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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4
| 阅读: 2321
两岸三地高校富士康调研总报告2010年10月发布,共六部分,指出富士康强制加班、超时加班——违反《劳动合同法》,克扣加班费——违反《劳动合同法》,滥用学生工——违反《实习见习条例》,漠视职业安全隐患——违反《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私了”工伤事故——违反《工伤保险条例》。选登系列二与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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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9
| 阅读: 1340
联合国专管经济社会事务的助理秘书长乔莫·桑德拉姆(JomoK.S.)自2005年起担任联合国助理秘书长一职,并兼任G24国际货币事务和发展政府间集团的(荣誉)研究协调员、联合国货币体系改革委员会委员等职,他说“不是人民币的问题,是美元的问题。更进一步说,这也不仅是美元的问题,是当今世界货币储备制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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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2
| 阅读: 1606
“国资增值与藏富于民携手并进”的重庆经验,如果进一步和“社会分红”实验相结合,可能会有更令人兴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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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5
| 阅读: 2919
《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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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5
| 阅读: 1592
最近,重庆市实施的“十大民生工程”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特别是,重庆市启动了目前全国最大规模的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和公租房建设。重庆“十大民生工程”中的各个部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重庆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制度基础是我所谓“重庆经验进行时”——国资增值与藏富于民并进,地票交易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其政治保障是干部“三进三同”,“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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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5
| 阅读: 1722
由于去年基数等原因,今年我国经济增速将逐季回落。然而市场担心,一些不确定因素也可能打乱这种节奏,甚至引起经济超预期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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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5
| 阅读: 1712
只有依靠创新发展,中国产业集群才能够避免走向马歇尔“工业区”衰退的境地,才能够走出“低端道路”的困境,才能够在未来的新兴产业竞争中处于“高端”地位。因此,打开产业集群创新能力的“黑箱”,就成为本书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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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9
| 阅读: 1302
主持人 魏建国: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了世界著名的未来学家、《大趋势》一书作者约翰·奈斯比特和夫人。 大家都知道,约翰·奈斯比特先生是埃森哲评选的全球50位管理大师之一,他的主要代表作之一就是我们所说的《大趋势》,就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风靡世界的两本书之一。大家知道,一本书是《大趋势》,一本书是《第三次浪潮》。《大趋势》一书目前已在全球共销售了1400多万册,印成了14种文字。最近,奈斯比特先生又以《中国大趋势—新社会的八大支柱》一书再次进入我们大家的视野。《中国大趋势》站在全球的高度,精辟地提出了中国新社会的八大支柱的理念,并由此总结出中国发展的大趋势,那就是中国目前正在创造一个崭新的社会,经济和新的政治体制。他的新型的经济模式已经把中国提升到世界经济的领导地位,而它的政治模式也许可以证明,资本主义这个所谓的历史的终结,只不过是人类历史道路上的一个阶段而已。奈斯比特相信,中国模式最终会将影响到整个世界。 今天,让我们近距离地聆听奈斯比特先生的演讲,感受他博大精深和新颖独到的理论,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奈斯比特先生给我们演讲。 2010-09-21 09:02:05 约翰·奈斯比特: 非常感谢,感谢您非常出色的介绍。《中国大趋势—新社会的八大支柱》这本书,是我夫人和我共同起草的,多丽丝是天津奈斯比特中国研究所的主任,她在欧洲也是非常出色的作家,不知道刚才为什么没有介绍她,魏秘书长刚才只介绍了一半,所以我介绍一下多丽丝,我们两个是共同的起草人。 2010-09-21 09:05:23 约翰·奈斯比特: 我想告诉大家更多的故事,这样你们可以更加了解今天的演讲人是什么样的人。从我的口音当中大家能听出来,我是美国人,但是过去11年我都没有在美国,我在中国呆着。多丽丝是2000年的时候跟我结婚的,她是奥地利人,我们结婚以后,在过去的10年当中,共同在中国访问。我第一次来中国是1967年,然后我不断地到中国访问。结婚以后我们决定,世界上最有趣的地方就是中国,所以我们决定要在中国进行研究,我们的研究所是4年前成立的,是在天津成立的。我们去年出版《中国大趋势》这本书之前的项目,就是天津的中国研究所。 2010-09-21 09:06:08 约翰·奈斯比特: 我非常熟悉政府和商务界的人士,在肯尼迪政府当中我是副部长,我在白宫也曾经任职。多丽丝是来自于出版界、写作界,我们过去十年当中共同研究中国。 你要不要再说两句?现在另一半开始说话了。 2010-09-21 09:08:04 多丽丝·奈斯比特: 早上好。今天我们很荣幸,谢谢。我们非常高兴一起来。亚洲使我和约翰走到了一起,1995年的时候,我当时是德国德语出版社的社长,是在奥地利。约翰希望在奥地利出版一本关于亚洲的书,我们的出版社非常希望能够成为那本书的德语版的出版商,所以当他在奥地利进行演讲的时候,他是主旨发言,我一直在追他,因为我希望能够出版他下一本书。所以大家也能够想象,我们后来确实是出版了他那本书。我们当时合作的那本书是《亚洲大趋势》,那本书非常成功,这就是我们商业关系的开始。之后,我们的商业关系成为了非常好的个人关系,2000年我们两个就结婚了。 2010-09-21 09:08:44 约翰·奈斯比特: 我也想说几句。我向你们报告,很多出版社和作家的关系并不像我们最后这样好。 2010-09-21 09:09:56 多丽丝·奈斯比特: 我们对于PPT并不是很熟悉,因为我们本身并不喜欢这个软件。 2010-09-21 09:13:15 约翰·奈斯比特: 我想说的是关于全球化的影响,我们庆祝一个新的杂志的诞生,就是中国国际交流中心即将出版的《全球化》,我们非常期待着这本杂志的出版。很多的情况之下,我们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全球化的问题,在绝大多数的场合是合适的,因为全球化中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几乎全部全球化的影响都是经济性的,有人说,全球化会轻视他们的文化或者政治,但是全球最大的趋势是这样的,第一个就是经济全球化,就是全球要有一个经济体。另外一个趋势,就是对于多样性的尊重,对于我们文化特点的尊重。我们在经济上越融合,就越关切我们的身份,我们个人的身份、国家的特点、民族的特点,由于经济上的互相联系而受到威胁。现在我们对于这种互相联系的反映也是非常普遍的,就是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母语,我们的历史,我们的文化。所以,我们有一个表面上的文化全球化。比如说电视或者电影等等,这还是非常表面化的,并不是刻骨铭心的全球化。所以,全球化在今天来说,更大的趋势就是经济全球化,和我们对于各自文化特点的尊重。 2010-09-21 09:13:33 约翰·奈斯比特: 文化的交流是对于我们经济不断互相联系的一种反映,当然毋庸置疑的是,两个国家正在受着世界上最多的关注,这就是美国和中国。中国和美国不仅是跨一个大洋,而且有不同的历史根源,所以有不同的思维方式。我们得到的研究成果是什么样的呢?从西方的角度来看,我们一直在关注中国,用我们的思维方式,用我们的是非观,来判断中国。我们希望做什么事情,希望我们做的事情中国也跟着一起做,这是西方世界看中国的一种方式。渐渐地,西方必须要放弃这种方式,因为他必须接受一点,中国是有不同历史传统的,有不同的思维方式,有不同的行为方式。 2010-09-21 09:18:09 多丽丝·奈斯比特: 西方世界不能认为哪个国家更好,哪个国家更坏,我们必须接受两个国家是不同的,中国用一种方式行事,而西方世界用另外一种方式行事。 2010-09-21 09:19:21 约翰·奈斯比特: 比如说中国和美国都同意,在政治上,政府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政府是依靠人民的政府。江泽民主席非常喜欢引用林肯的话,政府是来自于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的。美国和中国都有各自的民主方式,也就是让人民参与的民主方式,政府是来自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的。1996年的时候,我个人和江主席进行过会晤,那个时候只有我们两个人,虽然有翻译,但是江主席还是说的英文。江主席当时背诵了林肯的讲话,最后讲到政府是来自于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于人民,我们如何实现这一点,如何应对人民的意愿,方法是不同的,没有对错。但是,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方法是不一样的。 2010-09-21 09:19:40 多丽丝·奈斯比特: 作为一个欧洲人,我们一直自称欧洲或者希腊创造了民主,美国自称他们是“现代民主之父”。有的时候,我们忘记了民主真正意味着什么,民主源于希腊词汇,是两个词加在一起的,即人民和执政。所以民主的意思,正是意味着人民执政的意思。人民如何获得权力,并没有在这个词的定义当中显示出来。在这个世纪,我们并不认为人民执政只有一种方式,有很多方式能够实现人民执政,或者有几种方式能够把国家权力赋予人民。 在我们做研究的这两年期间,也就是我们做《中国大趋势》这本书两年期间,我们访问了28个人,他们在密切地跟踪追究形势发展、中国管理形势的变化。对我们来说,有一点非常清楚,在中国的体系和制度当中发生这种变化,约翰在写《大趋势》的时候,不仅密切地关注中国的变化,也关注美国的变化。所以我们非常清楚地看到,在中国,我们正在见证着一个崭新的经济社会体制的诞生。当然,它目前还不是特别成熟和发达,但是正在发展过程当中。 2010-09-21 09:20:09 多丽丝·奈斯比特: 所以,当我们当初在想如何表述这一点的时候,大家可能知道,有各种不同的表述,比如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有不同的定义,但是所有这些描述和定义都不能让我们满意。所以,我们的初衷就是要找到一种很好的、起码能使我们自己满意的一种表述,使它能够准确地反映出在中国发生的这种变化和趋势。 2010-09-21 09:21:33 多丽丝·奈斯比特: 我们可以做一下对比,在西方,我们是代议制的民主,也就是议会民主制。(图)大家看到,这是一种横向的图表,美国人民是在这种横向的制度下行使权力的。在美国,每隔两到四年,其他国家是每隔四到六年,人民就有权进行选举,选出他们认为能够代表他们的人。简而言之,我们有政党A站起来说,我们要为国家和人民做这些;B政党说,不,政党A说的是错的,我们要做这些,而我们要做的这些对国家和人民是有利的。所以我们的人民就可以在政党A和政党B之间进行选择。当然,这两个政党之间要进行非常激烈的竞争,因为要赢得选举,一个政党就要证明另外一个政党是错误的,能力是比不上他们的。这就是西方的议会制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基本的运行模式。 2010-09-21 09:22:04 约翰·奈斯比特: 但是现在,我们面临着代议制民主的全球性的危机,这种具体的民主形式,也就是议会民主制正在经历一种全球的危机。在过去的几年里,大家可能在媒体上不断地读到关于美国、印度、日本和欧洲的议会都不能正常运转,不能执行自己的职责,比如说美国、欧洲的议会基本上瘫痪了。所以,代议制民主很显然出现了问题,也就是说它已经“过时”了。但是,没有太多的人直接把这一点说出来。 2010-09-21 09:23:04 约翰·奈斯比特: 大家应该记得,代议制民主是200多年以前出现的。代议制民主出现的时候,人民之间的联系还不像如今这样密切,所以你希望有一个人能多议会去代表你发表意见,他可能骑马去议会,然后骑马很长时间回来告诉你议会发生了什么争论。现在我们经历了信息的革命,信息的传播渠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信息革命就意味着我们每个人在每个时刻都知道这个世界上发生着什么样的事情,我们和政治家们所掌握到的信息是一样的,所以,在所有的国家,我们已经不再需要这种代表了。这种代议制民主已经“过时”了,是因为它现在已经不再起作用、行不通了。所以这些议会制民主国家要重新设计他们的民主制度,使得人民有更多的参与,来改善它的民主进程。 2010-09-21 09:23:25 多丽丝·奈斯比特: 大概二十年或者三十年以前,你是不是在《大趋势》这本书里也提到了这一点? 2010-09-21 09:24:01 约翰·奈斯比特: 是的,谢谢你提醒我。三十年以前,在《大趋势》这本书里,我就预测到这种议会制民主必将走向死亡,就是因为信息革命给我们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2010-09-21 09:24:23 多丽丝·奈斯比特: 我们比较了两种制度,把美国的议会制民主或者说西方的民主比作是一个美丽的建筑,但是这个建筑有些陈旧了,需要重新粉刷、装修、装饰;中国正在形成的这种制度,是一个正在建设之中的大厦,有时候建一所新房子比翻修一幢旧房子要更容易。在我们的研究当中,我们主要关注中国的模式到底是什么样的,我们研究了中国模式,也研究了西方模式,记了笔记,还做了一些图表。大家可以看到,(图)上面是一个大的方框,这个方框代表了领导集体,还有一个方框代表人民。我们的问题就是,如果我们说是人民执政或者人民掌权,但是我们知道在中国的体系下,领导人并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的,他们也不是每隔几年就进行竞争的。所以我们自上而下地关注了中国所发生的变化,这是一种不同的方式,领导的决策实际上是根据人民的一些建议,所以中国的体制结构是纵向的,人民的意愿和领导集体的指示当中有很多的交集和互动,这种情况有时候很像是西方的议会。我们可以看到,政协和人大现在是越来越开放,越来越愿意倾听人民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我们认为,当中国的体制越来越成熟的时候,人民政协制度也会进一步成熟,也会在人民和领导集体之间的互动当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2010-09-21 09:27:58 多丽丝·奈斯比特: 多丽丝刚才说中国的体制正在日益成熟的过程当中,我们知道,在1949、1950、1951年这三年的时候,政协实际上是当时中国的立法机构,是行使了人大的职责的。现在各省都有政协,上周中国的领导层宣布,这些写博客的人可以直接在网上通过博客向中央建言献策,这是个好主意。但是,这种制度必须要成熟。无论如何,在一开始的时候,这种想法的提出就是同中国的自下而上的民主的操作方式是非常合适的,通过这种做法,领导就可以越来越多地倾听人民的想法。 2010-09-21 09:29:50 多丽丝·奈斯比特: 这张图上我们没有表现出来的还有一点,就是这种模式的可持续性。当领导和人民两种力量碰撞的时候,这种可持续性就会面临危险,有时候一方要妥协,或者另一方妥协,一定要达到这两种力量之间一种微妙的平衡,才能使这种模式维持下去。 2010-09-21 09:30:22 约翰·奈斯比特: 现在我们再回头说说全球化背景下的这两个国家。我们知道,现在出现了两个国际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就是美国和中国。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有时候并不像表面上看来的那么激动人心,我们应该仔细地考虑一下。 2010-09-21 09:32:47 约翰·奈斯比特: 中国的经济发展得很快,GDP的总值应该是5万亿,美国是15万亿。中国已经超过了日本。如果我们看看全世界发生的情况,美国是遥遥领先的,是15万亿。然后是日本、德国和中国。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超过了德国、超过了日本,现在成为了第二大经济体。但是,第二和第一之间的差距仍然非常大,一个是5万亿和15万亿。 还有另外一个误解,美国人均GDP是46000,而中国的人均GDP是3600。我们现在谈的就是总体的情况,无论如何这两个数字还是给我们提出了一些问题,就是什么时候中国能成为最大的经济体,答案是不会很久的将来。西方夸大中国威胁的时候,就说中国在未来的三四年,甚至今年圣诞节的时候,就可能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但是我们知道,5万亿到15万亿是要经过很长时间的努力的,美国还会领先的,而且中国继续前进发展的同时,美国也会继续发展,所以我们觉得中国至少需要20年的时间,才能达到现在美国经济总量的水平。所以我认为,中国不会在很近的将来赶上美国。 2010-09-21 09:33:05 多丽丝·奈斯比特: 刚才约翰说了,西方的代议制民主出了问题,但是这一点经常被忽视,所以我们特意在这张表里写到,西方的议会民主制有几百年的历史。美国的历史大概是300年。300年以来都是按照这种模式运作的。 2010-09-21 09:35:18 约翰·奈斯比特: 当然,在中国这边我们缺少了一个数字,是5000多年。我们知道,中国有5000多年的历史。美国这边是普遍性的思维,中国是现实主义的思维。美国的普遍性思维,就意味着有普世的价值观,有全球适用的行事的方法,“在全世界有唯一正确最好的做事情的方法,尤其是世界上有一个唯一正确的行使民主的方法”,这是美国和欧洲人的想法。而中国的现实主义思维确认为,“等一等,别说得那么快,那就是中国人要自己决定什么是对中国最合适的,最好的”。美国可以自己决定什么是对美国最好的,可以不同,但是这两种方式都是对这两个国家最有利的。 2010-09-21 09:37:27 多丽丝·奈斯比特: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西方事事都按照中国的思维来做,但是西方要尊重中国的思维方法和意见。 2010-09-21 09:38:33 约翰·奈斯比特: 中国的崛起并没有带来任何的真空,也不是一夜之间形成的。在西方逐渐衰落的过程当中,中国日益崛起,所以这是一个共同的进程。所以西方衰落的程度和中国崛起的程度基本上是大体相当的,这是非常有趣的现象。西方的衰落是由于哪些原因造成的呢?因为大部分的西方媒体,并不注重西方的衰落,而这种衰落正在持续之中。大部分的西方媒体关注的是亚洲和中国的崛起,但在这个过程当中,西方为什么衰落?西方的代议制民主面临着全球危机,因为所有的事情都在瘫痪,选举驱动政治思维,这就意味着他们比较注重短期的利益,A政党必须证明B政党是错误的,所以大家考虑的是个人利益,而不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长远的利益。 2010-09-21 09:39:47 多丽丝·奈斯比特: 当然,大家知道,西方有的时候对中国还有一些批评的意见。我们要说的是,什么支持了中国的崛起。对我们来说,一个主要的因素,在过去三十年当中促进中国不断发展的原因就是它有非常务实的政治思维,因为领导人不需要应对短期的政治选举,所以可以有一个长期的规划。同时,他们也不会关注短期的利益,就像在一个公司一样,有的时候,公司会追求股东的短期利益,由于他们要向股东负责,所以要更加关注短期利益,他们关注的就是在我任职期间有什么样的政绩,很多西方政治家考虑的是我怎么样能够再次当选。在中国没有这样的情况,所以中国可以进行战略性规划,为国家利益进行战略性的长期规划,长期的项目,机场、超高速公路,在西方,这些项目是受阻的,因为这对个人的既得利益有损。如果损害个人利益,由选举驱动的政治家就会放弃这样的项目。在中国,考虑到长期的利益,考虑到长期的规划,所以可以避免短期利益的一些不良规划。 2010-09-21 09:40:18 多丽丝·奈斯比特: 就像约翰刚才说的一样,由于西方的衰落,更加凸显了中国的崛起。中国有非常乐观的、非常美好的未来,但是在前进的道路当中,会有一些障碍,会阻碍中等收入国家的实现。大家都知道,现在有着很大的城乡差距,我们的研究当中非常关注中国的农村,我们现实地考察了一些农村地方,来看看不同的城市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解决农民工问题,来应对中国城乡差距的挑战。而且,腐败问题也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障碍。贪婪不只是在中国的问题,在西方也有贪婪的问题,一定的情况下,腐败和贪婪会导致中国很多人民利益的损失。 我们和很多年轻人进行了交流,中国人的思维也在改造,这一代的年轻人没有经历过非常贫苦的经历,没有新中国建立时的经历,他们把现在的幸福想当然,他们只知现在有什么样的东西,他们需要有更多的进展,他们需要在其他的国家能够拥有的东西,比如他们希望政治有更多的透明度,有更多的个人参与。中国的政治家不显露出私人的一面,他们作为人的需求和担忧,是有这样需求的,就会导致一些问题。还有污染、能源、水的问题,都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2010-09-21 09:41:48 多丽丝·奈斯比特: 我们在欧洲和一些欧洲的律师进行交流,中国的法律实际上是符合西方标准的,但是对于法律的实行却是滞后的。在一些地区,一些情况下,法律实施的滞后性更加严重。还有人口的老龄化,也是中国领导层正在考虑的问题,他们已经考虑要采取哪些措施来面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2010-09-21 09:44:37 约翰·奈斯比特: 我总结一下,然后进行互动的环节。中国新社会、新经济体系建立的八大支柱,这八大支柱是支撑着中国过去的三十年的快速的经济发展,和中国各方面的发展。在我们的书当中提到了中国新经济体系,我们提到了八个支柱、八个原则、八个体系,这八个因素对于中国快速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解释中国为什么能以如此高的速度发展。 刚才我夫人给了我一张小条,她经常在我耳朵旁边说两句。她说我们现在可以提问,或者先跟大家说一下八大支柱,然后进行提问环节。我们现在非常民主,有多少人支持现在开始互动的环节,然后再解释这八大支柱?有多少人想现在开始提问?有多少人现在想听我们的八大支柱?(听众举手) 很多人希望我们继续讲八大支柱。 2010-09-21 09:46:04 多丽丝·奈斯比特: 就像在西方民主社会一样,我们的参与投票率并不很高,这是代议制民主当中讨论的另外一个问题。 2010-09-21 09:46:59 约翰·奈斯比特: 在一些国家当中,要求你进行投票,对我们并不是好的办法,在美国,总统选举投票率是低于50%的。在过去的四、五届总统选举当中,投票率都低于50%,而政府的支持率,在很多代议制民主国家都是非常低的。在美国,四十年代的时候,支持率只有20%。在欧洲,政府支持率也是非常低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刚才说到代议制民主的衰亡。 现在我们讲一下中国新社会经济体系的八大支柱,第一大支柱就是解放思想。当邓小平执政以后,这是在78年的时候,他说我们必须从僵化的思维转向解放思想,他说我们必须要做到这一点,政府不能自己进行改革,必须要有人民的支持和人民的参与。解放思想是一个过程,是慢慢发展的过程。但是,这种解放思想的想法,也就是从僵化思维到解放思想的想法是非常重要的。 2010-09-21 09:47:16 多丽丝·奈斯比特: 第二大支柱,我们刚才谈到了中国纵向民主的时候已经谈到了这一点,就是中国“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结合,中国的纵向民主是建立在“自上而下”的执政和“自下而上”的参政的相互作用之上,这样能够使中国的体系保持一种平衡。 第三大支柱,就是要规划“森林”,让“树木”自由生长。当邓小平开始进行改革开放的时候,人民给予了一些新的想法,新的框架,他们从农业开始,在西方国家,任何一种框架都被看作一种限制,而另一种看框架的方法,就是这个框架给你一种保护,在体育当中,体育运动的规则是一种框架,在框架之内大家可以自己行事。中国的框架是不断地变化的。随着体系的不断成长而不断地调整。 2010-09-21 09:53:22 约翰·奈斯比特: 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时候,中国建立了一些经济特区,这个框架就是经济特区,有一些经济发展的特权。但是在这个框架之内,各个企业家可以作出自己的贡献,来抓住机会,更好地利用机遇。所以,要规划这样的森林,然后让树木在森林的框架之内自由成长。 第四个支柱就是摸着石头过河,这是非常好的中国谚语,我们非常喜欢。我们把个人生活和这个谚语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我们做自己事业的时候,也摸着石头过河。 在中国的发展框架来说,中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实验室,很多人用不同的方式来进行实验。如果这个不可行的话,就放弃这种方式。所以,中国人民不断地改变他们的行为方式,摸着石头过河,如果这个石头不行的话,就换另一个石头,目标就是要过河。所以,摸着石头过河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对于个人和国家发展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2010-09-21 09:53:47 多丽丝·奈斯比特: 刚才说到西方民主就像一个房子需要维修,在西方体系当中,没有一个政党可以忍受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美国正在进行医疗体制改革,他们从来不会想,为什么我们不能在加州实验一下这个模式,在另一个州实验一下另一个模式,他们从来不会这样做,因为政党政治的原因,所以中国在这方面确实是西方的榜样。 2010-09-21 09:54:18 约翰·奈斯比特: 第五个支柱就是艺术和学术的发展。艺术家和知识分子抓住了解放思想的机会,引领着解放思想的行动。我认为,没有艺术家和知识分子的参与,不可能有任何新的成功的社会可以被建立起来。在中国,艺术家和知识分子真正抓住了机会。在78年的时候,有一些展览是被禁止的,在北京、上海都是这样。但是,艺术家在过去的二、三十年当中,成为了世界上非常著名的艺术家,他们在伦敦、巴黎都用高价出售自己的艺术品。知识分子和艺术家的发展,实际上是大家往往会忽略的地方,但是对于中国三十年的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2010-09-21 09:54:38 约翰·奈斯比特: 第六大支柱就是融入世界。非常清楚的一点,中国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希望能够融入世界。实际上,1978年的时候,邓小平去日本访问,我们回顾那段历史是非常有趣的,他去日本是想向邻国发出一种信号,因为日本之前是中国的敌人,他想发出一个信号,中国是一个新的国家。他为什么选择日本呢?因为在二战以后,日本是一个奇迹,他希望到日本看看,日本在二战以后做了什么事情,中国可以效仿。中国不断发展过程当中,希望能够融入世界。经过了15年的努力,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在2004年的时候,中国也希望承办2004年的奥运会,但是失败了,中国又一次竞选,最后成功举办了2008年的奥运会。而且我们看到,很多中国的留学生都去国外留学,数量不断地扩大,而且世界各国的留学生也不断地到中国来留学。所以中国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在经济的层面上,都希望融入世界。 2010-09-21 09:57:40 多丽丝·奈斯比特: 第七大支柱就是自由和公平。不管任何一个国家作出什么样的努力,我们都不能否认,不公平是自然的规律,我们的相貌、财富和智商,都是天生的,这是一种不公平。为了实现公平,每个国家都希望采取措施,一方面支持人才,因为这些人才可以给我们带来创新,可以推动祖国的发展,他们是领军人物。而在另一方面,要支持那些需要支持的人。这种社会保护网有一些滥用和错用的问题,对于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不帮助,对于不需要帮助的人给予太多的帮助。但是,对于自由和公平的向往和追求,在中国、在西方,都是一个目标。 2010-09-21 09:58:08 多丽丝·奈斯比特: 当中国宣布要在奥运会上取得最多金牌的时候,大部分国家认为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中国最终证明了他实现了这个目标。欧盟宣布2010年欧洲将会成为最具有活力的、最创新的、最含有知识含量的经济体。但是,最终发生,什么事情呢?2010年,欧洲遇到了问题,法国遇到了问题。大家可以看看,中国以往历次五年规划,中国都超额完成了目标,我们认为中国是有能力实现它的目标,有能力为它的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由的环境,使它的国家成为一个创新型的国家。 2010-09-21 09:58:46 约翰·奈斯比特: 我们刚才谈到了不同的政府、不同的民主制度,多丽丝跟我的想法非常简单,在这个国家政府应该相信人民,人民也应该相信政府,这应该是大家为之努力的目标。这对于我们世界上所有人来说是为之奋斗的目标。讲中国故事这一部分我们跳过了,当然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展开讨论,但是约翰跟我认为我们需要的是在东方和西方之间架起理解的桥梁,不是相互指责和批评。 非常感谢。 2010-09-21 10:02:13 主持人 魏建国: 谢谢奈斯比特夫妇,感谢你们所做的非常精彩的发言。我想如果您不介意的话,我建议我们首先茶歇,然后我们再展开互动。 2010-09-21 10:02:43 主持人 魏建国: 现在进行第二阶段的活动,主要是进行互动。奈斯比特先生今天特别高兴,还有多丽丝·奈斯比特女士。多丽丝·奈斯比特是长期关注全球社会经济和政治趋势的一位女士,也是奈斯比特中国研究所的负责人。她不仅是《中国大趋势——新社会八大支柱》的作者之一,也是《中国模式》的作者之一。她还有一本新书,叫《我的中国》,这本书将于今年的4月出版。她目前在南开大学、云南大学、云南师范大学担任教授职务。多丽丝·奈斯比特教授在出版界有非常出色的经历,她曾经任奥地利司格农出版社社长,这期间,她通过与国际上知名作者的合作,提高了整个奥地利司格农出版社在世界的声誉。此外,她在德国、瑞士大力拓展德语市场,将司格农出版社打造成为出版界业内德语市场精英。 除此之外,多丽丝·奈斯比特还将其他的国际作家引入世界市场,其中有世界知名书籍《第15条纪律》的作者比特·舜杰,还有《危机经济学》作者唐· 塔普斯科特的一些著作,她还获得了整个制片人华特大卫电视机构片的大奖。在39岁的时候,多丽丝·奈斯比特就进入了出版界的工作。大家还不知道,多丽丝·奈斯比特女士在维也纳也受到表演艺术学院的时尚和戏剧的好评。她与奥地利最有名的两位苏西·尼古拉提和托拉·韦斯利合作,做了很多有关艺术和表演方面的著作。目前,他们两位在维也纳、奥地利和中国天津常住,刚才约翰·奈斯比特说我没有介绍他的夫人,我在互动之前赶快利用这一段时间介绍一下他的夫人。 2010-09-21 10:03:04 主持人 魏建国: 刚才奈斯比特跟我说要介绍一下赵启正先生,赵启正是我的老板,因为赵启正先生是最早的上海第一任浦东开发区的主任,后来担任上海市的副市长,最后又到了北京担任国家新闻办主任,又到了我们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主任,同时他也是全国政协两会期间的政协新闻发言人。这次我刚刚在七天之前跟赵启正、李肇星到日本去,是9月3号,我们正在搞中日的高层会谈,因为赵启正管过这一段,我想在座的新闻媒体的朋友,大家都认识。我再一次完成奈斯比特交给我的任务。谢谢。 2010-09-21 10:31:40 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 我有两个问题,但是我会把两个问题合并成一个。您在做对中国未来发展趋势做预测的时候,您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和方法论是什么?我知道中国社会和中国文化理解起来是非常困难的,我们也非常高兴您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前景非常乐观,我们非常高兴我们在很快迎头赶上,所以对于中国所谓的中产阶级陷阱,您是如何看的? 2010-09-21 10:34:36 约翰·奈斯比特: 关于我们的研究方法,大部分新闻从业者,采访人持续跟踪,我们的方法是自下而上,我们认为在地方上、在基层上发生的事情,在任何国家都是这样,如果把这些情况综合起来,就能够反映出这个国家整体所发生的变化。在美国,我们跟踪所有50个州的小城镇、村庄,把我们得到的信息综合在一起,我们认为任何事情、任何变化开始的起源。在中国也是这样,我们关注所有的省“自下而上”,我们关注地方基层发生的事情,各地方、基层所进行新的项目和新的政策。我们关注的不是中国如何集中,而是中国如何具有多样性。外国人看中国总是千篇一论,中国社会是存在巨大的多样性的,人才智力和天才的中心,项目的项目,并不是发源于上海、广州这样的大城市,而是来自于中国各地,所以我们关注基层、关注底层,当然我们也关注领导人的行踪和动向。我们最关注的还是全国范围内或者基层层面上发生的事情。我们在基层的经验和体验,多年以来我们在中国广泛的旅行,在中国经验的基础是中国的人民,中国人民的活力和他们的激情给我们留给下面深刻的印象。中国人民才是我们关注的主要对象。 2010-09-21 10:36:17 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 请问奈斯比特先生和魏建国先生,最近有一个新的报道,53%的美国人认为美国和中国有足够多的价值观使他们在未来的多年里进行合作,您对这一观点有何看法? 2010-09-21 10:37:38 约翰·奈斯比特: 一个最基本的价值观是生存,这是我们两国共同持有的价值观。我们是生活在这个世界的人,当然我们有时价值观不尽相同,我们也有一些短暂的想法或者有差异的想法,大家都想实现愿望、实现梦想的机遇,希望自己的子孙后代能够幸福生活。我们作为人类,我们一个共同的价值观就是要生存,继续生活。 2010-09-21 10:38:10 魏建国: 这是个好问题。如果目前这个比例是精确的话,我估计以后中美两国在价值上更加接近的,这个比例会逐渐上升。我个人认为,因为我在国外呆了20多年,随着我们中国跟国外,特别是当前中国的外交政策被国外理解和公共外交的实施,这个比例会越来越上升。如果有一定比例差异的话,也是正常的,因为我们好多事情不可能取得一致,中国是一直主张多极化,有些问题看法和有些问题的观点不同,这是很自然的,会通过我们互相的沟通、对话和了解逐渐的加深,这一点是加深,尤其是民间互相的了解加深比什么都重要。 2010-09-21 10:38:28 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 很多人认为历史迟早要终结,尤其是看了电影《2012》以后大家更坚信这个想法,对于未来世界来说主要的不确定和不稳定的因素是什么,是核武器,是自然灾害还是其他别的东西?谢谢。 2010-09-21 10:39:22 约翰·奈斯比特: 世界末日或者历史的终结,这一说法已经影响了大家好几百年,对于世界末日或者历史终结说法的讨论永远没有终结。我认为这纯粹是胡说八道,电影也是胡说八道。这些世界末日的理论为什么能够吸引人们,为什么人们会相信有世界末日呢? 2010-09-21 10:40:21 多丽丝·奈斯比特: 自从历史记录以来大家就在讨论世界末日,在媒体上大家看到的只是坏消息。如果大家报道史密斯夫妇100岁生日,昨天刚刚被庆祝过,这条新闻的价值和吸引度远远不如史密斯夫妇昨天被谋杀了。我想新闻报道应该更多地鼓励乐观主义,无论是个人,还是一个公司,还是国家,如果是悲观的,能够取得多大的成绩呢?所以,只有乐观主义的这方面我们从不犹豫,我们对中国充满乐观,如果中国不解决它的城乡差别问题,如果不解决水资源的问题,当然水资源是一个全世界的问题,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会有更大的问题,当然这些都是现实存在的。