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12/06
| 阅读: 1043
学形态,是法学理论研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我们对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法学这个有着重大分歧的问题的基本看法。
-
2008/12/06
| 阅读: 1107
首届中国法治论坛开幕致辞。
-
2008/12/06
| 阅读: 1112
中国近代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在19世纪30年代之后,随着西法东渐的浪潮一起诞生的。
-
2008/12/06
| 阅读: 1116
通过分析梁氏对于西方法律精神与传统及其社会─历史成因,西方法律价值与概念在中国的移植及其与「老中国」的冲突等课题的论述,揭示梁氏思想一面。
-
2008/12/06
| 阅读: 1139
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学,萌芽于19世纪下半叶,诞生于20世纪初叶的清末修律,成长于20世纪30年代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完成。
-
2008/11/02
| 阅读: 1142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法理学一般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虽然不同的法理学具体说法不一,但原理上都承认这一点。 除实证主义法学外,法律学人对此亦无异议。不过,这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单讲原理而已,一旦涉及到传统中国的法律与道德问题,情况马上会发生变化,好像中国是个例外。
-
2007/03/18
| 阅读: 1143
《纽约时报》两天内发表了三篇关于中国已经通过物权法(草案)的报道,可见国际关注度和兴奋度。这部法律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历经9年,8个版本,数次审议,似乎已经历时很久,但相对《法国民法典》(87次会议,拿破仑亲自主持35次,才获通过),德国民法典(约1874年开始编撰,1900年方才实施),日本民法典(约1869年开始编撰民法典,1898年正式通过、实施),尤其在当下中国的复杂社会现实中,显得仓促。更有一个疑问是:这样一部充满争议的法律,为什么在人大能够如此高票通过?--人文与社会
-
2008/12/06
| 阅读: 1146
汉语“法学”一词在中国古代即已出现,但多用为“ 律学”,且与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有着重大区别。
-
2008/07/28
| 阅读: 1170
“强制力”是指压制或强迫的力量。尤其在近现代,这种观念已经成为阐释法律基本特征的主导意识。但是,自本世纪50年代末开始,西方法理学各种理论在推进各自观点的同时却不约而同地对“强制力”观念予以弱化(有时甚至是消解),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承认在某些境遇中法律的实施有赖于“强制力”作为后盾,但取消“强制力”在法律概念理论中的基本特征的地位。换言之,它们主张,“强制力”的运用不是法律存在和法律实施的本质特征。这种弱化,明示着西方法律概念乃至法律制度的概念变化更新的机制,标志着西方法理学诸多观念的本体论层面上的变革。笔者以为,为探究西方法理学的演变并为深化我国法理学的研究,对这种弱化予以关注具有重要意义。
-
2009/03/13
| 阅读: 1173
关于被害人同意中的错误理论,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全面无效说"与"法益错误说"的对立。前者占据传统通说的地位,但日益受到后者的冲击。
-
2010/06/23
| 阅读: 1185
6月初,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出台了《网络交易以及有关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度,这个"办法"开启了中国网络实名制度之先河。网络实名制是针对网络虚拟人格而言的,从法律层面来看,实名制建设是一个系统而浩大的工程,工商总局近期出台的"办法"仅是网络实名制向前迈进的第一步。国务院新闻办对此表示,"我国正积极探索网络实名制,包括在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推行论坛版主实名制、取消新闻跟帖匿名发言功能"。