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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0
| 阅读: 3091
本文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下午温铁军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通识教育大讲堂上课记录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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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 阅读: 3126
中共中央于2013年年初提出要发展"家庭农场",之后全国讨论沸沸扬扬,其中的主流意见特别强调推进家庭农场的规模化,提倡土地的大量流转,以为借此可以同时提高劳动和土地生产率。其所用的口号"家庭农场"是来自美国的修辞,背后是对美国农业的想象。本文论证,这是个不符合世界农业经济史所展示的农业现代化经济逻辑的设想,它错误地试图硬套"地多人少"的美国模式于"人多地少"的中国,错误地使用来自机器时代的经济学于农业,亟需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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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3
| 阅读: 3127
英刊《社会主义评论》于2009年4月发表了对哈维题为《探索资本的逻辑》的访谈录,谈到了目前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以及可能解决的途径,还谈到他组织的《资本论》在线阅读小组使越来越多的人对这本着作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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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 阅读: 3132
2005年6月,罗伯特·布伦纳在北京举行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论坛上提交了题为《美国经济向何处去?》的论文,文中分析美国20世纪90年代后年期的经济过热、2000-2001年的股市泡沫、股价崩盘和随后的经济衰退,以及后来的房地产泡沫和步履蹒跚的经济复苏背后的大趋势:美国经济并非真的一枝独秀,而是危机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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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2
| 阅读: 3141
伴随着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世界工厂",世界上最庞大的新工人阶级也正在这里形成。2000 年中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城市中来自农村的打工者数量已经超过1 亿2 千万。根据国务院政策研究室2006 年的报告,如果再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约为2 亿人。2008 年初的雪灾将成百上千万渴望回家过年的农民工阻隔在陷入瘫痪状态的车站、铁路和公路上,中央以及地方政府不得不紧急号召农民工留在其打工的城市过年,在这个时候,人们似乎才忽然意识到,对于这个已经在城市中劳动和生活了三十年的巨大群体,这里竟然没有一个地方是真正属于他们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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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8
| 阅读: 3144
国家不应该进入市场盈利--这个基本认识前提在西方现代经济和政治思想中根深蒂固。本文将论证,它深深影响了人们对中国改革时期发展经验的理解,把其重要的动力解释为其严重的不足。它也排除了关于国营公司如何能够为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新思考。文章从一些关于中国政府(中央以及地方)在改革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基本事实的总结出发,回顾中西方"主流"经济学对它们的理解,然后论证政府以及其属下的国营公司乃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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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1
| 阅读: 3153
“项目制”理论本身也许无可厚非,但它显然需要其它的制度配套和较崇高的价值取向方才可能展示其所可能起的“现代化”和“合理化”作用。从更长远的视野来考虑,其中的关键也许是,理论中的受惠者是否真正能够成为实际运作中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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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0
| 阅读: 3154
2009年8月22日在昆明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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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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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0年代短暂地经历了“市场社会”的梦魇之后,中国已出现了蓬勃的反向运动,并正在催生一个“社会市场”。在社会市场里,市场仍然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但政府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尽力对与人类生存权相关的领域进行“去商品化”,让全体人民分享市场运作的成果,让社会各阶层分担市场运作的成本,从而把市场重新“嵌入”社会伦理关系之中。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社会政策显示,中国政府既有政治意愿也有财政能力来充当社会市场的助产士,虽然无论在意愿还是能力上,两者都有待加强。今天中国社会还存在大量严重的问题,但社会政策的最终出现具有历史转折点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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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3
| 阅读: 3274
新劳动法的执行损害工人利益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经济学教授、工商管理研究所所长,同时兼任牛津大学现代中国研究中心研究员的张维迎最近在黑龙江的一次会议上做了"劳动合同法损害的是工人阶级"的谬论,并且要求中国政府果断地停止执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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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2
| 阅读: 3329
2008:“巨变时代”的来临 对中国来讲,2008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很不平凡的年份。对有些人而言,还可能是刻骨铭心的年份。年初冰雪灾害,然后是汶川大地震,随后迎来北京奥运会,还有两岸正式大三通等等。 从人类历史角度思考去年种种非常特殊的历史事件,我认为,历史学家会给予2008年一个非常特殊的评价——极不平凡的一个年度。在这一年里全球发生多起重大而罕见的事情,向我们透漏了这是一个“巨变时代”的来临。所谓“巨变”,是指人类社会结构与秩序出现剧烈变动。通常出现的是一种渐进式演化,而在“巨变时代”,我们过去认为理所当然或非常熟悉的历史坐标,很可能会在很短时内消逝;或是有些历史大趋势我们认为是无可逆转或势不可挡的,很可能就会出现转折。 站在2009年回顾2008年,对于未来人类发展的几个大趋势,我觉得会看得更清楚。这些趋势是在过去很长时间内存在的秩序与结构出现剧烈变动的一个关头,一个历史分水岭。 归纳起来,有四个或四重我们过去非常习惯或视为当然的历史趋势,这时同时出现转折。这种情况我认为不仅是百年不遇,可能是数百年都很少碰上的。这四重历史趋势,昨天我们觉得它们是“浩浩荡荡”,今天来看则是“摇摇欲坠”。 第一个是比较短的历史趋势。后冷战结束至今,由美国唯一超强所打造的国际新秩序(也被称作单极世界),很明显松动了。美国作为唯一超强的霸权地位面临各种力不从心的困窘。它只有20年时间,说它是一个趋势有点勉强,不过回头看,十几年前,主流观点一致认为这个结构很牢固,会维持很长时间。 第二重历史趋势,到今天为止也不过40年左右,美国哈佛大学教授亨廷顿称之为“第三波民主化”。这一波民主化浪潮似乎也已走入一个退潮阶段。福山宣称的历史终结论,到今天来看,很明显完全破产了。这个趋势也仅仅持续40年。 第三重历史趋势,我称之为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资本主义全球扩张的周期。先是战后重建,然后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立一个比较自由的经济秩序。中间也发生一些波折,包括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特别是到了后冷战时期,前苏联以及其他很多过去没有被吸纳进入全球化经济体系的国家和地区一一纳入了该体系。我认为,这个扩张周期至少是遭遇了一个瓶颈,也可能是到了走向颓势的转折点。这个周期大概就是60年。 第四重历史趋势,大概有将近300年,我认为也是最有意义的。根据不同角度来界定,这个时期可以拉长点或缩短点。这300年,是西方世界独占人类历史舞台、作为唯一主角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我认为从今天来看比较清楚,就要告一个段落,接下来非西方世界将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世界历史进入了这样一个新的阶段。 第一重历史转折:美国单极体系的衰落 在单极体系下,美国不断地试图扩张军事投射力量,试图支配所有地区安全结构与秩序,试图对它未来所有可能的潜在对手做严密的围堵防范。这让它在军事扩张上、军事联盟的扩张上,出现过度扩张(overreach),达到一个临界点,就会出现各种反弹。北约东扩,把前社会主义国家的中东欧国家一个个纳进来,更准备在这些国家包括波兰、捷克部署反导防御体系。这逼近了俄罗斯忍让的极限,导致了俄罗斯在军事战略上全面性反击,正式与美国摊牌。有几个明显的例子,一个就是北京奥运会开幕那天,俄罗斯派军进入南奥塞梯地区,这是冷战结束以来第一次我们可以看到的。另外一个就是普京把战略结盟延伸到美国的后院,与查韦斯签署军事合作协议。这也是后冷战以来俄罗斯的海军“彼得大帝”核动力巡洋导弹舰,第一次进入拉丁美洲水域,与委内瑞拉进行联合演习。 所有征兆里,第一届拉美跟加勒比海国家首脑会议可能是最具有意义的。这次会议在巴西举行,有36个国家参加。跟以往所有拉丁美洲国家首脑会议最大的不同,是美国没有被邀请,古巴被邀请了。有人说这是向门罗主义发起挑战的起点,就是说拉美已经开始寻求挣脱美国对这个地区的独霸。这里是美国的后院,这更明显地说明美国单极体系的衰落过程。 包括美国自己的外交政策精英,2008年都不约而同在思想上有这种准备和调整。这里引用的代表性言论,均是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倒闭事件所引发的大范围金融危机爆发之前。 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东岸最重要的外交精英智囊机构“外交事务协会”总裁Richard Haass在《外交事务》上写文章,明确指出美国单极时期已经结束,21世纪的国际关系将是一个“无极”的秩序。当然,到底是一个无极还是多极值得商榷。今年上半年“外交事务协会”还组建一个课题小组,专门研究未来拉美与美国的关系。他们说美国在拉美的霸权结束了,美国必须重新调整在拉美的政策。《外交事务》是美国权威性的外交刊物,至少代表了美国的权威性观点。它对东北亚的战略评估也是一样的。 后冷战的单极体系为什么维持了不到20年?作为唯一超强的局面为什么无法持续下去?大概可以归纳成几点: 第一,美国的经济竞争力跟其他国家的差距在缩小,尤其是科技领先力和产业竞争力。美国过去15到20年的高生活水准以及每年3%~4%的增长率,很大一部分源于虚拟财富,也就是资产泡沫。它需要资产泡沫,向未来举债,和向国外借贷来支撑它的繁荣。从1985年开始,美国就由净债权国变为净债务国。 2007年外国机构与个人对美国的净债权总额已经超过美国的经济规模。美国私人部门的整体负债,也从1978年GDP的118%增加到2008年的 290%。美国联邦政府的负债总额在2007年底就已经达到GDP的65.5%。 经过2008年的金融危机,联邦负债更是直线上升,2009年首季已达到11兆美金,而美国GDP大约是14.2兆。这个数字还不能反映美国国债真正的规模,根据美国彼得·彼得森基金会首席执行官大卫·沃克尔(David Walker,曾担任美国财政部次长)的估计,将美国政府各种隐形负债(如对国民社会保险及退伍军人抚恤的支付义务)累加,2007年底,已高达52兆美金,接近2007年全球GDP54.3兆的规模。今天,它的三大赤字:国债、贸易赤字和私人借债赤字已经累积到了极限,难以为继。 其次,美国经济结构的长期失调,也导致美元霸权地位摇摇欲坠,这也是加速美国单极体系式微的一个重要机制。长期以来,美国一直滥用其铸币特权、涣散的金融监管与松弛的财政纪律,让美元币值信用成为威胁全球经济体系稳定的不定时炸弹。这次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风暴,更激发世界各国倡议建立新的超主权国际储备货币,来彻底打破美元的独占地位。例如,最近联合国大会成立“国际货币及金融体系改革委员会”,提出一系列相当激进的改革建议。这个委员会的专家小组主席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出任,他一向认为IMF在处理亚洲金融危机时严重失职,这才导致亚洲国家在过去十年间大量囤积外汇,加速了全球经济的结构性失衡。 斯蒂格利茨主张,中国与其他新兴经济体未必需要积极响应欧美所提IMF增资的要求,他们应该考虑在IMF架构外成立一个新的国际货币储备体系。在此之前,他们可以先扩大区域性的货币基金,例如“清迈协议”所倡导建立的亚洲区域外汇储备基金,或是由委内瑞拉等7个南美洲国家组成的“拉丁美洲外汇储备基金”(FLAR),让这些区域性机制扮演短期融资与稳定区域金融的功能。这些大胆的提议现在纷纷出笼,因为许多国家都意识到,美国已经不再是一个负责任的全球经济管理者,必须建立一套新的机制来限制美国滥用其铸币特权。 第三,政治上,过去的十几年,甚至可以回溯到里根时代,美国的新保守主义当道,让美国的软实力大幅消退,在全球范围内的领导地位的道德基础受到严重的打击,更必须倚赖军事威慑力量。它对俄罗斯和中国的安全围堵,也使它陷入一种过度扩张。它的资源,它国内的政治支持的基础都不足以支撑这种无止境的全球范围内的围堵政策。 意识形态上来讲,它所主导的这种全球经济秩序所依赖的核心思想,有些学者称之为“华盛顿共识”。这种经济自由主义核心思想也开始退潮,在世界各地都出现反全球化社会运动。最近几年,拉丁美洲的左翼势力明显兴起。看近一点,9·11事件和美国进军伊拉克发动战争加速了这种整体体系的颓势。在这个大背景下,“次贷危机”只不过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这些趋势在之前就已经显露出很清楚的征兆。所以《纽约时报》很有名的专栏作家、200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克鲁格曼说,美国在伊拉克没有找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武器就藏在美国自己家里面,藏在华尔街。过去的金融创新,衍生性金融产品,它所累积的风险最后变成一个巨大的财富摧毁力量,对实体经济的摧毁力量比原子弹还可怕。 第二重历史转折:第三波民主化退潮 对第二层或第二重历史趋势的观察,我觉得可以从东亚,从我们自己的周遭环境来思考。先看东亚唯一的算是比较有长久实施民主经验的日本,三年换了三个首相。我觉得这不是个人领导问题,也不是派系政治问题,而是它的政治体系在应付日本当前所面对的经济危机或者结构转型障碍时,遇到了一种公共治理上的难题,所以每个首相的政治生命都很短。 2006年他信被军队推翻以来,泰国事实上就陷入严重两极对立的困境。2007年年底恢复选举,他信集团仍获得国会多数,反他信的泰国曼谷中产阶级没有办法接受选举结果,乃用社会运动方式,组织“黄衫军”用街头对抗方式,来瘫痪执政党。他信支持的政府倒台,他信集团就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鼓动支持群众组织“红衫军”包围总理府,甚至逼使泰国政府临时取消东亚高峰会。这样的街头斗争恶性循环已经轮回好几次,到今天为止也还没有真正找到出路。 韩国的左右两个阵营的对立也越来越激化。它不仅表现在2008年初的美国牛肉进口事件,还表现在最近国会要批准的美韩自由贸易协议(FTA)。韩国内部的冲突无法在正常的民主轨道上获得解决。 再看北边的蒙古,上次国会选举也出现一次大规模的选举暴动。也有人说这可能跟境外势力有关,也可能是另外一场没有成功的颜色革命,当然这只是一个揣测,没有直接的证据。但说明他们内部的两个政治力量之间,都不遵守基本的民主游戏规则,对于民主程序事实上没有牢固的共识,而且政治上的竞争已经转化为政治上的斗争。 在整个东亚,菲律宾可能是实施民主最凄惨的社会。菲律宾现在的总统阿罗约,我相信各种对她的指控应该是证据确凿。她个人、家庭跟丈夫的贪腐,跟她过去在大选里面的做票问题,在任何一个正常民主国家里都会导致总统辞职或者被弹劾。菲律宾的反对运动结合部分国会议员在国会里面已经发动了4次弹劾。因为宪法规定每年只能最多提一次,一次失败以后要隔一年,2008年是第4次,但她每次都能很轻松地躲过这种弹劾。她如何躲过弹劾?很简单,就是用现金买通绝大多数国会议员,这种政治操弄已经让民主变成一场虚有其表的假戏。 根据我对于东亚国家公民对他自己政治体系的评价所做的一些调查,有些信息非常值得我们深思。我们收集的指针非常多,这里只选择其中一个相当有代表性的指针加以说明。该课题叫Asian Barometer(网站是www.asianbarometer.org)。这个指针就是问受访的群众认为他们的政府是否能够有效响应民众的需求。在我们所调查的国家中,一类是传统上被分类为民主的国家,也包括新兴民主国家:日本、韩国、蒙古、菲律宾、泰国、印尼。另一类是新加坡与马来西亚这些通常被认为不民主或者说民主不够充分的国家或地区。很有趣的对比是,在日本等这些民主国家,认为政府能够有效地响应民众需求的比例都很低。日本只有33%,韩国只有21%,台湾只有35%。这个调查是2006年做的。蒙古只有24.6%,菲律宾32.7%。