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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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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粮食问题自古有之,但粮食问题并不单单是一个经济问题,它常常超出贸易范畴,对其他领域产生影响。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各国之间的贸易依存度越来越高,粮食也就在国际事务中扮演起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粮食贸易开始于19世纪。当时的俄罗斯和北美还都是英国新兴工业城市的主要小麦供应者。工业革命直接造成英国农村人口的锐减和新兴工业城市的崛起。在这种情况下,单靠英国农业所生产的粮食,无法供养庞大的工人阶级,从而导致了国际粮食贸易的急剧发展。俄罗斯的农民和美洲的农民,将粮食装载进牛车和商船运往粮食紧缺的英国都市。逐渐全球化的市场成就了全球粮食贸易。在此之后,粮食贸易迅猛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每年穿越国境、横渡海洋的粮食还很少超过3 000万吨,但到了1975年就已经达到了1.6万吨。 美苏两国也无法逃脱世界粮食贸易发展的大趋势。1970年代,两国处于短暂的缓和时期,贸 易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并且,因粮食在国民安全体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在两国贸易中处于最关键地位的仍是粮食贸易。因此,对于美苏两国之间粮食贸易的考察,为当时美苏之间双边关系的解读提供了一个直接有效的视角。而关于1970年代的美苏粮食贸易,学者们多使用新闻纪实手法或是历史研究方法,缺乏国际关系理论的引入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使用。因此,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拟对1970年代发生在美苏之间的粮食贸易进行系统的整理,在现实主义理论指导下,运用罗伯特·D·帕特南的双层博弈模型进行分析,以期对事件做出更为深入的理解,且对后来美苏之间贸易关系的发展趋势做出合理的解释。一 美苏粮食贸易的背景 基于供求理论,粮食贸易的发生需要具备最基本的前提——即美国有余粮可供出售,苏联有需求购买粮食,且具有充足的购买能力。 对美国来说,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立国以来比较稳定的政治局势(世界大战的战火从未燃烧到美国的土地上)、先进的科技研发所带来的优良品种、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农业设备以及充满活力的市场制度,这些因素互相配合,最终成就了美国的农业奇迹。到1972年的时候,美国的一个农业工人就可以供养50个人了[1]。粮食的生产过剩 并非是一件好事,最终粮食过剩酿成了美国持久的农业危机。危机对农场主打击巨大:一方面,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迅速扩大。在美国历史上的第三次农业危机期间(1948~1972年),在农产品价格维持在1948年的低水平的同时,工业品价格始终保持着上升的势头[2]。另一方面,农产品的库存大幅度增加,粮食过剩使大量农场主在危机中破产。 一直以来,粮食都属于价格弹性小但在国民安全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商品,因此美国政府主要采取以下四项措施来应对国内的农业危机:(1)限制农业生产,实行政府向农场补贴的土地休耕制;(2)政府以规定的“支持价格”收购农产品,并由国家银行发放低利信贷以保证农场主利润收入;(3)建立农产品的政府囤储;(4)主要由政府资助出口商向国外倾销及政府以援助名义扩大农产品的输出。但是到了70年代,随着国际环境及国内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由于政府财政赤字累累,通货膨胀加剧,尼克松政府在国内逐渐放弃了由政府大量囤储农产品和规定支持价格收购农产品的办法,改由依靠市场价格变动来调节农产品的生产与供应。因此,美国的农业现实及相关政策使得美国不仅有余粮可卖,而且充满了向外销售余粮的冲动。 政策方面,美苏之间进行贸易的障碍也在日 渐打破。1954年,美国国会表决通过了480号公法,给美国政府提供了推销剩余粮食的完美工具。480号公法的实质是,美国政府允许外国政府用从美国借来的钱购买美国的农产品;外国通过和粮食公司签订协议从而实现交易。因为冷战的需要,苏联一开始并不是480号公法的对象。1963年,肯尼迪总统出于缓和政策的需要,开启了美苏之间粮食贸易的大门。但不幸的是,因为粮食贸易背后所带来的政治风波,两国间的贸易不久后重新归于沉寂。1971年6月,美苏粮食贸易间的障碍再次被跨越,尼克松总统迈开了允许和苏联进行大宗粮食贸易的步子,在取消了粮食出口许可证的同时,还取消了运输粮食的船只中美国船只必须占到50%的规定。 此时的苏联农业,在二战后虽然得到了恢复和较大的发展,但仍然不能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需求。一方面,与美国相比,此时的苏联,生产效率还很低下,一个农业工人只能供养7个人[3]。这跟苏联长期以来的国家制度和生产方式有关,僵化的制度束缚着农业的活力,而且长期以来苏联的生产结构并不合理,对军事工业和重工业的过度倾斜,使得农业的基础设施、机械设备和科技水平远低于美国。苏联发展农业的自然环境也并不尽如人意,不仅耕地非常匮乏,而且60%以上的商品粮生产集中在东部干旱地区,旱、涝灾害一直是苏联粮食生产的最大威胁。 另一方面,苏联国内对于粮食的需求量很大。饮食结构的变化造成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调整最终造成了粮食构成的变化,肉食品的增加使苏联对于粮食的需求呈上升趋势。巨大的供需缺口,再加上政治上的诉求[4],强化了苏联的购粮动机。国内曾经出现过的大规模粮食饥荒,使苏联比其他国家更懂得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在国内,它一面高唱“缓和”,一面扩军备战,增加战备粮食囤储是苏联增加进口粮食的原因之一。对外,苏联需要在社会主义阵营中保持其国际影响力,粮食方面的对外援助一直以来都是苏联沉重的负担。此外,苏联还企图通过向美国买粮以达到同美国“缓和”关系,借以麻痹美国的目的,从而便于从美国输入先进技术和机器设备,并争取美国的贸易和信贷优惠,以全面推动美苏经贸关系。 70年代初,苏联在粮食问题上显得捉襟见肘。1971年,苏联保证向东欧、古巴、朝鲜、北越和埃及提供8百万吨左右的粮食援助,为此苏联政府感到左右为难:要么履行自己对那些国家的际诺,要么执行旨在改善苏联人民粮食供应的第九个五年计划纲领。粮食供需的巨大缺口不仅变成苏联对外扩张的障碍,而且稍有不慎还会导致国内的混乱。人民要求达到与工业和军力发展相称的生活水平使苏联领导人承担的压力越来越大。基于此,粮食进口成为摆在苏联领导人面前的一条可行之路。二 1972、1973年——第一个粮食贸易高潮 1972年,世界许多国家遭遇旱灾,而苏联所受到的打击尤为严重。该年7月,除了在赫鲁晓夫指导下1953年开垦的处女地——亚洲的哈萨克草原以外,苏联的农场普遍缺雨,旱风劲吹,把农田变成了沙丘,小麦奄奄一息[5]。面临这种局面,苏联派出“全苏粮谷出口公司”作为政府的代表分别同美国的各大粮食公司进行交涉。据初步估计,“大陆”至少卖了550万吨,“达孚”225万吨,“卡吉尔”200万吨,“库克”90万吨,“合义”60万吨,“加纳克”55万吨。这些数据是缩减了的,但总计已经达到了1 170万吨,约4.3亿蒲式耳[6]。1972年上半年,美国的小麦库存量约为2350万吨,而一年多后,库存量就急速下降到低于700万吨。 1972年的购粮风波刚过,1973年年初,苏联开始进一步在美国采购粮食。1973年的春秋两季,“全苏粮谷出口公司”再次起到“进口粮谷”急先锋的作用。其他一些长期以来出口小麦的国 家,如阿根廷和澳大利亚,都还处于干旱的袭击之下,不得不谢绝他们的主顾。于是,苏联将眼睛盯住北美,把它看成是大规模谷物供应的唯一来源。 十多年以来,在美国农业部和粮食公司里,主张扩大市场的人就期待着这样的局势:所有的小麦价格很快超过了支持价格,市场最终被控制在私营部门的手中;同时国际市场饱和的日子已经结束,世界上很多地方都在争相购买美国的粮食。 但是购粮高潮所造成的物价上涨,很快引起了美国政府的关注。因此,美国政府开始实施调控,对部分商品实行禁运。虽然短时期内物价的上涨被遏制,但很快还是超越了政府可以控制的范围。 随着粮食贸易的日益增加,在国内市场波动的巨大压力之下,国会要求农业部拿出反映粮食贸易的资料。这时候,福特政府在这种粮食供应不足的形势下,于1974年10月,加强了管理制度,要求一日之内超过5万吨或一周之内超过10万吨的粮食贸易,美国公司都必须事先申报。三 1975年美苏粮食贸易及对美国的影响 1975年的粮食贸易是继1972~1973年美苏粮食贸易后的第二个高潮。而早有迹象表明苏联将在1975年开始大规模的粮食收购。1974年夏季,美国派往苏联视察春小麦的小组,被拒绝深入该小麦生产的关键区域。1974~1975年冬季,苏联气候十分反常,一些地区根本没有下雪,冬小麦的收成势必会受此影响。1975年2月1日,苏联人又一次在瑞士大规模抛售黄金,正如1972年苏联利用南非的黄金销售量大大减少之机抛售硬通货向美国购买粮食一样。这一切都在预示着新一轮粮食贸易即将开始。 美苏之间的粮食贸易最初进展得非常顺利。1975年3月,在美国,粮食事先申请批准的制度被取消了[7]。1975年春季,美国农业部向美国公司声明,不足1 000万吨的交易不会受到政府方面的阻碍。而且苏联此次向美国购买粮食所采用的手段比1972年那一次更为隐蔽,更为精妙。苏联购买了几乎1 000万吨的粮食,并已租好了载运这些粮食的船只。 但7月24日,美国政府基于冷战战略的需要以及苏联购粮后美国国内通货膨胀压力的考虑,要求美国公司同意停止一切新的销售;8月11日,又下定决心,终止了包括先前美苏所达成的一切粮食贸易。苏联只得向阿根廷、澳大利亚等国增购粮食并被迫在国内大量宰杀牲畜。在美国的粮食禁运开始不久,美苏两国开始谈判。9月29日的谈判中,苏联人要求定出从美国进口粮食的最低数量,美国人则要定出最高数量。在这个问题上,苏联让了。但是对于美国提出的石油方面的诉求[8],苏联则毫不相让。时间一天天过去,美苏两国在谈判桌上却毫无办法把小麦协议和石油方面的让步联系起来。在美国农场主利益集团的压力下,美国政府最终放弃了将苏联购粮与苏联向美国出售廉价石油相挂钩的想法。1975年10月,美国副国务卿查尔斯·鲁宾逊来到苏联。通过他的斡旋,两国最终达成粮食协议。其主要内容为:苏联每年购买美国粮食不少于600万吨,但不超过800万吨,其中小麦和玉米各半,在此限额内不受禁运的影响;如果任何一方想扩大贸易额,必须事先与对方协商[9]。两国间完全中断的粮食贸易重新恢复并稳定下来,而石油问题则不再被提起。 对美国来说,对苏联输出大量的谷物确实有助于促进本国农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平衡国际收支和加强美元地位等。尤其是美苏粮食贸易关系的增强,带动了两国贸易、信贷关系的全面发展,对促进两国政治关系的改善都有一定的作用。1971~1975年间,美国的粮食出口为美国增加了136亿美元的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石油价格上涨的费用。 但是,粮食贸易对于美国来说是利弊共存,1973年之后,粮食的价格上涨,饲料上涨,导致肉类的价格也随之上涨。花同样的钱所能买到的食品越来越少,家庭主妇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首当 其冲的就是美国的贫苦人家和获得固定收入的人。粮食利益驱动下的其他国家的投资人,又带来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在农产品价格暴涨的诱惑下,人们推土拔树,开荒造田,大面积种植世人所需要的作物。环保专家揭露说,化肥、农药、除草剂的四处扩散使得鱼类和沿海河流的天然平衡受到了危害,因为那些毒物必然会随着雨水排入河道[10]。 作为协调国内利益的一种方式,联邦政府加大了对粮食贸易的监管,建立了一个新的政府部门——联邦粮食检察署,来负责监督粮食出口。与此同时,五大粮食公司都在后来的时间里,因为贪污或是虚假账目的问题,受到一定的冲击,美国 政府对于跨国粮食公司的控制力增强。但是美国并没有什么切实可行的办法来阻止苏联人继续秘密地和跨国粮食公司进行交易,大量购买小麦。美国政府对这些交易的唯一控制,就靠1975年美苏协议的条款,其中规定:当苏联人的购粮超过800万吨时,就必须得到美国政府的批准。至于粮食公司,它们一如既往地秘密活动,虽然国家的控制越来越强,但是它们仍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四 双层博弈分析 1988年,美国学者罗伯特·D·帕特南提出了双层博弈理论,从而将对外决策过程中,国际层次和国内层次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他把国际谈判的进程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层次或称国际层次的谈判阶段以及第二层次或称国内层次的批准阶段。第一层次形成的协议必须得到第二层次的批准才能真正实施,但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时间顺序又不是绝对的。在多回合的国际谈判中,一般情况下是两个层次并行的。“在国家层次,国内集团通过向政府施加压力,使其采取有利于己的政策,来追求自己的利益;政治家则通过建构这些集团间的联盟来寻求权力。在国际层次,一国领导人力图使自己的能力最大化地满足国内压力,同时也使不利的外交发展结果最小化。”[11]双层博弈的核心概念是“获胜集合”。帕特南的这些理论对于解释1970年代美苏之间的粮食贸易提供了一种有效方式。 (一)国内层次 虽然从表面上看来,粮食贸易同石油挂钩对美国来说是一举两得的好办法,最终既能销售掉粮食又能得到石油利益上的好处。但是事实上,同石油挂钩还是影响了粮食贸易。首先,向苏联施加经济上的压力,就需要一定的粮食禁运为前提,在粮食禁运期间粮食销售同石油利益之间就是一对矛盾。其次,以粮食换取石油存在风险,谈判失败之后,很可能带来粮食贸易的终止。再次,即使双方谈判顺利,为了石油利益,美国必然会让渡一部分粮食利益,从而给粮食贸易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这一对利益矛盾基础上,在国内层次方面,美国各种利益群体产生了分化。 美国政府的观点可以由总统福特和国务卿基辛格来代表。福特总统的选区,同其他地区相比,多为农业区,因此福特在成为总统之后,非常重视来自农民和农场主的意见与建议[12]。1975年的上半年,福特总统面临着选举期,而其选举中较占优势的地区中,农民占多数。此时同苏联之间的贸易不啻为上帝的福音。其国务卿基辛格也因为一直以来持美苏缓和的观点,所以也常为粮食贸易辩护。他希望同苏联领导人之间建立尽可能多的 经济关系,进而使苏联领导人发现继续同美国对话和交往的长远利益。 但是,他们的想法会随时局和美国国家利益的变动而变动。1975年7月下旬,美苏之间的粮食贸易数额不断增大,最终超出了1972年苏联购粮数的总和,这使得福特和基辛格都分外警醒。加之1975年的美国处于石油危机和经济滞胀的双重压力之下。