网络主管部门文化部则在更早的时间曾表示,网络实名制和网络分级管理制度势在必行。由此说明我国政府已经将网络空间的实名制改革提到日程表上。 从网络在社会普及那一天起,是否建立网络实名制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支持者认为:网络世界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如同在现实生活中一样,网民应该为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负责。他们担心,在网络实名制缺位的情形下,不法网民可能会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作为侵权责任的"挡箭牌"。这些在虚拟世界里的言行,很多时候不仅会侵害到网络中的利益,而且也常常侵害到现实中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网络侵权案例数不胜数,"艾滋女案"便是其中典型的一例,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世界监管力度,实名制势在必行。反对者认为:网络作为第四代媒体,因为其"快捷性"、"普及性"和"草根性"已经成为现代舆论和社会监督的咽喉,近年来很多反腐大案都是通过网络最先曝光出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空气的净化器,成为"民意"通往高层的"直通车"。他们担心,实行了网络实名制,就如同让"蝙蝠侠"和"佐罗"摘下面具一样,没有了面具的掩护,大侠们还"会",或者说还"敢"仗剑直言吗?以上两种观点基本上代表了对待网络实名制改革的两种不同声音,各有道理,侧重点也不尽相同:支持者主要是从维护公民"私权"角度考虑的,他们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对公民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在网络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而反对者主要是从维护言论自由和确保舆论监督等"公权"角度考虑的,他们认为,舆论的生命在于自由,网络的自由在于网络世界中存在的"虚名面具",他们担心网络实名制可能会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失去意义。 我认为,我国加快建设网络实名制步伐有更深层次考虑--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应该说,我国将网络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规定在侵权法中,顺应了新时期侵权法类型化发展的趋势,在世界范围内还属首创,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从该法第三十六条本身来看,网络责任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款规定了一般侵权者利用网络服务侵权应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应该属于过错责任形式,是对网络侵权的一般性规定;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以侵权责任特殊主体--网站为视角,侵权法没有将网站作为第三人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特殊侵权主体进行规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对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很有裨益。但问题是,法条本身没有区分网站作为传播者与发布者的责任。一般认为,网站作为发布者的时候,当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要为上传的讯息承担审查义务;但是,网站作为传播者的时候,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为网民上传的讯息承担审查责任,除非证明网站存在恶意,否则不能要求传播者为网民承担侵权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本身逻辑上讲,第二款实际上规定的是网站作为传播者的责任,第三款规定的是网站作为发布者的责任,但法条本身并没有对此进行区分,这样导致的后果是,网站作为传播者承担了作为发布者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加重了网站的法律风险。