泰国稍微高点,47%,调查是在上一次军事政变之前做的。如果来看马来西亚跟新加坡的情况,马来西亚是56%,新加坡是66%。 这个对照让很多人惊讶——在能不能响应民众需求或需要方面,半威权体制评价要高于民主体制。我相信,拉美、东亚、中东欧等很多的新兴民主国家或地区,它们的整体表现让那里的很多民众感觉到他们的期望与实际有很大的落差。 我们也可以评论一下印度的民主实施经验。西方媒体总是给印度冠上“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这个头衔。印度每5年举行一次国会选举,每次选举覆盖七亿一千四百万的合格选民,这是全世界最多选民参与的选举,也是选务最为繁重而复杂的选举。不过,最大的民主并不意味着印度的民主可以造福最多的人民,实际的情况可能正好相反。 学术界对于印度民主一向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正面观点认为,印度民主虽有明显的菁英主义色彩,但基本上还是可以促使印度政治菁英重视中下层民众的需求。民主制度能够在一个像印度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资源贫瘠、贫富差距悬殊、族群关系复杂、宗教信仰冲突不断、经济发展程度低的国家落地生根,诚属难能可贵。乐观的学者甚至认为,民主赋予印度政治制度上的竞争优势,印度的崛起最终可以迎头赶上中国大陆。 负面观点认为,选举只是为世袭政治菁英长期垄断政治资源披上合法外衣。印度民主空有其表,无法有效增进大多数民众福祉,大量印度百姓的人身安全与基本需求仍得不到保障,还须长年忍受贪污横行、效率极低的官僚体制。尽管印度这几年经济发展速度十分亮眼,但在减少城市贫困人口、解决农村土地分配严重不均、消除贱民阶级与妇女受到社会歧视、化解族群间暴力冲突、消弭黑社会对贫民窟宰制等问题上,进展十分缓慢。悲观的学者甚至认为,印度的劣质民主永远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民主将是限制印度崛起的一大障碍。 最近《贫民窟的百万富翁》这部金像奖名片,让从来没有去过印度的人,对孟买贫民窟实况大开眼界。不过,一般观众可能不知道,在孟买这个1400多万人的大城市中,60%左右的人至今还住在贫民窟。有一个叫达拉维的贫民窟紧靠着孟买金融中心,可能是亚洲最大的贫民窟,居住着一百万人。这里人均居住面积不到3平米,没有正常的供水,平均1400多人使用一间厕所,苍蝇乱飞,老鼠横行,各种传染病频发,堪称人间炼狱。 孟买贫民窟里有很多民间志愿者组织,真心诚意为贫民服务,如办教育与提供医疗服务等,但真正在贫民窟里呼风唤雨的是黑社会老大,他们控制水电,掌握奴隶一般的童工与娼妓,他们长期包养警察,还与政客勾结,让孟买贫民窟成为一些政客的稳定票仓。孟买市政府过去10年推动的贫民窟改造计划像蜗牛爬行一样慢,还不如重庆市一个季的旧城危房改造进度。 最近总部设于华盛顿的国际食品政策研究所(IFPRI)发布2008年全球饥饿指数报告。在全球88个中低收入国家中,刚果得分最高,为全球饥饿问题最严重的国家,印度排名第66位,北韩排名第53,中国大陆(不含港澳)位居15。也就是说印度面临的饥饿问题要比经常闹饥荒的北韩还要严重。“最大的民主国家”这顶帽子实在应该让印度政治菁英感到汗颜。 所以最近研究民主的学者开始担忧这样一个倾向。有一位很有名的学者Larry Diamond,美国刊物《民主》的共同主编,在2008年《外交事务》上发表一篇文章,被很多人引述。他说,经过多年的民主进展,现在全球进入民主萧条期或衰退期——在很多新兴民主国家,民主只是一个表象,各种劣质治理是很普遍的,他们的司法机构或军队滥权,或者说少数的寡头精英透过民主程序完成权力的独占,等等。我认为他所谈的民主退潮现象,不管是说民主体系本身可能不能稳定地维持住,或是说民主的门面勉强留下来,它的内容或内涵都已经被腐蚀或掏空。这种现象大概在很多第三世界民主国家都很普遍。 他的分析角度是纯粹从政治运作的角度出发。从新兴民主国家的危机根源来看,我认为一种病症普遍出现在很多新兴民主化国家——他们的宪法是没有根基的,是移植过来的,不是自己社会土壤或文化土壤中成长出来的。所以它的精英的民主信仰与法治基础是非常薄弱的。这些人并不真正相信这些东西,对他们而言民主不过是取得权力的必要手段。如果只要任何情况下能够躲过制裁或者愿意冒风险,政治精英经常可以违背民主程序。在竞争中,你不遵守游戏规则,我也不可能遵守,最后这个竞争就变成斗争。不同国家之间,邻国和邻国之间,不同地区和地区之间,经常会学习别的国家的这种恶质的竞争伎俩,变成一个传染性的东西。 如果它无限制地扩散,就会让选举变成一种社会里不断加深对弈矛盾的机制,而不是一个化解冲突的机制。这与原来民主理论想象的不太一样。选票替代子弹,这只是原来对和平竞赛的一种想象,但它的现况可能不全是这样。大多数新兴民主国家的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过程不充分,官僚体系也缺乏治理能力和独立性,军队与司法也无法超越党派,所以它根本不具备一个法治国家的条件。最后一点,我想是政府能力跟不上网络时代信息传播跟社会动员的速度。这个也会让政府经常面对它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巨大落差的治理危机。挖得更深一点,像 Larry Diamond 所谈的这些现象,实际上还忽略掉了第三波民主所源于的历史大环境本身就存在着两重结构性困境。这两重结构性困境,实际上让第三波民主注定在很多国家都很难成为一个良好治理的政治体制。 第一个困境是,美国作为推动民主的唯一超强,却不能提供一个民主治理的好示范。特别是过去的20年,他的民主遭受市场原教旨主义与基督教原教旨主义的双重侵蚀。美国也干预很多其他国家的政治,有时是从人权民主角度,更多是从美国战略利益角度,也就是说扶持亲美派,打击反美派。亲美政权做票赢得选举,美国也会纵容它;反美力量即使符合民意而上台,美国也会制裁它。这样它就没有办法帮助这些国家的民主走上正轨——反美的暴力行动就是恐怖主义,亲美的就是“自由斗士”。很多中小型国家都面临这样一个困境,多党竞争反而给外来强权提供一种干预机会。国内竞争团体各自有后台老板,不愿意妥协,斗争更加剧烈,更加深化社会内部的分裂。 另一个困境也很重要,这是第三波民主与前两波最大的不同。第二波民主化,是由工人和农民反抗资产阶级压制,争取参政权,经过很长时间斗争取得的成果。第三波民主化看起来很平顺,很多国家旧的政治体制结构一瞬间可以被替代。在很多原来采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资产阶级不对民主化有任何抵制,甚至是十分欢迎的。为什么呢?因为这波民主化,对资产阶级是毫无威胁的,市场化与民主化结合成一个连体婴儿。彻底市场化、彻底自由化,让劳工群体不可能透过民主真正改变他们的不对等经济地位。 在这个层面上,进一步的经济全球化不断地在加速掏空国家的社会保障职能。虽然政府是民选的,但是选出来的政府能做的事情很有限,因为它受制于全球市场力量的强大节制。同时政府面对越来越多的两极分化、贫富分化,能够着力的地方也非常有限。这时社会冲突是很难避免的。在过去,民主社会主义是可能的,比如说战后头20年,资产阶级跟劳工至少在福利国家上达成了一种妥协。但现在这种妥协从资产阶级看来是一种奢侈,不需要。因为经济自由化给他前所未有的一种移动能力,一种在全世界到处自由移动的选择,一种制定基本社会游戏规则的特权。这样他根本无需跟国内其他团体做任何妥协,它甚至不需要长期呆在特定的一个国家。这是第三波民主化的一个特殊的时代背景。我觉得这也造成它一种必然的困境。 第三重历史转折:资本主义全球性扩张已成强弩之末 在这个问题上,在今天这个时点上,这是一个阶段性震荡还是一个很长的历史周期结束的先兆,还需进一步观察。不过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框架可以引导我们做两种思考,一种思考是,我们至少可以说它的扩张动能,尤其是以一种自由经济秩序作为指导原则的动能,已经很清楚地在减弱。这个减弱第一个明显征兆就是2008年多哈回合谈判的触礁。过去美国和欧盟主导多边贸易自由化,这套游戏规则在制定过程中遭遇到强大的反对力量。这些反对力量实质上是质疑,全球化风险跟利益分配在很多国家内是不公平的,是完全不对等的。这说明了为什么在很多社会里形成了对全球化的阻力。这在当时还不是一个危机,也只是说脚步放慢,或者说必须做进一步调整。最极端的一种可能性,就是这波金融危机可能会引发一个类似20世纪30年代全球性的大萧条。我觉得这种可能性在今天这个时点上还不能说是肯定的,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有这个可能性。 There’s no way like the American way这张图片(见上图),是关于美国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街头一个景象的。这群人在排队领取饮水和免费的食物。他们都是失业人口。后面有一张很大的海报,在宣扬American dream或者美国生活方式,标题叫作“world’s highest standard of living”(全世界最高的生活水准)。这是大萧条时代留下的最具讽刺意味的一张图片。70多年后,全球经济会不会再度陷入这样的谷底? 目前全球遭遇的经济危机,到底是资本主义扩张过程中暂时的一个脚步上的减缓,还是真正进入一个结构剧烈震荡的阶段?我觉得两个可能性都存在。我觉得思考当前全球资本主义扩张所遭遇到的危机,可以参考乔万尼·阿瑞吉的经典性著作《漫长的20世纪》。阿瑞吉的累积周期理论从历史的角度,也从马克思的分析架构里,演绎归纳出一种历史分期。他把以美国为核心的周期,相对于之前以意大利城邦及西班牙、荷兰、英国为核心的三个历史周期,每一个周期大概都是一百年或者是一百年多一点,而且周期似乎有缩短的景象。这四个周期都有类似的特征,通常都是经过一定的物质资本扩张时期,然后进入金融资本扩张的转换过程。尤其核心国家,其经济结构表现非常清楚。后面的推动力量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资本要求自由,最自由的资本就是金融资本,因为所有的工业资本会固定在一个特定的生产过程上,不容易被随时随地变现。 另外一个就是利润逐渐下滑的必然趋势。因为这两个趋势,物质资本扩张的初期可能会产生巨大的增长动力和累积速度。越来越多的市场变成商品竞争市场,它的利润就会不断下降。过去累积的资本要寻求新的出路,就会进入金融资本扩张时期。资本主义扩张最终都会由于金融危机爆发而出现整个累积周期的断裂。这是前三个周期都出现过的历史循环现象。 可以这样讲,我们现在进入了阿瑞吉所讲的资本扩张时期。是不是已经走到这个周期的尾端,这可以做进一步的思考。不过可以看出,这个转化从物质扩张到资本扩张是从70年代后期开始的。这从核心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来看尤其如此。表现在金融国际化方面,最早开始出现的就是以石油美元为基础的回流,这种回流过程以跨国金融机构开始进行所谓主权国家的借贷,这是第一期的金融国际化的过程。它后来导致80年代的外债危机和90年代初期的外债危机。不过这个动能还是非常强,尤其华尔街对美国财政部的影响力,然后是财政部对IMF的影响力。美国从90年代开始全面推动金融全球化,要求每一个国家开放资本市场,然后让跨国资本以及各种金融创新工具无止境地加以扩充。虚拟经济的增长达到一种难以想象的规模和速度,在这个过程中资产泡沫也不断膨胀。 2008年全球外贸交易市场,每天的交易量大概是3.9兆(万亿)。这里有将近2/3都是衍生性交易,也就是说都是高杠杆投机套利的,或者说把外汇交易转换成一种赌博工具。2007年全球全年贸易总量不过30兆多一点,而每天的交易量就有3.9兆。一年大概有200个交易日,也就是说一年将近有 700多兆的外汇交易量,虚拟经济的交易总量是实体经济交易总量的20几倍。过去7年平均起来,每年全球金融商品交易总量,也是全球GDP的35倍到50 倍之间。 这几年最流行的一种衍生商品CDS(信贷违约掉期)是导致美国最大的保险集团AIG倒闭的地雷。现在虽然信贷违约掉期市场已经从2007年的高峰开始萎缩,但仍旧很大。它的部位有多大呢?2008年年底还有54兆或是54万亿美金那么多,单这一项衍生型金融商品就等于全球GDP总和。这些合约大多在2009与2010年将陆续到期,如果出现大量违约,美联储就会没有足够的“子弹”来解决这个问题,除非大量印钞。 去年9月美联储一口气向AIG集团注资750亿美金,让AIG不倒闭。今年3月又提供300亿美金的紧急融资。因为AIG是信贷违约掉期市场上最大的发行者,如果AIG倒了,它所有的交易对手(包括花旗、高盛、摩根土丹利等)都会出现倒闭风险。2008年9月14日,就是美联储跟美国财政部出面救 AIG的时候。他们向国会山美国两党政治领袖做了一个汇报,说明为什么必须动用750亿美金救AIG。 他们告诉美国国会议员,如果明天纽约股市开市时还不救AIG,那么就不会有“美国经济”。这话等于是世界末日警告。很难想象这是来自美国财政部长跟美联储主席之口。在这个金融高度扩张、虚拟经济快速膨胀的时期,全球大多数主要投行的避险基金,他们的杠杆都是高达35倍到50倍。现在就是一个去杠杆化的过程。去杠杆化为什么会产生那么巨大的金融摧毁力量?就是因为它的高杠杆。所以难怪最近克鲁格曼又写了一篇文章,说最近20年的美国经济就趋于变成一种“老鼠会”经济。 我前面所讲的三重历史趋势转折,其实都有中国直接或间接的因素。虽然它不是唯一的因素,甚至也不见得是关键性因素,但仍然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一是中国崛起本身就是在削弱美国独霸的战略格局,为亟欲摆脱美国战略围堵或政治支配的国家找到战略依托。所以不管是普京独立自主的外交路线,还是委内瑞拉查韦斯21世纪社会主义路线,后面都有中国崛起的因素,当然还包括巴西主导的拉美与加勒比海峰会。 二是中国崛起带动能源与原料出口国经济地位上升,再加上中国所展现的有别于典型自由市场的特殊发展模式,让准备寻求其他发展模式或政治模式的国家,不管在物质条件或意识形态空间上得到一个喘息的机会。这在拉美表现得更清楚。 第三点就是中国的崛起意味着全球经济体系内工业生产能力和制造业的劳动供给急剧扩张,加速了马克思和阿瑞吉所说的投资报酬递减的过程,推动西方国家经济体系从物质扩张往金融资本扩张的阶段加速移转,但快速的移转也造成了这波金融危机,整个20年的虚拟经济膨胀和资产泡沫增长。 这里还有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中国崛起在过去特别是过去的20年,对全球商品尤其是工业产品带来通货紧缩的效果,或至少是压低物价的效果,中美间贸易的基本失衡反而诱导美国产生一种错觉,包括格林斯潘这样的人,以为美国真的出现了“新经济”,美国真的有一个生产力奇迹般的持续高增长的新经济,然后美国可以享受低利率、低通膨这样一种长期繁荣。这是中国崛起带来的一种潜在作用,这作用让他们有这种错觉,让它敢用历史上最低的实质利率去支撑这个资产泡沫,最后让这个泡沫累积到一个几乎失控的地步,而且在破灭过程中会产生巨大的破坏力。这个过程没有任何阴谋在里面,也不是事前能预料的,它是属于不因人的意志移转所形成的一种后果。 第四重历史转折:非西方世界的全面崛起 最后谈论第四层。我们现正进入一个非西方世界全面崛起的时代。西方国家独占世界或人类历史舞台的时期结束了。这个观察其实也不仅仅是我有这样的判断,不少美国以及美国以外的公共知识分子都看到了。 2008年有两本书提出这个大课题。美国《新闻周刊》总编辑Fareed Zakaria 2008年出的一本书叫做Post American World。他认为当前的转折是过去五百年来人类历史第三个重要的结构性转移。第一个是西方世界的崛起,第二个是美国的崛起,第三个是非西方世界的崛起。 新加坡李光耀管理学院院长吉斯霍尔·马哈布班尼的《新亚半球的兴起》也试图描绘这样一个趋势——几个世纪以来亚洲人,中国、印度、穆斯林跟很多其他民族都是世界历史里的配角或甚至旁观者(这是比较委婉的说法,实际上是被支配者),今天他们已经准备作为主导历史的共同的主人,共同掌舵人。 去年11月华盛顿和今年4月伦敦的两次G20高峰会,也是划时代的历史大事,正好印证了我们所讲的这个新时代的开端。 首先我们看华府的G20峰会。不用说20年前,也不用说10年前,5年前都无法想象这个画面会出现——美国为了解决金融危机,邀集全世界重要工业国家的领袖会商对策。华府峰会主角都是非西方世界的领袖。这会议形式意味着西方国家承认这些非西方世界重要国家在全球事务上举足轻重的力量,且准备跟他们分享这个决策权。当然在这个阶段,西方国家更多是想让这些非西方国家多承担,来帮助西方国家解决所面临的金融危机。 如果说华府峰会只是一个临时性集会,而且是一场形式重于实质的政治大秀,那么伦敦峰会的召开,意义就显得不同。首先,伦敦高峰会确认了G20的地位,成为最重要的、定期性的全球议题协商机制,它的功能马上取代了富国俱乐部G8过去的角色。伦敦G20会议最值得注意的成果,就是激活了国际货币基金(IMF)的改革计划。这个改革计划真正有重要的内容,不再只是大幅增加可贷资金规模,而是针对IMF的宗旨与任务、决策机制、经济治理哲学,以及最高层人事进行改革。 伦敦峰会前夕,美国与欧洲担心金砖四国试图在IMF架构外另起炉灶,更担心他们不愿意参与IMF的增资计划,所以实时推出改革计划。欧美承诺在 2011年1月前重新安排IMF投票权,让金砖四国取得更大份额。虽然目前仍不确定美国是否愿意放弃它的否决权(让投票权降低到15%以下),不过至少会让四国投票权比例总和也超过15%,这样双方都有权否决对方的提案。美国也私底下说服欧洲准备放弃对于IMF高层人事的独占权,打破世界银行总裁一向由美国指定、IMF总裁一向由欧洲人出任的惯例。现在西媒已经开始评论,一个可能性很高的妥协方案是:下一届世界银行总裁将由中国人出任,下一届IMF总裁将由印度或巴西人出任。这在过去也是完全不可想象的。 我们思考这个大转型过程,需要一个更宽广的视野,需要更长的历史坐标。麦迪逊的《世界千年经济史》可以提供一个很好的分析框架。美国在后冷战的 20年里,曾经短暂地维持了单一超强地位。这个短暂的历史结构,是人类历史的一种例外,而不是一个常态。麦迪逊的长程历史观告诉我们,如果把历史的尺度拉长为一千年,西方国家独占人类历史舞台可能也是一千年里一个特殊的而不是一个常态的时期。世界经济的这个结构会出现一个明显的重组,而且这个重组的脚步在过去50年内是在加速进行。可能30年或40年后会出现一个非常不一样的面貌,出现全球生产力的重新分配或者财富的重新分配,这也必然带来一种权力结构或者意识形态场域的多元化格局。这就是今天可以预见到的。麦迪逊对2030年全世界GDP比重有一个预测,按照购买力等值计算,美国占世界经济的比重将逐渐降到17.7%,中国将上升到18.4%,印度将占10%,西欧将下降到13%。对全世界人类来讲,这个可能是更公平一点的经济资源配置的结构,也更接近人类千年历史的常态。 这几年一些西方学者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且在思考这个问题:如果世界经济结构出现这样一个深刻变化,那它对全球秩序会带来怎样的意涵?可能出现怎样的秩序与权力结构变化?过去,我们对世界的理解,对于全球事务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秩序与规则来进行管理,大多是一种西方中心的思考。如果西方中心的这种观点正逐渐被淘汰或被迫调整,接下来可能是一个怎样的世界?西方国家是比较忧虑的,他们担心混乱与冲突,或从他们角度来说,一种文明的倒退。我认为这种忧虑本身还是西方中心思想下的一种反射,Steven Weber和他的学生2007年在美国《国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上的文章《一个没有西方的世界》就代表这样一种思维。这篇文章忧虑非西方世界会根据不同的世界观与价值观另外建构一套国际交往规则,把西方国家的国际规则摆在一边。他的忧虑是非常深刻的。 如果跳脱西方中心思维来理解非西方世界崛起的意义,它首先意味着传统的南半球与北半球的贸易关系或分工体系会出现根本变化。南方国家长期以来受制于一种不公平的交换。这样一种不对等国际交换体系会出现根本改变。因为中国和印度以及很多新兴国家加入这个工业化的过程,工业产品价格会更趋于合理化,相反农业矿产资源生产国家会得到一种比较合理的回报,也因此财富会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一个剧烈的重新分配,当然也包括权力结构。 更重要的是思维或意识形态的变化。我们过去非常习惯一种一元的现代性观点或者说一元的现代性坐标。我认为将来可能会普遍接受多元现代性观点,就是说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历史与文化,走不同的发展路径。