在中东,美苏之间的争夺也非常激烈,争取埃及-以色列停战协定的签订,打乱苏联在中东的战略部署,也是美国的既定目标。如果苏联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需要粮食,它最后就会同意以低于石油输出国组织的价格出售自己的石油。而这同 时就是向石油输出国组织施加压力。美国政府同时坚信,与苏联在粮食问题上讨价还价,美国就越有可能得到苏联在石油问题上的让步。 福特总统公开表示,美国在市场上必须利用自己的实力地位来对付苏联人,农民应该得到大量收入,海运公司应该得到合理的运输份额,还必须利用苏联对其依赖性来得到其他间接的好处。在福特等人看来,粮食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国家资源,是不能放弃给交易机构或贸易公司的。因此,以福特总统为代表的美国政府主张粮食贸易同石油利益挂钩。并且,他们倾向于将粮食置于政府的主导之下。 出于部门利益考虑,美国农业部的政策一直以来都保持连贯与统一。它主要是对农民负责,只要赢得美国农民的感激,就可以赢得选票。作为美国时任农业部长的巴兹,他的政治哲学是供求规律可以使市场自然平衡,并认为,政府应该尽少干预。农产品支持价应保持足够低的水平,以防止农民的生产超出消费者的购买力,而且应该尽量促进出口。巴兹既不为美国消费者操心,也不为外国着想,他只希望把美国的农产品卖得更贵些。1972年苏联的大规模采购同农业部的这种立场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巴兹所领导的农业部和政府之 间的关系并不好。1974年,财政部和白宫贸易处的代表,终止了两笔卖粮给苏联的大交易。基于1972年的前车之鉴,在1975年召开的多次美苏粮食贸易会议,都没有邀请巴兹参加。然而,在粮食贸易问题上,农业部同其他部门的不合,并没有改变农业部以及巴兹的立场和看法。 而作为美苏粮食贸易的直接实施者,粮食公司在美苏之间的谈判中,立场也是明显的。此时支配美苏之间粮食贸易的粮食公司共有五家:卡吉尔公司、康迪南特公司、邦奇公司、路易·特雷孚斯公司和安德烈公司。其中卡吉尔和康迪南特被看成是世界上两家最大的不在交易所挂牌的公 司,而邦奇则是世界第一流的公司之一[13]。意识形态方面,这五大公司都保持中立,依他们看,粮食和种子分配的决定性因素是供求法则和顾客的支付能力。正因为他们中立,不代表任何国家的政府,不带有任何政治意识形态色彩。在这点上,他们同美国政府之间就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他们总是在追逐着利益的最大化,最为期待的是自由的粮食贸易,因为只有这样,所有的粮食价格才能超过支持价格,最后市场才能被控制在私营部门的手中[14]。另外这些大公司能够成功地藏身于阴暗之中,躲避在鲜为人知的远处;且属于跨国公司,经营着全世界范围内的粮食分配和加工。这 两点影响了政府对其的控制力。它们什么地方都可以去,什么事情都可以做。虽然美国政府可以限制它们在美国的活动,但是他们却可以充分地利用欧洲子公司来实施掩护,进行活动。以1972年的交易为例,粮食公司之间执行严格的保密政策,彼此之间并不知情,甚至在那段时间公司也显然欺骗了某些政府部门[15]。 另外,苏联也倾向于利用跨国公司进行交易。这可以在苏联政府和美国之间起到缓冲的作用。如果苏联人向美国政府建议购买粮食,就会引起政治问题。美国政府可能会冒犯民众,因为广大公众尚不习惯于向共产主义国家提供如此大额的 粮食,因而会向苏联提出除粮食之外的其他请求。但苏联如若交给粮食公司办理,则只是粮食数量和粮食价格的问题。 与美苏粮食贸易利益相关的美国农场主们,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选择中,更为关注的还是个人利益和现实利益。当美国政府尝试利用粮食禁运来与苏联讨价还价时,农场主们的利益受到侵害。因此,农场主们的愤怒成为在美苏谈判中,美国不能不考虑的因素。在美国的农业州里,爆发了不满情绪。参议员、国会代表和一切关心农业的人对共和党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结束这些谈判,并让粮食在苏联人还愿意买的时候,销售出去。农场主们的诉求是简单明确的,那就是要求出售粮食。 而美国消费组织和工会组织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是较为灵活和可变动的。一方面,这两个组织是反苏的,很多人的心中都有这样的疑问,我们为什么要帮助苏联?他们为了取得军事优势,把很大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军备,我们有什么理由去弥补他们的失败,喂养他们的人民。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诉求又是相对简单的,就是防止物价上升,创造就业机会。工会领导人想要为美国海员创造就业机会和得到防止苏联购粮可能造成的通货膨胀的保证[16]。他们希望政府能够加强对粮食贸易的控制,从而来维护他们的利益。 (二)国际层次 美国同苏联之间能进行谈判的基础就是苏联对美国粮食贸易的依赖。为了能够在谈判中处于优势,苏联在世界上四处搜集一切可能出售的多余粮食。美国人已经控制了本国的粮食出口,但对跨国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活动却无能为力。所有这些公司可以自由将其他国家的粮食卖给苏联人。福特政府强令停止销售,不是出于公开的政治原因,而是担心粮食方面新的通货膨胀压力。粮食公司继续为苏联人到处购粮,它们替苏联人向欧洲共同体市场购买了150万吨小麦,后来又买了75万吨,接着它们又向加拿大购买了5万吨燕麦。 因此,美国不仅在石油贸易上处于劣势,而且美国在粮食贸易上也没有占到上风。国内的粮食过剩决定了美国不能超然事外,最终还需要苏联的购买,所以在谈判中,苏方代表先谈到了二战期间美苏的联盟,他们在美国人面前说这些话的目的,是要使美国人懂得,在新的缓和时代里相互信任是必不可少的。美国人感到“卡住了脖子”。这一席话是很清楚的:“苏联在农业方面受到了灾难,他们可用,也可不用美国的粮食来对付这样的灾难。苏联人曾经历过饥饿,也见过自己的城市被围困。如果美国人认为苏联人会为了几船粮食 而出卖自己的政治原则,出卖对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支持,那他们应该重新去读一下历史”[17]。 (三)获胜集合 “双层博弈”理论的核心概念是“获胜集合”。帕特南将国内层次的“获胜集合”定义为“投票中所有可能获胜(即获得多数票)的国际层次协议的集合”[18],也就是指国内选民对国际层次达成的协议所投赞成票的集合(在国际谈判理论中用“议价空间”表达同一概念)。 虽然,谈判代表国内预计的“获胜集合”越大,他在国际层次的行动就越容易受制于对手,而国内“获胜集合”较小则成为一种议价优势。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获胜集合”越大,国际层次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在国内层次的博弈中,最强有力的就是国家和跨国公司之间利益的冲突。因此,美国政府总是试图将跨国公司收进自己的“获胜集合”之中。跨国公司确实具有很大的优势,它富于效率,超脱于民族主义之上,是沟通不同意识形态的桥梁。但没有政府的干预,国家的利益就会有受到忽视的危险。在这些跨国公司的日常运营中,国家利益并不能完全左右它们。虽然不可能完全反对国家利益,但它们的目的与国家利益并不能完全吻,这也就使得美国政府同跨国公司之间利益的调,成为1970年代美苏之间粮食贸易进行过程,不断变化的主要原因。 同时,国际层次上的议价,也会影响国内的获胜集合。以1975年为例,正是因为苏联人在石油问题上毫不妥协,导致美国人在国内问题上好不容易才聚集起来的一致意见又发生了分歧。而苏联也正是因为对美国国内形势的正确把握而能一直坚持自己的立场。苏联人通过跨国公司拉拢了五大粮食公司,刺激了美国的农场主,就这样通过分化瓦解美国的内部力量,从而获得胜利。 因此,国内层次和国际层次并不能相互割裂,它们在彼此影响之下,形成有机互动。只有在这两个层面同时占有优势,才能在最终的谈判中获胜。余 论 美苏之间的粮食贸易,并不单单是一场粮食贸易,这是一场关于政治的较量。在服务于美国总体冷战战略的外交政策中,并没有永恒不变的东西,永恒不变的只有国家利益。不同时期的国家利益并不相同。能不能获取国家利益,就需要在两国之间的力量对比中占据优势,这种力量对比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国家实力,也是在具体问题上的博弈结果。国际国内两个层次上力量的变化,都会导致最终结果的变化。 美苏之间1970年代的粮食贸易是建立在美苏均势基础之上的。一旦这种均势被打破,美苏之间的贸易形势也就发生了变化。这种相对较为平等的粮食贸易到80年代之后,势必无法维持。1980年代,美苏的经济关系越来越有利于美国,越来越不利于苏联。苏联鉴于斯大林模式的影响,经济日趋陷于停滞,单方面越来越有求于美国,依赖美国的经济援助,同时1980年代石油价格下跌,苏联失去与美国讨价还价的筹码。在这种内外形势的双重权衡之下,美国向苏联提出一系列诉求,涉及苏联的核心国家利益,诸如核武器、人权、德国、东欧问题。虽然这时美国农场主仍反对人权与贸易挂钩,主张积极拓展对苏贸易, 但美国政府在此方面更倾向于国内的鹰派,主张贸易与人权挂钩,来迫使苏联让步。而戈尔巴乔夫为换取美国的经济援助,也开始主动与美国合作,满足美国的要求,在一系列关于国家主权的问题上做出让步,屈服于美国的要求,苏联在与美国冷战的较量中最终败下阵来。 (责任编辑 张昊琦) 注释: [1]詹姆斯·特拉格:《金黄色的麦浪》,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75年版,第88页。 [2]据徐更生的《美国农业》一书显示,此期间工业品生产价格上涨了53.3%,其中农业机械价格上涨了105%,从而使农场的生产费用大幅增长。参见徐更生《美国农业》,农业出版社1987年版,第158页。 [3]James Trager,Amber Waves of Grain, New York:Ar-thur Fields Books, Inc.,1973, p.80. [4]稳定国内、国外的政治,都需要苏联提供足够的粮食保障。 [5]James Trager, Amber Waves of Grain, p.43. [6]詹姆斯·特拉格:《金黄色的麦浪》,第54页。 [7]丹·摩根:《粮食巨人——一件比石油更强大的武器》,农业出版社1983年版,第13页。 [8]面对阿拉伯国家对美国以及对其他西方国家的石油禁运,美国试图通过粮食贸易获得苏联廉价的石油,而苏联仅仅只想从美国购粮,反对将二者挂钩。 [9]W.Klatt,Reflections on the1975Soviet Harvest, Soviet Studies , Vol.28, No.4 (Oct.,1976), p.487. [10]前引书:《粮食巨人——一件比石油更强大的武器》,第12页。 [11]Robert Putnam,Diplomacy and Domestic Politics: the logic of two-level game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2·No·3(Summer 1988), p.434 [12]Thomas M.Defrank,Write it when I’m gone:Remarkable off-the-record Conversations with Gerald R.Ford, New York:G.P.Putnam’s Sons, Inc., 2007, p.55. [13]前引书:《粮食巨人——一件比石油更强大的武器》,第4页。 [14]丹·摩根在《粮食巨人》一书中,将这种隐秘的倾向解释为,害怕人民在缺粮和饥荒的时候会把他们看做苦难的根源,从而对其进行报复性的迫害,最终毁坏其事业。 [15]根据当时的规定,凡进行粮食期货贸易的公司都应该把交易情况告知农业部的管理部门。后来,康迪南特公司、邦奇、路易·特雷孚斯公司和安德烈公司的分公司也都受到了指控。 [16]前引书:《粮食巨人——一件比石油更强大的武器》,第186页。 [17]同上,第201页。 [18]Peter Evans, Harold Jacobson, Robert Putnam, eds,Double-Edged Diplomacy:International Bargaining and Domestic Politics,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p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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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看不见的手”范式的悖论》,崔之元著,经济科学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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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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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讨论国有企业问题的时候,许多人经常不言自明地假设私有企业被他们的所有者很好地控制着,而不讨论私有企业的代理问题。如果我们将理想化的私营经济部门与现实中的国有企业作比较,毫不惊讶,前者会优于后者。但现实世界中,并没有清晰、系统的证据表明国有企业是经济的负担。私有化不是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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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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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共投资和经济发展,私有化并非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出路,三类可以替代私有化的政策方案:组织改革、增加竞争、政治/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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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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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2006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张厚义主笔的《私营企业主成长的新阶段》是其中的最后一部分。由于版权限制,仅转载摘编。通过比较1993年与2004年两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可以看出,私营企业主数量迅速增加,开业前的职业构成,由以农民、工人、服务业人员等为主体(占其总数的59.9%),转变到以各类企事业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供销人员等为主体(占其总数的63.1%)。