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站作为发布者和传播者的责任进行区分适用,使之承担不同形式的责任。 网站承担过重的责任,从长远角度看,是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解读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责任规定之时,考虑到了网站可能会承担的过重责任,衡量利弊之后,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若想使网站摆脱重责,那就要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此规范网民的法律风险,从而减少网络侵权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网站承担过重的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尽快实现网络实名制也是文化部为保护网站权益的权宜之计。 在我看来,除了作为减轻网站责任的权宜之计以外,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也是网络规范发展的趋势,如果处理的好,不仅会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网络保护、减少网络法律风险,而且也不会对舆论自由和"民意直通车"产生负面影响。这是因为: 第一,网络实名制并不要求网民在网络上使用真实姓名。很多网民担心,如果实名制一出来,是不是连网络游戏和QQ昵称都要改做真名呢?答案是否定的。网络实名制只是要求网民在注册之时使用真实姓名和真实资料,在成功注册结束后,虚拟世界中还是可以另外起名字的。 第二,网络实名制并不会影响"民意直通车"阻碍舆论发展。大部分反对者认为,如果网民在网络上使用真名对社会不良面曝光,很可能会招致打击报复。其实这种担心是多虑的:首先,网络实名制只存在注册阶段,网友发帖时不必使用真实姓名;其次,网民的真实身份资料会由相关部门加密保存,严禁泄露,否则,网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再次,网络实名制并没有增加网民身份泄露的风险,即使没有施行实名制,若想调查网民的真实身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只要对IP分析跟踪就能找到其人,因此,暴露网民真实身份并不全是实名制惹的祸;最后,在实名制下的"民意"往往比在虚拟名下的"民意"更为真实,可信度更高,实名制可以大大减少虚假讯息数量,从而提高监察部门利用网络来源查办社会不良面的效率。 第三,网络实名制是网络和谐的法宝。和谐社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法治,和谐网络社会也是如此。面对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侵害人格尊严"、"侵犯知识产权"等网络侵权来说,实名制就是网络里面的"阳光",只有阳光普照,善良的人们才可以放心大胆的利用网络,使网络成为增加财富、娱乐和讯息的手段,而不是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手段。实名制对那些善良的人们是一种保护,而对那些妄图利用虚拟世界进行侵权的人来说,是一种震慑力量,时刻提醒他们,网络并非真正的"虚拟世界"。
-
2009/09/09
| 阅读: 1212
关于古代希腊与罗马的法律,有一种流行的见解,谓前者有法律而无法律的技术,后者有法律的技术但是没有哲学。
-
2008/07/28
| 阅读: 1220
所谓“边缘学科”,是指在两种以上不同领域的知识体系的基础上、采取“跨学科的方法”(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发展起来的综合性科学门类。因为这种研究涉及到不能纳入既有的理论框架之内的新现象,于是有人把边缘学科理解为“科学发展的前沿部门”(the frontiers of science)。又因为这种研究往往游离于不同学科的中心课题和权威话语之外,边缘科学在各个有关领域中的位置也多半是“边缘化的”(marginal branches)。而无论采取上述三种涵义中任何一种还是全部,我们都可以说:法社会学的确是十分典型的边缘学科。
-
2009/02/07
| 阅读: 1225
美国法学界从90年代以来有个比较引人注目的法学流派:法律与文学。它主张强调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影响;他们当中激进人士更主张,将法律实践本事当做一种文学活动,将控辩双方活动当做一种叙事或修辞。