他们可能会循着不同的道路或模式走向现代化,没有单一的现代化道路,也没有共同的终点。这样一种思维坐标,将是未来的一个特征。 还有因为中国和印度崛起,他们的人口和经济规模及他们对地球资源的潜在需求,让很多第三世界知识分子都已看清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尤其是物质文明是没有办法在全球范围复制的,尤其是美国消费主义,是不能复制的。复制的话,我们就需要6个地球,而不是一个地球来维持这一个物质文明。后进国家没有选择,被迫找寻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发展道路和一种社会发展模式,来解决公正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我认为中国崛起是加速多元格局的重要力量。其重要的意义还不在于中国经济地位的提升,而在于它的发展模式怎样被理解。中国的发展模式不是一个固定模式,而是一个演进的、不断修正的模式。但它毕竟已经产生出一种具有自己特征,以及有别于西方的一种理念导向。这种发展模式所受到的重视,以及不断被第三世界国家的知识分子加以重新的理解和认识,会加速一元现代性架构的危机。在全球意识形态场域里,将来我们会看到这样一种讨论,西方世界的发展模式并不是唯一可参考的架构,也不能简单地以形式化的指针来评价文明的先进与落后。在这个多元格局里,没有先验的普世价值,任何制度和价值都必须在不同的土壤、不同的社会条件下,经过实践来检验,才能获得特定时空下的正当性,没有国家和地区仅仅因为披上代议民主的外衣就自动取得政治文明的优越地位。谁都不应该有这种优越感。 西方代议制民主,必须要在更根本层面上响应民众的基本需求,也就是说人的安全保障、人的发展的保障、社会公正,以及维护民族与国家生存发展的机会。在这些最基本的国家职能上满足公民的期待,才可能具有正当性。如果代议民主体制在这些重要职能上满足民众需求,才可以与中国模式相提并论,或进行竞争,否则,并不能产生先天的优越性。 不同体制有自身的弱点,也有自身的长处,只能说各有其特性与特色。很有趣的是,《纽约时报》很有名的专栏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写了一本新书,叫做《世界又挤又热又平》,其中一个章节的标题非常有趣,叫“做一天中国”。不能每天做中国,但可以做一天中国。为什么做一天呢?他的比喻怎么来的呢?他跟最大的工业集团之一通用电气的总裁伊梅尔特讨论美国未来的能源政策。伊梅尔特谈了一套构想,美国应该在能源税制、资助替代性能源科研、制定汽车工业新的排放标准等各方面立即做全盘性调整,美国才能充分摆脱对进口石油依赖,能够节能减排,能开发新的绿色产业,同时彻底改变美国人浪费能源的习惯。他说美国下一任总统一定要做。 托马斯·弗里德曼说,你讲的我完全同意,不过在我们的政治体制里做不到。为什么做不到?因为我们的利益团体政治本身。既得利益集团很容易透过游说来否决你建议的立法。他说,我们也许在一个情况下可以做到。什么情况?当一天中国。当然他把中国的体制也想得太简单,其实没那么单纯。不过我们可以假定他想象的情况——某一天政治局开会,一口气发布中央1号、2号、3号、4号、5号文件,把所有你要的法律一次性颁布,第二天又回到美国,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个话背后的政治学理论意涵在哪?就是说中国这个体制有它各种不合理的地方,但可能追求在实现“社会最佳结果”上,相对于美国多党制的利益集团、多元政治体制,有它的优越性。这个话我觉得是半开玩笑半认真,但说明了一部分的中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 针对中国政治模式的特殊性,我最近提出一个新诠释。它正当性的基础在哪里?它对第三世界国家值得参考的价值是什么?西方模式基本上强调“民治”,就是人民治理、人民统治。这个概念借用了林肯的“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是说一个理想体制应同时具备这三要素。of the people ,“民有”这东西很抽象,不易具体化。顶多是对外要独立自主,对内则能同时具备“民治”与“民享”,那也就能够达到“民有”了。重点是怎么来设法实现“民治”和“民享”。但西方体制把“民治”摆在首位,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保障人民参政权利,只要有定期选举,有选举权,有多党竞争选举,在他们的假设里,民享是必然的结果,甚至你不必问是否有民享。因为只要有民治程序,就自然会得到民享,民治就决定了民享。这是西方主流政治思想的假设。 我觉得中国的体制更多的是建立在实质上是否会实现“民享”,或者用胡锦涛的话就是“为民”,为民所想,为民所用。诉求重点在于结果,在于 output,而不在参政,不在公民是否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西方国家,也有些是在程序上具备民治的制度安排,在实质结果上也接近民享的理想,比如北欧。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多半情况是形式上模仿“民治”程序,“民享”常常是落空的。在特定历史条件形成的,比如中国政治体制是一党执政与多党协商,是刻意排斥西方民治程序的,但相对来讲可能有更大机会实现民享。这也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这是我对中国政治模式的一个重新理解。我判断在下个10到20年里,发展中国家意识形态场域里面,中国的政治模式会变成受到很大关注的一种话题,一个辩论焦点。 最后我谈的是,我们过去所习惯的全球化过程,会不会因为金融危机的爆发或者说全世界各种反全球化运动,而开始出现退潮。我觉得其实倒也未必。应该说,第三世界国家也因为这样一个新的时代,这样一个网络科技发达的时代,不管是从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或者是他们彼此间所能发展出的一种更深刻的合作与交流机会,他们之间绝对可能进行一种更全面的全球化。但这个全球化跟前面20年不太一样,它最大特征就是deAmericanization(去美国化),就是逐渐摆脱和降低美国的主导与影响。美国作为资本主义的一种模式会逐渐被扬弃。或者至少说,经过美国这次经济危机,他们的社会发展模式的弊病与风险可能被看得更清楚,他们的物质文明模式的不可持续性也会被看得更清楚,更不用讲它所产生的社会不公正、社会分化、贫富差距以及对环境的巨大威胁。作为一个创造财富跟繁荣模式,美国模式有其不可持续性。 欧洲也会松口气,因为原来欧洲的民主社会主义,在过去20年里是在巨大压力下被迫做调整的,是处在以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美式资本主义的压力下的。现在这个压力会减轻很多。有人说美元霸权短时间不可取代,我看未必。美元币值的信用危机会来得非常快,可以在短短几个月内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个征兆在我看来已经开始出现了。最近中国跟韩国的换汇协议,短期内解决韩国的外汇不足问题,但它带来新的交易模式,以后某些韩国企业跟中国企业交易,在局部范围内可能是用韩元计价或者说人民币计价,而不直接用美元。日本跟韩国也进行换汇协议,也意味着他们会用双边货币作为某一些贸易活动的计价基础。这就是一个非常重要、有深远意义的变化。我最近也注意到香港正慎重思考港元是应该与美元挂钩,还是跟人民币挂钩,以及它跟内地的贸易是应该用美元计价还是用人民币计价。人民币虽然不会全面的国际化,但是局部的国际化已经开始。这对美元霸权长远来看会产生一种撼动力量,尤其这一波美国为了解救其金融危机,大量无限制的发国债,它的债信危机可能也会慢慢浮现上来。 “去美国化”的全球化另外一个特征是,它的例外主义应该不被接受,不被承认。过去美国制定游戏规则,但它自己却保留选择性不遵守的自由。这包括美国滥用铸币权,可以累积大量的贸易赤字,但不需要做任何严厉的宏观机制调整。在“去美国化”的过程里,我认为更公正的全球秩序比较可能出现。虽然不一定会出现,但出现的机会会更大一点,也让第三世界国家有机会追求一个更公平、可持续性更强的发展模式。 我也不希望美国一蹶不振,希望奥巴马政府对于美国过去20年或30年的结构性问题进行一个比较大的矫正。我也不是很乐观,因为一个人很难改变一个大的历史结构。最近他所任命的财政班底还是华尔街的核心精英集团,大部分都是与美国克林顿时期的财长鲁宾关系非常密切的人士,所以未必带来很好的预期。 不过我们也可以说今天的全球秩序里充满着荒谬,充满着不公正,人类历史不应该长期保持这种状态。我随便举个例子,全世界今年大约有10亿人处在饥饿和极度缺乏营养的状态。发达国家对于这些问题的援助金额非常有限,远小于美国在伊拉克战争几个月所需的军费。全世界资源的配置,所有过去主导事务的基本框架的确是以西方世界利益为核心的,只照顾地球上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我们期待有一个全面性的调整。也许当一个非西方世界全面崛起的时候,这样一个可能性越来越近。 作者系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台湾“中央研究院”政治所特聘研究员,蒋经国基金执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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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8
| 阅读: 3365
汪晖按语:这里重新发表这两个调查报告,也是提醒一个事实:腐败虽然直接体现为官员个人的品行和作风,但也离不开宏观的背景、甚至政策条件。在我们调查通裕改制问题时,工人们对于季建业的工作作风有许多批评,干部中对其作为也有很多议论。然而,2009年,季建业还是被提拔为南京市代市长,继而成为市委副书记、市长。这些问题说明:在反腐败的同时,深入地反思改革过程中的一些政策导向和干部政策与腐败现象的关系,对于当前和未来的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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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3
| 阅读: 3433
以私有为目的的国企改革引发了很多激烈讨论,如“郎顾之争”等等。本站曾于2006年刊发汪文《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该文详细分析了江苏通裕集团公司改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2009年7月通钢集团事件的爆发,继续说明在国企改制、国退民进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偶发的。本站特此编写国企改制专题,供进一步阅读讨论。--人文与社会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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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5
| 阅读: 3582
在"外嫁女"问题上,我们看到,正是男女平等的话语、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以及妇联组织这些富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传统,在维护着少数和弱者的权益。在改革开放以来,许多社会主义传统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但起码对于"外嫁女"来说,这些传统仍然--虽然是孱弱地--保护着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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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9
| 阅读: 3607
2008年是充满危机的一年。首先,我们遭遇了食物危机,这对贫困的消费群体造成了显著的威胁,特别是对非洲的贫困人群。随之而来的是一次创纪录的油价增涨,威胁到了所有的石油进口国。最后,还有在秋季突如其来、而现在正以惊人的速度加剧着的全球性经济低迷。这场经济低迷有可能在2009年急剧恶化,而且很多经济学家预测将会发生一场全面的经济萧条,其规模甚至可能达到1930年经济大萧条的程度。当物质财富遭遇剧烈衰减的时候,那些本来已经处境艰难的人们将受害最深。现在出现的最激烈的问题是:资本主义的本质是什么?它是否需要变革?一些支持无约束的资本主义(unfettered capitalism)、拒绝变革的人们相信,将短期经济问题归咎于资本主义,是一种过分的谴责。他们认为这些问题是不良的政府管理(比如布什政府的不良管理)和不良的个人行为(或者约翰·麦凯恩在总统竞选中说的“华尔街的贪婪”)导致的。然而,另外一些人却看到了现行经济安排中的真正严重的缺陷,并想要进行改革,他们正在寻找一种被越来越多的人称为“新资本主义”的替代方案。 在1月于巴黎举行的一场名为“新世界,新资本主义”的论坛上,新、旧资本主义的观念扮演了活跃的角色。主持会议的法国总统尼古拉斯·萨科奇(Nicolas Sarkozy)和英国前首相托尼·布莱尔(Tony Blair)进行了具有说服力的发言,指出变革的必要性。同样,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Angela Merkel)也提出“社会市场”——由共识─建构政策(consensus –building policies)的组合来约束的市场——这个旧的德国观念作为新资本主义的可能蓝图(虽然在最近的危机中,德国并不比其他的市场经济体做得更好)。 就长远而论,社会组织当然是需要改变的,这不仅仅是为了应对眼前的危机。在可能出现的很多问题中,我将分离出以下三个。首先,我们真的需要某一种“新资本主义”吗?我们原来的经济体系,并不是单一集中式的经济体系,它建立的基础是实践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制度,它的社会价值是我们可以从道德上进行辩护的。我们是否应该寻找另一种形式的新资本主义,或者,套用巴黎会议的说法,一个“新世界”,以建立一种不同的体制。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现在需要的是哪种经济学,特别是考虑到眼下的经济危机。我们如何评价理论经济学家所教导和拥护的、作为经济政策之向导的经济学思想。这包括,我们如何评价近几个月以来,随着危机的加剧而发生的凯恩斯主义之复兴。尤其是,目前这场经济危机指示我们去寻找哪一种体制、哪一种优先性。第三个问题,除了努力对长远的变革需要的是什么进行更好的评估之外,我们还不得不思考——快速地思考——如何在尽可能减少损失的前提下摆脱目前的危机。 二 是什么特殊性质使得一个体制成为货真价实的资本主义体制(无论新的还是旧的)?如果要改革现行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那么,是什么令改革的结果是一个新的资本主义而不是别的东西?普遍的观点似乎认为,依靠市场进行经济交易是将一种经济体确认为资本主义的必要条件。与此类似,依靠利润驱动和建立在私有权基础之上的个人报酬,被看作资本主义的典型特征。然而,如果这些是必要条件,那么我们现行的经济体制,比如欧洲和美国的经济体制,果真是资本主义的吗? 世界上所有的富裕国家,包括欧洲的富裕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南韩、澳大利亚以及其他国家,已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部分地依靠非市场的交易方式和其他偿付方式了。这包括失业福利、公共养老金、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以及教育供应、健康护理和其他一系列不通过市场安排来分配的服务。与这些服务相联系的经济权利,并不建立在私有权和财产权的基础之上。 同样,市场经济也并非仅仅依靠利润最大化来运转,它还依靠很多其他活动,比如维持公共安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其中一些已经远远不是仅由利益驱使的经济活动了。在运转良好的时候,所谓的资本主义体制令人称道的表现,来自于一种混合机制(a combination of institutions)——公共基金教育、医疗护理和大众运输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种机制不用依赖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经济和局限于私有制的个人权利。 这个讨论的背后是一个更加基本的问题:在今天,资本主义是不是一个具有特定用法的术语?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观念确实具有过重要的地位,然而到如今,其有效性或许已经所剩无几了。 比如,亚当·斯密在18世纪的先驱性著作说明了市场经济的有效性和动力机制以及这种动力机制何以能够运转,特别是它怎样运转。正当这一运转机制强势地兴起时,斯密的研究提供了一份对于市场之运转的具有启发意义的诊断。1776年发表的《国富论》对于理解所谓的资本主义作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斯密说明了,自由交易是如何通过生产专业化、劳动分工和充分利用大规模经济,从而极为有效地促进经济繁荣的。这些学说直到今天仍然是非常切题的(有趣的是,为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赢得最近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作品对于国际贸易作出的令人印象深刻、高度精深的分析,和斯密230多年前的高瞻远瞩密切相关)。在18世纪对市场和资本运用的早期阐释之后,紧接着出现的经济学分析在主流经济学内部成功地建立起了一个牢固的市场观念体系。 然而,就在资本主义通过市场进程带来的积极贡献正被阐释和说明的同时,其消极的一面,也常常为同一些分析家所洞察。虽然大量的社会批评家(其中最突出的当属卡尔·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提出了影响深远的谴责,以及对它的最终取代方案,但是,即便是对于亚当·斯密来说,完全依靠市场经济和利润驱动的巨大局限性也同样是足够清楚的。事实上,包括斯密在内,市场运行的早期提倡者们并没有把纯市场机制看作是一种独立的、完美的运行体制,同样,他们也并不认为利润驱动就是所需的一切。 即便说人们寻求交易是出于私利(self-interest,根据斯密的著名说法——想要解释面包工、酿酒师、屠户和消费者为什么寻求交易,只需私利就足够了),但是,只有建立在不同人群的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一种经济才能有效运转。如果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在内的商业活动形成一种信用,即它们能够、并将会做自己承诺之事,那么,借贷者之间的关系就能够以一种互助的方式平稳地进行下去。正如亚当·斯密写道的: 一国人民若相信某银行家资产雄厚,行为诚实,处事谨慎,换言之,相信他有随时兑换现金的能力和意思,那银行家发行的本票,便可在社会上通用,无异于金币银币,因为人们深信用它们可以随时兑换金银货币。 [1] 斯密解释了为什么这种情况有时候并未发生,而且,我认为,对于商业和银行如今面对的由广泛的恐惧和不信任所带来的困难——这种恐惧和不信任冻结了信用市场,妨碍了信用的有序扩张——他不会感到特别困惑。 在这个背景之下,特别是考虑到“福利国家”是在斯密的时代之后很长时间才出现的,因而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在他的不同作品中,他对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命运的极度关注(和担忧)是非常显著而令人惊讶的。