同时,他们的受教育程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政治经济方面力量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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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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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霸权是有史以来最复杂的金融体制。在人类金融事务中,首次出现了一国不兑现纸币,通过浮动汇率和自由兑换强加的货币霸权,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使这种货币霸权的形成成为可能。在美元霸权的作用下,全球资本主义成为世界各经济体臣服于美国经济的工具;世界贸易现在是一种“美国发行美元纸币,世界上其他国家生产美元纸币可以购买的产品”的游戏。美元霸权使美国金融霸权成为可能,从而使美国例外主义和单边主义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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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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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全球化市场极端主义的垮台给亚洲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为自己和世界其他地方建立比较公平的经济关系。美国作为两边都靠大洋的国家,必须对待亚太国家作为平等的亚太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在新的世界经济秩序中,这个秩序让经济民族主义变得不需要。
中国作为亚太区域未来最大的经济体,应该在这个新的世界经济秩序中发挥关键的作用。为了做到这一点,中国必须眼光放得远一点,不要局限于加入正在走向衰落的全球出口市场经济,提供一个国内发展的模式,对外贸易被重新放回经济中本来的地位上,而不是现在全部以消费为唯一考虑。中国朝这个方向前进的第一步就是摆脱美元霸权,通过发放主权信贷项目推动国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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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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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大国外交在其非洲政策上有明显的反映,日本对非援助政策的目的就在于获得非洲的资源以维持其作为经济大国的基础和争取非洲国家支持日本“入常”以成为政治大国。而随着非洲逐渐成为大国角逐的舞台,在大国化之路不断迈进的中日两国如何在这个舞台上谋求合作也必然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战后日本的大国外交
战后日本的大国外交是它实现国家大国化的必然结果,是以它固有的大国意识为背景的,这种意识在外交战略上的表现就是它的大国主义外交路线,这条路线是战后日本大国外交的基本路线。具体地说,战后日本的大国化过程包括它与相关大国实现关系正常化展开大国外交和作为大国为世界作贡献两个方面的问题。
1、日本的大国化与大国外交
谈日本的大国外交必须从其固有的大国意识说起。大国意识是我们观察现代日本的一个重要角度,因为至少自明治维新以后,日本由一个东亚小国逐渐实现现代化并最后成为军事大国的过程,主要表现了这种意识的实践过程;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从战败的废墟上恢复了经济实力并成为经济大国,进而企图成为政治大国的事实又再次表现了这种意识的生命力。
所谓大国意识就是指一国凭借自己的综合国力,试图在国际社会发挥影响力的优越感和自觉意识。这种意识从追求国家的大国目标的意义上看,也可以称之为大国志向,而从作为大国的优越感和自觉意识的意义上看,则可以称之为大国意识。回顾近代以来日本国家目标的制定和实践过程,可以说是一个在大国意识支配下实现大国化的过程。
另外,大国意识在外交战略上的表现主要是它们的大国主义路线。当然,这里谈它的大国主义并不是说日本没有小国主义思潮,石桥湛三的小日本主义便是这种思潮的表现,但这种思潮在战前从来没有占据过主导地位。就战后而言,日本的小国主义路线除了左翼主张的拥护和平宪法,实行中立主义之外,也包括战后初期韬光养晦,追随美国的吉田主义路线。然而,虽然五、六十年代,小国主义路线影响着日本的主流思想,但是,这条路线在六十年代中期随着日本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便开始逐渐被大国主义路线所取代。
本文所说的大国主义路线就是在大国意识支配下实现日本大国化的路线,概括起来说,战后日本的大国化包括它为摆脱“战后状态”与相关大国实现关系正常化展开大国外交和作为大国为世界作贡献两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大国外交方面,即使在五十年代小国主义占主导地位的时期,日本政府还是为自己成为正常国家而努力过,如关于战后最大的“悬案”中日关系正常化问题,主张向美一边倒的吉田茂也做过努力。1954年底,他访问欧洲企图游说欧洲各国去说服美国,同意日本恢复与中国大陆的关系,但是,因为当时时机尚未成熟,结果吉田茂无功而归;到了1956年,吉田茂的后任鸠山一郎解决了与苏联关系正常化的问题;1960年,岸信介通过日美安保条约的改定实现了日美关系对等化;随后,在七十年代初,佐藤内阁收回了冲绳的行政权;1972年田中角荣实现了中日邦交正常化,至此,日本终于基本上解决了与相关大国的战后处理问题,为今后展开大国外交奠定了基础。
2、国际贡献与大国战略
关于日本作为大国为世界作贡献的问题,其实就是日本在国际社会发出声音,向国际社会展示自己实力的问题,它是日本大国化的重要方面。战后日本从专心恢复经济到提出综合性的大国战略思考,经历了由注重地区经济利益向关注国际贡献的转变过程。
本文说的注重地区经济利益是指上世纪七十年代之前日本提出的外交政策三原则和福田主义。所谓外交政策三原则是指1957年岸信介在日本成为联合国会员国以后提出的外交基本方针,包括“以联合国为中心”、“与自由主义各国协调”和“坚持作为亚洲国家一员的立场”。概括地说就是在追随美国的前提下,以联合国为框架,把亚洲、主要是东南亚的资源和市场作为日本发展的基础。福田主义则是在日本的经济进出引起东南亚各国不满的背景下,1978年福田赳夫访问东南亚时提出的外交政策,其内容包括“日本不做军事大国”、“与东南亚国家构筑心心相印关系”和“为东南亚的和平与繁荣作贡献”。
不过,外交政策三原则与福田主义还不能说是日本外交的综合战略,因为尽管其中也表现了日本在利用联合国等国际机制的意愿,但是对美追随仍然是它外交的基本方针,这个时期日本的大国意识还主要表现为以援助的名义获取发展中国家,如东南亚的资源和市场,它的政策的经济色彩还比较浓厚,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进而发挥政治作用对世界作贡献的志向还没表现出来。
日本从战略上关注国际贡献还是八十年代中期才开始的。这时,原来日本前首相福田赳夫所承诺的不做军事大国原则被中曾根补充解释为要做政治大国的志向。特别是在九十年代冷战结束以后,日本对一向以“支票外交”为主的对外援助政策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更加注重从作为一个大国而分担国际责任的角度来诠释自己的对外援助政策,特别是“入常”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
进入21世纪以后,安倍提出了“价值观外交”的理念,这个理念颇有大国主义外交战略的色彩,它是一个包括“自由与繁荣之弧”和“日美印澳”四国同盟意图在内的战略构想。尽管它是一个具有强烈的冷战意识形态色彩的战略,既没有注意到中国和非洲的作用,也无助于日本实现“入常”的愿望,尤其是它的“日美印澳”同盟构想因为没有得到美、印、澳三国的赞成,所以不能构成日本开展大国外交的有效框架。但是,“价值观外交”毕竟是日本自战后以来从世界战略的角度综合考虑其外交理念的第一次尝试,特别是“自由与繁荣之弧”为日本的对外援助提供了理念根据。
到了福田内阁,虽然不再提价值观问题和“自由与繁荣之弧”,但是,大国外交志向却一点没有降低,只不过福田大国外交的着眼点在于横跨太平洋的亚太地区,同时对非洲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而已。
二、大国外交与日本对非洲政策的变化过程
如上所述,日本的大国化就是指它实现与相关大国的正常化推行大国外交和作为大国为世界作贡献的过程,其实,在日本解决了与相关大国的关系正常化之后,在全球性问题上发挥大国作用就成了他们外交关心的焦点,而非洲的发展问题便自然成了日本推行大国外交和为国际作贡献的重点地区。概括起来,日本对非洲的关注经过了冷战期间的低调时期、冷战结束后的积极时期和进入新世纪后的全面重视时期。
1、冷战期间的低调对非洲政策
冷战期间,日本对非洲一直没有表现出较大的兴趣,它的政策主要是在美苏冷战的框架下有限展开的。
非洲大部分国家虽然于上世纪六十年代获得了独立,但是,经济上却不能自立。所谓非洲问题主要表现为贫困问题,特别是撒哈拉以南的地区,贫困人口不断增加,那里人均收入不足1美元的贫困人口是世界平均数字的两倍,所以解决非洲的贫困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
然而,就日本来说,冷战期间它对非洲的认识并没有重视到这个层面。尽管战前的大日本帝国对欧洲列强的殖民地非洲一直采取敬而远之,或者说是鞭长莫及的态度,使得它没有在非洲留下殖民统治的恶名。但是,在冷战的背景下,非洲注定要成为美苏两个集团争夺的对象,日本作为西方阵营的一员,其非洲政策也就不能不带上强烈的冷战色彩。
当时,日本对非洲外交的着眼点不仅不在于贫困问题,也不在于反对殖民主义、反对人种差别和民族自决方面,而是注重阻止苏联的渗透和扩张,顺便逐步扩大自己在非洲的经济影响力以确保获得资源和市场,外交的目标也只是加强与那些亲西方和不结盟国家的关系。
在20世纪60年代,非洲独立运动取得巨大成功之后,日本开始与独立的非洲国家建立外交关系,进而展开通商、贸易往来,还通过民间团体的交流在发展经济、实行援助和反对殖民主义等方面与非洲国家进行了广泛的对话。但是,由于日本社会向来对非洲的关心度不够,所以,整个六十年代,日本对非洲的出口除了南非一度还能占到出口额的10%之外,其它国家所占的比例一直比较低。
日本开始认真关注非洲问题是到了八十年代以后,特别是中曾根康弘提出要当政治大国之后,它才开始进一步加强了对非洲的援助。尽管如此,大多数日本人对非洲的兴趣和热情还是很有限的。
2、冷战结束后的积极政策
日本真正以大国的姿态开展对非洲外交还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冷战的结束标志着国际形势发生变化,特别是围绕非洲的冷战结构发生了变化,西方各国都在加紧与非洲接触,“非洲问题”也逐渐成了G8峰会的主要议题,欧美各国纷纷解囊相助。但是,因为这时欧美已经显现了筋疲力尽,在援助非洲方面略感力不从心,所以它们更期待日本增加援助,并认真对待非洲的贫困问题,这便给日本政府改变过去低调的消极政策,实行大国外交提供了机会。“非洲发展会议”便是在这种背景下召开的。
冷战的结束确实给日本在非洲树立大国形象提供了一个历史机遇,日本表现出了积极的姿势,逐渐成了援助非洲的主角。特别是日本积极回应国际社会的要求,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合作,于1993年召开了首次“非洲发展会议”(Tokyo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frican Development,TICAD),号召全世界帮助非洲谋求发展。1998年和2003年,又分别召开了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先后发表了“东京行动计划”和“TICAD10周年宣言”。
“非洲发展会议”所涉及的领域是广泛的,特别是第二、三次会议,主要强调了减少非洲贫困和世界经济的统合,特别对教育、医疗、人口、贫困等社会发展领域以及工农业、外债等涉及经济发展的领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另外,会议还着重强调了非洲的良政、纷争预防、纷争结束后的发展等三个领域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数值目标和政策行动方案。
为了落实上述理念,2001年和2004年又分别在东京召开了TICAD部长级会议和“亚非贸易投资会议”,提出“实现和平”、“以人为本的开发”和“通过经济发展实现消除贫困目的”的三根支柱,日本还提出了重视“人的安全保障”概念。
日本的对非洲政策是由外务省直接管理的。外务省主导的日本对非洲的援助主要是通过NGO和ODA两个轮子的同时运转来实现的,即所谓“二元外交”。特别是日本通过NGO进行的“草根援助”在非洲获得了较高的评价。具体做法是日本外务省对于星罗棋布的NGO组织在政策和宣传方面给以指导,甚至委托NGO“承包”援助项目。NGO组织也通过国际会议、各种研讨会、甚至直接沟通与外务省保持着密切关系。
总体来说,冷战结束以后,日本对非洲的援助基本上是积极的,如1998年第二次会议后,日本便提供了900亿日元援助。尽管后来一度有所减少,如2003年的三次会议后,只提供了10亿美元援助。但日本基本上还是非常重视对非洲的援助的。如2005年4月,日本决定用3年时间将对非洲的援助增加一倍。日本对非援助的大部分是免除债务和日元贷款,其中无偿援助所占比例比较少。
由日本牵头召开的“非洲发展会议”,其实是由日本政府与联合国非洲特别调查室(OSAA)、联合国发展计划署(UNDP)、非洲全球联盟(GCA)以及世界银行共同召开的以非洲发展为主题的国际会议。这种由西方大国倡议发起的“非洲发展会议”,尽管强调了冷战以后国际社会应该对非洲提供积极支援,也提到亚洲的经验和非洲的开发的可借鉴性,甚至进而提出了推进南南合作问题,但同时,因为冷战结束后不久,非洲问题的解决也未能马上摆脱意识形态的影响。比如,在援助方面,它们提出援助到什么程度要看非洲的努力程度,其所指是非洲在民主化和良政方面努力的程度,也就是说,日本等西方国家的对非援助是有政治条件的。如第一次非洲发展会议就因为苏丹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政权而拒绝了苏丹的参加。
对此,非洲国家是怀有不满情绪的,它们需要的是及时而真心实意的援助,而不是附加政治条件的援助。一位非洲外交官就指出:现在需要一个新的会议框架,一个能够真正探讨问题的框架,非洲发展会议不是谈话节目,不能只靠嘴上说。驻东京的非洲大使组成的“非洲外交团”在给日本外交省的请愿书中也提到:我们不得不对非洲发展会议提出一些疑问,这个会议到底能够给我们非洲带来什么?