-
2009/05/18
| 阅读: 1238
从1999年,国家邮政局开始着手修法,到2009年4月24日通过,《邮政法》的修改走过了10个年头。国务院从2006年开始,每年都将《邮政法》列入当年一类立法计划,全国人大法工委2006年就已着手调研,做好了迎接的准备,但由于各方分歧太大,国务院几次都未能提交全国人大。
-
2008/12/06
| 阅读: 1247
在1905年创办的京师法律学堂,民法学、商法学、与法学通论、宪法学、刑法学等一起, 分别是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的主干课程。之后,至1949年民国政府解体,凡是设置有法律系或法学专业的大学,都开设了民法学和商法学的课程。
-
2009/06/19
| 阅读: 1247
近百年来中国虽然在法律理论和条文层面上缺失主体意志,但在法律实践层面上,却一直显示了相当程度的主体性,今天可以明确并认可这种抉择,而不要陷于完全盲从西方现代主义霸权话语的心态之中。本书提倡实践历史的研究方法的目的,正是为了摆脱那种心态,是为了确立本书所涉及的法律实践所体现的传统法律的现实性以及立法精神上的主体性,由此来探寻中国自己的现代法律。序言与导论,并附目录。
-
2010/01/24
| 阅读: 1262
韩国家喻户晓的明星崔真实2009年10月2日自杀身亡,这使得韩国朝野对于在网上散布谣言和恶意留言的惩处以及网络实名制的关注逐渐升级。韩国舆论指责恶意留言者逼死了崔真实,要求加强法律制裁力度。目前,韩国政府和执政党正积极着手修订严惩网络恶意留言的法律,被称为“崔真实法”。此前,也有因为网上散布著名人士的相关谣言而遭到惩治的案例,但是处罚太轻,不过是隔靴挠痒而已。崔真实的死使韩国社会认识到必须彻底治理网络暴力,制定相关法律的呼声达到了高潮,因此实行实名制和强化对恶意留言帖子处罚的“崔真实法”受到了普遍关注 “崔真实法”:斯人远去能否换回网络重生 本报驻首尔记者 刘复晨 本报记者 王刚 崔真实于10月2日在家中自杀后,大批媒体守侯在崔真实住宅门口。 图为崔真实葬礼现场。 不堪流言中伤巨星陨落韩国社会受到巨大冲击 10月2日上午,深受韩国国民喜爱的巨星演员崔真实(40岁)在家中死亡。在确认崔真实的死因是自杀之后,警方、家属都认为崔真实之所以选择自杀,是因为网络上流传的谣言以及恶意评论。 5年前,崔真实与前夫离婚后就一直有轻微的抑郁症症状,在此期间一直服用神经安定剂等药物。最近崔真实因网上流传其被卷入与演艺界人士安在焕自杀相关的高利贷事件中,受到了极大的压力。 谣言通过网络、MSN、Email迅速传播开来,主要内容是说:崔真实借给了安在焕巨额钱款,当安在焕没有及时还债时,曾经威胁说要杀了他。有些网民轻信谣言,评论道:“如果你这样的叫真实,那我就该叫虚伪了!” 据崔真实的好友及家人讲,崔真实对网络上的恶意留言非常在意,经常深夜浏览有关信息,并多次流泪对家人称“冤枉啊,为什么大家都那样对我啊?”。最终,崔真实无法抵御巨大的精神压力走上绝路。 崔真实作为韩国最红的演员之一,广泛地活跃在电影、电视及广告界,有人评价:“在人类历史上留下照片最多的女人要数已故的英国王妃戴安娜了,而在韩国,崔真实是为世人留下无数珍贵照片的第一人”。在韩国,崔真实似乎并非生活在剧院里,而是生活在每一个韩国人家的客厅里,在每个韩国家庭的卧室里。因此,崔真实的自杀给韩国社会带来的巨大冲击可想而知。 崔真实自杀的消息传开后,数十万网民登陆崔真实的个人网站,表示很难接受这一事实。网民一致表示“这是哪来的晴天霹雳啊!”,对巨星之死感到惋惜。一位网民说:“脑袋一片空白。”另一位网民说:“希望这不是事实。”网民还留言说“虽然听到很多自杀消息,但真希望这次是假的”、“她的孩子可怎么办呢”、“若果真属实,演艺界便失去了一颗巨星”等,掩饰不住震惊。也有很多人表示:“害死崔真实的凶手是那些写恶意评论的网民”,“捏造谣言的人应当受到惩罚。” 崔真实冲出婚姻失败带来的低谷,迎来“第二巅峰期”,这样的她居然选择自杀,这是给韩国社会带来冲击的核心原因。韩国演艺界有关人士纷纷表示“生活充满活力的她怎么会死呢?”“难以置信”、“到底是为什么?”等,到处是无法理解的表情。但韩国演艺界一位人士也透露:“离婚后,崔真实曾因忧郁症到医院接受过治疗。尽管她很自信也很坚强,但不只一次受到网络恶意留言的打击,尤其对其子女的恶意留言使她感到非常痛苦,最近的高利贷传闻更令她饱受折磨。” 崔真实的死也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美国《时代周刊》7日通过题为《明星的自杀震惊全体韩国人》的报道,对把崔真实逼向绝路的韩国社会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崔真实之死在韩国社会引起的震动进行了集中阐述。美国《纽约时报》的报道标题是《网上谣言使韩国女演员自杀》。此外,日本和意大利等国的媒体也纷纷进行了报道。 网络暴力呈愈演愈烈之势在韩国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韩国有3536万网民,占总人口的77.1%。