市场机制最切近的不足之处,就隐藏在那些市场无所作为的事情之中。斯密的经济学分析根本不是把一切交给市场机制的“看不见的手”。他不仅支持国家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比如教育和贫困救济(同时,要求那些接受援助的贫困者获得比当时的《济贫法》给予他们的更大的自由),而且他深深地关注可能存在的赤贫和不公正现象(除非消除它们,否则市场经济便是不成功的)。 很多自称追随斯密的人对市场的必然性和自足性缺乏清楚的区分,因而对斯密对市场机制的评估产生了一些误解。例如,斯密对食物市场的支持以及对国家限制食用粮食私人交易的批评,经常被解释为这样一种观点:任何国家干预必然会导致饥荒的恶化。 但是,斯密对私人交易的支持,仅仅是为了反驳那种认为停止食物交易就能够消除饥饿负担的信念。这并没有以任何方式否认,市场的运转需要国家行为通过创造工作岗位和收入来进行补充(比如,通过工作法案)。如果失业的急剧增长是因为不良的经济环境或者不良的公共政策,那么市场无法仅凭自身重新创造出那些失业者的收入。斯密写道,“新的失业者要么饿死,要么通过乞讨或犯罪——甚至可能犯极恶之罪——来维持生存”,而且“贫困、饥荒和死亡将会立刻弥漫……”[2] 斯密反对排斥市场的干预,但是不反对那些容纳市场并且以补充市场未做的重要事务为目标的干预。 斯密从未使用“资本主义”这个术语(至少在我能够搜寻的范围之内),然而,想要从他的著作中塑造出任何一种论证市场力量的自足性或论证接受资本统治的必要性的理论也是很难的。他讨论的是那些更加宽泛的价值的重要性,这些价值超越了《国富论》中的利润,在他的第一本书,正好在250年之前的1759年发表的《道德情操论》中,他对以非逐利价值为基础的强烈的行为需要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当他写道“审慎”是“所有德性中对个人最有用处的”,亚当·斯密接着说,“仁慈、正义、慷慨和公共精神,是对他人最有用处的品质”。 [3] 斯密认为,市场和资本在它们自己的领域之内运转良好,但是,首先,它们需要来自其他机构——包括公共服务,诸如学校——以及纯粹利润追求之外的价值的支持。其次,它们还需要来自其他机构的限制和纠正——例如设计良好的金融规则和国家对穷人的援助——以防止不稳定、不公正和不正义。如果我们想要寻找一种组织经济活动的新方式,它包括对各种公共服务和考虑周良的规则的合乎实效的选择,那么,我们会是在跟随,而不是背离斯密对资本主义所作的辩护和批评中所描绘的改革计划。 三 历史地看,直到新的法律体系和经济实践对财产权进行保护,并使得一个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之上的经济能够运转的时候,资本主义才出现。在商业道德使得契约行为变得可以维持并且不再昂贵——比如,不再需要对疏怠职责的契约方进行持久的诉讼——之前,商业交易是无法有效进行的。在因腐败而获取的高利润受到限制之前,对生产性行业的投资也不能够繁荣。利润导向的资本主义始终要依靠其他制度性价值的支持。由于充斥着衍生物的二级市场和其他金融工具的迅速发展,与交易相联系的道德和法律的义务及责任在近些年来已经变得难以辨认。现在,一个误导借贷者承担轻率风险的次级贷款的贷主,可以将金融资产转移给远离原初交易的第三方。可问责性被严重削弱了,监督和规范的需要变得更加强烈。然而,就在同一时期,由于越来越相信市场经济的自我调控性质,政府(特别是美国政府)的监督任务被急剧缩减了。恰恰在更需要国家监督的时候,被需要的监督却收缩了。去年实际发生的灾难就是这一隐患的结果,它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今天这场困扰着世界的金融危机。金融活动之规范的不足,不仅牵涉到非法活动,而且隐含着过度投机的倾向。正如亚当·斯密所说,这一倾向将很多人掌控在他们的紧张得令人窒息的利润追逐之中。斯密将那些过度的求利风险的鼓吹者称为“投机分子”,这一说法是对过去几年中的次级贷款放债人的绝好形容。例如,在讨论反高利贷法的时候,斯密希望国家规范在那些鼓吹不稳定贷款的“投机分子”面前,为公民提供保护: 这样,国家的巨大资本,就不能为想赚钱并有利使用的人所用,而落入那些浪费者和破坏者的手中。[4] 对于市场经济的自我纠正能力的盲目信任,在很大程度上,要为美国的制度规范之被取消负责,它如此忽视投机分子的活动,足以令亚当·斯密震惊。 目前的经济危机,部分产生于一种对于市场进程的明智性的过度高估,而现在,这场危机正在被金融市场和一般的商业领域中的焦虑和信任缺失所加剧,这种焦虑和不信任在市场对一系列刺激计划(包括对奥巴马新政府于2月份通过的7870亿美元计划)的反应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也许不是巧合,斯密在18世纪就已经指出了这些问题,尽管如此,它们还是被近些年来的权威人士所忽略(特别是在美国),并且被那些一直忙着引用亚当·斯密以支持无约束的市场的人们所忽略。 四 就在近来亚当·斯密被大量引用(即使没有被大量阅读)的时候,最近又出现了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的强盛复兴。确实,我们正在经历的、令我们步步濒临经济萧条的渐进式经济低迷(the cumulative downturn)具有明显的凯恩斯主义特征:一个人群的收入降低导致他们的消费衰减,进而反过来导致其他人群的收入降低。 然而,只是在非常局部的意义上,凯恩斯能够是我们的救星。并且,在对目前危机的理解中我们需要超越他的视角。有一个经济学家在当前的重要性被严重低估了,他是凯恩斯的对手庇古(Arthur Cecil Pigou),他和凯恩斯同时代,并且也在当时的剑桥大学国王学院。庇古远比凯恩斯更加关注经济心理学(economic psychology),以及它影响商业循环、塑造和强化把我们推向经济萧条的商业衰退(恰如我们现在看到的这样)的方式。庇古将经济波动部分地归咎于“心理原因”,它包括: 人们(他们的行为控制着产业)的心理波动,这种心理波动来自对商业预期的不当乐观或不当悲观所导致。[5] 很难忽略这一事实,即在“相互强化的低迷”的凯恩斯效应之外,今天,我们强烈遭遇到了“不恰当的悲观主义的错误”。庇古特别强调,当经济被过度的悲观主义控制时有必要解冻信用市场: 因此,在其他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商业失败的扩散是广还是窄,取决于银行贷款的获得,在面对需求危机的时候,是易还是难。[6] 尽管美国和欧洲的经济拥有新的资产流动性的大量注入(大部分来自于政府),然而银行和金融机构直到现在仍然不愿意解冻信用市场。其他商业领域也在持续衰退,这部分上是对已经衰减了的需求的反应(凯恩斯主义的“乘数”过程),但同时,这也是由于恐惧普遍消沉的气氛中未来需求的走低(庇古主义的传染性悲观主义)所造成的。 奥巴马政府不得不处理的一个问题在于,起因于金融管理不善和其他违规现象的现实的危机,被一场心理崩溃放大了好几倍。现在,在华盛顿和其他地方正被讨论的再生信用市场的方案,包括紧急融资(企业要求对真正放贷的金融机构进行补贴),政府购买不良资产,针对偿款失败进行保险,以及银行国家化(这最后一个提议令很多保守派吓坏了,正如交给银行的公共资金被私人控制让关心可问责性的人们感到担忧一样)。迄今为止,市场对于政府提出的方案的回应很冷谈,这说明,这些政策中的每一个都要求部分地评估其对商家和消费者的心理影响,特别是在美国。 五 还有一个理由,也能够说明庇古和凯恩斯之对比的重要性。尽管凯恩斯非常关注如何增加总收入的问题,但是他对财富和社会福利分配不公问题的分析,却相对较少。相比之下,庇古不仅有对福利经济学的经典研究,而且他率先把对经济不公的评测作为经济和政策评估的主要指标。[7] 既然在每一种经济体内部,以及在全世界,最贫穷者的苦难迫切需要关注,那么政府和商业之间的支持性协作的作用就不能仅限于相互协调推进经济。在安排对目前危机的反应方案时,在不择手段地进行普遍性经济扩张时,我们有进行批判的必要,并给予社会底层以特别的关注。受到失业威胁、缺乏医疗护理并且遭到经济和社会的双重剥夺的家庭承受了尤为严重的打击。凯恩斯主义在处理他们的问题上面的局限性,需要引起我们更大的注意。凯恩斯需要被补充的第三个方面,涉及他对社会服务的相对忽视——事实上,在这个课题上面,甚至奥托·冯·俾斯麦都比凯恩斯谈得更多。我们时代的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包括保罗·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和肯尼思·阿罗(Kenneth Arrow)已经在讨论市场经济在提供公共福利(比如教育和健康护理)方面的重大缺陷;通过对“外部效应”(external effects)——市场交易的收益和损失并非仅限于直接的买者和卖者——的强调,庇古也对这个课题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话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医疗护理不能保证提供给所有人的话,那么经济低迷的阵痛将会更加剧烈。例如,在缺乏国民医疗服务的情况下,每一次失业都将导致更大的问题,即失业者被排除在基本的医疗护理之外,这要么是因为收入的丧失,要么是因为和工作绑定在一起的私人医疗保险的丧失。美国目前的失业率为7.6%,而严重的匮乏状况已经出现。值得一问的是:几十年以来,包括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在内的欧洲国家,何以能够在失业率高得多的情况下成功避免生活质量的全面崩溃?答案部分在于,欧洲福利国家的运转方式具有比美国强大得多的失业保险,而且,更重要的在于,欧洲国家向全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市场机制提供面向全民的医疗保健的失败是臭名昭著的,其最显著的体现是美国,另外是在1979年废除了全民医疗保健之后的中国,卫生和保健事业的进展出现了急剧的停滞,也体现了这一点。在那一年的经济改革之前,国家或合作社向每一个中国公民提供了健康护理的保障,即便水平相当低。在取消了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和官僚控制的工业单位这种对生产有害无益的制度之后,中国获得了高于任何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但同时,在对市场经济的信任的引导下,中国也取消了全民医疗保健制度;而且在1979年改革之后,健康保险不得不由个人购买(除了在一些相对罕见的情况下,国家或某些大公司向它们的雇员或家属提供保险)。由于这一转变,中国在人均寿命方面的增速放缓。即便在中国的总体收入急速增长的时候,这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而当中国经济急剧减速的时候(正如现在的情况),它便注定要成为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现在,中国政府正在尽力逐步地重新引入面向全民的医疗保险,而奥巴马之下的美国政府,也致力于使得健康保险全民化。中国和美国的调整进程都有漫长的路要走,但是在应对经济危机以及实现两种社会的长期转型方面,这一调整应该是居于核心地位的。 六 凯恩斯的复兴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经济分析和政策分析,但是我们的视野必须更广一些。尽管在当代经济学界,凯恩斯经常被看作是某种“反叛”人物,然而,他实则更接近一个新资本主义的领袖,他关注的焦点在于力图使市场经济的波动稳定化(从而,相对较少关注商业波动的心理原因)。尽管斯密和庇古被人们认为是更保守的经济学家,然而,很多关于非市场机构和非逐利价值的重要性的深刻洞见,来自于他们而非凯恩斯及其跟随者。 危机,并非仅仅提出了一个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当下挑战,它也提供了一个处理长远问题的机会,因为这时候人们愿意重新考虑那些已经建立起来的传统。这就是为什么目前这场危机使得那些曾被忽视的长远话题变得重要起来:比如环境保护、全民医疗服务,以及公共交通的必要性(这一点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被严重忽视了,而且,甚至直到奥巴马政府宣布首批政策的时候——也就是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它仍然被远远地放在局外)。经济的承受能力当然是一个问题,然而,正如喀拉拉邦的印度政府的范例所表明的,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建立面向全民的由国家保障的全民医疗服务是可能的。因为中国在1979年取消了全民健康保险,所以,虽然喀拉拉邦在人均收入水平方面远远低于中国,但是由于一直实行全民健康保险,喀拉拉邦在平均生活水平和婴儿死亡率等指标方面,却已经实质性地超过了中国。因此,对于贫穷国家来说,机会也是存在的。但是,美国面临着最大的挑战。在世界范围内,它的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水平已经是所有国家中最高的了,然而它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成绩仍然相对较低,而且有超过4000万人口缺乏医疗护理的保障。这里的问题部分上缘自于公众的态度和理解。关于国民医疗服务的运行方式被严重扭曲了的观念,需要在公共讨论中加以纠正。例如,美国人普遍认为,在欧洲的国民医疗服务中人们不能对医生进行选择,可是这完全不是事实。 然而,对于现存的各种选择,也需要有一个更好的理解。在美国对健康改革的讨论中,人们过度地关注加拿大体制(在这种公共健康护理体制中,人们将很难获得私人医疗护理);然而,西欧的国家健康服务既为全民提供护理,而在国家保险之外,也允许那些有钱并有此意愿者进行私人治疗,购买私人健康保险。为什么有钱人可以把他们的钱自由地花在游艇和其他奢侈品上面,却不允许他们购买MRIS或者CT扫描仪,这一点是不甚清楚的。如果我们从亚当·斯密的体制多样化的主张,以及调控多种动机的观点中获得提示,那么我们就可以采取实际可行的方案,对我们现在生活的世界进行巨大的改造。 我认为,目前的这场危机并没有要求一种“新资本主义”,但是它确实要求一种对旧有观念的新的理解,比如斯密的观念,以及和我们的时代更接近的庇古的观念,这些观念中有很多一直被我们可悲地忽视了。我们同样需要的是对于不同体制的实际运行方式具有更清楚的认识,并且认识到,从市场到国家机构的各种组织能够超越短期的解决方案,对建设一个更加合理的经济世界作出贡献。 (译者:陈斯一 ;单位:北大哲学系)[1]Adam Smith,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 edited by R.H. Campbell and A.S. Skinner (Clarendon Press, 1976), I, II.ii.28, p. 292. [2]Smith, The Wealth of Nations, I, I.viii.26, p. 91. [3]Adam Smith, 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 edited by D.D. Raphael and A.L. Macfie (Clarendon Press, 1976), pp. 189–190. [4]Smith, The Wealth of Nations, I, II.iv.15, p. 357. [5]A.C. Pigou, Industrial Fluctuations (London: Macmillan, 1929), p. 73. [6]Pigou, Industrial Fluctuations, p. 96. [7]A.C. Pigou, 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London: Macmillan, 1920). Current works on economic inequality, including the major contributions of A.B. Atkinson, have been to a considerable extent inspired by Pigou's pioneering initiative: see Atkinson, Social Justice and Public Policy (MIT Press, 1983). )(Atkinson受到了庇古开创性工作的巨大影响,见他的《社会正义和公共政策》(1983)。)(阿玛蒂亚·森:哈佛大学经济学和哲学教授,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本文首发于2009年3月26日《纽约书评》第56卷第5号。感谢作者惠赐本文中文首发权。)http://www.sunyefang.org/docs/disanqi/disanqi/1998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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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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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蒂格利茨挪用了林肯的名句--民有民治民享:”美国民主中1%的人获取将近1/4的收入--这种不平等是富有者也将会感到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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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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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78年修改后的《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在这一次修改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1982年的修宪取消了公民的罢工权利,意味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年代开始,但这场经济建设是在劳动者缺乏基本权利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状况一开始对于纠正极左影响有作用,但在20多年后的今天,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劳动者权利缺失的状况已无法继续维持。工人们的罢工权已提上议事日程。]罢工权,是劳动基本权的基本构成。劳动者能否享有罢工权,直接关系到劳动基本权是否完整。关于中国的罢工权问题,由于涉及到中国的人权状况评价,又与工人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直接相关,因此历来是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敏感的问题,加之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献与资料也难以搜求,所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罢工权的系统研究极为少见。但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由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尖锐和激化,包括罢工在内的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愈来愈普遍,而中国的罢工立法又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这使得罢工与罢工处理,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况中。