尽管如此,日本在援助理念方面基本还是与西方国家看齐的。日本1993年《外交青书》就指出:“日美欧先进民主主义国家拥有自由、民主主义和市场经济等共同的价值观,还拥有占世界GDP70%的财富和世界最先进的技术”,日本要帮助非洲国家举办选举,推动民主进程,以促进非洲地区的和平。
3、福田内阁的对非洲政策
进入21世纪以后,日本开始全面重视非洲问题,特别是福田内阁因循战后日本外交的基本目的,即继续努力实现日本的大国化。当然,福田外交与他的前任比还有务实的一面,特别是他的非洲政策框架既不同于冷战期间的低调特点,也不同于冷战结束后的意识形态特点,相反,他是以淡化意识形态,实现日本“和平与合作国家”目的以及与发展中国家“自立与共生”为理念的。
关于福田的“和平与合作国家”目标,可以从福田与安倍外交的比较中加以理解。比如,从福田与安倍在推行日本大国外交时侧重点的不同,可以看出,福田既没有把日本大国外交的主要手段,即对外援助的重点放在“自由与繁荣之弧”上,也没有把“日美印澳”构想作为日本实现大国外交的基本目标。福田强调发展的前提是和平与合作,他认为“和平与合作”是日本外交的基础。
具体地说,就是福田提出的外交政策理念是把“和平与合作国家”作为日本大国化的目标,把非洲作为对外援助的重要地区,倡导亚洲太平洋国家把30年来的发展经验和力量在非洲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可见,福田的外交是务实的,没有把意识形态问题放在首要位置。
关于“自立与共生”,意思是说,日本的援助哲学是“授之于鱼不如授之于渔”。用日本外相高村正彦的话说,就是如果被援助国自己不想发展的话,那么无论怎样支援,100年后也还是要依赖支援。而如果援助国对自助努力的国家进行帮助,那么15到20年后,接受支援的国家也可以变成支援别国的国家。所以,日本主张对非援助主要是援助非洲在自立方面的努力。
2008 年5月在横滨召开的“非洲发展会议”是福田内阁展示非洲政策的重要舞台,会上日本提出了加速非洲经济发展的问题,表明了日本对非援助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开发援助带动投资、农业支援等。 另外,在日本此次提出的对非洲援助计划中,除了促进该地区的和平以外,还特别提出了防止该地区环境进一步恶化的主张。
另外,“人的安全保障”也是日本对非洲援助的新理念之一,从这个角度出发,日本打出了改善“医疗保健”、清洁的水供应和教育三张牌。比如,对于“医疗保障”问题,日本希望非洲能成为“健康的非洲,” 福田说:“以非洲为中心改善保健状况,日本应该在国际保健领域进行合作” 但是,日本主张首先要非洲国家自己努力改善保健状况,日本要在此基础上提供必要的援助,为此,日本还设立了野口英世非洲奖 。
三、非援助政策的深层原因
日本选择非洲作为其推行大国外交和作为大国为国际作贡献的舞台,是有着深层战略考量的。作为一个资源极度贫乏的国家,日本要想维持其经济强国地位,持续不断的资源供给是必不可少的;而它要“入常”成为政治大国,必要的“选票”也是不可或缺的。非洲在这两个方面都占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
1、对非援助与资源获得
日本外相高村正彦在一次记者会上说:“日本不是为了获得资源才召开非洲发展会议的,日本与非洲加强广泛的经济关系是为了对非洲的发展作出贡献”。高村说得没错,“对非洲的发展作出贡献”的确是日本为国际作贡献的重要一环,是它实现大国化的重要步骤。
但是,非洲的资源显然是日本维持大国地位不可缺少的经济基础,说日本“不是为了获得资源”未免显得不太诚实。也许高村注意到了这一点,所以,他接着解释道:“不能完全否认资源的获得,但是这绝不是唯一的目的。日本政府并不追求眼前利益,而是从人道的观点出发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对非洲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 。虽然有点闪烁其词,但是,他还是承认了日本对非洲丰富资源的浓厚兴趣。
不管高村如何解释,在援助的背后,获得资源都是日本一个不可否认的动机。日本尤其需要非洲的矿物质,随着当今世界性资源价格的高涨,保障能源和贵金属的稳定供应对日本至关重要。
本来,对非洲的援助是存在偿还能力问题的,比如,巴黎俱乐部(主要债权国会议)就因为偿还能力低曾停止了对非洲一些国家的贷款。然而,非洲蕴藏的资源所散发的巨大魅力对日本来说是难以抵挡的。尽管非洲存在偿还能力问题,日本还是于2007年10月20日确立了对非洲开展资源外交的方针。日本经济产业省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通过日元贷款来帮助获得资源”。
如今,日本已经开始讨论向拥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安哥拉提供日元贷款,因为安哥拉的原油日产量已经达到140万桶,随着石油收入的增加,其经济也开始步入正轨,偿还能力逐步恢复。 特别是自2007年1月,安哥拉加盟OPEC以后,它作为产油国的地位便逐渐上升,国际资本也开始对这里进行投资。除了安哥拉,日本还考虑恢复对拥有丰富镍资源的马达加斯加提供日元贷款,现在产镍国马达加斯加和产铜国赞比亚都已经在日本恢复贷款的名单上。另外,日本还对肯尼亚的蒙巴萨港扩建提供了约270亿日元贷款,因为这个港口建成后,对于日本从肯尼亚及其周边国家获得资源有重要意义。
由上可见,非洲的资源除了石油以外,像镍这种稀有金属也是吸引日本的重要资源。提到稀有金属,众所周知,它是现代高科技产业的重要原料,如手机的液晶显示屏里含铟,电池里含钴,主板中含钯,天线中含鎵,可以说,手机就是一个稀有金属的集成块。再如,稀土类元素也是稀有金属的一种,是31种稀有金属中17种元素的总称,它除了用于硬盘的驱动装置等电脑零件以外,还用于等离子电视及混合动力汽车的蓄电池中,可以说没有稀土类元素就没有日本的现代高科技产业;另外,铂也就是白金被用作汽车排气的净化触媒,如果没有铂,日美欧推行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根本无法实现。 总之,没有了稀有金属,手机、电脑、混合动力汽车等高科技技术产业就得停产,
可想而知,对于高度发达的日本高科技产业来说,非洲的稀有金属资源是多么的重要。所以,日本资源外交的目的地重点放在资源丰富的非洲,想用经济援助的手段强化与非洲的关系,实现其作为大国为世界作贡献的目的,其动机也就不难理解了。
2、对非援助中的“入常”问题
自从八十年代中期,尤其是冷战结束以后,日本要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因为,“入常”是它成为政治大国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它作为一个大国对世界作贡献的重要平台。然而,“入常”的门槛还是很高的,因为它涉及到联合国宪章的修改和联合国机制的改革,除了五大常任理事国的赞成之外还要联合国190个会员国中的三分之二,即至少128的国家的赞成。为此,非洲国家的投票支持显得尤为重要。
日本早就认识到非洲53个国家在日本“入常”问题上的重要性,2001年日本首相森喜朗就访问南非、肯尼亚和尼日利亚三个非洲国家,这是有史以来日本在职首相第一次对非洲国家的访问。森喜朗的目的显然是希望在日后日本在联合国安理会改革问题上,也就是在日本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问题上能得到非洲国家的支持。
2005年日本爱知万国博览会期间,日本动员非洲29个国家出展,还免费为他们提供了食宿和路费,这样,29个国家的首脑都出席了这次博览会。日本的目的显然在于希望非洲国家在日本的“入常”问题上能够给予支持。
自从2005年冲击“入常”失败以后,日本政府决定重点攻克非洲这个“票田”,今年年初,外务省政务官中山泰秀陪同日本政府特使森喜朗参加在埃塞俄比亚举行的第10次非盟会议(AU),这是日本首次出席非盟首脑会议。当时,中山政务官直接就日本高层参加非洲发展会议和日本“入常”向非洲国家提出了希望。在今年5月的横滨非洲发展会议上,福田说,今后五年内向非洲提供40亿美元借款。显然这是在紧张的财政状况下,日本为了“入常”不得不对非洲进行的感情投资。另外,福田还在会上专门与非盟有关联合国改革问题的首脑机关“十国委员会”进行了协商, 该委员会由肯尼亚、乌干达和塞内加尔等国组成。
虽然日本和非洲在增加常任理事国与非常任理事国问题上意见是一致的,但是,非洲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一致的政策,提出了自己的方针,他们要求“拥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所以日非之间还是有分歧的,日本很难获得非洲国家的支持。以2005年联大会议为例,日本联合德国、印度和巴西以“四国捆绑”的方式企图扣开常任理事国的大门,并争取到了近100个国家的赞成,如果再有30个左右的国家赞成,“四国捆绑”案就有可能获得突破性进展。但是,对于日本的努力,除了常任理事国中美国和中国反对之外,日本也没能获得拥有53个选票的非洲国家的支持。特别是在今年的横滨会议上,福田与非洲40个国家首脑分别举行各自15分钟的“马拉松会谈”,但令日本遗憾的是只有坦桑尼亚总统表示了“日本有资格成为常任理事国”,其他国家都没有明确表态。
日本之所以不能获得非洲国家的支持,原因之一至少在于日本对非洲的态度一直是居高临下的。另外,日本的对非援助一直在西方援助框架内进行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上述在援助方面附加政治的条件,就让非洲人很不舒服。所以,尽管日本人认为自己分担着联合国经费的20%,仅次于美国的22%,但是,在“入常”问题上仍然不能得到非洲的支持。
看来非洲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了决定日本大国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日本的对非政策与中日关系
日本在非洲政策上表现的积极姿势,无论在资源还是“入常”问题上都与中国的非洲政策有关,中日两国在非洲问题上存在着竞争与合作的两方面因素。面对世界各大国对非洲表现出来的浓厚兴趣,非洲已经成了国际竞争的重要舞台,在此背景下中日两国能否找到利益的交汇点是考验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试金石。
1、中日围绕非洲问题的竞争侧面
日本早已意识到了中国在非洲的影响力,注意到在援助领域,中国对外援助的44%都投入到了非洲,总额高达550亿日元;根据2006年的统计,中国对非洲援助总额达到117亿美元。中国的援助给非洲经济增长提供了极大帮助。中国尤其是在政府形象工程方面的对非洲援助使日本相形见绌。2007年8月9日,莱索托外长对日本外相麻生太郎说:中国在我们的国会议事堂,国际会议场馆建设以及军队训练等方面给予了许多帮助,为莱索托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相比之下,日本在这方面远不及中国。
另外,在增进与非洲国家交流方面中国也远比日本做得好,中国国家主席、总理、外交部长频繁访问非洲,仅国家主席胡锦涛就对非洲许多国家进行过友好访问。与之相比,日本除了2001年森喜朗访问非洲和2006年小泉访问非洲之外,再无政府首脑访非。2007年11月中旬,日本经济产业大臣访问了博茨瓦纳,但就是这种部长级政府官员对非洲的访问也可以说是寥寥无几。
2006年11月中国邀请非洲48国领导人举行了中非合作论坛,展开了积极的非洲外交。日本人把中国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解读为通过提供“巨额经济援助”来逐步获取资源。日本人认为,面对早就在世界各地展开大手笔资源外交的中国,自己已经落后得太多了,应该奋起直追。
其实,中国在非洲的积极姿势,并不像日本人理解的那样只为获得资源。比如,在维和方面,中国已向非洲派出了1000多人的维和部队参与维和任务,而日本的自卫队至今没有参与这样的活动。目前,日本正在筹划如何在维和领域参与非洲的事务。
面对中国在非洲的相对优势,日本人感觉到自己对非洲影响力的低下,日本外务省担心,中国在非洲的影响力进一步加强,日本在进入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等国际事务中的劣势就将越来越明显。日本意识到,如果不扭转这种态势,要想获得非洲国家对日本“入常”的支持是很难的。日本现在开始进一步强化与非洲国家的外交和经济关系,其目的之一就在于抗衡中国,拉拢非洲的“选票”。为此,日本决定进一步通过政府开发援助来支持非洲发展,并于今年5月横滨“非洲开发会议”结束以后,发表了《横滨宣言》,对关于援助非洲发展的项目加以确认。
除了为“入常”争取选票以外,日本在获取非洲资源方面对中国的竞争意识也十分强烈。所谓非洲的资源,主要是指上面提到的石油和稀有金属。特别是稀有金属,近年来,由于高科技产业的不断发展,其需求量在全球范围内不断上升,价格也就不断上涨,仅近三年的时间里就上涨了5倍。稀有金属在日本被称为“产业竞争力的源泉”,是其势在必得的资源。然而,这种资源的分布除了非洲,主要在中国、南非和澳大利亚,而且产量的90%在中国。所以,日本人认为中国不仅凭借产量操控着稀有金属的价格,而且还通过巨额经济援助从非洲获取这种资源,日本人认为中国的行动无疑会造成对稀有金属的全球性垄断。
当前,日本面临着寻找稀有金属便宜卖家的任务,它意识到如果日本不能摆脱对中国的依赖,日本就无法在获取非洲资源方面占有一席之地,日本的高科技产业就会被中国掐住命门。所以,中日两国在非洲出现激烈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2、中日关于非洲问题合作的可能性
中日两国在非洲的竞争态势,原因在于非洲素有“世界资源库”之称,占有全球总量10%的原油储藏,并已发现了铝矾土、铬铁、钴、金刚石、黄金等多种矿产资源。尽管如上所述,日本在非洲的影响一直不敌中国,但是,近年来日本开始不断派政府高官访问非洲,寻找出路。再加上不但中国,而且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已经领先一步进入了非洲,非洲势必成为世界寻找稀有金属新竞技场,围绕非洲资源的大国外交会越来越复杂。
另外,非洲还具有战略和安全价值,主要表现在反恐、防止核扩散以及打击各种各样的走私活动上,其中以临近中东的东非之角最为突出。因此,围绕非洲大陆的国际斗争更显得错综复杂。事实上,除中日两国之外,美国、欧盟甚至印度都开始追求起这个“黑美人”阿非利加。尤其是2006年中国召开了中非合作会议以后,中国同非洲的经贸往来和政治关系达到高潮,引起了其它大国的密切关注,围绕非洲的战略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明显。
具体地说,欧盟与2007年终于开成了第二届欧非会议,西方媒体已经明确表示,召开这次欧非会议的目的,就是要“阻止中国对非洲的攻势”;与重视传统关系的欧洲相比,美国则从另外的角度接近非洲,于2007年创建了非洲军和非洲司令部,其目的除了“利用军事手段为美国企业获取石油利益保驾护航” 之外,在军事战略上先占有有利地位也是其长远目标;印度于2008年召开了印非会议,显然为中国对印度洋和非洲海岸的积极态势感到担忧,因为新德里长期以来都将非洲看作它的战略后院。
可见,围绕非洲的大国角逐日益明显,中日两国的对立不过是大国竞争的一部分而已。日本认为是中国阻止日本“入常”,阻碍了日本的大国化;而中国则认为日本和西方国家在达尔富尔问题上对中国的批评以及对中国在援助透明度问题上的指责是阻止中国崛起,是“中国威胁论”的表现。两国的互不信任势必耗费各自的外交资源,不但不能发挥各自的优势,而且还会造成两败俱伤。
自从福田上台以后,日本积极推行“新福田主义”外交政策,核心是把日本建设成为“和平与合作国家”。在中日关系方面,福田同意全面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并就全球性问题与中国合作,中日两国在非洲问题的合作也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2007年12月,福田在北大的演讲中提到:“日中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获得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地位,两国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有力量能够为亚洲及世界的稳定与发展做出贡献,日中两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如此机遇”。他还直接提出了两国就非洲问题进行合作的建议。他说:“我认为如果日中两国能够携手合作,共同行动,实现非洲的持续发展和帮助它们摆脱贫困的目标的话,将是很有意义的。我希望,我们一定能够实现这一合作。我衷心地希望通过与中国国民的这种共同工作,让日中合作的美丽花朵开遍世界各地。”
其实,福田对外政策的调整,也与中国主张“和平”、“合作”与“发展”的政策理念是相一致的,不用说,它与中日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宗旨也是相一致的。胡锦涛在早稻田大学演讲时说:“中国愿同日本一道,积极参与各领域的国际合作,提高协作应对各种挑战的能力,共同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 胡锦涛还引用莎士比亚的名言说:“世界是个大舞台”,中日两国应该成为这个舞台上的主角,应该“手牵手,肩并肩,在中日合作的大舞台上,在振兴亚洲、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大舞台上,共同创造中日关系更加美好的明天,共同创造世界更加美好的明天”。
胡锦涛的讲话虽然没有正面提到非洲,但是,相信中日在世界舞台上的合作应该不会排除非洲这个舞台,也就是说中日两国在非洲问题上消除疑虑,建立互信,增加合作,在原则上是不成问题的。所以,探讨中日如何在非洲问题上加强合作是今后两国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今年5月,福田在被称为“新福田主义”的题为《亚洲未来》的演讲中再次提到非洲,他说:应该让非洲分享亚洲的经验,“让亚洲太平洋30年来的经验和力量在非洲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 当然,日本要求在非洲问题上与中国合作,显然,一是想为日本在中国的配合下获得非洲的资源以支撑其作为经济大国持续增长的需要提供经济基础;二是想为在中国理解下获得非洲国家支持日本“入常”以实现其政治大国目标扫清障碍。然而,如上所述,在非洲业已成为世界各大国角逐的舞台的背景下,特别是日本的大国化已经日益成为不争的事实的条件下,从大国外交的角度探索中日在非洲合作的可能性应该是一个具有前瞻意义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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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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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78年修改后的《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在这一次修改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1982年的修宪取消了公民的罢工权利,意味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年代开始,但这场经济建设是在劳动者缺乏基本权利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状况一开始对于纠正极左影响有作用,但在20多年后的今天,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劳动者权利缺失的状况已无法继续维持。工人们的罢工权已提上议事日程。]罢工权,是劳动基本权的基本构成。劳动者能否享有罢工权,直接关系到劳动基本权是否完整。关于中国的罢工权问题,由于涉及到中国的人权状况评价,又与工人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直接相关,因此历来是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敏感的问题,加之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献与资料也难以搜求,所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罢工权的系统研究极为少见。但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由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尖锐和激化,包括罢工在内的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愈来愈普遍,而中国的罢工立法又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这使得罢工与罢工处理,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况中。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劳资矛盾将更加突出,如何通过法制手段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罢工权的立法,则是劳动立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罢工权的确立和实施,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罢工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的自然延伸。罢工权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这一权利对于平衡和协调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因而,加快中国的罢工权立法的步伐,也是中国建设法制经济的急迫需要。本文对于中国罢工权立法的历史发展、罢工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当前中国集体争议行为及罢工的状况和特点、以及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思考等问题,作一分析和论述。一、中国××党对罢工的政策和中国宪法关于罢工权的规定研究中国的罢工权问题,应从社会主义国家罢工的存在和中国××党(以下简称"党")对罢工的政策入手。罢工,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发生罢工。新中国建立后,罢工的现象一直存在。其中工潮比较集中的有三次,一次是在建国初的1952年,另一次是在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后的1956一1957年,再一次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80年代末到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存在罢工?这应该从罢工的社会性质来解释。谈到罢工,人们总是将它与政治联系起来。当然,引发罢工有政治因素,有些罢工也有政治目的。但是,就罢工的实质来讲,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手段,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罢工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维护自己利益的武器,是劳动者自助自卫的最后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罢工的基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劳动关系中仍然存在着争议和纠纷。在这种争议或纠纷不能完全通过其它正常的渠道来解决,或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还不规范时,劳动者群众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好诉诸于这种工人斗争最终的和最高的手段。对于社会主义的国家罢工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有过专门论述。列宁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维护工人的利益,"主要不是靠罢工(但决不是一概不采用这种手段),而是用向工人阶级国家机关申诉的方法去维护"。[1]列宁的意思很清楚,罢工不是维护工人利益的主要手段,但在用其它方法无效时,也是可以采用的。需要注意的是,列宁这里是指苏维埃的国营企业,而对于私营企业,列宁则认为,这类企业的工会为调节劳资关系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应当着手设立调解委员会,筹集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等等"。