更加强烈。个体自由固然可贵,却也是危险、孤独、不易承受的;若是将个体自由当作唯一的价值,法律也就会慢慢沦为办案工具。在这个时候,只有能够有力地维护家庭伦理,保护家庭稳定的社会制度,才能使个体真正得到滋养、获得力量,勇敢地承担和实现他的自由。法律应当能够帮助每个自由人找到结婚的理由,而不是以冷冰冰的自由,剥夺我们对婚姻仅存在的一点梦想。(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
  2. 魏行:媒体暴力与学术独立--关于一起媒体公共事件的备忘录
    2010/06/07 | 阅读: 4549
    此次汪晖"被抄袭"事件提醒我们,大众传媒由于它自身的特性,本身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承担对学术界进行公正裁判的功能。在媒体拥权自重的情况下,它却很容易转化为打击异己的政治工具。《南方周末》作为一份在中国转型时期拥有强大影响力的媒体,当它自身的权力溢过"自律"的界限,就会产生政治上的腐败。对此,中国的学术界如何反思和反抗形形色色的媒体暴力,保障学术独立和思想自由,将决定今后中国学术界思想的走向与发展。
  3. 萨米尔·阿明:埃及的运动(汪晖、刘健芝采访)
    2013/07/06 | 阅读: 4823
    2011年2月9日至13日,世界社会论坛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举行。这也正是埃及社会运动如火如荼之际。我们也就此与出身埃及的著名理论家和社会运动的组织者萨米尔·阿明和其他埃及知识分子进行了多次交谈和讨论。这里发表的文字是根据与阿明先生的两次谈话记录整理而成。(人文与社会:《环球时报》刊登了缩写版,此为完整版)
  4. 乔姆斯基:“阿拉伯世界失火了”--论埃及危机
    2011/02/09 | 阅读: 3577
    乔姆斯基认为,埃及事件与1989年的俄罗斯有重大差异。华盛顿和它的同盟奉行着一个源远流长的原则--民主只有在符合策略与经济追求时才是可行的:在敌人的领地,某种程度的民主一点没问题,不过在自家后院,那还是先让民主乖乖听话再说。
  5. 汪晖:亚洲想象的政治
    2012/09/16 | 阅读: 8346
    亚洲问题不仅是亚洲的问题,而且是"世界历史"的问题。对"亚洲历史"的再思考既是对19世纪欧洲"世界历史"的重构,也是突破21世纪"新帝国"秩序及其逻辑的尝试。
  6. 温铁军:社会科学研究的科学性与问题意识——兼谈农业经济学研究客体的分类
    2009/12/02 | 阅读: 1763
    到高校任教五年了,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的普遍性问题有了初步认识,归纳如下。
  7. 贺雪峰:农村的半熟人社会化与公共生活的重建——辽宁大古村调查
    2009/01/24 | 阅读: 1527 | 评论: 1
    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之一是农民交往方式的变化。农村生产方式的变化和社会流动性的增加,使得村庄异质性持续增长,从而使村庄生活半熟人化,村民越来越不能接受之前熟人社会缺乏退出机制的串门聊天。村庄生活中一方面出现了串门聊天的萎缩,一方面出现了对公共空间的强烈需求。不是从权利的角度而是从村庄社会分化的角度来看待农民交往方式的变化,可以更好地理解农民的处境,并可能更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8. 应星、吴飞、赵晓力、沈原:重新认识中国社会学的思想传统
    2006/12/26 | 阅读: 1819 | 评论: 1
    中国社会学若深入理解和反思现代中国百年来的社会变迁,特别是三十年来社会转型和建设的过程,仅靠社会学的学科化和规范化的努力是不够的,也不能仅仅依赖对西方社会理论的摹仿和移植,不能仅仅依赖未经理论准备和反思的单纯的本土田野调查。我们必须通过全面系统地整理、挖掘和诠释社会学前辈留给我们的思想遗产,以中国经验本身为基础,摸索现代中国的可能性出路,从根本上再造中国社会学的核心问题和精神气质。本次研讨通过对严复、孙本文、梁漱溟、吴文藻、费孝通等社会学前辈的问题意识和研究进路的考察,提出了中国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特质和思想传统,并呼吁社会学界大力开展中国社会学思想传统的研究和教学工作。
  9. 王赓武:海外华人眼中的中国变迁
    2006/12/26 | 阅读: 2344 | 评论: 1
    文章谈及公共知识分子的讨论,提出另外一个角度:海外华人中的公共知识分子如何观察现代中国社会的变迁,然后对“现代中国”的概念做了分析,举出海外公共知识分子在不同阶段的四个“现代中国”概念。--人文与社会::Humanities.cn
  10. 盛宁:鲍德里亚·后现代·社会解剖学
    2007/03/10 | 阅读: 2401 | 评论: 1
    盛宁教授于1996年写的鲍德里亚介绍。
  11. 冯贤亮:明清中国的城市、乡村及其关系的再检讨
    2007/08/21 | 阅读: 1804 | 评论: 1