但是我们应该更多的考虑在这种现实存在的情况下,我们能够做什么避免最坏情况的发生。在世界末日之前让我们继续吃喝玩乐,享受生活。 2010-09-21 10:40:39 记者: 刚才您提到增加中国中西部考察的机会,去观察追踪中国农村地区的发展,您在考察中有什么体会?您认为中国农村现在的发展最大的问题是什么,中国现在是处在城市化巨大的进程中,关于这个模式有很多争论,比如说有人说吸引更多的人到类似于北京、天津、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也有人说,这样的模式可能资源承载不了,希望在中国的更广大的地区去发展小的城镇或者是一些新的农村,您认为哪种模式更适合中国?谢谢。 2010-09-21 10:41:18 多丽丝·奈斯比特: 先回答第二个问题,您说到解决方案不只是把人吸引到大城市,而是要建一些小的城市,如果看一些数据的话,美国和欧洲有很多的小城市,小城市的数量比中国小城市的数量多得多。刚才说到中国的历史和西方的历史是不同的,就流动性来说,在过去的1000年来说中国的人口流动性不强,而欧洲某一个人会把儿子送到一个国家,然后他忽然想起来就建一个教堂,围绕这个教堂又新建一个城市,在欧洲有一些特别多的小城市,而不是全是大城市,欧洲美国只有一些数量有限的大城市。城乡差别来说,这个问题也是由于中国的结构不一样导致的,在西方,比如在欧洲,土地的所有权是在人民手里的,如果需要在某一个城市进行开发的话,要建一个工业园或者建一个高科技园区或者建一个大的购物中心,农民是直接把土地卖给工厂所有人或者是开发商的,所以这个财富是直接流到人民的手中。 中国的土地不是私有的,我们研究了这种模型,怎么样用不同的方式来重新分配城市化的财富,农民在出让他们土地的时候可以得到更多的补偿。比如他们现在得到1000块钱,农村的村委会可能是1万,开发商可能是10万或者100万,在这个分配当中我们需要重新建立一个新的模式,由于腐败或者是非常坏的开发商的影响,农民的损失更大,我们必须要强调一点就是要改革财产所有权的思维方式。我们认为在中国现在很多人都在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就是产权的问题。 2010-09-21 10:42:02 伊利集团副总裁 陈福泉: 刚看到您讲八大支柱,讲到摸着石头过河,说明你对中国非常了解,但是现在也有一种说法叫做“群众已经过河了,但是领导在那儿摸石头”。在我们深圳提到要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您对这个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有什么建议,您认为对改革最终会是什么样的形式,将达到什么样的模式?谢谢。 2010-09-21 10:44:34 约翰·奈斯比特: 我想,最重要的一点,就像我们刚才说的那样,法制是非常重要的,就像多丽丝刚才说的那样,中国的法制还是有很大的滞后,所以我们必须要让法制真正成为法制,在中国的发展当中,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中国的改革也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更多的透明度,政府的透明度、企业更多的透明度,很多方的透明度,这样会解决腐败的问题。美国可能不是所有事情最好的榜样,但是有一个方面我们做得很好,就是透明度。和其他的国家相比,美国的腐败程度非常的小,为什么呢?因为每一件事情都是非常透明的,如果你想真正的隐藏某一件事情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法制,因为透明度,可能有很多的机会能让你隐藏任何事情,因为有透明度、有法制,很多的事情就会水到渠成。由于现在一些问题的存在,就是因为透明度和法制的缺失。 2010-09-21 10:46:05 新浪财经: 我们知道最近一段时间人民币的汇率问题一直为世界各国所关注,尤其是中美之间的汇率,美国最近一段时间也抓紧对于人民币升值的施压,并且已经联合欧盟一块儿施压,不知道您对于说“中国是汇率的操纵国”这样的评价是怎么样的评论?您认不认为人民币应该向美国希望得那样一次性、大幅度的升值?您觉得这个幅度的量到底应该是多少?您觉得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对于平衡中美之间的贸易方面有怎样的作用,在多大层面上会有影响?谢谢。 2010-09-21 10:47:02 约翰·奈斯比特: 关于汇率和人民币的低估问题,90%是政治化,10%是跟经济相关的,因为美国11月份要举行国会选举,由于这样的选举所以政治的因素占在上风,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反对中国的汇率制度的声音并不那么大。美国让中国做的是什么呢?就是要帮助美国解决它自己的问题,使人民币升值,这样中国的出口的成本就更多,美国的出口就可以更多。我的建议是中国不是一个慈善机构,中国不是来帮助美国解决美国出口问题的国家,中国是一个经济体,它必须要为中国的利益来作出决定。为推动中国在今后几十年的发展来作出它自己的经济决定,而不是要帮助美国来解决它自己的经济问题。 2010-09-21 10:47:44 多丽丝·奈斯比特: 大家看欧洲的话,德国在对华出口方面做得非常好,不断的增加对华出口,虽然汇率是一个因素,但是对华出口是非常好的。所以中国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替罪羊,如果我们谈论一下汽车工业的话,现在在北京的汽车已经太多了,但是更多的汽车可以卖到中国的西部,中国的消费者可以自己作出决定是买美国车、日本车还是德国车,产品越具竞争力,销量会越好,这是整个游戏的规则。 2010-09-21 10:48:08 听众: 非常感谢您和我们今天交流,我是北京的一个投资公司。中国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您知道,第二位的位置是非常敏感的,日本30年前就占了这个位置,而且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比如汇率的调整方面,您能不能给中国提一些建议,因为中国现在处在非常敏感的地位。 2010-09-21 10:48:33 约翰·奈斯比特: 中国的经济和美国的经济经常和日本相比,在1993年的时候,《亚洲大趋势》这本书说到日本将会超过美国。说索尼会超过美国,但是日本正在不断的衰退,在这个地区的重要性和世界的重要性正在下降,为什么?因为日本现在处在一种僵局,它的经济微观管理方面处于一个僵局,日本面临的问题不是说让日本的经济自己管理经济,虽然是过去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在微观管理上有非常大的问题。在日本很多的大公司的微观管理非常差,失业非常高,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日本都深受其苦。从政治角度和文化角度看,日本不能够帮助自己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够让经济的自由的发展,自由的管理,它必须要进行集中的管理。这对于日本来说是非常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他们继续要为日本的经济做微观的管理。 2010-09-21 10:49:31 中新社: 关于中美未来爆发冲突有可能在哪些领域,会达到什么规模,这种冲突会对中美之间的发展是有好的影响还是不好的影响呢?第二个问题,美国对华的高科技出口会不会有一些实质性的举措?谢谢。 2010-09-21 10:54:21 约翰·奈斯比特: 我不知道从哪儿开始回答您的问题。我认为您的问题最后一部分,美国一直在抱怨,说人民币的汇率太低,但是美国又拒绝向中国出卖一些高科技的产品,比如说电脑等等,也拒绝美国的公司在中国出售这样的产品。我认为美国至少应该取消这样的高科技的军事产品的出口限制,不然的话,自由贸易意味着什么呢?什么叫做自由贸易呢?因为中国不断的提及这方面的问题,而美国只是说,请你们把你们人民币稍微升值一点,这样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出口问题,但是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措施。 2010-09-21 10:54:44 多丽丝·奈斯比特: 当然西方批评中国对于它国有企业的支持,使国有企业在国际竞争当中更有优势,这对于其他的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大企业,由于他们没有政府的支持,所以处于竞争的不利地位。我认为,西方经济如果越来越趋弱,他们对于中国强大的抵触情绪可能会越来越大,这是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中国是一个西方产品的巨大市场,同时在政治上西方又必须要反对中国,我认为这是一个两难境地。 2010-09-21 10:55:40 约翰·奈斯比特: 如果中国成为最大的替罪羊的话,欧洲的一些政治的问题都可以归罪于中国,这样欧洲和美国他们的问题越多,中国越来越成功的话,中国就会越来越多的成为替罪羊,美国和欧洲会不断地说这是中国的错误和中国的原因,我们必须要防止这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也会出现。 2010-09-21 10:56:09 中新社: 奈斯比特先生,您刚才说了中国大概在20年的时间内会赶上美国,您能跟我们说一些细节吗?您为什么相信中国在20年之内会赶上美国?您说的是一种趋势还是只是一种可能性? 2010-09-21 10:59:25 约翰·奈斯比特: 两者都有,我们可以看一下中国在过去30年所取得的成就,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经济在过去的30年里像中国的经济发展得这么好,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看到有任何因素或者任何的方面能够阻止中国在未来20年的发展。但是即使中国的经济继续发展10%,当然不太可能,7%或者8%是可能的。在未来的23或24年中,中国的经济总量才会达到15万亿,再过23年,美国的15万亿又会变成20万亿,所以20年可能是一个乐观的说法。但同时在经济的各个方面、社会的各个方面,中国将会有机会超过美国。 在中国发生非常有趣的现象之一就是创新,每个公司、每个国家都说我们要创新,每个公司也说我们要创新,但是这个国家的人和这个公司的人如何才能成为一个创新型的国家和公司,但是中国人民是非常清楚这一点的。从模仿、抄袭向创新转变,这是中国目前所设立的目标。这是同创新有关的。比亚迪公司的王总说,对我们来说,同通用汽车、同福特或者其他汽车公司在以汽油为燃料的汽车研发方面是无法竞争的,因为他们已经在这方面从业有100多年了,但是对于电动汽车或者清洁能源的汽车我们都处在同样的起跑线上,我们可以再延伸一点、拓展一点。 中国的政策现在就是,我们不会同西方或者西方公司在一些他们有优势的、有非常历史悠久生产经验的领域进行竞争,我们要在一些新的领域同他们进行竞争,比如说纳米技术、电动汽车、生物技术、机器人、信息科技,在这些方面我们将会同西方竞争,因为我们处在同样的起跑线上。所以当中国经济的总量日渐增大,并赶上美国的时候,在总量赶上美国之前,在某些具体的行业和具体的领域,中国有可能首先取得领先地位。我认为这些会很快发生,不需要等到20年。 2010-09-21 10:59:46 听众: 首先感谢您提到《全球化》这本杂志,同时也要感谢您说30年之前就开始撰写有关全球化的著作,30年以后,中国现在成了世界舞台的中心,我认为全球化将会继续下去,但是谈到全球化的时候,我们还注意到其他的一些趋势,可能不是大趋势,这些趋势就是,一些大的政策决策权仍然是在国家手中,我想借此机会请问约翰·奈斯比特先生,您能不能给我们谈一谈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我知道一周以前您刚刚与他见了面,并畅谈了两个小时,您能不能跟我们分享一下。 2010-09-21 11:03:13 约翰·奈斯比特: 刚才这位先生的英语说得很好。几周以前我们到中国来,然后去俄国,参加了一次会议,在莫斯科以北的一个城市,坐车要5个小时,在那里有一个会议,会议是梅德韦杰夫先生发起,和当地城市共同举办的。在这个论坛期间,我夫人和我参加了一个同梅德韦杰夫总统的小范围的见面会谈,我们谈了两个小时,总共有16个人在场,6位俄罗人和10位外国人,包括我和我夫人。梅德韦杰夫跟普京非常不一样,梅德韦杰夫在进入政坛之前是在大学任职的,是大学校长,他是个有着浓重知识分子气息的人。普京是非常大众的,更大众的,但无论如何我们同梅德韦杰夫的见面是非常有趣的。大部分的教授和所谓的俄国研究专家问了问题,梅德韦杰夫也回答了这些问题,我夫人多丽丝一会儿会亲自跟大家讲她的经历。多丽丝·奈斯比特问了一个问题之后,所有的人都吃了一惊,我们当时不知道,实际上在这个小组会谈之外还有一个听会室,这个听会室里坐了很多人,像我们现在这个屋子这么大,有几百个人在听我们的讨论。我们出去之后,所有这些记者见到多丽丝都非常兴奋,要问问她到底问了总统什么问题,可能现在大家的胃口也被吊起来了。 2010-09-21 11:04:34 多丽丝·奈斯比特: 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一位先生成功把这样的学术问题变成他夫人的个人故事。男女很显然是不同的,除了长相上的不同以外,因为女性通常有更多的感觉和情绪,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在16人的小组当中,每个人都想提出一些非常机智聪明的问题,在这方面我无法同他们竞争。我想问一个我最想问的问题,但现实是我们现在关注的是中国,俄国媒体关注的是中国和俄罗斯有什么不同,在那三个月之前,中国和俄国在莫斯科附近建立一个高科技研发中心,我不记得那个地方的名字了,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来到了这个论坛讨论高科技,在那之后,同学生们还进行了讨论,在同学生们进行讨论的过程当中,我们非常清楚地感觉到他们觉得这个中心不会运转的很好,会有很多的人际关系存在,会有很多的腐败政治等等,我们不会从中受益。我们把这个情况同中国学生座谈的情景作了比较,我们同中国学生座谈的时候,当然他们也有批评的声音,但是大部分的中国学生是非常乐观的,他们不想永久地呆在欧洲或者美国,他们想在中国创业。所以在俄国年轻人的情绪就是没有希望。所以我对梅德韦杰夫的问题是非常简单的,我问他你如何点燃俄罗斯年轻人心中的希望之火,如何让俄罗斯年轻人能够相信他们的未来在俄国。 2010-09-21 11:07:30 约翰·奈斯比特: 梅德韦杰夫对这个问题感到非常吃惊,他是一个非常聪明的人,他意识到这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因为现在俄国人普遍感到没希望,尤其是年轻人当中。每个人在想方设法离开俄国,因为觉得俄国没有希望。所以多丽丝提的问题是一语重的,切中要害。 2010-09-21 11:08:26 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 非常荣幸有机会聆听奈斯比特先生和夫人的演讲,我是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的研究人员,我有一个问题,今年9月份奥巴马政府发表了国家出口计划宣言,计划在2015年,美国的出口要增长一倍。作为世界上最大的GDP国家,您认为这个计划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会有什么影响?您的观点是什么?谢谢。 2010-09-21 11:09:37 约翰·奈斯比特: 我的回答可能是零,不会有什么影响,因为正像我夫人说得那样,所有欧盟的部长们在2000年就提出了目标,说2010年欧盟要成为一个最富有活力的经济体或者最创新的经济体,但是他们说是说,什么事情也没发生。因为他们并没有进行必要的改革来激发公司和企业家的积极性,因为政府可能觉得他们提出这个计划之后,每个人都会积极的响应,但是既然提出这个目标和计划就要给人民实施这个计划的工具,激发他们的积极性,提出这个目标以后每个人都在面面相觑,互相问我们如何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因为要实现这个目标靠的是公司和企业家,如果政府不进行必要的改革,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如果美国要增加出口,增加对中国高科技产品的出口是最好的方法,但是这样做的障碍依然存在,我不知道他们如何才能使这个出口量翻番,我想不会发生任何事情。 2010-09-21 11:12:45 听众: 我非常敬佩你,我在天津南开大学上学的时候就非常崇拜您,我还在美国工作学习了14年,我的问题是很明显美国的中期选举正在临近,您觉得中国的政府和中国的企业家、商界如何能够更好地和美国的同仁们相处,如何能够更好地理解他们。谢谢。 2010-09-21 11:13:38 约翰·奈斯比特: 如果有人问我一个相反的问题,也就是如何才能让美国更好地了解中国,我将会说,你必须到中国去。西方有很多人,尤其在美国有很多人对中国有很强烈的意见,有很强的不满,但是他们从来没到过中国。但是他们对于自己的观点却很肯定,他们觉得对中国的观点全是正确的,所以我想我的这个答案是对于双方都适应的,对于美国人来说如果想了解中国,要到中国去,学中国的语言,了解那里的状况。对中国来说如果想了解美国,就到美国学习他们的语言,了解美国的生活,了解美国发生的情况,必须要深入实地,才会有真切的感受。对中国来说,到中国来也不要只到北京,到其他的地方去,到成都和其他内地一些城市,全国各地的城市,尤其是西部的一些城市,到内地去,这样才能了解中国的真实情况。 2010-09-21 11:14:00 主持人 魏建国: 因为时间关系,我们这次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我们再次感谢奈斯比特先生和夫人的精彩演讲,也感谢各位参会的朋友们和在座的各位媒体。我宣布今天经济每月谈到此结束,我们下一次经济每月谈还会有更精彩的内容,谢谢大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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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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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初由于人民公社体制解体,村庄失序,以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手段,以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目标的村民自治诞生,加入了改革以来的基层社会重构。但历经变化,在各方作用下,原来制度预期的直接民主和村民参与变得面目不清,逐渐演变为精英民主和间接民主。本文在新条件下,力图对作为中国经验一部分的村民自治先作出理论上的澄清,然后尝试性地给出改进之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二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今年年内还将三审的当下,权衡改进之道也是迫切的思想任务。 村民自治何以是中国经验为什么说村民自治是中国经验呢?首先是因为这个事实的影响足够广泛和重要,它牵连着共和国前30年的农村集体化和后30年的村庄自治。它影响着八九亿人的生活--村民每三年选举一次村委会主任和委员,然后再通过村委会、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来决定村庄的大多数事务。村民自治是中国经验,更因为它是一个独立于以往的中国政治发展经验的新想法和新实践,在中国之外也无从上到下系统推进的类似工作。这个想法和实践是什么?可以听听当时的历史实践者如何描述: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不是近几年才提出来的,早在1953年,决定建立城市街道委员会的时候,即提出并经中央批准:街道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它的任务,主要是把工厂、商店和机关、学校以外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在居民自愿的原则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共同福利事项,宣传政府的政策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和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意见。居民委员会应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关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工作。但它在组织上并不是基层政权的"腿",不应交付很多事情给它办。居民委员会就是这样在城市办起来的。但是,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过去一直没有推广到农村。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党的十三大报告讲到"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指出"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所以,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既是宪法的规定,也是党的主张。--《彭真文选(1941-1990)》第606页。彭真的这段话可以看作党和国家对村民自治制度设计的总纲。村民自治的理念、立法精神都可以从这段话中找到源头。把村民委员会同政府加以区别,使它真正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总之,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情,都依法由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己决定,自己办理。至于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村民当然必须履行,村民委员会也应该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群众是顾大局的,只要他们真正懂得了,绝大多数是会自觉自愿遵守履行的。所以办好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就会加快,政府工作的很多困难会减少。--同上,第610页。这段话中,彭真论述村民委员会(指作为管理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它组织开展自治的方法。可以看出,村民自治反映的确实是一个属于当代中国的独特想法:它和国家政权层面中央、省、市、县、乡镇各级奉行的单一制行政体制不同,是独一份的在基层社会的自治;它也不同于西方的地方自治,其实它是由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以及党领导下的国家体制开放出来,由基层社会组织自身生活的一种治理方式。这种方式将本可以由基层政权控制的基层公共事务交给人民直接管理,用直接民主的方式实现一种群众性自治,基层政权则对自治事务实行指导。从彭真这段话出发,我们也可以想见依法展开的村民自治实践进程要处理的问题,由于自治范围是村,如果自治事务开展起来,村民的自治权利进一步具体化,必然会要求明晰所包括进来的村民的身份,自治的办法也必须更为具体。自治也必然会对明晰村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与党组织的关系提出要求。彭真这段话中提出的直接民主的原则就是自治办法的总纲,不让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腿就是处理乡村关系的基本原则,支持村民自我管理就是党组织和村委会关系的基本原则。村民自治这一中国制度的独特实践就是顺着如何找到自治办法,如何处理乡村关系,如何处理村自治组织和党组织关系的脉络展开的。在这一过程中,有些实践某种程度上背离了原初的想法,使得这一经验是否需要继续都引起了人们的怀疑。本文着力的是恢复这一经验中最重要的"直接民主",它要求一种有更多村民直接参与的制度安排,它应该在新条件下主导未来的村民自治实践。可以具体点来看村民自治已经走过的实践进程。在家庭承包制确立之初,村庄秩序曾经一度特别混乱。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现为宜州市)三岔公社合寨大队(现为屏南乡合寨村委会)果作自然村的6个生产队85户农民,以户为代表,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第一届果作村民委员会。农民自己选出管理组织--村民委员会,并制定《村规民约》自我管理,让中央政府看到了改善农村秩序的办法。1982年宪法修订就把村民委员会写到了《宪法》里,规定农村实行基层群众性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国家的角度看,为什么可以放手让农民自己这么干呢?国家无力去管,农民能自己管好,何乐不为呢?第二个原因则是,中国共产党历来有这样一个想法: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大!在文革结束,改革刚刚起步的时候,对需要扩大民主的体会特别深。由此,村民自治成为整个放权改革的一部分。村民自治逐步探索出通过"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来逐步实现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办法。四个民主声誉很高,被说成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1980年代村庄失序,选出村民委员会来进行自我管理,为村庄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但是1990年代之后,村民自治变得面目不清。民主选举得到持续加强,有关法规日臻完善,村民在村民自治框架内求公共事务自决、要公共参与权利的意识大为增强,但是因为农村人口外流、农民参与能力限制等原因,村庄公共决策仍然是村委会几个人说了算,或者是由村民代表在两委会(党支部和村委会)主导下决策。在村庄公共物品提供上,多数村庄由于集体经济乏力和乡镇的过度汲取,无所作为;少数的村民代表,或者不是正式村民代表但却是精英的农民,抗税或者上访;村民自治的历史作用似乎丧失了。群众性自治还是一个可欲的目标吗?今天则是一个更加不清晰的时代。农业税不用交了,更无须抗税,政府还给发钱,农民当然很满意了,有上访也是局限在有限的内容上,比如土地征占,乡镇不法行政等,尽管上访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但区域上大面积的上访和不满没有了。更令农民高兴的是,国家提出新农村建设,对农业农村农民要大发展,国家为了扩大内需,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等等,帮助农民发展。1980年代和1990年代靠农民自己干,现在国家支持农民干,甚至国家想主导农民干,要怎么发展国家给整个村进行规划,应该住什么样的房子,用什么样的家电,享受什么样的文化,你想什么,国家都想要替你规划规划,这是一个农村的"积极发展期"。但在这样一个积极发展期,村民自治目前的办法更多呈现出的却是消极性,村民自治既然追求自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此时它完全可以在帮助国家的努力和农民的需求对接上发挥更大作用。但是,放权让利的中国改革给出的基层社会组织的空间和村民直接参与的群众性自治并没有得到充分成长。新农村建设的"积极发展"面对的是村民自治的能力不足,或者说是村民的自治能力不足。作为中国经验一部分的村民自治亟需重新阐释和定位,以加入城乡统筹的新一轮发展。 村民自治真实和重要的经验是参与式民主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一度向主流的国家民主和选举民主制度看齐,搞村民自治的民政系统官员和基层实践者甚至有到美国去观摩总统大选的经历。由此产生的问题,第一是部分村庄选举竞争性过强,出现暴力或贿选。我们都知道贿选不公正,难道农民就不知道?如果你是靠贿选上台,你还有什么公信力呢?村民的反抗是什么呢?不信你。小则消极对付,激烈的就公开叫板。"农村贿选严重"的判断不是说中国的村庄有10%或者20%的选举贿选,递个烟、请吃饭这样的情况比较多,但真正塞钱的比较少,但是塞钱的数量令人瞠目结舌。而且,更严重的是它败坏了村民自治的声誉,影响了村民对制度的信任和效能感。第二个问题是村委会无所作为或无力决策,没有办法有效动员村庄的内部资源,无力形成村庄公共物品供给,这个问题在大多数村庄都存在。但是也不排除部分村庄可以实现内源式发展。如果村民自治在帮助村庄动员自己的资源发展自己的公共品上无所作为,村民自治的作用就大打折扣。那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经验的一部分,其真正的重要之处在哪里呢?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它的实质又是什么呢?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一度被人们理解为"基层民主"。"基层民主"的含义是什么?基层民主的意思是说村庄的民主是整个国家民主的基础和必要准备。作为为了国家民主化准备条件的基层民主,它就暗含了"脱离乡村发展"的倾向,那么在实践上它出现了什么问题呢?在实践上,选举程序越来越民主。选举程序非常发达,但是选前动员和选举目标仍然不能被选举程序所规范,贿选无法治理。过分突出选举后,因为选举是依法选的,村委会上台以后怎么干,村民就管不了了。村民没有办法,唯一的办法就是罢免,罢免程序很严格,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者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联名,才能启动罢免案,启动以后还得多数村民都得同意才能罢免掉。在一个精英主导的村庄,村委会完全可以化解这种努力,即使启动了,成功实现罢免的也很少。村民代表会议,它本应该是一个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机构,但是因为精英很容易和村干部之间达成某种利益的交换,所以村干部完全可以不怎么为村民操心,就在家睡大觉,或者少数情况下甚至危害村民的利益。这样一种选举民主、精英民主观念导向下的基层民主发展趋向,它其实暗含了不利于乡村治理和乡村发展的趋势。如果回到历史经验,难道村民自治一定要发展到这一步吗?一定会导致这种偏向吗?实在不是,冤枉了农民的伟大创造。江泽民曾经到小岗村考察,在小岗村他说,我们中国农民有三大创造,一个是家庭联产承包制,一个是乡镇企业,第三个就是村民自治。这三个都是农民自己做起来的,做起来确实解决了当时很大的问题。那农民难道那么傻吗,他们自己做的制度难道是为了约束不了村干部,村干部在家睡大觉我也没有办法吗?从村民自治发源地广西合寨的经验,以及法律确认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来看,其中内含的是上面不再派干部,党支部也不再指定,村民自己来选,选出来的村干部干什么呢?当时有一个村规民约,虽然以惩罚为主,但是它是为了改变当时失序的情况。选出来的人就是要为村民解决单家独户解决不了的突出的问题,而且是大家一起参与进行管理,村民自治是以村民直接进入公共事务管理决策为核心的。为什么会发生以直接选举为核心的偏向?从历史经验来看,选举是村庄处理公共事务的一个前提条件。当时没人管公共事务了,农民要自己选出人来管,当时的核心其实不是选举,因为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干部也是选的。选村委会和选生产队干部的区别在于,选出来的人做的事情不同了,生产队长要管生产,而选出的村委会要管分地后新冒出来的一些社区公共事务。随后的实践过分突出选举,选举变成为选而选。只要是直接选举出来的人,是被法律认可的,乡里想撤不行,村党支部想规劝他也不行,村民对他不满意,说"你要按村民的利益办",他不办也没有办法,各方面的制度保证当选村委会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如何严格选举程序,对候选人提出什么样的资格条件,如何确保村民的选举权利。在过分突出选举的情况下,一是从工作布局上对选举之后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无力去规范和想具体的办法,第二是过分突出当选权力的权威,使得之后要求村干部进行民主决策变得困难。这种片面的民主观直接导致了工作思路的片面。民主好像只有一种选举民主为核心的民主,民主的主体好像只有精英。村里的事情怎么定,不可能让全体村民决策,也没有必要让全体村民决策。村庄大事是少数人决定,即使扩大到村民代表也并不能完全代表村民。精英民主的思路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专家的论证,学者说村民大会不易召集,应该经常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会议必须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但是由于没有具体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无授权就开始决策了。这种注重选举和精英决策的制度安排,其实已经偏离了村民自治萌芽时村民的真实需求和国家设立村民自治制度对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设定。法律制度规定一直试图遵从村民自治的制度精神,无论是1987年试行法,还是1998年正式法,都是将村民委员会(指全体村民组成的村民委员会)明确定义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把村民会议作为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其直接民主形式和主要权力作了明确规定。在力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彭真那里,对村民自治是这样解读的:"没有群众自治,没有基层直接民主,村民、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由他们直接当家作主办理,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就还缺乏一个侧面,还缺乏全面的巩固的群众基础。"工作思路上对较为单一的直接选举制度和村民代表间接决策的推崇,导致了上述思想未能完全落实,在理解村民自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侧面"和"群众基础"上不能全面深入。村民自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搞好了就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贡献。它无须去倒逼高层民主,也无须对国家民主层面上的代议民主提供经验。它只要做好自己的直接民主就够了,而且,就是莫大的贡献。有了基层自治的中国民主,就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民主化。而误入精英民主和间接民主的村民自治,不可避免地耗蚀村庄的内聚力,有部分对村庄公共权力行使方式不满的村民,甚至开始了背离共同体的迁徙或上访。这意味着治理主体开始脱离村庄共同体。共同体解体了,村民没有了,还有自治可言吗?目前村民自治主要的偏向是民主观上的狭隘:选举核心观和间接民主观。这使得"三自"的自治目标和村庄内源发展的前景无法实现。 村民自治的方向调整和制度改进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方向需要做两个明确的调整。第一,原来是为了国家民主化的基层民主,现在要变成为村民自治的参与式民主。因为是为了国家民主化的基层民主,所以,村民自治按照适用于国家民主思路的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办法进行了多年的制度创新,形成了以选举民主为中心、村民间接参与决策的民主模式,这种模式在造就形式化的权力授予和制约体系、形成一系列间接民主技术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肢解了村庄共同体,使得乡村自治的基础不复存在。现在我们要把村级民主制度实践的方向放到村民真正参与到村级公共事务决策的方向上来,以决策民主为核心来构建村级民主模式,和"基层民主"导向时期的精英民主、间接民主的民主导向不同,它是一种参与性的民主,追求让村民更直接地参与决策,以落实村民决策参与权力为中心,而不是选举权利为中心。这样的民主模式直接服务于社区自治,民主制度运行的主要目的是社区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它要非常关注共同体意识的维护和共同体事务的自我决定。第二个方向调整是,原来是为了乡村秩序的村民自治,现在要变成为乡村发展的村民自治。在原来的村民自治中,自治取向仅仅限于村民自己维护村庄的社会秩序,保证村民间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是一种消极的自治,但是,村民的需求更多是在村庄共同体内部求得共同发展,体现为村庄的经济社会发展。原来的制度设计在这方面规定粗泛,实践中也没有多少办法。当前在国家新农村建设积极发展农村的大政策下,也由于村民权利意识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对于社区共同发展的需求大大增强。村民自治制度对这种形势的回应理应是为了乡村发展的制度建设。可以简单地说,原来的村民自治以选举为中心时关心的是选出当家人,由他来维持村庄秩序,构建的是一个精英维持组织;新的村民自治则要以决策为中心,关心的是让每个村民贡献出才智和资源,要产生一个人人参与的村民发展组织。