[2]列宁的态度非常明确,即在私营企业中,必须用市场经济的一般的解决劳资纠纷的程序和手段,首先对于劳资矛盾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同时,劳动者必须有自己独特的斗争手段罢工,为此,在平时工会即应该着手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的筹集。列宁的这一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处理罢工问题和罢工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毛泽×对于我国出现的罢工,也有过明确的意见。1956年,我国在基本完成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由于经济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企业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尖锐,个别甚至激化,在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一些工人罢工的事件。但当时我国的宪法只规定人民群众有游×示威的权利,并未规定工人有罢工的权利。毛泽×认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3]毛泽×的这一认识,是在党的"八大"闭幕不久时提出的。这是中国××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在列宁思想的原则上,对于我国的罢工现象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后形成的一种深思熟虑的认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宪法的修改一拖就是二十年,毛泽×关于修宪时加上"罢工自由"的主张,直到1975年才得以实现。尽管在五十年代我国《宪法》上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毛泽×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党对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罢工问题,提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和政策。这一理论和政策的基本精神,集中地表现在××中央1957年发出的《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中。这是一篇充满了社会主义民×与法制精神的政策性文件。在这篇文件中,具体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时期罢工发生的原因、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以及党对于罢工问题的态度和解决罢工的方针。其主要内容为:[4]关于罢工发生的原因。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客观上存在着人民群众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当领导者脱离群众,有官僚主义作风,不解决或不正确解决人民群众中的问题时,矛盾就会扩大,就会出现此类事件。这当中虽然存在着群众过于注重局部利益和目前利益等原因,但"官僚主义和工作中的错误是造成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对于当时工人的罢工请愿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后,向中央送交的报告也指出:"罢工请愿事件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工人和行政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而发展起来的。"[5]关于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根本办法是随时注意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为此,首先要克服官僚主义,及时解决群众中的迫切问题,扩大民×。再是要加强对于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关于党对罢工的基本态度。党的基本态度是:不提倡,而且力求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领导者的官僚主义极端严重,群众几乎没有任何民×权利,因而无法通过'团结 批评 团结'的正常方式解决问题,那么,群众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类非常方式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关于处理罢工事件的方针。在发生这类事件的时候,党的方针是:"允许群众这样作,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作。因为第一,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对于群众的罢工罢课事件,不要强迫中止,但要劝告群众不要采取违法行动,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扩大。对于群众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应该同群众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待,即接受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对目前做不到的要求进行解释,对不正确的要求加以抵制。不要因为群众闹事就不承认他们的合理要求,使闹事的原因持续存在。也不要因为群众压力就接受不应该接受和不可实现的要求。在事件平息之后,要一面加强民×生活,一面提高群众觉悟。历史证明,中国××党在处理当时的罢工问题时,能以比较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分析问题和制定政策,总体而言当时关于罢工问题的处理方针是成功的。运用这一方针处理罢工问题时,一般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不仅有利于官僚主义的克服和群众觉悟的提高,而且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望,密切了与广大工人群众的联系。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中央在处理工人罢工问题的方针上是始终如一的,并没有出现象反"右"时对于知识分子的"引蛇出洞"和"秋后算账"。这表明了当时的中国××党对于工人群众的信任,以及党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信心。这份文件,是建国以来党关于罢工问题的惟一的文件。尽管已经过去了45年的光阴,但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对于目前认识和处理中国的罢工问题以及罢工立法,仍然具有原则和方针的意义。中国宪法关于罢工的规定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对此,需要作具体的分析。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6]1978年《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7]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对于我国《宪法》中关于罢工权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的,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的。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有人说这是对官僚主义的惩罚。不对。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如揭发检举、控告、申诉等去求得解决,而不应该采用罢工的方式。"[8]笔者认为,简单地将宪法写上罢工自由认定为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妥当的。这种论述割断了历史,只是就事论事。尽管1975年是"左"的年代,但中国××党关于罢工立法是有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的。罢工对于反对官僚主义的作用,已经在××1957年处理罢工事件中显示出来。而能将这一点写入宪法,也显示了立法者的政治胸怀和气度。罢工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社会经济权利范畴,但罢工权作为一种公民自由权,还属于社会政治权利的范畴。为此,罢工权的立法,还必须以社会民×政治的发展为基础。因此,宪法中两次写入了罢工权,也为今后我国的罢工权立法提供了政治基础。尽管我国两次在《宪法》中写入罢工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所言,这种立法的意义,更在于一种"宣言的作用",[9]因为这种立法既没有规定罢工的主体和范围,又没有《罢工实施法》可以具体操作,所以,并没有体现出规定罢工权是为了赋予劳工大众在自身权益受到雇主或其它用工者极度侵害时以自卫斗争武器的立法宗旨。计划经济时期以国有企业为对象的的罢工立法,其意义也只能停留在政治上,而不可能具体实施到社会生活中,因为在国营企业的利益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下,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利益受损群体,劳资关系的矛盾也不会激化。出现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的情况,一般是在社会体制或经济体制的变动时期。对于这一点,在研究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史时,也必须注意到。由于1982年《宪法》取消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在我国罢工属于非法,而且,在这一看法在海外广为流行。这种认识是不确切也是不正确的。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法律,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罢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律也从来没有过禁止公民罢工的规定。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对于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所未禁止者都是可为的。[10]如1954年《宪法》也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当时××中央对于罢工的态度是:"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11]所以,在中国罢工并不违法,中国没有罢工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劳资关系冲突加剧,各种所有制企业里都发生过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怠工、罢工、集体上访事件。对此,政府总的处理原则是慎重地加以调解处理,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或司法介入。[12]虽然在中国罢工不属违法,但是中国法律是不提倡罢工和不保护罢工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现行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都明确没有将罢工作为职工和工会的权利,其实际意义不仅表现为国家不鼓励罢工,而且还表现为国家是用一种消极的方法来制止或避免发生罢工。既然罢工不属于职工和工会的法定权利,那么,罢工的行为就不被法律所保护或保障,国家也不承担保障职工或工会罢工的义务,这主要表现为罢工不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二、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研究罢工权立法,需要对于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作一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由于中国的劳动立法是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所以我们也将罢工权定位于市场经济的劳动法上的权利。 [13]劳动法上的罢工权,一般是指以维持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集体停止工作的权利。作为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罢工权的法的依据,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的自然延伸。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含义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问题上,有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即劳动者可以选择工作,也可以选择不工作。罢工行为,即是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但是,劳动者的这种停止工作的行为,不得随意而为,而必须具备基本的要件:其一,罢工权的实施,必须是在雇主已经侵害了劳动者一方的利益或劳动者的利益将要被侵害,并且已经无法通过集体谈判的途径解决的;其二,罢工必须要经过大多数劳动者的同意并进行一致的集体行动。 [14]罢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劳动者对抗雇主以维护切身利益的主要的抗争手段之一。作为工人阶级集体反抗资产阶级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主要斗争手段,罢工是随着工会的出现而出现的。工人的这一斗争,在其最初阶段遭到了资产阶级法律的严格禁止。1799年英国的《结社禁止法》、1792年法国的《霞不列法》等,都宣布工人的集会、结社和罢工均为非法,违者将被处于刑罚。但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欧洲三大工人运动的兴起,工人在斗争中逐步争得了罢工权。最早承认工会罢工权的是182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这项法律宣布废除1799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罢工和组织工会的法律。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此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承认工会具有罢工权。[15]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罢工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罢工权在大多数国家是作为宪法权利规定的。[16]有些国家除宪法规定了罢工权外,还在劳动法中加以罢工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有的国家虽然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予以规定。[17]不管是在宪法中还是在劳动法中,关于罢工的权利性规定,在绝大多数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权利被法律所承认。罢工权在市场经济国家被普遍认可,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罢工权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直接的积极意义。罢工权立法也是国际公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欧洲社会宪章》规定:"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工人和雇主只要遵守由以前所达成的集体协议所派生出来的义务,就享有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18]这是规定罢工权最早的国际文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19]最近通过的《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也明确规定:"工人和雇主,或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按照欧盟法律、国家法规和惯例,有在适当级别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的权利。在利益冲突不可调节的情况下,有采取集体行动,包括罢工的权利。"[20]但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的近370项公约、建议书和宣言中,却关于罢工权规定的具体条款。有人据此认为国际劳工组织不主张罢工权。这种认识并不确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权与集体谈判权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谈判是罢工的直接目的,罢工则是保证集体谈判的主要手段。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也难以实施。可以认为,第98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可权利的规定,已经隐含着罢工的权利。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工实务处理中,罢工权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的。在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审议的指控中,涉及罢工权的案件属于最常见的案件之列。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行动属于第87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工人组织的权利。[21]就其一般的法律性质而言,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人权的内容之一,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是具有公权性质的劳动者的自由权。罢工权在民×国家是一项宪法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自由权的构成,所以罢工权又称之为罢工自由权。罢工作为宪法上的自由权,意义主要在于劳动者的罢工行为不由国家或其它公共团体滥为禁止或限制。有的论者认为,罢工权在劳动者和国家的纵的关系中,为一权利行为,但在劳动者与雇主的横的关系中,则非权利行为而属实施行为。[22]笔者则以为,由于罢工行为的实施已将雇主作为具体的对象,雇主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负有不得影响这一权利实施的不作为义务,因而已经形成了一种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23]这是因为,罢工权作为劳动者权利,就其特定的法律性质而言,更属于兼具公权与私权的特点于一身的社会权的范畴。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更是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劳动者的生存权。罢工权的发生和实施,都是与雇主的相应权利共生共存的。与劳动者的罢工权相对应的是雇主的闭厂权。罢工权与闭厂权又统称为集体行动权或工业行动权。这一权利是指劳资双方为在劳动关系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闭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手段等集体对抗行为的权利。[24]依据劳资对等的原则,集体争议权并非劳动者专有,在一般法律意义上,是指劳资双方共有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对于劳动者具有更加直接的意义,所以在现实中更多是指劳方的集体行动,而工人的集体争议行为包括罢工、请愿、集会、示威等形式,但狭义上的工人的集体行动权又专指罢工权。[25]在实际当中,罢工权与闭厂权都是在是在劳资法律关系中实现的。确认罢工权即确认罢工的合法性。合法罢工或罢工的合法性,一般由以下具体要件构成:罢工必须由工会所组织。这是因为,罢工权是团结权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证集体谈判权的手段。[26]罢工权是以劳动者的组织权为基础形成的,罢工权的合法行使,必须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具体实施。罢工权的主体,与谈判权一样,是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享有的。劳动者是权利的意志主体,工会是权利的形式主体。在这一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劳动者与工会的结合程度比起谈判权要密切的多,因为谈判可以由工会单独进行而不需要劳动者直接参加,但在罢工中,劳动者是罢工的主体,工会只是罢工的组织者。劳动者与工会是为一个整体,没有谁这一权利都无法实施。在劳动基本权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把那些没有工会领导的、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称作"野猫罢工"。[27]"野猫罢工"是一种侵害团结权和滥用争议权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其它劳动者的权利,因而不符合合法罢工的要件,不受法律保护。[28]这种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说该类罢工不具备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的资格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许多国家的罢工立法都明确规定,合法罢工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上可规定之事项为其目的。罢工的基本作用,是以其作为压力手段来促使集体合同的缔结,从而达到劳动关系之和谐。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有和平义务。因而,对于合同已经规定之事项发动罢工则为非法。罢工应当以集体合同未规定或未履行之事项,作为其目的方为合法。在集体谈判中若发生争议,经交涉、调解,如能达成一致,可缔结新的集体合同,若调解不成,即可通过罢工来达此目的。而政治罢工并非以集体合同为目的,而系对国家机关为一定之诉求,所以,大部分国家视其为非法。[29]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为此,各国罢工立法对于罢工可能影响到社会利益时,便有诸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1)职业的限制。