    传统研究中,对于城市与乡村的概念区分常常含混不清。在中国历史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城乡关系是其中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但由于两者概念意义上的不清晰,在今天看来,长期存在着研究上的许多误区。在城乡关系中,最易引起争议的是明清两代勃兴的市镇,其繁荣之势一度使研究者将它们归入了城市加以考察。它们应该归属于城市还是乡村,对明清城乡关系的变化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而且市镇本身在发展状况上的多样性,使城乡关系问题显得更加复杂。本文分析指出,研究历史时期的城市、乡村及其两者之间各种关系,应该立足于当时的情景和民众的认识与判定,不应该以现代的理念与标准来简单地评判历史时期中国城乡关系间难以形容的复杂性。
  12. 何慧丽:从农民合作自助到城乡互动互助——我几年来的思考和行动小结
    2008/12/26 | 阅读: 1442 | 评论: 1
    政府主导的城市化道路,天生受到两个国内基本矛盾的制约,一是基本国情矛盾,一是基本体制矛盾。主要表现为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矛盾,造成劳动力无限供给、小农村社经济不断细碎化,成为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极其严重的根源。
  13. 黄宗智:中国的小资产阶级和中间阶层:悖论的社会形态(修订稿)
    2009/01/23 | 阅读: 3098 | 评论: 1
    中国的社会形态不应简单地套用“中产阶级”占最大多数的“美国模式”来理解,也不应等同于“无产阶级”占最大多数的古典马克思主义模式。
  14. 怀默霆:中国民众如何看待当前的社会不平等:难抑愤怒或是大体接受?(二)
    2009/06/03 | 阅读: 2593 | 评论: 1
    社会大众对于当前中国不平等的状况和趋势的不满程度如何?近年来,许多研究者和一些中国政府官员都提出,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市场改革造成的不平等状况不断加剧,普通民众对资源分配的不公非常不满、甚至愤懑。通常认为,那些从改革中获益甚微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应该对当前的不平等心存怨怒。为了考察这些看法是否属实,我们对一项于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收集的调查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首先,尽管中国受访者对当前不平等的一些方面确有微词,但是他们总体上仍倾向于认为,目前产生各种社会不平等的资源分配模式是比较公平的,尤其是在社区内部。其次,与其他一些国家的类似调查结果的比较发现,中国受访者相对而言对社会不平等批评较少,同时更容易对个人通过教育、天分和勤奋努力来实现向上流动的机会持乐观态度。再次,总体而言,农村居民受访者,尤其是从事农业的农民,相对于城市居民和职业地位较高的受访群体,反而对社会不平等状况的反应要来得和缓,他们不太认为当前的情况是过分和不公平的。由此可见,民众的客观社会经济地位并不一定能代表他们对社会不平等的主观态度,而仅仅知道基尼系数或其他一些衡量收入分配的指标,也未必就能预测社会大众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基于这些发现,本文在结论部分讨论了中国今后在社会稳定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15. 路爱国:西藏农区基础教育调查报告
    2009/07/26 | 阅读: 2173 | 评论: 1
    这篇调查报告讨论西藏农村地区基础教育问题。它不是对西藏教育发展的完整描述,而只是提供了对当前西藏农村教育状况的一个观察。这份报告分析西藏农牧民对教育的实际要求,探讨进一步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改善基础教育的途径。讨论中涉及的问题包括:市场力量是否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影响西藏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如何看待当地基础教育发展的制约因素,什么是目前教育供需关系中的主要矛盾,调节教育供需关系有那些可能的选择。除了参考其他相关文献、特别是有关西藏教育的研究文献外,这篇报告主要依据 2003年 7-8 月份在当地进行田野调查所获取的材料和信息,包括当地各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的文件和资料,与政府有关各方会见和访谈得到的信息,以及访问学校、村落和农民家庭相关人员获得的信息。这次实地调查局限在西藏农区及个别半农半牧村落,纯牧区的情况暂告阙如。
  16. 杨华:自杀秩序与湖北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
    2009/08/15 | 阅读: 2031 | 评论: 1