为了乡村秩序的村民自治现在需要扩展成为乡村秩序和乡村发展的村民自治,它要有一个积极发展的功能,和国家的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村民自治要为村怎么发展来做工作。这两种方向的改变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方向和重心的转变。这里我提出两个关键性的制度安排改进。第一是真正确立村民会议并强化其作用。村民会议是落实村民参与决策权力的关键场所。在当前正在进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中,一定要突出村民会议的权威和功能。村民会议的运行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村庄重要事务要在村民会议或在村民会议授权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上讨论决定,并且要明确哪些职责不能授权,并且确保村民会议能用适当方式收回对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村民会议要能正常召开并发挥作用,还特别需要一个切实有效的召集制度,要解决当选的村委会或者党支部不召集就无法开会的问题。对于村民会议的开会制度也要做出原则性规定并鼓励各地探索。村民会议由于村民居住分散,流动性增加,参会村民数很难达到法定人数,所以很难召开。在浙江温岭试验的村民恳谈会制度通过将协商民主的一些原则和精神嵌入,试行了中立主持人制度、参会人员随机选拔制度、事先信息发布制度、问卷调查决策制度、观察员制度等,有效地实现了普通村民对决策过程的参与,可以作为村民会议开会制度的有益借鉴。第二是进一步改进村庄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方式,真正使农地地租和农地转非农用土地增值收益成为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过去的村民自治之所以没有带来村庄自治和乡村发展,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虽然选了村干部,但是村里没钱没法做事情,村庄对村民也没有凝聚力。要恢复集体土地所有制村民按份共有的本义。现在很多村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导致了什么情况呢?在经济发达的村,很多农民住在城镇,但是在农村仍有承包地,但是很多90后没有承包地。要使每个村庄成员都有一份地,面临着高昂的土地调整成本。村民集体所有的含义应该是按份共有集体土地的收益。因此,村民不一定要都有一份地,但是,凡是村民就应有一份土地收益。在这种理解下,应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统一整理农地并发包,村里人优先承包,谁出价高谁承包。农民以自己按份共有的所有者身份从集体的农地经营收益和农地转非农用增值中分利。有了新型的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村民组成村庄共同体就有了确切的内容和凝聚力,村民自治也有了切实的经济基础。为此,需要在本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中明确定义"村民委员会"(包含全体村民的组织)的成员边界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边界,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村委会的关系。如果此议太难,也应该明确村委会管理集体土地权力的性质及其应受到的约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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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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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在"第一世界"和"第二世界"的省区数量及所占人口比重显著增加,而处在"第三世界"的省区及所占人口比重则显著减少,处在"第四世界"的省区已基本消失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最新测算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已达0.48,大大超过了0.4的警戒线。这一数据清晰地反映在中国发展的地域区别上。上海人均GDP水平居中国大陆之首,在2009年达到1.1万美元,而较为落后的贵州同期仅为1502美元--这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测算的中国2009年人均GDP3566美元也相差甚远。大约十年前,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主要从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将中国概括为"一个国家,四个世界"。十年过去了,与人们感受到的地区差距日益扩大不同,胡鞍钢认为,中国各个"世界"的差距正在缩小。 GDP标准:"第四世界"消失《国际先驱导报》:你2001年在《地区与发展:西部开发新战略》中提出"一个中国,四个世界"。衡量标准是什么?胡鞍钢:2001年时,我是按照世界银行对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分组标准进行划分的。在世界银行《200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按购买力平价(PPP)计算,高收入国家的平均人均GDP水平为24430美元,上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人均GDP水平为8320美元,下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人均GDP水平为3960美元,低收入国家的平均人均GDP水平为1790美元。根据上述标准,通过比较1999年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均GDP水平(按PPP计算),可以把它们划分为四个组别,分别是高于上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的上海和北京,我称之为中国的"第一世界";高于下中等收入国家,但低于上中等收入国家的天津、广东、浙江、江苏、福建和辽宁,称之为中国的"第二世界";高于低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但低于下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的河北,以及东北和华北中部地区,是为"第三世界";低于低收入国家平均水平的中西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地区、边远地区,为"第四世界"。Q:近十年过去了,这"四个世界"发生了什么变化?A: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中国已由低收入国家行列进入下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同时,中国的地区发展格局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如果我们仍沿用相同的方法,对2009年的数据进行分组的话,可以发现,处在"第一世界"和"第二世界"的省区数量及所占人口比重显著增加,而处在"第三世界"的省区及所占人口比重则显著减少,处在"第四世界"的省区已经消失。根据《201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人均收入水平分类标准,按高收入国家平均人均收入水平37141美元、上中等收入国家平均人均收入水平12297美元、下中等收入国家平均人均收入水平4592美元以及低收入国家平均人均收入水平1407美元计算,处在"第一世界"的省区有上海、北京和天津,处在"第三世界"的省区有安徽、江西、广西、贵州、云南、西藏和甘肃,其余的、多数省区市处于"第二世界",已没有任何省区处于"第四世界"。 HDI标准:"第一世界"人口猛增Q:可是现在仍有"四个世界"的说法。A:除了使用人均GDP或人均国民收入外,还可以使用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简称HDI)作为衡量世界各国,包括各地区发展水平的指标。采用与人均GDP类似的分类方法,可以将人类发展水平划分为四个组别,分别是高人类发展水平(HDI≥0.80)、上中等人类发展水平(0.80>HDI≥0.65)、下中等人类发展水平(0.65>HDI≥0.50)和低人类发展水平(0.50>HDI)。通过比较各省区的人类发展指数,也形成了与人均GDP类似的"一个中国,四个世界"的地区发展格局,但是其特征不同于用人均GDP所描述的格局。Q:以HDI标准,"四个世界"近十年经历了怎样的变迁?A:改革初期(指1982年)中国人类发展水平比较低下是因为大部分省区都处在"第三世界"和"第四世界"。1982年,中国仅有上海和北京处于人类发展的上中水平,人口比例仅为2.10%;有56.54%的人口处于下中等人类发展水平,41.36%的人口处于低人类发展水平。近30年来,中国的人类发展地区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主要集中在"第三世界"和"第四世界"转向集中在"第二世界"和"第一世界"。从1982年到2008年26年期间,"第一世界"人口比重增加了48.8%,"第二世界"人口比重减少了5.6%,"第三世界"人口比重减少了56.3%,"第四世界"人口比重减少了41.4%。这一格局的变化促进中国整体人类发展水平的跃迁,每隔一个时期上一个台阶。 省际差异正在缩小Q:不管以什么标准,一个国家内部出现N个"世界"的原因是什么?A:出现多个"世界"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初期差距效应,即发展初期的人均收入水平差距或发展起点不同对于一定阶段差距扩大具有主要作用;二是增长速度累计效应,即使不同国家或地区增长率很小,差异会给收入水平带来惊人的影响。同时,投资于人力资本、社会资本、无形资本的收益大大高于投资于自然资源开发、物质资本和有形资本的收益,在中国不同地区之间,投资模式大不相同,沿海发达地区对于人力资本的投资要显著高于中西部内陆地区。Q:这种不同"世界"的界限何时会消除?A:我认为今年6月通过的《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在消除地区发展差距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如果说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是区域针对性较强的一代区域发展政策的话,那么主体功能区则可以被认为是第二代区域发展政策。它在充分考虑各地可持续发展需求的前提下,根据地区综合承载力,划定了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四类区域,并明确了各自的范围、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其目的是要要努力实现空间开发格局清晰、空间结构优化、空间利用效率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差距缩小、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的目标。根据我的计算,在2003年之后,用来衡量各地经济发展差异的省际间的人均GDP差异系数在达到峰值后开始不断下降,省际间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趋同,同时,省际间人类发展指数表现出了更强的趋同态势。如果说经济发展水平的趋同得益于区域经济发展政策,那么人类发展水平的趋同则更多得益于近年来大规模投入的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基础性公共服务支出。在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后,区域发展的资源环境效率将进一步提高,我称之为能够进一步缩小各地区间的"绿色"差距。 四个世界,四种感受"第一世界"的生活虽然优越,但不那么幸福;"第三世界"的生活虽然安逸,却也有些怅然《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宋媛发自北京 胡鞍钢十年前将中国归纳成"四个世界";十年后,台湾《天下》杂志在近期刊文描绘"中国新财富地图"时,也依区域发展不平衡将大陆划分为"四个世界"。虽然划分标准各有不同,但有意思的是,在如今都被归入"第一世界"的北京、上海、广州却不是最让人感到幸福的地方。7月初,香港"中国城市竞争力研究会"发布报告说,在综合竞争力排行榜上,除港澳台地区外,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及其周边领衔榜单,但在最让人幸福的城市榜单里却名落孙山;7月底,国内多家媒体评选出中国十大最幸福城市榜单中,北上广依然落选。那些创造了城市活力的人,却生活得不那么幸福,难免不让人心有戚戚;而那些生活得相对幸福的人,却不尽满足于自己的选择...... 第一世界:寻找伯乐"招聘网上,海量的职业机会和现实中鳞次栉比的写字楼使我来到这里,"小良是80后,他带着梦想来到北京,"这里是个好马场,有更多的伯乐。碰上了,就意味着成功,即便错过了,也不为以后留遗憾。"2009年北京市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按照联合国衡量一个国家财富水平的标准,人均GDP达到8000美元意味着达到中上等发达国家的标准。此外,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到2009年底,北京市第三产业比重达到75.8%,继续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财富和发展水平意味着更高的起点和机会,但也意味着代价。2009年底发布的《中国城市白领健康白皮书》显示,主流城市白领处于过度疲劳状态的接近六成,35~50岁的高收入中年白领群体肌体老化速度较快,平均超过"自然年龄"10年左右。"我现在的梦想很简单,就是每天上下班乘地铁都有座,"马浩是70后,几年前从吉林来到北京这个"第一世界",如今有房有车,"开车上班不如坐地铁便捷,而挤地铁耗费了我每天三分之一的精力。"乐于前往"第一世界"的还有先富起来的群体。他们更看中那里完善的生活娱乐设施和优良的教育医疗资源。据世邦魏理仕公司日前发布的2010年《零售业全球化进程》报告,北京的顶级品牌进驻率跟"购物天堂"香港仅差两个百分点。"除了在这过日子,我爸也让我在北京看看是否有合适的投资机会。"刘敏是山西煤老板的富二代,她等的是"资本的伯乐"。 第二世界:幸福感最强"从北京石油大学毕业后,我选择回青岛,在父母身边工作。虽然与留在北京、上海闯荡的同学相比偶尔不免有'坠落感',但整体感觉还说得过去。"刘佳现在青岛一家银行做出纳,也曾动过到一线城市发展的念头,但身处北上广的同学面临的种种困境让她退缩了。"如果去北京,我绝对买不起现在自己住的这种房子。还要忍受上下班交通拥挤带来的痛苦,此外,北京户口还为我设置很多障碍。"刘佳觉得,逃脱"第一世界"的痛苦就是一种幸福。这在青岛年轻人眼里,应该不是个别现象。按照胡鞍钢的归纳,第二世界是指沿海地区上中等收入地区,青岛正属于这个范围。它在"中国城市竞争力研究会"7月的榜单上摘得"最幸福城市"桂冠,其他进入十强榜单的也多是"第二世界"城市。城市幸福感的特征是:市民普遍感到城市宜居宜业,地域文化独特、空间舒适美丽、生活品质良好,生态环境优化,社会文明安全,社会福利及保障水平较高。"你可以选择在创意园区靠头脑吃饭,也可以穿着拖鞋徜徉于深巷。慢生活但又不落伍,"几年生活下来,刘佳对现状很满意。 第三世界:安逸中怅然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的李阳曾被上海一家能源领域的外企聘为工程师,年薪颇丰。而上学时的女友家在甘肃天水,毕业后回家考上当地的公务员,因此没有跟随李阳去上海。在上海的几年里,繁忙的工作、高昂的房价、超负荷的精神压力、陌生的交际圈子都让李阳感到,想在陌生的一线城市拥有幸福生活太难了。于是,李阳萌生了回乡的想法。凭借骄人的工作履历,李阳在天水找到了令人称羡的工作,并和女友完婚。现在,李阳的上下班时间非常固定,"现在一天的工作量大概相当于我在上海两小时的工作量"。每天下班,李阳还能开着车接送妻子,一起买菜做饭,"下班回家和老婆贫嘴,时常说说大学里的事情,吃完晚饭,看看电视、上上网,生活变得安逸、规律"。天水在秦岭山下,在胡鞍钢的归纳里,它属于"第三世界"--收入中等偏下,人均GDP低于下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当晚上10点在家惬意地上网冲浪时,MSN中许多上海的老同事还都显示着'忙碌'状态,"李阳感受到些许得意,尽管也有些怅然,"就是进入'养老状态'早了点。" 不同世界,机会不等在胡鞍钢的划分体系里,如今的中国已没有了"第四世界"。"人们生活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很大程度是由于他们所面对的机会不平等所造成的。所谓机会不平等,就是人们自身能力所不可控的外部环境因素的不平等,比如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地,无法选择自己所在家庭的收入水平等。"对于人们选择生活在不同"世界"的原因,胡鞍钢解释道。这种不平等催发的,显然不只是李阳所感受到的惆怅。"这种机会上的不平等导致了人们在个人发展上的路径依赖。生活在落后地区的人们,其所享受的教育、医疗和公共文化服务等均与富裕地区存在明显的差距,这最终会影响他们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收入水平,"胡鞍钢认为,政府应该致力消除这种不平等,"面对机会不平等,公共政策需要大有作为,来弥补人们所面临的机会不平等,赋予人们平等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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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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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世界工厂",世界上最庞大的新工人阶级也正在这里形成。2000 年中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城市中来自农村的打工者数量已经超过1 亿2 千万。根据国务院政策研究室2006 年的报告,如果再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约为2 亿人。2008 年初的雪灾将成百上千万渴望回家过年的农民工阻隔在陷入瘫痪状态的车站、铁路和公路上,中央以及地方政府不得不紧急号召农民工留在其打工的城市过年,在这个时候,人们似乎才忽然意识到,对于这个已经在城市中劳动和生活了三十年的巨大群体,这里竟然没有一个地方是真正属于他们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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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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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一个白人--发自北京的一名假商人的自白
对他来说,工作要求只有两点:白人的脸和西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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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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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78年修改后的《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在这一次修改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1982年的修宪取消了公民的罢工权利,意味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年代开始,但这场经济建设是在劳动者缺乏基本权利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状况一开始对于纠正极左影响有作用,但在20多年后的今天,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劳动者权利缺失的状况已无法继续维持。工人们的罢工权已提上议事日程。]罢工权,是劳动基本权的基本构成。劳动者能否享有罢工权,直接关系到劳动基本权是否完整。关于中国的罢工权问题,由于涉及到中国的人权状况评价,又与工人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直接相关,因此历来是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敏感的问题,加之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献与资料也难以搜求,所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罢工权的系统研究极为少见。但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由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尖锐和激化,包括罢工在内的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愈来愈普遍,而中国的罢工立法又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这使得罢工与罢工处理,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况中。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劳资矛盾将更加突出,如何通过法制手段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罢工权的立法,则是劳动立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罢工权的确立和实施,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罢工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的自然延伸。罢工权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这一权利对于平衡和协调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因而,加快中国的罢工权立法的步伐,也是中国建设法制经济的急迫需要。本文对于中国罢工权立法的历史发展、罢工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当前中国集体争议行为及罢工的状况和特点、以及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思考等问题,作一分析和论述。一、中国××党对罢工的政策和中国宪法关于罢工权的规定研究中国的罢工权问题,应从社会主义国家罢工的存在和中国××党(以下简称"党")对罢工的政策入手。罢工,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发生罢工。新中国建立后,罢工的现象一直存在。其中工潮比较集中的有三次,一次是在建国初的1952年,另一次是在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后的1956一1957年,再一次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80年代末到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存在罢工?这应该从罢工的社会性质来解释。谈到罢工,人们总是将它与政治联系起来。当然,引发罢工有政治因素,有些罢工也有政治目的。但是,就罢工的实质来讲,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手段,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罢工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维护自己利益的武器,是劳动者自助自卫的最后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罢工的基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劳动关系中仍然存在着争议和纠纷。在这种争议或纠纷不能完全通过其它正常的渠道来解决,或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还不规范时,劳动者群众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好诉诸于这种工人斗争最终的和最高的手段。对于社会主义的国家罢工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有过专门论述。列宁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维护工人的利益,"主要不是靠罢工(但决不是一概不采用这种手段),而是用向工人阶级国家机关申诉的方法去维护"。[1]列宁的意思很清楚,罢工不是维护工人利益的主要手段,但在用其它方法无效时,也是可以采用的。需要注意的是,列宁这里是指苏维埃的国营企业,而对于私营企业,列宁则认为,这类企业的工会为调节劳资关系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应当着手设立调解委员会,筹集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等等"。[2]列宁的态度非常明确,即在私营企业中,必须用市场经济的一般的解决劳资纠纷的程序和手段,首先对于劳资矛盾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同时,劳动者必须有自己独特的斗争手段罢工,为此,在平时工会即应该着手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的筹集。列宁的这一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处理罢工问题和罢工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毛泽×对于我国出现的罢工,也有过明确的意见。1956年,我国在基本完成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由于经济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企业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尖锐,个别甚至激化,在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一些工人罢工的事件。但当时我国的宪法只规定人民群众有游×示威的权利,并未规定工人有罢工的权利。毛泽×认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3]毛泽×的这一认识,是在党的"八大"闭幕不久时提出的。这是中国××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在列宁思想的原则上,对于我国的罢工现象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后形成的一种深思熟虑的认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宪法的修改一拖就是二十年,毛泽×关于修宪时加上"罢工自由"的主张,直到1975年才得以实现。尽管在五十年代我国《宪法》上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毛泽×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党对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罢工问题,提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和政策。这一理论和政策的基本精神,集中地表现在××中央1957年发出的《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中。这是一篇充满了社会主义民×与法制精神的政策性文件。在这篇文件中,具体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时期罢工发生的原因、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以及党对于罢工问题的态度和解决罢工的方针。其主要内容为:[4]关于罢工发生的原因。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客观上存在着人民群众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当领导者脱离群众,有官僚主义作风,不解决或不正确解决人民群众中的问题时,矛盾就会扩大,就会出现此类事件。这当中虽然存在着群众过于注重局部利益和目前利益等原因,但"官僚主义和工作中的错误是造成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对于当时工人的罢工请愿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后,向中央送交的报告也指出:"罢工请愿事件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工人和行政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而发展起来的。"[5]关于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根本办法是随时注意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为此,首先要克服官僚主义,及时解决群众中的迫切问题,扩大民×。再是要加强对于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关于党对罢工的基本态度。党的基本态度是:不提倡,而且力求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领导者的官僚主义极端严重,群众几乎没有任何民×权利,因而无法通过'团结 批评 团结'的正常方式解决问题,那么,群众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类非常方式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关于处理罢工事件的方针。在发生这类事件的时候,党的方针是:"允许群众这样作,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作。因为第一,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对于群众的罢工罢课事件,不要强迫中止,但要劝告群众不要采取违法行动,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扩大。对于群众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应该同群众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待,即接受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对目前做不到的要求进行解释,对不正确的要求加以抵制。不要因为群众闹事就不承认他们的合理要求,使闹事的原因持续存在。也不要因为群众压力就接受不应该接受和不可实现的要求。在事件平息之后,要一面加强民×生活,一面提高群众觉悟。历史证明,中国××党在处理当时的罢工问题时,能以比较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分析问题和制定政策,总体而言当时关于罢工问题的处理方针是成功的。运用这一方针处理罢工问题时,一般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不仅有利于官僚主义的克服和群众觉悟的提高,而且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望,密切了与广大工人群众的联系。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中央在处理工人罢工问题的方针上是始终如一的,并没有出现象反"右"时对于知识分子的"引蛇出洞"和"秋后算账"。这表明了当时的中国××党对于工人群众的信任,以及党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信心。这份文件,是建国以来党关于罢工问题的惟一的文件。尽管已经过去了45年的光阴,但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对于目前认识和处理中国的罢工问题以及罢工立法,仍然具有原则和方针的意义。中国宪法关于罢工的规定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对此,需要作具体的分析。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6]1978年《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7]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对于我国《宪法》中关于罢工权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的,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的。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有人说这是对官僚主义的惩罚。不对。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如揭发检举、控告、申诉等去求得解决,而不应该采用罢工的方式。"[8]笔者认为,简单地将宪法写上罢工自由认定为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妥当的。这种论述割断了历史,只是就事论事。尽管1975年是"左"的年代,但中国××党关于罢工立法是有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的。罢工对于反对官僚主义的作用,已经在××1957年处理罢工事件中显示出来。而能将这一点写入宪法,也显示了立法者的政治胸怀和气度。罢工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社会经济权利范畴,但罢工权作为一种公民自由权,还属于社会政治权利的范畴。为此,罢工权的立法,还必须以社会民×政治的发展为基础。因此,宪法中两次写入了罢工权,也为今后我国的罢工权立法提供了政治基础。尽管我国两次在《宪法》中写入罢工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所言,这种立法的意义,更在于一种"宣言的作用",[9]因为这种立法既没有规定罢工的主体和范围,又没有《罢工实施法》可以具体操作,所以,并没有体现出规定罢工权是为了赋予劳工大众在自身权益受到雇主或其它用工者极度侵害时以自卫斗争武器的立法宗旨。计划经济时期以国有企业为对象的的罢工立法,其意义也只能停留在政治上,而不可能具体实施到社会生活中,因为在国营企业的利益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下,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利益受损群体,劳资关系的矛盾也不会激化。出现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的情况,一般是在社会体制或经济体制的变动时期。对于这一点,在研究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史时,也必须注意到。