主要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的职员以及其它公职人员,不得举行或参与罢工,并不得举行和参与怠工、静坐等一切集体争议行为。违者将受到免职或解雇的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学术界对于这一限制的合理性尚有争论。[30](2)行业的限制。对于行业的限制主要是对于公用事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等行业的罢工进行限制,其中包括运输、邮电、煤气、公共交通、医疗、军事工业等。有些限制是对于某些行业的关键部门,如矿山罢工,其发电和通风部门不得参与,以保证矿井和没有参加罢工的人员安全。(3)罢工类型的限制。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政治性罢工。但对因职业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是否合法,各国规定不一,学理上也有争论。有的论者认为,只要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的目的是为争取同一劳动条件即为合法;也有的认为,这些罢工因为不是由于直接关涉本部门的集体合同,所以不具备合法性。[31]合法罢工享有特定的法律保障,这主要表现在合法罢工的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方面。民事免责涉及到罢工在私法上的效力问题。在罢工期间,劳动者与雇主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能履行,由此必然会给雇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罢工权立法之前,劳动者对于罢工行为给雇主造成的损失是要负赔偿责任的。但罢工作为合法行为以后,劳动者得以罢工权这一具有公权性质的权利,来对抗雇主,故私法上不负责任,即劳动者可利用罢工权为依据而不履行具有私法性质的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如日本法律即明确规定:"因同盟罢工或其它对抗性行为而造成损失时,凡正当者,雇主不得以此为理由而要求工会或者工会会员赔偿。"[32]罢工权所以具有这种民事免责效力,原因有二:其一,与基本劳动权的其它权利如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一样,罢工权的诉求对象并不是只限定为国家,而具有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即在劳资私人间也有法律保障效力法律承认工会及其会员在私法领域行使权利,并保护私法上规定的关于侵害行为的权利。[33]其二,由于罢工权自身的特点,即这一权利的存在是为了限制资本权利,以实现劳资间权利对等并形成真正平等的契约关系,工人的罢工和国家社会立法的努力方向一致,故予以保护。[34]在劳动者享有罢工民事免责的同时,参加罢工的劳动者对于雇主的工资请求权也不再发生。但部分不参加罢工的劳动者,由于其它人罢工而不能正常工作,能否继续享有工资请求权,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可以保留这一权利,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由于其没有从事工作所以也就失去了工资请求权。[35]所谓刑事免责,是指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只要是合法行使这一权利便不承担任何刑事上之责任。但在罢工立法之前,工人罢工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英国1799年颁布的"结社禁止法",即是以禁止工人组织社团和罢工为目的,违反这一规定,要处以徒刑。罢工权的刑事免责,主要是对于国家而言,即合法罢工,国家不得以危害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或骚扰、胁迫等名义提起公诉。但非法罢工不再此列。三、中国的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状况和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建国后第三次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高发期。与建国初和五十年代的罢工潮不同的是,这次高发期连绵延续了十多年,并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中国的罢工立法,需要分析目前集体争议和罢工的状况特点准确把握。对于劳动者集的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集体行动,以前曾被说成是"闹事"。后来,"闹事"这个明显具有贬抑和鄙弃色彩的说法不再被使用,而一般将其统称为"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仅仅是一种现象的描述,实际上,这些事件一般都是劳动者为争取自己的经济权益而采取的集体抗争行为,在法律的规范意义上,应称为"集体争议行为"或"产业行为"更为妥当。劳动者的集体争议行为,指包括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在内的产业行动。罢工只是这些集体争议行为中的一种。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在全国的范围内罢工的官方统计指标和统计数字,罢工一般包括在集体争议的统计数字中。所以,关于罢工的研究,只能是依据有关调研人员或工会所提供的地区数字以及个案进行分析。我国近年发生的包括罢工在内的集体争议行为有以下的特点:其一,从发生频率和参与人数来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从1995年到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平均每年26.9%的速度递增。劳动争议案件已进入多发期,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日趋扩大,劳动争议的主体、内容也日益复杂。[36]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为疑难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而据劳动部专家的分析统计,我国从1990年到1994年五年中参加罢工的人数分别为:24.3万人、28.86万人、26.84万人、31.03万人、49.56万人。五年中增加一倍,是所统计的17个国家和地区中增长率最高的。[37]在这些罢工当中,单件事件延续最长的时间为40天,单件事件参与人数最多的为3900人。[38]而且,还出现了同盟罢工的倾向,如1994年珠海某公司1700人罢工后,邻近的有关企业也蜂起响应,罢工人数迅速增加到4500多人。[39]根据工会统计年鉴的数据,到1999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19件,其中集体争议案件为9043件,只占7.5%.但在473957人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中,集体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为319241人,占67.3%.这一数据表明,介入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了集体争议。其二,在参与集体争议的319241人的劳动者中,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有99894人,占31.35%;其余基本为非公×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为219347人,占68.7%.这一数据表明,参与集体争议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是非公×制企业的劳动者。[40]其二,从集体争议行为的性质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与劳动者的基本的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集体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自己的经济权利。这种争议行为虽属集体行动,但并没有以争取新的利益为目标,在性质上仍是一种以劳动权利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争议,而非利益争议。[41]如1996年第二季度,全国因拖欠工资引起的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有53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而第三季度因同类原因的事件上升为59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42]1999年,欠薪成为引发集体争议的第一位原因。而到了2002年,欠薪更成为全国范围内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43]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企业的亏损、破产及其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大批的工人得不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其它生活保障,引发了工人的大规模的集体抗议。[44]在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则是由于雇主故意用各种方法,包括压低工资水平、拖欠发放甚至欠薪逃匿来克扣工人工资。另外,私营或外资企业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随意解雇劳动者、强行收取"风险抵押金",对于职工进行殴打、体罚、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是引起劳动者集体抗争的主要原因。这种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没有关系,而只是个别劳动权益的维护。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满足劳动者的一些具体要求,而非要求劳动关系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所以,尽管集体争议行为不断发生,但由于没有从机制上解决问题,虽然劳动者的境况在短期内会稍许改善,但造成劳资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并没有改变,过一段时间,情况会依旧故我。另外,广大的劳动者群众参与集体行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争取和保障自己基本的劳动权利。在这些行动中,工人们还特别注意了避免集体行动的政治色彩,如四川某地工人在请愿中打出了"不要民×要工作"、"我们不是动乱"的标语,[45]严辞固然有些极端,但表明自己的行动不具政治背景的用心也算用心良苦。应该说,中国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行为,都没有特别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追求,而是一种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的经济行为。正如在今年第九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所指出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46]其三,从集体争议行为的组织来看,自发性是其重要的特点。所谓"自发",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的含义是,集体行动的发起,并不是当事人以外的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策划发动的,而是因为当事人共同的利益关系,使他们聚集起来并采取共同的行动。由于造成集体争议行为的原因大都积累已久,不满和压抑的情绪在一些事件的刺激下,很快就汇成了一种需要表达和发泄的抗争行为。如深圳某台湾鞋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和保安人员经常殴打体罚工人并克扣工资,结果引发了3000多名工人参与的大罢工,工人并在厂内砸玻璃、烧垃圾、呐喊示威,以示抗议。[47]另一方面的含义,是集体争议行动的进行中没有预先的组织来把握和引导。但这并不是说事件没有工人领袖或核心人物,而且,一些较大规模的集体争议行为中,都有一批能仗义勇为、有组织才能、有号召力的领袖人物作为中坚。否则,不可想象参与几千人,坚持数十天的集体行动能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如大连某日本独资企业,由于工人工资水平过低,工人多次反映而资方不予理睬,于是,爆发了有6000多任务人参加的罢工,在坚持了两天半后,日本总部急令答应工人的要求,罢工胜利结束。但这次罢工究竟谁是领导,外人至今不得而知。[48] 四、集体争议行为与工会中国目前的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没有工会参与,这是与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同的。这种情况的造成,一是由于许多私企和外企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工人只有自我行动,如深圳发生的怠工、罢工等集体争议行为的企业,90%以上没有工会。再是由于有些企业虽然有工会,但或由于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不利、或工会为老板所控制而得不到工人的信任,所以发生罢工时一般都是抛开工会进行。从工会来讲,但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所以当劳动者要求罢工时,工会便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如若站在工人的对面反对劝阻,会被工人斥为"工贼",但如站在工人一方支持和领导罢工,则又担心违反原则而被上级查处。工会只能以"局外人"的身份是周旋于劳动者和企业行政之间。而这种处理方法,与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的要求并不相符的。[49]由于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又直接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进而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但需要注意的一个动向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工会都在工人罢工时都躲在一边,也有个别的工会主席在关键时刻与工人站在一起,领导工人用罢工手段与雇主斗争。如北京通县中国新加坡合资的麦克菲精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所发生的罢工事件。由于该公司新方总经理长期拖延不签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发劳保用品致发生工伤事故并经常侮辱中国员工,致使劳资矛盾尖锐。1997年3月,职工要求公司工会采用集体行动来迫使公司进行集体谈判,以争取工人的权益,否则,将自己采取行动。公司工会主席在县总工会的支持下,接受了职工的要求,决定由工会领导职工于3月19日集体停工。停工的同时工会发布《告全体员工书》,要求职工在停工期间:(一)不得损坏公司财产,如果损坏,后果自负;(二)听从工会统一领导,到指定地点集合,不得自由行动;(三)何时复工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在停工的几天中,劳资双方在县总工会和劳动局的参与下,展开了艰苦的谈判。谈判中,工会代表列举了资方侵害工人权益的大量事实,并提出四条复工条件:公司应明确答复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及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公司应制定与现行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新方总经理必须对辱骂职工的行为向全体职工赔礼道歉。在工人停工的压力下,厂方最后全部答应了工会提出的复工条件,承认这次停工的起因主要责任在公司方,停工期间公司同意照发工资,公司不得借故报复和辞退职工,并约定《集体合同》在复工后一周内完成签约等。3月24日下午,劳资双方在《复工协议》上签字,次日,全体职工正式复工。至此,工会领导的停工谈判这一集体争议行为取得了完全的成功。[50]这可能中国工会领导罢工的并获得最终胜利的一个绝无仅有的一个成功案例。成功的主要因素,除工会主席个人的素质外,还由于作为上级工会的县总工会及有关部门的敢于支持和负责,而这种情况在全国是极为少见的。而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不仅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直接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因为工会如果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便无法保证,团结权也只是具有虚名。并且,劳动关系也缺乏了一种平衡制约的力量和手段。在规范的劳动法制下,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应通过工会来具体行使,但由于中国法律没有明确工人或工会享有罢工权,而罢工问题又是一个无可避免的事实,所以,这才出现了中国的罢工的"自发"和"无序"的特点。而这种自发罢工或其它的自发集体行动,具有突发性和不可控力,一旦处理不当,如政府动用强力压制工人,便会激化矛盾,并将原本为劳资关系的内部事务问题,转化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扩大为整个社会的问题,并使之具有了政治性。由此可见,回避罢工权立法,不但不是解决罢工的办法,而且会使矛盾更加复杂。五、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法律思考中国的集体争议行为特别是罢工的发生,已是一个愈来愈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中国入世后,随着劳资矛盾冲突的加剧,这一行为上升的趋势还会进一步的发展。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并规范劳动者的罢工权,已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非常急迫的任务。但有的论者提出,如果不修改宪法,罢工立法就缺乏法律依据。笔者以为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写入宪法以后,其它法律才可以作具体的规定。写入宪法的权利,表明这一权利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是一种层次更高和主体范围更加广泛的权利。但只要宪法没有对于这一权利的禁止,其它法律仍然可以对于这一权利进行规定,与宪法有所规定的情况比较,只是这一权利不属宪法权利,而是某一特定群体的特定的权利。实际上,目前在中国实施罢工权立法,已经有了法律依据。2001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一公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在我国批准这一公约同时发表的声明中,并没有对这一内容作出特别的说明。这表明,这一国际法的规定在我国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项的规定,对于我国的罢工立法具有双重的意义:其一,"有权罢工"的规定,可以作为我国罢工立法的法律依据;其二,"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的规定,要求我国必须具有罢工权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罢工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的集体争议权的基本内容。这就涉及到罢工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罢工权在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人权或宪法权利必须要具体化,否则,便会流于空泛而无法实施。我国的罢工立法应该纳入劳动法律的体系,而不要将这一权利仅仅停留在一般的人权或宪法权利。我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虽然也规定有"罢工自由",但由于没有更加具体的法律实施规定,特别是当时没有《劳动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所以这种宪法权利的意义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宣言",而不是实施。[51]所以,罢工权立法在一般的意义上,是完善人权或公民权的需要,在直接的意义上,则是完善基本劳工权利或劳动基本权,特别是完善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的需要。罢工权立法是劳动立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罢工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或孤立的权利,而是劳动者权利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罢工权与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共同构成了"劳动基本权"。这些权利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其中,团结权是基础权利,谈判权是核心的权利,罢工权是保障谈判的权利。罢工权作为劳动者集体争议权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最后的和最高的斗争手段。[52]罢工作为工人自助自卫的一项权利,其作用更在于"威慑"。只要劳动者握有这一武器,便是对于雇主的一种压力和制约,使得雇主有所畏忌而更加谨慎的处理劳资关系。罢工这一权利的行使是与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密切联系的,在一般的情况下,罢工权只能在谈判破裂或集体合同未能履行时,或者劳动者的权益遭到或将要遭到侵害,而通过谈判的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方能行使,而罢工的直接目的是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或其它协约。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罢工是制约雇主的拒绝谈判和不诚实谈判的主要手段。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如果没有集体争议权特别是罢工的保障,这一制度就很难实施。因此,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应该将其与集体合同立法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罢工权立法的空泛议论,而且,罢工权的性质、作用、地位的界定就比较清楚,权利的实施和限定也就比较容易规范。[53]因此,罢工权作为集体劳权的重要内容,应该将其与集体劳权的其它内容作为一个权利系统或权利束统筹考虑立法规划。同时,考虑到劳资关系的权利对等原则,笔者以为,以集体争议权的立法来包容罢工权更有利于形成一种劳资争议的权利系统。这样作的意义在于:其一,明确罢工权是集体争议权的构成部分,是在集体争议中行使的权利。其二,雇主也相应地享有闭厂权。