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劳资矛盾将更加突出,如何通过法制手段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罢工权的立法,则是劳动立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罢工权的确立和实施,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罢工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的自然延伸。罢工权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这一权利对于平衡和协调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因而,加快中国的罢工权立法的步伐,也是中国建设法制经济的急迫需要。本文对于中国罢工权立法的历史发展、罢工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当前中国集体争议行为及罢工的状况和特点、以及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思考等问题,作一分析和论述。一、中国××党对罢工的政策和中国宪法关于罢工权的规定研究中国的罢工权问题,应从社会主义国家罢工的存在和中国××党(以下简称"党")对罢工的政策入手。罢工,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发生罢工。新中国建立后,罢工的现象一直存在。其中工潮比较集中的有三次,一次是在建国初的1952年,另一次是在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后的1956一1957年,再一次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80年代末到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存在罢工?这应该从罢工的社会性质来解释。谈到罢工,人们总是将它与政治联系起来。当然,引发罢工有政治因素,有些罢工也有政治目的。但是,就罢工的实质来讲,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手段,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罢工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维护自己利益的武器,是劳动者自助自卫的最后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罢工的基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劳动关系中仍然存在着争议和纠纷。在这种争议或纠纷不能完全通过其它正常的渠道来解决,或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还不规范时,劳动者群众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好诉诸于这种工人斗争最终的和最高的手段。对于社会主义的国家罢工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有过专门论述。列宁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维护工人的利益,"主要不是靠罢工(但决不是一概不采用这种手段),而是用向工人阶级国家机关申诉的方法去维护"。[1]列宁的意思很清楚,罢工不是维护工人利益的主要手段,但在用其它方法无效时,也是可以采用的。需要注意的是,列宁这里是指苏维埃的国营企业,而对于私营企业,列宁则认为,这类企业的工会为调节劳资关系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应当着手设立调解委员会,筹集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等等"。[2]列宁的态度非常明确,即在私营企业中,必须用市场经济的一般的解决劳资纠纷的程序和手段,首先对于劳资矛盾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同时,劳动者必须有自己独特的斗争手段罢工,为此,在平时工会即应该着手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的筹集。列宁的这一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处理罢工问题和罢工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毛泽×对于我国出现的罢工,也有过明确的意见。1956年,我国在基本完成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由于经济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企业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尖锐,个别甚至激化,在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一些工人罢工的事件。但当时我国的宪法只规定人民群众有游×示威的权利,并未规定工人有罢工的权利。毛泽×认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3]毛泽×的这一认识,是在党的"八大"闭幕不久时提出的。这是中国××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在列宁思想的原则上,对于我国的罢工现象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后形成的一种深思熟虑的认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宪法的修改一拖就是二十年,毛泽×关于修宪时加上"罢工自由"的主张,直到1975年才得以实现。尽管在五十年代我国《宪法》上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毛泽×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党对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罢工问题,提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和政策。这一理论和政策的基本精神,集中地表现在××中央1957年发出的《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中。这是一篇充满了社会主义民×与法制精神的政策性文件。在这篇文件中,具体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时期罢工发生的原因、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以及党对于罢工问题的态度和解决罢工的方针。其主要内容为:[4]关于罢工发生的原因。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客观上存在着人民群众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当领导者脱离群众,有官僚主义作风,不解决或不正确解决人民群众中的问题时,矛盾就会扩大,就会出现此类事件。这当中虽然存在着群众过于注重局部利益和目前利益等原因,但"官僚主义和工作中的错误是造成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对于当时工人的罢工请愿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后,向中央送交的报告也指出:"罢工请愿事件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工人和行政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而发展起来的。"[5]关于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根本办法是随时注意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为此,首先要克服官僚主义,及时解决群众中的迫切问题,扩大民×。再是要加强对于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关于党对罢工的基本态度。党的基本态度是:不提倡,而且力求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领导者的官僚主义极端严重,群众几乎没有任何民×权利,因而无法通过'团结 批评 团结'的正常方式解决问题,那么,群众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类非常方式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关于处理罢工事件的方针。在发生这类事件的时候,党的方针是:"允许群众这样作,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作。因为第一,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对于群众的罢工罢课事件,不要强迫中止,但要劝告群众不要采取违法行动,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扩大。对于群众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应该同群众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待,即接受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对目前做不到的要求进行解释,对不正确的要求加以抵制。不要因为群众闹事就不承认他们的合理要求,使闹事的原因持续存在。也不要因为群众压力就接受不应该接受和不可实现的要求。在事件平息之后,要一面加强民×生活,一面提高群众觉悟。历史证明,中国××党在处理当时的罢工问题时,能以比较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分析问题和制定政策,总体而言当时关于罢工问题的处理方针是成功的。运用这一方针处理罢工问题时,一般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不仅有利于官僚主义的克服和群众觉悟的提高,而且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望,密切了与广大工人群众的联系。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中央在处理工人罢工问题的方针上是始终如一的,并没有出现象反"右"时对于知识分子的"引蛇出洞"和"秋后算账"。这表明了当时的中国××党对于工人群众的信任,以及党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信心。这份文件,是建国以来党关于罢工问题的惟一的文件。尽管已经过去了45年的光阴,但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对于目前认识和处理中国的罢工问题以及罢工立法,仍然具有原则和方针的意义。中国宪法关于罢工的规定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对此,需要作具体的分析。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6]1978年《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7]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对于我国《宪法》中关于罢工权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的,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的。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有人说这是对官僚主义的惩罚。不对。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如揭发检举、控告、申诉等去求得解决,而不应该采用罢工的方式。"[8]笔者认为,简单地将宪法写上罢工自由认定为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妥当的。这种论述割断了历史,只是就事论事。尽管1975年是"左"的年代,但中国××党关于罢工立法是有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的。罢工对于反对官僚主义的作用,已经在××1957年处理罢工事件中显示出来。而能将这一点写入宪法,也显示了立法者的政治胸怀和气度。罢工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社会经济权利范畴,但罢工权作为一种公民自由权,还属于社会政治权利的范畴。为此,罢工权的立法,还必须以社会民×政治的发展为基础。因此,宪法中两次写入了罢工权,也为今后我国的罢工权立法提供了政治基础。尽管我国两次在《宪法》中写入罢工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所言,这种立法的意义,更在于一种"宣言的作用",[9]因为这种立法既没有规定罢工的主体和范围,又没有《罢工实施法》可以具体操作,所以,并没有体现出规定罢工权是为了赋予劳工大众在自身权益受到雇主或其它用工者极度侵害时以自卫斗争武器的立法宗旨。计划经济时期以国有企业为对象的的罢工立法,其意义也只能停留在政治上,而不可能具体实施到社会生活中,因为在国营企业的利益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下,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利益受损群体,劳资关系的矛盾也不会激化。出现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的情况,一般是在社会体制或经济体制的变动时期。对于这一点,在研究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史时,也必须注意到。由于1982年《宪法》取消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在我国罢工属于非法,而且,在这一看法在海外广为流行。这种认识是不确切也是不正确的。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法律,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罢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律也从来没有过禁止公民罢工的规定。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对于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所未禁止者都是可为的。[10]如1954年《宪法》也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当时××中央对于罢工的态度是:"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11]所以,在中国罢工并不违法,中国没有罢工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劳资关系冲突加剧,各种所有制企业里都发生过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怠工、罢工、集体上访事件。对此,政府总的处理原则是慎重地加以调解处理,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或司法介入。[12]虽然在中国罢工不属违法,但是中国法律是不提倡罢工和不保护罢工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现行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都明确没有将罢工作为职工和工会的权利,其实际意义不仅表现为国家不鼓励罢工,而且还表现为国家是用一种消极的方法来制止或避免发生罢工。既然罢工不属于职工和工会的法定权利,那么,罢工的行为就不被法律所保护或保障,国家也不承担保障职工或工会罢工的义务,这主要表现为罢工不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二、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研究罢工权立法,需要对于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作一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由于中国的劳动立法是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所以我们也将罢工权定位于市场经济的劳动法上的权利。 [13]劳动法上的罢工权,一般是指以维持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集体停止工作的权利。作为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罢工权的法的依据,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的自然延伸。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含义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问题上,有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即劳动者可以选择工作,也可以选择不工作。罢工行为,即是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但是,劳动者的这种停止工作的行为,不得随意而为,而必须具备基本的要件:其一,罢工权的实施,必须是在雇主已经侵害了劳动者一方的利益或劳动者的利益将要被侵害,并且已经无法通过集体谈判的途径解决的;其二,罢工必须要经过大多数劳动者的同意并进行一致的集体行动。 [14]罢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劳动者对抗雇主以维护切身利益的主要的抗争手段之一。作为工人阶级集体反抗资产阶级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主要斗争手段,罢工是随着工会的出现而出现的。工人的这一斗争,在其最初阶段遭到了资产阶级法律的严格禁止。