由于1982年《宪法》取消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在我国罢工属于非法,而且,在这一看法在海外广为流行。这种认识是不确切也是不正确的。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法律,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罢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律也从来没有过禁止公民罢工的规定。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对于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所未禁止者都是可为的。[10]如1954年《宪法》也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当时××中央对于罢工的态度是:"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11]所以,在中国罢工并不违法,中国没有罢工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劳资关系冲突加剧,各种所有制企业里都发生过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怠工、罢工、集体上访事件。对此,政府总的处理原则是慎重地加以调解处理,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或司法介入。[12]虽然在中国罢工不属违法,但是中国法律是不提倡罢工和不保护罢工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现行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都明确没有将罢工作为职工和工会的权利,其实际意义不仅表现为国家不鼓励罢工,而且还表现为国家是用一种消极的方法来制止或避免发生罢工。既然罢工不属于职工和工会的法定权利,那么,罢工的行为就不被法律所保护或保障,国家也不承担保障职工或工会罢工的义务,这主要表现为罢工不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二、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研究罢工权立法,需要对于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作一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由于中国的劳动立法是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所以我们也将罢工权定位于市场经济的劳动法上的权利。 [13]劳动法上的罢工权,一般是指以维持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集体停止工作的权利。作为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罢工权的法的依据,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的自然延伸。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含义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问题上,有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即劳动者可以选择工作,也可以选择不工作。罢工行为,即是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但是,劳动者的这种停止工作的行为,不得随意而为,而必须具备基本的要件:其一,罢工权的实施,必须是在雇主已经侵害了劳动者一方的利益或劳动者的利益将要被侵害,并且已经无法通过集体谈判的途径解决的;其二,罢工必须要经过大多数劳动者的同意并进行一致的集体行动。 [14]罢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劳动者对抗雇主以维护切身利益的主要的抗争手段之一。作为工人阶级集体反抗资产阶级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主要斗争手段,罢工是随着工会的出现而出现的。工人的这一斗争,在其最初阶段遭到了资产阶级法律的严格禁止。1799年英国的《结社禁止法》、1792年法国的《霞不列法》等,都宣布工人的集会、结社和罢工均为非法,违者将被处于刑罚。但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欧洲三大工人运动的兴起,工人在斗争中逐步争得了罢工权。最早承认工会罢工权的是182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这项法律宣布废除1799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罢工和组织工会的法律。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此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承认工会具有罢工权。[15]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罢工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罢工权在大多数国家是作为宪法权利规定的。[16]有些国家除宪法规定了罢工权外,还在劳动法中加以罢工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有的国家虽然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予以规定。[17]不管是在宪法中还是在劳动法中,关于罢工的权利性规定,在绝大多数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权利被法律所承认。罢工权在市场经济国家被普遍认可,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罢工权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直接的积极意义。罢工权立法也是国际公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欧洲社会宪章》规定:"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工人和雇主只要遵守由以前所达成的集体协议所派生出来的义务,就享有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18]这是规定罢工权最早的国际文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19]最近通过的《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也明确规定:"工人和雇主,或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按照欧盟法律、国家法规和惯例,有在适当级别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的权利。在利益冲突不可调节的情况下,有采取集体行动,包括罢工的权利。"[20]但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的近370项公约、建议书和宣言中,却关于罢工权规定的具体条款。有人据此认为国际劳工组织不主张罢工权。这种认识并不确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权与集体谈判权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谈判是罢工的直接目的,罢工则是保证集体谈判的主要手段。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也难以实施。可以认为,第98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可权利的规定,已经隐含着罢工的权利。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工实务处理中,罢工权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的。在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审议的指控中,涉及罢工权的案件属于最常见的案件之列。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行动属于第87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工人组织的权利。[21]就其一般的法律性质而言,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人权的内容之一,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是具有公权性质的劳动者的自由权。罢工权在民×国家是一项宪法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自由权的构成,所以罢工权又称之为罢工自由权。罢工作为宪法上的自由权,意义主要在于劳动者的罢工行为不由国家或其它公共团体滥为禁止或限制。有的论者认为,罢工权在劳动者和国家的纵的关系中,为一权利行为,但在劳动者与雇主的横的关系中,则非权利行为而属实施行为。[22]笔者则以为,由于罢工行为的实施已将雇主作为具体的对象,雇主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负有不得影响这一权利实施的不作为义务,因而已经形成了一种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23]这是因为,罢工权作为劳动者权利,就其特定的法律性质而言,更属于兼具公权与私权的特点于一身的社会权的范畴。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更是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劳动者的生存权。罢工权的发生和实施,都是与雇主的相应权利共生共存的。与劳动者的罢工权相对应的是雇主的闭厂权。罢工权与闭厂权又统称为集体行动权或工业行动权。这一权利是指劳资双方为在劳动关系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闭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手段等集体对抗行为的权利。[24]依据劳资对等的原则,集体争议权并非劳动者专有,在一般法律意义上,是指劳资双方共有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对于劳动者具有更加直接的意义,所以在现实中更多是指劳方的集体行动,而工人的集体争议行为包括罢工、请愿、集会、示威等形式,但狭义上的工人的集体行动权又专指罢工权。[25]在实际当中,罢工权与闭厂权都是在是在劳资法律关系中实现的。确认罢工权即确认罢工的合法性。合法罢工或罢工的合法性,一般由以下具体要件构成:罢工必须由工会所组织。这是因为,罢工权是团结权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证集体谈判权的手段。[26]罢工权是以劳动者的组织权为基础形成的,罢工权的合法行使,必须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具体实施。罢工权的主体,与谈判权一样,是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享有的。劳动者是权利的意志主体,工会是权利的形式主体。在这一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劳动者与工会的结合程度比起谈判权要密切的多,因为谈判可以由工会单独进行而不需要劳动者直接参加,但在罢工中,劳动者是罢工的主体,工会只是罢工的组织者。劳动者与工会是为一个整体,没有谁这一权利都无法实施。在劳动基本权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把那些没有工会领导的、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称作"野猫罢工"。[27]"野猫罢工"是一种侵害团结权和滥用争议权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其它劳动者的权利,因而不符合合法罢工的要件,不受法律保护。[28]这种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说该类罢工不具备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的资格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许多国家的罢工立法都明确规定,合法罢工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上可规定之事项为其目的。罢工的基本作用,是以其作为压力手段来促使集体合同的缔结,从而达到劳动关系之和谐。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有和平义务。因而,对于合同已经规定之事项发动罢工则为非法。罢工应当以集体合同未规定或未履行之事项,作为其目的方为合法。在集体谈判中若发生争议,经交涉、调解,如能达成一致,可缔结新的集体合同,若调解不成,即可通过罢工来达此目的。而政治罢工并非以集体合同为目的,而系对国家机关为一定之诉求,所以,大部分国家视其为非法。[29]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为此,各国罢工立法对于罢工可能影响到社会利益时,便有诸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1)职业的限制。主要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的职员以及其它公职人员,不得举行或参与罢工,并不得举行和参与怠工、静坐等一切集体争议行为。违者将受到免职或解雇的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学术界对于这一限制的合理性尚有争论。[30](2)行业的限制。对于行业的限制主要是对于公用事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等行业的罢工进行限制,其中包括运输、邮电、煤气、公共交通、医疗、军事工业等。有些限制是对于某些行业的关键部门,如矿山罢工,其发电和通风部门不得参与,以保证矿井和没有参加罢工的人员安全。(3)罢工类型的限制。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政治性罢工。但对因职业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是否合法,各国规定不一,学理上也有争论。有的论者认为,只要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的目的是为争取同一劳动条件即为合法;也有的认为,这些罢工因为不是由于直接关涉本部门的集体合同,所以不具备合法性。[31]合法罢工享有特定的法律保障,这主要表现在合法罢工的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方面。民事免责涉及到罢工在私法上的效力问题。在罢工期间,劳动者与雇主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能履行,由此必然会给雇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罢工权立法之前,劳动者对于罢工行为给雇主造成的损失是要负赔偿责任的。但罢工作为合法行为以后,劳动者得以罢工权这一具有公权性质的权利,来对抗雇主,故私法上不负责任,即劳动者可利用罢工权为依据而不履行具有私法性质的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如日本法律即明确规定:"因同盟罢工或其它对抗性行为而造成损失时,凡正当者,雇主不得以此为理由而要求工会或者工会会员赔偿。"[32]罢工权所以具有这种民事免责效力,原因有二:其一,与基本劳动权的其它权利如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一样,罢工权的诉求对象并不是只限定为国家,而具有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即在劳资私人间也有法律保障效力法律承认工会及其会员在私法领域行使权利,并保护私法上规定的关于侵害行为的权利。[33]其二,由于罢工权自身的特点,即这一权利的存在是为了限制资本权利,以实现劳资间权利对等并形成真正平等的契约关系,工人的罢工和国家社会立法的努力方向一致,故予以保护。[34]在劳动者享有罢工民事免责的同时,参加罢工的劳动者对于雇主的工资请求权也不再发生。但部分不参加罢工的劳动者,由于其它人罢工而不能正常工作,能否继续享有工资请求权,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可以保留这一权利,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由于其没有从事工作所以也就失去了工资请求权。[35]所谓刑事免责,是指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只要是合法行使这一权利便不承担任何刑事上之责任。但在罢工立法之前,工人罢工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英国1799年颁布的"结社禁止法",即是以禁止工人组织社团和罢工为目的,违反这一规定,要处以徒刑。罢工权的刑事免责,主要是对于国家而言,即合法罢工,国家不得以危害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或骚扰、胁迫等名义提起公诉。但非法罢工不再此列。三、中国的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状况和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建国后第三次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高发期。与建国初和五十年代的罢工潮不同的是,这次高发期连绵延续了十多年,并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中国的罢工立法,需要分析目前集体争议和罢工的状况特点准确把握。对于劳动者集的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集体行动,以前曾被说成是"闹事"。后来,"闹事"这个明显具有贬抑和鄙弃色彩的说法不再被使用,而一般将其统称为"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仅仅是一种现象的描述,实际上,这些事件一般都是劳动者为争取自己的经济权益而采取的集体抗争行为,在法律的规范意义上,应称为"集体争议行为"或"产业行为"更为妥当。劳动者的集体争议行为,指包括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在内的产业行动。罢工只是这些集体争议行为中的一种。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在全国的范围内罢工的官方统计指标和统计数字,罢工一般包括在集体争议的统计数字中。所以,关于罢工的研究,只能是依据有关调研人员或工会所提供的地区数字以及个案进行分析。我国近年发生的包括罢工在内的集体争议行为有以下的特点:其一,从发生频率和参与人数来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从1995年到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平均每年26.9%的速度递增。劳动争议案件已进入多发期,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日趋扩大,劳动争议的主体、内容也日益复杂。[36]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为疑难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而据劳动部专家的分析统计,我国从1990年到1994年五年中参加罢工的人数分别为:24.3万人、28.86万人、26.84万人、31.03万人、49.56万人。五年中增加一倍,是所统计的17个国家和地区中增长率最高的。[37]在这些罢工当中,单件事件延续最长的时间为40天,单件事件参与人数最多的为3900人。[38]而且,还出现了同盟罢工的倾向,如1994年珠海某公司1700人罢工后,邻近的有关企业也蜂起响应,罢工人数迅速增加到4500多人。[39]根据工会统计年鉴的数据,到1999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19件,其中集体争议案件为9043件,只占7.5%.但在473957人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中,集体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为319241人,占67.3%.这一数据表明,介入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了集体争议。其二,在参与集体争议的319241人的劳动者中,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有99894人,占31.35%;其余基本为非公×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为219347人,占68.7%.这一数据表明,参与集体争议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是非公×制企业的劳动者。[40]其二,从集体争议行为的性质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与劳动者的基本的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集体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自己的经济权利。这种争议行为虽属集体行动,但并没有以争取新的利益为目标,在性质上仍是一种以劳动权利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争议,而非利益争议。[41]如1996年第二季度,全国因拖欠工资引起的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有53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而第三季度因同类原因的事件上升为59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42]1999年,欠薪成为引发集体争议的第一位原因。而到了2002年,欠薪更成为全国范围内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43]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企业的亏损、破产及其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大批的工人得不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其它生活保障,引发了工人的大规模的集体抗议。[44]在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则是由于雇主故意用各种方法,包括压低工资水平、拖欠发放甚至欠薪逃匿来克扣工人工资。另外,私营或外资企业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随意解雇劳动者、强行收取"风险抵押金",对于职工进行殴打、体罚、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是引起劳动者集体抗争的主要原因。这种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没有关系,而只是个别劳动权益的维护。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满足劳动者的一些具体要求,而非要求劳动关系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所以,尽管集体争议行为不断发生,但由于没有从机制上解决问题,虽然劳动者的境况在短期内会稍许改善,但造成劳资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并没有改变,过一段时间,情况会依旧故我。另外,广大的劳动者群众参与集体行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争取和保障自己基本的劳动权利。在这些行动中,工人们还特别注意了避免集体行动的政治色彩,如四川某地工人在请愿中打出了"不要民×要工作"、"我们不是动乱"的标语,[45]严辞固然有些极端,但表明自己的行动不具政治背景的用心也算用心良苦。应该说,中国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行为,都没有特别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追求,而是一种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的经济行为。正如在今年第九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所指出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46]其三,从集体争议行为的组织来看,自发性是其重要的特点。所谓"自发",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的含义是,集体行动的发起,并不是当事人以外的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策划发动的,而是因为当事人共同的利益关系,使他们聚集起来并采取共同的行动。由于造成集体争议行为的原因大都积累已久,不满和压抑的情绪在一些事件的刺激下,很快就汇成了一种需要表达和发泄的抗争行为。如深圳某台湾鞋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和保安人员经常殴打体罚工人并克扣工资,结果引发了3000多名工人参与的大罢工,工人并在厂内砸玻璃、烧垃圾、呐喊示威,以示抗议。[47]另一方面的含义,是集体争议行动的进行中没有预先的组织来把握和引导。但这并不是说事件没有工人领袖或核心人物,而且,一些较大规模的集体争议行为中,都有一批能仗义勇为、有组织才能、有号召力的领袖人物作为中坚。否则,不可想象参与几千人,坚持数十天的集体行动能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如大连某日本独资企业,由于工人工资水平过低,工人多次反映而资方不予理睬,于是,爆发了有6000多任务人参加的罢工,在坚持了两天半后,日本总部急令答应工人的要求,罢工胜利结束。但这次罢工究竟谁是领导,外人至今不得而知。[48] 四、集体争议行为与工会中国目前的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没有工会参与,这是与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同的。这种情况的造成,一是由于许多私企和外企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工人只有自我行动,如深圳发生的怠工、罢工等集体争议行为的企业,90%以上没有工会。再是由于有些企业虽然有工会,但或由于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不利、或工会为老板所控制而得不到工人的信任,所以发生罢工时一般都是抛开工会进行。从工会来讲,但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所以当劳动者要求罢工时,工会便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如若站在工人的对面反对劝阻,会被工人斥为"工贼",但如站在工人一方支持和领导罢工,则又担心违反原则而被上级查处。工会只能以"局外人"的身份是周旋于劳动者和企业行政之间。而这种处理方法,与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的要求并不相符的。[49]由于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又直接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进而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但需要注意的一个动向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工会都在工人罢工时都躲在一边,也有个别的工会主席在关键时刻与工人站在一起,领导工人用罢工手段与雇主斗争。如北京通县中国新加坡合资的麦克菲精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所发生的罢工事件。由于该公司新方总经理长期拖延不签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发劳保用品致发生工伤事故并经常侮辱中国员工,致使劳资矛盾尖锐。1997年3月,职工要求公司工会采用集体行动来迫使公司进行集体谈判,以争取工人的权益,否则,将自己采取行动。公司工会主席在县总工会的支持下,接受了职工的要求,决定由工会领导职工于3月19日集体停工。停工的同时工会发布《告全体员工书》,要求职工在停工期间:(一)不得损坏公司财产,如果损坏,后果自负;(二)听从工会统一领导,到指定地点集合,不得自由行动;(三)何时复工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在停工的几天中,劳资双方在县总工会和劳动局的参与下,展开了艰苦的谈判。谈判中,工会代表列举了资方侵害工人权益的大量事实,并提出四条复工条件:公司应明确答复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及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公司应制定与现行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新方总经理必须对辱骂职工的行为向全体职工赔礼道歉。在工人停工的压力下,厂方最后全部答应了工会提出的复工条件,承认这次停工的起因主要责任在公司方,停工期间公司同意照发工资,公司不得借故报复和辞退职工,并约定《集体合同》在复工后一周内完成签约等。3月24日下午,劳资双方在《复工协议》上签字,次日,全体职工正式复工。至此,工会领导的停工谈判这一集体争议行为取得了完全的成功。[50]这可能中国工会领导罢工的并获得最终胜利的一个绝无仅有的一个成功案例。成功的主要因素,除工会主席个人的素质外,还由于作为上级工会的县总工会及有关部门的敢于支持和负责,而这种情况在全国是极为少见的。而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不仅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直接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因为工会如果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便无法保证,团结权也只是具有虚名。并且,劳动关系也缺乏了一种平衡制约的力量和手段。在规范的劳动法制下,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应通过工会来具体行使,但由于中国法律没有明确工人或工会享有罢工权,而罢工问题又是一个无可避免的事实,所以,这才出现了中国的罢工的"自发"和"无序"的特点。而这种自发罢工或其它的自发集体行动,具有突发性和不可控力,一旦处理不当,如政府动用强力压制工人,便会激化矛盾,并将原本为劳资关系的内部事务问题,转化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扩大为整个社会的问题,并使之具有了政治性。由此可见,回避罢工权立法,不但不是解决罢工的办法,而且会使矛盾更加复杂。五、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法律思考中国的集体争议行为特别是罢工的发生,已是一个愈来愈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中国入世后,随着劳资矛盾冲突的加剧,这一行为上升的趋势还会进一步的发展。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并规范劳动者的罢工权,已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非常急迫的任务。但有的论者提出,如果不修改宪法,罢工立法就缺乏法律依据。笔者以为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写入宪法以后,其它法律才可以作具体的规定。写入宪法的权利,表明这一权利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是一种层次更高和主体范围更加广泛的权利。但只要宪法没有对于这一权利的禁止,其它法律仍然可以对于这一权利进行规定,与宪法有所规定的情况比较,只是这一权利不属宪法权利,而是某一特定群体的特定的权利。实际上,目前在中国实施罢工权立法,已经有了法律依据。2001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一公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在我国批准这一公约同时发表的声明中,并没有对这一内容作出特别的说明。这表明,这一国际法的规定在我国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项的规定,对于我国的罢工立法具有双重的意义:其一,"有权罢工"的规定,可以作为我国罢工立法的法律依据;其二,"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的规定,要求我国必须具有罢工权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罢工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的集体争议权的基本内容。这就涉及到罢工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罢工权在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人权或宪法权利必须要具体化,否则,便会流于空泛而无法实施。我国的罢工立法应该纳入劳动法律的体系,而不要将这一权利仅仅停留在一般的人权或宪法权利。我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虽然也规定有"罢工自由",但由于没有更加具体的法律实施规定,特别是当时没有《劳动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所以这种宪法权利的意义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宣言",而不是实施。[51]所以,罢工权立法在一般的意义上,是完善人权或公民权的需要,在直接的意义上,则是完善基本劳工权利或劳动基本权,特别是完善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的需要。罢工权立法是劳动立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罢工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或孤立的权利,而是劳动者权利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罢工权与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共同构成了"劳动基本权"。这些权利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其中,团结权是基础权利,谈判权是核心的权利,罢工权是保障谈判的权利。罢工权作为劳动者集体争议权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最后的和最高的斗争手段。[52]罢工作为工人自助自卫的一项权利,其作用更在于"威慑"。