其三,集体争议权是遵循着集体争议处理的程序来行使的。罢工权立法,不仅涉及到立法理论,而且涉及到立法时机和条件。这主要涉及到两个具体条件:一是罢工立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条件,特别是相对完善的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刚刚建立,还不规范。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这一制度的整体设定和具体的程序规定中,都没有以工会为主体的集体争议的考虑。有关规章规定,"工会与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54]即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但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又没有关于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规定,甚至根据"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55]的规定,企业工会都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因而连案件受理都存在着问题。所以,罢工立法必须要对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或完善。再是罢工立法需要有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企业工会为条件。规范的罢工,应该以企业工会为合法的罢工组织者。但目前我国的工会,特别是非公×制企业的工会,由于尚未成为独立于雇主的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所以能否承担起组织集体争议或罢工行动这一职责,还是一个问题。在享有罢工组织权的工会不愿或不能组织罢工的情况下,工人也不能再举行自发的罢工,因为没有工会组织的自发罢工将是非法罢工。在这种情况下的罢工立法,与其说是赋予了劳动者罢工权,不如说限制了他们的罢工权。在法律回避罢工的"空档"时期,劳动者尚可自发罢工,但罢工立法后则禁止自发罢工。所以罢工立法必须与我国工会的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改革相适应。集体争议权或罢工权立法,必须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的出发点。要切忌将罢工立法搞成禁止罢工立法或限制罢工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采取积极稳妥、法律配套和分步进行的方法进行。应该说,2001年《工会法》有关处理停工、怠工规定,在罢工权立法方面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56]尽管这一规定没有直接使用"罢工"这一概念,但这里所说的"停工、怠工事件",明确无误是指集体停工、怠工,所谓的集体停工和罢工即是罢工是没有疑义的。这一法条的直接的含义包括:其一,停工、怠工事件是受到工会法保护的,这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要求,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其二,确定了工会在其中的身份是"代表职工"参与事件处理,而1992年《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会同企业行政"处理事件。以上的规定,既进一步认可了劳动者自发罢工的合法性,又明确了工会代表职工处理罢工的身份。这一规定既符合罢工权立法的原则,又符合我国罢工立法的现实需求。但是,2001年《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显然具有过渡性,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立法的要求,诸如罢工权由劳动者决定但由工会具体行使、罢工权的行使应以集体谈判相联系等,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而且,这种关于罢工权的这种规定,还只是一种被动的认可,而不是主动的赋予,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或工会享有罢工权,因而也无法依此为依据制定实施细则。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规定还是一种不失法律原则的权益之策。但从罢工权立法的意义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条实际上是在为恢复罢工权铺平道路。"[57]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应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在立法层次上,在国家层面上的罢工立法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地方立法,对于实际当中存在的罢工现象予以规范和保护,使之纳入法制轨道。有些地区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时机适宜时,再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上升为国家立法,将罢工权明确规定为劳动法律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为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首先就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罢工作出规定,明确规定罢工是此类企业职工和工会的一项权利。同时,要对罢工的组织、参与人员、罢工的范围与时间、罢工基金、罢工警戒线以及申请和批准罢工的程序等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要明确禁止政治罢工,将罢工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完善健全其它性质企业如股份制、公司制等混合经济的企业的罢工立法问题。国有企业职工的罢工权立法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更加慎重的处理。有论者认为市场经济下罢工权的实施不应当分企业类型,实际上,将企业的国民待遇等同于劳资关系调整方式是一种误解。市场经济国家关于罢工权的适用以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也是不同的。[58]当然,罢工权的规定必须与《工会组织法》、《集体谈判法》等相关法律配套制定,同时,还特别应考虑到工会的市场化改革和工会的实际作用。最后,还需要说明一点的,就是如何看待罢工立法的社会后果。有些同志担心罢工立法会引发大规模的工人罢工,造成社会不稳定。其实,这是对于罢工立法的一种误解。罢工立法并非鼓励自由罢工,而是要规范罢工。在我国,罢工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现象是由劳资矛盾引起的,没有罢工立法,也不会消除这种现象,实施罢工立法,罢工现象则会有所遵循并便于规范处理。目前那种将罢工与游行、示威等不同性质的行为混在一起,统统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恰恰将将问题搞得更加复杂,增加了问题处理的难度。罢工是企业范围内的劳资矛盾的表现,而游×示威等行动则主要涉及到与政府的关系。而压制罢工或不保护合法罢工,直接的结果是将工人与雇主的矛盾促成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结果是政府替雇主承担了责任,并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在市场经济下,劳资矛盾的处理原则之一即是劳资自治,政府不再介入劳资关系之中,而是在这一关系之外对其进行监管和协调。从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实施罢工立法,恰恰是正确处理劳资矛盾、有效发挥政府作用、长期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的法律举措。2001年6月初稿于中国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7月定稿于日本九州岛大学法学院。注释:[1]《列宁文稿》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11月版,第311页。[2]《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5月版,第583页。[3]毛泽东:《在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4]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罢工请愿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22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第二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第四十五条。[8]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9]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10]见刘海年、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84页。[11]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12]当然,但并不是各地都能处理好这种事件。如有的雇主在接受罢工工人条件复工后,再分批解雇和开除参加罢工的骨干份子;也有一些地方领导,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认为罢工扰乱生产秩序、影响投资环境,要求司法机关比照《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于组织者予以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13]中国已经初步建构了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的框架,其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市按照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但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关于劳动基本权的规定上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关于中国劳动立法的状况,见常凯《世界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劳动立法》,《工会理论研究》1999年第一期。[14]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86页。[15]见常凯张德荣着《工会法通论》,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41-42页、第301页。[16]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8年)第一章第40条规定:"罢工权应在调整此项权利的法律范围内行使之。"《西班牙宪法》(1978年)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八规定,"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将制订为维持社会基本服务的明确保障措施。"[16]瑞典王国宪法性文件《瑞典王国政府组织法》(1975年)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任何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均有权采取罢工、闭厂等类似行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为合同所保证者除外。"《巴西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五篇第158条规定:"罢工权应予以承认,其行使方式以法律规定之。"《日本国宪法》(1946年)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之团结权利,集体交涉及其它集体行动之权利,应受保障。"[16]《韩国宪法》(1962年)第二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17]《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1947年)第五章第一条:"除本法内专门有规定的情况外,本法内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被解释为可以以任何方式干涉或妨碍或减少罢工权利,或者影响罢工权利的限度或范围。"而"'罢工'这个名词包括职工举行的任何罢工或其它一致停工的行为以及职工进行的任何一致怠工或其它中断生产活动的行为。"《法国劳动法典》(1973年)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规定:"罢工不应使雇佣合同受到破坏,除非受雇者有严重的过失":"产生罢工的事件不能作为雇主在报酬及社会福利方面采取歧视对待措施的根据"。[17]波兰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在本章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组织罢工"。《俄罗斯联邦关于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1995年)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工会有权按照法律组织和举行罢工、聚会、集会、游行、示威、组织纠察队以及其它集体行动,以利用这些手段维护劳动者的社会劳动权权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罢工"。[18]《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第6条(4)。[19]《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八条第一款(丁)。[20]《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2000年12月),第四章第28条。[21]见王家宠着《国际劳工公约概要》,我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332页。[22]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48页。[23]关于基本劳动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国家和雇主在这一权利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笔者另有专门论述。详见拙文《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2年第五期第73-74页。[24]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2页。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95页。[25]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及其它集体行动的权利。"韩国宪法也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这里所规定的"集体行动的权利",主要是指罢工的权利。[26]团结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团结权只指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除包括组织权以外,还包括谈判权和罢工权。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0页。[27]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8页。[28][日]沼田稻次郎等编集《劳动法事典》,劳动旬报社1979年12月日文版,第966页。[29]黄越钦着《劳动法论》,台湾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4年版,第343页。[30]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306页。[3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32]《日本工会法法》(1945年)第二章第八条。[33]见[日]角田重邦、西谷敏、菊池高志着《劳动法讲义2团体劳动法》,有斐阁1992年日文版,第125页。[34]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51 252页。[35]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96页。[36]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001年2月14日。[37]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5:《部分国家和地区罢工斗争规模》,1997年11月。[38]福建省总工会:《关于福建省职工全体性突发事件情况的调查》,1997年11月。[39]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主报告》,1997年11月。[40]《中国工会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80-81页。[4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争议,一般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种,权利争议是围绕着已由法律或集体合同而确定的劳动权利的实施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则是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争议大多为利益争议。见《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1972年)第126条。[42]见张瑞玲:《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3]评论员文章:《欠薪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工人日报》2002年2月7日。[44]2002年春季发生在中国东北大庆、辽阳等城市的大规模的工人上街请愿活动,即是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45]这一情况是亲历这一事件的某工会主席告诉笔者的。谈到工人们的处境与对策,这位主席颇为感慨。[46]王大明:《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人民日报》2001年3月10日。[47]见沙焕玉:《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8]笔者曾在该公司就此事调查,据有关人员讲,这次事件是由一些中层管理人员为核心发动和组织的,但具体是谁,他们也搞不清。[49]见常凯:《工潮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当代工会文丛》第一辑,工人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56页。[50]见北京市昌平县总工会:《坚持疏导的方针,旗帜鲜明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麦克菲公司工会领导职工停工与公司老板谈判始末》,1997年4月11日。笔者是在事件发生后即得到了消息,并关注着事件的进程。支持这一罢工事件的昌平县总工会主席王禄是笔者的朋友。罢工结束后,笔者得到了县总工会的这份报告。但有关人士叮咛笔者:关于这一事件的情况不要在讲课或文章中引用。尽管我认为这是一起运用法律维护职工利益的极有意义的成功案例,应该大事宣传。但为了少给当事人添麻烦,我还是遵诺将这一宝贵资料藏至匣底。而今已过五年,随着中国劳动法制的加强,这一资料作为历史文献也该解密了。[5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52]在海外的劳动立法和劳动法学著作中,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还包括怠工权和纠察权。见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4:《欧洲和北美国家关于产业行为的法律制度》,1997年11月;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6, 291页。[53]在劳动部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的起草中,是否引进产业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界定、实施和限制这一权利,是专家们反复讨论的一个问题。如1997年4月笔者参加的劳动部主持召开的集体合同立法研讨会上,"产业行为的规范及决策程序,国家对产业行为的干预手段、范围及程序"即是议题之一。[54]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1994年)第八章第三十九条。[5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5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第三章第二十七条。[57]乔健:《处在改革前沿的中国职工》,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46页。[58]如日本既制定有《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又制定有《国营企业劳动关系法》(1948年),后者禁止工人和工会在所限定的国营企业中举行阻碍企业业务正常运营的怠工和罢工。