1799年英国的《结社禁止法》、1792年法国的《霞不列法》等,都宣布工人的集会、结社和罢工均为非法,违者将被处于刑罚。但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欧洲三大工人运动的兴起,工人在斗争中逐步争得了罢工权。最早承认工会罢工权的是182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这项法律宣布废除1799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罢工和组织工会的法律。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此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承认工会具有罢工权。[15]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罢工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罢工权在大多数国家是作为宪法权利规定的。[16]有些国家除宪法规定了罢工权外,还在劳动法中加以罢工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有的国家虽然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予以规定。[17]不管是在宪法中还是在劳动法中,关于罢工的权利性规定,在绝大多数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权利被法律所承认。罢工权在市场经济国家被普遍认可,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罢工权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直接的积极意义。罢工权立法也是国际公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欧洲社会宪章》规定:"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工人和雇主只要遵守由以前所达成的集体协议所派生出来的义务,就享有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18]这是规定罢工权最早的国际文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19]最近通过的《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也明确规定:"工人和雇主,或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按照欧盟法律、国家法规和惯例,有在适当级别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的权利。在利益冲突不可调节的情况下,有采取集体行动,包括罢工的权利。"[20]但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的近370项公约、建议书和宣言中,却关于罢工权规定的具体条款。有人据此认为国际劳工组织不主张罢工权。这种认识并不确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权与集体谈判权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谈判是罢工的直接目的,罢工则是保证集体谈判的主要手段。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也难以实施。可以认为,第98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可权利的规定,已经隐含着罢工的权利。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工实务处理中,罢工权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的。在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审议的指控中,涉及罢工权的案件属于最常见的案件之列。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行动属于第87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工人组织的权利。[21]就其一般的法律性质而言,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人权的内容之一,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是具有公权性质的劳动者的自由权。罢工权在民×国家是一项宪法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自由权的构成,所以罢工权又称之为罢工自由权。罢工作为宪法上的自由权,意义主要在于劳动者的罢工行为不由国家或其它公共团体滥为禁止或限制。有的论者认为,罢工权在劳动者和国家的纵的关系中,为一权利行为,但在劳动者与雇主的横的关系中,则非权利行为而属实施行为。[22]笔者则以为,由于罢工行为的实施已将雇主作为具体的对象,雇主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负有不得影响这一权利实施的不作为义务,因而已经形成了一种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23]这是因为,罢工权作为劳动者权利,就其特定的法律性质而言,更属于兼具公权与私权的特点于一身的社会权的范畴。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更是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劳动者的生存权。罢工权的发生和实施,都是与雇主的相应权利共生共存的。与劳动者的罢工权相对应的是雇主的闭厂权。罢工权与闭厂权又统称为集体行动权或工业行动权。这一权利是指劳资双方为在劳动关系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闭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手段等集体对抗行为的权利。[24]依据劳资对等的原则,集体争议权并非劳动者专有,在一般法律意义上,是指劳资双方共有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对于劳动者具有更加直接的意义,所以在现实中更多是指劳方的集体行动,而工人的集体争议行为包括罢工、请愿、集会、示威等形式,但狭义上的工人的集体行动权又专指罢工权。[25]在实际当中,罢工权与闭厂权都是在是在劳资法律关系中实现的。确认罢工权即确认罢工的合法性。合法罢工或罢工的合法性,一般由以下具体要件构成:罢工必须由工会所组织。这是因为,罢工权是团结权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证集体谈判权的手段。[26]罢工权是以劳动者的组织权为基础形成的,罢工权的合法行使,必须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具体实施。罢工权的主体,与谈判权一样,是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享有的。劳动者是权利的意志主体,工会是权利的形式主体。在这一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劳动者与工会的结合程度比起谈判权要密切的多,因为谈判可以由工会单独进行而不需要劳动者直接参加,但在罢工中,劳动者是罢工的主体,工会只是罢工的组织者。劳动者与工会是为一个整体,没有谁这一权利都无法实施。在劳动基本权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把那些没有工会领导的、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称作"野猫罢工"。[27]"野猫罢工"是一种侵害团结权和滥用争议权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其它劳动者的权利,因而不符合合法罢工的要件,不受法律保护。[28]这种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说该类罢工不具备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的资格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许多国家的罢工立法都明确规定,合法罢工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上可规定之事项为其目的。罢工的基本作用,是以其作为压力手段来促使集体合同的缔结,从而达到劳动关系之和谐。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有和平义务。因而,对于合同已经规定之事项发动罢工则为非法。罢工应当以集体合同未规定或未履行之事项,作为其目的方为合法。在集体谈判中若发生争议,经交涉、调解,如能达成一致,可缔结新的集体合同,若调解不成,即可通过罢工来达此目的。而政治罢工并非以集体合同为目的,而系对国家机关为一定之诉求,所以,大部分国家视其为非法。[29]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为此,各国罢工立法对于罢工可能影响到社会利益时,便有诸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1)职业的限制。主要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的职员以及其它公职人员,不得举行或参与罢工,并不得举行和参与怠工、静坐等一切集体争议行为。违者将受到免职或解雇的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学术界对于这一限制的合理性尚有争论。[30](2)行业的限制。对于行业的限制主要是对于公用事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等行业的罢工进行限制,其中包括运输、邮电、煤气、公共交通、医疗、军事工业等。有些限制是对于某些行业的关键部门,如矿山罢工,其发电和通风部门不得参与,以保证矿井和没有参加罢工的人员安全。(3)罢工类型的限制。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政治性罢工。但对因职业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是否合法,各国规定不一,学理上也有争论。有的论者认为,只要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的目的是为争取同一劳动条件即为合法;也有的认为,这些罢工因为不是由于直接关涉本部门的集体合同,所以不具备合法性。[31]合法罢工享有特定的法律保障,这主要表现在合法罢工的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方面。民事免责涉及到罢工在私法上的效力问题。在罢工期间,劳动者与雇主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能履行,由此必然会给雇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罢工权立法之前,劳动者对于罢工行为给雇主造成的损失是要负赔偿责任的。但罢工作为合法行为以后,劳动者得以罢工权这一具有公权性质的权利,来对抗雇主,故私法上不负责任,即劳动者可利用罢工权为依据而不履行具有私法性质的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如日本法律即明确规定:"因同盟罢工或其它对抗性行为而造成损失时,凡正当者,雇主不得以此为理由而要求工会或者工会会员赔偿。"[32]罢工权所以具有这种民事免责效力,原因有二:其一,与基本劳动权的其它权利如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一样,罢工权的诉求对象并不是只限定为国家,而具有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即在劳资私人间也有法律保障效力法律承认工会及其会员在私法领域行使权利,并保护私法上规定的关于侵害行为的权利。[33]其二,由于罢工权自身的特点,即这一权利的存在是为了限制资本权利,以实现劳资间权利对等并形成真正平等的契约关系,工人的罢工和国家社会立法的努力方向一致,故予以保护。[34]在劳动者享有罢工民事免责的同时,参加罢工的劳动者对于雇主的工资请求权也不再发生。但部分不参加罢工的劳动者,由于其它人罢工而不能正常工作,能否继续享有工资请求权,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可以保留这一权利,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由于其没有从事工作所以也就失去了工资请求权。[35]所谓刑事免责,是指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只要是合法行使这一权利便不承担任何刑事上之责任。但在罢工立法之前,工人罢工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英国1799年颁布的"结社禁止法",即是以禁止工人组织社团和罢工为目的,违反这一规定,要处以徒刑。罢工权的刑事免责,主要是对于国家而言,即合法罢工,国家不得以危害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或骚扰、胁迫等名义提起公诉。但非法罢工不再此列。三、中国的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状况和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建国后第三次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高发期。与建国初和五十年代的罢工潮不同的是,这次高发期连绵延续了十多年,并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中国的罢工立法,需要分析目前集体争议和罢工的状况特点准确把握。对于劳动者集的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集体行动,以前曾被说成是"闹事"。后来,"闹事"这个明显具有贬抑和鄙弃色彩的说法不再被使用,而一般将其统称为"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仅仅是一种现象的描述,实际上,这些事件一般都是劳动者为争取自己的经济权益而采取的集体抗争行为,在法律的规范意义上,应称为"集体争议行为"或"产业行为"更为妥当。劳动者的集体争议行为,指包括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在内的产业行动。罢工只是这些集体争议行为中的一种。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在全国的范围内罢工的官方统计指标和统计数字,罢工一般包括在集体争议的统计数字中。所以,关于罢工的研究,只能是依据有关调研人员或工会所提供的地区数字以及个案进行分析。我国近年发生的包括罢工在内的集体争议行为有以下的特点:其一,从发生频率和参与人数来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从1995年到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平均每年26.9%的速度递增。劳动争议案件已进入多发期,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日趋扩大,劳动争议的主体、内容也日益复杂。[36]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为疑难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而据劳动部专家的分析统计,我国从1990年到1994年五年中参加罢工的人数分别为:24.3万人、28.86万人、26.84万人、31.03万人、49.56万人。五年中增加一倍,是所统计的17个国家和地区中增长率最高的。[37]在这些罢工当中,单件事件延续最长的时间为40天,单件事件参与人数最多的为3900人。[38]而且,还出现了同盟罢工的倾向,如1994年珠海某公司1700人罢工后,邻近的有关企业也蜂起响应,罢工人数迅速增加到4500多人。[39]根据工会统计年鉴的数据,到1999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19件,其中集体争议案件为9043件,只占7.5%.但在473957人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中,集体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为319241人,占67.3%.这一数据表明,介入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了集体争议。其二,在参与集体争议的319241人的劳动者中,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有99894人,占31.35%;其余基本为非公×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为219347人,占68.7%.这一数据表明,参与集体争议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是非公×制企业的劳动者。[40]其二,从集体争议行为的性质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与劳动者的基本的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集体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自己的经济权利。这种争议行为虽属集体行动,但并没有以争取新的利益为目标,在性质上仍是一种以劳动权利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争议,而非利益争议。[41]如1996年第二季度,全国因拖欠工资引起的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有53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而第三季度因同类原因的事件上升为59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42]1999年,欠薪成为引发集体争议的第一位原因。而到了2002年,欠薪更成为全国范围内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43]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企业的亏损、破产及其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大批的工人得不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其它生活保障,引发了工人的大规模的集体抗议。