只要劳动者握有这一武器,便是对于雇主的一种压力和制约,使得雇主有所畏忌而更加谨慎的处理劳资关系。罢工这一权利的行使是与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密切联系的,在一般的情况下,罢工权只能在谈判破裂或集体合同未能履行时,或者劳动者的权益遭到或将要遭到侵害,而通过谈判的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方能行使,而罢工的直接目的是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或其它协约。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罢工是制约雇主的拒绝谈判和不诚实谈判的主要手段。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如果没有集体争议权特别是罢工的保障,这一制度就很难实施。因此,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应该将其与集体合同立法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罢工权立法的空泛议论,而且,罢工权的性质、作用、地位的界定就比较清楚,权利的实施和限定也就比较容易规范。[53]因此,罢工权作为集体劳权的重要内容,应该将其与集体劳权的其它内容作为一个权利系统或权利束统筹考虑立法规划。同时,考虑到劳资关系的权利对等原则,笔者以为,以集体争议权的立法来包容罢工权更有利于形成一种劳资争议的权利系统。这样作的意义在于:其一,明确罢工权是集体争议权的构成部分,是在集体争议中行使的权利。其二,雇主也相应地享有闭厂权。其三,集体争议权是遵循着集体争议处理的程序来行使的。罢工权立法,不仅涉及到立法理论,而且涉及到立法时机和条件。这主要涉及到两个具体条件:一是罢工立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条件,特别是相对完善的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刚刚建立,还不规范。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这一制度的整体设定和具体的程序规定中,都没有以工会为主体的集体争议的考虑。有关规章规定,"工会与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54]即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但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又没有关于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规定,甚至根据"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55]的规定,企业工会都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因而连案件受理都存在着问题。所以,罢工立法必须要对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或完善。再是罢工立法需要有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企业工会为条件。规范的罢工,应该以企业工会为合法的罢工组织者。但目前我国的工会,特别是非公×制企业的工会,由于尚未成为独立于雇主的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所以能否承担起组织集体争议或罢工行动这一职责,还是一个问题。在享有罢工组织权的工会不愿或不能组织罢工的情况下,工人也不能再举行自发的罢工,因为没有工会组织的自发罢工将是非法罢工。在这种情况下的罢工立法,与其说是赋予了劳动者罢工权,不如说限制了他们的罢工权。在法律回避罢工的"空档"时期,劳动者尚可自发罢工,但罢工立法后则禁止自发罢工。所以罢工立法必须与我国工会的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改革相适应。集体争议权或罢工权立法,必须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的出发点。要切忌将罢工立法搞成禁止罢工立法或限制罢工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采取积极稳妥、法律配套和分步进行的方法进行。应该说,2001年《工会法》有关处理停工、怠工规定,在罢工权立法方面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56]尽管这一规定没有直接使用"罢工"这一概念,但这里所说的"停工、怠工事件",明确无误是指集体停工、怠工,所谓的集体停工和罢工即是罢工是没有疑义的。这一法条的直接的含义包括:其一,停工、怠工事件是受到工会法保护的,这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要求,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其二,确定了工会在其中的身份是"代表职工"参与事件处理,而1992年《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会同企业行政"处理事件。以上的规定,既进一步认可了劳动者自发罢工的合法性,又明确了工会代表职工处理罢工的身份。这一规定既符合罢工权立法的原则,又符合我国罢工立法的现实需求。但是,2001年《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显然具有过渡性,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立法的要求,诸如罢工权由劳动者决定但由工会具体行使、罢工权的行使应以集体谈判相联系等,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而且,这种关于罢工权的这种规定,还只是一种被动的认可,而不是主动的赋予,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或工会享有罢工权,因而也无法依此为依据制定实施细则。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规定还是一种不失法律原则的权益之策。但从罢工权立法的意义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条实际上是在为恢复罢工权铺平道路。"[57]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应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在立法层次上,在国家层面上的罢工立法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地方立法,对于实际当中存在的罢工现象予以规范和保护,使之纳入法制轨道。有些地区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时机适宜时,再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上升为国家立法,将罢工权明确规定为劳动法律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为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首先就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罢工作出规定,明确规定罢工是此类企业职工和工会的一项权利。同时,要对罢工的组织、参与人员、罢工的范围与时间、罢工基金、罢工警戒线以及申请和批准罢工的程序等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要明确禁止政治罢工,将罢工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完善健全其它性质企业如股份制、公司制等混合经济的企业的罢工立法问题。国有企业职工的罢工权立法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更加慎重的处理。有论者认为市场经济下罢工权的实施不应当分企业类型,实际上,将企业的国民待遇等同于劳资关系调整方式是一种误解。市场经济国家关于罢工权的适用以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也是不同的。[58]当然,罢工权的规定必须与《工会组织法》、《集体谈判法》等相关法律配套制定,同时,还特别应考虑到工会的市场化改革和工会的实际作用。最后,还需要说明一点的,就是如何看待罢工立法的社会后果。有些同志担心罢工立法会引发大规模的工人罢工,造成社会不稳定。其实,这是对于罢工立法的一种误解。罢工立法并非鼓励自由罢工,而是要规范罢工。在我国,罢工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现象是由劳资矛盾引起的,没有罢工立法,也不会消除这种现象,实施罢工立法,罢工现象则会有所遵循并便于规范处理。目前那种将罢工与游行、示威等不同性质的行为混在一起,统统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恰恰将将问题搞得更加复杂,增加了问题处理的难度。罢工是企业范围内的劳资矛盾的表现,而游×示威等行动则主要涉及到与政府的关系。而压制罢工或不保护合法罢工,直接的结果是将工人与雇主的矛盾促成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结果是政府替雇主承担了责任,并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在市场经济下,劳资矛盾的处理原则之一即是劳资自治,政府不再介入劳资关系之中,而是在这一关系之外对其进行监管和协调。从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实施罢工立法,恰恰是正确处理劳资矛盾、有效发挥政府作用、长期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的法律举措。2001年6月初稿于中国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7月定稿于日本九州岛大学法学院。注释:[1]《列宁文稿》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11月版,第311页。[2]《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5月版,第583页。[3]毛泽东:《在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4]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罢工请愿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22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第二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第四十五条。[8]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9]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10]见刘海年、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84页。[11]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12]当然,但并不是各地都能处理好这种事件。如有的雇主在接受罢工工人条件复工后,再分批解雇和开除参加罢工的骨干份子;也有一些地方领导,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认为罢工扰乱生产秩序、影响投资环境,要求司法机关比照《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于组织者予以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13]中国已经初步建构了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的框架,其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市按照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但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关于劳动基本权的规定上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关于中国劳动立法的状况,见常凯《世界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劳动立法》,《工会理论研究》1999年第一期。[14]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86页。[15]见常凯张德荣着《工会法通论》,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41-42页、第301页。[16]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8年)第一章第40条规定:"罢工权应在调整此项权利的法律范围内行使之。"《西班牙宪法》(1978年)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八规定,"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将制订为维持社会基本服务的明确保障措施。"[16]瑞典王国宪法性文件《瑞典王国政府组织法》(1975年)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任何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均有权采取罢工、闭厂等类似行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为合同所保证者除外。"《巴西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五篇第158条规定:"罢工权应予以承认,其行使方式以法律规定之。"《日本国宪法》(1946年)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之团结权利,集体交涉及其它集体行动之权利,应受保障。"[16]《韩国宪法》(1962年)第二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17]《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1947年)第五章第一条:"除本法内专门有规定的情况外,本法内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被解释为可以以任何方式干涉或妨碍或减少罢工权利,或者影响罢工权利的限度或范围。"而"'罢工'这个名词包括职工举行的任何罢工或其它一致停工的行为以及职工进行的任何一致怠工或其它中断生产活动的行为。"《法国劳动法典》(1973年)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规定:"罢工不应使雇佣合同受到破坏,除非受雇者有严重的过失":"产生罢工的事件不能作为雇主在报酬及社会福利方面采取歧视对待措施的根据"。[17]波兰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在本章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组织罢工"。《俄罗斯联邦关于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1995年)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工会有权按照法律组织和举行罢工、聚会、集会、游行、示威、组织纠察队以及其它集体行动,以利用这些手段维护劳动者的社会劳动权权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罢工"。[18]《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第6条(4)。[19]《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八条第一款(丁)。[20]《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2000年12月),第四章第28条。[21]见王家宠着《国际劳工公约概要》,我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332页。[22]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48页。[23]关于基本劳动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国家和雇主在这一权利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笔者另有专门论述。详见拙文《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2年第五期第73-74页。[24]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2页。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95页。[25]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及其它集体行动的权利。"韩国宪法也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这里所规定的"集体行动的权利",主要是指罢工的权利。[26]团结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团结权只指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除包括组织权以外,还包括谈判权和罢工权。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0页。[27]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8页。[28][日]沼田稻次郎等编集《劳动法事典》,劳动旬报社1979年12月日文版,第966页。[29]黄越钦着《劳动法论》,台湾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4年版,第343页。[30]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306页。[3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32]《日本工会法法》(1945年)第二章第八条。[33]见[日]角田重邦、西谷敏、菊池高志着《劳动法讲义2团体劳动法》,有斐阁1992年日文版,第125页。[34]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51 252页。[35]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96页。[36]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001年2月14日。[37]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5:《部分国家和地区罢工斗争规模》,1997年11月。[38]福建省总工会:《关于福建省职工全体性突发事件情况的调查》,1997年11月。[39]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主报告》,1997年11月。[40]《中国工会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80-81页。[4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争议,一般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种,权利争议是围绕着已由法律或集体合同而确定的劳动权利的实施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则是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争议大多为利益争议。见《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1972年)第126条。[42]见张瑞玲:《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3]评论员文章:《欠薪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工人日报》2002年2月7日。[44]2002年春季发生在中国东北大庆、辽阳等城市的大规模的工人上街请愿活动,即是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45]这一情况是亲历这一事件的某工会主席告诉笔者的。谈到工人们的处境与对策,这位主席颇为感慨。[46]王大明:《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人民日报》2001年3月10日。[47]见沙焕玉:《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8]笔者曾在该公司就此事调查,据有关人员讲,这次事件是由一些中层管理人员为核心发动和组织的,但具体是谁,他们也搞不清。[49]见常凯:《工潮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当代工会文丛》第一辑,工人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56页。[50]见北京市昌平县总工会:《坚持疏导的方针,旗帜鲜明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麦克菲公司工会领导职工停工与公司老板谈判始末》,1997年4月11日。笔者是在事件发生后即得到了消息,并关注着事件的进程。支持这一罢工事件的昌平县总工会主席王禄是笔者的朋友。罢工结束后,笔者得到了县总工会的这份报告。但有关人士叮咛笔者:关于这一事件的情况不要在讲课或文章中引用。尽管我认为这是一起运用法律维护职工利益的极有意义的成功案例,应该大事宣传。但为了少给当事人添麻烦,我还是遵诺将这一宝贵资料藏至匣底。而今已过五年,随着中国劳动法制的加强,这一资料作为历史文献也该解密了。[5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52]在海外的劳动立法和劳动法学著作中,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还包括怠工权和纠察权。见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4:《欧洲和北美国家关于产业行为的法律制度》,1997年11月;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6, 291页。[53]在劳动部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的起草中,是否引进产业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界定、实施和限制这一权利,是专家们反复讨论的一个问题。如1997年4月笔者参加的劳动部主持召开的集体合同立法研讨会上,"产业行为的规范及决策程序,国家对产业行为的干预手段、范围及程序"即是议题之一。[54]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1994年)第八章第三十九条。[5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5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第三章第二十七条。[57]乔健:《处在改革前沿的中国职工》,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46页。[58]如日本既制定有《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又制定有《国营企业劳动关系法》(1948年),后者禁止工人和工会在所限定的国营企业中举行阻碍企业业务正常运营的怠工和罢工。相关文献刘开明 栾志: 组织的困境或力量 中国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刘爱玉: 国有企业制度变革过程中工人的行动选择,曹信邦: 建立我国解雇预告制度的研究,李铒金: 车间政治与下岗名单的确定 以东北的两家国有工厂为例,石秀印: 社会经济制度转型中的工人阶层及其与管理阶层之间的关系,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上),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下) 《新民周刊》: 汉城记录:在韩中国劳工现状调查,石秀印: 中国计划体制下劳动力在市场化进程中的流动与分割,Li Qiang: Nike,Adidas,Reebok and New Balance Made in China谭深: 珠江三角洲外来女工与外资企业、当地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Pun Ngai: Surveillance and Transgression of Social Body inReform china:Women Workers in the Foreign Capital-owned Workplace余晓敏: 跨越阶级的边界:珠江三角洲伤残农民工"群体意识"的剖白,李静君: 劳工与性别:西方学界对中国的分析,李亚雄: 转型期的社会分层机制与工人阶层的地位变迁,王新梅: 我国工会制度的重建与发达国家工会的特点,Anita Chan 朱晓阳: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南方周末》: 外来工自治组织初现浙江瑞安,陈峰: 下岗工人的抗议与道义经济学,Anita Chan: The Culture of Survival:Lives of MigrantWorkers through the Prism of Private LettersAnita ChanMeei-shia Chen: China's"Market Economics inCommand":Footwear Workers'Health in JeopardyAnita Chan: Regimented Workers in China's Free Labour MarketAnita Chan: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MovementAnita Chan: Labor Standards and Human Rights:The Case of ChineseWorkers Under Market Socialism郭保刚: 中国大陆和台湾劳工政策之比较,Ching-kwan Lee: Production Politics and LabourIdentities:Migrant Workers in South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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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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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周建军 最近,伴随着一系列劳资纠纷,围绕"工资共决"的讨论和呼声正在社会各界日益高涨。例如,在与代表日本本田公司资方的谈判过程中,佛山本田的工友们就要求资方"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落实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进一步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 几乎在佛山工友们呼吁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的同时,5月31日的《人民日报》报道了一个新的劳资双方"工资共决"模式正在浙江省初步形成。报道称,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浙江的"工资共决"机制,不仅让劳动者的权益得以更加合理的声张,而由此带来的劳资关系改善也使得企业职工队伍稳定,资方从中受益颇多。 而针对可能的"工资共决"制,社会各界也有不同的声音。有经济学者就表达了对"工资共决"制带来的进一步劳资对立的担忧。为进一步厘清其中因果,本报特邀请中国社会学会劳动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冯同庆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研究员以及专注劳资关系研究的香港理工大学潘毅副教授共聚中国经济时报圆桌论坛,探讨"工资共决"制在当下中国的可能性、挑战以及进一步推广的价值。 中国经济时报:对当下的中国,"工资共决"制是否是解决劳资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必要选择? 常凯:工资协商是健全劳动力市场的必需条件。市场经济的任何买卖,包括萝卜、白菜都有一个价格谈判的机制。现在,工资完全由雇主决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工资不能由资方单方决定。在短期,工资由资方决定可能有利于资方的利润。但是,在长期,工资由资方决定是不可能的,甚至这样做也不符合资方利益。最近的一系列事件就表明工资由资方单方决定必然积累大量矛盾,引发社会不安定。 苏海南:由劳资平等协商来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是一种必然选择。首先,劳资协商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资集体协商暂行规定》等。其次,劳资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也要遵循这种规律。再者,劳资协商符合现阶段社会各个方面的期待。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由于资强劳弱,往往由资方单方面决定工资,经常是利润侵蚀工资,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劳资协商制度有现实的需要。 冯同庆:工资决定问题,不是单纯的民事关系问题,而是在其基础之上的劳动社会关系问题。民事关系是纯粹的契约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工资决定除去其民事关系性质外,还有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公正等属性,属于社会法律范畴。主张市场自由竞争的亚当·斯密把其中的道德情操看得不比前者轻。工资共决是工资决定由民事法关系进步到社会法关系的自然需要和必然选择。最近富士康、本田的加薪,固然是应该的,如果没有启动工资共决机制或者这种机制不能制度化、常态化,也不足为训。潘毅:"工资共决"制当然是必要的,特别在中国现有的劳资关系不对等的情况下。但是,工资共决作为一种劳资双方的协调机制,我们必须审视它能落实的社会条件。我担忧的是,现有劳资共决的社会基础还不牢靠,特别是劳方和资方的力量不平等,工会在实际执行中发挥的作用有限等。根据我的一些实地调查,很多工人并没有参与到现有的工会机制中来。 就算以德国为例,德国的利益协商机制确实存在。但是,这些机制并不是存在于所有德国工人之间。德国的工会只代表一部分固定工人的利益,很多临时工、派遣制工人的利益无法保证。以我做调查的建筑业工人为例,即使《劳动法》推出以后,4000万建筑工人真正参与其中的也比较有限。很少在工地上能找到工会,一般工人不知道有工会。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工资共决制能够发挥的实际作用。 中国经济时报:有经济学者表达了对"工资共决"制加剧劳资对立的担忧,这种担忧是否有理论和事实依据? 冯同庆:经济学家担心工资共决制会诱发劳动者提高要价,打破劳动力市场的平衡,以至造成工会对劳动力价格的垄断,甚至导致工资刚性而失去市场需要的弹性。目前中国的问题是,劳动力的价格在市场中是政府干预和企业主导的,这本身就是一种垄断,已经造成相当程度的失衡和无弹性。其中包括垄断行业的工资居高不下,中小型企业的工资没有提升空间,非正式编制员工工资长期低迷,比较"正常"的单位的工资也缺乏激励机制或共担风险机制。就是经常被企业诟病的"员工跳槽",也是员工在规避上述垄断而非员工造成垄断。工资共决恰恰是要改变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垄断,寻求劳动者包括工会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平衡,当然也要防范走向劳动者或工会垄断。可是,现在谈后一种垄断,还为时过早。 潘毅:我也基本这样认为,现在不少地方,代表工人利益的机制还很不健全,与资方协商的条件还很不完善,与资方抗衡的条件不存在,担心劳资对立引发矛盾真是杞人忧天。 苏海南:而且,恰恰相反,如果没有劳资平等协商的机制,由资方单方面决定劳动者报酬,实质上压低劳动者报酬,这才是劳资对立的重要根源之一。我们通过建立劳资双方协商机制,恰恰是搭建了一种劳资双方协商的通道。这样一种安排,不会加剧劳资对立。而且,《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劳资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内容、要价依据、协商步骤都有清晰的规定和安排。目前,只要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协商,是有利于建立一种劳资和谐的共赢机制的。当然,我们也不排除,在起步阶段,部分资方的"拒绝谈"、"压价谈"等会加剧劳方的过激反应。但我认为,这种状况只是建立劳资协商制度起步阶段的短暂现象。常凯:此外,即使从企业发展来看,也不是劳动力成本越低越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建立在对劳工的充分发展之上。任何决策都不能忽略劳动者作为人的本质特征。如果工人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表达,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诸如现在一系列的罢工事件。而且,现阶段涨工资不会对企业造成大的影响,因为很多企业的利润空间还很大。以富士康为例,工人工资涨30%,富士康的利润才下降10%左右。很明显,现阶段工资增长的主动性完全掌握在资方。 冯同庆:作为补充,还特别需要让经济学家理解的一个问题是,工资共决并非一定是劳动者或工会提高要价,同时也包括劳方甘愿降价而与企业共度时艰。德国在二战后经济和社会陷入低迷,工会主动放弃为工资罢工而改行工资共决,就是明证。瑞典工会在全球化背景下,由工联主义转向战略工联主义,就是以工资共决为核心既保护工人权益又承担国家责任。巴西原来有比较强悍的工会,在卢拉执政后劳资关系包括工资共决也越来越理性,这些年成为新兴国家经济发展较好的例子。中国历史上的工会,我们过去关注比较多的是赤色工会、黄色工会及其之间的斗争,其实还有大量的中间工会,其善于调节劳资关系,往往能够实现劳工权益与企业经营的协调。实现这种体现公正又较有弹性的工资共决的精义在于,要以企业与劳动者及其工会的自协、自洽、自治为基础,政府的介入要适度。 中国经济时报:浙江的"工资共决"制,对国内其他省份"工资共决"制的进一步推广有什么借鉴意义? 潘毅:浙江省出现的苗头值得关注和鼓励。"工资共决"制的先决条件是完善工会机制,我们必须进行工人工会意识教育,做到让工人认识到工会的作用和功能,并让工会成为工人民主参与的一个渠道,希望浙江省的工会能真正做到代表工人的利益,为国内其他省份进一步推广提供借鉴。 冯同庆:因为浙江的非公有经济比重大,发展过程中劳动纠纷、劳动争议曾经集中爆发,有人预言该省作为经济发展最快的省同时会成为劳资冲突最严重的省。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其实,劳资矛盾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但我国近代以来劳资之间的合作一直是主流,而且有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在先,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化、组织化的途径化解这些矛盾。 