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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朱苏力:社会变迁中的法理学问题
    2006/10/06 | 阅读: 2613
    所谓社会变迁是指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的过程,两种不同社会模式中的法律规则不同,中国现在正处于转型和混合状态中。
  2. 张伟仁:学习法律的一些问题
    2006/11/13 | 阅读: 6689
    张伟仁支持把法律看成一种社会规范而不是至高无上的准则的观点,认为要学好法律必须先了解它所来自的社会,包括其文化传统、当前的处境及将来发展的方向,所以学习法律的人要具备许多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然后去探究法之精义,认清法的社会功能,才能作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为社会的公平和谐作出重大的贡献。
  3. 黄宗智: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2006/11/23 | 阅读: 4268
    “现代性”应理解为追求现代理念——诸如科学知识、工业发展、公民权利——的实际历史过程,而不是任何单一的意识形态或理论。本文试图从中国近百年的法律实践历史中挖掘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性,包括继承-养赡、物权、赔偿、离婚和离婚法等主要民法领域,并指出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法庭调解制度以及中国古代以来的实用道德主义思维方式,指出它们和西方今日追求“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的运动以及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律传统的诸多共识。作者认为,中国法律今日的去向既不简单在于西方的形式主义权利法律也不在于中国的实用道德主义传统的任何一方,而应寓于两者在制度上的长时期并存、融合、分工、竞争和相互影响。
  4. 张伟仁:中国传统的司法与法学修订版[发表于《现代法学》]
    2006/11/24 | 阅读: 2033
    原刊摘要:“近来国内法学界流行着两个对于中国传统的批评。其一指责中国传统司法者不遵循法律和先例,仅仅就事论事,凭天理人情作成判决;其二声称中国传统文化里几乎没有法学可言。二者都与事实不符。第一,中国自秦汉时起,法律已极繁多,在有明文可以适用或有成案可以比照的情形,司法者都乐于遵循,不会自找麻烦另寻判决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律或成案可用,任何法制里的司法者都该先仔细分析案情"就事论事",然后探索法的精义"天理人情"而作成一个合乎公平正义的判决;中国传统司法者的做法并非例外。第二,中国历代都有许多学者不仅以纯理性的观点和方法对于当代的法律加以注释、批详,并且从历史背景和社会经验中去深究其渊源、目的、效能,以及法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关系、法的正当性,法律条文不足时应该如何补救等等法学上的重要问题,留下许多著作,对于这些问题提出了精辟的见解。只因他们的观点、方法和所用的语言及陈述方式与近人习见的不同,所以被忽略了。”

    这是经过作者修改,已经在学术刊物发表的最终稿。原先网络散布的同题演讲记录稿中的一些错误,曾经引起争论。如有转载,请务必注明此版为最终发表版本。--人文与社会编后语
  5. 朱苏力: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与司法制度的回应 ——从金桂兰法官切入
    2006/12/05 | 阅读: 1676
    原文按语:“前些天,我到哈尔滨参加由人民法院报社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金桂兰精神暨人民法庭审判方法研讨会”。金桂兰法官的经验和经历对中国法治有多重意义,其中包括了改善司法系统的公共形象,强化司法为民的信念,通过用调解来缓解中国法院系统当下普遍存在的人力缺乏这样的考量;但最重要的是对中国法治建设、司法改革的意义。因此,在阅读研讨会论文汇编以及近年来其他相关文章和报道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多年来的研究,我想从一种宏观的层面简单分析,同时也概括一下金桂兰法官对于理解当代中国农村的法治司法需求的意义。”
  6. 邓正来: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
    2006/12/11 | 阅读: 3256