[44]在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则是由于雇主故意用各种方法,包括压低工资水平、拖欠发放甚至欠薪逃匿来克扣工人工资。另外,私营或外资企业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随意解雇劳动者、强行收取"风险抵押金",对于职工进行殴打、体罚、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是引起劳动者集体抗争的主要原因。这种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没有关系,而只是个别劳动权益的维护。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满足劳动者的一些具体要求,而非要求劳动关系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所以,尽管集体争议行为不断发生,但由于没有从机制上解决问题,虽然劳动者的境况在短期内会稍许改善,但造成劳资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并没有改变,过一段时间,情况会依旧故我。另外,广大的劳动者群众参与集体行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争取和保障自己基本的劳动权利。在这些行动中,工人们还特别注意了避免集体行动的政治色彩,如四川某地工人在请愿中打出了"不要民×要工作"、"我们不是动乱"的标语,[45]严辞固然有些极端,但表明自己的行动不具政治背景的用心也算用心良苦。应该说,中国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行为,都没有特别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追求,而是一种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的经济行为。正如在今年第九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所指出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46]其三,从集体争议行为的组织来看,自发性是其重要的特点。所谓"自发",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的含义是,集体行动的发起,并不是当事人以外的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策划发动的,而是因为当事人共同的利益关系,使他们聚集起来并采取共同的行动。由于造成集体争议行为的原因大都积累已久,不满和压抑的情绪在一些事件的刺激下,很快就汇成了一种需要表达和发泄的抗争行为。如深圳某台湾鞋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和保安人员经常殴打体罚工人并克扣工资,结果引发了3000多名工人参与的大罢工,工人并在厂内砸玻璃、烧垃圾、呐喊示威,以示抗议。[47]另一方面的含义,是集体争议行动的进行中没有预先的组织来把握和引导。但这并不是说事件没有工人领袖或核心人物,而且,一些较大规模的集体争议行为中,都有一批能仗义勇为、有组织才能、有号召力的领袖人物作为中坚。否则,不可想象参与几千人,坚持数十天的集体行动能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如大连某日本独资企业,由于工人工资水平过低,工人多次反映而资方不予理睬,于是,爆发了有6000多任务人参加的罢工,在坚持了两天半后,日本总部急令答应工人的要求,罢工胜利结束。但这次罢工究竟谁是领导,外人至今不得而知。[48] 四、集体争议行为与工会中国目前的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没有工会参与,这是与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同的。这种情况的造成,一是由于许多私企和外企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工人只有自我行动,如深圳发生的怠工、罢工等集体争议行为的企业,90%以上没有工会。再是由于有些企业虽然有工会,但或由于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不利、或工会为老板所控制而得不到工人的信任,所以发生罢工时一般都是抛开工会进行。从工会来讲,但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所以当劳动者要求罢工时,工会便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如若站在工人的对面反对劝阻,会被工人斥为"工贼",但如站在工人一方支持和领导罢工,则又担心违反原则而被上级查处。工会只能以"局外人"的身份是周旋于劳动者和企业行政之间。而这种处理方法,与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的要求并不相符的。[49]由于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又直接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进而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但需要注意的一个动向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工会都在工人罢工时都躲在一边,也有个别的工会主席在关键时刻与工人站在一起,领导工人用罢工手段与雇主斗争。如北京通县中国新加坡合资的麦克菲精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所发生的罢工事件。由于该公司新方总经理长期拖延不签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发劳保用品致发生工伤事故并经常侮辱中国员工,致使劳资矛盾尖锐。1997年3月,职工要求公司工会采用集体行动来迫使公司进行集体谈判,以争取工人的权益,否则,将自己采取行动。公司工会主席在县总工会的支持下,接受了职工的要求,决定由工会领导职工于3月19日集体停工。停工的同时工会发布《告全体员工书》,要求职工在停工期间:(一)不得损坏公司财产,如果损坏,后果自负;(二)听从工会统一领导,到指定地点集合,不得自由行动;(三)何时复工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在停工的几天中,劳资双方在县总工会和劳动局的参与下,展开了艰苦的谈判。谈判中,工会代表列举了资方侵害工人权益的大量事实,并提出四条复工条件:公司应明确答复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及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公司应制定与现行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新方总经理必须对辱骂职工的行为向全体职工赔礼道歉。在工人停工的压力下,厂方最后全部答应了工会提出的复工条件,承认这次停工的起因主要责任在公司方,停工期间公司同意照发工资,公司不得借故报复和辞退职工,并约定《集体合同》在复工后一周内完成签约等。3月24日下午,劳资双方在《复工协议》上签字,次日,全体职工正式复工。至此,工会领导的停工谈判这一集体争议行为取得了完全的成功。[50]这可能中国工会领导罢工的并获得最终胜利的一个绝无仅有的一个成功案例。成功的主要因素,除工会主席个人的素质外,还由于作为上级工会的县总工会及有关部门的敢于支持和负责,而这种情况在全国是极为少见的。而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不仅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直接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因为工会如果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便无法保证,团结权也只是具有虚名。并且,劳动关系也缺乏了一种平衡制约的力量和手段。在规范的劳动法制下,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应通过工会来具体行使,但由于中国法律没有明确工人或工会享有罢工权,而罢工问题又是一个无可避免的事实,所以,这才出现了中国的罢工的"自发"和"无序"的特点。而这种自发罢工或其它的自发集体行动,具有突发性和不可控力,一旦处理不当,如政府动用强力压制工人,便会激化矛盾,并将原本为劳资关系的内部事务问题,转化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扩大为整个社会的问题,并使之具有了政治性。由此可见,回避罢工权立法,不但不是解决罢工的办法,而且会使矛盾更加复杂。五、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法律思考中国的集体争议行为特别是罢工的发生,已是一个愈来愈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中国入世后,随着劳资矛盾冲突的加剧,这一行为上升的趋势还会进一步的发展。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并规范劳动者的罢工权,已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非常急迫的任务。但有的论者提出,如果不修改宪法,罢工立法就缺乏法律依据。笔者以为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写入宪法以后,其它法律才可以作具体的规定。写入宪法的权利,表明这一权利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是一种层次更高和主体范围更加广泛的权利。但只要宪法没有对于这一权利的禁止,其它法律仍然可以对于这一权利进行规定,与宪法有所规定的情况比较,只是这一权利不属宪法权利,而是某一特定群体的特定的权利。实际上,目前在中国实施罢工权立法,已经有了法律依据。2001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一公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在我国批准这一公约同时发表的声明中,并没有对这一内容作出特别的说明。这表明,这一国际法的规定在我国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项的规定,对于我国的罢工立法具有双重的意义:其一,"有权罢工"的规定,可以作为我国罢工立法的法律依据;其二,"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的规定,要求我国必须具有罢工权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罢工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的集体争议权的基本内容。这就涉及到罢工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罢工权在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人权或宪法权利必须要具体化,否则,便会流于空泛而无法实施。我国的罢工立法应该纳入劳动法律的体系,而不要将这一权利仅仅停留在一般的人权或宪法权利。我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虽然也规定有"罢工自由",但由于没有更加具体的法律实施规定,特别是当时没有《劳动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所以这种宪法权利的意义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宣言",而不是实施。[51]所以,罢工权立法在一般的意义上,是完善人权或公民权的需要,在直接的意义上,则是完善基本劳工权利或劳动基本权,特别是完善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的需要。罢工权立法是劳动立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罢工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或孤立的权利,而是劳动者权利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罢工权与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共同构成了"劳动基本权"。这些权利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其中,团结权是基础权利,谈判权是核心的权利,罢工权是保障谈判的权利。罢工权作为劳动者集体争议权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最后的和最高的斗争手段。[52]罢工作为工人自助自卫的一项权利,其作用更在于"威慑"。只要劳动者握有这一武器,便是对于雇主的一种压力和制约,使得雇主有所畏忌而更加谨慎的处理劳资关系。罢工这一权利的行使是与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密切联系的,在一般的情况下,罢工权只能在谈判破裂或集体合同未能履行时,或者劳动者的权益遭到或将要遭到侵害,而通过谈判的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方能行使,而罢工的直接目的是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或其它协约。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罢工是制约雇主的拒绝谈判和不诚实谈判的主要手段。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如果没有集体争议权特别是罢工的保障,这一制度就很难实施。因此,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应该将其与集体合同立法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罢工权立法的空泛议论,而且,罢工权的性质、作用、地位的界定就比较清楚,权利的实施和限定也就比较容易规范。[53]因此,罢工权作为集体劳权的重要内容,应该将其与集体劳权的其它内容作为一个权利系统或权利束统筹考虑立法规划。同时,考虑到劳资关系的权利对等原则,笔者以为,以集体争议权的立法来包容罢工权更有利于形成一种劳资争议的权利系统。这样作的意义在于:其一,明确罢工权是集体争议权的构成部分,是在集体争议中行使的权利。其二,雇主也相应地享有闭厂权。其三,集体争议权是遵循着集体争议处理的程序来行使的。罢工权立法,不仅涉及到立法理论,而且涉及到立法时机和条件。这主要涉及到两个具体条件:一是罢工立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条件,特别是相对完善的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刚刚建立,还不规范。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这一制度的整体设定和具体的程序规定中,都没有以工会为主体的集体争议的考虑。有关规章规定,"工会与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54]即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但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又没有关于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规定,甚至根据"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55]的规定,企业工会都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因而连案件受理都存在着问题。所以,罢工立法必须要对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或完善。再是罢工立法需要有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企业工会为条件。规范的罢工,应该以企业工会为合法的罢工组织者。但目前我国的工会,特别是非公×制企业的工会,由于尚未成为独立于雇主的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所以能否承担起组织集体争议或罢工行动这一职责,还是一个问题。在享有罢工组织权的工会不愿或不能组织罢工的情况下,工人也不能再举行自发的罢工,因为没有工会组织的自发罢工将是非法罢工。在这种情况下的罢工立法,与其说是赋予了劳动者罢工权,不如说限制了他们的罢工权。在法律回避罢工的"空档"时期,劳动者尚可自发罢工,但罢工立法后则禁止自发罢工。所以罢工立法必须与我国工会的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改革相适应。集体争议权或罢工权立法,必须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的出发点。要切忌将罢工立法搞成禁止罢工立法或限制罢工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采取积极稳妥、法律配套和分步进行的方法进行。应该说,2001年《工会法》有关处理停工、怠工规定,在罢工权立法方面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56]尽管这一规定没有直接使用"罢工"这一概念,但这里所说的"停工、怠工事件",明确无误是指集体停工、怠工,所谓的集体停工和罢工即是罢工是没有疑义的。这一法条的直接的含义包括:其一,停工、怠工事件是受到工会法保护的,这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要求,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其二,确定了工会在其中的身份是"代表职工"参与事件处理,而1992年《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会同企业行政"处理事件。以上的规定,既进一步认可了劳动者自发罢工的合法性,又明确了工会代表职工处理罢工的身份。这一规定既符合罢工权立法的原则,又符合我国罢工立法的现实需求。但是,2001年《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显然具有过渡性,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立法的要求,诸如罢工权由劳动者决定但由工会具体行使、罢工权的行使应以集体谈判相联系等,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而且,这种关于罢工权的这种规定,还只是一种被动的认可,而不是主动的赋予,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或工会享有罢工权,因而也无法依此为依据制定实施细则。