苏海南:我也认为浙江的劳资平等协商工资增长制度对国内其他省份构建这种制度有较大的借鉴意义。首先,据我所知,受中央领导肯定的浙江温岭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商制度特别适用于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占绝大多数。而现实中,恰恰是这种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劳方"不敢谈",资方"不愿谈",而浙江的行业性、区域性劳资平等协商制度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对其他地区有启发性。其次,浙江温岭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以政府搭台、劳资唱戏的形式来运作的。如果没有外力,在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中推行劳资协商是非常困难的。浙江温岭由政府出面组织劳资双方协商,营造好的协商氛围,特别有利于推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劳资双方认真开展集体协商,具有现实可行性,也最有效。因此,浙江温岭的劳资协商制度对其他地区有借鉴意义。常凯:我有一点补充意见。浙江工资协商模式虽然有其借鉴意义,但也有其特殊性所在。浙江工资协商模式的优点在于行业性和区域性的协商比单个企业协商更有力。但是,浙江企业的产业结构决定了浙江劳资协商制度的特性,比如对手工业技术工人的特殊需求等。全国各地情况各不相同,各地应该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的劳资协商制度。在浙江的劳资协商制度中,政府起了一个重要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劳资双方协商要有主动性、有需求。劳资双方的主动性和需求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劳资协商制度。 中国经济时报:为保障"工资共决"的顺利实施,我们应该注意什么?请各位谈谈相应的具体建议。 常凯:劳资协商最重要的问题是协商中有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代表。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劳资双方要对工资决定的过程、内容等有充分的了解。在谈判过程中,劳方要有自己的压力手段,要团结,并对资方的义务有更明确的规定。现阶段,劳资协商必须反映工人的需求,不能成为各级政府或工会完成任务的表面文章。事实上,工人是不愿意罢工的。因为罢工对工人而言有着诸多风险。如果能有有效的劳资协商制度,罢工是可以避免或减少的。只要工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一个更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完全有可能的。 潘毅:我也再一次强调,工资共决是重要的机制,但是工资共决的社会基础更重要。这个基础就是让工人真正参与到工会里面去,让工会成为工人力量健康发展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推行工资共决才有条件。 苏海南:我谈一些具体意见。我认为,要继续推广劳资协商制度,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广泛宣传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必要性、紧迫性和现实可能性,让劳资双方在认识上高度统一起来,并让劳资双方了解平等协商的知识、方法等,为推行平等协商打好认识基础。第二,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为各地各行业、企业劳资协商提供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的细则规定。第三,分别加强劳资双方的组织建设,让工会真正有代表性,而不是像过去那样由资方代表(比如资方聘任的副总经理或老板的配偶)来兼任工会主席。第四,要培养熟悉并能自主开展劳资集体协商的代表,比如工资协商指导员以及薪酬专家等,对现实中的劳资协商给予协调指导,提供合理可行的意见。 冯同庆:我想补充的是,工资共决实际上也是有风险的,还可能是比较大的社会风险。在欧美,由于工资共决曾导致工人罢工、企业闭厂,后来纳入了法制轨道,依程序而行。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如果工会的作用不同,会产生"马太效应",强势工会抬高工资而挤压其他人的工资。我国解放初期,一些地方的劳资谈判以企业为单位,不同企业工人相互攀比而竞相提高要价,后来是运用行业工会来调节使其能够适度。目前媒体上报道的浙江省的工资共决模式,其重要特点是行业工会协调了不同企业畸高畸低的工资差异,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 防范工资共决风险的关键在于,相关的法律要适当。就立法而言,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并非集体谈判,以示与欧美既相互借鉴又有不同。就实施而言,工资共决相关主体的权利保障和程序公正,比相互之间具体利益分配更为重要,应视为重点。就策略而言,我国法律对工资共决有两种制度规范,包括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工资的共同决定制度,前者侧重利益诉求,后者侧重权利合作,二者应该相互配合。就进程而言,质应该重于量,适宜的做法是摸实需求、扩大试点、示范推进,切忌一哄而起后又一哄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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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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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文概述了上世纪七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以前美国政府农产品价格-收入支持计划的主要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所采取的、或将要采取的某些农产品的价格--收入支持措施,有相当的借鉴意义;例如,最近已有人提出应对主要粮食产品的生产实施目标价格的制度。但由本文的概述可见这是一件很不简单的事情,必须要有一系列互相配套的其它措施跟上,否则,必将顾此失彼,事倍功半。 构成美国政府农产品价格--收入支持计划的主要实际背景如下:第一,半个多世纪以来随着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推进,农产品供过于求的趋势明显加强,整个美国农业经济经常处于 潜在的危机之中,生产过剩危机已成为美国农业发展的最大障碍。能否解决生产过剩的矛盾已成为农业发展的关键。第二,由于这种生产过剩不是由市场供求波动而造成的暂时现象,而是由一些长期起作用的基本因素造成的,只有采取某种带有根本性的持续政策,才有可能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第三,市场机制对于农业危机所起的作用日益下降,后果也较为严重。 七十年代以来,美国农业政策的目标和措施发生了较大变化。首先表明为政策的目标范围扩大了,这些目标主要可概括为:相对于非农业经济部门,保持农产品价格和农业生产者收入于合理的和相对稳定的水平;保证消费者以合理的价格得到丰富的食品和纤维制品;使资源在农业和非农业间的调整更为便利。其次,措施更为灵活,形成了一个由贷款率、目标价格、补贴等各种经济杠杆组成的综合调节体系。在七十年代世界农产品市场形势动荡不定的情况下,美国农业生产一直比较稳定,没有出现过五、六十年代产品大量积压、价格剧跌或粮食短缺的现象,说明这个时期的措施还是有一定成效的。 本文简要介绍七十年代以来至九十年代以前美国政府农产品价格--收入支持计划的主要措施。一、无追索权贷款 无追索权贷款是由美国政府的商品信贷公司发放的。有资格的生产者可以以每单位商品的某一贷款水平(即贷款率)获得贷款,通过抵押当年生产的作物作为担保。这些贷款被称为"无追索权"是因为如果农场主选择了不归还贷款及利息,那么商品信贷公司只能接受这些被贮存的农产品作为对贷款的全部支付。依据不同农产品,贷款可以持续一至十八个月不等,但典型的是九个月。取得贷款和其它的计划补贴的资格是要求参与政府价格--收入支持计划的农业生产者必须遵守已公布的面积缩减或其它的生产控制计划。农业生产者可自由决定是否参加政府计划。无追索权贷款的利率通常低于商业银行的货款利率,并在整个借贷期间不变。 贷款率对于参与计划的农场主起着最低保证价格的作用。当生产过剩时,市场价格低于贷款率,参与计划的生产者对于自己的有资格的作物(即在面积限额内生产出来的作物),每单位产出可保证得到至少是贷款率的水平。如果市场价格高于贷款率加利率(在无追索贷款期间里),生产者得到刺激,在市场上出售农产品并归还贷款和利息,差额归农业生产者所有。无追索贷款还使农业生产者得到必要的资金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同时保持对自己产品的控制权,储存商品在市场价格有利的时机出售,不致由于集中上市时而竞相降价抛售。 无追索权贷款对于农业生产者的补贴与他们的面积限额内的生产水平成比例,对于这种贷款没有支付限制。这种贷款率低于目标价格。 二、农产品库存管理 美国农产品库存管理计划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充足的农产品的供给,并降低市场价格和收入的波动性。而其它计划如面积限额、目标价格则是打算为农场主提供收入和价格支持。 在全国库存总量中有三部分:第一,农产品信贷公司自有库存;第二,农场自有库存;第三,自由库存(自由库存又分为两部分,其一为商业库存,其二是作为农产品信贷公司贷款抵押的库存)。当前库存管理计划的范围包括:农产品信贷公司的库存(包括信贷公司自有库存和抵押库存)和农场自有库存。 对于农产品信贷公司自有库存的使用有若干限制。法律禁止这种库存在国内廉价销售。依据法律,政府不能在国内市场上以低于无追索权贷款率的115%或低于农场自有库存抛售价格的110%来销售。 当低价持续一个作物年度时,持有作物的农场主在贷款到期时,或者不归还贷款,失去产品的所有权,从而失去潜在的价格提高的机会,或者重订商业贷款,从而增加了持有作物的机会成本。为此,1977年的食品和农业法批准了农场自有储备计划。当无追索权贷款到期时,这项储备计划提供了持续3-5年的储备,以解决跨市场年度的稳定谷物价格的问题。 农场自有库存被设计成一种缓冲库存的形式。当市场价格Pm等于或低于储备贷款率或存入价格Pe时,库存增加;当市场价格超过抛售价格Pr时,库存进入市场。为了促进农场主参与这项计划,他们被给予优先的储备支付(八十年代中后期是每年每蒲式耳26.5美分,燕麦是20美分),以及较低的利息支付。在某些时候(如在1980~1982间)储备贷款率高于无追索权贷款率。一旦市场价格等于、或超过公布的库存抛售价格,储备支付即被停止,促使生产者归还储备贷款及利息,并在市场上出售他们的谷物。由于农产品信贷公司自有库存的销售价格通常高于农场自有库存的抛售价格的5~10%,所以这两者不会发生冲突。三、目标价格和不足支付 目标价格是由成本与收益组成的,它的基本计算公式是: 某种作物的目标价格=某种作物的生产成本+合理收益 实行目标价格是为了保证农业生产者在不利的销售条件下仍然能得到一定的收益。 不足支付计划在1973年开始采用。对任何一种作物,目标价格被用于计算不足支付,这种支付是由已建立的目标价格和下述两种情况的较高者之间的差额(或不足额)组成的,即(1)在市场年度的头五个月间的平均市场价格,或(2)全国平均贷款率。如果市场价格超过目标价格,就没有这种支付了。有资格的生产者除了被保证得到贷款率之外,还能得到所公布的作物的每单位产出的不足支付。有资格的生产者产出的最高不足支付--在目标价格和贷款率之间的差额--事先是知道的;但实际的不足支付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市场价格高于贷款率时,实际的不足支付等于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之差,小于最高不足支付。市场价格越高,实际的单位不足支付就越低。 在概念上说,无追索权贷款计划和目标价格计划是企图将价格支持从收入支持中"分离"出来。无追索权贷款提供价格支持,而目标价格和不足支付则提供收入支持。这种"分离"是想做到在对生产者提供收入支持时,不干扰市场价格的形成,保持市场价格配置资源的作用。但实际上,这种"分离"并末实现,市场价格以及由此而致的资源配置决策仍然受到收入支持支付的影响。 七十年代以来,价格支持的水平(即无追索权贷款率)被降低到更为接近世界市场的价格水平;而收入支持则是通过对(有资格的)生产者作出直接的每单位产出的不足支付进行的。但取得价格支持支付的前提是:生产者服从自愿的面积缩减规定。实际上,超过贷款率的这些不足支付是对减少生产的部分补偿。 目标价格的年度百分比调整近似于生产成本的变化,一般来说调整限于可变成本、机器租金成本以及农场管理成本。四、计划补贴的资格性及其限制 获得价格和收入支持补贴的资格性要求自愿参与政府计划的生产者,服从已公布的面积缩减或其它的供给控制计划。若参与计划的生产者超过面积配额进行生产时,生产者不仅得不到价格支持支付和不足支付(即收入支持支付),还要被课以巨额罚款。当面积控制计划被执行时,一部分作物耕地必须被闲置,这些土地不在总支付的计算之中。自1977年以来,对于可以获得支付的那部分生产量的资格性是以被批准的种植面积和计划的收益为基础的。 实际上,不足支付是和"未付报酬"的面积缩减计划联系在一起的。在某种程度上说,当面积缩减计划被执行时,生产减少从而导致市场价格增加,这时直接支付被降低了,但间接补贴(由于较高的市场价格)则增加了。 在1982~1985年间,对于作物的不足支付加上转移支付(如转移土地用途于非农业生产之补贴)的限制是,每个人每年所得不能超过五万美元。但无追索贷款和农场自有储备不包括在这个限额之中。 对于农业生产者而言,是否参与这些计划的决定完全是自愿做出的。通常的情况是,农产品市场不景气时,参与计划的农业生产者就多,比例可高达农户的70~80%;反之,则比例大幅度下降,有时仅为20%~30%。五、小 结 美国政府农产品价格一收入支持计划的主要手段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如下:无追索权贷款计划针对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上市不均匀的特点,发挥一种最低保护价格的作用,以避免集中、大量上市所致的价格陡跌、农业生产者收入大幅度下降、年度生产急剧波动的局面。 农产品库存管理计划则是为了保证充足的相对均匀的农产品供给,在中期阶段(3-5年)里,通过吞吐库存,降低农产品市场价格和农业生产者收入的波动性。而目标价格和不足支付计划是通过直接的限额补贴使农业生产者的收入相对于非农业生产者收入,能保持在一定合理的和相对稳定的水平上。 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计划的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某些预定的政策目标,例如稳定农业生产者的收入、减少生产在年度间与中期阶段里的波动......,但是这些计划之所以能够贯彻也与以下几点紧密相联。 第一,以高额的政府财政开支为后盾。八十年代末美国政府对农业生产者的各项补贴已达三百亿美元。 第二,有一整套严密的管理机构和队伍。仅联邦政府农业部就有十几万人。 第三,拥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例如,为了识别参与计划的农业生产者是否遵守了计划,每年要花几百万乃至上千万美元拍摄这些生产者种植情况的航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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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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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户均不超过0.667公顷(10亩)的小农经营条件下,农民个体土地权利的扩大,也意味着村社集体土地权利的弱化;而村社集体土地权利的弱化,又可能使得农业基础条件更难改善,农户的农作更加艰难。文章分析了分田到户以来农村土地问题逐步演化为农民权利问题的逻辑和农民土地权利的增加与农民陷入农业生产困境的内在关系,认为,给村社集体一定的调整土地利益分配的权利是一件造福农民的基础工程,也应该是我国未来农地政策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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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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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观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忧患也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在忧患之中,找到乐观的理由,才是最难的事情。 《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是一个不可救药的乐观主义者。他相信"金色M理论":只有两个国家都有麦当劳,就不会发生战争。他相信 "戴尔冲突防范理论":在他看来,由于像戴尔这样的跨国公司在台湾海峡两边都有投资,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都加入了全球生产链,因此台湾海峡爆发战争的可能性极小。这么天真的想法,居然会如此流行,是因为在我们每个人的内心里,都有一个弗里德曼。我们愿意相信简单且看似可信的东西。站在海边的悬崖上,峭壁陡立,脚下踩着坚硬的岩石,海面风平浪静,我们就会觉得,这是个多么安全而惬意的地方啊。问题在于,海啸正在积蓄能量,波涛顷刻间就会将我们吞没。 这是一个外表平静但暗流涌动的时代。危险往往来自于难以想象的方面。攻守之势异矣。恐怖分子花费一百万美元就可以制造9.11袭击,但美国却要花费数十亿美元在机场、港口加强安检。我们怎么会想到,美国南部几个阳光明媚的州房地产泡沫破灭,最终会带来一场席卷全球每一个角落的金融危机呢?为什么许多国家都派出军舰护航,但是索马里海盗依然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袭击美国货船呢?我们该如何防范突如其来的传染病?我们也地震的预测都做不到,又该怎么防范呢? 乔舒亚·雷默曾经和弗里德曼一样,是一位新闻记者。他曾是《时代周刊》最年轻的国际部主任。现在,他是基辛格基金会的执行主任。雷默少年老成,但又野心勃勃。他在《不可思议的年代》中,忧心忡忡的告诫读者:"阅读这本书的读者,在他们的有生之年,恐怕都难以见到我们所渴望见到的'和平降临地球'"。如果我们变得贫穷,我们会因愤怒而战;如果我们变得富裕,我们会因贪婪而战。很难想象一个和我年龄差不多的年轻人,会做出这么灰暗的预测。但转瞬之间,他又流露出一个少年的"张狂"。在他看来,现在的国际政治理论几乎都是错误的。现实主义者的看法过于陈旧。当年俾斯麦见拿破仑,拿破仑盛怒之下把帽子扔在地板上,以为俾斯麦会帮他捡起来,结果俾斯麦理都没有理。在传统的现实主义者的眼里,想看懂国际政治的力量格局,瞥一眼孤零零的呆在地板上的拿破仑的帽子,心里就能一清二楚了。但在我们这个不可思议的年代,你可能连自己的对手是谁都不知道,而且也不知道力量的格局会如何演化。现实主义者说:"没有永恒的朋友,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雷默说:"错,利益也不是永恒的"。理想主义者过于天真。他们以为国际政治就像做蛋糕,而且配方非常简单:民主+资本主义=繁荣和稳定。他们以为,软实力会慢慢发挥作用,输出西方的文化,其他地方的人们就会敞开怀迎接美国的政治体制和生活方式。但为什么在中东、拉美的年轻人,既是麦当娜的歌迷,又极度仇恨美国呢? 雷默担忧的是美国的安全、美国的地位。他看到美国的领导人、美国的政府部门、美国的大战略在应对风险的挑战时,越来越笨拙、越来越困惑。于是,他转向了另外的力量,企图寻找出路。他推崇的都是造反派。充满了创新精神的IT企业家、破除一切成见的风险资本家、和西方智慧背道而驰的东方智慧、甚至包括被美国视为恐怖组织的真主党。这是一个造反有理、革命必胜的时代。游击队会打赢正规军。小国会击败大国。大卫会战胜歌利亚。 雷默把国际政治视为复杂体系。最简单的复杂体系可能就是雷默提到的沙堆:如果你把一粒粒沙子堆起来,就会形成一个金字塔形的沙堆。刚开始的时候,再往上面放一粒沙子,其他的沙子都会自动调整,整个沙堆会变得更紧密、更稳定,但一旦超过一个临界状态,整个系统就会变得非常不稳定。我们知道最后会有一粒沙子,导致整个沙堆的坍塌,但是我们无法预测,到底是哪一粒会是最后一粒沙子。全球政治秩序也是这样的一个沙堆,每天都会掉下来新的沙粒:"可能是新的病毒、新的NGO、新的发明创造,或是离开家乡进入城市的印度农民......我们正在通过各种方式组织起来,但却变得越来越不稳定。" 就像古老的中东谚语所说的:"朋友们有时来有时去,敌人们总是不断增多"。复杂性会不断增加的。传统的安全策略是无法解决这些新的安全问题的。 为了在一个不可思议的年代生存,我们必须在不可思议的地方、向不可思议的人们学习不可思议的创新。 向开发电子游戏的大师、任天堂的宫本茂学习吧。曾经一度占据游戏机市场的是索尼的PS3和微软的Xbox360。这两个企业投入大量的资源,研究和开发图像处理能力最强的技术,因为传统的游戏迷追求的是身临其境的视听感受。但是,宫本茂却在琢磨着另辟蹊径。他发现在汽车上装着一种加速度计,能够感知驾驶员的动作。如果加速度计感测出驾驶员突然急刹车,就会按照既定的程序自动弹出安全气囊。能不能把加速度计和游戏手柄结合在一起呢?任天堂的设计师们研究了四年,开发出来全新的Wii。和传统的游戏不一样,Wii需要你站起来玩游戏,运动起来玩游戏。你挥动手臂,才能玩网球游戏,你拿着两个遥控器前后晃动,就可以玩拳击游戏,你可以射箭,也可以练瑜伽。Wii一问世,便受到人们的热捧,原来从来不玩电子游戏的女性,现在都热衷于用它健身。这就是"混搭"的力量。在一个复杂系统中,所有的事物都会发生普遍联系,而我们要学会的,是把已经存在的不同事物融合、搭配,创造出全新的东西。 向以色列最出色的情报部门主管法卡什(Farkash)学习吧。传统的情报部门只会关注最直接的目标,比如敌人有多少辆坦克,它们藏在哪里。但法卡什会把他的手下派去,调查贝鲁特的人们上街买什么东西,在大马士革演什么戏。他甚至会故意制造些紧张气氛,比如搞一次没有伤到任何人的爆炸,看看对手如何反应。在一个复杂的体系中,过分的关注直接的目标,会让你忽视更宽广的背景,而背景往往是更重要的。在复杂的系统中,快速的变化可能并不那么重要,变化缓慢的因素才是决定性的,遗憾的是,由于它们变化得太慢,人们往往会忽视这些因素。 向被美国视为恐怖组织的真主党学习吧。雷默曾经坐着真主党的车子,在黎巴嫩南部转悠。他发现真主党的管理秘诀,并非仅仅是制造路边炸弹。真主党会专门派人,在黎巴嫩南部帮当地人盖房子。以色列炸毁一座房子,他们就盖一座。当然,真主党的盖房速度,远远比不上以色列的轰炸速度。但是,正是通过盖房,使得真主党和当地的人们融为一体。当地的人们在抽水马桶不通、孩子不听话的时候,都会想到向真主党求助。于是,"每一个被破坏的学校都会给真主党提供一个机会,建立起培养未来的战士的宗教学堂。" 向中国的古代兵家学习吧。西方崇尚的英雄是巴顿将军,在战场上骁勇善战,直接迎击来犯之敌。中国的兵家推崇的是"不战而屈人之兵"。中国人心目中最伟大的将军是无名将军。他们之所以伟大,不是因为他们能打胜仗,而是他们审时度势、运筹帷幄,每一次都能避免兵戎相向。 向南非的艾滋病人学习吧。在南非,治疗肺结核的政府援助项目已经进行了20多年,耗资巨大,并且培养了数量众多的医师和护士。但是,很多病人却经常中止结核病的治疗。治疗艾滋病的项目没有政府的支持,要靠病人自己参与,先参加培训课程,然后自己服药,但大部分艾滋病人都能坚持下去,甚至奇迹般的痊愈。在结核病项目中,病人是完全被动的,吃药的时候都由护士在旁边监督。而在治疗艾滋病的项目中,病人必须主动参与。很多培训课程,不是由医护人员主讲,而是由病人们自己主讲的。如果一群目不识丁、贫困潦倒、濒临死亡的艾滋病人,在意识到能够主动的改变自己的命运的时候,能主动管理复杂的医疗程序,我们就会知道,只要赋予人们权力,他们将迸发出难以估量的力量和创新。 在一个不可思议的年代防范层出不穷的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一套免疫系统。这是因为,我们现在遇到的很多风险,无论是金融危机也好,还是恐怖主义也好,都非常类似于流行病:它们均从小处爆发、传播的速度极快。最初,它们都蕴藏在一些看起来没有危害的因素之中,直到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发生作用,才突然酿成完美的风暴。应对生化危机的最好办法,或许不是准备各种备用的疫苗,而是建立一个更加健康的公共卫生体系;预防地震最好的办法,可能不是投入更多的资源去预测地震,而是让靠近震区的社区更加灵活、更加团结。 一个美国人,关于美国的国际战略的反思的书,对我们会有什么用呢?事实上,中国面对的挑战比美国遇到的麻烦更多。美国的政治家可以花费几个月的时间讨论如何加强金融监管,但中国的政治家却需要在一天的时间内处理从校园血案、新疆骚乱到汇率改革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中国面对的是更为复杂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变迁,我们更需要学会驾驭不可思议的变化。这就是雷默的《不可思议的年代》,能够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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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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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get aid-people in the poorest countries like Haiti need new cities with different rules. And developed countries should be the ones that build themLacking electricity at home, students work under the dim lights of a parking lot at G'bessi Airport in Conakry, GuineaOn the first day of TEDGlobal, a conference for technology enthusiasts in Oxford in July 2009, a surprise guest was unveiled: Gordon Brown. He began his presentation with a striking photograph of a vulture watching over a starving Sudanese girl. The internet, he said, meant such shocking images circulated quickly around the world, helping to mobilise a new global community of aid donors. Brown's talk ended with a call to action: developed countries should give more aid to fight poverty.When disaster strikes-as in the recent Haiti earthquake-the prime minister is right. Even small amounts of aid can save many lives. The moral case for aid is compelling. But we must also remember that aid is just palliative care. It doesn't treat the underlying problems. As leaders like Rwandan president Paul Kagame have noted, it can even make these problems worse if it saps the innovation, ambition, confidence, and aspiration that ultimately helps poor countries grow.So, two days later, I opened my own TED talk with a different photo, one of African students doing their homework at night under streetlights. I hoped the image would provoke astonishment rather than guilt or pity-for how could it be that the 100-year-old technology for lighting homes was still not available for the students? I argued that the failure could be traced to weak or wrong rules. The right rules can harness self-interest and use it to reduce poverty. The wrong rules stifle this force or channel it in ways that harm society.The deeper problem, widely recognised but seldom addressed, is how to free people from bad rules. I floated a provocative idea. Instead of focusing on poor nations and how to change their rules, we should focus on poor people and how they can move somewhere with better rules. One way to do this is with dozens, perhaps hundreds, of new "charter cities," where developed countries frame the rules and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poor families could become residents.How would such a city work? Imagine that a government in a poor country set aside a piece of uninhabited land. It invites a developed country to enter into a new type of partnership, in which the developed country sets up and enforces rules specified in a charter. Citizens from the poorer country, and the rest of the world, would be free to live and work in the city that emerges. It could create economic opportunities and encourag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by using uninhabited land it would ensure everyone living there would have chosen to do so with full knowledge of the rules. Roughly 3bn people, mostly the working poor, will move to cities over the next few decades. To my mind the choice is not whether the world will urbanise, but where and under which rules. Instead of expanding the slums in existing urban centres, new charter cities could provide safe, low-income housing and jobs that the world will need to accommodate this shift. Even more important, these cities could give poor people a chance to choose the rules they want to live and work under.To understand why rules are the way to harness self-interest, and why such new cities could work where old cities have not, look again at the example of electricity. We know from the developed world that it costs very little to light a home-on average, less than one US penny an hour for a 100-watt bulb. We also know that most poor people in Africa are not starving. They could afford some light. Africans do not lack electricity because they are too poor. Indeed, reliable power is so important for education, productivity and job creation that it would be more accurate to say that many in Africa are poor because they don't have electricity. So why don't they?Why the right rules matterConsider development the other way round. US customers have cheap electricity mostly because rules channel self-interest in the right way. Some protect investments made by utilities, others stop these companies abusing their monopoly power. With such rules, companies win; efficient providers make a profit. But customers win too; they get access to a vital resource at low cost. It's the absence of these rules that explains why many Africans don't have electricity at home. It might seem a simple insight, but it took economists a long time to understand it.In the 1950s and 1960s, economic models treated ideas as public goods, meaning that once one existed it was assumed to exist everywhere. Some ideas are like this-for example, the formula for oral rehydration therapy, the mixture of sugar, salt, and water, that stops children dying from diarrhoea. No one owns it and you can find it easily online. If all ideas were like this it would be easier for poor countries to grow. But they aren't: patents and other legal rules stop some ideas spreading, while others are just easy to keep secret.When I started graduate school in the late 1970s I was convinced economists underestimated the potential for new ideas to raise living standards. The body of work that grew