超高速度的网络加入比例占到总家庭数的70%,排名世界第一。但是,网络上网民之间的对话和讨论文化已经超越了言论自由的范围,演变成了胡言乱语、谩骂诽谤满天飞。 近年来在韩国,恶意帖子受害事件持续增多。据称,去年1、2月份相继自杀的歌手U-nee和演员郑多彬都是因为受到恶意帖子的骚扰。随着崔真实因恶意帖子而自杀,藏在匿名外衣之下的网络暴力的弊端和危害正在韩国发展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据韩国国家青少年委员会2006年对4560名全国青少年、家长、教师做的调查结果显示,73.6%的人因为网络暴力而备感不安,其中高中生中感到不安的比例更是达到84.7%。根据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的资料,不法、有害信息举报案件数量每年都在增加,已经由2003年的7万3511件发展成为 2007年的19万1488件。其中,权利受到侵害的举报案例数量由2003年的806件上升至去年的超过1万5000件,5年之中增加了18倍以上。所谓“权利侵害”是指通过发帖诽谤特定的人、传播虚假事实,以及上传诋毁名誉的帖子等。 审议机构判定为“有问题”的案例数也在成比例增加。2005年,审议机构命令“改正”的案例有4万2600余件,去年为11万2200余件。其中“权利侵害”方面出现问题,要求改正的案例也由2005 年的1513件增加到去年的8171件。特别是,其中99%的帖子都被删除。可见,审议机构已经认识到该问题有多严重。 同时,网络犯罪、特别是名誉诋毁相关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据韩国警察厅消息,“网络犯罪”由2004年的7万7099件增加到2007年的8万8847件。其中,通信诈骗或个人信息侵害、非法复制出售等领域的案件时增时减,与之想反,与诋毁名誉相关的犯罪却一直持续上升。名誉诋毁由2004年的3667件增加到2007 年的10028件,增加了173%。2008年上半年该类案例就达到5145件。 恶搞艺人,在韩国网络上可以说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因为对那些恶意留言的恶搞者而言,艺人无疑是最好的谈资对象。崇实大学朴昌浩教授表示:“网民抱着"恐怕没事吧"的想法散布有关艺人的谣言,网络的性质使得这些谣言或者回帖再生产,从而具有了自我增长功能,常常会给当事者造成严重伤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网络虚假信息和恶意回帖对韩国的对外形象也造成了巨大损害。比如在美国进口牛肉风波中,由网络媒体煽风点火引发的疯牛病的荒谬理论,让韩国在几个月之间持续动荡。 警方检方迅速采取行动多项措施整顿网络秩序 崔真实自杀后,在网上散布谣言和恶意留言的行为逐渐成为韩国社会关注的焦点。韩国舆论指责恶意留言者逼死了崔真实,要求警方严惩造谣者。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加强法律制裁力度,以防止被恶搞者步崔真实的后尘。 韩国警察厅5日表示,将面向在网上散布虚假消息并习惯性发布“恶帖”的网民制定拘留调查的方针,到11月5日为止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全面动员全国900名网络调查人员集中进行管制。 这次管制的对象包括:面向个人及团体散布虚假消息或发布恶帖的行为;利用网络留言板、电邮、文字信息等方式进行威胁的行为;诱发恐慌和不安的网络围捕行为等等。 韩警方决定,尤其是对在网上散布虚假消息的行为,即使情节轻微,也将考虑其波及效果和受害内容从而判断是否属于习惯性和恶意行为,一旦确定就会彻底追捕嫌疑人并申请拘捕令。 同时,韩国检察机关与警方全面展开了对发布“有关崔真实谣言”的违法报刊的调查。 韩国大检察厅6日表示:厅长林采珍于10月4日在乌克兰参加会议时收到了崔真实自杀的消息。事后,厅长亲自拨通电话,下达了“严厉打击发布虚假信息犯罪份子”的指示。 检察机关表示:对于恶意的惯犯,将进行拘留。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该事件非常重大,首尔中央检察院将亲自出面调查该事件。 韩国警方6日也表示:“近期,有人发布毫无根据的谣言,损害了艺人、企业人士以及政府人员的名誉与信用,并且造成了国民不稳定的情绪。对于此类违法报刊,我们将集中警力进行查处。” 警方将对证券公司、大企业的信息部门、有关社团等进行不定期的搜查。确认相关信息的流通渠道后,警方将根据受害者的意愿,对其进行司法判决。警方相关人士表示:“首先,我们将调查有多少存在违法行为的报刊,对于这些报刊登载的内容进行调查,并且查明登载内容是否属实。” 根据警方透露,共有10多个检察小组投入到了此项调查工作。