    原文摘要:在中国进入“世界结构”以后,中国法律哲学在重新定义“中国”和审视“中国问题”的时候必须建构起一种“关系性视角”。在关系性视角下,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具有了双重性,与此紧密相关,“世界结构”也给中国的发展带来了双重强制。在这种双重强制下,中国的问题就成为了“共时性”的问题。这种双重强制的世界结构构成了中国法律哲学基本使命的历史性条件,它要求中国法律哲学经由“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去重新定义中国,同时建构起 “主体性的中国”,并据此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7. 维克斯勒:法律对宗教的保护:以美国为例
    2007/01/29 | 阅读: 1694
    杰伊 • 维克斯勒(Jay Wexler)是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这篇文章是他在“转型社会中的法律与宗教”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介绍了美国国会关于宗教立法的缺陷和弯路。--人文与社会
  8. 鲁能700亿国资被“私分”案情
    2007/02/01 | 阅读: 2972
    “这一案子的‘曝光’不亚于当年的‘银广夏案’。同时,鲁能案与当初的‘金元帝国’案都发生在电力领域,这又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巧合。由于电力行业拥有超额垄断利润,但公司治理也非常欠缺,导致职工持股具备非常好的效益,却乏人监管。”
  9. 塔赫尔 ·默罕默德:第三世界国家的宗教法规--亚非范例
    2007/02/20 | 阅读: 1852
    最近一批世界著名的信息机构开展了一项全球性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现在居住在地球上的60亿人口中,绝大多数人都以信仰为准绳或笃信宗教。在这些人中,从地区来看,非洲最为突出,91%的非洲人都信仰宗教,其次是拉丁美洲和中东。从国家来看,菲律宾和印度占据了首要位置,在这两个国家中,按照宗教信仰要求生活的人分别占各国人口总数的90%和87%。
  10. 苏力: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
    2007/03/09 | 阅读: 2455
    福柯的社会法律思想遍布于他的著作中,形成一个思想的整体。严格说来,至少需要读了他的主要著作,才能把握其思想的总体。然而,由于福柯著作涉及的题材极其广泛――如同我在前面所提到的,加上他的独特的、以注重细节为追求的表达理论思考的风格――这一反西方学者注重逻辑思辨、抽象演绎、力求建立宏大理论的传统,使得福柯的著作很难以传统的抽象的理论形式加以概述而不失去其精华和说服力。在本文中,朱苏力主要根据他的《训诫与惩罚》一书,同时参考他的其他著作和论文,介绍福柯的社会法律思想。
  11. 黄宗智:中国民事判决的过去和现在
    2007/03/16 | 阅读: 3008
    清代和1949年后中国法庭判决民事纠纷的实际,十分不同于我们根据儒家或毛泽东时代的表达、或者形式主义-现代主义的理论预设所得出的图景。清代法律确实将民间调解和“无讼”的道德观念置于最显要的位置,但事实上它随后又制定了许多与那些观念有分歧的实用性规范来指导判决。当代中国的法律也强调调解,并在改革时期从西方引进了形式主义权利原则,但事实上它同样规定了与它们有分歧的实用性判决规范。清代和当代的案件档案都表明法庭其实时常判决。中国的法律方法,可以称之为“实用的道德主义”,它既强调道德观念(后来又引进了外来抽象原则),又优先考虑事实情形和解决实际问题。它立足于一种从事实到原则再回到事实的认识方法,和现代西方大陆法的形式主义认识方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12. 黄宗智: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
    2007/03/17 | 阅读: 2857
    中国的法官兼调解人由于行使的权力过大会遭到诟病,中国法从事实情形而不是抽象的权利原则出发的认识方法,无疑也是追随马克斯•韦伯的形式理性主义者们要排斥的。然而,事实是中国帝制时期在这种思维方式下产生的法律制度享受了极其长久的寿命,并且,案件档案表明,当代中国的法庭调解及其可观效能也和这种法律思维方式密切相关。法庭是选择调解模式还是判决模式,或者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模式,取决于法庭本身对每个案件的事实的定性。当代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默认的这种逻辑,尽管在中国的立法中没有得到明文表述,仍然可能会给中国法律本身以及西方形式主义法律在未来的变化和演进中带来某种启示。
  13. 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2007/03/18 | 阅读: 1143
    《纽约时报》两天内发表了三篇关于中国已经通过物权法(草案)的报道,可见国际关注度和兴奋度。这部法律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历经9年,8个版本,数次审议,似乎已经历时很久,但相对《法国民法典》(87次会议,拿破仑亲自主持35次,才获通过),德国民法典(约1874年开始编撰,1900年方才实施),日本民法典(约1869年开始编撰民法典,1898年正式通过、实施),尤其在当下中国的复杂社会现实中,显得仓促。更有一个疑问是:这样一部充满争议的法律,为什么在人大能够如此高票通过?--人文与社会