out of my PhD thesis came to be called new growth theory, or post-neoclassical endogenous growth theory in Britain (when it was infamously taken up by new Labour in the mid-1990s). Initially I just wanted to understand how good ideas, like those which make cheap electric light possible, were discovered. But then another topic began to interest me: why didn't ideas common in some parts of the world spread to others?Put simply, some countries are better able to establish the type of rules that help good ideas spread, while others are trapped by bad rules that keep ideas out. The rules stopping cheap electricity, for instance, are not hard to identify. The threat of expropriation or political instability stops many western electricity companies moving into Africa. Those that do set up there can exploit their power as monopolists to charge excessive prices. Often they offer bribes to stop rules being enforced, or pay bribes themselves. Good rules would stop all this. So to unleash the potential of the marketplace, poor countries need to find a way to create good rules.The challenge in setting up good rules lies in solving what economists call "commitment" problems. How can a developing country promise to keep the rules that govern investment fair? Nobel prize-winning economist Thomas Schelling illustrates this problem with the example of a kidnapper who decides he wants to free his victim. But the kidnapper worries that the victim, once released, will go to the authorities. The victim, eager to be free, promises not to-but there is no way for him to guarantee he will keep quiet. As a result, the kidnapper is compelled to kill the victim, even though both would be better off if a binding agreement could be made. Poor countries face similar problems: their leaders cannot make credible commitments to would-be investors.Rich nations use well-functioning systems of courts, police and jails, developed over centuries, to solve such problems. Two people can make a commitment. If they don't follow through, the courts will punish them. But many developing countries are still working their way down the same arduous path. Their leaders can fight corruption and establish independent courts and better rules over property rights, but such moves often require unpopular measures to coerce and cajole populations, making internal reforms excruciatingly slow. Subsequent leaders may undo any commitments they make. A faster route would seem to be for a developed country to impose new rules by force, as they did in the colonial period. There is evidence that some former colonies are more successful today because of rules established during their occupations. Yet any economic benefits usually took a long time to show up, and rarely compensated for years of condescension and the violent opposition it provoked. Today, violent civil conflicts have led some countries to again consider militar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but this can only be justified in extreme circumstances. My point was that there is a middle ground between slow internal reforms and risky attempts at recolonialisation: the charter city.There are large swathes of uninhabited land on the coast of sub-Saharan Africa that are too dry for agriculture. But a city can develop in even the driest locations, supported if necessary by desalinated and recycled water. And the new zone created need not be ruled directly from the developed partner country-residents of the charter city can administer the rules specified by their partner as long as the developed country retains the final say. This is what happens today in Mauritius, where the British Privy Council is still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in a judicial system staffed by Mauritians. Different cities could start with charters that differ in many ways. The common element would be that all residents would be there by choice-a Gallup survey found that 700m people around the world would be willing to move permanently to another country that offers safety and economic opportunity.I started thinking about city-scale special zones after writing a paper about Mauritius. At the time of its independence in 1968, economists were pessimistic about this small island nation's prospects. The population was growing rapidly, new jobs were scarce in its only real export industry (sugar), and high tariffs designed to protect small companies manufacturing for the domestic market meant no companies could profitably use their workers to manufacture goods for export. It was politically impossible to dismantle these barriers to trade, so policymakers did the next best thing: they created a special category of companies, ones said to be in a "special export zone." The zone didn't physically exist, in that these companies could locate anywhere on the island, but companies "inside" the zone operated under different rules. They faced no tariffs, or limits on imports or exports. Foreign companies in the zone could enter and exit freely, and keep profits they earned. Domestic companies could enter too. The only quid pro quo was that everyone in the zone had to produce only for export, so as not to compete with domestic firms. The zone was a dramatic success. Foreign businesses entered. Employment grew rapidly. The economy moved from agriculture to manufacturing. Once growth was underway, the government reduced trade barriers, freeing up the rest of the economy.The history of development is littered with failed examples of similar zones. Mauritius was unusual because it had low levels of crime and the government already provided good utilities and infrastructure. The zone only had to remove one bad form of governance: trade restrictions. Yet many developing countries still can't offer the basics, another reason why building new cities is an attractive option. Cities are just the right scale to offer basic conditions. So long as they can trade freely, even small cities are big enough to be self-sufficient. Yet because they are dense they require very little land.To apply the lessons from Mauritius in countries with pervasive problems, the key is to create zones with new rules that are big enough to be self-contained. Big enough, that is, to hold a city. Then let people decide whether to enter.When I returned to Mauritius in 2008, I outlined my ideas to Maurice Lam, head of the Mauritian Board of Investment. Maurice splits his time between Mauritius and Singapore. He and I knew that Lee Kuan Yew, former prime minister of Singapore, had experimented in the 1990s with a similar idea, establishing new cities that Singapore could help to run in China and Indonesia. These ran into difficulties because the local governments retained discretionary powers that they used to interfere after Singapore had made large investments in infrastructure. This convinced us that explicit treaties reassigning administrative control over land were needed. Maurice also said that countries in Africa would be open to this kind of arrangement. Some officials, eager to make a credible commitment to foreign investors, had already made informal inquiries about whether Mauritius would be willing to take administrative control over their special export zones.What could go wrong?Some economists have objected that a charter agreement between two countries will not necessarily solve the commitment problem that lies at the heart of development failures. The leaders of many countries enter into agreements, sometimes with the best intentions, that subsequent leaders or officials do not honour-as Lee Kuan Yew found to his cost. To guard against such an outcome, partners in a charter city must negotiate a formal treaty, like the one that gave the British rights in Hong Kong (see box, right). Under this arrangement the only way for the host country to renege on its commitment would be to invade. Even governments that resent having signed such agreements in the past almost always respect them. The Cubans hate the agreement that gave the US control of Guantánamo Bay, but learned to live with it.Another objection comes from those who study urbanisation. They point out that the location of most existing cities is determined by accidents of history or geography, and suggest, correctly, that there are geographical requirements for a city to survive. But they are surely wrong to think that all the good sites for cities are taken. Here distance matters, but it is not an insurmountable obstacle: Mauritius continues to develop despite its remote location. Flat land is cheaper to build on, but many cities have developed on hilly terrain. A river can provide fresh water and access to the sea, but with desalination, so too can any coastal location where a port could be built. Access to the sea is the only real necessity-as long as a charter city can ship goods back and forth on container ships, it can thrive even if its neighbours turn hostile or unstable. And there are thousands of largely uninhabited coastal locations on several continents that could qualify.Other urban economists fear new cities will repeat the unimpressive history of government-planned ones like Brasília, or Dubai's recent bust. But these are both extreme examples. The state was too intrusive in Brasília and almost non-existent in Dubai. Hong Kong is the middle ground, a state ruled by laws not men, but one that leaves competition and individual initiative to decide the details.The experience in Hong Kong offers two further lessons. The first is the importance of giving people a choice about the rules that govern them. Hong Kong was sparsely populated when the British took over. Unlike other colonial systems, almost everyone chose to come and live under the new system. This gave the rules proposed by the British a degree of legitimacy they never had in India, where the rules were imposed on often unwilling subjects. This is why building new cities, rather than taking over existing ones, is so powerful.The second lesson is the importance of getting the scale right. Most nations are too large to update all their rules and laws at once. The coercion needed to impose a new system on an existing population generates friction, no matter who is in charge. Leaders on mainland China understood this when they attempted to copy the successes of Hong Kong by gradually opening a few places, such as the new city of Shenzhen, near Hong Kong. Yet while nations are too big, towns and villages are too small. A village cannot capture the benefits that arise when millions of people live and work together under good rules. Cities offer the right scale for dramatic change.The demands of migrationAs billions of people urbanise in the coming decades, they can move to hundreds of new cities. The gains new cities can unleash are clear. Picture again the students studying under the streetlights. By themselves, political leaders in poor countries won't provide cheap, reliable electricity any time soon. They can't eliminate the political risk that holds back investment or ensure adequate regulatory controls. But working with a partner nation, they can establish a new city where millions of young people could pay pennies to be able to study at home. And as these cities seek out residents, the leaders and citizens in existing countries will face the most effective pressure for good governance-competition.We know from history that the competitive pressures created by migration can boost economic growth. But strong opposition to immigration in the world's richest economies prevents many people from moving to better systems of rules. Charter cities bring the good systems of rules to places that would welcome migrants. Indeed, charter cities offer the only viable path for substantial increases in global migration, bringing good rules to places that the world's poor can easily and legally access, while lessening the contentious political frictions that arise from traditional migration flows.Intelligently designed new cities can offer environmental benefits too, a point increasingly made by environmentalists like Stewart Brand (see p39.) For example, Indonesia emits greenhouse gases at a rate exceeded only by China and the US. This rate is partly due to logging practices in its rainforest, and efforts to clear land for palm-oil plantations and pulp-producing acacia trees. Brand has cited the experience of Panama to demonstrate the green potential of urbanisation: as people there left slash-and-burn agriculture for work in cities, forest regenerated on the land they left behind. Similar migration to new cities in places like Indonesia could do much to reduce carbon emissions from the developing world.Investment in charter cities could also make more effective the aid rich countries give. The British experience in Hong Kong shows that enforcing rules costs partners very little, but can have a huge effect. Because Hong Kong helped make reform in the rest of China possible, the British intervention there arguably did more to reduce world poverty than all the official aid programmes of the 20th century, and at a fraction of the cost. And, if many such cities are built, fewer people will be trapped in the failed states that are the root cause of most humanitarian crises and security concerns.There are many questions to be resolved before the first city is chartered. Is it better to have a group of rich nations, or a multinational body like the EU, play the role the British played in Hong Kong? How would such a city be governed? And how and when might transfer of control back to the host country be arranged? But as we begin to explore these questions, we must not lose sight of the fundamental insights that advocates of the free market underestimate. The win-win agreements that we see in well-functioning markets are possible only when there is a strong, credible government that can establish the rules. In places where these rules are not present, it could take centuries for locals to bootstrap themselves from bad rules to good. By creating new zones through partnerships at the national level, good rules can spread more quickly, and when they do, the benefits can be huge.The world's fortunate citizens must be able to provide assistance when disasters like the earthquake in Haiti strike, but we must also be wary of the practical and moral limits of aid. When the roles of benefactor and supplicant are institutionalised, both parties are diminished. In the case of Haiti, if nations in the region created just two charter cities, they could house the entire population of that country. Senegal has offered Haitians the opportunity to return to the home "of their ancestors." "If they come en masse we are ready to give them a region," a Senegal government spokesman said. Outside of the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of a crisis, the role of partner is better for everyone. And there are millions of people seeking partnerships around the world. Helping people build them successfully is the opportunity of the centuryHong Kong: the first charter city? Hong Kong was a successful example of a special zone that could serve as a model for charter cities. In the 1950s and 1960s, it was the only place in China where Chinese workers could enter partnerships with foreign workers and companies. Many of the Chinese who moved to Hong Kong started in low-skill jobs, making toys or sewing shirts. But over time their wages grew along with the skills that they gained working with educated managers, and using modern technologies and working practices.Over time they acquired the values and norms that sustain modern cities. As a result, Hong Kong enjoyed rapid economic growth-in 1960, the average income was around £2,500; by 1997, it was around £20,000.Even if it had wanted to,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cting alone could not have offered this opportunity. The credibility of rules developed over centuries by the British government was essential in attracting th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ies and skilled workers that let these low-skill immigrants lift themselves out of poverty. As in Mauritius, authority rested ultimately with the British governor general, but most of the police and civil servants were Chinese. And the benefits demonstrated in Hong Kong became a model for reform-minded leaders in China it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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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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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初北京大学在经济学门下开设产业组合课程以来,合作社思想传入中国已有百年历史。在这百年间,中国合作社发展历程跌宕起伏,各种思潮和实践模式相继涌现,有经验亦有教训。新世纪以来,中国开始致力于发展农民合作社以推动新农村建设,合作社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本文重点讨论美国、西班牙、韩国等国合作社发展经验,集中研究合作社促进政策中的金融部门作用和立法问题,并探讨其对中国合作社的体系建设和促进政策的启示。 美国的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 美国人有着强烈的合作社情怀,美国合作社的历史可追溯到1752年。那一年,本杰明·富兰克林创立费城房屋火灾险互助会(Philadelphia Contributionship of the Insurance of Houses from Loss by Fire)。美国现有47000多家合作社,拥有1200多万社员。每年的10月对于美国合作社人而言很特殊,因为这个月是国家合作社月(Co-op Month)。每年的这个时候,合作社及其成员都会举行各种各样的活动,发表演说和研究报告,以庆祝合作社对国民经济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 自1991年起,每年10月,美国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NCB, National Consumer Cooperative Bank)都会发布一份排名报告《美国合作社100强》(Top Co-op 100),作为其年度报告的一部分,排名所考察的合作社涉及广泛的行业领域,如农业、金融、特许经营、五金木材、食品、娱乐、媒体以及能源交通等领域。根据最新的年度报告,2008财政年度中,美国合作社100强创造了2090亿美元的营业收入,平均在20亿美元左右,其中农业合作社占一半以上。100强以外则是大量的中小型合作社。 