相关文献刘开明 栾志: 组织的困境或力量 中国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刘爱玉: 国有企业制度变革过程中工人的行动选择,曹信邦: 建立我国解雇预告制度的研究,李铒金: 车间政治与下岗名单的确定 以东北的两家国有工厂为例,石秀印: 社会经济制度转型中的工人阶层及其与管理阶层之间的关系,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上),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下) 《新民周刊》: 汉城记录:在韩中国劳工现状调查,石秀印: 中国计划体制下劳动力在市场化进程中的流动与分割,Li Qiang: Nike,Adidas,Reebok and New Balance Made in China谭深: 珠江三角洲外来女工与外资企业、当地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Pun Ngai: Surveillance and Transgression of Social Body inReform china:Women Workers in the Foreign Capital-owned Workplace余晓敏: 跨越阶级的边界:珠江三角洲伤残农民工"群体意识"的剖白,李静君: 劳工与性别:西方学界对中国的分析,李亚雄: 转型期的社会分层机制与工人阶层的地位变迁,王新梅: 我国工会制度的重建与发达国家工会的特点,Anita Chan 朱晓阳: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南方周末》: 外来工自治组织初现浙江瑞安,陈峰: 下岗工人的抗议与道义经济学,Anita Chan: The Culture of Survival:Lives of MigrantWorkers through the Prism of Private LettersAnita ChanMeei-shia Chen: China's"Market Economics inCommand":Footwear Workers'Health in JeopardyAnita Chan: Regimented Workers in China's Free Labour MarketAnita Chan: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MovementAnita Chan: Labor Standards and Human Rights:The Case of ChineseWorkers Under Market Socialism郭保刚: 中国大陆和台湾劳工政策之比较,Ching-kwan Lee: Production Politics and LabourIdentities:Migrant Workers in South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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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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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杂志2009年7月号刊登了英国谢菲尔德大学中国政治经济学教授克里斯·布拉莫尔(Chris Bramall)题为《走出黑暗--中国转型之路》的文章。作者指出,自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确实一直在快速增长,然而,中国也错失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即没有继续发展毛泽东时代建立起来的医疗和教育方面的福利制度,而是转向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过于一味地追求增长,这造成了很多问题。而2008-2009年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使这一模式遭到了质疑,这同时给中国提供了一个建立小康社会主义的机会,而中国目前的领导人也认识到了另外一种现代性的可能性。文章内容如下: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经济增长异常迅速。可以肯定,其前景比它在2008年夏季全球化的"高潮"时期要暗淡,但30年来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的经济增长依然强劲。全球经济衰退使增长率削减了几个百分点,但依照世界标准,这一比率仍然维持在较高水平。事实上,如果国内生产总值根据购买力等价来衡量(这种评价标准赋予非贸易部门较高的权重,从而降低了外部冲击对统计数据的影响),那么,经济放缓甚至不太明显。樊纲和胡永泰认为,中国的成功归功于他们所谓的"平行推进"(parallel partial progression)。中国如此成功是因为它没有遵循循序渐进的方式,而是很早就开始在几乎每一个部门进行改革。在每一个领域都很快进行彻底的转型是不可能的,但是这一进程在每一个领域都开始了,并且推进迅速。一个部门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即改革由此在某些领域而不是其他领域开始并被推进到得出一种结论)将不可能十分有效。然而,中国的改革在某些领域确实太慢;樊纲和胡永泰特别指出了金融自由化步伐缓慢。其结果是,中国无法利用获得外国资本所提供的机会。王绍光有着与樊纲和胡永泰相同的乐观评价。他批评了农村医疗改革的诸多方面,但他仍然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政府已显示出它自身既有非常强的适应能力,又是善于学习的。黄宗智对中国的转型道路有着更多的批评。他的很多文章为中国的"非正规部门的社会公平"进行了呼吁,实际上就是要创建体制和机构以改善非正规部门的大量雇员的待遇,包括工厂内部的待遇(就工资和工作条件而言)和工厂外部的待遇(就非正规部门工人的孩子所能获得的医疗和教育而言)。但黄宗智认为,不存在一种简单的新古典主义的补救办法。相反,中国需要同时拒绝过去30年里的市场原教旨主义和毛主义时代的国家社会主义。这不仅对于非正规部门是如此:更一般地讲,中国需要在极左和极右两极之间开拓出第三条道路。所有这些作者都在以这种或那种形式解决关于中国转型之路的两个基本问题:它是成功的吗?中国现在应该走什么路? 局部改革的局限我发现樊纲和胡永泰为跨越所有部门同时进行改革而举出的例证是很难令人信服的。我对这一证据的解读是,中国在那些改革既是必要的又进行得彻底的领域(如农业和农村的工业化)做得较好,而在改革或者是不必要的或者改革只是局部的领域就做得较差。有许多失败的局部改革的例证。中国的双轨制价格体系被一些人看作是帕累托改进型的"没有输家的改革"的一个例子。但是这忽视了双轨制所带来的价格套利(price arbitrage)的各种可能性。它可能增加了产量,但它形成了一个食利者阶层,这一阶层通过在国有部门低价买进商品并以高得多的价格在市场卖出而致富。当今中国存在的大部分的不平等,尤其是财富的不平等,都根源于双轨制价格体系。开放政策也说明了樊纲和胡永泰倡导的局部改革的危险。中国严格遵循着自己的改革方案,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最初的4个经济特区的建立到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之间过去了很多年。局部开放政策背后存在着这样的逻辑,通过把开放区域限制在工业相对欠发达的广东、福建,中国的工业中心(上海和辽宁)避免了"资本主义污染"。然而,这一做法导致了切实的代价。上海的再次发展被耽搁,邓小平自己后来承认,没有及早给予这座大都市经济特区的地位是错误的。更重要的是,由局部开放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加剧了地区间的不平等,这已成为目前中国最大的问题之一。中国非正规部门提供了局部改革固有危险的第三个例证。在许多方面,中国的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发展,如黄宗智所记录的,遵循了樊纲和胡永泰所提出来的进程。改革是局部的:中国只是缓慢放宽了对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限制,同时很少关注劳动条件。其结果是经济得到了快速增长,但劳动力却付出了高昂的代价。黄宗智恰恰对这一结果提出了异议。沿着这些思路展开争论本身并没有什么难以令人置信的,而且中国越早改善它的非正规部门的工人所面临的条件,其情况会越好。此外,提高工资几乎肯定会提高效率。通过减少由小型企业对中国的大公司所形成的竞争性的、基于价格方面的威胁,它将使中国的大公司能够更加注重产品的开发和售后服务,这对于打入全球出口市场是必不可少的。对全球出口市场而言,是质量而不是价格决定成败。在非正规部门中,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也将提高效率,因为这将迫使小规模的公司变得更加趋向资本密集和创新。所以,与樊纲和胡永泰认为的相反,真正的教训是这样的:如果改革(私有化、自由化、民主化)是值得实施的,就应该迅速和彻底。 莱茵型资本主义与盎格鲁-撒克逊资本主义由樊纲和胡永泰提出的关于中国转型分析的更根本的问题是,他们关注的焦点是转型道路的问题而不是最终目标的问题。真正重要的不是"所走过的路"是循序渐进的或连贯的,而是对任何转型进程最佳终点(optimal end-point)的确定。樊纲和胡永泰含蓄地提出,中国的目标应该是复制盎格鲁-撒克逊资本主义的制度和机构--不受管制的金融业、自由贸易、最小福利政府,以及关注于技能和基础设施的发展而不是特定行业的补贴的非选择性产业政策。这是美国、英国、新西兰的经济的特点,而自1990年以来,这种类型的许多政策已经日益被西欧、日本和韩国采用。然而,显然存在另外一种选择--莱茵型资本主义,它在日本(80年代末以前)、韩国(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前)以及创建欧元区之前的法国和德国得到实行。尽管大多数莱茵型资本主义国家也强调了高工资和一个发展成熟的福利政府(在日本和韩国)的可取性,但选择性的产业政策和政府对银行部门的控制都是莱茵型资本主义的核心特征。 金融暴政樊纲和胡永泰深信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优越性。然而,证据并不那么充分。以金融为例,关于中国应该做什么,樊纲和胡永泰提出了相当明确的观点。他们大胆地断言:"在经济领域最大的瓶颈是私营金融机构的发展非常缓慢......整个金融体系仍由国有部门所控制,市场竞争基本上缺失。"但是他们像大多数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一样,还是不明白2009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反映了根本性的体制缺陷。金融市场的失败是不可避免的,唯一避免的方法是关闭市场并引入对银行部门的政府控制。当然,这将阻碍金融创新的步伐,但由于正是"创新"首先引起了危机,所以很难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因而中国是幸运的,它没有沿着美国的道路走下去。此外,在盎格鲁-撒克逊经济体(例如英国和美国)中金融部门产生的周期性泡沫仅仅是金融自由化所固有的不足的例证之一。更严重的问题是对长期风险投资项目和新兴产业资金供应不足。英国提供了一个说明这一金融偏斜(finance bias)的明显例子。部分地说,英国的问题是政治方面的问题。金融("伦敦城"[英国最古老的金融服务区。--译者注])对英国政府施加了巨大的影响,这方面的一个证据是,因投机和完全不称职而接受调查的银行家们仍然被指派到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属中央管理机构),成为政府顾问。更普遍的情况是,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呈现出一种持续的通货紧缩偏向。即使在英国的跨世纪蓬勃发展的鼎盛时期,失业率仍然长期居高不下,因为"伦敦城"(作为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代表)对通胀的害怕更甚于对失业的害怕。在实行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中国经历着同样的风险;它所导致的不平等螺旋(spiral of inequality)将强化金融资本,并且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会弱化中国政府。在盎格鲁-撒克逊经济体中,工业投资不足的另一个原因是银行借贷所特有的短期盈利主义,其导致的结果就是很少会有长期贷款,并迫切要求快速偿还贷款。结果,英国经济已经变得依赖于金融服务,所有这些意味着它容易受到冲击以及技术进步的长期过程将放缓。从这方面看,英国的问题很多年来已经众所周知(它们在麦克米兰委员会1931年的报告中就被提到过),但是因为金融资本的政治权力,所以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相比之下,德国和其他莱茵经济体创立了国有开发银行(如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它们在为小型公司和中等规模企业,即德国著名的中小型企业(Mittelstand)扩大长期融资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因此,由樊纲和胡永泰倡导的金融自由化造成的问题将比其所能解决的问题更多--正如在韩国所发生的那样,韩国1997-1998年的危机不是由于监管失败而是由于放弃了产业政策。在盎格鲁-撒克逊经济体中,资本市场失灵现象很普遍,并且只能通过政府干预才能避免。它是一个这样的领域,在其中中国经济需要一些更具社会主义性质的东西--摆脱其赌场般的股市将是一个开始--和许多较少进行改革的东西。 福利资本主义和动态效率反对盎格鲁-撒克逊资本主义的理由不只限于金融市场的失灵。关于美国经济的一个更加不同寻常的事实是,尽管自1973年以来生产率迅速增长,但每小时实际工资的中值几乎没有什么变化。而且,工资差量(dispersion of wages)和相对贫困程度比其他任何富裕国家都大。美国的工作时间长度应该与法国的情况加以对比,法国人选择了以减缓GDP的增长为代价,从而促进闲暇时间的增加。一些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像奥利维尔·布兰查德)试图证明,因为其经济被过度征税以及被过度管制,法国"错误"地选择了闲暇,但是这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绝望(ideological desperation):正是对闲暇的偏好决定了税收和管制制度,而不是相反。同时也需要我们提醒自己注意的是,美国以保险为基础的医疗保健系统在20世纪80年代让中国的政策决策者羡慕不已,其开支超过了富裕国家平均水平的90%左右。然而其预期寿命并没有超过平均水平,并且5000万左右的美国人没有保险。虽然对莱茵型资本主义而言,在福利基础方面有了清晰的初步发展势头,但是在动态效率方面情况似乎不太明显。皮奥里(Piore)和萨贝尔(Sabel)(1984年)盛赞小规模手工业的优点,这些也都是日本资本主义的特点。而日本非正规部门的表现中断了所有关于小规模工业和服务企业的争论。日本制造业中最先进的部门(比如:汽车行业)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但这种双元经济(dual economy)中的"传统"因素显然是不具有生产性的。小规模农业的情况也是如此。服务部门更是如此。有个例子说明了这一点:在1999年,日本超市的平均面积只有832平方米,与美国超市的4200平方米形成了鲜明对比。更普遍地说,从1995年起日本、德国和法国的生产率增长要慢于美国和英国(表1)。这一特点的对比在服务行业表现得尤其明显,这显然是因为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在零售和批发分销部门被采纳的速度十分缓慢。在日本,劳动生产率在服务部门的增长从1976-1989年间的每年3.5%下降到1999-2004年间的每年仅0.9%。此外,日本服务行业的生产率增长在1999-2004年间仅相当于制造业的1/4;在英国和美国这种差距就小得多。表1 劳动生产率增长表 1958-2008年(每小时生产的GDP,每一年的百分比) 1959-1973 1973-1989 1989-1995 1995-2008 德国 5.3 2.7 1.9 1.5 法国 4.9 3 1.9 1.6 日本 8.6 2.8 2.6 1.9 英国 3.6 2.7 3 2.2 美国 2.6 1.3 1.3 2.1资料: 出自格罗宁根大学数据库 www.conference-board.org/ economics/database.chm备注:德国指1989年前的西德然而,对于莱茵型资本主义这种看起来逃避不了的指控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日本、德国与法国的经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抛弃了莱茵型资本主义,这些国家近期经济的平庸表现也刚好反映了这一点。以日本为例,"失去的十年"部分地反映出20世纪80年代晚期房地产泡沫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果,这一事件自身的爆发仅仅是因为日本屈于美国的压力,降低利率使美元升值。更重要的是,正如废除国际贸易工业部和提高中央银行的权力所暗示的一样,它反映了华盛顿共识在日本政治圈中的影响在日益增长,以致于莱茵型资本主义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就已经被抛弃了。当莱茵型的工业政策(从战后至1989年以前)得到切实实施的时候,莱茵型经济体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明显高于英国和美国所达到的增长。根据每小时生产的GDP,法国和(西)德国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已经赶上了英国,在90年代赶上了美国。 第二,即使认可1989年以后日本、德国和法国的经济仍然是莱茵型的,但它们过去20多年的糟糕表现更多的是因为这些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失误(确切地说,是需求增长缓慢),而不是供给方面的失败。这一通货紧缩偏向是重要的,就像尼古拉斯·卡尔多(Nicholas Kaldor)多年前就已经认识到的那样,生产率的增长首先依赖于需求的增长率。以法国和西德为例,根本问题是欧盟中央银行在欧洲地区所推崇的保守的宏观经济政策。德国的问题则因为要把东德并入而更加严重。日本方面,日渐增长的中央银行的权力使得需求方面在应对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的问题时表现软弱和疲软。当然,日本也有供给方面的问题,但是最基本的问题是需求方面的。因此,莱茵型经济在1989年之前的黄金时期引人注目的表现为支持中国基于福利和效率而采用这一模式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正如我前面所提到的,依然有比较坚实的证据支持人们相信,在盎格鲁-撒克逊经济体中,金融部门的政治影响威胁到经济增长的持久稳定。 建设小康社会主义:还没有实现的道路在许多方面,中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所实施的发展之路暗示着对莱茵型资本主义的可行性的认可。在邓小平逝世之前的岁月里,中国通过寻求一种积极有效的工业政策以保持和莱茵型模式的高度一致,这一情形在农村地区尤其突出,在那里,乡镇企业的发展是由当地政府所驱动的。中国与世界经济有战略的一体化限制了来自进口方面的竞争,并使得政府能够开始建立一个在全球具有竞争力的工业部门。这一莱茵型模式在1996年以后的十年里被抛弃了。将城市和乡镇的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的决定以及中国加入WTO的决定,都表明了对盎格鲁-撒克逊资本主义的转型。所以过去十年广东非熟练工人的实际工资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也被人们接受了,这促使我们将其与美国中等薪资的发展轨迹进行对比。然而即使是在1996年之前,中国政府--当时为了促进增长遵循着莱茵型发展方案--在关键的教育和健康领域也忽视了莱茵型资本主义的福利维度。在这方面,邓小平执政的时代曾错失了机遇。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的政策制定者们竭力想要建立一个独一无二的福利资本主义的中国模式--因缺少更好的表述,他们将其称为小康社会主义("中等富裕"社会)。毛泽东遗留给中国的是一个福利政府的胚胎。就像王绍光所指出的那样,1967-1977年大约有90%的儿童进入了初中就读,超过90%的乡村建立了合作医疗体系(CMS)。那么扩大中等教育,改善农村医疗质量,提高闻名的赤脚医生的培训,为受雇于非正规部门的员工提供医疗服务,是不是一定极其困难呢?相反,中国转型之路并没有为小康社会主义的发展留下任何空间。没有人关心高中的入学率,甚至初中教育也被视为对中国农民而言是一种不必要的奢侈,注册入学率也大大降低了。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达最低点之前,小学升初中的升学比例降至70%,关于农村医疗保健的数据也显示了同样的下降过程。公社的消失无情地导致了合作医疗体系的瓦解;到了1983年,它仅在中国11%的农村中运作了。王绍光认为我们应该承认,中国的政府是特别擅长学习和具有很强适应性的。然而他关于农村医疗保健的论文中经验事实的部分体现的是相反的一面。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晚期已经有了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医疗保健体系,这一体系在农村地区几乎实现了普遍覆盖。不是提高它的质量和扩展它的覆盖面,而是这一体系被废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出现了一种"即买即付"的付费体系(a system of payment at point of delivery),这一体系在1949年之前就已被不完整地实行过,并且使得大批的中国农村人口被抛弃在医疗保健的大门之外。这一事例说明了政府既不善于学习,又缺少实用主义精神。就邓小平时代对"白猫黑猫"论的大肆宣扬而言,它表明了20世纪80年代是一个思想体系充满着命令的十年。可以肯定的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国还是一个贫穷的国家。根据麦迪逊估计,中国1978年的人均GDP只是同时期古巴的一半,相当于1700年时英格兰的水平。这一因素无疑限制了中国的政策制定者们的视野。然而,回头看到共产党是那么急切地想要抛弃毛主义的福利维度,这一点很奇怪。这样做没有政治动机,在毛时代的后期,扩大医疗保健和教育是很受欢迎的。更有意义的是,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就已经建立了这种类型的福利政府,这一事实正好暗示它是能够在80年代继续推行下去的。实际上,由农业产量和农村工业极快的发展所产生的红利的增长,原本会使得支撑和扩展中国处于胚胎状态的福利政府变得更容易。而且,尽管中国的转型常常拿来和俄罗斯的转型相比较,然而比较好的对比应该是与战后的英国进行比较。英国在"二战"胜利时期的经济处在一种危险状态。它在很多方面都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国防开支非常高,消费品实行定量配给(面包在1946年7月加入到了配给名单里,以保证足够的谷物提供给德国人),住宅在轰炸中被大量摧毁,国家同时面临着遣散500万男女军人的难题。毫不奇怪,科雷利·巴内特(Corelli Barnett)将20世纪40年代晚期的英国与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俄罗斯相比。英国还存在的其他问题是,它是一个小规模开放的经济体,因而依赖出口和资本项目的剩余满足它的消费需求。但是它的出口产业已被毁灭,并且它的海外资产已经被卖掉了。因而英国面临着如下严峻的挑战,即再次变为通过制造业出口从而能满足它的进口需求的工厂经济。然而,尽管存在着所有这些问题,英国政府还是承诺要建设一个"理想社会",这一"理想社会"建立在普遍医疗基础之上,继续实行基础设施国家所有,继续实行为养老金和其他福利支出筹措资金的国家保障体系;除此之外,一个庞大的住宅建设工程也已经启动。当然,战争时期的毁坏依旧存在,但1945年的英国已并不贫穷;如果英国放弃它一直以来的帝国迷梦,为"理想社会"的建设筹措资金将会轻而易举。尽管如此,人们还是被英国战后庄严宏大的图景而打动,被许多已经实现的和长久存在的卓越的事件所打动。比较而言,毛主义时代晚期的中国存在的问题并不突出。必须为那些从农村返城的人找到工作,但这一挑战与1945年的英国相比不算激烈。和文献中所表达的观点相反,中国的经济并没有处在崩溃的边缘;农业危机是由气候引发的,工业产量的短暂下降是因为1976年政治上的分裂状况造成的。事实上,中国经济长期增长道路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趋向好转,其原因是绿色革命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农村产业的日渐成熟,以及生产资料的进口。而且,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享受了这种巨大的优势。从而它可以以一种战略性的方式加入到世界经济中,寻求一种对其尚在襁褓中的工业实行选择性保护的政策,并且只是逐渐扩展其出口行业。英国就没有这样优厚的条件可以享受。然而,尽管拥有所有这一切的优势,20世纪70年代晚期中国的政策制定者们的眼光还是受到了限制。对建设小康社会主义所思甚少,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对增长的几乎盲目的崇拜。回顾过去,他们要克服贫穷的雄心是极端的。中国因而错失了建设一个可以真正代替盎格鲁-撒克逊资本主义的方案的历史机遇。这样的选择依然是可能的,因为美国模式以及那些主张整体采用这一模式的中国经济学家们因为2009年的全球性经济危机而遭到了质疑。最近有迹象表明,胡锦涛与温家宝认识到了另外一种可选择的现代性对他们而言是可能的。果断地迈向小康社会主义的时机现在已经成熟。云南师大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