  14. 韩树峰:魏晋法律体例的变化与学术风气之关系
    2008/03/28 | 阅读: 1304
    学界谈及魏晋法律,无不将儒家化视为其主要特点之一。“法律儒家化”可以称之为“法律内容的儒家化”。如果从法律形式即体例方面进行观察,可以说,魏晋法律与儒学没有太大关系,而是具有浓厚的名理学和玄学色彩,对此,可以称之为“法律形式的玄学化”(包括名理学)。
  15. 刘愫贞:中国历代判词语言的法文化现代价值
    2008/03/28 | 阅读: 1785
    中国历代判词语言折射出的传统法文化精神,具有很强的现代价值。 中国历代判词语言传达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儒家的伦理精神。这种法文化精神现在依然对我们的社会生活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礼法文化(包括以礼代律、以礼补律、以礼断狱)的现代价值,恶(Wù)讼文化的现代价值,重证据的(此处是否应有“现代”)价值和判词语言审美化的现代价值等,都具有学习借鉴的作用。
  16. 邓正来:后形而上学时代的“沟通主义法律观”
    2008/03/28 | 阅读: 1363
    “比利时法学家马克·范·胡克所出版的《法律的沟通之维》一书,在我看来,则是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在法律哲学领域中的一种更为具体的运用。当然,范·胡克的法律理论也受到了法的自创生理论等论说的影响,进而以一种相当精妙的方式处理了法律和法律系统方面的一些棘手问题。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哈贝马斯在元理论层面对法律商谈理论的建构却是范·胡克理论的基础。”
  17. 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
    2008/07/28 | 阅读: 1170
    “强制力”是指压制或强迫的力量。尤其在近现代,这种观念已经成为阐释法律基本特征的主导意识。但是,自本世纪50年代末开始,西方法理学各种理论在推进各自观点的同时却不约而同地对“强制力”观念予以弱化(有时甚至是消解),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承认在某些境遇中法律的实施有赖于“强制力”作为后盾,但取消“强制力”在法律概念理论中的基本特征的地位。换言之,它们主张,“强制力”的运用不是法律存在和法律实施的本质特征。这种弱化,明示着西方法律概念乃至法律制度的概念变化更新的机制,标志着西方法理学诸多观念的本体论层面上的变革。笔者以为,为探究西方法理学的演变并为深化我国法理学的研究,对这种弱化予以关注具有重要意义。
  18. 季卫东:从边缘到中心:二十世纪美国的“法与社会”研究运动
    2008/07/28 | 阅读: 1220
    所谓“边缘学科”,是指在两种以上不同领域的知识体系的基础上、采取“跨学科的方法”(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发展起来的综合性科学门类。因为这种研究涉及到不能纳入既有的理论框架之内的新现象,于是有人把边缘学科理解为“科学发展的前沿部门”(the frontiers of science)。又因为这种研究往往游离于不同学科的中心课题和权威话语之外,边缘科学在各个有关领域中的位置也多半是“边缘化的”(marginal branches)。而无论采取上述三种涵义中任何一种还是全部,我们都可以说:法社会学的确是十分典型的边缘学科。
  19. 刘敬东:中国汽车零部件案专家组报告要点分析
    2008/08/14 | 阅读: 1553
    由于专家组报告刚出台不久,以上的法律要点分析只是初步的,对于这个报告还需要做进一步研究、分析。有人称该案为“中国入世后败诉第一案”,尽管败诉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但也完全没有必要对此大惊小怪,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4条指出:“争端解决机制(DSB)所提建议或所做裁决应旨在依照本了解和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实现问题的满意解决。”可见,WTO专家组裁决只是解决成员方彼此之间贸易争端的一种方式而已,与政治因素、国家形象等无关,根据DSU相关规定和做法,败诉方只要改变或放弃WTO裁决的、不符合相关协定条款的措施即可,无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其他责任。美国、欧盟、日本等WTO的发达成员方乃至印度、墨西哥等一些发展中成员在WTO争端解决中也屡遭败诉,美国更是WTO争端解决中的败诉“大户”,如著名的美国“海龟案”、“伯德法案”、“归零案”等败诉案件,影响颇大。
  20. 刘大生:说易行难话引注——朱苏力的“注”与美国司法审查
    2008/08/21 | 阅读: 1347
    关于美国司法审查的一点争议,但却是通过关于注释的做法提出的,语气有过激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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