发布该排名报告的美国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是什么来历?为什么由它来承担这项工作。这将涉及到美国合作社发展历史上的一项重要事件。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法案"(National Consumer Cooperative Bank Act),并于当年8月20日生效。该法案特许成立一家国有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作为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工具,旨在满足合作社发展的金融需求,相当于中国的政策性银行。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就是该法案的产物。 根据该法案,国会批准了1840万美金的种子基金,经过近2年筹备,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于1980年正式成立。1981年政府推动进行私有化改革,但由2600多个成员组织拥有,从而保留了合作社性质。消费者合作银行下设三个独立的分支机构:国家合作社银行(NCB,National Cooperative Bank)、储蓄银行(FSB)和非营利组织 NCB Capital Impact,为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和技术支持。 消费者合作银行并不是一家普通银行,而是合作社性质的金融机构。法案赋予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特殊使命:"通过提供创新性的金融及相关服务,满足并支持美国的合作社及其成员的需要,特别是低收入社区。" 美国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的银行和金融服务,目标集中于两个方面:合作社扩张和社区经济社会发展。除了农业以外,所开展的项目涵盖社会发展的许多方面,如住房、教育、医疗、文化、本地商业和社会服务等。消费者合作银行强调对社区发展的责任,尤其注重对中低收入社区的金融支持,30年来,为中低收入社区提供35亿美元的资金。 根据2008财政年度报告,在合作社扩张方面,合作银行主要做了这几方面工作。一是开办11家新食品合作社,并促使400家成员组织参与到食品合作社500强的建设中。二是从福特基金会为食品合作社500强项目筹集到95万美元的捐赠。三是在Shared Equity建立起领导地位,34家参与的合作社一共获得1800个席位。此外,在可再生能源、住房建设、医疗设施和病床、学校教学设备、简易住房等方面也进行很多项目。如与共同贷款公司(Municipal Mortgage & Equity, LLC)合作开展一项900万美元的可再生能源项目。2008年,国家消费者合作银行一共发放5.53亿美元与其使命相关的资金,用于中低收入社区、刺激经济增长和合作社的发展,具体情况见表2。 美国通过立法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并且以此为支撑,建立推动城市和农村合作社发展的支持体系,实施其合作社与社区发展政策。很多发展中国家在采取农业发展和合作社促进政策时,也采取这种模式,如苏丹、尼日利亚、毛里求斯、国家都成立类似合作社发展银行的金融机构。在亚洲,印度于1962年通过"国家合作社发展公司法案"(National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Act),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推动合作社的发展。泰国1966年通过"农业与农业合作社银行法案"(Bank for Agriculture and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Act),建立农业与农业合作社银行(BAAC)为农户和农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至今仍是泰国支持农业和合作社发展的最重要金融机构。2006年,伊朗从马来西亚寻求帮助,希望建立合作社发展银行,促进伊朗国内合作社的发展。 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集团的金融部门 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集团是世界合作社运动史上最值得骄傲的成功案例,目前是欧洲乃至世界最大的合作社集团之一。2008年资产总额335亿欧元,年营业收入达到178亿欧元,社员以及员工92773人,下辖100多家合作社,包括培训合作社和研发中心,并有蒙德拉贡大学,是巴斯克地区最大的企业,也是西班牙的第七大企业(2008年度报告,http://www.mondragon-corporation.com)。由于蒙德拉贡的卓越成就,合作社研究者将其经验总结为"蒙德拉贡经验",其简要历史如下: 1941年,一个名叫唐·何塞·马丽亚·阿里兹曼蒂--阿里埃塔的传教士,来到西班牙巴斯克地区的一个小镇蒙德拉贡,在他的带领下,创造了合作历史上的一个奇迹。 1943年,在当地社区的支持下,创办了一所技术培训学校,第一批学员有20人。1947年,第一批学员毕业,其中11名边工作,边上夜校深造。1948年,"教育和文化同盟"成立,培训学校获得合法地位。 1952年,前述11名学生,在工程学院毕业。其中5人决定自立,实践"诸生产要素中劳动为首"的思想,组建乌尔格公司(以创始人名字的首字母组成),这是蒙德拉贡的奠基性企业。 1954年,他们买下一个小车间,开始生产。期间,根据有关合作组织的法规,以及在两位独立的法律专家的帮助下,用了两年的时间制定出一部合作社企业章程,相当于后来合作社集团的"宪法",保证合作社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 1956年,他们在蒙德拉贡建造一家新工厂。这被认为是蒙德拉贡合作集团的起点。随后合作社企业开始发展扩大,同时也出现其他合作企业。这些合作社之间的组织和联合问题日益显现。 1959年,乌尔格等合作组织正式组建联盟,并且成立二级合作组织--"人民储蓄银行"(后来的合作银行)。蒙德拉贡合作集团的基础结构基本完成。 到70年代末,蒙德拉贡集团已经拥有一套现代技术教育体系和以15000多名合作成员为劳动大军的70多家合作工厂,以及有93家分行和30万的存款账户。1991年12月,在合作社成员大会上,Mondragon Group 更名为 Mondragon Corporacion Cooperativa,也就是今天的蒙德拉贡合作集团。 蒙德拉贡所在的巴斯克地区比较特殊,历来有独立倾向。因此在当时,西班牙中央政府不给巴斯克地区任何财政政策或税收政策支持当地发展,同时合作社也无法获得信贷支持,合作社工人也无法进入社会保障计划。因此,蒙德拉贡必须在各个方面自力更生。 蒙德拉贡合作集团的突出特点是在教育、工业和银行业方面取得长足发展,在早期发展中,银行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59年成立的人民储蓄银行,在蒙德拉贡集团的组织结构中,人民储蓄银行在联盟中的地位相当于二级支持性组织,对其他合作社提供技术、资金和管理。联盟成员之间联系的纽带是联盟合约,此外,人民储蓄银行还主要通过资金纽带对联盟成员施加影响。 人民储蓄银行建立之初,其宗旨就是为了解决合作社融资困难,解决合作社发展初期的困难。联盟的建立是以人民储蓄银行为基础的。联结合作组织的纽带是联盟合约,人民储蓄银行为合作组织提供信贷、信息等支持和服务,作为平等合约,合作组织要将会计报表、发展计划等信息反馈给人民储蓄银行,并将盈利放到银行储蓄。双方既有互相监督的关系,也有互相合作、互相支持的关系。基层合作组织除了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外,也将自己发展信息提供给对方。同时,由人民储蓄银行统一进行社会保障、社区发展等领域的工作,保证合作社能致力于提高专业化程度,提高竞争能力。 另外,联盟的作用还基于蒙德拉贡独特的发展哲学。蒙德拉贡集团认为在经济高涨期,如果不限制集团发展速度,势必造成规模扩张过快,在经济衰退期就很难应对。因此,他们通过发展计划比较严格地控制合作社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他们采用建立新合作社的方式,将很多规模较大、经营范围较广的合作社,分解为小合作社,但与原合作社保持集团联盟的关系,早期合作联盟建议单个合作社人数不要超过500人。人民储蓄银行也承担这方面的计划和协调工作,通过研究决定新成立合作社所处的行业,并提供资金支持。 人民储蓄银行的地位持续了很长时间。后来,随着合作联盟规模的扩大和发展,以及社会保障等功能的剥离和独立,人民储蓄银行的二级支持性组织功能不如创立之初那样强大,许多专业性领域的支持功能转而交给其他专业合作组织。如教育和文化联合会,专门为基层合作组织提供教育支持,研发支持。工业部门也逐步发展壮大,成立工业委员会,人民储蓄银行变为与工业部门并列的第三部门,统一由集团委员会领导,金融部门不再置身于联盟的顶端。 蒙德拉贡经验表明,在合作社发展初期,集中力量组建相应的金融支持机构,有利于协调合作社体系中的组织问题。在中国也出现类似的案例,如浙江省瑞安农村合作协会,就起始于农村金融部门的改革。2005年,瑞安农信社资产60多个亿,改组后总股本2亿多。其中149万股金由11万多农户所拥有。瑞安市没有采取简单的清资退股的方式,因为这对于农民而言没有任何实质意义。而是在核实登记和自愿的基础上,将分散的股东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合并,最终形成3123个"集体股东"。2005年4月12日,瑞安市农村合作银行挂牌成立,从而在改革中保留农民合作的成分。 2005年6月16日,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大会讨论一致通过《关于支持筹备成立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的决议》,决定对于合作银行内部的小额股权进行集中托管,3123个集体股东的权利将由正在组建的农村合作协会统一行使。但具体的组织结构还在探索之中,尤其是如何将瑞安上百家合作社纳入到农村合作协会中。 2006年1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在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努力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瑞安市看到合作银行改制中的思路与新农村建设结合的契机,形成了农村合作协会组织结构的思路。3月17日,在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瑞安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流通和科技推广体系,引导成立'三位一体'的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2006年3月25日,以合作银行为主发起单位的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正式成立, 农村合作银行的决议找到了现实落脚点。 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成立后,将工作重点下沉,深入农村基层调研,了解农民合作社的需求,并制定工作方案,吸引全市上百家合作社陆续加入,事实上成为二级支持性组织,承担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的角色。农村合作银行以协会为平台,实现合作银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对接,在没有大幅增加运营成本的情况下,将组织触角尽可能地延伸到广大农村。 农协各部门都有一个挂靠单位,分别是农村合作银行(信用部)、供销合作社(流通部)、科技局(科技部)、农业局(产业部)、司法局(维权部)、团市委(志愿者总队)、市委党校(培训部),从上往下看,农村合作协会相当于"部门联席会议",协会贯通了涉农政策与农户、基层合作社的联系,使之有可能在全局范围内重组涉农资源。 东亚综合农协下的金融部门 东亚的小农社会特点,使得东亚国家的合作社道路与欧美国家(法国等国家除外)区别很大,这就是东亚的综合农协模式。东亚国家在工业国家进程中,大都采用举国体制,因此得以建立其一套自上而下的强大的合作社体系,也由此具备拥有自己专属的金融部门的实力,如日本农业的中央金库、韩国的产业组合中央会。本文主要就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进行讨论。 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NACF)成立于1961年,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农业银行与协同组合重组合并后成立该机构,旨在"提高农民的经济、社会、文化地位及加强农业的竞争力,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以及致力于国家经济的均衡发展"。 到2007年底,NACF资产总额2056亿美元,其中银行部门资产总额1677亿美元,保险部门资产总额268亿美元。NACF现拥有240万社员1187家农业合作社,在全国拥有5427个银行分支机构,雇员18995人。(NACF2008年度报告,http://www.nonghyup.com;NACF北京办事处提供的资料) 1961年合并的农业银行,其前身为金融组合联合会。1907年,日据时期的韩国首次出现当代协同组织,即光州地方金融组织。1933年,成立"金融组合联合会"。1956年根据《银行法》成立农业银行。1958年,成立"农业协同组合"。导致二者合并的原因是,在这种二元结构下,农协组织力量得不到壮大。同时,农业合作社难以得到金融支持,"当初农业银行成立的目的是以确立农业贷款制度而为农业发展献力,但实际上它把大部分资金用于直接向农民放贷,对农业协同组织则以经营条件不合格等准备状态不健全为理由拒绝给予积极的资金支援"(NACF网站,http://www.nonghyup.com)。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确保农业合作社的金融供给,韩国政府通过《农协法》,促成二者合并,成立NACF。 正因为如此,NACF具有双重机构属性,既是协同组合机构,又是银行机构。其经营理念"农民/顾客第一",即与它的这种双重性质有关。作为协同组合的NACF主要经营农畜产品的流通、购买,培训农民,支援农业发展。 根据《银行法》,NACF的银行业务部门作为特例,被视为金融机构。NACF作为金融机构的两个特殊之处:一是经营共济保险业务(独有业务),除人身险、财产险外,还经营受政府委托的农产品灾害保险业务;二是经营政府政策性贷款。除了一般性政策贷款外,NACF是经营农业政策贷款的唯一机构,占贷款余额的13%左右。这两种特殊业务,使NACF成为韩国农业政策和合作社促进政策的实施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韩国、日本完成工业化进程后,农业人口降低到10%以内,因此,小农社会属性已经改变,小农变为大农。与之对应的庞大的综合农协体系,实际上是面临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韩日两国的农协组织后期都致力于推动机构改革。 在工业化后期,农协体系中的金融部门成为最大且最主要的机构。2007年底,NACF在韩国金融机构中资产总额排名第4位,存款排名第2位,国际信用评级很高,穆迪(A1),标准普尔(A),世界排名第90位。会员组合的贷款仅占12%,并且几乎全部为政策贷款。从这方面来看,NACF也是一家具有很强竞争能力的商业性银行。银行与保险部门的资产占农协总资产的94.6%,农业资产的比例很低。 因此,自我定位为"土地和农民养育的韩国农协"的NACF,20世纪末以来也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提出新世纪的工作方向,即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以及在粮食武器化时代保证粮食安全,"发展成为受农民与国民尊敬的新农协"。 国际经验对于中国的启示 本文所谈到的国际经验,可以归纳为彼此相关的以下两点。 一是银行与金融部门在合作社体系中发挥的拉动作用。以金融部门的先进性来带动居于基础地位的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效果非常明显,尤其在合作社发展初级阶段。其根源在于金融业的先进性,在现代经济中资源配置和要素重组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扶持机构应与合作金融相区分,合作金融是合作社体系的一部分,但前者性质上独立于合作社体系。尽管在实践中,金融扶持机构与合作社体系融为一体,但应看到金融扶持机构的超脱地位,从而看到在分散的合作社体系中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驱动机构的可能性。 二是合作社促进政策的立法确认与政策性银行的建立。以立法明确合作社发展银行的性质、使命与定位,并通过规定特殊金融机构的特种经营活动来将政策内涵具体化,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立法活动,使合作社促进政策上升到法律高度。法律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此举将为合作社的长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与法律保护。合作社发展银行的实践模式,是立法活动与公共政策相结合的典范,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在中国,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各方共识。根据农业部的最近统计,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21.16万家,发展势头非常迅猛,合作社已经成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也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承接专门性发展政策的条件和能力。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农民合作获得法律认可。同时,这部法律因将信用合作排除在外被广为诟病。鉴于20世纪9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验教训,在农村金融和信用合作领域采取审慎态度是有必要的。 银监会于2006年12月22日公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建立三类农村金融机构,以解决农村地区金融空白和竞争不充分的问题。在这份文件中,银监会承认农民资金互助的合法性,信用合作稍微开了一点口子,但至今不过批准了十几家资金互助社。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实际上从政策文件角度承认农民信用合作社的合法性。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提出:"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 2009年2月,银监会、农业部联合发文《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从五个方面细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问题。这五个方面包括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在信用合作方面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初步具备可操作性。 这是中国合作社发展的现状,可以从以下两点看待中外差异。 第一,21万家合作社的突出特点是小和弱,公司领办型和发展较好的合作社实力较强,但是数量有限。中国的合作社体系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实力薄弱。中国的专业合作社模式,无法与欧美相比,也无法与今日之韩日、台湾地区相比。信用合作的发展严重滞后,这意味着通过体系内的信用合作,有可能会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但却难以形成体系内的先进力量,难以成为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领军力量。因此,需要跳出合作社体系,来思考合作社促进政策中的金融作用。 第二,尽管中国的农村社会亦属于小农社会,但中国是一个地域大国,农村社会之复杂性、多样性、不平衡性,是其他东亚国家(如韩国、日本)所不能相提并论的。因此,在中国建立全国农协的成本非常高,同时目前也不具备现实条件,在必要性上,各方也尚且没有达成一致认识。但无可否认,建立合作社二级支持性组织是有必要的,合作社联盟建立的层级需要结合中国国情考虑。 基于对中国合作社体系现状的考察,中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借鉴金融部门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国际经验。 (一)有必要考虑立法建立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都把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为三农服务"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但成效甚微,主要是金融部门的商业性与农业的产业弱势无法匹配。我国目前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在农业发展农业银行,且集中在粮食与农产品收购方面,全局性的农业产业发展和合作社促进政策还没有提出。农业保险方面更是发展缓慢,依然是在"政府补贴、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的框架内打转难以突破。 因此,可以明确将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和合作社促进政策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核心内容,整合现有的涉农金融业务,建立一家全国性的农民合作社发展银行,以其作为合作社促进政策的政策抓手。操作上可以改组一家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或者在农发行体制内增设该业务,或者银行剥离相关业务、共同出资组建。具体的实现形式可以另行,组建专门的政策性银行之必要性已经客观存在。 建立全国性的合作社发展银行,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以立法或条例的形式确认其法律地位、企业性质和组织使命。同时,整合既有的农业政策、合作社政策以及信用合作社的政策或文件规定,在合作社发展银行的立法框架内,从而达到解决相关政策问题的目的。 (二)合作社发展应与县域农业经济发展相结合,因此有必要考虑建立县级农民合作社联盟组合。中国正在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县级将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单位。同时,农业产业化规划作为地方政府产业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的工作内容。目前,地方重视产业规划,轻视产品销售和手续服务,使得农民积极性不高。 通过建立农民合作社县级组织,既可以形成产业政策的组织实体,又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力量,从而增加农民收益,同时可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与全国的合作社促进政策相对接。这方面,可以考虑借鉴巴西工会的经验,将县级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纳入到公法体系,促使地方政府推动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二级组织的建立,保护农民利益。中国局部地区已经出现这方面的实践创新,如浙江瑞安的农村合作协会与河南兰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今日中国之合作社实践,承继了中国合作社百年历史的风风雨雨,承载着特殊的中国国情,不能随意照搬任何一种国际模式或成功经验,也不应囿于欧美模式与东亚模式等各种模式之争,而应扬长避短,博采众家之长,在既有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内,边改革边实践,探索自主制度创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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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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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0年年会中国网络电视经济台3月22日消息,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0年会今日继续在京召开,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教授参加年会并发表演讲,他指出全球经济结构失衡并不是引发此次危机的主要原因,但是,这种经济失衡,可能会导致下一轮新的危机,人民币升值无益于解决美国贸易逆差问题,他强调,汇率的调整,它可能会加剧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以下为演讲实录: ()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我很高兴能够再次到这个发展论坛上发言,感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感谢给我这个机会分享我的一些想法。我想中国目前最关键的一个挑战就是摆脱经济衰退,能够和其他国家一起走出衰退,另外中国也有一些长期的挑战,比如长期的不平衡、环境,还有和谐社会这方面的挑战。 我们今天早上的早餐会上,菲尔斯坦博士曾经提到了,我们为什么对于经济复苏还是应该保持关注,或者说谨慎、乐观。在美国、欧洲和中国的这些政策制定者,他们不能完全依赖于私营部门自己复苏,他们必须要非常的注意,就是应该出台什么样的经济刺激方案,如果他们不谨慎的话,这个市场重新衰退是很有可能的。所以,我们目前的一个挑战,对于中国来说,就是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包括在长期和短期内解决它现在的一些问题,包括教育,刚才也是得到强调的一个领域,还有扩大绿色投资、转型,使经济更加绿色。 昨天还谈到了创新,还有社会基础设施提高、改善。我也想简要介绍一下。全球经济,亚洲经济是一个亮点,在不断增长,但是世界上其他地区的复苏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但是结果,我们可能对一个强劲增长还不能太有信心,主要问题是美国的经济或者全球的经济在过去都是由过去住房泡沫或者消费过度而驱动,现在已经破灭了。而现在美国政府的临时支出起到了暂时性的填补空缺的作用,但是未来还看不出有一个长期支撑增长的特别强劲的主要因素存在。 全球情况之上,在中国,我们看到中国的增长也包括整个亚洲的增长,为全球的经济复苏提供了最强劲的动力。实际上这个症结所在是比较简单的,就是,部分国家的产量远远高过消费量,而另一部分的国家的消费量远远超过产量,但是这个不平衡的模式可能和我们期望的正好相反。一方面我们希望美国婴儿潮这一代人,因为他们即将退休,应该为他们准备更多的储蓄,而不是去累积更多的贸易赤字。 在讨论全球失衡的时候,我们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说全球经济结构失衡不是引发此次危机的主要原因,但是,这样的一个经济失衡,可能会成为我们未来担忧的理由,可能会导致下一轮新的危机。我们必须要为解决这个问题带来持续的压力。但是怎么做呢?怎么去实现全球经济的再平衡呢?我们必须看看全球失衡的原因是什么,对美国这方面的原因进行了很多讨论,包括美国的储蓄不足,过度的消费等等,实际上美国现在的储蓄率和现在的经济增长所需要的动力仍然有3%的GDP的差距,但是世界其他各国也会存在过度储蓄的情况。有两类国家,主要是外汇储备用来避免国际经济波动,尤其是在亚洲地区的很多国家,他们是1997年一部分国家所得到的教训,如果你的外汇储备不足的话,就会难以应对国际经济危机的波动。还有新一群的国家,就是2008年的这一群国家,如果你有大量的外汇储备,那你管理或者应对危机的时候就会做得更好,这就导致他们持续储备他们的外汇。当然还有一个原因,出口导向型的增长模式,有时候也会带来外汇储备的不断增长。 首先,我想说,全球经济失衡的一个解决方案,G20集团的主张是什么呢?我觉得这个主张可能不是特别合适的一个行事方式。当然,它首先提议美国提高它的储蓄率,这当然是有道理的,但是它要中国持续增加消费,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对的,但是在我看来,有两点是值得警惕的。因为如果美国式的挥霍式的消费方式肆意泛滥到其他国家,世界将无法承受,而且无论如何,提高中国单纯的消费量是不可能解决双边贸易的赤字问题的。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备选的解决方案,我们必须要了解到全球问题的症结是什么,它一方面有产能过剩,另一方面却有大量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也就是说我们全球经济的运行方式可能不是它应该运行的那种方式。就像我们之前谈到的那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对于扶贫方面的投资力度,同时,还要对这些储蓄进行再投放、再利用,提高它的生产力,而对于国际的金融市场来说,如果在现在这个情况下它还继续失灵的话,那么这些储蓄就很难被投入到生产力水平更高的领域中去。所以,现在的挑战就是让国际金融市场不再失灵,让这些资金能够被回流到生产价值更高的领域。 我想简单说一下中国出口驱动型的增长模式。出口增长模式实际上是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是一个驱动供给的模型,它创造了很多就业,以出口来弥补供需之间的缺口,但是大家越来越意识到,这样一个模式可能难以维持下去了。因为一方面有很高的政治压力,全世界都给中国压力,同时,大家也讨论到,所谓的对中国汇率的调整的一些讨论,在过去四到五年都谈到了这个问题,其中一点,可能大家还关注不够的一点,就是汇率的调整,它可能会加剧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这一点可能大家没有特别注意到,尤其是如果西方农业继续持续它的农业补贴,会带来很大的问题,会使问题更加恶化。所以,就要求中国政府采取更多的财政政策和调整,来应对农业问题可能恶化的问题。 中国的出口模式不可持续,中国政府实际上早已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在"十一五"规划当中有所体现,不过到目前为止,在这个方面的进展还是有些缓慢的,中国储蓄率还是非常高,但是问题是我们是不是要强调这一点,它不是主要是居民储蓄的问题,当然居民储蓄率已经是比较高了,相比其他国家占GDP的比例来说已经比较高了,但是真正的问题是企业的储蓄率高企这样一个问题。而家庭收入在GDP当中所占的比例也是比较低的,和世界上其他地方相比,这是一个不同的情况。当然,要解决收入分配的问题,不是一个可以一蹴而就的事,但是这是一个迫切的问题,这尤其符合中国建设和谐社会这样一个总体的目标,因为企业的高利润部分反映出工人的工资较低的现实。同时,另外一方面,对劳动力的需求会越来越高,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鼓励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就业机会,这需要发展省级和地方的银行体系。 另外一个可能解决方案,就是提供这些工人能够进行集体讨价还价的能力,对劳动力的补偿,比如工资,可能会提高一些。因为对劳动力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当然还有一些关键行业中可能存在一些市场要素的扭曲,导致了企业的高利润,比如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的定价可能过低的情况。与此相关联的还有政府可能通过土地或者自然资源的收入来进行投资,这也是一个目的。另外,除了提高工资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建议来解决收入分配的问题,还有就是增加农业收入,提高农民收入,扶持低收入人群等等这样一些政策,就像总理所提到的那样。我想谈一谈从出口导向模式转变为投资依赖模式可能存在的危险是什么。比如可能存在产能过剩问题的恶化这样一个风险,第二,在公共投资领域,还有一个投资过度,但是回报率低的风险。中国现在的情况很不一样,我想,在这个会议上也听到了大家说中国的公共投资收益还是比较高的,但是,我想需要更多地在教育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公共福利的领域进行投资来提高长期的收益。 但是出口导向这样一个模式的利弊是什么呢?比如在促进创新,提高教育、科技巨大进步为基础的增长方式,可以帮助中国构建一个和谐社会,而这种转变中国经济增长方式应该作为"十二五"核心工作去做。我想强调一点,我们需要更加重视生活的质量,而不是GDP,这也是世界经济表现和社会进步测量委员会,联合国下面的一个机构的关注重点。OECD、经合发展组织也非常支持这样一个人类发展指数的做法。需要重点指出的是,真的对你的工作进行衡量的时候,同时对于企业、对于政府来说,这样一种衡量指标的设定都是同等重要的,因为我觉得人类的发展指数比GDP相比来说是创造性更好的衡量标准,很重要的一点,中国必须学习其他地方失灵的教训,尤其谈到了机制建设方面,市场不会自我监管,市场不会自动地平衡私人回报和社会回报的关系这样一些事实,同时市场也充斥了大量的外部性的风险,我们需要在市场、政府以及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之间找到平衡,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它需要控制,另一方面也需要扮演一个建设性的角色。 制度变革实际上也是中国"十一五"规划当中尚未完成的一个总体目标,比如我们需要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框架兼顾效率公平,而不是基于芝加哥已经失败的经济法律模型,这个模型似乎在中国的影响过大了。比如我们需要更多地关注公司治理,以及美国和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一些不足,尤其在这次危机当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我想谈谈中国的一些重要的机制改革的情况,在这里我只想说说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通过使用可以提高收入,并且提高效率,转变整个企业的增长方式。比如我举三个例子。比如,可以征一些资本利得税,征收出口税,还可以增加贸易盈余,增加政府税收,对于物业税,包括土地的征税,对土地进行更有效的配置,更多地把这个收入运用到公共投资当中。 我来简单谈一谈全球的经济格局,中国在全球经济复苏当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于长期来说,更为重要的一个关注,比如在汇率方面需要一个新的国际储备体系,一个新的框架,这实际上也是联合国国际货币和经济体系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中国也强烈支持这个委员会的提议。其他的一些成员,现在也加入了,并且表示支持。但是它也有助于解决全球变暖和发展的问题。实际上我觉得可能是传统理念进入的时候,包括凯恩斯主义进入的时候了。 一个富有活力的国际经济格局需要不同地变化,一个新的经济模式需要关注和谐、关注人民、关注福祉,以及关注创新和环境的问题。西方经济的模式导致巨大难以接受的不平等、实验和不平等的问题。从长远来看,资源掠夺性的西方生活方式是可行的,还有其他方式可以替代中国当前的发展模式,改变经济发展模式,可以有助于帮助中国走向和谐社会,在竞争中区域领先优势,为长期稳健的增长奠定基础。 中国一贯认为自己是摸着石头过河进行改革的,比如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调整自己的政策,中国的增长,同时,过去很长时间已经以全球化为基础了,但是现在有了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的格局,比如国际经济体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发达工业国家集体经济充满了未知的变化,中国也需要对此对应地做出改变。中国摆脱当前为方面已经走出了自己的一条路子,现在中国必须改变增长方式,取得长期的增长。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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