据调查,大企业的信息负责人、少数国会辅助官、信息部门相关人士以及当地新闻人士,常常聚集在首尔汝矣岛和光华门等地交换信息。一般社论性报刊的价格在30万至50万韩元左右,但是警方还没有查明经销管道。 韩国警方不是首次对违法社论性报刊进行调查。2005年4月,首尔警察厅搜查部门为了“消除违法性报刊”进行了大规模的搜索,并且查处了韩国经济研究报以及CIB日报等报刊。韩国经济研究报曾经获得违法收益8亿8000万韩元,CIB日报曾经获利13亿4000万韩元。 决定新增网络侮辱罪“崔真实法”有望通过 韩国政府和国会也正积极着手修订关于互联网弊端的法律,决定新增“网络侮辱罪”以处罚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事实等行为,并加强网络实名制。另外还决定修改程序,对因恶意回帖受到伤害的人予以救助。 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10月3日表示:“为预防以匿名方式产生的互联网副作用,计划从11月起执行《信息通信网法施行令修正案》,增加适用"限制性本人确认制"的网站。”“限制性本人确认制”是指一项在门户网站等进行网上留言时通过身份证确认本人的程序。 目前,“限制性本人确认制”只适用于日用户数量超过20万(网络媒体)和30万(门户网站、视频网站)的情况。但按照施行令修正案,今后将把范围扩大至日用户数量超过10万的所有网站运营商。 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还决定按原计划在此次定期国会上提出《信息通信网法修正案》,内容包括加强网上留言的监控、向运营商征收罚款等。 韩国国会最大党大国家党国会代表洪准杓10月3日表示:“如果不引入网络侮辱罪和网络实名制,网络恶意回帖将会继续造成危害”,“在定期国会上一定要通过相关法案。”10月5日,洪准杓在会见记者时再次强调:“言论自由固然需要保证,但是即使在一个民主国家,我们也不能保障一个人给别人造成伤害的自由,必须对此进行限制。”大国家党议员罗卿瑗也表示:“应修订《信息通信网法》,制定强制性规定,如果有人认为网上留言带来了损失并提出要求,网站运营商就应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不过,这一立法动向也遭到了反对的声音。韩国的在野党民主党就坚持反对立场并表示:“新设网络侮辱罪可能阻止对权力进行正当批判,妨碍言论自由。” 据悉,新设“网络侮辱罪”的处罚程度比刑法上的侮辱罪提高了两倍以上,即使当事者没有报案也可以展开调查。现行的侮辱罪为亲告罪,可处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量刑较轻。 尽管韩国部分政治人物和学者对这一被韩国民众称为“崔真实法”的法律表示不同看法,认为:“现行的法律当中已经有对于恶意回帖进行处罚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认定所谓的"网络侮辱罪"。这种罪名无疑是一种带有胁迫性质的处罚规定,旨在警告网民不要参与到对于政府的舆论批判当中。”但社会舆论及各界人士大多认为应该尽快通过相关法律,以遏制网络上的谣言及恶意评论。 韩国演艺人工会6日表明了支持立法的立场并表示:“将积极参与研究恶意留言防止对策的所有努力。”由演员、喜剧演员、歌手等1.3万多名大众文化艺人组成的韩国影视表演演出艺人工会(以下简称韩艺会)6日就崔真实自杀事件表示:“我们将与有关机构积极应对,以使恶意留言引起的受害程度降到最低。”韩艺会通过《致广大国民的信》表示:“网络恶意留言最严重的弊病是,即使毫无根据的主张不断被散布,受害当事人也无法做出任何应对。” 韩国中央日报评论员李勋范10月7日发表文章认为,自己并不赞同警察们每天遍访网站搜查那些恶意中伤者,不如通过扩大实名制提高网络的自我净化功能,同时扩大门户网站的监督责任,当发现发生名誉损害或散布恶性流言情况时,门户网站作为第一责任人有权将其删除。 有韩国法律专家认为,刑法上的侮辱罪只对公开贬损有所规定,处罚甚微。但是,网络上的谩骂、诽谤因其很容易在大众中迅速传播的特性,所以应该和印刷物所造成的名誉损毁同样处置。 还有评论认为,决不能只是眼巴巴地等着网友的意识有所提高,对于那些在幕后传播恶意谣言、以为自己拥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应该通过法律措施坚决予以限制和制裁,现在已经到了出台主要以控制网络暴力为目的的综合法律“崔真实法”的时候了。
-
2009/03/16
| 阅读: 1302
摘登蓝皮书总报告《2008年的中国法治:在坚持科学发展观中继续前进》一文的主要内容。
-
2008/03/28
| 阅读: 1304
学界谈及魏晋法律,无不将儒家化视为其主要特点之一。“法律儒家化”可以称之为“法律内容的儒家化”。如果从法律形式即体例方面进行观察,可以说,魏晋法律与儒学没有太大关系,而是具有浓厚的名理学和玄学色彩,对此,可以称之为“法律形式的玄学化”(包括名理学)。