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规定还是一种不失法律原则的权益之策。但从罢工权立法的意义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条实际上是在为恢复罢工权铺平道路。"[57]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应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在立法层次上,在国家层面上的罢工立法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地方立法,对于实际当中存在的罢工现象予以规范和保护,使之纳入法制轨道。有些地区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时机适宜时,再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上升为国家立法,将罢工权明确规定为劳动法律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为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首先就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罢工作出规定,明确规定罢工是此类企业职工和工会的一项权利。同时,要对罢工的组织、参与人员、罢工的范围与时间、罢工基金、罢工警戒线以及申请和批准罢工的程序等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要明确禁止政治罢工,将罢工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完善健全其它性质企业如股份制、公司制等混合经济的企业的罢工立法问题。国有企业职工的罢工权立法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更加慎重的处理。有论者认为市场经济下罢工权的实施不应当分企业类型,实际上,将企业的国民待遇等同于劳资关系调整方式是一种误解。市场经济国家关于罢工权的适用以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也是不同的。[58]当然,罢工权的规定必须与《工会组织法》、《集体谈判法》等相关法律配套制定,同时,还特别应考虑到工会的市场化改革和工会的实际作用。最后,还需要说明一点的,就是如何看待罢工立法的社会后果。有些同志担心罢工立法会引发大规模的工人罢工,造成社会不稳定。其实,这是对于罢工立法的一种误解。罢工立法并非鼓励自由罢工,而是要规范罢工。在我国,罢工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现象是由劳资矛盾引起的,没有罢工立法,也不会消除这种现象,实施罢工立法,罢工现象则会有所遵循并便于规范处理。目前那种将罢工与游行、示威等不同性质的行为混在一起,统统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恰恰将将问题搞得更加复杂,增加了问题处理的难度。罢工是企业范围内的劳资矛盾的表现,而游×示威等行动则主要涉及到与政府的关系。而压制罢工或不保护合法罢工,直接的结果是将工人与雇主的矛盾促成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结果是政府替雇主承担了责任,并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在市场经济下,劳资矛盾的处理原则之一即是劳资自治,政府不再介入劳资关系之中,而是在这一关系之外对其进行监管和协调。从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实施罢工立法,恰恰是正确处理劳资矛盾、有效发挥政府作用、长期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的法律举措。2001年6月初稿于中国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7月定稿于日本九州岛大学法学院。注释:[1]《列宁文稿》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11月版,第311页。[2]《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5月版,第583页。[3]毛泽东:《在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4]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罢工请愿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22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第二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第四十五条。[8]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9]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10]见刘海年、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84页。[11]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12]当然,但并不是各地都能处理好这种事件。如有的雇主在接受罢工工人条件复工后,再分批解雇和开除参加罢工的骨干份子;也有一些地方领导,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认为罢工扰乱生产秩序、影响投资环境,要求司法机关比照《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于组织者予以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13]中国已经初步建构了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的框架,其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市按照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但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关于劳动基本权的规定上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关于中国劳动立法的状况,见常凯《世界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劳动立法》,《工会理论研究》1999年第一期。[14]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86页。[15]见常凯张德荣着《工会法通论》,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41-42页、第301页。[16]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8年)第一章第40条规定:"罢工权应在调整此项权利的法律范围内行使之。"《西班牙宪法》(1978年)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八规定,"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将制订为维持社会基本服务的明确保障措施。"[16]瑞典王国宪法性文件《瑞典王国政府组织法》(1975年)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任何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均有权采取罢工、闭厂等类似行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为合同所保证者除外。"《巴西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五篇第158条规定:"罢工权应予以承认,其行使方式以法律规定之。"《日本国宪法》(1946年)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之团结权利,集体交涉及其它集体行动之权利,应受保障。"[16]《韩国宪法》(1962年)第二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17]《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1947年)第五章第一条:"除本法内专门有规定的情况外,本法内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被解释为可以以任何方式干涉或妨碍或减少罢工权利,或者影响罢工权利的限度或范围。"而"'罢工'这个名词包括职工举行的任何罢工或其它一致停工的行为以及职工进行的任何一致怠工或其它中断生产活动的行为。"《法国劳动法典》(1973年)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规定:"罢工不应使雇佣合同受到破坏,除非受雇者有严重的过失":"产生罢工的事件不能作为雇主在报酬及社会福利方面采取歧视对待措施的根据"。[17]波兰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在本章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组织罢工"。《俄罗斯联邦关于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1995年)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工会有权按照法律组织和举行罢工、聚会、集会、游行、示威、组织纠察队以及其它集体行动,以利用这些手段维护劳动者的社会劳动权权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罢工"。[18]《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第6条(4)。[19]《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八条第一款(丁)。[20]《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2000年12月),第四章第28条。[21]见王家宠着《国际劳工公约概要》,我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332页。[22]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48页。[23]关于基本劳动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国家和雇主在这一权利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笔者另有专门论述。详见拙文《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2年第五期第73-74页。[24]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2页。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95页。[25]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及其它集体行动的权利。"韩国宪法也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这里所规定的"集体行动的权利",主要是指罢工的权利。[26]团结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团结权只指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除包括组织权以外,还包括谈判权和罢工权。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0页。[27]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8页。[28][日]沼田稻次郎等编集《劳动法事典》,劳动旬报社1979年12月日文版,第966页。[29]黄越钦着《劳动法论》,台湾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4年版,第343页。[30]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306页。[3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32]《日本工会法法》(1945年)第二章第八条。[33]见[日]角田重邦、西谷敏、菊池高志着《劳动法讲义2团体劳动法》,有斐阁1992年日文版,第125页。[34]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51 252页。[35]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96页。[36]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001年2月14日。[37]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5:《部分国家和地区罢工斗争规模》,1997年11月。[38]福建省总工会:《关于福建省职工全体性突发事件情况的调查》,1997年11月。[39]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主报告》,1997年11月。[40]《中国工会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80-81页。[4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争议,一般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种,权利争议是围绕着已由法律或集体合同而确定的劳动权利的实施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则是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争议大多为利益争议。见《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1972年)第126条。[42]见张瑞玲:《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3]评论员文章:《欠薪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工人日报》2002年2月7日。[44]2002年春季发生在中国东北大庆、辽阳等城市的大规模的工人上街请愿活动,即是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45]这一情况是亲历这一事件的某工会主席告诉笔者的。谈到工人们的处境与对策,这位主席颇为感慨。[46]王大明:《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人民日报》2001年3月10日。[47]见沙焕玉:《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8]笔者曾在该公司就此事调查,据有关人员讲,这次事件是由一些中层管理人员为核心发动和组织的,但具体是谁,他们也搞不清。[49]见常凯:《工潮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当代工会文丛》第一辑,工人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56页。[50]见北京市昌平县总工会:《坚持疏导的方针,旗帜鲜明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麦克菲公司工会领导职工停工与公司老板谈判始末》,1997年4月11日。笔者是在事件发生后即得到了消息,并关注着事件的进程。支持这一罢工事件的昌平县总工会主席王禄是笔者的朋友。罢工结束后,笔者得到了县总工会的这份报告。但有关人士叮咛笔者:关于这一事件的情况不要在讲课或文章中引用。尽管我认为这是一起运用法律维护职工利益的极有意义的成功案例,应该大事宣传。但为了少给当事人添麻烦,我还是遵诺将这一宝贵资料藏至匣底。而今已过五年,随着中国劳动法制的加强,这一资料作为历史文献也该解密了。[5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52]在海外的劳动立法和劳动法学著作中,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还包括怠工权和纠察权。见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4:《欧洲和北美国家关于产业行为的法律制度》,1997年11月;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6, 291页。[53]在劳动部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的起草中,是否引进产业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界定、实施和限制这一权利,是专家们反复讨论的一个问题。如1997年4月笔者参加的劳动部主持召开的集体合同立法研讨会上,"产业行为的规范及决策程序,国家对产业行为的干预手段、范围及程序"即是议题之一。[54]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1994年)第八章第三十九条。[5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5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第三章第二十七条。[57]乔健:《处在改革前沿的中国职工》,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46页。[58]如日本既制定有《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又制定有《国营企业劳动关系法》(1948年),后者禁止工人和工会在所限定的国营企业中举行阻碍企业业务正常运营的怠工和罢工。相关文献刘开明 栾志: 组织的困境或力量 中国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刘爱玉: 国有企业制度变革过程中工人的行动选择,曹信邦: 建立我国解雇预告制度的研究,李铒金: 车间政治与下岗名单的确定 以东北的两家国有工厂为例,石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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