    2008年9月27日~10月12日,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贺雪峰、董磊明两位教授组织近40人的调研队伍进驻京山农村,在两镇十村蹲点调研半月。本文为此次集体调研的成果之一,调查得到了冶方研究基金“中国民间宗教研究与农村老年人非正常死亡研究”项目的支持。杨华、王会、狄金华参加了九房村的调查。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在集体调研、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并得到贺雪峰教授、陈柏峰师兄的启发,谨致谢意。本文所涉及的人名均做了技术化处理。
  17. 米西拉:中国的新左派 (缩减版)
    2006/10/21 | 阅读: 6582 | 评论: 1
    最近的一个采访。这个译本是略特翻译的,由他在本站论坛登出。鉴于网上流传的另一个译本完全语无伦次,为正视听,特地将此文在文章阅读这个栏目重新发表。在此发表时由本站编辑小组做了一定的缩减。
  18. 舒炜:“王彬彬式搅拌”对学术的危害
    2010/06/07 | 阅读: 2645 | 评论: 1
    王彬彬文章(见《南方周末》2010年3月25日)依次列举汪晖《反抗绝望》一共19条文字,指责前7条是所谓"文理不通",后面12条是所谓"剽袭"。但事实是,这些指责都是以王彬彬的方式搅拌出来的。王彬彬文章的缕列方式不给出汪晖原文的注释号位置和具体注释,是有意给读者造成错觉。王彬彬文章的严重性在于其目的根本无意作严肃的学术讨论,而是以他自己随心所欲定义的"剽袭"概念来进行人身攻击。我以为,这种王彬彬式的搅拌学风对中国学术危害极大,因为这样以人身攻击为目的的指控,几乎可以把任何学者的任何写作都定义为剽窃。
  19. 联合国《2009年人类发展报告》
    2009/10/06 | 阅读: 1908 | 评论: 1
    联合国《2009年人类发展报告》下载地址:http://www.un.org/zh/development/hdr/2009/    前 言  概 述  第一章 人员流动如何促进人类发展  第二章 谁迁移到何处、何时、为何  第三章 流动人员的境况  第四章 对原住地和目的地的影响  第五章 增进人类发展成果政策措施  注 释  读者指南  《2009年人类发展报告》概要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极不公平的。对于世界上的许多人来说,搬离他们曾经生活的城镇、乡村可能是改善生活机会的最好(有时是唯一)的选择。人员流动对于提高收入、教育水平、个体和家庭的参与性,以及为孩子的将来提供美好的前景等方面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它的价值远不只这些,有权决定在哪里生活是人类自由的一个关键因素。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关于人口迁移的典型概况。水果采收工、护士、政治避难者、建筑工人、专家学者、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等近10亿人在国内以及海外流动。当人们开始迁移时,不管是在国内流动还是穿越边境线,他们也就开始了充满希望和不确定性的旅行。许多人迁移的目的是为了寻求更好的机会,希望把自己的才能与目的地的资源很好地结合起来,以使自己和常常伴随他们的家庭受益。如果他们迁移成功,那么迁出地和迁入地也同样受益。  然而,由于流动人员的多样性以及各种法律法规,人员流动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最复杂的问题之一。特别是正值全球经济衰退时期,这个问题显得尤为复杂。  《跨越障碍:人员流动和发展》揭示出如何制定更好的人员流动政策,以促进人类发展。在分析流动对流动者本人、家庭以及迁出地、迁入地的大范围的影响之前,首先需要描绘人员流动的一些相关情况,即谁在迁移,到哪里,什么时候迁移,以及为什么要迁移。《2009年人类发展报告》为政府部门提供了指导,即为了扩大人类的选择权和自由权,政府要减少对国内、国际间人员流动的限制。该报告主张采用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改善流动人员的未来前景,这样反过来也会给迁入地和迁出地带来极大的好处。人员流动不仅对迁入地政府,而且也对迁出地政府以及其他部门,特别是私营部门、协会、非政府组织,甚至对迁移者本人都会产生巨大影响。  《2009年人类发展报告》使人类发展与那些希望从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复杂的流动模式中寻求最佳方案的决策者的议程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
  20. 山室信一:“东亚共同体”的现实与可能
    2009/11/26 | 阅读: 1884 | 评论: 1
    中日之间关于东亚共同体的讨论的对话至为重要,可是仅仅局限于中日之间的讨论也是不够的。此外,如是讨论还多数停留在政府的层面,还应该在地域、地区的层面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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